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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管理制度

時間:2024-07-11 11:26:2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病歷管理制度15篇【合集】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病歷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病歷管理制度15篇【合集】

病歷管理制度1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時后的病案都應回收到病案室,復印病歷有關資料必須在病歷歸檔后到病案室辦理。特殊情況由醫務科及時辦理。

  (二)患者的住院病歷應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歷已回病案室的結果檢查單,要到病案室補貼。

  (三)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病人轉科時,病歷不得交病人或家屬轉送;病人轉院時,病歷不得借出。

  (四)病區醫務人員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病人或家屬不得擅自查閱病歷,采用非法手段(如偷竊、搶奪)獲取的病歷資料視為無效。

  (五)因醫療、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必須是醫院醫護人員持簽名的`借閱單,到病案室登記查閱,閱后立即歸還,不得隨意帶出病案室。如必須借出時,需辦理借閱手續,并在2周內歸還,過期歸還者按違規處罰。

  (六)嚴禁我院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幫助患者復印或者復制病歷的有關資料,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負。

  (七)病歷封存的處理程序:

  封存病歷原件者-醫患雙方在場-雙方簽字封存(病案室留復印件)。

病歷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構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第六條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

  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需經患者就診的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同意后查閱。閱后應當立即歸還。不得泄露患者保密。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

  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

  第八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患者的門(急)診病歷,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患者就診科室;患者同時在多科室就診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后續就診科室。

  在患者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后24小時內,其門(急)診病歷應當收回。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將門(急)診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在檢查結果出具后24小時內歸入門(急)診病歷檔案。

  第十條在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

  住院病歷在患者出院后由設置的專門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集中、統一保存與管理。

  第十一條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三)保險機構。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帶給有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帶給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帶給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帶給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帶給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五)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帶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帶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能夠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帶給。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檔案的部門(人員)或者病區,將需要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狀況下復印或者復制。

  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能夠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九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狀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

  封存的病歷能夠是復印件。

病歷管理制度3

  一、監控組織

  (一)設立醫院病案管理委員會,分管院長任主任,并下設辦公室。

  主要職責:

  1.負責確立病歷質量管理目標;

  2.對全院病歷質量進行全程監控;

  3.對重大病歷質量問題進行研究處理;

  4.病歷質量進行督促檢查并提出改進意見;

  (二)各科室成立醫療質量控制小組,科主任任組長,護士長任副組長,高年資醫師任質控醫師,高年資護士任質控護士,全面負責本科室病歷質量,科室醫療質量控制小組名單報質控科備案。

  主要職責:

  1.確立本科室病歷質量管理目標

  2.對本科室病歷質量進行全程監控

  3.對本科室病歷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提出改進意見

  二、病歷書寫規范

  (一)嚴格執行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20xx版)及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20xx版)的有關要求。

  (二)電子病歷應符合衛計委《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國衛辦醫發[20xx]8號)文件的相關要求。

  三、病歷質量控制標準

  執行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20xx版)及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20xx版)中的住院病歷質量評價標準。

  四、病歷質量控制范圍:

  包括:運行病歷、終末病歷。

  五、病歷質量全程監控流程

  (一)基礎教育質量控制

  1.新職工入院教育期間,醫院統一安排關于病案書寫規范、病案質量評定標準等有關內容的培訓課程。

  2.各科室由主管醫師對新入科的實習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講解病歷書寫規范和本科室病歷書寫要求。

  (二)環節質量控制:主要由科室醫療質量控制小組負責。

  病歷環節質量是從源頭上把好病歷質量、使病歷質量監控從事后檢查向事前預防轉化的關鍵。科室應加強病歷形成過程中的管理,按病歷書寫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完成病歷的.書寫、打印、簽字等內容。出院病歷應由三級醫師、醫療質量控制小組人員、科主任檢查合格后送達病案室。

  1.嚴格執行三級醫師負責制。

  (1)住院醫師嚴格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20xx版)及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20xx版)要求書寫病歷。

  (2)主治醫師負責指導并檢查住院醫師的病歷書寫質量,及時糾正缺陷。在病歷首頁簽字時應認真檢查整份病歷質量。

  (3)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負責檢查運行病歷質量;認真審核每份出院病歷質量,確保每份出院病歷質量合格。

  2.患者出院(或死亡)后,主管醫師應按規定在24小時內填寫出院(死亡)記錄、病歷首頁等,并檢查病歷書寫質量和各種記錄、輔助檢查報告單是否齊全,補充完善后簽字。質控醫師根據“住院病歷檢查評價標準”進行檢查評分,確保病歷質量合格后,在病歷首頁“質控醫師”欄簽字。值班護士要檢查護理相關病歷內容,按規定排列順序整理病歷,并在病歷首頁“質控護士”欄簽字,將合格病歷送交病案室。歸檔后的病案內容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

  3.科室醫療質量控制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病歷質量,及時發現問題并糾正。

  4.科主任應重視病歷質量管理,經常督促檢查本科室醫療質量控制小組的工作。

  5.醫院每月定期抽查病歷質量,對檢查存在的缺陷,及時反饋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終末質量控制

  1.醫院病案室每月從各臨床科室上交的歸檔病歷中抽取5-10份病歷,交由醫院病案管理委員會專家對出院病歷終末質量進行考核工作。考核結果由醫務科進行統計匯總。

  2.各科室醫療質量控制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院病歷,對自查中存在問題,科室定期召開討論會,針對存在問題制定整改措施,不斷改進病案質量。

  3.病案管理委員會每季度定期召開會議,就檢查歸檔病歷存在問題進行反饋并提出改進意見。

  (四)護理文書書寫管理辦法

  1.嚴格執行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20xx版)及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20xx版)有關要求。

  2.護理文書由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護士書寫。

  3.護理質量管理委員會下設護理文書檢查組,由其每季度對全院護理文書進行檢查、督促、總結、反饋。

  4.科室每份出院病歷由值班護士認真檢查,交護士長或質控護士審核合格后方可送交病案室。

  5.新職工入院后,由護理部對新職工進行有關護理文書知識的培訓。護理部定期組織全院的護理文書知識講座,不斷提高護理人員的護理文書書寫水平。

  五、醫療、護理病歷獎懲辦法

  (一)出現乙級病歷一份,扣科室當月績效考核2分;

  (二)出現丙級病歷一份,扣科室當月績效考核5分;

  (三)出院三日歸檔率份末歸檔扣科室當月績效5分;

  超過4份末歸檔,每超過1份,扣科室獎金50元。

  (三)因化驗、檢查報告單不合格導致病案不合格者,每份扣相關責任科室獎金200元。

  (六)醫院將定期對全院運行及出院病歷進行抽查,出現不合格病歷,按上述規定處理。

  (七)凡丟失1份病歷者,當事人賠償人民幣1000元,同時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八)私自復印病歷、將病歷交給患者及家屬、或交由患者及家屬帶離醫院者,一次罰款500元。

  (九)借閱病歷延期不還者,每天扣當事人50元。

病歷管理制度4

  一、基本要求

  (一)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藥物過敏史、初診日期等。

  (二)門(急)診病歷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

  (三)門(急)診患者每次就診,經治醫師都必須填寫就診日期及科別,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具體到分鐘。危急重患者就診時必須記錄體溫、脈搏、呼吸、血壓、心率、意識狀態及搶救措施等。搶救無效死亡的病例,要記錄搶救經過,參加搶救人員姓名、職稱或職務,死亡日期及時間、死亡診斷等。 (四)初步診斷及醫師簽名應書寫在病歷右下方,醫師應簽全名,字跡清晰易辨。處理措施寫在左半側。

  (五)兒科患者、意識障礙患者、創傷患者及精神病患者就診須寫明陪伴者姓名以及與患者的關系,必要時寫明陪伴者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系電話。

  (六)患者在其他醫院所做檢查,應注明所做檢查醫院名稱及檢查日期。

  (七)法定傳染病應注明疫情報告情況。

  (八)門診患者住院須填寫住院證。

  二、門(急)診病歷書寫內容與格式

  (一)出診病歷記錄

  1、首頁(封面)

  2、就診日期及科別

  3、主訴:主要癥狀及持續時間

  4、現病史:現病史應重點突出,包括本次患病日期、主要癥狀及特點、伴隨癥狀、他院診治情況及療效等,并簡要記述既往史、個人史、婚姻史、月經及生育史、家族史等。

  5、體格檢查:一般情況,重點記錄陽性體征及有鑒別診斷意義的陰性情況。

  6、輔助檢查

  注:主訴、現病史、輔助檢查不需列題。

  7、初步診斷:如診斷不明確可在疾病名稱后“”或寫“××癥狀待查”,并在其后按可能性大小排列2―3個疾病名稱。 8、處理措施:

  ⑴藥品名稱、劑量、總量、用法

  ⑵進一步診治的措施

  ⑶注意事項或建議

  9、醫師簽全名(楷書)

  (二)復診病歷記錄

  1、記錄就診日期及科別。

  2、重點詢問及記錄上次治療后的病情變化、治療反應,避免用“病情同前”字樣。

  3、體格檢查著重記錄既往陽性體征的變化及新發現的陽性體征。

  4、需要補充的.輔助檢查。

  5、診斷;既往已確診的患者,如診斷無變更,可不再重寫。

  6、三次就診尚不能確診的患者,接診醫師應請上級醫師或他科醫師會診,會診醫師應在病歷上寫明會診意見、時間并簽全名。

  7、處理措施:

  ⑴藥品名稱、劑量、總量、用法。

  ⑵進一步診治的措施。

  ⑶注意事項或建議。

病歷管理制度5

  1.建立健全醫院病歷質量管理組織,完善醫院“三級”病歷質量控制體系并定期開展工作。三級病歷質量監控體系:

  1.1一級質控小組由各科治療小組組長(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主管醫師、責任護士組成,負責本治療組病歷質量檢查。

  1.2二級質控由科主任、質控醫師(由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擔任)、護士長組成。負責本科室對門診病歷、運行病歷、存檔病案等每月進行抽查。

  1.3三級質控由業務副院長、質控辦、院醫療護理質量管理委員會專家、及有經驗、責任心強的醫護人員、醫院病案室專職質量管理人員組成,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歷質量的評價。并把病歷書寫質量納入醫務人員綜合目標考評內容,進行量化管理。

  2.貫徹執行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衛醫政發[20xx]4號)、《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及我省《醫療文書規范與管理》的各項要求,注重對新分配、新調入醫師及進修醫師的有關病歷書寫知識及技能培訓。

  3.加強對運行病歷和歸檔病案的管理及質量監控。

  3.1病歷中的`首次病程記錄、術前談話、術前小結、手術記錄、術后(產后)記錄、重要搶救記錄、特殊有創檢查、麻醉前談話、輸血前談話、出院診斷證明等重要記錄內容,應由本院主管醫師書寫或審查簽名。手術記錄應由術者或第一助手書寫。

  3.2平診患者入院后,醫師應在8小時內查看患者、詢問病史、書寫首次病程記錄和處理醫囑。急診患者應在5分鐘內查看并處理患者,首次病程記錄原則上應在8小時內完成,因搶救患者未能及時完成的,有關醫務人員應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3.3新入院患者,48小時內應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醫師查房記錄,一般患者每周應有2次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查房記錄,并加以注明。

  3.4重危患者的病程記錄每天至少1次,病情發生變化時,隨時記錄,記錄時間應具體到分鐘。對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患者至少3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3.5各種化驗單、報告單、配血單應及時粘貼,嚴禁丟失。外院的醫療文件,如作為診斷和治療依據,應將相關內容記入病程紀錄,同時將治療文件附于本院病歷中。外院的影像資料或病理資料,如需作為診斷或治療依據時,應請本院相關科室醫師會診,寫出書面會診意見,存于本院住院病歷中。

  4.出院病歷一般應在5天內歸檔,特殊病歷(如死亡病歷、典型教學病歷)歸檔時間不超過1周,并及時報病案室登記備案。

  5.加強病歷安全保管,防止損壞、丟失、被盜等,復印病歷時,應由醫護人員護送或在病案室專人復印。

  6.依據《蚌埠三院醫療質量管理獎懲細則(試行)》和《關于對病歷書寫存在重大缺陷的獎懲規定》的要求,建立科室及個人病歷書寫質量評價通報制度和獎罰機制。

病歷管理制度6

  一、每日出院患者病歷由各科負責的護士整理后,做好出院登記,保證病歷的完整性。

  二、病案室病歷收集人員,應于每周一上午到各臨床科室下收出院病歷,交做好簽收記錄,避免病案丟失。

  三、出院病案的.收集要依據各臨床科室出院患者報表的登記情況進行收集,應在患者出院三日內將病案全部收回。

  四、由于某種原因醫師未能及時完成病案記錄,導致病案不能全部收回,對未能按時收回的病案應有記錄,并注意在七日內再次收回。

  五、病案室與醫務科應對患者出院后病歷未能及時歸檔病案的科室進行追蹤、分析,改進管理,保障回歸率。

病歷管理制度7

  為加強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xx年版》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我院病歷管理制度:

  一、病歷保存管理

  1、患者住院期間,病歷由病區負責保管。

  2、患者離院后,病歷由病案室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3、病案室按檔案管理規定妥善保管病歷,并做好防盜、防火及防水工作,確保病歷安全。

  4、各病歷保管單位應采取嚴密保護措施,嚴防病歷丟失。

  5、病案室對所有病歷進行編號,病歷編號是患者在本院就診病歷檔案惟一及永久性的編號。

  6、門診病歷由病人自己保管,留觀觀察病歷由醫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歷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個人隱私的內容應按照像關法律法規予以保密。

  7、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及銷毀病歷。

  二、病歷書寫

  醫師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醫院《病歷書寫制度》的規定書寫病歷,各科室須加強病歷的內涵質量管理,重點是住院病歷的環節質量監控,為提高醫療質量與病人安全管理持續改進提供支持。

  1、住院病歷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排序:體溫單、醫囑單、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允許書、麻醉允許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允許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2、病案應當按照以下順序裝訂保存: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允許書、麻醉允許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允許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允許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體溫單、醫囑單、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

  三、病歷歸檔管理

  1、患者出院后,主管醫師應及時整理病歷,由科室質控檢查后,3日內送交病案室歸檔保管,如延長歸檔時間,將按照醫院有關規定賦予處罰。

  2、病案室管理人員回收歸檔病歷時,應與各臨床科室認真核對后當面簽收。

  3、注意檢查首頁病歷的完整性,不得對回收的病歷進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時要做好疾病編碼與手術名稱的分類錄入,依序整理裝訂病歷,并按號羅列后上架存檔。

  4、各病區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各種檢驗和檢查報告單后,應在24小時內歸入病歷中。

  5、對已歸檔病歷而滯留在病區的.各種檢驗和檢查報告單,病區應及時交給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員負責將檢驗及檢查報告單粘貼和歸入該患者的病歷中,并做登記記錄。

  四、病歷查閱管理

  1、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2、其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借閱病歷的,應當向醫院醫務科提出申請,經允許并辦理相應手續后方可查閱、借閱。查閱后應當即將歸還,借閱病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歸還。查閱的病歷資料不得帶離患者就診醫療機構。

  3、公、檢、法、醫保及衛生行政單位,需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經醫務科核準,可以摘錄病史,其它任何單位均不能借閱或者復印病歷。

  4、本院醫師因醫、教、研工作需要查閱病歷者在病案室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借閱相關病歷。對死亡及有醫療爭議等特定范圍內的病歷,需經醫務科批準后借閱;本院醫師不得借閱本人親屬及與本人存在利益關系的患者病歷。

  5、病區和病案室不許擅自接待無相關證明手續的機構和個人查詢患者的病歷資料。

  6、醫院職能部門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閱病歷,不受份數限制。病案室應在及時提供所需病歷。如無特殊情況,查閱部門應在三周內歸還。

  7、本院工作人員因工作調離、外出進修、出國等離院時,必須辦妥病歷歸還手續,有關部門應根據病案室認可印章后,再辦理相關離院手續。

  五、病歷復制管理

  醫院病案室負責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的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4、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和授權委托書;

  5、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6、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7、醫院可以為申請人復制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允許書、麻醉允許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允許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允許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8、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者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后,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份或者全部病歷:

  (1)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

  (2)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3)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

  (4)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允許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允許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申請人要求復制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印,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份進行復印。

  10、醫院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指定醫教科通知病案室,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制;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醫教科確認無誤后,加蓋醫院公章證明印記。

  11、醫院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六、病歷的封存與啟封

  1、發生醫療糾紛爭議需要封存病歷時,應當在醫教科、患者或者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簽封。

  2、醫院申請封存病歷時,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實施病歷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絕或者拋卻實施病歷封存的,醫院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況下,對病歷進行確認,由公證機構簽封病歷復制件。

  3、醫教科負責封存病歷的保管。

  4、封存后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師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份進行封存。

  5、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簽封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實施。

  七、病歷質量管理

  1、按照我院《住院病歷質量考核規定》執行。

  2、病歷質量必須符合我院《住院病歷質量評分表》 、《運行病歷質量評分表》中有關的質量要求。

  3、各科主任對病歷質量負全面責任。轉科病歷由出院科室對病歷質量全面負責。

  八、法律責任

  浮現下列情況者,當事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1、違反病案管理制度,泄露患者住院資料,造成侵犯患者隱私權者;

  2、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者;

  3、搶奪病歷者;

  4、遺失病歷者。

  九、本制度按下發文件日期執行。

病歷管理制度8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時后的病案都應回收到病案室,復印病歷有關資料必須在病歷歸檔后到病案室辦理。

  (二)只允許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保險機構、公安和司法機關,持有效證件復印病歷的`有關資料。

  (三)要求復印者需出具有效證件,到病案室按章辦理復印有關資料事宜。

  (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病案室工作人員和申請者在場,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需加蓋病案室證明印章方視為有效。

  (五)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歷。

  (六)病案只限于本院臨床、教學、科研人員借閱,且不得隨意帶出病案室。如必須借出時,需辦理借閱手續,并在2周內歸還,過期歸還者按違規處罰。

  (七)為科研或教學大批量借閱病案時,須事先與病案室約定時間,由病案室按時供給,每次借閱不得超過三十份,并保留在病案室指定的柜內,一個月后歸檔。

  (八)病案室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完畢后,能夠按照省物價部門規定向申請者收取工本費,并出據發票。

病歷管理制度9

  為了維護病案的完整與安全,最大限度在延長病案的`“壽命”,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

  (一)病案庫房建筑防火,建筑構件符合耐火要求。

  (二)病案庫房內外防火,病案庫房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吸煙;電源、線路經常檢查維修;離開庫房要切斷電源;庫房內外配備消防器械,并處于良好狀態;庫房內安裝火警報警裝置,及時發現火情。

  二、防水、防潮(屋頂、門窗、外墻、地面)。

  三、防塵:庫房安裝密閉門窗,經常清掃,保持衛生清潔。

  四、防蟲

  (一)改善庫房建筑條件,確保庫房地面、墻壁、屋頂無孔、洞、縫。

  (二)控制庫房溫度在14—24℃,相對濕度保持在45%—60%,不適于害蟲生長。

  (三)保持入庫前檢查,對可能感染害蟲的病案進行徹底消毒。

  (四)保持庫房內外清潔衛生,防止害蟲生長繁殖。

  (五)庫房內放置防蟲劑。

  (六)害蟲的殺滅熏蒸及符合要求。

  五、防光:庫房內采用白熾燈,不宜使用日光燈。

病歷管理制度10

  一、病歷書寫一般要求

  1、病歷書寫應符合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20xx版)》和山東省衛生廳《山東省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20xx 年版)》的相關規定,并在此基礎上實施下列規范。

  2、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

  3、病歷書寫應該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在規定的時限內由符合資質的相應醫務人員書寫完成。

  4、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癥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5、病歷書寫應規范使用醫學術語,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

  6、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

  7、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由相應的醫務人員書寫簽名。各級醫務人員只能簽自己的名字,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簽名。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本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簽名。進修醫務人員由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實際情況認定后書寫病歷。

  8、病歷書寫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日期和時間,采用24小時制記錄。一般時間記錄年、月、日、時,急診病歷、病危重患者病程記錄、搶救時間、死亡時間、醫囑下達時間等需記錄至分鐘。

  9、病歷中各種記錄單眉欄填寫齊全(姓名、住院號等),標注頁碼,排序正確。每一內容從起始頁標注頁碼,如入院記錄第1、2......頁,病程記錄第1、2......頁等。

  10、各種輔助檢查報告單要按規定填寫完整,不得空項。在收到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后24小時內歸入病歷。

  11、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12、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知情同意書,并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

  二、門(急)診病歷書寫基本要求

  1、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復診病歷記錄。

  2、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治療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3、復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4、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

  二、門(急)診病歷書寫基本要求

  1、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復診病歷記錄。

  2、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治療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3、復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4、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5、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及時完成。

  6、急診留觀記錄是急診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觀察期間的記錄,重點記錄觀察期間病情變化和診療措施,記錄簡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門(急)診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歷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執行。

  三、住院病歷書寫的基本要求

  (一)病案首頁

  準確地填寫首頁各個項目,對個人信息要核實、不能空項

  (二)入院記錄

  1、要求入院24小時內由經治醫師完成入院記錄。

  2、一般項目填寫齊全。

  3、主訴體現促使患者就診的主要癥狀(或體征)及持續時間;能導出第一診斷。

  4、現病史必須與主訴相關、相符;能反映本次疾病起始、演變、診療過程;要求重點突出、層次分明、概念明確、運用術語準確,有鑒別診斷相關資料。

  5、既往史、個人史、婚育史、月經史、家族史齊全。

  6、體格檢查項目齊全,要求按照系統循序進行書寫。

  7、有專科情況的應當根據專科需要記錄專科特殊情況。主要記錄與本專科有關的體征,體格檢查中相應項目不必書寫,只寫“見專科情況”。專科檢查情況應全面,應詳細記錄與診斷及鑒別診斷有關的陽性及陰性體征。

  8、輔助檢查:入院前所做的與本次疾病相關的主要檢查及其結果。包括血、尿、糞和其他檢驗檢查項目,如X線、CT、磁共振等特殊檢查。應分類按檢查時間順序記錄檢查結果,如系在其他醫療機構所作檢查,應當寫明該機構名稱及檢查編號。

  9、初步診斷:應當主次分明、順序排列、病名規范、書寫全面,應盡可能包括病因診斷、病理解剖部位、病理生理診斷、疾病的分型與分期、并發癥的診斷和伴發疾病診斷。不要遺漏不常見的疾病和其他疾病的診斷。對待查病例應列出可能性較大的診斷。

  10、醫師簽名:經治醫師(執業醫師)書寫簽名

  (三)病程記錄

  1、首次病程記錄應當在患者入院8小時內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完成,內容包括病例特點、擬診討論(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診療計劃。

  2、日常病程記錄要求:

  (1)對病危患者應根據病情變化隨時書寫病程記錄,每天至少記錄一次,記錄時間具體到分鐘;

  對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的患者,至少3天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2)會診當天、輸血當天應有病程記錄。

  (3)出院前一天或當天應有病程記錄。內容包括患者病情現狀、出院標準是否達到、上級醫師是否同意出院、向患者或親屬溝通的內容等。

  (4)病程記錄內容要求要及時反映病情變化、分析判斷、處理措施、效果觀察。

  a 要記錄采取的診治措施及效果,診治工作的進展情況;各種診療操作的詳細過程(誰操作、誰記錄);重要醫囑的更改及其理由;會診意見及執行情況;輸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情況。

  b 重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臨床意義,結果異常的處理措施。 c 醫師查房意見(體現三級醫師查房)、會診意見等

  d 要記錄診治過程中需向患者及家屬交待的病情及診治情況及他們的意愿。

  3、診療方案的制定及治療方案的調整必須由高級職稱醫師負責評價并核準簽字。

  4、上級醫師首次查房記錄:

  應當在患者入院后48 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查房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補充的病史和體征、診斷依據與鑒別診斷的分析及診療計劃等。不能雷同于首次病程記錄。

  5、上級醫師日常查房記錄要求:

  (1)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時限

  病危患者應每天一次;病重患者2-3天一次; 一般患者應每周1-2次。

  (2)對診斷不清、治療不順利的疑難危重患者,必須有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的查房記錄。

  6、有創診療操作記錄:

  有創診療操作記錄應當在操作完成后即刻書寫。可另立單頁,也可在病程中記錄。內容包括操作名稱、操作時間、操作步驟、結果及患者一般情況,記錄過程是否順利、有無不良反應,術后注意事項及是否向患者說明,操作醫師簽名。

  7、手術科室相關記錄:

  (1)手術前一天應有病程記錄。

  (2)術前小結:術前24小時內完成。術前小結內容包括簡要病情、術前診斷、手術指征、擬施手術名稱和方式、擬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項,并記錄手術者術前查看患者相關情況等。

  (3)急危手術可免寫術前小結,但相關內容應記錄在首次病程記錄中。

  (4)患者病情較重或難度較大的手術要有術前討論,應在術前72小時內完成。

  (5)手術記錄應當由手術者書寫(僅限一人),應于術后24小時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由第一助手書寫時,應有手術者簽名。

  (6)術后首次病程記錄要即時完成,應特別注意術后的觀察事項及向患者(或近親屬)告知手術的情況。

  (7)術后連續記錄三天病程記錄,此三天內至少要有一次手術者查看患者的記錄。

  (8)一臺手術需由多個科室、多名手術者完成時,由手術者分別書寫所做手術的手術記錄,不能由一名手術者全部書寫。

  (四)輔助檢查

  1、住院48 小時以上要有血尿常規化驗結果。

  2、輸血前要求查血常規、肝功、血型、肝炎項目、梅毒抗體、HIV抗體。

  3、對輔助檢查陽性與重要陰性結果,應在收到報告后48小時有分析記錄。

  4、對屬醫院規定的醫技科室發出的“危急值報告”結果,收到后有分析記錄。

  (五)醫囑單的基本要求

  1、不能有重復拷貝,要符合有關規定。

2、醫囑執行與停止均須有簽全名及時間。

  3、醫囑內容應當準確、清楚,每項醫囑應當只包含一個內容,并注明下達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六)知情同意書

  1、手術同意書應于手術前完成雙方簽署;內容包括術前診斷、手術名稱、術中或術后可能出現的.并發癥、手術風險、患方簽署意見并簽名、經治醫師和手術者簽名等。

  2、麻醉同意書應于麻醉前完成雙方簽署。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歷號、科別、術前診斷、擬行手術方式、擬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礎疾病及可能對麻醉產生影響的特殊情況,麻醉中擬行的有創操作和監測,麻醉風險、可能發生的并發癥及意外情況,患方簽署意見并簽名、麻醉醫師簽名并填寫日期。

  3、輸血(血液制品)治療知情同意書應于輸血前完成雙方簽署。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歷號、診斷、輸血指征、擬輸血成分、輸血前有關檢查結果、輸血風險及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簽署意見并簽名、醫師簽名并填寫日期。

  4、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應于實施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前完成雙方簽署。內容包括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名稱、目的、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及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

  5、同一次住院期間相同目的、相同操作方法的多次檢查治療,可只在第一次檢查治療時簽署知情同意書,但需向患者說明并注明以后特殊檢查治療時,不再簽署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

  6、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除了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還應該說明替代治療方案等情況。

  7、病危(重)通知書在患者病情危、重時雙方進行簽署。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歷號、診斷及病情危重情況,患者簽名、醫師簽名并填寫日期。

  (七)出院記錄

  1、內容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情況、出院診斷、出院醫囑、醫師簽名等。

  2、一式兩份,一份歸入病歷,一份交患者或近親屬。

  (八)各種討論記錄

  1、疑難病例討論記錄: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參加人員姓名及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討論意見及主持人小結意見等。由主持人簽字確認后納入病歷。

  2、術前討論:

  Ⅲ級及以上、疑難、復雜、致殘、重要器官摘除及新開展的手術必須進行術前討論,需術前討論的Ⅱ級及其他手術由科室視患者病情而定。術前討論應在術前72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術前準備情況、手術指征、手術方案、可能出現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參加討論者的姓名及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討論意見及主持人小結意見、討論日期、記錄者簽名等。

  2、死亡病例討論記錄:

  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及參加人員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討論意見及主持人小結意見、記錄者簽名等。由主持人簽字確認后納入病歷。

  (九)住院病歷必須在患者出院(或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所有項目的填寫,包括各級醫師對病案首頁的簽字。

  1、轉科記錄由轉出科室醫師在患者轉出科室前書寫完成,轉入記錄由轉入科醫師于患者轉入后24小時內完成;

  2、搶救記錄應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完成;

  3、患者入院不足24小時出院的,應于患者出院后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超過8小時的,需在入院8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

  4、患者入院不足24小時死亡的,應于患者死亡后24內完成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

  5、住院病歷的其它記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十)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應包括中醫、中西醫結合診斷和治療內容。

  四、患者出院后,住院病歷在五個工作日內,最遲七個工作日內(死亡病例一周內)回收至病案室。

  五、醫務人員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借閱病歷的,需親自到病案室登記后方可查閱、借閱。查閱后應當立即歸還,借閱病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歸還。借閱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內容,不得損毀、轉借、拆散和丟失,不得擅自轉抄、復制病案,按期歸還,不得泄漏患者隱私。

  六、病案室負責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xx版》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形式進行審核。可以為申請人復印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住院病歷中的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有特殊要求的,需經醫務科審核同意。

  七、依法需要封存病歷時,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簽封病歷復制件。醫療機構負責封存病歷復制件的保管。封存后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簽封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實施。

病歷管理制度11

  為貫徹落實衛生部《醫院管理評價指南》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病歷全程質量監控、評價和反饋制度,提高病歷質量。我院對病歷質量管理將實行臨床治療組負責制,現就病歷質量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基本要求臨床醫師在執業的不同階段,需要根據其職責范圍,完成一定數量的病歷書寫并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1、病歷質量要求:各級醫師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病歷,年總病歷質量甲級率>95%。

  2、病歷管理職責范圍:

  (1)住院醫師:負責入院記錄、首次病程記錄、病程記錄、首頁等病歷資料的書寫及質量,以及對實習生病歷書寫的`檢查、指導。

  (2)主治醫師:除把握全面病歷質量外,重點負責醫療制度落實(包括病例討論、會診及抗生素合理使用等)。

  (3)主任(副主任)醫師:除把握全面病歷質量外,重點負責疾病診斷正確性、治療合理性、醫療知情同意等。

  (二)管理基本流程

  1、自我登記:住院醫師在各自治療組內,對自己書寫和負責的出院病歷,根據醫院病歷書寫登記本進行完整登記。其他各級醫師可以參照住院醫師的方式進行登記。

  2、自我評估:主治醫師在各自治療組內,用醫院住院病歷檢查評分表對治療組內住院醫師登記的出院病歷進行評分并記錄。

  3、住院醫師及主治醫師每季度將病歷書寫登記本、評分表交醫務科核實備案。

  4、醫務科每季度對上述病歷及其它歸檔病歷進行抽查評估,并記錄在案。

  5、各級醫師在晉升申報時,醫院組織病歷考核評估小組對其提交的聘任期內登記病歷資料按要求進行評估。

  (三)處罰細則:

  凡被查病歷屬乙級或丙級病歷,都將被納入醫療服務質量管理考核,同時根據各級醫師職責與轉正、定級、晉升、聘任及個人獎金掛鉤:

  1、新分配住院醫師:在其職責范圍內一年出現三份乙級病歷,或一年內出現一份丙級病歷者,延緩1年轉正、定級;同時扣發當月獎金。每出現一份乙級病歷扣100元、一份丙級病歷扣300元。

  2、住院醫師(晉升主治醫師前)及主治醫師(晉升副高醫師前):其職責范圍內一年出現三份乙級病歷或出現一份丙級病歷者,延緩一年晉升和聘任;同時扣發當月獎金。每發現一份乙級病歷扣100元、一份丙級病歷扣300元。

  3、副主任醫師(晉升主任醫師前):一年內出現乙級及丙級病歷占其職責范圍內的病歷數5%或以上的,延緩一年晉升和聘任;同時扣發當月獎金。每出現一份乙級病歷扣50元、一份丙級病歷扣150元。

  4、主任醫師:出現乙級病歷或丙級病歷者,扣發當月獎金,每發現一份乙級病歷扣50元、一份丙級病歷扣150元。

  5、進修醫師:在其書寫的病歷中,一年內出現三份乙級病歷者,不發結業證。若查到丙級病歷者,則取消其進修資格,改為參觀學習。

病歷管理制度12

  一、總則

  1、為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2、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病歷歸檔以后形成病案。

  3、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對病歷的管理。

  4、按照病歷記錄形式不同;可區分為紙質病歷和電子病歷。電子病歷與紙質病歷具有同等效力。

  5、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病歷管理制度;設置病案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病歷和病案管理工作。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質量定期檢查、評估與反饋制度。醫療機構醫務部門負責病歷的質量管理。

  6、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保護患者隱私;禁止以非醫療、教學、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歷資料。

  二、病歷的建立

  1、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標識號碼。已建立電子病歷的醫療機構;應當將病歷標識號碼與患者身份證明編號相關聯;使用標識號碼和身份證明編號均能對病歷進行檢索。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或者電子頁碼。

  2、醫務人員應當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中醫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要求書寫病歷。

  3、住院病歷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排序:體溫單、醫囑單、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病案應當按照以下順序裝訂保存: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體溫單、醫囑單、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

  三、病歷的保管

  1、門急診病歷原則上由患者負責保管。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室或者已建立門急診電子病歷的;經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門急診病歷可以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2、門急診病歷由患者保管的;醫療機構應當將檢查檢驗結果及時交由患者保管。

  3、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檢查檢驗結果后24小時內;將檢查檢驗結果歸入或者錄入門急診病歷;并在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后首個工作日內將門急診病歷歸檔。

  4、患者住院期間;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統一保管。因醫療活動或者工作需要;須將住院病歷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的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檢查檢驗結果和相關資料后24小時內歸入或者錄入住院病歷。患者出院后;住院病歷由病案管理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統一保存、管理。

  5、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四、病歷的借閱與復制

  1、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2、其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借閱病歷的;應當向患者就診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后方可查閱、借閱。查閱后應當立即歸還;借閱病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歸還。查閱的病歷資料不得帶離患者就診醫療機構。

  3、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制或者查閱病歷資料的申請;并依規定提供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4、醫療機構應當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形式進行審核。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托書;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5、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制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6、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后;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1、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

  2、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3、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

  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申請人要求復制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制;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制。

  8、醫療機構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病案管理部門或專兼職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將需要復制的病歷資料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制;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醫療機構雙方確認無誤后;加蓋醫療機構證明印記。

  9、醫療機構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五、病歷的封存與啟封

  1、依法需要封存病歷時;應當在醫療機構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簽封病歷復制件。醫療機構申請封存病歷時;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實施病歷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絕或者放棄實施病歷封存的;醫療機構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況下;對病歷進行確認;由公證機構簽封病歷復制件。

  2、醫療機構負責封存病歷復制件的保管。

  3、封存后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師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4、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簽封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實施。

  六、病歷的保存

  1、醫療機構可以采用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縮微技術等對紙質病歷進行處理后保存。

  2、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3、醫療機構變更名稱時;所保管的病歷應當由變更后醫療機構繼續保管。醫療機構撤銷后;所保管的病歷可以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按照規定妥善保管。

病歷管理制度13

  一、病歷病案管理

  (一)每位住院病員應有一份完整的病歷,在院病歷由科室負責保管,未使用時上鎖。

  (二)病員出院(或死亡)時,由醫師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病人出院后10日內上交病案室,病案室應定期回收全院病歷,并進行整理和保管。

  (三)病歷歸檔后,病案室應注意檢查病史首頁各欄填寫有否完整,并將首頁信息錄入電腦,病案依序整理、編碼,按號排列上架存檔。

  (四)本院醫師借閱病歷,需辦理借閱手續,病歷應妥善保管、愛護,不得任意涂改、轉借、遺失。借閱的病歷不得遺失,否則作嚴重差錯處理。

  (五)住院病案原則上作永久保存。

  二、 病案保護與信息安全制度

  (一)嚴格執行病案借閱制度,凡借閱病案者應當愛護病案,不得自行拆散、玷污、損害、涂改、偽造、丟失病案。

  (二)病案管理人員做好每日借閱記錄,定期清查病案及借閱登記本,督促借閱者按期歸還,以防丟失。

  (三)制訂病案調閱復印的審核程序,嚴格執行病案管理中的保密制度,患者及家屬,一定要有身份證和主管部門的審批單才可,企事業單位、司法機關等必須有病人的授權委托書、單位介紹信、身份證、主管部門的審批單,方可調閱復印客觀病案內容。

  (四)加強病案信息計算機檢索及電子病案的調閱密級審核工作:對病案首頁內容的檢索要設立密碼,防止無關人員檢索病案首頁信息,要設立電子病案的分級保密管理,各密級出院電子病案的查閱管理要嚴格審核,逐級審批

  (五)制定病案庫房的防護措施:病案庫房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準吸煙和使用明火,電源、線路要經常檢查維修,工作人員離開庫房時要切斷電源;必須裝備有滅火器材。庫房內按裝火災報警裝置。

  (六)保持庫房清潔衛生和適當的溫度、濕度,定期通風,玻璃窗上掛用簾布,必要時用滅蟲劑噴酒地面。

  三、 病歷書寫制度

  (一)基本要求

  1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2 、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并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3 、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

  4 、病歷書寫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復寫的病歷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計算機打印的病歷應當符合病歷保存的要求。

  5 、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癥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6 、病歷書寫應規范使用醫學術語,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

  7 、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紀錄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8 、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

  9 、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并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本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簽名;進修醫務人員由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實際情況認定后書寫病歷。

  10 、病歷書寫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日期和時間,采用24小時制記錄。

  11 、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知情同意書,并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

  (二)門(急)診病歷書寫內容及要求

  1、 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門(急)診病歷首頁(門(急)診手冊封面)、病歷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2 、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

  3 、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復診病歷記錄。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征、必要的陰性體征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治療意見和醫師簽名等;復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等;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4 、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及時完成。

  5 、急診留觀記錄是急診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觀察期間的記錄,重點記錄觀察期間病情變化和診療措施,記錄簡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門(急)診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歷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執行。

  四、 電子病歷管理制度

  (一)為加快醫院信息化建設,規范電子病歷使用管理,維護電子病歷實施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xx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及配套文件,綜合醫院實際情況制定本電子病歷管理辦法(暫行)。

  (二)參與電子病歷活動的醫務人員應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三)電腦房、醫教科、護理部依據其職能分工,分別負責計算機系統的安裝與維護、電子病歷流程的監控與協調、醫療文書格式的審定與規范、醫務人員的操作培訓與用戶確認,以及制定和完善電子病歷相關規章 制度。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逾越電腦房、醫教科、護理部擅自修改程序或增減功能。

  (四)電子病歷使用權的準入和注銷:

  1、 使用電子病歷的醫務人員,應接受計算機書寫病歷的操作培訓,經審核合格后,由醫教科、護理部給予準入并注明使用范圍,電腦房開通用戶。因工作需要,經有關職能部門同意進入電子病歷系統的其他人員,應在相應的職責和權限范圍內開展工作;

  2 、醫務人員或管理人員調離崗位或較長時間外出或停止授權范圍工作后,有關科室應及時向醫教科、護理部提出注銷其使用權限,電腦房接到通知后應及時給予辦理注銷。

  (五)電子病歷使用權的管理。醫教科、護理部應建立電子病歷使用人員明細單,內容包括批準人、開通或變更日期、使用范圍、注銷日期,注銷人等。未經過醫教科、護理部審批同意,其他任何部門或人員不得私自開通、變更、注銷電子病歷使用權限。

  (六)電子病歷的簽字:

  1 、在《電子簽名法》尚未全面推行期間,當事的醫護人員應依規定核實后制作紙質病歷,病歷中所有簽名須手工簽名后方可生效;

  2 、在實行電子簽名數字認證后,應嚴格按照要求通過密鑰安全認證合法身份后進行電子簽名,以確保電子病歷的有效性。

  (七)電子病歷的建立。病人就診時由掛號室輸入病人的基本信息,住院處置室人員在核對病人基本信息后補充完成病歷首頁上的部分記錄。病人的醫囑、病史及相關記錄由臨床醫師輸入;護理信息由護士輸入;輔助檢查報告單由相應科室工作人員輸入;住院費用由住院收費處輸入。

  (八)電子病歷的書寫要求:電子病歷的書寫應當客觀、真實、規范、完整;電子病歷的書寫應符合《20xx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及配套文件的要求。

  (九)電子病歷書寫及修改權限:

  1、 書寫電子病歷的醫務人員應取得書寫病歷的資格,進修實習、輪轉醫生書寫的電子病歷應當經過帶教老師審閱、修改、經手工簽名后方可生效。

  2 、醫務人員應按照醫院賦予的權限書寫及修改電子病歷,修改電子病歷時必須進行身份鑒別。

  (1)進修、輪轉醫生僅可書寫入院大病史;住院醫生可書寫本組內所有的醫療文書,修改本組進修、輪轉醫生記錄,并在規定的時限范圍內修改自己的記錄,最后手寫簽名確認。

  (2)副主診醫師書寫入院48小時副主診醫師意見,并有鑒別診斷和診治意見,按要求書寫相應的醫療文書,可修改本組住院醫生記錄;主診、科主任按要求書寫相應的醫療文書,可修改本組(本科)下級醫生的記錄,最后手寫簽名確認。

  (3)上級醫師對所屬下級醫師用計算機記錄的病歷和其他各種醫療文書應及時、認真地審核、修改。也可在打印的紙質病歷上應用紅筆修改和簽名,同時應注明修改時間。

  3、 經管醫師休息期間,病人的`病情有變化或有新入院、轉出、轉入情況時,應由值班醫師通過自己的工作站進入該患者的電子病歷,記錄有關內容并親自手工簽名。

  4、 住院期間的電子病歷,除所屬上級醫師外,嚴禁修改非本人建立的病歷內容。

  (十)電子病歷的完成時限:

  1 、醫務人員應按照《XX省病歷書寫基本規范(20xx版)》文件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電子病歷的書寫。

  2 、應搶救極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十一)電子病歷的修改留痕。為保護患者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證在處理醫療事故、判定法律責任時有據可查,電子病歷在使用過程中一經“完成”確認后,所有修改痕跡均予保留。包括書寫人、書寫時間、書寫內容和歷次修改人、修改時間及修改內容。

  (十二) 電子病歷的保存:

  1、 為確保病歷的恒久保存,電腦房應對每份電子病歷病歷做好災難備份,為患者的病史、診療經過和治療效果等的查證提供一項永久記錄。

  2、 病歷文書必須按規定時間定時打印,出院后應有一份完整的紙質病歷,按出院病歷歸檔程序,將該病歷及時送病案室存檔。

  3、 若電子簽名實行后,除醫院電腦房數據庫中的保存外,另備份一份在電子簽名專用數據庫中。

  (十三) 電子病歷安全性保護:

  1、 為滿足臨床、科研、教學和醫院管理工作需要,電子病歷系統必須保證每周7天、每天24小時安全運行。

  2、 所有用戶應嚴守個人工作密碼,對使用密鑰和數字認證的科室,應妥善保管使用好密鑰,在系統登陸及書寫過程中,嚴格按照要求通過密鑰安全認證合法身份或進行數字簽名保存,以保證系統信息的安全性。

  3 、在病歷制作過程中,任何作假和失密行為致病歷不真實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輸入者或修改者本人承擔相關責任。

  4 、參與制作和使用電子病歷的當事人,未經同意和授權,無權進入他人電子病歷工作系統,否則,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責任由違者自負。

  (十四) 電子病歷的查閱、調用與交換:

  1 參與制作和使用電子病歷的當事人,在工作時間和權限范圍內,可以查閱和共享相關病人歷次就醫的病歷資料、處方/醫囑內容、檢查/檢驗結果、醫學影像/圖文報告以及整個診療過程的費用等各種有關信息。

  2、 患者及其家屬,公安、司法及保險公司等部門因公務需要查閱、復印電子病歷資料的,一律憑《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文件規定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到醫院病案室查閱、復印紙質病歷。

  3 、因臨床醫療工作需要,經批準后可以在允許的范圍內進行電子病歷的內部交換。

  4 、在查閱、傳遞中,有關人員應注意做好保護病人隱私和防止系統敏感信息外泄工作。

病歷管理制度14

  一、門(急)診病歷必須有連續的頁碼,由病員自行保管。急診留觀期間,急診留觀病歷由急診科負責保管。二、病員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整理、統一保管。病區應將收到的住院病員的檢查報告等結果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員出院后的住院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診留觀病歷和住院病歷分別編號保存。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及所有主觀病歷應標注連續的頁碼。

  四、科室必須嚴格保管病歷,嚴禁病員翻閱病歷。嚴禁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五、病歷在科室、護保中心、住院處(醫保辦)和病案室的流經過程中,應嚴格簽收制度。

  六、住院病歷、急診留觀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由科室指定專人負責攜帶和保管。

  七、病歷借閱

  1、除涉及病員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教部相關人員外,其它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借閱病員的住院病歷。

  2、本院正式醫務人員(包含處方權的研究生)一次借閱不得超過20份;合同醫生、進修生須經上級醫生同意后方可借閱,一次不得超過2份。借閱病歷應盡快歸還,借閱最長時限不超過5天。

  3、借閱者須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閱,不得他人代借、轉借。

  4、借閱者應愛護病案,確保病案的`完整。丟失病案者將視情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

  5、本院醫師調離,轉業或其他原因離開本院,歸還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辦理離院手續。

  八、病歷復印(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供給)

  1、對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應當受理:

  (1)病員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員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2、受理申請時,申請人按照要求應供給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病員本人的,應當供給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病員代理人的,應當供給病員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及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病員近親屬的,應當供給病員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及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病員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供給病員死亡證明、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供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病員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

  病員死亡的,應當供給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由公安、司法機關向醫教部出具采集證明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方可給予協助辦理。

  4、能夠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的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九、發生醫療問題爭議時,由醫教部醫療科專職助理員在病員或其有關人員在場的情景下封存病歷。封存的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封存的病歷能夠是復印件。

病歷管理制度15

  (一)、建立健全醫院病歷質量管理組織,完善醫院“四級”病歷質量控制體系并定期開展工作。

  四級病歷質量監控體系:

  1、一級質控小組由科主任、病案委員(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科護士長組成。負責本科室或本病區病歷質量檢查。

  2、二級質控部門由醫院行政職能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對門診病歷、運行病歷、存檔病案等,每月進行抽查評定,并把病歷書寫質量納入醫務人員綜合目標考評資料,進行量化管理。

  3、三級質控部門由醫院病案室專職質量管理醫師組成,負責對歸檔病歷的檢查。

  4、四級質控組織由院長或業務副院長及有經驗、職責心強的高級職稱的醫、護、技人員及主要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組成。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全院病歷質量的評價。

  (二)、貫徹執行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醫療文書規范與管理》的各項要求,注重對新分配、新調入醫師及進修醫師的有關病歷書寫知識及技能培訓。

  (三)、加強對運行病歷和歸檔病案的.管理及質量監控。

  1、病歷中的首次病程記錄、術前談話、術前小結、手術記錄、術后(產后)記錄、重要搶救記錄、特殊檢查、麻醉前談話、輸血前談話、出院診斷證明等重要記錄資料,應由本院主管醫師書寫或審查簽名。手術記錄應由術者或第一助手書寫,如第一助手為進修醫師,須由本院醫師審查簽名。

  2、平診患者入院后,主管醫師應在8小時內查看患者、詢問病史、書寫首次病程記錄和處理醫囑。急診患者應在5分鐘內查看并處理患者,住院病歷和首次病程記錄原則上應在2小時內完成,因搶救患者未能及時完成的,有關醫務人員應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時內應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醫師查房記錄,一般患者每周應有2次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查房記錄,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記錄每一天至少1次,病情發生變化時,隨時記錄,記錄時間應具體到分鐘。對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患者至少3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5、各種化驗單、報告單、配血單應及時粘貼,嚴禁丟失。外院的醫療文件,如作為診斷和治療依據,應將相關資料記入病程紀錄,同時將治療文件附于本院病歷中。外院的影像資料或病理資料,如需作為診斷或治療依據時,應請本院相關科室醫師會診,寫出書面會診意見,存于本院住院病歷中。

  (四)、出院病歷一般應在3天內歸檔,特殊病歷(如死亡病歷、典型教學病歷)歸檔時間不超過1周,并及時報病案室登記備案。

  (五)、加強病歷安全保管,防止損壞、丟失、被盜等,復印病歷時,應由醫護人員護送或再病案室專人復印。

  (六)、依據《省病歷質量管理評價獎懲暫行辦法》的要求與規定,建立科室及個人病歷書寫質量評價通報制度和獎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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