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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組織政策與產權制度變遷論文
內容摘要:本文指出產業組織政策與產權制度變遷方式必須有效結合,才能產生有效績效,筆者就此予以論述。
關鍵詞:產業組織政策 產權制度變遷方式 有效結合
在產業領域內,政府制定產業組織政策,其目的就是要優化企業行為,使市場結構趨于合理,市場績效達到最佳。但影響企業行為的因素,不只是產業組織政策,企業產權制度及宏觀產權制度也是重要的影響因素。企業產權制度是企業微觀運行的基礎性激勵、約束安排,它在極大程度上制約著其它因素發揮作用。宏觀產權制度是企業運行的平臺,框定了企業產權制度選擇集合的范圍,限制著企業產權制度創新的程度與空間。因此要優化微觀企業的激勵、約束安排,改善企業行為,以提升市場結構和績效水平,必須在實施產業組織政策的同時,審視現有產權制度的不足之處并促其完善。本文僅就經濟規模政策、企業并購政策、產業退出援助政策、反壟斷政策和中小企業政策實施,需要產權制度變遷相配合予以論述。
經濟規模政策與產權制度變遷
規模經濟顯著的產業,如何扼制小企業盲目進入,防范形成惡性競爭局面,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經濟規模政策能否發揮應有作用需要產權制度創新予以配合。政府通過制定最小經濟規模標準,限制達不到經濟規模標準的新企業進入產業內,這就從源頭上杜絕了產業內規模不合理現象的產生和惡化,有利于發揮企業規模經濟效應,降低單位產品或服務成本。
產業內現有企業能否實現規模經濟,以及是否有符合規模經濟標準的企業進入,直接關系到產業實現規模優化的進程。在制定經濟規模政策后,這種增量式的規模水平提高,有可能處于停滯狀態。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與規模水平相適應的企業產權制度短時期內難以形成,制約了潛在進入者的進入,防礙規模水平提高的進程。也就是說,制定了最小經濟規模標準后,產業進入壁壘提高,意欲進入產業領域的潛在進入者,必須在資金、企業產權制度及組織結構等方面作出適當安排,其原因在于有了規模標準要求后,投入資金需要量必然大幅增加,而且對企業產權制度會產生革新性的誘致性需求。特別是當產業內出現供不應求的局面,并具有一定的持續性時,在利潤的驅使下,新進入企業常常在企業產權制度創新后,如企業產權結構多元化,企業產權清晰程度及企業產權融合度提升后,才能進入該產業領域。由此可以看出,經濟規模政策要發揮盡可能大的作用需要企業產權制度作出適當創新,才能促進產業組織合理化。
企業并購政策與產權制度變遷
企業并購的結果將減少產業內企業的數量,抑制企業間過度競爭,并購減少了供給環節的盲目性,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競爭的無序狀態。
企業間并購涉及到產權變動,不同產權制度的企業將重新整合,企業剩余索取權和企業控制權將解構和重構,人力資本產權主體與非人力資本產權主體的契約關系驟變,這無疑都將觸及企業產權制度的創新。政府制定優惠的并購政策無疑改變企業的目標函數,誘致企業行為選擇集合豐富化,但企業是否進行并購還依賴于企業產權制度變遷與否。并購過程中原有企業產權關系解構和重構的成本,直接影響著并購行為的發生。如產權確認、產權評估、人力資本產權主體與非人力資本產權主體解除契約與重新簽約等成本,以及人們對重構企業產權制度的觀念、態度都將影響著并購行為的實施。因此,政府應將優惠政策的制定與產權制度創新結合起來,才能緩解過度競爭、規模不合理等現象的發生。
具體而言,政府應從法律和道德等層面完善宏觀產權制度,從法律上界定產權的歸屬,規范各類產權流動的程序,理順人力資本產權主體與非人力資本產權主體簽約與解約關系;在實施層面大力加強產權交易市場、人力資本市場的建設;通過宣傳、教育與思想工作促進非正式規則的轉變,如改變人們對產權關系的意識形態、道德觀念和習俗慣例。只有實現正式規則、非正式規則與實施機制三個方面的轉變與結合,才能有效地創新宏觀產權制度,克服企業并購的宏觀產權制度約束,降低并購實施的成本。
如果政府在某一產業領域擁有大量的國有產權,那么政府還負有強制推動微觀國有控、參股企業產權制度變遷的義務。并購行為是企業行為集合中的重要構成部分,國有控、參股企業也不能回避并購行為,由于國有產權主體不能到位,政府必須扮演這類企業并購決策的主體,承擔產業走向規模經濟的責任。通過政府推動并購與聯合促成企業產權清晰、產權結構多元化、產權融合度提升及產權流動性增強,為促成日后的市場化并購作出鋪墊,也就是為國有控、參股企業產權制度的再次變革做準備。
由此可知,并購優惠政策發揮盡可能大的作用需要宏觀產權制度及企業產權制度創新配合,才能提高產業組織合理化演進的速度,并保證其持續性。
產業退出援助政策與產權制度變遷
張伯倫在20世紀30年代有關產業組織問題的開創性研究中,就已使用了“能力過!钡母拍。以后貝恩又使用了“過度競爭”的概念。為了解決市場過度競爭長期凝滯的狀態,政府應該制定產業退出援助政策,使產業走出低效率的狀態。產業退出援助政策的作用在于減少產業的退出障礙,打破產業內存在的企業關系的僵持狀態,是誘致企業清算和轉產的政策措施。產業退出援助政策有誘致微觀產權主體改變既有產權關系的功效,有利于產業內不同產權制度的企業做作出調整,使得產權制度實施成本高昂的企業被淘汰,產業內企業產權制度的類型趨于減少,實際上隨著劣勢企業的退出,產業內的企業產權制度得以優化。退出援助是有條件的,不是無條件的,即側重于退出,接受援助的企業必須退出和轉產,企業舊有的產權關系必須解構或重新整合。從本質上說,這是政府誘致性政策引致的企業產權制度變遷,這有助于促進產業組織內的有效競爭局面的形成和產業內企業產權制度的優化變遷。
反壟斷政策與產權制度變遷
為了發揮競爭機制帶來的活力,提高效率,許多市場經濟國家制定了反壟斷政策,來抑制壟斷可能帶來的效率低下。反壟斷的產業組織政策可以分為兩方面:一是控制市場結構;二是控制市場行為。西方經濟學的鼻祖亞當?斯密提出了他著名的“看不見的手”的原理,認為只要保持充分的競爭,經濟資源的配置最終總能達到最優。在斯密之后,以馬歇爾為代表的傳統的西方經濟學一直把自由競爭作為一切經濟活動的原動力,認為市場支配力分散的競爭性市場具有抑制與均衡的機能,可以排除壟斷的弊害,實現有效的資源配置,同時企業間的激烈競爭會促進技術革新,能取得比壟斷狀態更好的效果。傳統的自由競爭理論的反壟斷政策,依據的是企業市場份額過高,經濟力量過分集中,即主要是針對抑制市場結構的反壟斷政策,F代競爭理論提出,只要進入壁壘較低,潛在的進入者會抑制在位企業濫用壟斷權力。新的創新理論認為,只有壟斷競爭的市場結構,最能推動技術創新。上述理論對政府的反壟斷政策產生了重大的影響,使政府的反壟斷政策從主要針對結構向主要針對行為轉變。
反壟斷政策實施帶來的結構、行為及績效的改善,并不僅僅取決于反壟斷政策本身,而且還取決于產權制度的既有狀態。在經濟發達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有許多產業由于歷史及自身特性的原因,形成了國家壟斷,即其產業領域內基本上都是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控制了整個產業領域,形成了政府對產業領域內企業的強干預。這種干預企業的方式不同于宏觀政策與產業政策的間接干預,而是作為出資人產權代表對企業剩余索取權和企業控制權的直接干預。在這種產業領域內,企業產權制度可選擇范圍大大縮小,因為企業產權制度的優劣不能像競爭產業中的企業那樣經過充分市場比較,其效率高低也難以量化。如我國
電力、銀行等產業領域一直實施傳統國有企業控制,沒有與產權清晰、融合度高的現代股份制企業貼身比較,其效率不可能確知。
對被政府行政壟斷的競爭性產業領域,一方面要制定政策實施反壟斷,消除市場進入壁壘,鼓勵不同產權制度的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進入并形成競爭,使產業內的企業產權制度出現多樣化并能同場競爭的局面;另一方面,對競爭中由于企業產權制度缺陷落后的國有及其控股企業,政府不能一味給予補貼或政策支持。特別是加入WTO后,國際市場潛在進入者的存在,形成強大競爭壓力,而應對其采取強制性企業產權制度變遷,使產業領域內企業產權制度得以優化,只有這樣才能充分展開競爭,提高競爭力。因此,反壟斷政策與產權制度創新應結合起來進行,才能使產業組織合理化,使企業產權制度得以適宜的變遷。
中小企業政策與產權制度變遷
在產業內部,保持一定數量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使大、中、小企業并存,有利于增強產業組織內部的競爭,F代經濟運行發展中,無論從生活需要還是從生產需要,以及從社會化大生產發展的要求來看,中小企業都是不可缺少的,為此必須制定恰當的中小企業政策。
20世紀50年代至60年代,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中小企業振興資金助成法”、“中小企業現代化促進法”、“中小企業現代化扶植法”等法規和政策,經過貫徹實施有效地推動了中小企業現代化。20世紀70年代以后,日本政府通過財政和金融政策,支持中小企業開發和應用高新技術,提高獨立創新能力(李悅等,2002)。
政府制定實施的中小企業政策,特別是稅收、金融及財政政策對中小企業發展的促進作用。但僅有上述政策顯然是不全面的,其效果會缺損。中小企業對技術創新是否孜孜以求,不僅取決于政策優惠與支持,而且取決于知識產權受保護的程度,即宏觀層面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備性程度。政府在強制完善宏觀層面知識產權制度方面具有重要責任與義務。知識產權有效保護的缺失,將導致創新收益不足以抵償創新成本及風險,技術創新將減少,研發活動處于停滯狀態。大多數企業都等著享用技術創新企業的技術擴散效應。為了鼓勵技術創新,確定技術保護的時期,以提高創新收益,是政府不得不做的。中小企業政策的實施和宏觀層面知識產權保護的完善,將是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必不可少的兩個重要因素。除了知識產權保護外,政府應強制放開企業產權制度的選擇集合,應允許人力資本產權主體和非人力資本產權主體的自由簽約,從法律及其實施層面支持和保護戰略型和技術型等人力資本主體參與分享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企業可以選擇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融合度更高的企業產權制度。
在宏觀層面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企業選擇企業制度的空間擴寬的條件下,政府輔以促進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的政策措施,誘致微觀企業產權制度作出調整,以利于融合更多技術型人力資本和創新型企業家,推動企業技術和制度創新在中小企業中的拓展。
據上述,世界經濟發展到今天,政府有必要通過經濟政策措施,促使產權制度變遷和產業組織演進的良性互動,使資源有效優化配置,產生最大的績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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