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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會計責任 加強信息披露 推動制度改革
來源:中國證券網
一兩年內可借鑒的措施
(一)明確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主管的會計責任
美國《薩班斯--奧克斯萊法》要求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中附有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主管的承諾函。若因不當行為而被要求重編會計報表,則公司首席執行官與首席財務官應償還公司12個月內從公司收到的所有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性或權益性酬金以及通過買賣該公司證券而實現的收益。有更嚴重違規情節者,還將受嚴厲的刑事處罰(見本文后述)。
根據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中國證監會一向強調全體董事對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責任,規定必須對所披露信息的準確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當公司違反這一點時,本會也一直嚴格依法對所有負有責任的董事做出處罰。另一方面,我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法規規定,單位負責人、單位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應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蓋章,明確了其應負的責任。中國證監會在案件查處時,也處罰了以上有責任的人員,但并沒要求他們事先公開做出承諾。為增強以上人員的責任意識,加深全社會對這些人責任的了解,建議在修改有關披露規則時,增加以上人員公開承諾的內容。至于是否要借鑒美國的規定,沒收相關責任人的收益,還需根據我國的相關法規及監管實踐進行研究。
(二)加強對公司與其管理層及主要股東的經濟行為及其披露的監管針對美國上市公司暴露出來的問題,《薩班斯--奧克斯萊法》提高了公司與管理層及主要股東有關的經濟業務的披露要求,包括公司管理層和主要股東的權益證券交易情況,重大的未合并實體或與其他人之間的關系、財務主管的道德守則、公司向高管人員貸款或擔保情況等。除披露要求外,美國國會、美國證監會及紐約證券交易所等還對公司行為作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規定,如不得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貸款等。
我國大股東構成、高管人員任命等方面的基本制度與美國差異相當大,但大股東和高管人員侵犯公司及小股東利益的方式及程度卻有相同和相似之事。針對我國在這方面暴露出來的問題,近幾年本會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有些與上述美國正采取的措施是相同的,有些卻不盡相同。我們應關注美國及其他國家暴露出來的類似問題及采取的應對措施,以免重蹈覆轍。
(三)強制實行注冊會計師定期輪換制,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的監管會計師事務所長期服務于同一客戶,顯現出諸多弊病,如由于員工或合伙人的提升和薪水取決于該客戶,事務所及其員工有可能和客戶發生復雜的利害關系;為留住該客戶,會做出各種妥協,甚至幫助造假;由于思維定勢,可能難以發現客戶的問題等。近期披露的美國財務虛假丑聞就證明了這一點。有鑒于此,《薩班斯--奧克斯萊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主審合伙人,或者復核審計項目的合伙人,為同一審計客戶連續提供審計服務不得超過5年,否則將被視為非法。這一規定的實際意義是,會計師事務所負責某一審計客戶審計的合伙人在對該客戶的審計工作達到一定時間以后,必須輪換,以免審計合伙人與審計客戶合作時間過長而影響其獨立性。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在2002年六月頒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指導意見》也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定期輪換審計項目負責人和簽字注冊會計師",以維護其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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