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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12 13:41:50 秀雯 制度 我要投稿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精選20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企業工傷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精選20篇)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1

  企業如發生工傷事故,必須立即登記和報告,由負傷人或最先發現人報告企業領導。

  1、凡發生工傷事故,必須填定《工人職員傷危事故登記書》以備查證。

  2、發生死亡事故時,領導必須立即獎事故概況《包括作傷亡人數、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分析報告企事業主管部門與當地勞動部門逐級轉到上級有關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也應盡快用《工職工傷亡事故登記書》。

  4、凡發生多人死亡事故時,必須填寫《因工死亡事故快報》企業領導應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方法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并逐級轉報到中央勞動人事部門。

  5、組織處理善后工作,接報三不過原則對全體員工進行教育。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2

  一、目的

  為維護企業正常生產、工作秩序,使員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傷害等能得到及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相關政策、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所有在職員工。

  三、工傷的定義

  工傷: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有關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四、工傷的認定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徑、特定時間)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

  6)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職業病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國家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在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造成傷害的。

  5)國家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傷申報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職工本人或直接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公司安環科工傷負責人,安環科工傷負責人應立即通報部門和公司有關領導,在需要辦理索賠時應由安環科工傷保險負責人在24小時內向合同保險機構備案,說明事故原因、經過。對于重大的工傷事故,公司負責人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部門口頭報告。

  2.安環科工傷保險負責人應及時協助發生工傷的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規定的手續。

  3.負傷職工的工傷認定必須在工傷發生后的30日內由安環科工傷保險負責人向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書面材料。

  4.負工傷員工所在部門直接領導和所在部門部長必須參加工傷善后處理工作,及時妥善處理善后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進行推脫。

  六、工傷救治與付款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由部門負責人立即上報,并立即送指定醫院治療,公司原則上只提供應急借款。

  2.安環科可根據實際需要到財務部領取工傷應急借款,用于緊急狀態下費用支付。

  3.工傷產生后,安環科工傷負責人必須作好登記,注明產生的費用以及保險理賠的費用,工傷保險負責人及時辦理相關報銷工作。

  八、工傷醫療報銷說明

  1.工傷職工一般不允許在私人小診所就診,原則上必須公司指定的醫院就診。

  屬特殊情況且須征得部門經理或安環科工傷負責人許可的情況下,可在正規診所臨時就診,事后必須馬上轉到指定的醫院,否則,產生的相關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2.工傷職工在治療期間應保留相關的票據,門診治療的職工在每次門診時應帶上病歷本并請醫生作好每次的門診記錄;無病歷的需要辦理病歷本。

  住院治療的職工需在出院后打印用藥詳單。

  住院治療的員工報銷來回兩趟的車費,門診治療的員工報銷個人每次門診的來回車費。

  沒有票據的`醫療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如掛號費等)。

  3.工傷職工在工傷治療期內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報銷藥品目錄》和其他相關標準費用可報銷。

  如在治療期間使用違規或規定以外藥品的(如滋補、健身等藥品),其產生的費用由工傷員工本人承擔。

  工傷人員出院后在每月1~20日將醫療費報銷材料交到安環科,匯總后由工傷保險負責人在每月1~20日向醫保中心申報審核工傷人員醫療費。

  4.工傷員工因個人原因產生不必要的費用由其本人承擔(如不必要的車費,誤工費等其他費用),工傷員工不得謊報費用(如多報車費、藥費等),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報銷資格,并視情節處以相應的罰款。

  5.員工在康復后應積極配合工傷負責人收集準備用于保險理賠的相關材料。

  九、工傷待遇

  1.須手術的工傷員工在手術期間視情況給予護理費,其中福安為30元/天,寧德為40元/天,福州、廈門為50元/天,護理工人由安環科工傷負責人聯系。

  2.工傷員工在治療期間和療養期間(療養期按實際情況和醫囑來定),職工享受基本工資待遇(標準按照:普通員工900元/月、班組長1200元/月、車間主任1800元/月,特殊情況需報總經理審批)。

  3.經權威部門鑒定為傷殘的,按相關的規定給相應等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其他相關工傷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其他相關標準和文件規定執行。

  5.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十、附則

  本規定由安環科制定、執行、修訂和負責解釋。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3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

  第四條:本規定責權部門為品質管理部。

  第五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1、公司根據員工入職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員工必須提供真實、可靠的個人資料,以便公司購買保險。

  2、若員工本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后果由員工本人承擔。品管部應對入員工工的個人資料進行核實。

  3、異地入職的員工個人資料需由部門經理及時向公司品管部傳遞,因路途遙遠而無法將原始資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員必須將員工個人資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電子郵件發往品管部郵箱,并提醒品管部查收。否則中間出現的險情將由部門主管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工傷投保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員工不需支付費用。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入職公司后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5、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6、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7、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發生工傷事故時,現場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向品管部通報情況,并及時采取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門的事件必須第一時間報警;

  2、發生傷患情況,應立即護送受傷人員到附近醫院就診。

  第十條:各部門負責人為出現工傷事故時的第一指揮人。部門負責人因客觀情況無法到達現場的,由現場最高職務人員負責指揮。

  第十一條:工傷申報:

  1、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級主管人員填寫《員工工傷確認表》;

  (2)、員工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4)、病歷;

  (5)、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6)、費用結算明細表;

  (7)、交通、伙食費用原始單據。

  (8)、其他應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確定為工傷后,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治療工傷所需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第十三條:醫療補償標準及工資、待遇:

  1、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承擔100%的治療費100%的按崗位工資

  7~30天100%的按崗位工資

  30天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100%的按崗位工資

  2~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100%的按崗位工資

  6個月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2、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80%的崗位工資

  7~30天60%的崗位工資

  30~60天40%的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80%的崗位工資

  2~6個月承擔50%的治療費60%的崗位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注:①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②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七十;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三十。

  第十四條:員工因工作原因而與公司以外的人、物發生沖突后導致工傷,所發生的民事、刑事糾紛將由公司委托律師進行處理解決。對方所賠償費用必須上交公司。

  第十五條: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時,住院醫療所發生的費用第一時間從公司的財務中支出。待保險公司理賠過后進行結算。

  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十七條:工傷人員及其親屬,因工傷保險事項與其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公司相關管理條例處理,調解不成的,按照勞動爭議的判決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4

  為了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開工前,公司持建設項目中標通知書(或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文件)到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和《職工花名冊》(一式二份)。填寫時,由法人代表簽字蓋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對企業中流動頻繁的人員,繳費標準按照工程項目總造價的xx%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程中標后,應將建設工程項目應繳的工傷保險費一次性繳納。

  三、對企業中相對穩定的.人員,以企業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繳費標準按職工工資總額的xx%繳納。

  四、工傷醫療。

  原則上在本市范圍內接受治療,確因醫院條件限制需轉往外地治療的,必須在3日內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待治療終結后,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憑《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出院結論(病歷)報告、住院門診收費收據、醫療費明細清單、醫療費用單據和處方等材料,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結報醫療費用。

  五、工傷待遇。

  1、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的,自受傷之日起一月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經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

  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可與公司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公司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職工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

  對不符合定期領取相關工傷待遇或職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在與公司簽訂協議、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后,參照《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規定執行。

  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和《省實施辦法》的規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職工的繳費工資統一按年定額繳費基數執行(今后隨社平工資適時調整),其工傷相關待遇按此基數賠償。

  六、相關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間如有人員變動的,需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變更備案。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5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工傷事故的確定、分類、報告、調查及處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

  (91)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

  (60)中保護久字第56號《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

  3、工傷事故的確定

  3.1凡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受存在的危險因素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構,以及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的事故。

  3.2職工雖然不在生產崗位上,但由于生產區的設備和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職工傷亡。

  3.3急性中毒。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質在短期內大量進入人體,使職工中斷工作并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職工在參加公司組織的非生產性活動中受傷,只能參照工傷負傷處理,不按工傷統計。

  3.5凡不在上述范圍的,對確定為傷亡又有異議的事故,應把詳細情況上報,經主管部門(院科研生產部)批復或報地方勞動局確定。涉及兩個單位的傷亡事故,由傷亡職工所屬單位上報統計。

  4、工傷事故分類

  4.1輕傷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職工受傷后,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的。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輕傷的事故。

  4.2重傷及重傷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報告

  5.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負傷人員或者最先發現事故的人員,應立即報告事故所在的單位(以下簡稱事故單位)的領導,事故單位領導必須立即報告總公司主管領導,經營部和工會部門。

  5.2主管公司領導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六院主管部門和自治區勞動部門。

  5.3凡發生重傷、死亡、重大事故時,必須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將事故的.概況,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傷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經濟損失等,用快速的辦法報院主管部門,同時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二章規定報有關部門。

  5.4事故現場保護與清理

  5.4.1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并詳細說明。

  5.4.2重傷以上事故必須進行現場錄像。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4.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同意。

  6、事故調查

  6.1發生輕傷事故,由發生輕傷事故單位領導會同安全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見附錄),在24小時內報經營部。

  6.2發生重傷事故,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會同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3發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門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4發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第三章第十條中有關規定執行。

  6.5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6.5.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6.5.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6.6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6.6.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6.6.2確定事故責任。

  6.6.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6.6.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6.8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時,按照(91)國務院第75號令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6.9調查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得詢私舞弊。

  6.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7、事故處理

  7.1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視情況追究責任,并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有關部門。

  7.5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8、事故管理

  8.1經營部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經營部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6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遭受生產、工作事故傷害后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妥善處理善后,并明確事故部門應承擔的責任,預防工傷事故再度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根據杭州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1、公司對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車間(部門)領導應立即組織送往醫院救治,并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2、事故部門領導應及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填寫工傷事故認定表,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公司企業管理部。同時幫助工傷者處理醫療事項。

  3、公司(企業管理部)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根據工傷認定資料,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和工傷保險待遇申報。

  4、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和工傷津貼,由公司先墊付。醫療終結后,由企業向社保機構統一結算。

  5、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內,領取工傷津貼,企業停發工資。

  6、工傷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其有關待遇依據杭州市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7、公司財務會計部會同企業管理部負責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的繳納(認購)工作。負責工傷發生的費用墊付和向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結算的工作。

  8、對于因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賠償后),主要責任部門和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因違章指揮(操作)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與工傷事故負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承擔直接經濟損失20%。

  ②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領導,承擔直接經濟損失5%。

  ③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承擔直接經濟損失10%。

  ④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班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5%。

  ⑤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作業小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10%。

  注:不設班組和作業小組的車間(部門)由車間(部門)承擔班組和作業小組的經濟責任。因不可預見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責任由公司承擔。

  9、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治療、檢查、夸大或隱瞞重要情節影響事故調查或勞動鑒定結論的、或多領工傷保險待遇而損害公司利益或信譽的,公司在其工傷治愈后視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10、本實施辦法中未予明確的,依從杭州市政府的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11、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在公司企業管理部。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和妥善處理員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發生工傷事故報告程序

  第三條:凡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人生傷害事故都必須及時向生產品質處報告。發生事故的現場作業人員或最先發現者要立即報告單位領導,單位領導應及時報告生產品質處。發生輕傷事故的報告最遲不得超出過事故發生后4小時,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不得延誤。

  第四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的單位應主動保護好現場,等待公司事故調查組處理,因搶救傷者確需移動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盡量減少事故損失。

  第五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生產品質處接報告后要立即報告公管領導和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及時報告當地安全主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及工會。

  第三章工傷事故的調查

  第六條:發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領導必須立即組織專人進行調查。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發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擬定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認真填寫傷亡事登記表和事故報告。

  第七條:輕傷事故,由所在分廠、處室負責人組織成立以生產、技術、安全、辦公室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擬出調查報告,三日內報送生產品質處和分管領導。

  第八條:重傷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生產品質處、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專業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送上級分管部門。

  第九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由生產品質處的有關部門協助調查。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絕。對提供偽證的職員有權提出處罰或追查其責任。

  第十三條:調查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事故處理過程中的機密。

  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則

  第十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傷害嚴重度)

  (一)、輕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二)、重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失能傷害(國標)

  重傷A類:傷者經治療后確定為可以恢復原崗位工作。

  重傷B類:傷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工作,但需減輕工作量或調換工作崗位。

  重傷C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傷D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護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確定傷害嚴重程度時,應根據醫療鑒定機構鑒定結果確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況

  A、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條: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及破壞事故。

  (一)、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領域的技術問題而發生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條: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及造成事故的原因過程分析確定事故責任人員。

  (一)、直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二)、領導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領導(管理)責任的人員。

  (三)、間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間接關系的責任人員。

  第十七條: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根據責任者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起的作用,確定事故責任大小。

  (一)、完全責任:對事故發生起決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個人失誤所致)

  (二)、主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對事故的處理

  第十八條:發生一般輕傷事故,根據情節給予主要責任者扣除當月考核分20-60分的處罰。

  第十九條:發生一般重傷事故或2-3人輕傷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或處以當發放生活費的處罰。

  第二十條:發生B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發生C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二條:發生D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開除留用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發生各類工傷事故,事故調查組可根據責任者的認識態度,工作表現,報請公司批準酌情減輕或加重一級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發生各類傷害事故的次要責任人和一定責任人員,均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含重傷)的單位,取消當年各類評比表彰資格,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

  第六章傷者的搶救與治療

  第二十七條: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應以最快的速度搶救傷者并與公司指定的醫院聯系將傷者送往醫院,同時對現場進行保護。

  第二十八條:對于危重病人確實需要轉院或請專家會診的,由所在醫院提出,經生產品質處同意后實施。病人住院期間的滋補營養用藥按公司批準的醫療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員工工傷住院,治療休息時間的證明應按公司員工醫療制度嚴格管理,違者應追究其責任,在醫院治療開出的休假證明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有效。

  第三十條:員工工傷的搶救治療、住院、殘疾鑒定等費用均憑出院發票和上級醫療鑒定機構有效憑證,財務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保險公司報銷。

  第三十一條:以上各種費用均由單位安全員(或勞資員)在工傷者痊愈出院后一個月內核報,逾期不予以補辦。

  第七章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員工在正常工作狀況下,因隔年度老工傷復發,需治療休息的,經公司指定醫院和生產品質處確認后,治療休息期間工資等待遇比照工傷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不包括對事故責任者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未按規定及時上報、調查、處理的傷亡事故,不享受本規定待遇。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未涉及到的內容按照集團公司或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如有不符合國家法規的條款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適用于桂林海螺公司員工在勞動(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并由生產品質處歸口管理。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8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生產、工作事故損害后準時獲得醫療救治,妥當處理善后,并明確事故部門應擔當的責任,預防工傷事故再度發生,促進安全生產。依據杭州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方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狀況,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法:

  1、公司對職工擔當工傷保險責任。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車間(部門)領導應馬上組織送往醫院救治,并準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2、事故部門領導應準時對事故緣由進行調查,填寫工傷事故認定表,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公司企業管理部。同時關懷工傷者處理醫療事項。

  3、公司(企業管理部)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依據工傷認定資料,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和工傷保險待遇申報。

  4、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和工傷津貼,由公司先墊付。醫療終結后,由企業向社保機構統一結算。

  5、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內,領取工傷津貼,企業停發工資。

  6、工傷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其有關待遇依據杭州市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7、公司財務會計部會同企業管理部負責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費(意外損害保險費)的繳納(認購)工作。負責工傷發生的費用墊付和向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結算的工作。

  8、對于因主觀緣由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賠償后),主要責任部門和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要擔當相應的經濟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因違章指揮(操作)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與工傷事故負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擔當直接經濟損失20%。

  ②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領導,擔當直接經濟損失5%。

  ③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擔當直接經濟損失10%。

  ④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班組,擔當直接經濟損失5%。

  ⑤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作業小組,擔當直接經濟損失10%。

  注:不設班組和作業小組的`車間(部門)由車間(部門)擔當班組和作業小組的經濟責任。因不行預見的客觀緣由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責任由公司擔當。

  9、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治療、檢查、夸大或隱瞞重要情節影響事故調查或勞動鑒定結論的、或多領工傷保險待遇而損害公司利益或信譽的,公司在其工傷治愈后視情節賜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懲處。

  10、本實施方法中未予明確的,依從杭州市政府的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11、本方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在公司企業管理部。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9

  由于員工受傷事故經常發生,除部分是意外原因外,其中有些原因是由于員工人為因素(忽視安全生產、工作疏忽大意、違反操作規程等)造成受傷事故,受傷事故的發生不但影響了工作,還造成了公司和個人財物損失。為使公司的工傷管理規范化,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工傷范圍規定:

  1、原則上,下述情況之一發生受傷事故,可列為工傷:

  ①在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時受傷。

  ②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務執行過程中非本人責任而意外受傷。

  ③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④上班時間內在工作過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規章發生的意外受傷。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非工傷范圍規定:

  參照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員工因下列情況之一負傷、致殘或死亡,不能算工傷,不得享受工傷待遇:

  ①因工負傷后,本人故意加重傷情或無理拒絕接受醫院檢查治療。

  ②由于本人違法行為或故意行為(如自殺、自殘、斗毆、吸毒、酗酒、酒后上崗、酒后開車、蓄意違章等)或無證駕駛船舶、機動車輛。

  ③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認定為犯罪行為。

  ④不聽從公司領導安排和指揮,工作中因馬虎大意、忽視生產安全、工作時間內干私活、違反操作規程等人為因素而造成傷害。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三、工傷事故上報處理程序:

  1、若發生工傷事故,應馬上報告部門主管,部門主管立即通知公司相關領導,根據傷者情況處理:

  ①輕者,在公司內急救包扎。

  ②重者,迅速安排車輛將受傷的人員送往醫院急救。

  2、工傷事故發生后7日內,部門要寫出事故詳細經過報人事部確認是否屬工傷,人事部初審,公司領導核準,屬工傷的,按工傷處理。

  3、若發生重大事故,應保護事故現場,盡快報告公司領導。在24小時內由人事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洛陽通河農副產品有限公司措施。

  四、工傷人員醫療費報銷和工傷假待遇的規定:

  1、員工因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受傷的,可報銷全部醫療費。經醫生證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間,可享受有薪工傷假,假期工資按原工資標準計算。同時根據貢獻的大小,公司給予獎勵。

  2、員工工作過程中非人為因素(機械故障、電路故障、意外傷害或其他突發原因)發生受傷的、員工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務執行過程中非本人責任意外受傷的,可報銷全部醫療費,醫生證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間,可享受有薪工傷假,假期工資按原工資標準計算。

  3、員工在工作中因馬虎大意、忽視生產安全、工作時間內干私活、違反操作規程等人為因素而造成他人或本人受傷的:醫療費用全部由事故當事人承擔,醫生證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間,可享受有薪工傷假,假期工資按原工資標準的50%計算。

  五、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個人原因造成的,待工傷員工醫療終結后,公司會依據工傷事故對公司的損失程度和影響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降職、降薪、經濟處罰(按照因工傷事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10

  工程項目因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1、工程項目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后,受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報告工程項目經理及有關領導和部門。

  2、工程項目經理及有關領導和部門接到報告后,要立即趕往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受傷者,對受傷者的受傷部位作出判斷,有選擇地送往專業醫院搶救,同時要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分包工程項目經理要同時向總包項目經理報告。

  3、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和有關領導及安全管理部門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組織人力和物力保護好事故現場。

  4、事故報告的內容:

  ⑴事故發生單位名稱、時間、地點。

  ⑵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情程度、傷亡者姓名。

  ⑶事故現場采取的'控制措施。

  ⑷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⑸同時準備好上級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要的各種資料。

  5、事故發生以后,項目要立即成立有有關領導參加的事故調查處理小組,負責對事故發生過程的調查分析與善后處理工作,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提供有關事故的真實情況,配合其對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6、事故發生以后項目各級管理人員,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討論,嚴格執行“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教訓,搞好整改措施,杜絕事故再次發生。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11

  1 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工傷管理工作,保障員工合法要權益,特制訂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車間、部室。

  本規定中職工工傷認定主要是指企業合同制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傷害事故的認定工作,臨時工可參照執行。

  3 定義

  3.1 工傷:是指職工在作息時間內,本崗位作業內容,本企業作業場所。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 工傷認定:是指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受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4 職責

  4.1 行政辦公室改為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對各部門職工的工傷進行調查、處理、認定、組織工傷 職工傷殘等級評定改為由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工傷人員醫療費用報銷、安裝輔助器具資金的審批等工作。

  4.2 各車間、部室 負責本部門職工工傷期間醫療費用的請款及管理工作并配合安全 主管部門對工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5 工作內容和要求

  5.1 工傷認定條件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5.2 工傷保險的辦理

  5.2.1 勞動人事部負責新入職員工工傷及醫療保險等手續的辦理。

  5.2.2 在新入職員工工傷、醫療保險生效之前,手續辦理完畢一個月后方可生效,不允許獨立上崗作業。

  5.2.3 公司員工必須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醫療保險。

  5.3 工傷報告和申請

  5.3.1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所在部門應立即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安全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后酌情報告企業負責人,事故快報不超2小時Α

  5.3.2 工傷職工所在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的,安全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5.3.3 工傷認定申請應準備的材料

  (1) 工傷認定申請表、職工工傷申請報告ゾ由國家統一印發

  (2) 所在部門提交的各級領導簽字的詳細事故經過報

  (3)職工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4)兩人以上親手簽名、按手印的.證人證詞

  (5)職工的工傷認定委托書

  (6) 醫療機構出具的首診醫療診斷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7)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8) 職工所在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9)職工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10)勞動保障部門所需的其他材料

  5.4 工傷調查和核實

  安全主管部門在接到工傷報告后,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行使下列職權

  5.4.1 根據工作需要,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了解情況

  5.4.2 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5.4.3 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

  5.4.4 工傷調查和核實材料應載明下列事項

  (1)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廠齡、受教育情況等

  (2)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3)受傷部位和醫療機構所開具的醫療診斷相符或職業病名稱

  (4)發生事故時間、傷害經過、受傷者初診時間、醫療救治和醫療診斷結論

  (5)認定工傷與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于工傷、不屬于視同工傷的依據。

  5.5 工傷審批

  5.5.1 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材料經核查、核實后,由安全主管部門進行匯總整理。

  5.5.2 安全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工傷認定審批程序,將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相關材料,呈報企業負責人審核批準后,上報政府相關部門審批。

  5.5.3 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認定后,安全主管部門要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做好歸檔工作,工傷認定的有關材料長期保存。

  5.6 工傷待遇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12

  一、目的:

  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現特制定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二、適用對象:

  適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

  三、工傷的認定

  1、工傷的認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作過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規章發生的意外受傷;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在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時受傷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的申報范圍:

  (1)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2)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3)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4)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4、工傷認定負責部門:公司行政管理部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四、工傷事故的申報程序

  1、申報責任:

  部門主管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主管承擔;有總經理特批的,按總經理批示執行。

  2、申報范圍:

  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工傷報案備案時間不超過24小時。

  3、申報內容:

  按《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申報。

  4、受理部門:

  部門主管將《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如實填寫并報與公司行政管理部備案,并在工傷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部門主管在調查事故詳細經過中,可再次根據事件經過清楚記錄報行政管理部確認是否屬于工傷,行政管理部初審,總經理核準,屬工傷的,按工傷處理。

  五、工傷事故上報處理程序:

  1、若發生工傷事故,應馬上報告部門主管,部門主管立即通知行政管理部并報告總經理,行政管理部根據傷者情況處理:

  (1)輕者,在公司內急救包扎;

  (2)重者,迅速安排車輛將傷者送往就近的醫院。

  (3)事故發生要及時上報行政管理部,行政管理部及相關應急人員,到現場調查拍照、取證。

  2、若發生重大事故的,應保護好事故現場,盡快報告總經理和行政管理部,在24小時內由行政管理部會同部門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執行。

  六、安全事故的分析:

  公司行政管理部根據部門主管提供的安全事故書面報告,填寫安全事故分析報告,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

  七、工傷安全事故的處理:

  1、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個人原因造成的,待工傷員工醫療終結后,公司依據工傷事故對公司的損失程度和影響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辭退、經濟處罰。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違反操作規程、流程或作業指導書,造成工傷事故的;

  (3)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4)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工傷事故的。

  2、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根據實際原因追究工傷事故發生部門主管的相應責任,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績效考核扣分、降職、經濟處罰。

  (1)機器設備、安全裝置未按規定檢驗、檢修、超過期限和超負荷帶病運行,設備、設施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2)對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造成工傷事故的;

  (3)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或違規生產,造成工傷事故的;

  (4)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3、如因個人原因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醫療費由其本人承擔;如因公司原因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醫療費由公司承擔。

  4、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程度,對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事故嚴重程度較小的,對部門主管、主要和次要責任人都進行書面警告,并對部門主管經濟處罰500元,主要責任人經濟處罰300元,次要責任人經濟處罰100元;事故嚴重程度較大的,對部門主管降職,并經濟處罰1000元,對主要責任人實行辭退,并經濟處罰500元,次要責任人實行記過,并經濟處罰200元。

  八、本制度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13

  為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后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并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構成勞動關系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為公司建筑施工并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狀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善工作的;

  2.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潛力的`;

  2.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2.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2.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潛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生無本人職責或者非本人主要職責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2.10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3.1犯罪或者違法;

  3.2自殺或者自殘;

  3.3斗毆;

  3.4酗酒;

  3.5蓄意違章;

  3.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發生傷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處理

  4.1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并由事故單位于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4發生重傷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機電控股公司(廠)工會。安全主管部門和發生事故單位協助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于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5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發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用心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14

  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企業制度,推動酒店工作,保障職工利益,在本市工傷保險政策未正式出臺以前,現制定工傷處理暫行規定。

  1、酒店員工必須增強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意識,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遵守崗位工作紀律,減少和防止勞動事故及職業危害的發生。

  2、工傷范圍及其認定、評殘、待遇等,參照勞動部發布的《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有關條例執行,夠條件的,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及保險機構提出工傷報告,進行堅定確認,并享受有關工傷待遇。

  3、發生工傷但達不到工傷上報鑒定條件的,即按內部工傷事故處理,具體辦法:

  (1)工傷事故發生后,應當在24小時內,將個人申請、部門填寫員工工傷報告、醫療診治材料,一并上報人力資源部,逐級審批。

  (2)工傷較重的,可視情況給予工傷假,休息一周內的按出勤計發工資,超過一周的每天扣2分。

  (3)內部工傷在指定醫院就診的.,給予一次性全額報銷,屬非指定醫院的,就診費用自理。

  4、職工由于下列情況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違法;

  (2)自殺或自殘;

  (3)斗毆;

  (4)酗酒;

  (5)違反工作紀律或違犯操作規程

  5、本規定未盡事宜,一律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15

  1.目的

  為了控制工傷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規范工傷申報及費用報銷程序,并使工傷管理有依據可循,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紅塔仁恒紙業有限公司前山工廠及高欄工廠在職的每位員工。

  3.定義

  工傷是指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造成的職業病、負傷、致殘和死亡。

  4.職責

  4.1 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4.2 公司主管安全生產副總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監督和指導工傷管理工作。

  4.3各部門經理全面負責本部門的工傷管理工作。

  4.4各部門領導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傷事故率,并向人力資源部提供工傷認定及報銷所需相關材料。

  4.5人力資源部負責根據各部門提供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辦理工傷事故認定和鑒定手續,并按規定給予辦理工傷理賠報銷手續。

  4.6各部門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應控制并降低工傷事故率,積極配合公司人力資源部及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

  5.工傷事故認定范圍

  5.1依據《廣東省工傷管理條例》執行。

  6. 工傷治療及申報程序

  6.1工傷人員必須送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首次急診搶救可就近醫院。

  6.2部門相關負責人應在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立即按規定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詳見附件),并在24小時內送至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向社保工傷科申報。如部門或個人發生工傷事故拒報或瞞報,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公司不予承擔。并追究事故責任人瞞報責任。

  6.3 人力資源部及時向用人部門了解事故發生原因及傷亡情況,經審核后于接到工傷報告12小時內,或工傷事故發生48小時內向社保局電話申報。并于30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科書面申報工傷認定。

  6.4公司為部分員工購買的意外傷害險等商業險種,若員工發生意外事故時,員工或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在事發24小時內向公司財務部報告,并積極配合財務部辦理保險理賠等相關事宜。

  7.工傷認定材料

  7.1事故人身份證原件、首診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書。

  7.2 現場證人證明書及現場證人身份證原件、事故人考勤記錄、事故人勞動合同書原件。

  7.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7.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 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7.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7.6 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8、工傷事故報銷管理

  8.1人力資源部負責將工傷報銷材料提報工傷保險部門并且辦理相關工傷保險理賠手續。

  8.2凡本公司已參保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應承擔的部分費用,剩余部分費用由公司承擔(但社保不予認可的`費用由員工本人承擔)。

  8.3工傷醫藥費報銷后,因原工傷部位舊傷復發需要再次住院治療的,必須提供醫院證明交公司人力資源部,且由人力資源部向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并經審批同意,否則不予報銷醫藥費。

  9、傷殘鑒定及補助管理

  9.1購買社保的一次性傷殘補償金,依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9.2購買意外傷害險等其他商業險種的將有保險公司按傷殘程度計賠。

  9.3在工傷住院期間,保險公司理賠誤工費的。因凡是認定為工傷,無論有無購買工傷保險,員工在工傷醫療期內的工資都由用人單位按《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支付給員工。故已購買其他商業險種所理賠的誤工費不應再發放給工傷員工。

  9.4醫療補償標準及工資待遇,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病醫療終結鑒定標準》執行。

  9.4.3不能鑒定為工傷的,公司不承擔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由公司為其購買意外傷害險的,公司可以為其代辦理賠業務,醫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公司理賠。

  10.預防措施

  10.1各部門應采取積極的預防措施,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需定期組織的生產安全知識及規范操作知識培訓,使員工按照正確的操作流程作業。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參照《員工獎懲條例》處理):

  10.2.1有事故隱患,生產作業條件惡劣,拖延不改,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2違反安全制度或操作規程,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3因不正確穿帶勞動保護用品等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4發現有傷亡事故險情,不立即報告,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5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參照《員工獎懲條例》處理):

  10.3.1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

  10.3.2在事故調查中,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弄虛作假,嫁禍于人的。

  10.3.3事故發生后,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擴大的。

  10.3.4事故發生后,不吸取教訓,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10.3.5袒護、包庇事故責任人的。

  10.3.6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10.4對事故的有關責任者,應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具體按參照《員工獎懲條例》處理。

  11.附則

  11.1本規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制訂,修改或終止時亦同。

  11.2本規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16

  一、為保障員工在發生工傷后獲得醫療救治和職業康復,以解除員工的后顧之憂,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員工(不含公司給予辦理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人員)。

  二、員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遭致意外傷害的;

  5、從事維護公司利益活動的;

  6、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傷害的

  7、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員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1、因犯罪、違法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傷亡的;

  2、自殺或自殘的;打架斗毆導致傷亡的;

  3、醉酒導致傷亡的;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各單位工傷事故發生后,各人力資源專員必須在24小時內填寫《單位職工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報辦公室和安全生產部門,并在7日內將所需材料報齊。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工傷材料的單位,其工傷費用全部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以工資表形式扣除。情節嚴重的,在公司范圍內給予通報。

  五、建立工傷責任界定制度。發生的工傷事故,辦公室門都要配合有關部門調查鑒定,進行責任界定,以此確定公司與職工的分擔比例。

  六、工傷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按受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12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七、員工因工受傷期間待遇

  1、員工工傷醫療期間工資停發,改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為工傷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平均月工資收入,福利待遇照發。

  2、需住院治療的,交通費和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所在單位據實報銷。

  3、工傷醫療過程中治療非工傷疾病時,傷病費用不能混合報銷。

  4、由公司指派員工陪床,陪床期間工資及福利待遇照發;由受傷員工親屬(非本公司員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標準發給生活費。

  八、經醫療或勞動部門認定工傷治愈,原單位應安排適當的工作,并支付工資。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的,由所在單位發給降低部分70%的傷殘補助。

  九、因工傷所致而不能適應本公司安排的各項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規定的退休條件的,依據公司確認的本人實際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發給退職補助金,此后公司與其本人的一切關系隨即終止。

  十、員工因工致殘經鑒定為一至四級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出工作崗位,辦理內部退休手續,每人每月發給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員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發給1500元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執行;員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發給1000元喪葬費。

  十二、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因工傷殘人員,退休后因舊傷復發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標準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發生的工傷,應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如賠償金額低于工傷待遇標準,差額部分公司給予補齊。

  十四、員工工傷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員工的工傷管理有據可依,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按照國家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工傷處理程序

  第三條工傷處理程序

  (一)若發生工傷事故,應立即報告公司有關領導,并迅速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急救。

  (二)在24小時內由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做筆錄。

  (三)在24小時內向人力資源部報告事故經過,并于3日內向人力資源部部遞交事故書面報告、醫院方面有關醫療報告及材料。

  (四)根據事故有關書面記錄,安全生產管理委員召開會議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五)人力資源部匯總所有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醫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診斷證明、事故調查報告或事故通報、旁證材料、身份證、工卡等),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遞交至工傷保險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六)工傷保險部門在正式受理后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深圳市工傷認定書》,并對仍需要繼續治療的工傷職工開出《深圳市工傷員工醫療期告知書》,通知用人單位、員工或其親屬。對認定為工傷并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參保職工,工傷保險部門同時開出《深圳市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記帳通知書》和《深圳市工傷保險住院結帳單》,通知工傷約定醫院允許其記帳醫療(門診醫療費先墊付,醫療終結后到工傷保險部門核銷)。

  (七)受傷員工應當在醫療終結或傷殘程度(等級)鑒定(或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后三十日內將有關材料遞交人力資源部,到工傷保險管理機構辦理補償事宜。

  (八)對符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部門根據有關材料,通過電腦系統核算出該員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補償額。并將償付金額轉帳支付給受傷員工。

  第三章工傷處理

  第四條工傷人員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據情況派人在醫院護理受傷人員。

  (二)工傷人員在工傷期間的工資規定為: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放工傷津貼,工傷津貼的標準相當于員工本人受傷前1個月的工資,其它薪酬照發。

  第五條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產管理委員對工傷事故起因及潛在原因進行調查分析。

  (二)通過上述調查,提出應采取的糾正措施,以免類似的工傷事故重復發生。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18

  為了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臨時工,季節性用工,試用期內員工)。

  二、部門職責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1、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各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規章制度,督促檢查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管理部負責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即一級)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4、各部門負責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二級是指部門培訓,三級是指班組培訓)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5、辦公室負責工傷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傷費用審核工作。

  6、辦公室負責檢查和考核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并將安全工作業績納入績效考核內容。

  三、工傷事故處理流程

  1、事故發生后,受傷者所在班組及目擊者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者,保護現場并報告給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

  2、事故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主管安全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進行現場調查,由事故部門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并于48小時內報辦公室。

  3、發生事故要按“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查處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

  四、工傷的治療與休假

  1、辦公室根據現場調查結果、醫院出具證明,安全事故報告等資料,為員工辦理工傷休假事項。

  2、工傷假條由辦公室審查,未經事故部門負責人同意、辦公室審核,員工不享受工傷休假。

  3、員工工傷材料由辦公室統一存檔管理。

  4、員工工傷痊愈后,必須經過管理部、本部門安全培訓,方可再次上崗。

  五、工傷費用報銷

  1、員工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在工傷治療的同時也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并且工傷醫療費用和非工傷醫療費用不易劃分的,其全部醫療費用不予報銷;若只治療工傷疾病的,依員工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同,按不同比例報銷。

  2、員工工傷事故報銷原則:

  (1)由于員工未按操作規程操作等個人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70%,員工承擔30%的醫療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但工傷假期間不發工資。

  (2)由于企業機器設備失靈等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全部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工傷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但基本工資發放的時間最長為6個月。

  (3)員工延期休工傷假的`,須提交原醫療機構的醫生診斷證明,并經公司批準而確定,但批準的延期工傷假最長不超過30天。

  (4)工傷假時間從員工在醫院的治療期結束之日開始計算。

  3、員工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的員工是指臨時用工,季節工,未簽勞動合同及人事主管部門認定的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報銷工傷醫療費用的50%,工傷治愈后,公司視用人部門的意見,并經公司考核后,決定是否錄用。

  4、工傷治療費用由員工先行墊付,其工傷治療期間的醫療費,在醫療鑒定痊愈上班后,由部門內勤填報票據,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報辦公室審批,經總經理批準后到財務辦理手續。

  5、員工負傷的工傷醫療費用超過萬元的,超過部分員工自負。

  六、工傷責任處罰

  1、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負連帶責任。對于本部門的員工在一個工作月內,累計工傷事故達3起(包括3起)以上的,罰部門主要領導200元,有關責任人另行處理。

  2、由于管理部未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的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管理部處予50-100元的罰款。

  3、由于用人部門未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用人部門處予相應的罰款。

  即工傷在費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門罰款100元;費用在1000-5000元,罰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罰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罰款1000元,并在公司內通報批評。

  七、以上適用于員工負傷的情況,若員工在非工作時間發生的工傷事故或致殘、死亡,則參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執行。

  八、本辦法實施后,如有和以前公司在此方面的規定相抵觸的地方,則以本辦法為主。

  九、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19

  一、目的:

  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對象:

  適用于為公司工作的已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的員工,包括abc三類員工。

  三、工傷的認定

  1、工傷的認定: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h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的申報范圍

  a、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b、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c、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d、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e、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4、工傷認定負責部門:公司安全消防生產小組與辦公室人力資源組,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四、工傷的申報程序

  1、申報責任

  部門負責人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負責人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2、申報范圍:

  1)、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對公司已投保的員工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所涉及的范圍,包括員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傷害。

  3、申報內容:(詳見附表一)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齡;

  2)、事故(疾病)人家屬聯系方式及電話、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崗工作時間;

  4)、事故前的具體服務部門及工作性質;

  5)、事故發生時的具體崗位或具體位置;

  6)、上崗前是否受過該項工作的安全知識培訓;

  7)、是否有從事該項工作的國家承認的操作證;

  8)、工傷的傷勢程度的初步估計;

  9)、是否已住院、醫院名稱及地址。

  4、受理部門及責任:

  辦公室人力資源組是本辦法規定的受理部門,受理責任執行首問責任制,即辦公室人力資源組的任何一個人在首先接到工傷安全事故申報時,為第一責任受理人,必須立即進行登記、報告和施救組織;同時負責對保險公司報告并進行理賠。

  報告對象是“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組長或副組長;

  因推諉受理或受理后瞞報、緩報而導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責任受理人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與處理:

  1、公司的“安全消防生產小組”負責每起工傷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傷安全事故分析報告表(表格詳見附表三),并在事故出現后一個工作日內將分析報告表轉交給辦公室人力資源組予以執行。

  2、分析報告必須由以下內容組成:

  1)、事故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服務部門、具體崗位和到崗時間;

  2)、事故的具體經過;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責任的初步認定及理由;

  5)、小組的處理意見;

  6)、事后的整改與預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醫療補償標準: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組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按分別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

  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

  承擔100%的治療費用及因治療而發生的交通費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資

  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2個月

  承擔100%的治療、住院費用及因治療而發生的交通費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2個月—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享受80%的基本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費用,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并參照有關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

  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間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或承擔20-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享受80%的基本工資

  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資

  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資

  60天以上不計,并解除勞動關系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不計,或承擔20-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

  享受80%的基本工資

  2—6個月享受60%的基本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并解除勞動合同。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60%)的搶救費用,并參照市社保局有關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注: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七、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及規定:

  1、工傷安全事故的處理:

  1)、所有的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因公致傷的先予以處理。

  2)、處理原則是盡快安撫和救治傷者,預防類似事件再發生。

  3)、工傷安全事故事后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a按個人的責任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醫療費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c凡過失所致的公司損失超過1萬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4)、對事故部門主管的處理:

  a部門各級主管對本部門的每起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所屬員工凡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對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處罰200元;

  c如果所屬員工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對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崗試用并罰款500元處理;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八、工傷醫療費用的報銷:

  1、申請報銷時必須準備以下資料準備:

  1)、工傷事故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

  3)、本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報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與安全事故還需出具交通部門或公安部門的報告.)

  4)、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5)、病歷;

  6)、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7)、費用結算明細表;

  2、報銷額度的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或設備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將全額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和事故當事人雙方對工傷事故均有責任的,公司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3)、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事故當事人自己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原則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當事人自行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4)、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只承擔相關治療、住院、交通、搶救等費用在保險理賠后的余額的20-70%,對由當事人造成的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5)、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并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為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

  6)、工傷爭議:當因判斷是否為工傷事故而出現爭議,并在公司內部進行協調后無效時,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可向勞動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仍不服從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請訴訟。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20

  1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修造生產經營過程中工傷事故的預防和管理工作,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業。

  本規定中職工工傷認定主要是指企業合同制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傷害事故的認定工作,臨時工可參照執行。

  3定義

  3.1工傷:是指職工在本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工傷認定:是指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4管理職責

  4.1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負責將集團各部門及下屬各企業職工工傷情況和相關資料上報集團相應部門。

  4.2各企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將本企業職工的工傷情況及相關資料按照事故上報程序要求上報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

  5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5.1職工在下列情況下負傷、致殘或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5.1.1從事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工作。

  5.1.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革新工作的。

  5.1.3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5.1.4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符合國家認定的職業病的。

  5.1.5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傷害的,或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5.1.6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5.1.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在復員轉業后舊傷復發的。

  5.1.8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5.1.10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5.2.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5.2.2自殺或自殘的。

  5.2.3醉酒導致傷亡的`。

  5.3集團各部門及所屬各企業向中遠船務安全環境監督部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5.3.1職工所在部門或企業的工傷報告。

  5.3.2工傷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于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應由本單位醫生開具傷、病情診斷書);

  5.3.3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或因搶險救災發生意外事故失蹤的,應根據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門宣告的死亡結論認定工傷。

  5.4工傷上報程序

  5.4.1職工發生工傷后,應立即報告到所屬部門和各企業安全環境監督部門,職工應保留各種醫療診斷記錄。

  5.4.2企業安全環境監督部應按事故上報程序要求報告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由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負責向集團總公司相應部門匯報。

  5.4.3企業應及時上報各種醫療診斷證明,必要時由集團安全環境監督部臨時組成工傷鑒定小組進行醫療鑒定。

  5.5對于遲報和漏報的工傷事故,各企業必須隨月度報表附上事故報告、遲報和漏報的有關說明,將原因說明清楚并由主管領導簽字。

  5.6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沒有按規定時間上報或隱瞞不報,最后事后補報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屬受傷者本人責任的,企業和集團有權利要求責任人承擔隱瞞不報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6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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