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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
2016年制定和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條例,
制定和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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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http://salifelink.com)。第二章 教師資格分類與適用
第四條 教師資格分為:
(一)幼兒園教師資格;
(二)小學教師資格;
(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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