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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消費者權益法》適用于醫療糾紛
案例 某甲與其妻婚后7年一直未育。經檢查,某甲精子活力極低。去年7月,某甲和妻子決定在某市婦產醫院接受試管嬰兒術,為此夫妻二人進行了精心的術前準備,花費大量金錢進行中藥護理和激素促進女方排卵。術后院方告知,受孕徹底失敗。某甲在訴狀中說,試管嬰兒術分為第一代和第二代2種,第一代主要是針對女方輸卵管堵塞,男方精子活力較好的夫婦;第二代主要適用對象是女方正常,男方精液有問題的患者。某甲和該婦產醫院術前曾約定做第二代手術,并繳納了5400元手術費,因此可確定雙方約定的是實行第二代試管嬰兒術,但婦產醫院卻擅自故意施行了第一代手術,從而導致手術的徹底失敗,為此提出雙倍賠償醫療費用、賠償精神撫慰金共計35000元。進入市場經濟體制后,醫療機構開始自負盈虧,傳統的就醫醫院沒有營利的格局被打破
首先,營利與否的判定標準發生變化,只要醫護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等,與醫院收入掛鉤,那么,醫院不管是不是福利事業單位,它都具備了營利色彩,患者花錢接受服務,與醫院實際上構成了公平交易關系。因此,從法律上講,患者花錢看病,即與醫院形成消費與服務關系,患者就是消費者。
其次,正在進行的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已明確將醫院劃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類,即使非營利性醫院,只要其符合上面談到的條件,它仍適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規定的調整范圍。
第三,醫療行業的專業性、高風險是不爭的事實,但以此為借口,否認醫患之間的公平交易關系,顯然站不住腳。患者所要求的只是《消法》賦予的各種權利,如知情權、人格受尊重權、賠償權等,這些權利只要是花錢接受服務,即應享有。這與所提供服務的專業性、風險性沒有關系。
但是,一味將醫患關系等同于一般經營者和消費者的關系也不是很妥當,畢竟,由于受科學技術發展的限制,在醫學上還有很多未被認識的領域,對一些疾病,醫學專家仍然束手無策。加之患者個體差異性大,相同的診治手段可能出現不同的結果,即使是醫德好、 醫術高的醫師所診治的患者,也有可能因為種種原因而產生與醫患雙方期望不一致的結果,甚至出現醫療意外。因此,醫療活動有其特殊的內在規律。發生醫療事故,引起醫療糾紛的情況非常復雜,不應把所有醫療糾紛與一般商品質量或其他違規行為造成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完全等同、相提并論。如果按《消法》的思路,醫療機構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也就應該符合一定的標準,并對它的產品或服務提供一定的保證——就像很多商品都有“三包”一樣,實際上是很困難的,因為醫師對于某些治療的后果是難以準確預料的。很多時候治療并不能使病情好轉,也不能阻止它復發,這樣患者就可以不付錢,或者向醫療機構要求雙倍索賠,顯然是不公平的。
法院在審理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時,具體適用什么法律,只能說明這一案件本身適用于那個法律,并不能說明《消法》不適用于這一領域。就像因產品質量問題損害消費者權益時,法院可能會引用《產品質量法》而不一定直接引用《消法》。這里面有一個廣義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狹義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問題,廣義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所有與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案件審理中具體適用哪個,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狹義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才單指《消法》。
由于我國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很多,在這一復雜的體系內,很容易發生法律上的沖突,這里面首先有一個法律秩序問題,即法階低的法律應服從于法階較高的法律,如國務院有關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行政法規應服從于全國人大通過的《消法》。其次,在優先適用“下一級”法律時,“下一級”的法律不能和《消法》的原則精神相違背,如果違背了,就不適用。所以說,當《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與《消法》相沖突時,就應適用《消法》,而不能適用《條例》。目前,針對醫療糾紛適用《消法》,只是強調《消法》賦予的各種消費權利,如知情權、人格受尊重權等。而針對《消法》第四十九條的懲罰性賠償條款,因其要求主觀欺詐惡意,所以基本不會適用于醫療糾紛。
本案例中,如果婦產醫院實施的確實是第二代試管嬰兒術,那么即使手術失敗,某甲也不能援引《消法》向婦產醫院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但是,如果能夠證實婦產醫院故意違背術前承諾,實施了第一代試管嬰兒術,存在“欺詐”的過錯,就適用《消法》,主張婦產醫院承擔雙倍賠償的法律責任。與此類似的醫療糾紛還包括:患者看了虛假的醫療廣告后就醫,并要求醫院承擔雙倍賠償;在醫院買回藥品后發現為假藥,遂向醫院提出雙倍索賠等等。(來源:中國醫學論壇報200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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