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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民事裁定書(訴前財產保全用)
(××××)×民保字第××號
申請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申請人×××因……(寫明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原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寫明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具體內容)。申請人已向本院提供……(寫明擔保的財產名稱、數量或數額等)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為,……(寫明采取財產保全的理由)。依照……(寫明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寫明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內容)。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
來源:公開選撥領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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