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學習之我見
一、《物權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物權法》自XX年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政治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權法是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包括明確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以及對物權的保護。《物權法》第2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XX年,李某注冊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館館長,出售月球土地,頒發所有權證,很快就被工商部門取締。月球土地是李某無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物,不受法律保護。
起草背景:在物權法通過之前,我國的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擔保法等法律對物權作了不少規定。但我國始終沒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問題上無法可依,拆遷、土地承包、物業管理等方面的社會矛盾十分突出。
意義:物權法是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與《合同法》共同構筑市場經濟的兩大支柱。財產權分為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三種。
物權法的作用:“定分止爭”、“物盡其用”
關于“定分止爭”。商鞅在《商君書》中說:“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鶩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貧盜不取。”其中所謂“名分”,就是“權利歸屬”。名分已定,解決糾紛就有了依據,社會才有正常的秩序。
關于物盡其用。通過明確權利人對物享有的權力和對物的保護,發揮物的作用,有利于鼓勵人民創造財富,實現民富國強。孟德斯鳩認為:“政治法使人類獲得自由;民法使人類獲得財產。”
財產是人類生產、生存的物質基礎,又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物質基礎。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最根本的就是財產經濟關系。物權法對廣大人民群眾最關注的問題,如征收補償、拆遷規范、房屋買賣中的預告登記、物業管理中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等問題,都給予了特別的關注;物權法也高度重視農民權益的保護,將與農民的生產、生活關系最為密切的兩項權利,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第一次明確地規定為物權,這就有力地保護了農民最基本的財產權利。物權法還規定了確認物權的規則,如規定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小區各項設施產權的`歸屬,實現了定分止爭;物權法關于相鄰關系的規定,為正確處理物權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物權法對于征收、征用的條件和程序以及補償也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可見,物權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律保障。《物權法》起草人之一王軼教授認為,《物權法》出臺的真正意圖是讓私人財產在與商業利益、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能得到合理、恰當的補償。
物權法的頒布可以說是中國在走向民主與法治的道路上的一個里程碑。物權思想起源于羅馬人,在17世紀被德國完善。18世紀英國首相威廉%26#8226;皮特的有句名言:“即使是最窮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對抗國王的權威。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在私人居所,不經允許,國王也不能進入。這與中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觀念是不一樣。在西方國家,民法被稱為社會生活的“圣經”,是公民、法人的權利宣言。在世界上有110多個國家有民法典,但中國至今沒有。中國《民法通則》只有156條,但在2XX年前,法國《拿破侖法典》就有1000多頁。今年三月份,《南風窗》雜志發表一篇文章,說物權法“不僅僅是權利保障法,它更是一部轉變社會觀念,重塑文化心理,再造政治文明的法律。”
二、物權法的主要內容
物權法共五編一個附則,共19章247條。從內容上分析,物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自物權,就是所有權,另一部分是他物權。前者是物的歸屬法律關系問題,后一部分是物的利用法律關系問題,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總則——概括起來,有兩個基本原則:物權法定原則和平等保護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什么是物權,必須由法律來規定。國務院和地方政府都不行,不能自行創設物權。比如公房的租賃權是不是物權,在拆遷中如何保護。也有的法學界人土認為知識產權也是物權。雖然在物權法中知識產權不是物權,但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可以作擔保,在作擔保時就是擔保物權。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重點有兩個制度:不動產登記制度和動產交付制度。這兩個制度貫穿著一個原則:那就是公示原則。
所有權——是物權體系中的核心性的權利類型。所有權的定義: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徹底支配物,并因此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總稱,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如何理解這四種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四項權能中的核心權能。關于所有權的內容主要有:1、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五章)、2、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六章)、3、相鄰關系(第七章)、4、共有(第八章)。5、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第九章)
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第十一章)、建設用地使用權(第十二章)、宅基地使用權(第十三章)、地役權(第十四章)。同時,在第十章“一般規定”中,還規定了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捕撈權等用益物權的權利和義務。
土地承包經營權——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但這種轉讓是有條件的,經發包人同意,受讓方是從事農業經營的。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目前,198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我們國家存在兩種土地所有權形態:土地國家所有制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集體土地需要征收為國家所有后才能出讓。在物權法起草過程中,對集體土地征收問題,專家組也提出集體土地直接出讓,由農民直接獲得土地收益,但最后沒有被采納。
建設用地使用權——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建設用地50年,教育、科技等50年,商業、旅游、娛樂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農村人口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備的權利。只是4條,比較簡單。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無償的,因而宅基地具備集體經濟組織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但現在有一個社會現象:就是現在有一些城市人口也到農村買宅基地建房。我們淮北這一現象也很突出。物權法對轉讓的說法是: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這種轉讓是不合法的,產權部門也是不登記的。物權法在擔保物權一章中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抵押。根據我的理解,這也是保護農村弱勢群體的利益,防止貧富差距過大的必要措施。
擔保物權——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包括三種權利:抵押權(第十六章)、質權(第十七章)、留置權(第十八章)。
占有——是指占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實際控制。有的專家說它實際上不是一種民事權利,也不是一種物權,而是屬于一種單純的事實。
在一般法律意義上,占有有兩種: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比如租賃人對租賃物的占有,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就是有權占有。小偷偷的物品,就是無權占有,當然這種行為還受治安處罰法和刑法的約束。
無權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物權法的占有就指無權占有。因為有權占有前面的條款已作了規定。善意占有人和惡意占有人所承擔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比如,張三從李四處借了一個自行車,張三后來去世了。但張三的兒子不知道車是李四的,就作為遺產繼承。這就是善意占有。李四后來要求返還,并要求支付磨損費。因為是善意占有,張三的兒子要返還,但不需支付磨損費。但惡意占有,就要支付磨損費。如果丟失、損壞,惡意占有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損壞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要支付給權利人,不夠的,惡意占有要賠償,而善意占有不需賠償。
通過對物權法的學習,我感到學習法律,可以使我們更清楚地理解社會現象,明確自己的權利,確立自己的行為準則,個人修養經過法律嚴謹精神的熏陶也會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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