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瑞典環境稅對我國的啟示論文
摘 要:如今環境問題突出,歐盟各國基本都建立了環境稅體系。我國尚未建立環境稅體系,環境有關稅種屈指可數,急需要建立環境保護的稅收體系。瑞典環境稅收體系經過二十幾年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比較完善。瑞典的一些經驗對于我國環境稅體系的建立有一定借鑒意義。
關鍵詞:環境稅 能源稅 目標
隨著人口的迅速增長和生產力的飛速發展,工業及生活排放的廢棄物不斷地增多,從而使大氣、水質、土壤污染日益嚴重。環境問題不得不讓全世界關注。近十年來,從《京都協議書》的制定,到哥本哈根會議,環境也成為了國家發展的戰略之一。
以下,我將從稅收政策的角度來談一下環境保護問題。
一、環境稅的概念
環境稅,也稱生態稅、綠色稅,是指國家為了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籌集環境保護資金、實現特定的資源與環境保護而對有環境污染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征收的一種特定稅。
環境稅的開征和發揮作用的原理都是以經濟外部性理論和公共產品理論為理論基礎的。最早提出通過征稅使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是經濟學家庇古。他認為,政府可按生產者所造成的邊際外部成本大小向企業征稅。
除了針對于生產者,現在環境稅的征稅原則是“污染者付費原則”,即由污染者承擔因其污染引起的損失。
二、歐盟環境稅的情況
關于環境保護稅的提出,歐盟的環境保護稅政策是很好的代表。
(一)時代背景
18世紀工業革命以后,工業化和城市化一直是歐盟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主旋律。到了20世紀初,歐盟主要工業化國家基本完成了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同時也完成了君主立憲向民主政體的改組。工業和人口的高度集中,在排放沒有限制的情況下,造成了很多環境污染事件。1930年12月,比利時馬斯河谷因工業污染高度聚集,造成60人死亡,幾千人發病。1953年12月,由于全城居民燃煤取暖排放含硫量高含粉塵大的有害氣體,英國倫敦5天內死亡4000多人。
(二)發展改革
早在上世紀90年代,歐盟許多國家就制定了對能源及其產品實行多重征稅和差別征稅的辦法。歐盟環境政策創新主要是通過價格機制來實現的。環境稅費政策的創新思路是通過稅費調整價格,通過價格調整行為,包括生產消費行為,從而達到節省資源,減少排放的目的。
(三)瑞典環境稅概況
瑞典在1988年創立了世界上第一個環境稅,并實際進行了征收試驗。1991年,瑞典進一步進行了稅收環保改革,降低了一些不利于環境保護的稅收,增加了針對CO2、SO2、NOx征收的環境稅。瑞典的環境稅規模較大,種類也較多,并具有特色。瑞典環境稅主要有一般能源稅、二氧化碳稅、硫稅、汽油和甲醇稅,除此之外還包括對于飲料容器、化肥和農藥、電池等的征稅。瑞典的能源稅對于減少二氧化碳、硫、鉛、氮氧化物地排放取得了一定效果。
三、我國環境有關稅收的現狀
我國也有通過稅收手段加強對于環境的保護。在過去的20幾年里,我國主要采用稅收優惠政策。比如消費稅,主要是將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實木地板等列入消費稅征收范圍,通過消費稅對于消費者消費行為的調節和引來來降低對環境的污染。再比如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從事的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除此之外,還有資源稅,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
我國主要的涉及環境保護的稅種屈指可數,而且對于環境保護產生的效果不明顯。在我看來有以下幾方面原因:1.涉及環境保護的稅種太少;2.沒有設立專門針對環境保護的稅種;3.我國環境稅種滯后于我國經濟的發展;4.環境稅收的意識沒有深入民心,對于人們消費行為的引導性不強。
目前環保部部長也明確指出,需要健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體制機制。制定與我國基本國情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宏觀戰略體系,積極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和環保收費改革,開征環境稅,健全污染者付費制度,大力發展環保產業。
四、瑞典環境稅對于我國的啟示
我國尚處在即將開征環境稅的階段,歐盟國家的環保稅經驗對于我國環境稅的制定提供了一些實踐幫助。
(一)從瑞典環境稅的發展來看
1991年是對于瑞典環境稅的發展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一年。因為這一年瑞典進行了稅制的改革。環境稅也是在這次稅制改革中大規模興起和建立的。
(1) 稅改背景
在20世紀80年代,瑞典稅制遭遇了嚴重的麻煩。隨著大多數的人都支付了80%的邊際稅率,減少收入的稅負程度但又不造成太大的預算赤字成為了政府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環境稅正好就是一個非常好的稅種,一方面它可以在政府減少所得稅稅負程度的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主要作為財政資金的籌集方式),另一方面它需要一個長期的政策實施才可以看到效果。對于政府來說,解決了燃眉之急;對于民眾來說,由于環境稅采取“誰污染誰付費原則”,總的來說其稅負是降低的;對于整個社會來說,環境稅的興起不僅使環境問題更為人們所意識,而且還籌集了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的事業建設的資金,對于社會發展更加有力。
從瑞典環境稅大規模引進的背景我們可以看到的對應的是其他某些稅負的降低。這點是相當重要的。如果沒有其他稅負的降低,又引入新的稅種,會使人民群眾的稅收負擔加重。一方面他們會有強烈的敵對心理,懷疑政府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影響環境稅稅收體制的健康發展。稅收的基本原則就是公平與效率。違反公平和效率的稅種最終會走向滅亡。
對于我國國情來說,也需要考慮這樣的背景。首先要分析的就是環境稅的稅負情況以及與現在稅收收入的情況。不單單是提出開征環境稅,保護環境,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人們的整體稅收負擔問題。具體來說,對于個人和企業應該分別對待,制定不同的政策。對于個人,雖然是“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對于對環境造成了污染的個人要多繳稅,但是這是一個橫向比較問題;縱向來說,人們的整體稅收負擔應該盡量避免大幅度提升。在開征環境稅的同時需要對于個人的其他某些稅種負擔程度做相應的調整和協調。對于企業,在正征收環境稅的同時,也應該出臺相關配套的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平衡其整體稅負水平。
(2) 新環境稅開征對以前環境稅的影響
在1991年的環境稅稅改中,環境稅稅收的增加主要表現在對能源征收增值稅和對碳和硫磺征收消費稅,除此之外這次稅改預示著環境稅收稅的大幅度增加。但是在同類物品的課稅應避免稅收重復。在瑞典,隨著CO?、SO2新稅種的開征,以前的能源稅的稅收削減了一半。可以看出的是環境稅體系中新稅種的開征還需要考慮到對以前同一課稅對象稅收的調整,以保證環境稅體系內部的平衡性。如果僅僅是開征新的環境稅種,而忽視過去的相關稅收必定會引起混亂,產生重復征稅,既不公平也無效率。
對于我國,現在呼聲很高的就是開征環境稅,但是很少有提到針對過去與環境稅有關稅收的協調。國家決定開征環境稅的初衷是通過環境稅的開征來引導市場行為和籌集環保資金,但是重復征稅不僅會讓納稅人不滿,也會影響我國環境稅體系的健康發展以及目標的實現。
(二)具體稅種設置---以能源稅為例
在具體稅種設計時,我們也需要考慮諸多方面的因素。
(1) 能源稅的目標設置
目標管理對于具體實踐具有重大影響。對于稅收也一樣,在設立一個稅種前,首先要考慮的'就是設立這個稅種的意義何在,也就是目標。
現階段,瑞典能源稅的目標有四個:1 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2 支持使用生物燃料;3 鼓勵企業生產對環境的影響;4 創造支持本土電力發展的條件。
其中“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和“鼓勵企業生產對環境的影響”是全球在設置環境稅時都想要達到的目標。而“支持使用生物燃料”和“創造支持本土電力發展的條件”就是針對于瑞典本國具體情況所指定的了。例如,瑞典是實現最大范圍的使用了E85 flexible-fuel 車輛的歐洲國家。從2001年的717輛到2010年的195,545量,我們可以看到瑞典對于生物燃料的使用非常重視而且取得了不錯的成效。鑒于生物燃料在于交通運輸方便的良好運用,瑞典在制定其能源稅目標時則考慮到在更大范圍能推廣生物燃料的使用。
對于我國,如果開征能源稅①也應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設置環境稅的具體目標。
圖1-1展示的是我國09年的能源消耗結構。可以明顯看出我國的能源絕大多數依賴于煤,而水電、風電等能源的使用率卻不到8%。盡管我國的煤儲備豐富,但是煤的儲備是有限的,而且排放出大量的CO2、SO2。這直接導致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導致了我國大氣污染,如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排放量都位居世界第一。而水能和風能不僅早我國儲備豐富,而且對環境污染小,是更適合我國能源發展的戰略方向。至于核能,考慮的因素則更多。向近期日本的核電事故就是一個很好的警示。所以在設置能源稅目標時,應該與能源部門對于本國未來能源發展方向一致,更有效率。據有關資料顯示,我國已投入了4萬億元的巨額投資,涵蓋了對核電、風電、水電、環保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可以看出我國未來的能源發展戰略是風電和水電等。因此,能源稅的目標也是與之契合。
(2)考慮因素
瑞典的能源稅稅率的變化取決于燃料是被用于暖氣還是用于發動機燃料;取決于使用者是實業還是國內消費者還是能源轉化部門。除此之外,對于電力來說,還要考慮其是瑞典北部地區使用還是其他地區使用。這幾個影響稅率變化的因素我們可以簡單把他們歸為3類:用途,使用者和地區。換句話說,瑞典在具體制定其能源稅稅收政策時主要考慮了著三方面的因素。
對于用途,能源稅之所以要對用于暖氣制造和發動機燃料兩個用途加以區別,原因是暖氣是普通居民和服務業的主要能源需求,而且由于瑞典地處北極附近,天氣寒冷,供暖對于瑞典來說極其重要。因而用于運輸的柴油稅率就比用于供暖的稅率高。對于地區,考慮這個因素主要是因為瑞典北部主要是農村,所以其平均稅率則低于其他地區。
對于我國,考慮的因素則可能更多,因為我國人口多,地域廣,經濟發展水平更加不均衡。針對于我國的具體情況,我總結了以下幾方面因素。
首先是用途。能源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也用于各行各業。對于所有的用途實施相同的稅率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公平的。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在對家庭用水價格和商業用水的價格就有明顯的區別。同樣,在能源稅稅率設定上就應區分家庭用和商業用。
其次是地區。我國地區差異明顯,特別是東西部地區,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明顯落后于東部地區,在稅收政策制定時應該將這一因素考慮在內,而非武斷的全國統一。具體的,可以將各地區劃分為幾大類,對于每一個大類制定相同的稅收政策。
五、結論
現如今環境問題的突出,建立相對完善的環境稅體系十分必要。從瑞典環境稅的發展背景來看,我認為應該在開征環境稅的同時均衡其他稅的稅負以及與環境稅相關的以前稅種的調整,從整體上不再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從瑞典環境稅稅制設計來看,以能源稅為例,在具體的稅制設計時需要考慮長遠的發展戰略目標以及區別稅率考慮因素。
參考文獻:
1.杜放 于海峰.生態稅 循環經濟 可持續發展[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稅收與環境:互補性政策[M].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The Environmental Tax Reform: The Swedish Experience Thomas Ster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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