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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死因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死因管理制度1
居民死亡報告和死亡原因統計工作是通過持續、系統地收集人群死亡資料,并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變化趨勢和規律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死亡資料分析產生的期望壽命、孕產婦死亡率和嬰幼兒死亡率等健康指標和死因統計信息是反映國家和地區社會經濟水平和文化發展狀況的重要的科學指標,為國家制定社會經濟發展政策、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衛生政策提供科學的依據,同時也是醫學、人口學、社會學等科學研究的基礎信息。
居民死亡登記采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以下簡稱《死亡證》)和《居民死因推斷書》(以下簡稱《推斷書》)對死亡原因進行記錄,其中《死亡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醫療文書,這為政府進行人口和戶籍管理提供客觀依據,也是實現人口管理文明和法制化的重要內容。
為了加強死亡報告與死亡原因統計工作的規范化管理,提高死亡報告工作質量,同時,為了及時準確地發現診斷不明的死亡病例,為傳染病和新發傳染病監測和預警提供基線數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衛生部、公安部和民政部《關于使用〈出生醫學證明書〉、〈死亡醫學證明書〉和加強死因統計工作的通知》、《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監測實施方案(試行)〉〈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死亡病例監測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衛生部《全國疾病控制調查制度》、《全國婦幼保健調查制度》、衛生部《全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規范》、《全國疾病監測系統死因監測工作規范(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特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淄博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死因登記網絡報告工作。
一、死因登記信息報告和管理
(一)信息收集
1、報告對象
發生在轄區內的所有死亡個案均為死因登記報告的對象,包括在轄區內死亡的戶籍和非戶籍中國居民,以及港、澳、臺同胞和外籍公民。
2、報告單位和報告人
(1)報告單位: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均為死因信息報告的責任單位。
(2)報告人:
1)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均為死亡信息的報告人。
2)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醫療衛生人員方可填報《死亡醫學證明書》。
3、死亡個案的填報
(1)醫療衛生機構死亡個案
凡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的死亡個案(包括到達醫院時已死亡,院前急救過程中死亡、院內診療過程中死亡),均應由診治醫生作出診斷并逐項認真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須將死者生前的癥狀、體征、主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診治經過記錄在《死亡醫學證明書》上的調查記錄欄內。
(2)家庭或其他場所死亡個案
在家中或其他場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醫(社區醫生),將死亡信息定期報告至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防保醫生,根據死者家屬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體征和/或醫學診斷,對其死因進行推斷,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
(3)涉法死亡個案
凡需公安司法部門介入的死亡個案,由公安司法部門判定死亡性質并出具死亡證明,轄區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該地區地段預防保健工作的醫生根據死亡證明填報《死亡醫學證明書》。
4、報告內容
(1)《死亡醫學證明書》(見附表1)填寫項目包括:
1)一般項目:姓名、性別、民族、主要職業及工種(盡可能同時填寫職業和主要從事工作,如:車工、鉗工、紡織工、門衛等)、身份證號、戶口地址(應按身份證或戶口本上登記的填寫完整)、現住址(應填寫具體的門牌號)、生前工作單位(應填寫死前最后的或工作時間較長的單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按公歷填寫)、實足年齡(按周歲計算,不滿1周歲的按月日計算,不滿1日的按小時、分鐘計算)、婚姻情況、文化程度、死亡地點、疾病最高診斷單位及診斷依據、可以聯系的家屬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單位(包括聯系電話,要填寫詳細)。
2)與死亡有關的疾病診斷項目:醫生應結合死者生前有關疾病或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然后按照其導致死亡的順序(直接死因、間接死因、根本死因)分別填寫在《死亡證》的第Ⅰ部分,其他重要醫學情況填寫在第Ⅱ部分。對于到達醫院時已死亡、院前急救過程中死亡等情況,醫生應通過家屬或知情人提供的情況進行死因推斷,家屬或知情人提供的情況應填寫在《死亡證》或《推斷書》背面的調查記錄中,而推斷后的死因應填寫在《推斷書》的疾病診斷項目中。
3)對于縣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發生的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醫生要按照《全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監測實施方案(試行)》的要求,在《死亡證》背面的調查記錄一欄填寫病人的癥狀、體征;如果是呼吸系統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須填寫體溫是否超過38℃,是否有咳嗽、呼吸困難、抗生素治療無效及肺炎或SARS的影像學特征,以及白細胞是否正常。
4)其他項目:住院號、醫師簽名(由填寫《死亡證》的醫生簽字)、單位蓋章(由填《死亡證》的醫生所在單位蓋章)、填報日期(一般應是死者死亡當日或隨后幾日填報,如果填報日期與死亡日期相距較遠,則應給予文字說明)。
(2)5歲以下兒童死因登記報告副卡5歲以下兒童死亡個案除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外,還應填寫5歲以下兒童死因登記報告副卡(見附表2),副卡內容主要包括:《死亡醫學證明書》編號、出生信息登記卡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兒童免疫接種卡號、兒童姓名、父親姓名、母親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體重、孕周、出生地點、死亡日期、死亡年齡、死亡診斷、死亡地點、診斷級別和死因診斷依據等。
(3)孕產婦死因登記報告副卡
孕產婦死亡個案除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外,還應填寫孕產婦死因登記報告副卡(見附表3),副卡內容主要包括:《死亡醫學證明書》編號、姓名、年齡、死亡時間、孕產次、人工流產(引產)次、末次月經、分娩時間、分娩地點、死亡地點、分娩方式、新法接生、致死的主要疾病診斷、死因診斷依據等。
5、填報要求
(1)《死亡醫學證明書》共分四聯:第一聯由出證單位保存,用于網絡報告。第二聯由出證單位定期寄送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保存。如出證單位無網絡報告條件,則當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使用第二聯進行網絡代報。第三、四聯由死者家屬交給戶籍管理部門,其中第三聯為戶籍管理部門注銷戶口憑據,由戶籍管理部門保存。第四聯由戶籍管理部門加蓋印鑒,交死者家屬作為殯葬火化憑據,由殯葬管理部門保存。《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填寫要求使用藍色或黑色簽字筆,內容完整、準確,字跡清楚,填報人簽名,單位蓋章。
(2)孕產婦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個案除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外,還必須填寫孕產婦或5歲以下兒童死因登記報告副卡。
(3)《死亡證》由市衛生局統一印制,市疾控中心負責管理發放,向縣(區)疾控機構提供。各縣(區)疾控機構定期定量向轄區內醫療機構提供《死亡證》,各級收發單位要做好編號登記工作。
(二)網絡報告
1、死因信息報告方式
《死亡醫學證明書》及副卡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平臺上的《全國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系統》進行網絡直報。
2、報告程序、時限
(1)區縣及以上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指定專人每天收集本院內《死亡醫學證明書》及副卡,并由病案室或防保科在7天內完成對卡片的審核和網絡報告。網絡填報時,需要將《死亡醫學證明書》死因鏈、調查記錄等原始信息如實錄入,并進行根本死因確定及編碼。
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醫療機構,在7天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傳真、郵寄)將填寫完整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及副卡寄送屬地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到報告卡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代為完成網絡報告。
發現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監測實施方案(試行)〉〈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死亡病例監測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中所規定的報告程序和要求進行報告。
(2)區縣以下醫療機構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防保醫生將收集到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在30天內完成審核,并通過網絡進行報告,網絡填報時,需要將《死亡醫學證明書》死因鏈、調查記錄等原始信息如實錄入。
沒有條件實行網絡報告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在填寫和審核《死亡醫學證明書》后向屬地的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出。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到《死亡醫學證明書》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代為完成網絡報告。
(3)其他醫療衛生機構
其他系統(軍隊、司法、農墾等)的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本規定進行死因登記報告。
(三)信息管理
1、死亡信息的審核
醫療機構的死亡報告管理人員應對收到的《死亡醫學證明書》進行錯項、漏項、邏輯錯誤等檢查,對有疑問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必須及時向診治(填寫)醫生進行核實。
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死亡報告管理人員每個工作日需上網對轄區內報出的死亡信息進行審核,發現填寫不合格者應注明具體審核意見,并反饋、督促報告單位核實、糾正。
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縣級以下醫療機構報告的死亡病例的根本死因確定和死因編碼,具備條件的縣級以下醫療機構也可承擔根本死因確定和死因編碼工作。區縣婦幼保健機構死亡報告管理人員每個工作日需上網對轄區內報出的孕產婦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信息進行審核,對有疑問的報告信息及時反饋報告單位或向報告人核實。
對于核實無誤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及副卡,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應于7天內通過網絡對報告的死亡信息進行審核確認。
2、死亡信息的訂正
對已審核確認的報告信息,如發生報告死亡病例死因診斷變更或填卡、編碼錯誤時,應由填報單位及時報告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由后者負責訂正。
孕產婦及5歲以下兒童死亡個案,應由屬地的婦幼機構對報告的病例進行追蹤調查,發現《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副卡信息有誤時,應及時做出訂正。
3、死亡信息的補報
各級疾控、婦幼和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定期與公安、殯葬、計生等部門核對死亡資料,發現漏報及時補報。村醫(社區醫生)定期了解轄區內死亡情況,發現漏報及時補報。
4、死亡信息的查重
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醫療機構每周對報告信息進行查重,對重復報告信息確認后刪除。
(四)資料保存與管理
1、報告單位和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妥善保存死因登記信息原始資料,填報的《死亡醫學證明書》由錄入單位和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檔案管理要求長期保存。
2、報告單位和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定期下載個案數據和儲存本單位網絡上報的原始數據庫,并采取有效方式進行數據的長期備份。
3、死亡統計資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關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公布。
4、對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應由申請人按有關行政審批程序進行審批,申請書應明確信息的用途、范圍、時段和類別。
二、信息的分析和利用
(一)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死因登記報告信息
各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相關部門應對所屬區縣及以上醫療機構死因登記報告數據進行動態分析,發現某些疾病死亡水平異常波動時應及時向上級機構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責任報告單位或報告人進行反饋。
(二)全人群死因登記報告信息
各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相關部門應對監測點死因登記報告信息和其它全人群死因登記報告信息定期進行匯總、分析,并編寫死因分析報告,報上級機構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三、信息系統管理
(一)支持性環境
1、行政支持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本著“多部門參與,歸口管理,統一協調”的工作策略,在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協調財政、民政、公安、司法、統計等相關部門,制定相關政策,形成死因登記信息報告工作良性運轉和可持續發展的工作機制。
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定期對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死因登記信息的報告和管理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與評估。
2、制度建設
強化規范意識和管理意識,各地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現有死亡病例網絡報告和管理方面的文件和規范,落實相關部門職能和管理制度,明確各級各類人員的工作職責。
3、技術培訓
各報告單位應按照死亡病例網絡報告、管理、監測、分析、預測、預警等疾病預防控制的客觀需求,加強人才培養和技術培訓工作,提高死因登記報告工作人員的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
4、經費支持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加強對衛生行政部門的匯報,爭取管理部門對網絡直報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網絡直報硬件設備購置、升級、維修維護經費以及互聯網接入租用費的持續性投入,保證國家或省、市統一安排的漏報調查和其他專項調查、常規培訓等經費。
(二)用戶與權限管理
《全國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系統》的用戶和權限管理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系統管理員統一負責。
1、用戶管理的原則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設有專門的系統管理員負責用戶的管理與權限分配。
用戶管理采用分級管理的方式,每級系統管理員創建、管理本級的用戶賬號和下級系統管理員賬號,按業務管理規定分配權限。條件不具備的地方,縣(區)級的用戶賬號也可由市級系統管理員代為管理。醫療衛生機構賬號由所在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系統管理員管理。
2、各級用戶的申請
各級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可到屬地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領取《〈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系統用戶申請表〉用戶申請(變更)表》(以下簡稱《用戶申請表》)(見附表4),或在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網站上下載空白申請表,并按要求填寫,經業務歸口管理部門簽批加蓋單位公章后,送交屬地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系統管理員開設用戶賬號。也可由區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統一辦理屬地醫療衛生機構的用戶賬號。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機構業務科室用戶的申請可到本單位相關部門領取《用戶申請表》,也可自行下載空白申請表,并按要求填寫,經業務歸口管理部門簽批加蓋單位公章后,送交本單位系統管理員開設用戶賬號。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它機構如需進行信息查詢,可到同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領取《用戶申請表》,也可自行下載空白申請表,并按要求填寫,經同級衛生行政業務歸口管理部門簽批加蓋單位公章后,送交屬地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系統管理員開設用戶賬號。
3、權限管理的原則
用戶的權限分配應以保障數據直報安全、準確、高效為原則。
(三)安全管理
1、系統安全
用戶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單位規章制度。
用戶必須按照本規范要求對系統進行操作,盡量做到專人、專機運行使用本系統,嚴禁使用公共場所(如網吧)的計算機登錄《全國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系統》。
用戶應在運行本系統的計算機上安裝殺毒軟件、防火墻,定期殺毒;禁止在運行本系統的計算機上安裝、運行含有病毒、惡意代碼、木馬的程序或運行黑客程序及進行黑客操作。
《全國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系統》分正式系統和測試系統。所有正式報告數據必須在正式系統中報告,測試系統僅供培訓學習和測試使用。
登錄用戶需經培訓考核合格,由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系統管理員嚴格管理,具備正式系統使用權限的用戶才可以使用測試系統。
2、賬號安全
用戶的賬號密碼應由8位以上的數字與英文字母組成,每月至少更改一次。
用戶如發現賬號信息泄露,須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最長不超過24小時)通知本級系統管理員,各級醫療機構通知本單位所在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系統管理員。系統管理員在查明情況前,應暫停該用戶的使用權限,并同時對該賬號所報數據進行核查。待確認沒有造成對報告數據的破壞后,修改密碼,恢復該賬號的報告權限,同時進行書面記錄。
用戶調離崗位時,應及時向系統管理員報告,待原賬號信息修改后,方可繼續使用。
(四)數據共享與交換
1、數據共享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定期將系統產生的歷史死因數據移交數據共享平臺,供相關部門查詢利用。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及時將本轄區內報告數據的分析結果上傳至《全國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系統》中“信息反饋”模塊,保證信息反饋的有效與及時。
2、數據交換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按照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的數據交換標準,在經過認證授權的區域進行死因監測信息系統與《全國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系統》之間的數據交換。
(五)數據關聯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配合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全國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系統》與醫院信息管理系統(HIS系統)關聯工作,在標準制定、方法研究等工作中給與配合與支持。
四、考核與評估
(一)考核方式
一般采取網絡報告資料考評與現場考評相結合的方式,分為市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本轄區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內部的考核評估等。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每年考評兩次,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轄區全部報告單位的考評至少半年一次,醫療機構內部至少每季度考評一次。所有考評均需有書面記錄。
(二)考核內容
主要包括組織管理、網絡建設、培訓情況、報告質量、資料分析與利用等綜合評價指標。
(三)評價指標
評價指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組織管理:包括制度建設與落實、經費保障、機構建設、崗位職責、人員配備及穩定性等。
2、網絡建設:包括硬件設備、網絡報告覆蓋率、直報賬戶的管理等。
3、人員培訓:包括培訓次數、培訓人數、培訓記錄等。
4、報告質量:包括卡片填寫質量、報告及時性、審核率和審核及時性、死因準確性、死亡漏報情況等。
5、資料分析與利用:包括分析報告質量,數據質量分析頻次等。
五、制度保障
為確保工作質量,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如下管理制度:
1、建立例會制度,定期開展工作交流。縣(區)疾控機構應每月定期召集轄區各醫院、街道醫院或鄉鎮醫院責任醫務人員,討論死亡報告的相關事宜。各醫院應定期召開死亡報告討論會,提高《死亡證》的填報質量。市疾控中心應建立例會制度。每年召集下級單位進行工作研討或統計會審。
2、建立死因登記報告管理制度,規范醫療保健機構內部死亡信息的.收集和報告,明確工作流程。各級醫療機構應建立健全死亡報告管理制度,完善填報流程,將此項工作納入醫院綜合考核內容。明確相關科室職責,由專人負責全院的《死亡證》的收集、整理、核查、蓋章及編碼工作,并進行臺帳登記,建立《死亡登記冊》
3、建立對死亡信息核實制度。重點加強對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的核實調查,提高死因推斷準確性。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防保科負責死亡報告的醫生,對上級認為填報不清等需要核實的個案,需查閱原始資料,15或入戶調查。
區縣疾控機構要及時審核轄區內醫院上報的《死亡證》第二聯;對無法編碼的《死亡證》進行復查,住院死亡以醫院病歷為依據;急診死亡及來院時已死亡、無診療記錄或病史不詳的個案,要進行入戶調查。
4、建立死亡信息補充報告制度,定期與戶籍管理部門、殯葬管理部門、婦幼管理部門核對數據,及時進行查漏補報。
5、建立檔案管理制度,規范死因信息的檔案管理。建立死亡信息(包括原始記錄、死亡登記冊、各種報表和計算機數據庫)管理制度。縣(區)疾控機構要安排專人對資料進行管理。原始資料須長期保存,錄入后的數據應使用有效方式備份保存。
6、建立培訓工作制度,確保死因登記報告業務的正常延續。各級疾控機構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轄區內從事死因監測工作的專業人員進行相關技術方案、流行病學與衛生統計學、國際疾病分類標準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滿足工作隊伍的專業需要,保證工作質量。
區縣疾控機構每年對轄區內醫療機構的死因報告專管員、臨床醫生、基層醫生和防保醫生有針對性地進行業務知識培訓。著重加強各級醫院醫生,尤其是基層醫生的培訓,培訓內容應側重于出生死亡信息的收集和根本死因的確定。死因編碼人員以及各級疾控機構從事死因監測工作的其他人員應經國家或省級培訓,考核合格者實行注冊登記。
7、建立定期考核評比通報制度,加強死因登記報告工作的質量控制。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定期組織開展轄區內死因監測工作考核,并納入單位考核內容,完善獎懲機制。
市疾控機構定期(每年2次)對下級單位死亡報告與統計工作進行檢查、評估。檢查、評估結果以簡報形式上報和反饋。
區縣疾控機構定期(每年4次)對轄區內開具《死亡證》的單位的死亡登記報告工作進行督導、檢查,記錄檢查情況,定期進行通報,完善獎懲機制。
六、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組織領導下,協調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計生、統計等相關部門,爭取開展工作所需要的經費、政策及相關工作環境與條件。各級疾控機構是死亡報告與死因統計工作的技術管理部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是死亡報告和死因統計工作的業務執行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該項工作。
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有關部門與機構在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市級疾控機構
設立專門崗位,對區縣疾控機構的死因監測工作進行日常管理、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定期進行質控和評價。
(1)組織和指導各區縣按照國家統一的工作規范和本省(區、17市)工作要求開展死因監測工作;
(2)對區縣疾控機構開展的死亡報告工作進行日常管理,督促死因監測數據的及時上報;
(3)制定轄區死因監測工作人員培訓計劃,組織開展相應的技術培訓;
(4)落實國家和省(區、市)死因監測工作各類方案要求,協助省級疾控機構組織開展漏報調查和其他質控與評價,充分發揮在省和縣之間信息溝通與交流的橋梁功能。
2、區縣疾控機構
設立專門崗位,落實全國疾病監測點死因監測工作。負責信息的收集、匯總、審核、編碼、錄入、整理、分析和網絡上報,組織各類培訓,對醫院死亡報告工作進行督導、質控和考核,開展內部質控和評價。具體任務為:
(1)組織和指導轄區內各級醫療機構開展死亡登記和報告;
(2)負責收集轄區內醫療機構的死亡病例報告,負責審核、整理、編碼、錄入、轉卡、分析,并按本規范統計要求按時編制各類統計報表上報;
(3)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各種死因原始資料、統計資料等相關資料進行管理與保存;
(4)開展死因核實,組織實施漏報調查;
(5)定期對臨床、防保等各類有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技術指導;
18(6)定期與當地公安、民政、婦幼和計生部門核對死亡信息,及時做好補報工作。
(7)對轄區死亡報告工作進行督導、質控和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撰寫工作通報,及時反映評估結果。
(8)做好本地區人口死亡數據的統計分析,為當地社會發展和衛生政策的制定提供信息支持。
(二)婦幼保健機構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應負責本轄區內的孕產婦和5歲以下兒童的死亡病例信息管理。具有臨床診療功能的機構還應負責死亡病例報告的相關職責。
(三)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1、區縣及以上醫療機構
(1)認真執行本規范與相關方案,建立健全本單位死因登記信息管理制度。
(2)及時、準確、完整地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指定專門的部門或人員審核并按程序完成網絡上報。
(3)做好《死亡醫學證明書》的日常管理與原始憑證保存。
(4)參加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召開的例會和培訓,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
(5)協助疾病預防控制與婦幼保健機構開展死因登記信息的質量控制和相關調查。
2、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19(1)對轄區內需要進行調查的死亡個案進行入戶調查,填報《死亡醫學證明書》。
(2)指定專門的部門及人員負責網絡報告。
(3)參加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召開的例會和培訓,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
(4)開展多種形式的質量控制,對轄區內死亡報告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定期檢查所管轄村醫(社區醫生)的工作質量。
(5)做好《死亡醫學證明書》的日常管理與原始憑證保存。
(6)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定期與公安、民政等管理部門核對出生、死亡資料,發現漏報和錯報,應及時組織進行入戶調查,并及時按程序補報和訂正。
3、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
收集轄區內死亡個案信息,上報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并協助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防保醫生進行入戶調查與核實。
七、質量控制
(一)市級疾控機構
1、每年至少召開1次工作會議和技術培訓會議。
2、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市的死亡監測數據的審核和分析,同時上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并反饋各監測點疾控機構。
3、每年抽查核對各區縣《死亡證》填寫質量和ICD—10編碼質20量,要求轄區內監測點錄入的《死亡證》項目填寫錯誤或不完整、死因填寫不規范或邏輯錯誤者的比例不超過5%,ICD—10編碼錯誤的比例不超過5%。對報告質量不符合要求者,應進行通報批評,并及時查找原因,采取改進措施,必要時組織對監測點工作人員的培訓和重點地區現場督導工作,并將情況及時上報省疾控中心慢病所。
4、負責日常技術指導,定期赴現場督導,檢查疾病監測點死因監測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死因監測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市疾控機構每年對各區縣現場督導覆蓋率應為100%。
(二)區縣疾控機構
1、組織對轄區內責任報告單位和報告人員的死因監測工作進行督導、質控和培訓(含以會代訓),每季度一次,督導、質控和培訓情況定期上報市級疾控機構。
2、負責對收到的《死亡證》進行認真審核和錄入,錄入的《死亡證》項目填寫錯誤或不完整、死因填寫不規范或邏輯錯誤者的比例城市不超過5%,農村不超過8%;ICD—10編碼錯誤的比例不超過5%。對報告質量不符合要求者,應及時組織調查核實,進行補充或更正,并及時查找原因,采取改進措施。
3、定期與當地公安、民政部門和婦幼保健機構核對死亡信息,監測點報告的死亡數、嬰兒死亡數一般不應少于公安部門、民政部門和婦幼保健機構的報告數字。如發現數字不符,尤其是監測點報告的死亡數、嬰兒死亡數少于公安部門、民政部門或婦幼保21健機構的報告數字時,應及時查找原因,并做好補報工作。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組織、實施并協調危重嬰兒足歲結局追蹤工作。
4、死因監測資料中,死因分類為診斷不明及其他原因的死亡個案占全部死亡個案的比例城市監測點不超過5%,農村監測點不超過8%。如超出該指標,應及時組織補充調查,核實死亡原因。同時應組織對責任報告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5、每年開展居民死亡漏報調查工作。
(三)各級醫療機構
1、《死亡證》上報數量與本醫院開具的《死亡證》數量應相符,符合率應為100%。醫療機構死亡病例的漏報率應在5%以下。
2、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應按照本規范要求填寫,字跡應工整,易于辨認,項目填寫應正確和完整,死者的性別、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主要致死原因(不明原因死亡的應填寫主要病史和癥狀體征)、診斷依據必須填寫,卡片項目填寫完整率應高于95%,項目填寫錯誤率應小于5%。
3、醫療機構對于不合格的《死亡證》應重新核實并按照要求填寫;《死亡證》中的主要變量邏輯關系應成立。
4、醫療機構應根據《死亡證》正確判斷根本死亡原因。5、按時參加當地疾控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及例會;每年對院內相關人員和新上崗人員進行培訓。
6、建立健全醫院死亡登記報告管理制度,定期開展自查。7、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轄區內發生的在家死22亡的個案進行入戶調查,入戶率應達95%以上。
八、考核與評價
(一)考核頻度
1、市疾控機構每年應組織兩次對區縣全面的工作考核,覆蓋面100%。
2、各區縣疾控機構每年應對轄區內承擔死因監測工作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的工作考核四次,覆蓋面100%。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1、疾病監測組織管理工作(以正式文件或其他書面材料為準)。
(1)各區縣疾控機構及醫療機構有無管理組織:有一名業務領導抓此項工作,至少有1名專職人員;
(2)有無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有計劃、總結、督導及自查記錄;
(3)監測資料管理情況:資料管理要求檔案化,對各種死因原始資料、統計資料要求分類并按順序有專柜管理;
(4)有無定期的例會和培訓記錄;
(5)與相關機構協調工作完成情況。
2、各區縣疾控機構各類數據庫、報表上報質量和及時率。
3、數據質量控制:卡片填報的完整率、規范率、卡片與病史符合率、錄入符合率、死亡原因錯誤判斷率、報告不明原因死亡比例、死亡報告總數與其他來源符合情況、報告死亡率和嬰兒死23亡率、死亡漏報率等。
4、數據分析:監測點死因監測數據分析完成情況。
5、死因監測數據庫維護:包括數據更正情況和保存情況。
九、附表
附表1: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
附表2:孕產婦死亡登記副卡附表3:附表4: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系統用戶申請表
5歲以下兒童死亡登記副卡
死因管理制度2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監測實施方案(試行)》、《全國死因登記信息網絡報告工作規范試行)》等法律法規及文件,做好死亡病例監測網絡直報工作,特制定死亡信息報告管理制度如下:
例會制度
1、組織本單位死亡病例報告人員、網絡直報人員和村醫每季度召開一次死因監測工作會議,主要內容為死亡信息的收集、報告、存在問題、任務指標完成情況等。
2、要高度重視死因監測工作質量,每月組織召開一次死亡報告質量討論會,使《死亡病例報告卡》、《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填寫規范、符合要求,死因鏈命名準確,使死亡報告工作得到不斷的完善。
3、安排專業人員參加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的死因監測工作會議,了解存在的問題并給予技術上的指導和協調。
4、每次例會均完整的會議記錄。
死因登記報告管理制度
1、發現轄區內有死亡病例后,須填報《死亡病例報告卡》。
2、接到《死亡病例報告卡》后,在死亡登記本上進行登記,并展開對死亡信息的核實,信息無誤后由具有執業醫師證的.臨床醫生填報《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死亡醫學證明書填寫規范、全面,死因鏈命名準確。對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調查記錄〉一欄填寫死亡病例的癥狀、體征。
3、在進行網絡直報前,死因報告管理人員組織有關人員對死亡病例信息進行調查核實,死亡信息核實無誤后在死亡證明書上加蓋公章。
4、網絡直報人員在開具死亡證明書后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網絡直報工作。在進行直報時要認真輸入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死亡信息等,輸入項目要全面、準確,不得有漏填項。
5、輸入完成后做好原始《死亡病例報告卡》和《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保存與管理。
死亡信息核實制度
1、建立死亡信息核實制度,對死因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要認真核實調查,提高死因推斷的準確性。
2、安排專人及時收集轄區內的死亡信息,對有疑問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及時向填報醫生進行核實。
3、負責死亡報告工作人員,對死亡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需核實調查或入戶調查,并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及網絡報告卡中填寫調查記錄。
檔案管理制度
1、安排專人妥善保存死因登記信息原始資料(包括原始記錄、死亡登記冊、各種報表和個案數據),填報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和《死亡病例報告卡》
2、下載年度報告死亡個案數據和儲存本單位網絡上報的原始數據庫,并采取移動存儲或光盤刻錄等有效方式進行數據的長期備份,確保報告信息數據安全。
3、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于死亡統計、信息分析的資料統一管理,不得擅自公布。
4、對于其他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應由申請人按有關行政審批程序進行審批,申請書應明確信息的用途、范圍、時段和類別。
培訓工作制度
1、每半年組織對本單位死因報告人員、臨床醫生和村醫進行培訓一次。
2、培訓內容為死亡信息的收集、報告、《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和《死亡病例報告卡》的正確填寫及死因鏈命名、根本死因的確定。
3、每年派出死因管理工作人員參加上級相關知識的培訓。
4、每次培訓完成后均有完整、規范的培訓記錄。
死亡病例查漏制度
1、醫院定期與當地派出所、計生、民政等部門核對死亡資料,發現漏報及時補報。
2、定期了解本單位內死亡情況,發現漏報及時補報。
3、通過多種渠道了解轄區內居民死亡情況,發現漏報及時補報。
4、每次查漏都要做好死亡病例查漏記錄。
死亡病例網絡直報管理制度
1、鄉鎮以上醫療機構為死因信息網絡報告的責任單位,對《死亡醫學證明書》及副卡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平臺上的《全國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系統》進行網絡直報。
2、死因監測管理人員收到《醫學死亡證明書》后應逐項認真審核,如發現有錯項、漏項、邏輯錯誤等問題,立即向報告人進行核實、補充或訂正,必要時對死亡病例進行實地調查核實,采集病史。
3、死因網絡直報人員,收到《醫學死亡證明書》后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網絡直報。
4、在進行網絡直報時要認真填寫基本信息:姓名、性別、民族、戶口所在地、常住地址、主要職業、婚姻狀況、文化程度、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直接導致死亡的原因或情況、根本死亡原因、最高診斷單位、最高診斷依據、填卡醫生、填卡日期等信息。對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打開“調查記錄”欄,填寫病人生前癥狀、體征、主要輔助檢查結果及診治經過等。
5、網絡直報人員應保障網絡直保系統有關設備和運行環境的安全,保障計算機功能正常發揮。經常檢查直報系統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網絡直報人員應對網絡直報系統的帳戶、密碼等資料妥善保管,密碼每月至少更改一次,一般應在8位以上,應有數字與英文字母組合,并嚴格保密。
死亡病例自查與獎懲制度
1、各醫療衛生機構死因監測人員、臨床醫生、村醫為死亡病例報告責任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漏報、緩報、瞞報死亡病例。
2、建立死亡病例登記本、自查登記本和工作日志,單位及科室負責人每月自查一次,死亡病例報告管理領導小組每季度自查一次,自查情況要有完整自查記錄。
3、對查出有漏報、緩報、瞞報死亡病例要責成有關人員立即進行補報。
4、對查出的漏報、緩報、瞞報死亡病例要查找原因,追究責任,并按質控細則予以經濟處罰,觸犯法律的承擔法律責任。
5、對實習、進修和新參加工作的醫務人員進行死亡病例報告的崗位培訓。
6、對死亡病例報告有突出成績的人員予以獎懲和表彰。
死因管理制度3
例會制度
1、組織本轄區村醫(個體醫),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死因監測工作會議,主要內容為死亡信息的收集、報告等,并對入戶調查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及時解決。
2、各村衛生所、個體診所要高度重視死因監測工作,每季度組織召開死亡報告討論會,對存在的問題要盡快解決,使《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填寫得到不斷的完善。
3、公共衛生服務站安排人員參加各村委衛生所的死因監測工作會議,了解存在的問題并給予技術上的指導和協調。
死因登記報告管理制度
1、成立死因監測管理領導小組,專人負責轄區死亡信息的收集、整理、核查、登記及網絡報告工作等。
2、明確死因登記報告工作流程,按要求填報《死亡醫學證明書》并實行網絡報告:鄉、鎮級以下醫療機構30天內完成報告(原始信息如實錄入、網絡報告包括查重、補報)鎮衛生院在7天內通過網絡審核確認,并進行死因信息的審核、訂正。
3、對收集的死亡信息進行臺帳登記,建立死亡登記冊。
4、每月10日前將上月填報的《死亡醫學證明書》第二聯上交到縣疾控中心.
死亡信息核實制度
1、衛生院要建立死亡信息核實制度,對死因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要認真核實調查,提高死因推斷準確性。
2、安排專門人員及時收集院內死亡的信息,對有疑問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及時向診治(填寫)醫生進行核實。
3、衛生院負責死亡報告工作的醫生,對在家中死亡,死亡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需核實調查或入戶調查,并在《死亡醫學證明書》第二聯及網絡報告卡中填寫調查記錄。
死亡信息補充報告制度
1、定期與當地派出所、計生等部門核對死亡資料,發現漏報及時補報。
2、鄉村醫生(個體醫)要定期了解轄區內死亡情況,發現漏報及時補報。
檔案管理制度
1、安排專人妥善保存死因登記信息原始資料(包括原始記錄、死亡登記冊、各種報表和個案數據),填報的《死亡醫學證明書》由錄入單位和縣疾控中心按檔案管理要求長期保存。
2、定期下載死亡個案數據和儲存本單位網絡上報的原始數據庫,并采取移動存儲或光盤刻錄等有效方式進行數據的長期備份,確保報告信息數據安全。
3、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于死亡統計、信息分析的資料統一管理,不得擅自公布。
4、對于其他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應由申請人按有關行政審批程序進行審批,申請書應明確信息的用途、范圍、時段和類別。
培訓工作制度
1、公共衛生服務站每半年組織對臨床醫生進行培訓一次,培訓內容應側重于《死亡醫學證明證》的正確填寫及根本死因的確定。
2、每兩個月要開展對村醫進行二級培訓一次,培訓內容應側重于死亡信息的收集和報告工作。
3、每年派出死因管理工作人員以及死因編碼人員參加上級舉辦的培訓班。
死因監測獎罰制度
1、公共衛生服務站將該項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每年至少兩次組織對全鎮村級衛生所進行人群死因登記信息網絡報告工作督導檢查,并進行考核評分。
2、實行獎懲機制,對有漏報、遲報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對工作不力的取消公共衛生服務工作資格。對開展工作好的單位進行獎勵。
死因管理制度4
原始資料,包括原始記錄,死因登記冊,各種報表和個案數據,填報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按檔案管理要求長期保存。
2、要定期下載死亡個案數據和儲存網絡上報原始數據庫,并采取移動存儲或光盤刻錄等有效方式進行數據長期備份,確保報告信息數據安全。
3、按照有關規定對于死亡統計信息分析的資料統一管理,不得擅自公布。
4、對于其他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應由申請人按有關行政審批程序進行審批,申請應注明信息的用途、范圍、時段和類別。
死因管理制度5
前言
SARS之后,我國加大了對公共衛生領域信息化的投入,目前,全國93%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和66%的鄉衛生院通過網絡直報系統直接報告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直報系統徹底改變了傳染病報告管理模式,是我國公共衛生領域的一次重大變革,為及時發現疫情,控制疫情,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減少疾病帶來的社會經濟影響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死因登記和報告是生命統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準確、可靠的人群死亡信息對制定我國的人口和衛生政策、確定資源配置和干預重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全國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死亡病例網絡報告自2004年4月啟動以來,報告死亡病例數逐年增加,2006年共報告死亡病例數937995例,約占同期全國總死亡數的12.83%。網絡報告覆蓋了近80%的縣區,信息報告和審核更加便捷,超過75%的死亡病例在1周內得到報告,75%多的死亡病例在上報后1天內完成審核。系統還可快速地進行質量評價,并將存在的問題及時地反饋給報告單位,較好地保證了死因登記報告的質量。
但是,多數經過社區報告的死亡,還停留在單機數據報告的水平,數據的質量往往得不到及時的審核,結果反饋也非常緩慢,監測報告經常要延誤較長的時間才能完成,無法及時地為疾病控制服務。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管理,獲得及時、準確的死亡登記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衛生部、公安部和民政部《關于使用〈出生醫學證明書〉、〈死亡醫學證明書〉和加強死因統計工作的通知》、《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監測實施方案(試行)〉〈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死亡病例監測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衛生部《全國疾病控制調查制度》、《全國婦幼保健調查制度》、衛生部《全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規范》、《全國疾病監測系統死因監測工作規范(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特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主要適用于縣及縣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全國疾病監測點(DSP)。其他開展死因登記網絡報告工作的地區應參照本規范執行。
一、死因登記信息報告和管理
(一)信息收集
1、報告對象
發生在轄區內的所有死亡個案均為死因登記報告的對象,包括在轄區內死亡的戶籍和非戶籍中國居民,以及港、澳、臺同胞和外籍公民。
2、報告單位和報告人
(1)報告單位: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均為死因信息報告的責任單位。
(2)報告人:
1)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均為死亡信息的報告人。
2)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醫療衛生人員方可填報《死亡醫學證明書》。
3、死亡個案的填報
(1)醫療衛生機構死亡個案
凡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的死亡個案(包括到達醫院時已死亡,院前急救過程中死亡、院內診療過程中死亡),均應由診治醫生作出診斷并逐項認真填寫
孕產婦死亡個案除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外,還應填寫孕產婦死因登記報告副卡(見附表3),副卡內容主要包括:《死亡醫學證明書》編號、姓名、年齡、死亡時間、孕產次、人工流產(引產)次、末次月經、分娩時間、分娩地點、死亡地點、分娩方式、新法接生、致死的主要疾病診斷、死因診斷依據等。
5、填報要求
(1)《死亡醫學證明書》共分四聯:第一聯由出證單位保存,用于網絡報告。第二聯由出證單位定期寄送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保存。如出證單位無網絡報告條件,則當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使用第二聯進行網絡代報。第三、四聯由死者家屬交給戶籍管理部門,其中第三聯為戶籍管理部門注銷戶口憑據,由戶籍管理部門保存。第四聯由戶籍管理部門加蓋印鑒,交死者家屬作為殯葬火化憑據,由殯葬管理部門保存。《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填寫要求使用藍色或黑色簽字筆,內容完整、準確,字跡清楚,填報人簽名,單位蓋章。
(2)孕產婦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個案除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外,還必須填寫孕產婦或5歲以下兒童死因登記報告副卡。
(二)網絡報告
1、死因信息報告方式
《死亡醫學證明書》及副卡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平臺上的《全國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系統》進行網絡直報。
2、報告程序、時限(1)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指定專人每天收集本院內《死亡醫學證明書》及副卡,并由病案室或防保科在7天內完成對卡片的審核和網絡報告。網絡填報時,需要將《死亡醫學證明書》死因鏈、調查記錄等原始信息如實錄入,并進行根本死因確定及編碼。
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醫療機構,在7天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傳真、郵寄)將填寫完整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及副卡寄送屬地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縣(區)級婦幼保健機構死亡報告管理人員每個工作日需上網對轄區內報出的孕產婦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信息進行審核,對有疑問的`報告信息及時反饋報告單位或向報告人核實。
對于核實無誤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及副卡,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應于7天內通過網絡對報告的死亡信息進行審核確認。
2、死亡信息的訂正
對已審核確認的報告信息,如發生報告死亡病例死因診斷變更或填卡、編碼錯誤時,應由填報單位及時報告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由后者負責訂正。
孕產婦及5歲以下兒童死亡個案,應由屬地的婦幼機構對報告的病例進行追蹤調查,發現《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副卡信息有誤時,應及時做出訂正。
3、死亡信息的補報
各級疾控、婦幼和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定期與公安、殯葬、計生等部門核對死亡資料,發現漏報及時補報。村醫(社區醫生)定期了解轄區內死亡情況,發現漏報及時補報。
4、死亡信息的查重
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醫療機構每周對報告信息進行查重,對重復報告信息確認后刪除。
(四)資料保存與管理
1、報告單位和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妥善保存死因登記信息原始資料,填報的《死亡醫學證明書》由錄入單位和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檔案管理要求長期保存。
2、報告單位和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定期下載個案數據和儲存本單位網絡上報的原始數據庫,并采取有效方式進行數據的長期備份。
3、死亡統計資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關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公布。
4、對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應由申請人按有關行政審批程序進行審批,申請書應明確信息的用途、范圍、時段和類別。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加強對衛生行政部門的匯報,爭取管理部門對網絡直報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網絡直報硬件設備購置、升級、維修維護經費以及互聯網接入租用費的持續性投入,保證國家或省、市統一安排的漏報調查和其他專項調查、常規培訓等經費。
(二)用戶與權限管理
《全國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系統》的用戶和權限管理由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系統管理員統一負責。
1、用戶管理的原則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設有專門的系統管理員負責用戶的管理與權限分配。用戶管理采用分級管理的方式,每級系統管理員創建、管理本級的用戶賬號和下級系統管理員賬號,按業務管理規定分配權限。條件不具備的地方,縣(區)級的用戶賬號也可由省或市級系統管理員代為管理。醫療衛生機構賬號由所在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系統管理員管理。
2、各級用戶的申請
各級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可到屬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領取《〈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系統用戶申請表〉用戶申請(變更)表》(以下簡稱《用戶申請表》)(見附表4),或在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網站上下載空白申請表,并按要求填寫,經業務歸口管理部門簽批加蓋單位公章后,送交屬地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系統管理員開設用戶賬號。也可由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統一辦理屬地醫療衛生機構的用戶賬號。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機構業務科室用戶的申請可到本單位相關部門領取《用戶申請表》,也可自行下載空白申請表,并按要求填寫,經業務歸口管理部門簽批加蓋單位公章后,送交本單位系統管理員開設用戶賬號。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它機構如需進行信息查詢,可到同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領取《用戶申請表》,也可自行下載空白申請表,并按要求填寫,經同級衛生行政業務歸口管理部門簽批加蓋單位公章后,送交屬地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系統管理員開設用戶賬號。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定期將系統產生的歷史死因數據移交數據共享平臺,供相關部門查詢利用。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及時將本轄區內報告數據的分析結果上傳至《全國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系統》中“信息反饋”模塊,保證信息反饋的有效與及時。
2、數據交換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按照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的數據交換標準,在經過認證授權的區域進行死因監測信息系統與《全國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系統》之間的數據交換。
(五)數據關聯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配合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全國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系統》與醫院信息管理系統(HIS系統)關聯工作,在標準制定、方法研究等工作中給與配合與支持。
二、考核與評估
(一)考核方式
一般采取網絡報告資料考評與現場考評相結合的方式,分為上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本轄區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內部的考核評估等。
上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至少每年考評一次,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轄區全部報告單位的考評至少半年一次,醫療機構內部至少每季度考評一次。所有考評均需有書面記錄。
(二)考核內容
主要包括組織管理、網絡建設、培訓情況、報告質量、資料分析與利用等綜合評價指標。
(三)評價指標
評價指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組織管理:包括制度建設與落實、經費保障、機構建設、崗位職責、人員配備及穩定性等。
(4)負責全國死因登記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和反饋,提供公民的健康指標,為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制定國家經濟發展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5)定期開展現場督導,了解死因登記信息網絡報告工作開展情況。(6)負責對全國死因登記信息報告數據備份,確保數據安全。(7)開展全國死因登記信息報告的考核和評估。
(8)開展國際合作和應用性科學研究,促進死因登記信息網絡報告的技術發展。
2、地方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死因監測和報告工作,具體負責本轄區的死因登記信息報告業務管理、技術培訓和指導工作,實施本規范和相關方案,建立健全死因登記信息管理組織和制度。
(2)負責本轄區的死因登記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反饋的日常工作;
定期召開例會;開展死因登記信息報告工作考核和質量評價。
(3)動態監視本轄區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報告信息,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監測結果,同時向下級機構反饋相關信息。
(4)負責本轄區死因登記信息報告網絡系統的維護,提供技術支持。(5)負責對本轄區的死因登記信息相關數據備份,確保報告數據安全。(6)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履行以上職責的同時,負責對本轄區內醫療機構和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報告的死因登記信息的審核;
承擔本轄區內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報告的死因登記信息的網絡報告。
(二)婦幼保健機構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應負責本轄區內的孕產婦和5歲以下兒童的死亡病例信息管理。具有臨床診療功能的機構還應負責死亡病例報告的相關職責。
(三)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死因管理制度6
內容
一、背景
二、死因登記信息網絡報告及工作管理
死因登記信息報告和管理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信息的分析與利用
考核與評估
制度保障
三、死因登記信息系統管理
一、背景
目前,全國93%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和66%的鄉衛生院通過網絡直報系統直接報告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死因網絡報告覆蓋了近80%的縣區,信息報告和審核更加便捷,超過75%的死亡病例在1周內得到報告,75%多的死亡病例在上報后1天內完成審核。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管理,統一信息管理平臺,獲得及時、統一、準確的死亡登記信息編制了本規范。
二、死因登記信息網絡報告及工作管理死因登記信息報告和管理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信息的分析與利用
核與評估
制度保障
1、死因登記信息報告和管理
信息收集
網絡報告
信息管理
資料的保存與管理
信息收集
1、報告對象
發生在轄區內的所有死亡個案均為死因登記報告的對象,包括在轄區內死亡的戶籍和非戶籍中國居民,以及港、澳、臺同胞和外籍公民。
2、報告單位和報告人
(1)報告單位: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均為死因信息報告的責任單位。
(2)報告人:
1)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均為死亡信息的報告人。
2)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醫療衛生人員方可填報《死亡醫學證明書》。
信息收集
醫療衛生機構死亡個案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由診治醫生作出診斷并逐項認真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
家庭或其他場所死亡個案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防保醫生,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
涉法死亡個案
轄區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防保醫生,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
信息收集
4、報告內容
《死亡醫學證明書》
一般項目
致死的'主要疾病診斷
其他項目歲以下兒童死因登記報告副卡孕產婦死因登記報告副卡
死亡醫學證明書各聯流向
網絡報告
1、死因信息報告方式
《死亡醫學證明書》及副卡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平臺上的《全國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系統》進行網絡直報。
2、報告程序、時限
縣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由病案室或防保科在7天內完成對卡片的審核和網絡報告。(將《死亡醫學證明書》死因鏈、調查記錄等原始信息如實錄入,并進行根本死因確定及編碼。)
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醫療機構,收到《死亡醫學證明書》7天內向屬地的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出。
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到報告卡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代為完成網絡報告。
2、報告程序、時限
縣級以下醫療機構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防保醫生將收集到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在30天內完成審核及網絡報告;(將《死亡醫學證明書》死因鏈、調查記錄等原始信息如實錄入。)
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醫療機構,收到《死亡醫學證明書》后向屬地的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出。
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到報告卡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代為完成網絡報告。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其他系統(軍隊、司法、農墾等)的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本規定進行死因登記報告。
信息管理
1、死亡信息的審核
醫療機構的死亡報告管理人員對填報的《死亡醫學證明書》自查;
縣(區)級疾控中心、婦幼保健機構的死亡報告管理人員網絡審核報告信息
每個工作日需上網對轄區內報出的死亡信息、孕產婦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信息進行審核對于核實無誤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及副卡,應于7天內通過網絡進行審核確認。
縣(區)疾控中心負責縣級以下醫療機構報告死亡病例的根本死因確定和死因編碼(具備條件的縣級以下醫療機構也可承擔根本死因確定和死因編碼工作。)
信息管理
縣(區)級疾控中心、婦幼保健機構負責訂正;
3、死亡信息的補報
在質控過程中發現了漏報的死亡病例,應及時補報;
4、死亡信息的查重
每周對報告信息進行查重,對重復報告信息進行確認后刪除;資料保存與管理
1、報告單位和縣(區)疾控中心應妥善保存死因登記信息原始資料;
2、報告單位和縣(區)疾控中心應定期下載個案數據和儲存本單位網絡上報的原始數據庫,并采取有效方式進行數據的長期備份。
2、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婦幼保健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系統建立和維護
制定工作指南、培訓,提供技術支持數據收集、分析、報告和反饋
現場督導
數據的安全管理和備份
考核和評估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地方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專人負責(業務管理、技術培訓和指導)數據收集、分析、報告和反饋
系統的維護,提供技術支持
動態監視本轄區不明原因死亡病例
數據的安全管理和備份
考核和評估
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履行以上職責的同時審核
負責縣級以下醫療機構報告死亡病例的根本死因確定和死因編碼
代報
婦幼保健機構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應負責本轄區內的孕產婦和5歲以下兒童的死亡病例信息管理。具有臨床診療功能的機構還應負責死亡病例報告的相關職責。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縣及縣以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填寫、收集和報告《死亡醫學證明書》,專人負責網絡報告。鄉鎮衛生院(防保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收集死亡信息,填報死亡醫學證明書、核對補漏,開展質量控制,專人負責網絡報告。
村級衛生所及其他醫療機構:收集死亡信息,協助入戶調查工作。
工作流程圖
3、信息的分析與利用
(一)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死因登記報告信息
對所屬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死因登記報告數據進行動態分析,
(二)全人群死因登記報告信息
對監測點死因登記報告信息和其它全人群死因登記報告信息定期進行匯總、分析,并編寫死因分析報告。
4、考核與評估
一般采取網絡報告資料考評與現場考評相結合的方式,上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至少每年考評一次,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轄區全部報告單位的考評至少半年一次,醫療機構內部至少每季度考評一次。
主要包括組織管理、網絡建設、培訓情況、報告質量、資料分析與利用等綜合評價指標。
5、制度保障
例會制度
死因登記報告管理制度
死亡信息核實制度
死亡信息補充報告制度
死因管理制度7
昆山市死因登記信息網絡報告工作制度
一、報告對象
發生在轄區內的所有死亡個案均為死因登記報告的對象,包括在轄區內死亡的戶籍和非戶籍中國居民,以及港、澳、臺同胞和外籍公民。
二、報告單位和報告人
1、報告單位: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均為死因信息報告的責任單位。
2、報告人:
1)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均為死亡信息的報告人。2)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醫療衛生人員方可填報《死亡醫學證明書》。
三、死亡個案的填報
1、醫療衛生機構死亡個案
凡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的死亡個案(包括到達醫院時已死亡,院前急救過程中死亡、院內診療過程中死亡),均應由診治醫生作出診斷并逐項認真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
2、家庭或其他場所死亡個案
在家中或其它場所死亡的居民(包括外地居民)憑所在村委(街道、居委)或死者所在單位出具的`死亡證明和死者身份證明,由轄區鎮預防保健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填寫并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
3、涉法死亡個案
凡需公安司法部門介入的死亡個案,由公安司法部門判定死亡性質并出具死亡證明,轄區鎮預防保健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根據公安司法部門的死亡證明填寫并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
四、報告內容
《死亡醫學證明書》填寫項目包括:
1、一般項目:姓名、性別、民族、主要職業及工種、身份證號、戶口地址、現住址、生前工作單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實足年齡、婚姻狀況、文化程度、死亡地點、疾病最高診斷單位及診斷依據、可以聯系的家屬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單位、聯系電話。
2、致死的主要疾病診斷:按照其導致死亡的順序(直接死因、間接死因)分別填寫在第Ⅰ部分,其他重要醫學情況填寫在第Ⅱ部分。
3、其他項目:住院號、醫師簽名、單位蓋章、填報日期。
五、填報要求
《死亡醫學證明書》共分四聯:第一聯由出證單位保存,用于網絡報告。第二聯由出證單位定期寄送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保存。第三、四聯由死者家屬交給戶籍管理部門,其中第三聯為戶籍管理部門注銷戶口憑據,由戶籍管理部門保存。第四聯由戶籍管理部門加蓋印鑒,交死者家屬作為殯葬火化憑據,由殯葬管理部門保存。
《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填寫要求使用藍色或黑色簽字筆,內容完整、準確,字跡清楚,填報人簽名,單位蓋章。
六、網絡報告
1、死因信息報告方式
《死亡醫學證明書》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平臺上的《全國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系統》進行網絡直報。
2、報告程序、時限(1)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指定專人每天收集本院內《死亡醫學證明書》,并由相關責任科室在7天內完成對卡片的審核和網絡報告。網絡填報時,需要將《死亡醫學證明書》死因鏈、調查記錄等原始信息如實錄入,并進行根本死因確定及編碼。(2)縣級以下醫療機構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防保醫生將收集到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在30天內完成審核,并通過網絡進行報告,網絡填報時,需要將《死亡醫學證明書》死因鏈、調查記錄等原始信息如實錄入。
七、信息管理
1、死亡信息的審核
醫療機構的死亡報告管理人員應對收到的《死亡醫學證明書》進行錯項、漏項、邏輯錯誤等檢查,對有疑問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必須及時向診治(填寫)醫生進行核實。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死亡報告管理人員每個工作日需上網對轄區內報出的死亡信息進行審核,發現填寫不合格者應注明具體審核意見,并反饋、督促報告單位核實、糾正。
對于核實無誤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于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對報告的死亡信息進行審核確認。
2、死亡信息的訂正
對已審核確認的報告信息,如發生報告死亡病例死因診斷變更或填卡、編碼錯誤時,應由填報單位及時報告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由后者負責訂正。
3、死亡信息的補報
疾控、婦幼和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定期與公安、殯葬、計生等部門核對死亡資料,發現漏報及時補報。社區醫生定期了解轄區內死亡情況,發現漏報及時上報鎮(區)預防保健所,由后者進行補報。
4、死亡信息的查重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醫療機構每周對報告信息進行查重,對重復報告信息確認后刪除。
八、資料保存與管理
1、報告單位和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妥善保存死因登記信息原始資料,填報的《死亡醫學證明書》由錄入單位和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按檔案管理要求長期保存。
2、報告單位和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定期下載個案數據和儲存本單位網絡上報的原始數據庫,并采取有效方式進行數據的長期備份。
3、死亡統計資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關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公布。
4、對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應由申請人按有關行政審批程序進行審批,申請書應明確信息的用途、范圍、時段和類別。
死因管理制度8
一、支持性環境
行政支持
制度建設
技術培訓
經費支持
二、用戶與權限管理
《全國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系統》的用戶和權限管理由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系統管理員統一負責。
《〈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系統用戶申請表〉用戶申請(變更)表》(以下簡稱《用戶申請表》)用戶管理采用分級管理的方式,用戶的'權限分配應以保障數據直報安全、準確、高效為原則。
三、安全管理
系統安全
專人專機
帳號安全
用戶的賬號密碼應由8位以上的數字與英文字母組成,每月至少更改一次。
四、數據共享與交換
1、數據共享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定期將系統產生的歷史
死因數據移交數據共享平臺,供相關部門查詢利用。
2、數據交換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按照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
心制定的數據交換標準,在經過認證授權的區域進行死因監測信息系統與《全國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系
統》之間的數據交換。
五、數據關聯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配合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全國死因登記報告信息系統》與醫院信息管理系統(HIS系統)關聯工作,在標準制定、方法研究等工作中給與配合與支持。
死因管理制度9
1、醫院的慢性病報告管理組織由防保科、醫務科及相關科室人員組成。慢性病報告管理小組負責醫院內的慢性病管理工作,防保科負責日常工作。
2、防保科根據慢性病管理規定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并實行工作檢查過問制度。按工作的實際情況及時改進慢性病報告管理工作。
3、慢性病報告內容包括:冠心病急性發作,包括急性心肌梗死、冠心猝死、各種類型的冠心病死亡;腦卒中發作,包括致死性腦卒中和非致死性腦卒中(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出血、腦血栓形成、腦梗死及未分類腦卒中)不包括一過性腦缺血發作(小卒中)及慢性腦動脈硬化;糖尿病,確診為新發糖尿病病例;腫瘤,確診為新發惡性腫瘤及中樞神經系統的良性腫瘤病例。
4、慢性病報告程序:醫生發現市區冠心病急性發作、腦卒中發作病例和新發糖尿病病例、惡性腫瘤及中樞神經系統的良性腫瘤以及中心城市外醫療機構確診的上述疾病在復診時,均應填報相應原報告卡。報告卡必須在出院前上報防保科。
5、有關科室應建立健全門診日志、病房住院登記和檢驗登記的.質控管理。
6、臨床科室對來我院住院治療或東山街道轄區內居民,而因病正常死亡的,必須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書》,內容填寫要完整、準確,并在七日內上防保科。
7、凡未按要求上報的責任人,造成漏報與科室質量分及個人獎金掛鉤。
8、本制度適用于各臨床科室及門診部。
死因管理制度10
一、死因登記信息報告卡第一聯由公共衛生科進行保存管理。填報的《死亡醫學證明書》由錄入單位和縣疾控中心按檔案管理要求長期保存。
二、公共衛生科要定期下載死亡個案數據和儲存本單位網絡上報的原始數據庫,并采取移動存儲等有效方式進行數據的`長期備份,確保報告信息數據安全。
三、醫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于死亡統計、信息分析資料統一管理,不得擅自公布。
四、對于其他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應由申請人按有關行政審批程序進行審批,申請書應明確信息的用途、范圍、時段和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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