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一区二区中文在线,无遮挡h肉动漫在线观看,国产99视频精品免视看9,成全免费高清大全

論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地位論文

時間:2021-09-05 15:22:26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論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地位論文

  摘要:國際法學界對個人是否屬于國際法主體有很大爭議,傳統的國際法主體只有國家,但近年來由于人權觀念的普及,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地位空前提高,與此同時,個人在國際法上的法律地位的討論也由此產生。雖然個人在國際法上的主體地位是不存在的,但應該認識到個人在國際法上的重要作用。

論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地位論文

  關鍵詞:國際法;個人;主體地位

  中圖分類號:D9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7)23-0230-01

  作者簡介:王一達(1994-),男,漢族,江蘇人,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法學專業。

  目前,因為個人在國際舞臺上活動頻繁,特別是在經濟領域,個人的國際地位也越來越突出,很多學者都提出要把個人作為國際法主體來看待的觀點。筆者也認為既然國際法學界存在如此大的爭議,我們有必要對其進行探討。如此也將幫助我們更加準確地了解并解決國際法上的問題。

  一、國際法主體的演變

  (一)從不區分國家個人到國家成為唯一主體

  國際法的基本理論來源于歐洲,法學界公認的國際法起源于羅馬時期的“萬民法”,在此階段,由于沒有系統的理論支撐,在主體上對國家和個人并不進行區分,更不會出現所謂的主體之爭。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簽訂后,國家開始成為國際社會的主要單位。與此同時,歐洲的中央集權制度開始確立,國家的國際法地位更加鞏固,成為國際法上的唯一主體。

  (二)國際組織和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成為國際法主體

  隨著國際社會經濟政治的不斷發展,國際組織在國際社會上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眾多國際法學家逐漸認可了國際組織的國際法主體地位,而且聯合國也適時的承認了國際組織的國際法主體資格。但是,國家依據的是主權而成為的國際法主體,而國際組織依據的是條約,其國際法主體地位是有限的。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雖然在事實上并沒有取得事實上的獨立,但基于承認其民族自決權,應予以支持。正由于缺少完整的主權,其國際法地位也是不完全的。

  二、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地位爭議

  對于個人的國際法主體地位,學者提出了不同的觀點,除了不承認的觀點外,還有兩種觀點比較突出:一種認為個人是唯一主體,一種認為個人是有限主體。下文筆者對這兩種觀點進行分析:

  (一)個人是國際法唯一主體

  該觀點認為個人是國際法上的唯一主體,該觀點跟傳統觀點截然不同。并且認為在國際法上只有個人能夠享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國家卻必須借助一定的機關才能參與到國際社會,而這些機關又是由個人組成的,因此既然國家是由個人組成的,國家的各項活動也具體到個人來完成,那么個人就應當且是唯一的國際法的主體。

  (二)個人是國際法的有限主體

  該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的事實應該予以認可,與此同時,還應該認識到個人也同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為國際法主體。很多西方的國際法學者認可這個觀點,他們認為在一定的條件下,個人可以享有國際法權利,承擔國際法上的義務。同時該觀點認為國際組織、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是國際法上的派生主體,個人只能稱為國際法有限主體。

  三、個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

  要想成為國際法主體需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應具有獨立參加國際關系的能力;第二,應該具有直接承受國際法上權利和義務的能力。由此,筆者認為個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

  (一)不能獨立地參加國際關系

  個人參與國際關系的方式都是依附在國家之上,并不能獨立參與到國際關系中,如果失去一國公民的身份,個人便不能再參與到國際關系中。其他國際法主體也并不承認個人的地位,有認可個人國際法主體地位的'學者以國家可以對個人簽授權協議,由此個人可以獨立參加國際關系,證明個人的國際法主體地位。人權論這認為個人作為國際法保護的對象,已經證明個人是國際法的主體。以上觀點都更表明了個人對國家的依附關系。由此可見,個人并不能獨立的參與到國際關系之中。

  (二)不能直接承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個人在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是派生出來的,就拿人權這個概念來說,這不是國際人權法規定的結果,而是在此之前就出現了,如果沒有國際人權法,人權仍然會在國內法上存在,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的實施也一般都是通過國家制定國內法的方式實施的。國際公約在轉化為國內法過程中賦予國家很大的裁量權,因此個人因其國家不同,其權利義務也不盡相同。由此可見,個人的權利義務是國內法規定的結果,而不是因為其參與了國際關系。

  四、結語

  隨著國際經濟社會的發展,個人的作用肯定會越來越重要,但個人無論如何都很難成為國際法主體。此外,個人如果成為國際法主體,可能加重國際社會的負擔,可以一直使國家成為個人參與到國際社會的橋梁。

  [參考文獻]

  [1]沈宗靈.格老秀斯的自然法和國際法學說[J].中國國際法年刊,1983.

  [2]邵津.國際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李子健.論個人的國際法主體地位[D].北京交通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

【論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地位論文】相關文章:

法官地位論(上)01-20

論人在德國古典哲學諸體系中的地位07-14

論自私(上)論文01-20

論譯者的地位07-31

淺析國際法上的權利沖突論文07-19

論韓國僧人在中國佛教史上的地位和作用07-07

論高素質國際法人才的培養論文09-28

論生態環境的國際法保護論文11-21

論國際關系與國際法的關系論文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