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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1
一、存在的問題
1、流失嚴重有一些企業對于員工的管理力度不夠,也沒有進行相關的素質教育,就使得某些員工離開該企業后,再去另一個類似的企業工作,特別是去那些與該企業有競爭的企業。那么這些員工就會把在該企業中學到的技術應用到新的工作中去,或者是把該企業關鍵技術泄露出去。也有一些競爭企業,為了能夠得到對方企業的關鍵技術來擊敗對手,從而實施了很多不正當的手段。企業對于知識產權不重視,所以在進行資產評估的時候,通常只對有形資產進行評估,而不考慮知識產權所具有的價值,或者是對于知識產權的評估價值都是比較低的。綜合各方面的原因,都使得企業的知識產權嚴重流失。
2、知識產權意識薄弱在我國,大部分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成立時間都不是很長,但其發展速度又比較快。因此,在平時的管理活動中,很多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層都比較重視對有形資產進行管理,從而忽略了知識產權對于企業的重要作用。缺乏知識產權意識是我國大多數高新技術企業都存在的問題,從而使得他們不重視對于知識產權的管理,因為不知道知識產權的作用,所以也不會尊重其他企業的知識產權。
3、管理機構不健全就目前而言,很多高新技術企業不重視知識產權的作用,因此,就不會設立相關的機構對知識產權進行管理,也不會安排專門人員對其負責,通常情況下都是通過“兼管”的形式來完成的,使其流失于形式;有少部分企業設有相關的部門和人員對其進行管理,但是又缺乏相關的制度,就使得每個人的責任不明確,因此,也無法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使其得不到發展。運用信息的能力低下全球每年公布的專利數量可達上百萬,所以這也給我國各個企業提供了信息參考寶庫。但是,我國很多高新技術企業卻不對其引起重視,相關及時人員在進行研究的時候,并沒有對了解已經發布的專利文獻,就使得很大一部分研究成果與前人的專利成果重復,使得企業白白投入了許多人力、物力和財力,這很不利于企業發展。
4、自主知識產權缺乏據相關統計,我國有許多大中型企業,但是獲得的專利卻很少,按照平均數來算,每個企業只擁有幾十個專利。甚至有一些大型企業,他們從來都不會申請屬于自己的專利。對于那些已經申請的專利,大多數都是技術含量不高,也沒有比較強的創新性,更別說具有現代高新技術的專利了。
5、管理制度不完善很多企業對于知識產權不重視,所以就沒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更不會對知識產權進行嚴格管理。因此,就導致知識產權歸屬不明確,對于無形資產評估等各方面都有很大影響。因為沒有相關制度,所以也使得相關人員不會積極進行創新。這又使得企業知識產權無法進一步開發利用。
二、加強管理的對策
1、加大宣傳和培訓力度首先應該在企業內部進行大力宣傳,讓每一個員工的知識產權意識都能夠有所提高。要特別針對管理層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引導他們對知識產權有進一步認識。對于其他人的知識產權,應該要給予尊重;對于自己的或者與企業相關的知識產權,應該加強對其的管理力度,保證其不會流失。對于企業相關的專利和技術,可以用其來開拓相應的市場。
2、建立檢索和檢驗制度高新技術企業在進行各種相關技術研究使,一定要先對已經發表的專利進行檢索,并要求有相關的詳細報告,避免企業重復研究他人專利的情況發生,也不會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另一方面已不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經費損失。這是對他人的尊重,也是維護該企業的利益。
3、實施知識產權對于很多企業來說,特別是那些跨國大企業,目前用來競爭的主要方法就是知識產權。所以,相關的政府部門就要對知識產權引起重視,對其給予一定的政策導向并提供相關的信息服務,使得企業能夠更加注重對知識產權的管理,提高他們的知識產權意識,這樣才能夠使企業進一步實施知識產權,并將其應用到日常企業的運營之中。當然也要注重學習國外的經驗,充分利用企業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將其作為一個競爭的籌碼,進一步打開市場,使得企業能夠獲得更多收益。
4、加強國際科技合作想要進一步保護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那么就一定要對國際規則有所了解,這樣就不會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當然也能夠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不被他人所侵犯。對于我國傳統的產權,我國政府應該對其給予重視,加強與其他國家的合作,力爭能夠把我國特有的傳統產權在國際公約中增加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所以,加強國際合作對于保護知識產權的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5、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想要使得企業的競爭力能夠得到提高,一定要先把企業的創新能力提升上來。所以企業重視對專利的研究,及時了解相關的各種專利信息,掌握與該企業相關的技術,并找到突破口進行創新研究;當然也有必要對相關技術進行改造,然后在進行改造過程中能夠進行創新,然后讓其成為企業的知識產權,那么就可以使得企業的知識產權得到增加。
6、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制度
(1)建立相關的獎勵制度。這能夠使得員工有更多的產權意識,也是他們有更多的動力去研究相關技術。
(2)建立相關的保密制度。對于企業來說,知識產權是隱形資產,如果讓其流失,那么就很難再把其收回來了,所以一定要建立相關的保密制度。
(3)建立相關的評估制度。企業的資產對于企業的發展來說極為重要,而知識產權作為企業的隱形資產,則應該對其價值進行評估,這樣有利于對企業的發展進行調整。
(4)建立相關的侵權制度。在企業運營時,能夠減少侵權事件的紛爭;同時,當侵權紛爭發生時,也能夠及時找到解決對策,防止出現嚴重后果,也能夠減少企業損失。
7、分層交叉管理對知識產權進行管理時,應該先熟悉相關產權制度的好壞,然后再總結出有利于企業發展的一些方式。使得管理機制能夠多角度進行。所以,并不是對企業所有的技術都要申請專利,而是要進行分層交叉管理,使得相關的知識產權能夠發揮出最大作用,同時也促進企業發展。
三、具體教學措施
1、全年按照課程要求落實知識產權教育課時,從制度上保證知識產權教學工作的開展。
2、利用校本課、活動課。同時,利用黑板報、櫥窗、手抄報等多種形式刊登有關知識產權教育的文章或資料。
3、利用知識產權知識競賽、互動游戲等形式,激發學生的興趣,將知識產權理論與學生具體實踐有機結合在一起。
4、教材分析:初級版了解專利、商標、著作權的概念等基礎知識,初步進入知識產權的領域,中級版結合生活實際,解讀生活中的專利和商標,高級版中專利、文獻、著作權走進社會,具體介紹了如何維權,如何利用的問題。
5、學時安排
6、具體要求:
(1)教師要反復學習培訓,盡快摸索出一條既適應新形勢要求又切合我校教學條件和教學對象實際的知識產權教育教學的新路子。
(2)教師要加強合作,共同開展好教學科研工作。
(3)教師課前要深入鉆研知識產權教育讀本,深入分析學生情況,確定好教學環節的重點難點,科學安排教學過程。
(4)教師要努力掌握教育新技術,充分利用我校有限的多媒體資源。
(5)精心組織課堂教學,精心組織社會實踐活動。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知識產權管理,保護公司的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和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知識產權是指單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著作權以及與上述知識產權相關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務;其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事務。
專利權:主要指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等專利權。
商標權:主要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商業秘密:分為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技術秘密如工藝、配方、數據、程序、設計、制作方法等;經營秘密如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經營策略、價格、招投標文件等。
著作權:包括以多種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的署名權。包括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等權利。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企業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識產權。
第三條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采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護手段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章知識產權的權力歸屬
第四條商標權、商業秘密歸屬于企業所有。
第五條專利權歸屬:執行企業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企業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企業,申請被批準后,該企業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力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設計認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研究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立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指令開發著作權歸屬由項目任務書或合同規定;如項目任務書或合同中未明確規定,軟件著作權屬接受任務的單位。
第六條著作權歸屬包括:
1、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
2、為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
其中,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只為其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材料),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紙及說明、計算機軟件、工藝流程圖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力由企業享有。
3、其他的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企業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適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企業同意,著作權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企業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第七條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受托方所有。
第八條企業的名稱、以企業的名義申請注冊的商標及其它標記,企業享有所有權。
第三章知識產權管理
第九條利用商標注冊和專利申請等法律手段維護企業的'知識產權,通過自我保護的方式維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等智力成果。
第十條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公司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在知識產權管理中涉及到法律事務的咨詢、指導工作,并協助本公司各職能部門做好知識產權的維權和保護工作,將審批完的專利、商標報集團政策法律室備案。
第十一條建立企業內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運用經濟手段、合同手段、內部保密等制度進行管理。
1、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公司政策法律室參照集團商業秘密管理辦法制定本公司的商業秘密管理辦法,并出臺具體保護措施,與商業秘密項目一起報集團政策法律室審核、備案;每季度末將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的落實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隱患報集團政策法律室。涉密部門參與本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商業秘密管理辦法的制定,并具體落實。
3、通過合同手段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本公司人事部門負責與有關涉密人員訂立保密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保密條款,進而實現對公司商業秘密的保護。
4、對部分技術申請專利,保留核心技術秘密,使他人難以利用全套技術。
第十二條以公司名義設立機構、簽訂技術合同、簽訂重大經濟協議或從事各種經濟活動時,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或批準。
第十三條對外簽訂的技術合同,必須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簽署,并經技術開發部門審查。擅自簽署的,公司不予承認,將追究簽署者的責任。
第十四條知識產權的轉讓,必須經技術開發部門、安全生產部、政策法律室等部門會審同意,報公司領導批準。
第四章獎懲
第十五條公司每年末對保護知識產權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各部門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實施,并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及個人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十七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工作之便侵犯公司的知識產權。對于違反本規定而使公司的權益受到損失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甚至除名,并責成當事人及時改正、挽回影響,對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政策法律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鼓勵廣大教職員工和學生發明創造和智力創作的積極性,發揮高等學校的智力優勢,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依據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高等學校所屬教學科研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所屬單位”)。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商標權;
(二)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著作權及其鄰接權;
(四)高等學校的校標和各種服務標記;
(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由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識產權。
第二章 任務和職責
第四條 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定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
(二)宣傳、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增強高等學校知識產 權保護意識和能力;
(三)進一步完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切實加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四)積極促進和規范管理高等學校科學技術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開發、使用、轉讓和科技產業的發展。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對全國或本行政區域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工作進行領導和宏觀管理,全面規劃、推動、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 各高等學校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是:
(一)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知識產權工作的具體規劃和保護規定;
(二)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完善本校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強本校知識產權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
(三)組織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和培訓,開展知識產權課程教學和研究工作;
(四)組織開展本校知識產權的鑒定、申請、登記、注冊、評估和管理工作;
(五)組織簽訂、審核本校知識產權的開發、使用和轉讓合同;
(六)協調解決本校內部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和糾紛;
(七)對在科技開發、技術轉移以及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人員予以獎勵;
(八)組織開展本校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其他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三章 知識產權歸屬
第七條 高等學校對以下標識依法享有專用權:
(一)以高等學校名義申請注冊的商標;
(二)校標;
(三)高等學校的其他服務性標記。
第八條 執行本校及其所屬單位任務,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其他技術成果,是高等學校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技術成果。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高等學校。專利權被依法授予后由高等學校持有。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由高等學校享有。
第九條 由高等學校主持、代表高等學校意志創作、并由高等學校承擔責任的作品為高等學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權由高等學校享有。 為完成高等學校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第十條規定情況外,著作權由完成者享有。高等學校在其業務范圍內對職務作品享有優先使用權。作品完成二年內,未經高等學校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高等學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第十條 主要利用高等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高等學校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高等學校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高等學校享有。
第十一條 在執行高等學校科研等工作任務過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資料、程序等技術秘密屬于高等學校所有。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派遣出國訪問、進修、留學及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人員,對其在校已進行的研究,而在國外可能完成的發明創造、獲得的知識產權,應當與派遣的高等學校簽訂協議,確定其發明創造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歸屬。
第十三條 在高等學校學習、進修或者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學生、研究人員,在校期間參與導師承擔的本校研究課題或者承擔學校安排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及其他技術成果,除另有協議外,應當歸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進入博士后流動站的人員,在進站前應就知識產權問題與流動站簽定專門協議。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的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調離以及被辭退的人員,在離開高等學校一年內完成的與其原承擔的本職工作或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由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五條 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技術成果,以及職務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關技術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
第四章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建立知識產權辦公會議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工作機構。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可實行知識產權登記管理制度;設立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機構,歸口管理本單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暫未設立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機構的高等學校,應指定科研管理機構或其他機構擔負相關職責。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科研管理機構負責本校科研項目的立項、成果和檔案管理。 應用技術項目的課題組或課題研究人員,在申請立項之前應當進行專利文獻及其相關文獻的檢索。 課題組或課題研究人員在科研工作過程中,應當做好技術資料的記錄和保管工作。科研項囤完成后,課題負責人應當將全部實驗報告、實驗記錄、圖紙、聲像、手稿等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后交本校科研管理機構歸檔。
第十八條 在科研活動中作出的職務發明創造或者形成的職務技術成果,課題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校科研管理機構葉口識產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專利的建議,并提交相關資料。 高等學校的科研管理機構應當對課題負責人的建議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對需要申請專利的應當及時辦理專利申請,對不宜申請專利的技術秘密要采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規范和加強有關知識產權合同的簽訂、審核和管理工作。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與國內外單位或者個人合作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對外進行知識產權轉讓或者許可使用,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知識產權的歸屬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高等學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負責對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簽訂的知識產權合同進行審核和管理。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所屬單位對外進行知識產權轉讓或者許可使用前,應當經學校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審查,并報學校批準。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的教職員工和學生凡申請非職務專利,登記非職務計算機軟件的,以及進行非職務專利、非職務技術成果以及非職務作品轉讓和許可的,應當向本校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申報,接受審核。對于符合非職務條件的,學校應出具相應證明。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要加強科技保密管理。高等學校的教職員工和學生,在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過程中,對屬于本校保密的信息和技術,要按照國家和本校的有關規定嚴格保密。 高等學校對在國內外科技展覽會參展的項目應當加強審核和管理、做好科技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重視開展知識產權的資產評估工作,加強對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組織和管理。 高等學校對外進行知識產權轉讓、許可使用、作價投資入股或者作為對校辦科技產業的投入,應當對知識產權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可根據情況逐步實行知識產權保證書制度,與有關教職員工和學生簽訂保護本校知識產權的保證書,明確保護本校知識產權的.義務。
第五章 獎酬與扶持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保護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高等學校法人作品及職務作品的研究、創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在知識產權的產生、發展,科技成果產業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將其知識產權或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轉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從轉讓或許可使用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及其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為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對經學校許可,由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進行產業化的,可以從轉化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給予獎酬。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獨立研究開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高等學校應當連續三至五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產業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酬。 采用股份制形式的高等學校科技企業,或者主要以技術向其他股份制企業投資入股的高等學校,可以將在科技成果的研究開發、產業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有關人員的報酬或者獎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折算為相應的股份份額或者出資比例。該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份額或出資比例分享收益。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高等學校應撥出專款或從技術實施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設立知識產權專項基金,用于支持補貼專利申請,維持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有關費用。對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高等學校應給予獎勵,并作為工作業績和職稱評聘的重要參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剽竊、竊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高等學校及其教職員工和學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識產權的,高等學校有處理權的,應責令其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分;對無處理權的,應提請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在高等學校教學、科研、創作以及成果的申報、評審、鑒定、產業化活動中,采取欺騙手段,獲得優惠待遇或者獎勵的,高等學校應當責令改正,退還非法所得,取消其獲得的優惠待遇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泄漏本校的技術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許可使用高等學校的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高等學校法人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或造成高等學校資產流失和損失的,由高等學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侵犯高等學校及其教職員工和學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識產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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