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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1
一、積極配合公安、安監等部門對易制毒化學品進行管理,主動接受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二、易制毒化學品運抵單位后,易制毒化學品經辦人在場監督卸貨、入庫,核對數量無誤后,由送貨人、倉管員、易制毒化學品經辦人分別在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登記簿上簽名。
三、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臺賬登記清楚、全面、準確,倉管員和易制毒化學品經辦人應每月盤點當月的使用數量和庫存數量,核對無誤后,做好記錄。發現數量不對的.應立即查找原因。
四、憑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的易制毒化學品領用單,向倉庫領用易制毒化學品,出庫時,領用人、倉管員應分別在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登記簿上簽名。
五、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的出入庫管理,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崗位責任制,企業從業人員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崗位責任制,企業從業人員的易制毒化學品知識培訓,健全單位內部管理制度。
六、嚴格落實人防、扶防措施,確保易制毒化學品存放安全。
七、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公司內易制毒化學品在采購、儲存、運輸、使用、廢棄等環節的管理行為,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445號令)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2.1 本制度適用于易制毒化學品在本公司的采購、儲存、運輸、使用、廢棄等環節的安全管理。
2.2 本公司易制毒化學品有:醋酸酐、硫酸、甲苯、鹽酸。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組織編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易制毒化學品在公司內各環節的安全管理。
相關部門:采購部;負責易制毒化學品準購證的申辦、易制毒化學品采購及運輸過程的安全管理。
物管科;負責易制毒化學品在裝卸、儲存中的安全管理。
生技科、各車間。負責易制毒化學品在使用、廢棄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4 內容與要求
4.1 在生產過程中,因工作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經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批準,向公安部門申辦易制毒化學品準購證后,方可采購。
4.2 易制毒化學品的裝卸與運輸
4.2.1 必須委托符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運輸單位承擔運輸任務,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委托運輸。
4.2.2 運輸路途中,必須有公司安全保衛人員負責路途押運,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易制毒化學品的車(船)。
4.2.3 易制毒化學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物料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堆放穩妥,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防止包裝破損。
4.3 易制毒化學品的貯存保管
4.3.1 管理易制毒化學品人員應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熟知危險物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
4.3.2 易制毒化學品必須貯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貯存室內,并設有專人管理。
4.3.3 易制毒化學品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
4.3.4 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
4.3.5 生產車間領料人員憑領料單通知倉庫保管員領料,倉庫保管人員認真核對品名、數量后發貨。必須有二名以上操作人員同時搬運生產中所需的易制毒化學品。
4.3.6 易制毒化學品發出后,倉庫保管人員應立即根據領料單據登入易制毒化學品臺帳進行核銷。
4.4 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
4.4.1 使用劇毒物品的操作人員,必須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4.2 盛裝易制毒化學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消險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4.4.3 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在使用中必須有二人以上同時操作,投料計量必須經班長或指定主操作人員復核,并做好記錄。
4.4.4 剩余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嚴格交接班,接班人員必須認真復核。
4.4.5 不再使用時,必須將剩余易制毒化學品退庫,并辦理相關手續。
4.5 易制毒化學品的報廢
4.5.1 易制毒化學品的廢棄處理,必須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4.5.2 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易制毒化學品,如廢水、廢氣、廢渣等必須經處理,符合有關規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學反應成新的危害的廢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4.5.3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易制毒化學品的,必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3
為加強學院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規范購買、貯存和使用,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挪作它用,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公安部《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87號),特制定本辦法。
一、申購管理
成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小組,由系主任任組長,并確定1—2名專兼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員,1名聯絡員,1名采購員。每次申購易制毒化學品,均由聯絡員進行易制毒化學品填報購用申請。
二、采購管理
辦理購用證明完成后,嚴格按照購用證明上的數量,由采購員購買。
三、貯存管理
1、學院建立易制毒化學品庫。按公安部門要求進行統一管理。任何部門不準私設易制毒化學品庫。任何個人不得攜帶易制毒化學品擅自離開使用場所或存放地點。
2、學院易制毒化學品庫保管工作由保管員承擔。保管員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規和制度。
3、易制毒化學品的申領、出庫必須有嚴格的審批手續,憑證和批件要妥善保存,不準涂改或銷毀。
4、易制毒化學品庫內不準存放其它物品,在庫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保證帳、物相符(包括品種、規格、數量)。
5、易制毒化學品庫管理員嚴格遵守“四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把鎖”的管理規定,堅持規范化管理、嚴禁混存。
四、領取和發放管理
1、易制毒化學品領取和發放必須有兩人同時進行。領取易制毒化學品,應由領用人填寫“威海海洋職業學院易制毒化學品申領單”,經系主任和聯絡員簽字后,指定雙人領取。
2、易制毒化學品領取后由各實驗室管理員登記在冊并負責保管發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五、使用管理
1、未經系主任、聯絡員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使用、儲存易制毒化學品。
2、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人員必須具備應有的知識和技能,嚴格按規程操作。使用易制毒化學品必須有兩人以上操作。
3、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部門要有詳細記錄,發現易制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系主任報告,再由系主任上報到學院主管領導。
六、使用后的處理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后廢渣、廢液、廢氣等,由使用部門負責處理,要嚴格執行環保規定,不得私自亂倒污染環境。自行處理不了的及時報告學院主管部門。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4
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保證我校教學科研的順利進行,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維護和諧的社會秩序。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條例》和《公安部87號令》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請采購、保管、領用、管理各方遵照執行。
一、采購
1、易制毒化學品的采購由我校物資供應中心指派專人持證統一購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否則校財務不予報銷。一經發現按照《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以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采購人員應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
3、要嚴格按照《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條例》和《公安部87號令》的規定進行采購;
4、要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辦理易制毒化學品許可證明或備案證明,要提供合法健全的.手續,憑證購買;
5、對易制毒化學品的供貨方要查驗供貨方資質,并向供貨方出具我方購買證明;
6、禁止使用現金或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的購買結算;
7、相關的易制毒化學品的采購證明材料復印件要保存兩年備查。
二、保管
1、保管員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了解易制毒化學品的物理性質和化學性質及安全保管要求;
2、要隨時了解易制毒化學品庫的庫存、實物的情況;物品擺放要符合規定,做到分類安全合理、擺放整齊,并配備消防器材;
3、要建立專門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登記臺賬,如實記錄日常的進出,相關材料保存兩年備查;
4、人員進出倉庫必須嚴格,禁止領用人單獨進入易制毒化學品庫,庫門要隨開隨鎖;發現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要及時向上級匯報并及時上報給公安機關。
三、領用
1、領用人須熟知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
2、領用人進出庫房須在保管人員帶領下領取,不得私自進出易制毒化學品庫;
3、易制毒化學品的領用量應盡量滿足教學科研單次使用量,不應大批量領取積壓;
4、領用人應按照保管人員的要求在相關的領用憑證上簽字;
5、領用人在易制毒化學品的領用、運輸過程中要注意使用安全盛器盛放運輸,確保安全。
四、管理
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本著“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對私自從其它渠道購買的含實際購買的是易制毒化學品而票據開的是非易制毒化學品的、及領用后又流入校外及其它非法渠道的造成事故和財產損失的,將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我校的易制毒化學品的采購、保管由物資供應中心負責;
2、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由保衛處負責。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5
易制毒化學品是國家規定管制的,容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詳細規定了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目錄。由于易制毒化學品的雙重性質,它既是工農業生產和群眾生活必須的重要物質,同時也是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劑,需要嚴格加強管理,在儲存上須采取的安全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
1.儲存場地要求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儲存于特殊藥品庫,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危險品倉庫內,儲存場地應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要求,并設置明顯標志,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隨意進入特殊藥品庫與危險品倉庫。
2.儲存原則
分類存放:庫房內物品應保持一定的間距,分類存放;易制毒化學物品必須根據其不同特性專庫專儲,尤其是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物品,應按腐蝕性、易燃性等分類存放;凡用玻璃容器盛裝的易制毒化學危險品,嚴防撞擊、振動、摩擦、重壓和傾斜。
3.出入庫管理
易制毒化學品到庫后,應必須由聯絡員在場監視卸貨、入庫,數量核對無誤后及時卸貨,輕手輕放,嚴禁撞擊,在待卸貨期間,應指定專人看管,雙人驗收;驗收人員應校對物品名稱、數量、規格、標志、生產廠家等資料,檢查包裝是否殘破、泄漏、封閉不嚴、包裝不牢等。
易制毒化學品按生產指令限額雙人發放,雙人復核,雙人領用,做好出、入庫登記工作。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隨意進入特殊藥品庫與危險品倉庫。
4.日常安全檢查
日常檢查的`方法,分為逐日檢查、定期檢查和臨時檢查三種,查出隱患要及時整改和上報。
檢查的內容包括:火的管理情況,庫房嚴禁動用明火,特殊情況下須進行申請;電源管理情況,電器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火防爆要求,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等設備;貨物包裝是否破損變形,物品有無潮解風化;堆垛是否穩固,貨物堆垛一般不得超過兩個包裝件,如各種酸、堿的存放;庫房是否漏水,溫度、濕度是否達標;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失靈等。一旦發現不安全的緊急情況,應先停止工作,再報有關部門。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6
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在使用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便于企業規范有序,合法安全的使用,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有關精神,制訂本制度。
一、 易制毒化學品的貯存
1.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依法購入易制毒化學品后按時入庫,建立倉庫保管制度,不得擅自出售,轉讓和調劑。
2.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用倉庫,設置明顯標志,實行專人專鎖保管,分類定置保存。
3. 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和回庫應及時建立臺帳制度,做到帳物相符。帳卡相符,帳帳相符,倉庫保管員對需要入庫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經過嚴格驗收和核對后方可入庫。同時作好登記簽字工作。對出庫的易制毒化學品應嚴格審批,根據領料單等有關單位審核后進行發放并簽名,單證上必須注明易制毒化學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流向等。對回庫的易制毒化學品要及時檢驗核對并進行登記,規范入庫。倉庫保管員每月底要做好易制毒化學品的入庫數,出庫數和庫存數的核查清算工作,如實進行登記做好原始臺帳并報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備案,有關臺帳保存兩年備查。
4. 要加強本單位的.易制毒化學品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建立報告制度,防止易制毒化學品事故和盜失現象的發生。
5. 易制毒化學品的倉庫保管員,應接受相應的知識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二、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
1.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實行專人管理,專人監督,定向使用制度,嚴禁將易制毒化學品進行調劑,贈送或非法買賣,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
2.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的車間負責人要做為第一責任人,負責易制毒化學品在使用過程中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監督工作,并在使用各個環節中要做好復核對記錄。
3. 易制毒化學品的領取,消耗應建立簽字領取和使用登記制度,制作日使用登記表,詳細記錄。
4.在使用過程中,剩余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當日返庫,及時進行回庫登記,不得在倉庫外保存或隨意丟棄。
5.在使用過程中若遇特殊情況,致使易制毒化學品無法投料或投料后不能正常生產而正常消耗的,必須做好登記工作并說明原因,每月底報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備查。
二、易制毒化學品的廢料處理
1.易制毒化學品的廢料處理應當建立嚴格審批制度,不得私自買賣,回收銷毀或丟棄。
2.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在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料,本單位可自行回收和利用的,要及時對易制毒化學品廢料再利用進行登記說明,并報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審批備查。本單位不能自行回收再利用的。必須出售給具有回收易制毒化學品化學品資格的單位進行處理,并附同公安機關主管部門開具的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證明的復印件。
3. 在庫存中或使用中,易制毒化學品因其他因素導致變質而做廢料處理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經審批后有相關部門按有統一規定處理。
4.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在每月底或每季度末及時對單位產出相關資料與易制毒化學品化學品廢料收購憑證回執單進行核查校對,做到數據準確無誤,并做好統計結算臺帳報公安主管部門備查。
四、相關責任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或責任人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如有違反制度關規定的,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7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易制毒化學品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處置和申購的安全管理,預防火災、爆炸、中毒及環境污染等災害事故發生,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和服務過程中易制毒化學品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處置和申購的安全監督管理。
3、用語定義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
廢棄易制毒化學品:是指未經使用而被所有人拋棄或者放棄的易制毒化學品;淘汰、偽劣、過期、失效的易制毒化學品。
廢棄易制毒化學品屬于危險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4、職責
4.1安全生產部
4.1.1負責易制毒化學品安全、消防監督管理的綜合工作,并負責監督檢查。
4.1.2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及改建、擴建工程中安全設施的“三同時”審查。
4.1.3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報,取證及管理。
4.1.4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登記注冊,取證和易制毒化學品使用證的申報及其管理。
4.1.5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評價及備案工作。
4.1.6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申報備案及取證工作。
4.1.7按應急救援預案的職責進行組織和協調。
4.2市場部
4.2.1負責易制毒化學品銷售、采購、搬運、儲存、包裝、保管、發貨、運輸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及緊急情況的處理,并實施監督檢查。
4.2.2負責申報辦理易制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購買證。
4.2.3負責按《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要求做好易制毒銷售臺帳,并報安全部門。
4.2.4負責對易制毒化學品運輸單位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并對易制毒化學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4.2.5負責查驗易制毒化學品車輛資質證件,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證件。
4.2.6按應急救援預案的職責進行組織和協調。
5、程序
5.1易制毒化學品范圍及分類
本公司生產、服務過程中涉及的易制毒化學品:硫酸、鹽酸
5.2管理職權
5.2.1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本單位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對不屬于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范圍,但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險物品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并對本單位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負責。
5.2.2對易制毒化學品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a)進入易制毒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b)發現易制毒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c)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d)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e)各被檢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5.3作業者培訓
5.3.1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本單位從事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和服務的員工進行專業培訓、教育和考核。
5.3.2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易制毒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監督管理部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新的易制毒化學品作業者必須在進行相應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5.3.3各單位應保留相應的培訓記錄,必要時記入個人培訓檔案。
5.4易制毒化學品的包裝
5.4.1易制毒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包裝容器必須牢固、嚴密,并按照國家頒發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l90-)的規定,印貼專用標志和物品名稱。易燃,易爆的易制毒化學品,要將其理化、毒理性質等數據(閃點、熔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以及防火、防爆、滅火、安全運輸等注意事項寫在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5.4.2相關單位應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制定相應的易制毒化學品包裝和檢驗的管理規定、規程,并嚴格執行。
5.4.3易制毒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易制毒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5.4.4易制毒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并發放定點證書的專業生產企業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5.4.5易制毒化學品應實行“一書一簽”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生產廠應當在易制毒化學品的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易制毒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市場部負責向購買方提供與易制毒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5.4.6當發現其生產的易制毒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會同生產部、安全生產部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4.7易制毒化學品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5.4.8重復使用的易制毒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使
用前要檢驗合格證是否在有效期內。對有閥門和安全附件的容器進行充裝前,要檢查閥門和安全附件是否完好,是否處在應當關閉和開啟的位置),并做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5.4.9生產部負責組織對易制毒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并建立相應的檢查檔案。有關檢查記錄應報安全生產部備案。
5.4.10盛裝易制毒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須由指定協作單位回收,不得隨意擺放,或將殘余物隨意傾倒。
5.5易制毒化學品的儲存、保管
5.5.1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必須嚴格分類存放,具體屬性以國家標準和產品標注為準。應詳細標識易制毒化學品的名稱、規格、危險標志、數量等,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各類易制毒化學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滅火方法不同的易制毒化學品不能同庫儲存。
5.5.2各廠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5.5.3易制毒化學品專用倉庫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并與生產、生活區有適當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儲存易燃易爆性物品庫房必須通風、避光,安裝防盜、防爆、防雷裝置和防火標志,配置滅火器材,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生產部、市場部、安全生產部、保衛科對易制毒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查、檢測。
5.5.4若生產、使用需要設置易制毒化學品臨時儲存點的,應有說明規劃地點、儲存時間、儲存物品名稱、安全措施等內容的儲存方案,報安全生產部;經安全生產部現場勘察、認為符合儲存條件后,報公司總經理批準方可儲存易制毒化學品。
5.5.5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的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均應建立《易制毒化學品臺帳》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計劃表》,詳細記錄易制毒化學品的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和入庫日期、庫存數量、采購人員、驗收人員、領用人員、領用批準人、領用數量和領用日期等信息;庫房保管員應注意驗收易制毒化學品的質量和數量,包裝情況,危險標志,有無泄漏等。
5.5.6易制毒化學品專用倉庫必須有專人管理,嚴禁煙火。
5.5.7易制毒化學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5.6處置廢棄易制毒化學品
5.6.1處置廢棄易制毒化學品,應當依照國家環保總局《廢棄易制毒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執行。實行減少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的產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廢棄易制毒化學品和無害化處置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的原則。
5.6.2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的環境安全負責。
5.6.3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隨意棄置廢棄易制毒化學品。
5.6.4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其提供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成分或組成、特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技術資料。
5.6.5禁止將廢棄易制毒化學品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
5.6.6對過期和不再使用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報廢處理,不得隨意傾倒,應妥善存放在專門容器中,由使用單位提出安全措施,報公司生產部,生產部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處理。
5.6.7對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廢棄易制毒化學品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5.6.8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安全生產部及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生產部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6.9加強廢金屬回收管理,凡金屬容器、設備管道內帶有危險性物質,必須先清洗干凈,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5.6.10鐵制、塑料制品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不得改用。
5.6.11生產中的腐蝕物、易燃固體、有毒物等廢渣,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5.7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
5.7.1安全生產部負責向省、市安監局申請辦理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公司辦公室負責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年審手續。
5.7.2各相關單位不得從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易制毒化學品;不得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
5.7.3各相關單位應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建立相應臺帳,按《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5.7.4銷售易制毒化學品
5.7.4.1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時,應查驗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車輛是否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懸掛相應的警示標志,對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開具提貨單據。
5.7.4.2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
5.7.4.3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市場部辦公室負責督查,安全生產部負責不定期檢查。
5.7.5購買易制毒化學品
5.7.5.1易制毒化學品原則上由市場部供應部按照使用單位提出的物資計劃實施限量采購,不得從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易制毒化學品。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由專業運輸人員和專業運輸工具實施。
5.7.5.2采購部門在采購前(時),應查詢或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供應商索取所購物資的MSDS(化學物質安全數據表)及安全標簽等資料,采購后隨物資一起發放到現場,逐級傳達有關注意事項,進行安全交底,直至操作人員。
5.7.5.3使用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嚴格計劃采購量,及時辦理領用手續。
5.8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裝卸
5.8.1運輸分公司應依據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5.8.2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必須嚴格執行鐵道部《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和交通部令《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xx年第9號)中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具體執行本公司《運輸安全管理制度》 。
5.8.3市場部辦公室負責辦理委托其他單位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手續,只能委托有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易制毒化學品。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5.8.4運輸分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每年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
5.8.5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
5.8.6各相關單位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并經
市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易制毒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5.8.7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駕駛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易制毒化學品的
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5.8.8不得在運輸的普通貨物中夾帶易制毒化學品,不得將易制毒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5.8.9委托其他單位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交付托運時應當按照規定添加,并告知承運人。同時還應提交與托運的易制毒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8.10承運易制毒化學品必須查驗托運人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不得運輸法律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5.8.11用于易制毒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5.8.12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易制毒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5.8.13運輸公司負責對使用前的運輸槽罐以及其他容器進行檢查,并做出記錄;對使用的運輸槽罐及容器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做好檢查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5.8.14運輸易制毒化學品車輛應當懸掛“危險品”標志,并根據所運易制毒化學品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5.8.15運輸易制毒化學品,運輸人員應當自啟運起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5.8.16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
5.8.17運輸危險物品,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化學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
5.8.18易制毒化學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5.8.19易制毒化學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
5.9易制毒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5.9.1安全生產部負責向市、省安全監督管理局辦理易制毒化學品登記,并為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5.9.2成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總經理任總指揮,全面負責應急救援工作。各廠、運輸公司、市場部庫管部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培訓救援人員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5.9.3發生易制毒化學品事故,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按照公司《應急準備和緊急響應控制程序》、《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各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執行,做好應急準備和緊急響應工作。
5.9.4意外事故處置完后,應及時上報并建立和保存《事故報告》,如有人身傷亡發生,還需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對重大易制毒化學品事故,安全生產部及相關部門應立即報告市安全監督管理局和公安、環保、質檢等部門。
5.9.5發生易制毒化學品事故,各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a)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b)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易制毒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易制毒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c)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d)對易制毒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8
一、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
1、部門及個人應認真學習關于易制毒化學品的知識,掌握危險物品的安全防護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2、應根據需要,規定危險品的存放的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性質相抵觸的生產備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隔離清楚。
3、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性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個人防護措施有:
a、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具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b、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使用劇毒物品的場所飲食。 c、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5、盛裝易制毒化學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消險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6、配備必須要的醫藥箱,店鋪辦公室設有保健員,發生意外可做簡單處理,嚴重者立即送醫院治療。
4
7、化學危險物品的包裝與標志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包裝必須堅固、完整、嚴密不漏,外表面清潔,不粘附有害的危險品。危險品的標志清晰。
二、易制毒化學品的裝卸與運輸
1、危險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堆放穩妥,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防止包裝破損。
2、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運輸。
3、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人。
4、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易制毒化學品的車(船)。
5、運輸危險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
6、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置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三、易制毒化學品的貯存保管
1、管理易制毒化學品人員應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熟知危險物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
2、易制毒化學品必須貯存在專用倉庫、儲罐區,并設有專人管理。
3、易制毒化學品專用倉庫及儲罐區,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
5 滅火、防曬、消除靜電等安全設施。
4、易制毒化學品的貯存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
a、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品同存一庫。 b、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c、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d、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應保持安全距離。
e、遇水燃燒、易燒、自燃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
5、化學危險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
6、貯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場所,應根據消防條例,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以及通訊、報警裝置,管理人員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器具。
四、易制毒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1、易制毒化學品的廢棄處理,必須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2、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易制毒化學品,如廢水、廢氣、廢渣等必須經處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學反應成新的危害的廢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由企業有關部門統一回收處理本廠。
6
4、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品的,必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5、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處置固體廢物。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9
一、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由省公安廳審批
二、購買第二、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
申請購買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單位材料。
1、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書面申請(注明品種、數量、用途);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蓋章);
3、法人代表和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4、經辦人的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5、單位內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
6、存放易制毒化學品倉庫管理員(雙人雙鎖)的基本情況、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7、發生火災、被盜等事件時的安全處置預案;
8、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9、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
10、購銷合同。
(二)銷售單位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及固定、移動聯系電話;
3、危險化學品的經營許可證;
4、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
(三)到公安機關領取:表封面、表一、二、八、十二填寫、經公安機關審批后發給購買備案證明方可購買。
三、經營單位銷售時應當做到
1、查驗留存購買許可證(備案證明);查驗留存委托書及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核實購買的品種、數量等;
2、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臺帳(出入庫記錄)、如實記錄購、銷的品種、數量、日期及購買單位等情況;
3、銷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時要在5日內將銷售情況送公安機關備案、第二、三類要在30日內送公安機關備案。
4、經營單位應將以上銷售臺帳及留存的有關材料保存二年備查、應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上年度的經營情況。
5、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學習、要嚴格執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
購買使用
一、購買第一類中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由省公安廳審批
二、購買第二、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
申請購買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單位材料。
1、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書面申請(注明品種、數量、用途);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蓋章);
3、法人代表和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4、經辦人的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5、單位內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
6、存放易制毒化學品倉庫管理員(雙人雙鎖)的基本情況、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7、易制毒化學品倉庫發生火災、被盜等事件時的安全處置預案;
8、購銷合同。
(二)銷售單位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及固定、移動聯系電話;
3、危險化學品的經營許可證;
4、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
(三)到公安機關領取:表封面、表一、二、八、十二填寫、經公安機關審批后發給購買備案證明方可購買。
三、購買使用時單位應當
1、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使用臺賬(出入庫登記)、如實記錄購進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使用情況和庫存等、并保存二年備查。
2、使用單位應當在每月初將上個月的購買使用情況送公安機關備案。
3、應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上年度的購買(使用)情況。
4、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學習、要嚴格執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
生產經營
生產經營第一、二、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單位應當到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一、備案單位需提供的材料
1、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法人代表和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3、經辦人的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
4、單位內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
5、存放易制毒化學品倉庫管理員(雙人雙鎖)的基本情況、聯系電話及身份證復印件;
6、發生火災、被盜等事件時的安全處置預案;
7、安全生產許可證;
8、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9、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
二、銷售時應當
1、查驗留存購買許可證(備案證明);
2、查驗留存委托書及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核實購買的品種、數量等;
4、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臺帳(出入庫記錄)、如實記錄生產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及購買單位等情況;
5、第一類要在5日內將銷售情況送公安機關備案、第二、三類要在30日內送公安機關備案;
6、經營單位應將以上銷售臺帳及留存的有關材料保存二年備查、應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上年度的生產經營情況;
7、生產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學習、要嚴格執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運輸由貨主(銷售方)辦理有關手續、辦理運輸許可需提供的材料:
1、經營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易制毒化學品經營生產備案證明;
3、安全生產許可證;
4、經辦人的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
5、購買單位提供的購買許可證(備案證明);
6、購銷合同;
7、運輸單位的相關資料(運輸許可證、運輸人等);
8、到運出地公安機關領取表三、四、八、十二填寫、經批準后領取運輸許可證(備案證明);
9、運輸單位應當建立運輸管理登記臺帳(保存2年備查)及進行承運人的易制毒化學品知識培訓等、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上年度的運輸情況;
10、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時、運輸單位的運輸人應當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備案證明);
11、運輸單位(承運人)接受貨主委托運輸時、應當查驗貨主提供的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是否與運輸物的品種、數量等情況相符、不相符不得承運;
12、運輸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學習、要嚴格執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10
為加強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倉儲(罐區)安全管理,預防各類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種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罐、槽)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質量要求規定,各種安全附件、管架應完整好用,并定期檢查。
二、各種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倉儲場所應按規定設有通訊、視頻監控、濃度報警裝置,具有防雷、防嗮、防靜電、防雨、防火、防腐、防滲漏和防護圍堰等安全設施,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三、各種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倉儲(罐、槽)應按安全消防規定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危險告知:品名、危險特性、健康危害、應急措施)。
四、倉儲場所內電器設備、照明燈具的安裝應符合《爆炸和火災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要求》,并設有噴淋、沖洗設施。
五、倉儲場所管理人員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應急能力,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加強設備管理,做到巡回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六、倉儲(槽、罐)的'盛裝系數不能大于80%,在進、出庫過程中,杜絕跑、冒、滴、漏。對倉儲操作人員應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七、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倉儲管理應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11
一、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
1、使用部門員工必須認真研究關于易制毒化學品的知識,掌握危險物品的安全防護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2、應根據需要,規定危險品的存放的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性質相抵觸的生產備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隔離清楚。
3、盛裝腐蝕性物品的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性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個人防護措施有:
a、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具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b、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使用劇毒物品的場所飲食。
c、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5、盛裝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消險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6、配備必須要的醫藥箱,部門必須設有急救員,發生意外可做簡單處理,嚴重者立即送醫院治療。
7、化學危險物品的包裝與標志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包裝必須堅固、完整、嚴密不漏,外表面清潔,不粘附有害的危險品。危險品的標志清晰。
二、易制毒化學品的裝卸與運輸
危險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堆放穩妥,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防止包裝破損。
三、易制毒化學品的貯存保管
1、管理易制毒化學品人員應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熟知危險物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
2、易制毒化學品必須貯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貯存室內,并設有專人管理。
3、易制毒化學品專用堆棧,應當吻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透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滅火、防曬、消弭靜電等安全設施。
4、易制毒化學品的貯存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
a、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別的危險品同存一庫。
b、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c、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d、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應保持安全距離。
e、遇水燃燒、易燒、自燃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洼堆棧或露天園地堆放。
5、化學危險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
6、貯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場所,應根據消防條例,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以及通訊、報警裝置,保管人員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器具。
4、易制毒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1、易制毒化學品的廢棄處理,必須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2、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易制毒化學品,如廢水、廢氣、廢渣等必須經處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學反應成新的危害的廢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不得隨意丟棄處理,交有資質的有害廢物回收公司進行處理。
4、凡拆除的、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品的,必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5、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處置固體廢物。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12
為切實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易制毒化學品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違法犯罪活動,保證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正常運行,根據國務院《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湖北中醫藥高等專科學校危險化學品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易制毒化學品是指《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445號)規定的三類23種。
第二條 實驗實訓中心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分工如下:
(一)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責任人與實驗實訓中心負責辦理易制毒化學品的申報、許可、購買等手續,不得私自買賣易制毒化學品;負責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監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失和被盜;
(二)負責實驗室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日常使用管理,及時報告易制毒化學品使用或管理中出現的.意外情況,積極配合學校處理相關安全工作檢查;
(三)各有關實驗室在實驗實訓中心及學校領導下,負責本實驗室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 學校與各相關責任人簽訂責任書,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條 嚴格遵守規定,對易制毒化學品做好使用保管記錄,落實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第五條 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申報、領用、使用過程的安全管理,做到臺帳清楚、數量平衡。
第六條 領取易制毒化學品時,相關負責人要做好臺帳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時間、使用人、實驗名稱、易制毒化學品名稱、用量等),并留存檔案。使用易制毒化學品進行實驗時,嚴格遵守相關操作規定;使用后,廢液嚴格按照規定集中存放,定期申請集中處理。
第七條 定期進行易制毒化學品進行安全檢查,排查安全隱患,確保正常教學秩序。
第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使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將依照相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觸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13
1、生產、經營、使用、儲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應設定易制毒化學品專庫存放,確保專人保管,建立專門臺帳,指定專人登記。
2、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易制毒化學品聯絡監督員,保衛人員,做到責任到崗,責任到人,職責明確。
3、對選用的易制毒化學品聯絡監視員,堆棧保管員,守衛人員,要進行嚴格把關,保證義務心強,政治可靠。對選用的'保管,守衛人員,要開展經常性培訓教育,宣傳禁毒知識及有關法令法規。
4、儲存倉庫標志明顯,并安裝好防盜門窗,防盜報警裝置及通風設施。
5、開展經常性倉庫檢查,并有記錄,儲存倉庫24小時值守,認真建立臺帳,記錄入出庫,領用人員情況,嚴格交接班記錄。
6、易制毒化學品喪失、被盜、被搶的,發案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案機關報告。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14
1.生產、經營、使用、儲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應設定易制毒化學品專庫存放,確保專人保管,建立專門臺帳,指定專人登記。
2.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易制毒化學品聯絡監督員,保衛人員,做到責任到崗,責任到人,職責明確。
3.對選用的易制毒化學品聯絡監督員,倉庫保管員,保衛人員,要進行嚴格把關,保證責任心強,政治可靠。對選用的保管,保衛人員,要開展經常性培訓教育,宣傳禁毒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
4.儲存倉庫標志明顯,并安裝好防盜門窗,防盜報警裝置及通風設施。
5.開展經常性倉庫檢查,并有記錄,儲存倉庫24小時值守,認真建立臺帳,記錄入出庫,領用人員情況,嚴格交接班記錄。
6.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發案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案機關報告。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15
1、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由專人維護和保養
2、危險化學品必須分類,分垛儲存。
3、在倉庫堆垛設立明顯的防火登記標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危險化學品倉管部門根據物品的危險性,為保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5、危險化學品入庫時,保管員應按入庫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登記,嚴格核對和檢驗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物品經檢驗合格方可入庫,無產地,品牌安全標簽和產品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6、危險化學品發放,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
7、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指批準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作業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8、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檢查,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
9、易燃、易爆倉庫內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指認,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上述的作業,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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