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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總結
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總結作者:胡律師空間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幾點體會
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賠償責任主體的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賠償責任主體的認定情況較為復雜,但是賠償責任主體的認定又是審理該類案件的首先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因此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正確認定賠償責任主體對正確處理該類案件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在司法實踐中因為機動車駕駛人與其駕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有可能是同一人,也有可能不是同一人,而且在不是同一人時,又有多種不同的情形,如出租、被盜被搶等。在不同情形下,如果機動車在運行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時,如何確定賠償責任主體應根據"二元說"的基本原理進行分析做出認定。
(一)、認定賠償主體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
(二)、賠償責任主體常見的幾種情形
1、車輛所有人自主駕駛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事故責任主體與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是同一的,即由車輛所有人(也是駕駛人)獨自承擔所應負的賠償責任。
2、受雇人員駕駛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駕駛人員是事故責任主體,但是賠償責任主體并不一定是駕駛人員,對這種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責任。雇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就是說當雇員在交通事故中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雇主就是唯一的賠償責任主體。只有當雇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當然雇主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以向雇員追償。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中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即不分雇員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都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并沒有向雇員追償的規定。但是假如雇員在駕駛活動中確有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情況,當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仍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后半部分的規定向雇員追償。在這里就有一個判斷雇員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問題,一般情況下不是故意,若真是故意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后果嚴重的就構成犯罪了,應追究的是刑事責任并附帶民事責任。當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定為犯罪,但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那么什么是重大過失呢?我認為最具體的易操作的依據就是:第一,在事故中應承擔的事故責任應為全部或主要責任,一般的次要責任不認定為重大過失。第二,造成他人的損害后果應當是嚴重的。另外醉酒駕駛等嚴重違反交通法規行為的也可構成重大過失。
3、擅自駕駛他人車輛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如何確定賠償責任主體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根據"二元說"的原理,若駕駛人是車輛所有人的雇傭司機或單位的工作人員,未經指派駕駛車輛發生事故造成他人損害時,雖然不是執行雇傭活動或職務活動,但從其表現形式上看,屬于履行雇傭或職務活動,這時應由雇主或單位對其管理不善承擔責任,即可認定雇主或單位為賠償責任主體。至于賠償后是否追償,可根據其規定及當事人的意思處理。若駕駛人是與車輛所有人無任何隸屬關系的人擅自駕駛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駕駛人作為賠償責任主體,當然若車輛所有人盡到了應有的管理義務,在管理上沒有瑕疵的話,車輛所有人可不承擔責任;若車輛所有人沒有盡到應有的管理義務,在管理上有瑕疵的話,車輛所有人就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也適用于車輛保管人。
4、車輛被盜被搶后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由事故責任人作為賠償責任主體,車輛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關于這類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中,規定了以上確定的意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也規定了,由盜搶人承擔賠償責任,而車輛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5、車輛屬于分期付款購買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由買方作為賠償責任主體,賣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關于這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中,明確了以上確定的意見。
6、車輛以買賣方式轉讓并交付車輛,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應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出賣人不承擔責任。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之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復函》有明確的答復,即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這里涉及民法上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問題,機動車以交付為所有權轉移,機動車已交付所有權即轉移,辦理過戶手續不是所有權轉移的依據,他只是一種行政上的管理行為,違反后則應承擔行政責任,而不是民事責任。
7、車輛租用、借用情形。這種情形以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在出借的情形下,一般無償出借的,車輛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車輛所有人在出借時有過錯(如明知借用人無駕駛資格等),則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出租時的情形,因出租后出租人能獲得一定的利益,因此應根據各自過錯的大小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實施后,對以上情形有了明確的規定。
8、車輛掛靠下的情形。在此情形下,首先應由實際車主為賠償責任主體,若被掛靠單位收取了管理費,就應根據其獲利的大小承擔賠償責任;若被掛靠單位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屬于無償的掛靠,則被掛靠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民一他字第23號復函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9、車輛在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間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無論是試車還是擅自駕駛的都應由修理人或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10、車輛被質押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11、以買賣方式轉讓拼裝或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情形。在此情形下以前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當出賣人存在明顯過錯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買受人作為車輛的運行、支配、控制和受益者,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為拼裝車和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是明令不讓買賣的,因此一般的出賣人都有過錯,但是雙方承擔的責任,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以前雙方只能按各自過錯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當《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實施后,其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了在這種情形下,由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2、套牌車輛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賠償責任主體的問題,一般是在已登記車輛所有人不知道有套牌車時,他無任何過錯,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而由套牌人承擔賠償責任。當車輛所有人知道或允許套牌的情況下,除套牌人承擔賠償責任外,車輛所有人也應根據其過錯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3、車輛在發包后承包期間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賠償主體的問題,一般情況是確定發包方與承包方按過錯的大小,共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4、無償同乘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法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賠償責任主體的問題,原則上應由承運人承擔有限的賠償責任。當然無論乘車人是什么情形下搭乘車的,雖然駕駛人未獲任何利益,但卻負有了安全注意義務,因此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根據他只有義務而無權利,而同乘者卻只有權利而無義務這種不公平的情況,從公平原則出發,其賠償責任應減輕為宜。
15、還有一種特殊情形,即事故責任人已死亡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其遺產繼承人不放棄繼承的,只在所繼承的遺產額度內,由實際繼承遺產的繼承人承擔賠償責任。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喪失繼承的,因無可供繼承的遺產,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還有多種情形,不可能全部列出來,但都可以"二元說"的理論分析認定即可。
(三)、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的主體地位
1、根據規定,機動車都應該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因此投保了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受害人有權直接請求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直接列保險公司為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中都規定了受害人直接請求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其他賠償責任主體賠償。
2、雖然法律規定機動車必須投保機動車交強險,但是仍有不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當該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若只有這一輛車,則只能由其承擔賠償責任。對需要支付搶救費、喪葬費用的,由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責任人追償。若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涉及兩輛車,且只有一輛車投保了交強險,另一輛未投保交強險的情況時,有兩種處理意見;第一,根據中國保險協會規定,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按投保了交強險的對待,另一車的承保保險公司承擔一半的交強險的賠償額,另一半由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責任人自己賠償。第二,首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另一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責任人在保險公司的交強險賠償后,不足部分按確定的賠償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我個人同意第二種意見,其理由是,因為保險協會的規定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因此法院不能以此為依據確定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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