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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研工作評分考核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地區檢察調研工作,使全地區兩級檢察機關重視調研,也為了配合地區目標考核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范圍
各縣(市)檢察院、分院各內設機構
二、考核內容
�。ㄒ唬⿲Ω骺h(市)檢察院的考核
1、重點調研任務的完成
各縣(市)檢察院要認真組織完成地區
重點調研任務,每月至少報送一篇調研文章,全年不得少于12篇;
2、調研信息工作
要認真開展調研信息工作,及時反映本縣(市)檢察院調研工作動態及調研工作開展情況,每季度至少報送一篇調研信息,可以《調研工作動態》《調研信息》等形式編寫上報;
3、完成上級檢察機關專題調研任務及上級交辦工作
各縣(市)檢察院要認真組織完成上級檢察機關安排的專題調研任務及其他調研任務,應按規定的時間、要求上報,并保證一定的文字質量。
(二)對分院各部門的考核
分院各部門每半年應報送一篇調研文章,全年不得少于2篇調研文章。
三、考核辦法
對各縣(市)檢察院調研工作的考核:重點調研任務每月一篇,每多一篇 1分。沒有完成任務的,該項工作當月不得分;調研信息任務沒有完成的,季末當月該項工作不得分,每多報一篇 0.5分;專題調研和上級交辦工作以上報時間為界線,在按期上報的單位中根據文字質量評定等次。每月考核按上述三項內容,以上報的時間、質量、數量等情況綜合考評。前兩項以當月25日為界線,專題調研和上級交辦工作以要求的時間為界線。上報的調研文章除有具體要求的以外,一律以Word格式、A4紙打印上報電子文件,并注明作者姓名。
分院各部門調研工作半年考核一次,完不成任務的,該項工作不得分,每多一篇 1分。報送的調研文章也應以A4紙打印上報電子文件,并注明作者姓名。時間界限為:上半年5月25日前,下半年10月2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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