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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評審管理規定
一、目 的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服務合同等。
三、評審組織
合同評審組長:總經理;成員:副總經理、合同執行部門負責人、法務專員(顧問)、財務負責人、辦公室主任;
當單筆合同金額超過500萬元及以上時,應請公司執行董事及以上領導參與評審活動。
四、管理職責
4.1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4.2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4.3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4.3.1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授權簽訂合同;
4.3.2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4.3.3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 4.3.4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4.3.5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4.3.6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五.合同的簽訂
5.1合同的主體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及所屬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其他部門、機構、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簽訂合同。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并填寫《客戶情況一覽表》,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5.2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包括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5.3合同的內容
5.3.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5.3.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第一文庫網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5.3.3數量: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5.3.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5.3.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5.3.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托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5.3.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當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5.3.8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5.3.9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5.3.10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5.3.11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5.3.12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5.4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5.4.1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5.1條,根據《客戶情況一覽表》進行審查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專業資格證書留存。
5.4.2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辦公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
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5.4.3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5.4.4合同簽訂人員,必須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作為合同附件,以便備查。
5.4.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辦公室依法及時辦理。
5.4.6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評審表》交存公司辦公室一份備案。
六、合同執行:
合同生效后,執行部門應對合同全程進行跟蹤,并按合同執行節點登記匯報,如進度問題,款項問題,與合同條款偏差時,應立即上報領導,及時協商作出《補充條款》或《工作聯絡函》,以保證合同執行過程中的有效性和可溯性。 七、其它
當對方要求合同使用該公司版本時,該合同應啟動集體評審預案,對其中與我公司利益有沖突的條款進行討論評估,明晰模糊項目,落實應對方案。
八、本規定自2013年6月1日起執行。
九、附件
附件1——合同評審表 附件2——客戶資料一覽表
附件3----合同簽訂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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