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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資本利得稅在我國證券市場的適用性問題
近來,隨著股票市場低位徘徊狀態的繼續持續,關于我國是否應開征資本利得稅的討論漸漸多了起來。一部分研究者認為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體系不合理、交易成本過高,因此應引入資本利得稅,實現我國資本市場稅收體系的根本性轉變。資本利得稅究竟在我國的適用性有多大?本文擬就這一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一、資本利得稅對比現行稅制的優越性分析
當我我國證券市場的交易成本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固定的、雙向征收的3.5‰傭金成本;二是固定的、雙向征收的2‰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于是,在此種體系下,一筆交易的完成所需費用為5.5‰;與國際上傭金制度和稅收政策的變革趨勢相比較,我國證券市場交易成本明顯偏高。分析現行稅制的特點,我們發現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首先,過高的交易成本損害了投資者對我國證券市場的信心,而如我們所知,證券市場是虛擬資本市場,維護投資者的信心和利益對于這個市場的穩定發展至關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競爭機制的培育;固定的高傭金制度實際上是對目前尚相當落后的證券行業的保護,不利于我國證券業的行業重組和業務創新,難以實現優勝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滯了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成本和難度;這不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競爭力,影響了現有企業的低成本重組,而且加速了我國資本的外逃。第四,現行稅制對交易活動本身征稅,而不論該筆交易的盈虧,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常常會起到拉大目前市場上已經十分懸殊的貧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稅收理論中的量能原則和公平原則。
與現行稅制相比較,資本利得稅的優越性是比較明顯的。
所謂資本利得稅,簡單而言就是對投資者證券買賣所獲取的價差收益(資本利得)征稅。在西方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極低的印花稅,代之以對資本利得征稅。在這樣的稅收體系下,一般能起到“多獲利者多交稅”的效果,對資本市場的貧富兩極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發抑制作用。不僅如此,當市場活躍時,由于獲利者的絕對數量和獲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稅收收入將隨之有一個較大的增幅,從而對正日漸升溫的市場起到持續自發“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場理性的維持和千衡發展的實現;當市場低迷時,獲利者給予數量(通常會)下降,但由于做空機制的存在,市場上仍不乏投機獲利者,此時對資本利得進行征稅,在客觀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機獲利空間、減輕(甚至免除)多方稅收負擔的作用,有利于市場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簡言之,資本利得稅體系及其內在的自發調節市場起落的機制有利于市場的穩健發展;當然,西方發達國家證券市場也是經常起伏動蕩著的,那是因為決定市場升降趨勢的因素為數甚多,而稅收對市場的自發調節作用也有其客觀上的局限性。另外,資本利得稅制度下“多獲利者多交稅”的具體實施效果比之印花稅也更好地體現了稅收征管的量能原則和公平原則。
在我國,以資本利得稅代替印花稅作為資本市場的主體稅種,還具有特別的意義。
如我們所知,我國股票一、二級市場在實際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當大的價格差;并且一級市場資本利得收益具有明顯的短期性和單純性特點,因此單對一級市場的資本利得征稅,不但在現實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對解決目前市場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將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如果按20%的比例稅率計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漲幅在50%以上,則征收資本利得稅所得就會超過按10%籌資額減持國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現實意義是非常明顯的:通過對一級市場征收資本利得稅所獲取的新增收益補充社保基金,就可順勢降低國有股減持售價,從而為有關利益方在定價問題上達成共識創造關鍵性的條件。其合理性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其一,一、二級市場的割裂主要體現在二級市場價格水平遠高于一級市場,由此造成絕大多數新股上市都有相當可觀的漲幅,一些析股的漲幅甚至超過100%,一級市場普遍存在的這種超額收益與其所對應的風險是極不相稱的,也是非市場化取向的。從公平稅賦的角度看,應該對一級市場存在的這種低風險高收益征收資本利得稅,這有助于維護投資者財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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