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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的幾點理解論文
摘要: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是規范工程建設全過程中質量行為的強制性技術規定,是參與工程建設活動各方執行工程建設標準的重點。
關鍵詞: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解讀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是規范工程建設全過程中質量行為的強制性技術規定,是參與工程建設活動各方執行工程建設標準的重點,也是政府對執行工程建設標準情況的實施依據,在其實施以來,對保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杜絕重大質量事故、質量隱患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但現仍存在貫徹力度不夠、掌握不全面等現象,現例較易忽視的幾條與同行交流。
一、未經設計同意擅自進行鋼筋代換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強條”5.11條指出:“當鋼筋的品種、級別或規格需做變更時,應辦理設計變更文件”。但在實際的施工當中,當現場缺乏設計所要求的鋼筋品種、級別或規格時,施工單位往往只按照等強度原則進行代換,這與“強條”相違背。
監理人員應責令施工單位按要求,必須由設計人員在對抗拉強度、抗裂縫能力、耐久性、構造要求等各個方面進行核實后,辦理設計變更文件,方可進行鋼筋代換。
二、鋼筋、水泥不能按照進場批次及相關要求進行復檢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強條”7.21條指出:“水泥進場時應按其品種、級別、包裝或散裝倉號、出廠日期等進行檢查,并對其強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標進行復檢,其質量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GB175等的規定”。較多數施工單位仍能按此要求執行,但一些施工單位在執行此“強條”時仍會違反:其一是當建設單位對鋼材、水泥指定廠家和品牌,其價格偏高時,施工單位往往會采取對指定的廠家、品牌的少進一些,并取樣送檢,然后進其他價格較便宜的產品并漏檢;其二是一些施工單位為了節省檢測費用,在復檢單上填上最大代表批量,如鋼筋按60T限量填,水泥按200T限量填,而實際進場材料與所填內容完全不符,這樣會對某批次的材料漏檢,造成質量隱患。
監理人員應及時巡查現場材料的進場情況,統計數量,對水泥、鋼筋建立臺帳,檢查鋼筋原材上的爐號牌是否與鋼筋出廠質量證明單的內容匹配,其出廠的批號重量是多少等。
三、對模板支撐的施工質量未有足夠的重視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強條”4.1.1條指出:“模板及其支架應根據工程結構形式、荷載大小、地基土類別、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條件進行設計。模板及其支架應有足夠的承載能力、剛度和穩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澆注混凝土的重量、側壓力以及施工荷載”。 “強條”4.1.3條指出:“模板以其支架拆除的順序及安全措施按施工技術方案執行”。以上多數施工單位未能嚴格執行,支撐系統無計算式、無設計或計算和設計與實際不符。支撐設置憑經驗或搭設間距過大,不設掃地桿或少設,未有剪力撐,對穩定性不進行驗算。很多監理人員對此也未有足夠的重視,未按“強條”來監控。
監理人員應按“強條”的要求認真審批施工單位的模板支撐及拆除方案,對地基土上設置支撐、木支撐、樓層高、跨度大的支撐,仔細審查其有無具體的加強措施,以及有無嚴格的拆模審批程序。對整個模板支撐體系進行全面檢查,嚴格按要求進行監理。
四、樓梯間凈寬要求得不到保證
《住宅設計規范》4.1.2條指出:“樓梯踢段凈寬不應小于1.1m”。4.1.4條指出:“樓梯平臺凈寬不應小于樓梯段凈寬,且不小于1.2m”。現在開發商為了自身經濟利益,樓梯寬度往往按以上“強條”的限制進行設計,但經常因為消防箱、消防管等在樓梯間的位置不合理,致使寬度滿足不了“強條”的要求,其中消防箱位置不合理影響最大。
在圖紙會審時,應合理確定消防箱、消防管、給水管等的位置,避免出現違反“強條”的情況出現。
五、對施工安全的“強條”置若罔聞
《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9.0.1條提出:“腳手架搭設人員必須是經過現行國家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036考核合格的專業架子工”。而實際情況是多數架子工無證上崗,即使在資料上有幾個上崗證,要么是人數與實際不符,要么就是張冠李戴,證上人員虛設。
監理人員應對以上情況仔細檢查,責令施工單位按要求進行施工。
六、對程序性、管理性的“強條”輕視
《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統一標準》3.03條第四款規定:“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而在實際施工當中,很多施工單位在檢驗批、分項工程上很少進行自檢,由資料員“閉門造車”,先將檢驗批、分項工程等資料填好,待一定時機交與監理工程師,這種情況表明,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項目的管理能力已經消弱。
監理單位應在施工單位進場后,對照招投標書、施工合同的要求,認真核查項目的實際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情況。在實際的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的驗收中,如施工單位不能有效的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自檢,監理人員應拒絕驗收,并向施工單位提出整改要求(要求自檢),如施工單位接到通知后仍不能及時有效的建立自檢機能,應向建設單位書面報告直至建議更換施工單位。
以上是筆者從事監理工作以來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的幾點理解,有不對之處敬請同行批評指正。
參考文獻:
[1]《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2]《住宅設計規范》.
[3]《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
[4]《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統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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