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讀各類帶薪休假
[實例]
錢某是某線材廠的工人,勞動合同期為3年,
案例解讀各類帶薪休假
。合同中關于工資的約定為,線材廠按照錢某的出勤日支付工資,每出勤一天,錢某可獲得工資人民幣40元,不出勤時,不享受工資。2000年10月份,因國慶節休假時間較長,實際的工作天數只有18天,錢某出滿勤后,領到了18天工資,比其他月份領的工資都少。財務部出納告訴他:“這月你干活的天數,比其他月少,所以工資就少。”“別的單位按月計算工資,怎么10月份的工資就不少呢?”錢某的腦子還是繞不過彎來。一位同鄉朋友,對勞動法略知一二,告訴錢某:“十一國慶節休假的幾天里,雖然不上班,但企業也應當支付工資。這樣一來,你的工資就不會少了。”錢某覺得朋友的話有道理,就到廠人事部交涉,希望為他補發國慶節期間的工資。可人事經理卻以國慶節沒上班就不發工資為理由,拒絕了錢某的請求。
很明顯,線材廠的做法是錯誤的。《勞動法》中明文規定,法定節假日是帶薪休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向職工發放工資,不能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而拒絕發放。這種帶薪休假是國家給予勞動者的福利之一,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剝奪。
法定節假日,又稱法定休假日,是指國家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各國法定節日一般從三個方面規定:政治性節日,如國慶節、解放日等;宗教性節日,如國外的圣誕節等;民族習慣性節日。《勞動法》第四十條對法定休假日作了規定,根據本條及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1.元旦(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3.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實例]
謝某在與某絲綢廠簽訂勞動合同時,廠方告訴他:“我們實行的是日薪制,干一天活,給一天錢,一天工作8小時,30元錢,不工作就沒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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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讀各類帶薪休假》(http://salifelink.com)。你如果同意,就在這簽個字。”謝某并未覺得有何不妥,很爽快就簽了字。兩年以后,某天,謝某忽然接到老家發來的電報,說是母親病危,讓謝某急歸,謝某心急如焚,趕到廠里請休年假,廠里回的話很奇怪:“你有事就快回去吧,不用這么費事,有什么好請假的,我們實行的本來就是日薪制。”謝某覺得摸不著頭腦:“那這年休假,你們到底批準不批準?”“批準,當然批準,以后有事就可以不來上班,不用請假了。”“那你給我一張休假條。”“多久?”“8天吧。”謝某從已經極不耐煩的辦事員手中接過休假條,匆忙趕回家。
回家以后,母親已經轉危為安,醫生檢查后,說沒有大礙,謝某終于松了口氣。
8天時間很快過去,謝某又回到廠里。但當月月底在領工資時,謝某發現自己的錢明顯比平時少了很多,于是去和廠方交涉。廠方解釋說:“上個月你8天沒來工作,少的是這8天的薪水。”謝某不太明白這種解釋:“我休的'明明是年假,也有休假條,怎么扣工資呢?”廠里也不甘示弱:“勞動合同上明明白白寫著工作一天,發一天工資,底下是你的簽名,你這8天難道工作了嗎?”謝某據理力爭:“這8天我確實沒工作,但我不是不工作,是休假,這是兩碼事。”廠領導仍堅持自己的意見:“謝同志,那是別的工資制度,我們不一樣,我們這是日薪制,這才是兩碼事,你怎么就不明白呢?”謝某想了良久,還是沒有搞明白。
該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職工帶薪年休假期間工資的做法是錯誤的。《勞動法》中有對帶薪年休假的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YArc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并且還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所謂帶薪年休假制度,是指勞動者每年享有一次連續的帶工資的休息時間。其法定條件是連續工作一年以上。這就是說,只要勞動者連續工作時間在一年以上,就有資格享受帶薪年休假,不論用人單位實行什么樣的工資制度,即不管是月薪制、日薪制,也不論是計時工資制還是計件工資制,都應當給予勞動者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既然叫作帶薪年休假,那就是休假期間用人單位要照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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