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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案例
甲(債務人)向乙(債權人)借款1000元 并以自己的牛質押,并交付。(沒簽訂書面合同) 一日丙路過乙家,見該牛強壯,便問來由,乙稱自己所有,丙隨愿意以1200購買該牛,乙同意,約定三日后付款。乙又提出付款時方可交付該牛
第二日該牛被丁盜走轉手(在公開市場)賣給不知情的戊,戊剛牽牛,牛被雷劈死 備注(質押合同為要式合同)
問題1,甲乙之間的質押,因合同沒有書面而無效 是否正確 為什么?
2,該牛意外滅失的風險由誰承擔,為什么?
3,該牛的所有歸屬請做說明
4,乙丙之間完成交付了嗎?如果是屬于哪種交付?如果沒完成交付 為什么?
第一問,不正確,質押合同雖然是要式合同,但因為已經交付質物了,因此可以消除形式上的瑕疵(參加物權法210條第一款,合同法第36條)!!
第二問,公開市場沒有交代清楚,因為是盜竊物比較復雜(現假定為有資格的經營者)!牛滅失的風險雖然由戊承擔,但不是因為善意取得,因為根據新物權法規定,我國對盜竊物不適用善意取得(雖然盜竊物合法取得情況下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也要給付取得人支付的相應費用,這并不是善意取得,而是出于對取得合法占有之人的一種補償制度),而本案之前的情況是,質權有效,因此乙取得質權,雖然丙和乙的買賣合同成立,但由于沒有實際交付,因此該買賣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出質人承擔意外滅失的風險,但被丁盜走后屬于惡意非法占有,因此此時風險轉移到了丁,所有權人和質權人都有權要求丁承擔賠償責任(現實中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總結,第二問風險雖由合法取得人戊承擔,但甲,乙的損失有權請求丙承擔!!!
第三問,理由同上,牛的所有權仍然是甲(戊是支付了相應費用的合法占有人,并不是善意取得人)!!!
第四問,在上面物權法案例我也已經說明了,又沒付款也沒交貨,乙丙沒有完成交付(質權可以善意取得,如完成交付,丙就善意取得!但本案動產并未實際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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