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刑法的謙抑性研究論文
【摘 要】 近幾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不斷發(fā)展,刑法的謙抑性價值在我國刑事法律體系中也得到越來越多的體現(xiàn),并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因此,立法者以及司法者必須要清楚的認識到刑法謙抑性的價值,從而更好的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鑒于此,下文針對刑法謙抑性價值和我國刑法基本原則的關系進行論述,并分析了刑法謙抑性價值在我國社會問題中的體現(xiàn),以供相關工作者參考。
關鍵詞 刑法謙抑性 刑法原則 刑事政策 犯罪
引言
刑法謙抑性理念和原則在防止冤假錯案、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方面發(fā)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為確保刑法正確實施,相關立法者以及司法者需要對刑法謙抑性的涵義進行辨析,對其理論基礎進行明確,并發(fā)現(xiàn)該原則適用中的問題,找到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
1 刑法謙抑性價值與我國刑法基本原則的契合
刑法的謙抑性是一種刑法理念,雖然在刑法條文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是其也貫穿于刑法的全部,而不是只是適用于刑法中的某個部分。
1.1 刑法謙抑性價值與我國刑法罪刑法定基本原則契合。我國刑法第三條中明確指出:犯罪行為屬于法律明文規(guī)定范圍內(nèi)的,則應依照法律定罪處刑;而犯罪行為不屬于法律明文規(guī)定范圍內(nèi)的,則不能進行定罪處刑。通俗地來講,所謂罪刑法定原則其實是指公民、法人的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以及處以何種刑法,都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并且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如果該行為不涉及刑法中的某一條例,則不能夠對該行為進行定罪處罰。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能夠在很大程度上維護法人以及公民的切身利益。該原則既不涉及類推,更不允許進行法外定罪,這也就是刑法謙抑性的價值所在。
1.2 刑法謙抑性價值與我國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則契合。我國刑法第四條中明確指出:對任何犯罪行為,在法律使用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沒有逾越這條紅線的權力。這一人人平等原則是刑法對憲法原則的體現(xiàn)。通俗的來講,該原則就是:對于任何犯罪行為,不論犯罪實施者的政治面貌、社會地位、家庭背景、財產(chǎn)狀況以及才能如何,都必須接受刑事責任的追究,并依法接受制裁,任何人沒有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權力。
1.3 刑法謙抑性價值與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基本原則契合。我國刑法第五條中明確指出:“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對犯罪人判處的刑罰必須與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及犯罪人的社會危險性相適應,做到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罰當其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包含犯罪預防與刑罰懲罰并舉主旨,這與刑法謙抑性所包含的注重人權保障、反對刑法恣意相契合。
2 刑法謙抑性在對社會問題進行政策制定時的體現(xiàn)
2.1 中國法治統(tǒng)一與刑法的謙抑性。成文法是我國法制建設的基礎,依據(jù)成文法制定的法律制度導致不同社會階層的沖突,而我國社會實際情況比較復雜,公民的道德標準因為受教育程度的不同而不同,于是不同階層的沖突也就成為文化矛盾的具體表現(xiàn),內(nèi)在沖突中包含道德準則與現(xiàn)代法治建設之間的矛盾以及不同區(qū)域文化與信仰導致的沖突。我國城鎮(zhèn)化建設的不斷提升,導致農(nóng)村與城市之間的道德倫理觀念以及法律意識出現(xiàn)了很大的沖突,現(xiàn)代法律的原則需要按照相關條例的具體規(guī)定對犯罪活動以及社會行為進行判罰,考慮到的道德層次不夠充分,這也是法律能夠維持社會穩(wěn)定的具體體現(xiàn)。在道德層面與法律觀念之間的差異性很大程度上需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進行調和,由于實際的犯罪行為差異性較大,牽涉到一定的道德倫理情況以及文化觀念的影響,而刑法在沒有謙抑性原則作為指導的條件下過于嚴苛,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會加劇犯罪行為的產(chǎn)生。法治建設統(tǒng)一的過程中需要全面運用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調和不同的沖突與矛盾,從而在根本上改善現(xiàn)代法律的柔和性與可塑性。
2.2 及時調整刑法的調控范圍。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文化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而實際的影響與生活區(qū)域也有著明顯的關系,民眾的思想觀念也出現(xiàn)了很大程度上的差異,對于社會上的現(xiàn)象以及道德約束的范圍也有了新的定義。這也導致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的出現(xiàn)成為了必然,而刑法的制定也需要結合我國社會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的判定,由于不同生活環(huán)境的生活情況不同導致在犯罪行為判罰的過程中需要運用到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如今我國快速發(fā)展,處于經(jīng)濟體制轉型期,社會的不安定因素不斷增多,犯罪形式也越發(fā)多樣化,甚至出現(xiàn)了不同程度的分化,刑法越來越被需要,社會上被法律恐懼感所籠罩,這就說明在我國法制建設中,謙抑郁性原則沒有得到足夠重視。
2.3 在一些輕微犯罪及較輕的過失犯罪落實非刑罰化。在對犯罪情況進行具體判斷的過程中,需要結合其犯罪的具體情況以及情節(jié)的輕重選擇犯罪化的具體形式,選擇非犯罪化、非量刑化等形式的處理,這類情況的判定需要考慮到社會上道德層面的約束,并且最大化避免其犯罪判刑結果對社會的影響。現(xiàn)在出現(xiàn)了這種情況:一些犯罪者給社會造成的影響不大,但是因為觸犯刑法而加重判罰。其實針對輕微的犯罪并不需要用刑法來量刑,只需要從道德方面考量進行教育即可。但實際在我國目前的刑法條例中,多數(shù)只是依據(jù)客觀基礎而制定,幾乎不考量實際情況。量刑的懲罰會嚴重影響犯罪者的未來,所以當犯罪情節(jié)輕微時,可以依據(jù)現(xiàn)實情況在刑法謙抑性的基礎上從輕處罰,這樣不僅有效降低刑罰的投入與資源的利用,還提升了法律的人道主義原則。
總結語
總而言之,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被人們普遍認可、履行還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然而,我們必須要認清的是,刑罰不是手段,更不是目的,只有正確認識刑罰理念才能更好地貫徹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立法者以及司法者必須堅決反對和防止重刑主義思想,并樹立正確的刑法價值觀,在進行刑罰裁量工作時,應將刑法謙抑性原則作為指導,將刑罰的裁量與謙抑性有機地結合起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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