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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票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司發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1
1、發票是財務收支的合法憑證之一,凡需領用發票的專賣店,必須辦理領用登記手續。
2、發票只限在本公司合法經營范圍內使用,不準轉借、轉讓和為他人代開的發票。
3、負責管理各類發票的員工,按各使用部門建立登記冊,嚴格領用,保管和繳銷手續。
4、對已經用過的發票存根,應按順序保管,如有錯開、錯寫,必須作廢,并保持原發票的完整內容。
5、未使用過的發票如果有遺失,必須認真查明原因進行嚴肅處理,報有關部門和稅務局備案,同時登報聲明作廢。
6、管理發票的`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清理數量以后、移交清單由交接雙方簽字后方可有效。
7、使用發票時需檢查有無缺號、缺聯,如有問題應及時處理,填寫發票后,必須加蓋收款單位“財務專用章”和經辦人的簽字或加蓋印章。
8、管理和使用發票的人員,必須認真遵守規定,不許偽造、買賣、涂改、撕毀和弄虛作假,凡違反規定的,根據不同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店面銷售人員需在顧客購貨前征詢其是否開據發票,如開據需在貨款中另加4%的稅金,具體情況由店長控制。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2
一、目的
為加強財務監督,進一步規范公司的發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股份公司及各全資、控股子公司。
二、職責分工
1、公司財務管理部門:
(1)、公司發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公司發票的領購、開具、交付、保管工作;
(2)、負責向稅務機關上報有關發票的管理報表,協助、配合稅務機關進行各項檢查工作;
(3)、負責公司發票的合規性審查,將其作為報銷、請款的必要審核程序。
(4)、負責本部門費用發票的取得、審查工作。
2、其他相關部門(含綜合辦采購):
(1)、負責本部門相應發票的取得、核對工作;
(2)、對新建、變更客戶、供應商開票信息的提供。
三、名詞解釋
1、發票:公司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的從稅務機關購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以及相應的取得的發票。
四、流程圖:略。
五、制度內容
1.1發票領購
1.1.1財務管理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向主管稅務局申請領購發票。
1.1.2財務專人對領購的發票及時進行檢查,如有殘缺、少份、缺號、錯號、上下聯錯位、未印防偽標記等印制問題,應整本退回。
1.1.3嚴禁向稅務機關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發票。
1.1.4財務管理部門設立《發票領購/驗銷簿》、《發票開具簽收登記簿》,由財務專人對發票的領購、使用、結存進行登記。
1.2.增值稅專用發票紅沖
1.2.1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出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發票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應及時和客戶溝通。
1.2.2及時填寫情況說明,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1.2.3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方可開具紅字發票。
1.3.發票作廢
1.3.1只有在當月開具金稅系統未抄稅且發票聯次齊全時才可以作廢發票。
1.3.2開票員作廢發票時,要保證開票系統和紙質發票同時作廢,并在紙質發票的所有聯次加蓋作廢章。
1.4.發票的開具及交付
1.4.1公司業務部門需要開具發票,首先由經辦人員提供相關經濟業務信息(主要是郵件,含客戶信息、金額等),經核對無誤業務部門領導審批后,財務部門再次審核無誤后予以開具。
1.4.2發票的開具必須按照以下要求
(1)、所有發票須由公司財務專人按發票號碼順序填開。
(2)、填寫項目必須齊全、準確,與實際交易相符。
(3)、所開發票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4)、要求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
(5)、發票聯和抵扣聯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
1.4.3相關業務人員到財務部門領取其辦理業務開具的發票,核對一致后進行簽收。業務部門在收到財務專人開具的發票后,應及時將發票轉交或快遞給客戶,并請對方核對發票內容。
1.4.4對客戶拒收的發票,業務部門在接到拒收通知后及時說明原因,并將該發票退還至財務,并在財務部門重新開具后及時交給客戶。財務收到的退還發票視具體情況紅字沖銷或作廢后,向客戶重新開具。
1.4.5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轉借、轉讓、代借發票。
1.5.發票保管
1.5.1公司財務管理部專人負責保管購買的發票和開具發票的專用設備。
1.5.2公司財務管理部按照稅務機關要求,登記發票的領、購、存登記簿,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1.5.3如發票保管人員工作變動,必須履行發票管理交接手續。
1.5.4發票丟失,必須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稅務機關備案,對因發票丟失造成損失的追究發票管理人員的責任。
2.1發票取得
2.1.1公司在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需要支付款項的,應當向收款方索取發票、行政收據或其他票據。
2.1.1.1發票種類是否與所發生的經濟業務性質相符合。發票種類只能在其適用范圍內使用,以下是主要發票種類與適用范圍舉例(各地略有不同,可與各地財務部咨詢)
(1)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于購買商品貨物、水電汽等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此類發票可用于抵扣增值稅)
(2)增值稅普通發票:適用于零星采購日常消費物品;(此類發票不可抵扣公司增值稅)
(3)各省市地方稅務局發行的通用發票(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通用定額發票):適用于除按國家規定必須使用專用營業稅發票外的大部分服務業務;
(4)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適用于機動車采購業務;
(5)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于在境內購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此類發票可用于抵扣公司增值稅)
(6)建筑業統一發票:適用于建筑安裝業務、裝修業務;(業務發生地與發票所屬地應一致)
(7)不動產銷售統一發票:適用于房地產交易業務;
(8)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適用于購買航空電子客票行為;
(9)行政事業性收據:適用于政府等國家機關團體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含專項資金、附加)項目;
2.1.1.2除以上全國統一規定的發票種類外,各地方稅務局還現存在以下發票種類:
(1)服務業發票:適用于除廣告業、旅館業、建筑安裝業、房屋租賃業、房地產業、技術貿易業、律師業、拍賣行業、全國聯運業務、個體旅館業、個體服務業、照相業等業務外的營業稅應稅業務。
(2)廣告業發票:適用廣告代理業;
(3)房屋租賃業發票:適用于房屋租賃業務。
(4)技術貿易發票:適用于技術轉讓等技術服務業務。
(5)律師業、拍賣行業、全國聯運業務、照相業發票:適用于律師行業、拍賣行業、全國聯運業務、照相業。
(6)個體旅館業和個體服務業發票:適用于個體從事旅館業和服務業行為。
(7)餐飲住宿定額發票:適用于餐飲業、賓館住宿服務行為。
2.1.2各部門在接受發票時應認真檢查發票是否符合規定,對于不合規發票財務應拒絕報銷或付款。報銷及請款人員應在2周內提供合規發票,超過期限可不予受理。
2.1.3發票審核
2.1.3.1各部門需對接收到的發票認真審核,審核內容主要如下:
(1)發票內容是否與所發生的經濟業務性質相符合;
(2)發票是否印有“發票監制章”,聯次是否齊全;
(3)發票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等項目是否填寫齊全;
(4)發票注明的`開票公司名稱、加蓋的發票章或財務章是否相符;
(5)發票各項目不得涂改;票據填寫內容要齊全;機打發票不得手寫;
(6)是否有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情況。
2.2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
2.2.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應在開具180天內認證;逾期發票應予以拒收。
2.2.2每月結束后,由財務人員將發票抵扣聯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2.3發票記賬
2.3.1業務經辦人員在取得發票后應及時辦理財務結算手續。
2.3.2財務人員收到發票后應及時進行審核、認證,不符合記賬條件的,應及時將發票退回并向經辦人說明原因。符合記賬條件的,按照公司財務要求進行記賬及原始憑證后續管理。
2.4取得發票遺失或業務實際發生確實無法取得發票
2.4.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的規定辦理。
2.4.2對于無法取得發票的,必須經主管部門經理證明,財務管理部審核后方可報支。
六、附則
1.本制度經總經理簽署后生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制度自行廢除。
2、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財務管理部。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3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等法規文件,加強本公司銷貨發票、購貨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維護財經紀律,根據上級規定精神,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一)公司發票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財務部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的購買、使用、回收、保管和檢查工作,各發票使用部門和經辦人必須服從財務部的管理。
(二)銷貨發票的使用部門為公司銷售部門。
(三)公司所有使用、接觸、保管發票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
二、銷貨發票
(一)銷貨發票是公司銷售產品及提供勞務時向客戶開具的發票。
(二)財務部票管員負責公司銷售發票的購買、保管、發放以及報表填制和報送工作。
使用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管員要及時登記“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日記賬”,月終填報“增值稅發票購、用、存情況月報表”和“發票使用明細表”,分別于次月3日和l0日內報送稅務局。
(三)發票使用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開具發票事宜,并到財務部備案。人員調動變更時,必須到財務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四)發票使用部門領用空白發票時,須到財務部辦理登記手續,每次領用的限量為一本;若采用按產品種類開具發票的辦法時,經財務部同意,可不受一本限制,但不準領用備用發票。使用完的發票存根要必須及時交財務部辦理注銷手續,并由財務部存檔保管。計算機打印發票的領用限量為每次不超過十份。
(五)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的發票,須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六)銷售部門要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指定專人,設專用保險柜存放,不得丟失。如發生丟失和被盜,應于丟失當日立即報財務部,并報稅務機關和當地公安部門,并于三日內在報刊和電視、電臺等新聞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七)開具發票時,必須按下列要求辦理:
1.按號碼順序填開;
2.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不得涂改;
3.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打印,上、下聯內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物價值、實收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6.按時限開具;
7.經財務部門審核無誤,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銷售發票的開具時限為: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
(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拆本、撕頁、代開 發票,不得自行擴大發票使用范圍,不得攜帶空白發票外出或郵寄空白發票。
(十)發票開具后,發現錯誤,應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并在原發票中按編號保存。
(十一)發票開具后,若發生退貨沖票事宜,應視不同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1.如果銷貨方和購貨方均未作賬務處理,購貨方應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銷貨方,銷貨方收回后,連同其存根聯和記賬聯一起,按作廢處理;若是部分退貨,銷貨方收回原發票作廢后,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購貨方,不準索取退貨證明單。
2.如果銷貨方已作賬務處理,購貨方未作賬務處理,應將發票
聯和抵扣聯退還給銷貨方,銷貨方以發票聯作為抵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將抵扣聯注明“作廢”字樣粘貼在存根聯下方,以備審查。未收到購貨方退還增值稅專用發票前,銷貨方不得扣減銷項稅款。屬于銷貨折讓的,銷貨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購貨方已作賬務處理,在發票和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貨方必須到當地稅務機關開具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銷貨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銷貨方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或折讓金額向購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退貨、轉讓證明單附在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后面,紅字專用發票的記賬聯作為銷貨方沖減當期銷項稅額的合法憑證,其發票聯和抵扣聯作為購貨方扣減進項稅款的憑證。購貨方收到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進項稅款中如實扣減。
銷貨方辦理退款時,必須取得購貨方財務部門出具的收款收據。
(十二)公司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范圍如下:
(十三)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
2.處理廢舊設備等固定資產變價銷售的;
3.處理在建工程物資的;
4.其他按國家規定不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和勞務。
(十四)本公司開具的銷貨發票應于當月送交購貨方,并督促其入賬處理。本公司財務、物資管理部門也必須于當月將銷貨記賬憑單、出庫單及時入賬,以達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十五)已經使用過的發票存根和作廢發票的各聯次及發票登記簿由票管員保存,保存期為五年。保存期滿后,由稅務機關查驗批準,監督銷毀。
三、購貨發票
(一)購貨發票是指本公司采購材料、物資、設備或接受勞務時,由銷貨單位出具給本公司的發票。
(二)所有部門和個人在為本公司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都應向收款方索取發票。
(三)物資采購部門和費用支出部門向收款方索取發票時,都必須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本制度另有規定的項目除外),若對方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不得與其發生業務。若本公司業務人員未按規定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以普通發票到財務部門報銷的,財務部門對當事人處以票面總金額5%的罰款。
(四)下列經濟活動可不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交通運輸企業提供的運輸勞務;
2.建筑企業提供的建筑安裝勞務;
3.旅店、飲食服務業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務;
4.郵電費、保險費、娛樂活動費;
5.行政事業單位的非納稅性服務收費;
6.其他按國家稅務局規定不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項目。
(五)各業務部門向供貨單位采購物資,發生的'勞務、費用,一經
發生,不管付款與否,都要及時向對方索取發票,采購的物資應立即辦理入庫手續,費用支出辦好簽字手續,發票報銷的各種手續齊全后,立即交財務部門辦理入賬。對不能立即付款的發票,財務部門要一式兩份填制“應付款項轉賬單”,分別交經辦人存查和登記應付款賬。
(六)財會人員要充分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賦予的會計監督職能,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票有權拒絕付款:
1.未按本公司規定辦理法定手續的發票;
2.應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卻收取了普通發票的發票;
3.項目不全、填寫不清楚的發票;
4.內容不真實、有涂改痕跡的發票;
5.采購的物資價格明顯高于市場行情的發票;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實的發票。
(七)購貨后,若遺失發票或抵扣聯,應向原銷貨方索取有原銷貨方蓋章的證明和記賬聯的復印件,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作為進項稅款抵扣憑證和記賬憑證。
四、附則
(一)公司收款部門為財務部門,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一律無權向客戶收款。
(二)公司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l00~1000元的罰款,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者,除責令寫出檢查外,每份空白發票罰款5000~10000元;丟失已填開的專用發票者,每份罰款l000元。
(四)本制度如有與國家規定抵觸之處,按國家規定執行;未盡事宜,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六)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4
一、發票的領購
1、發票使用完畢后,財務人員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2、發票領購后,開票員應及時將所購發票號碼按序登記在《發票領用登記表》上,以便于后期領用登記。
二、發票開具和保管
1、財務人員開具發票應嚴格遵守國家最新發布的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做到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不允許加蓋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2、銷售人員根據業務要求,需提供銷售發票的,須填寫《開具發票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轉交財務部門開票員開具即可;不涉及貨物的特殊情況開票申請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須經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簽批,方可開票,簽批手續不完整的財務部門開票員應予以拒絕開票,否則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申請人及開票員共同承擔。
3、對于新客戶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首次開票需要客戶提供相關資料,資料如下: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復印件(因國家政策有所變動,新成立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再核發資格證書,但需注意其稅務登記證上必須有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章),另需提供單位地址、電話、納稅人識別號、開戶銀行名稱及賬號等資料;對于新客戶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首次開票需要客戶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或根據情況需提供至少客戶全稱一項信息。
4、開票員收到開票申請后,應按照申請資料及時開具相應發票,因客觀原因(如稅務裝置本身出現問題、發票數量受限、發票已用完且在報稅期并且尚未報稅、其他原因)造成的不能及時開具發票的,開票員應及時將不能及時開票原因及延后期限轉達申請人,做好信息傳遞工作,以便于申請人和客戶做溝通工作。
5、發票開具后,開票員應及時通知申請人領取發票,并須經領取人登記《發票領用登記表》;杜絕領取人滯留發票,發票領取人應于當日及時送達客戶或于當日郵寄客戶,現場送達的須經客戶簽署《發票簽收單》,并及時(規定當日交回,當日交回有實際困難的,應最遲于次日交回,次日逢節假日的,節假日后第一天應及時交回)交回財務部門開票員處;以郵寄方式送達客戶的,須及時向財務部門開票員提供郵寄公司名稱及郵寄單號。因領取人原因造成發票丟失的,由領取人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經濟損失。
對于填開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的,在收回原發票或取得對方國稅機關的有效證明后,方可填開紅字發票。原發票未退回的或者尚未收到對方國稅機關提供的'有效證明的,不得提前開具紅字發票。
6、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應按序訂本保管,作廢的發票應完整保存所有聯次并注明“作廢”字樣。發生發票丟失的情況時,應及時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并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介上公開聲明作廢,同時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的相關處理。
7、尚未開具使用的發票,應存放于保險柜中,確保發票安全。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5
第一:為了加強和控制企業的發票管理工作,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例》,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建立發票購買、發放、使用、繳回的專用登記簿。購買發票及時在登記簿上登記,已備查錄。
第三:對于已購入的各類發票,應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四:禁止轉借發票、禁止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發票。丟失發票的,必須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情況,并由企業出面向稅務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開具發票時要按國家規定實事求是填開,發票各聯以復寫紙套寫,內容摘要真實,數量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注明日期,必須加蓋公章及填開人印章。
第六:凡作廢的發票要收齊所有聯次加蓋作廢印章,并與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使用后的發票要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妥善保管。
第八:公司財務經理應定期對各企業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1、不按本辦法規定保管、使用發票的,扣責任人100元。
2、轉借、轉讓、涂改發票以及在填制發票時弄虛作假的,扣責任人150元。
3、丟失發票后未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的,扣責任人50元。
4、未經批準,擅自拆本使用,銷毀發票的,扣責任人500元。
5、倒賣、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已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6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發票開具管理,明確發票相關人的責任,保障各種稅務發票的安全完整、填開合法合規。
2、范圍:
本制度適用本公司所有部門。
3、含義
本制度所指的發票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由我公司對外開具的法定收款憑證,該憑證上必須印有稅務機關監制章。
4、內容
4.1普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名稱(章)等。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包括購貨人地址,購貨人稅務登記號、稅率、稅額、供貨方名稱,地址及稅務登記號等。
4.2我公司目前使用發票由經營和納稅范圍決定,由公司依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發票領購。
5、發票的領購和領用
5.1公司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從稅務機關領購發票由專人負責,責任到人,嚴格管理。
5.2公司的發票填開人或保管人負責本公司發票在稅務機關的的領購。
5.3發票領購人向稅務機關領購發票時,要攜帶稅務機關核發的“發票領用簿”,同時也要單獨建立自己公司的發票領購臺帳,及時與發票領用簿上的記錄核對。
5.4公司領用發票時應建立發票領出備查簿,領出時要記載領用日期、數量、發票起止號、經手人。
5.5公司應定期向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在變更注銷稅務登記時,同時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6、發票的開具
6.1公司只有在銷售商品材料,提供勞務以及從事其他與本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相符的經營活動時,才能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發票只限在本單位合法經營范圍內使用,不得對經營業務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
6.2公司發票開具人應嚴格按照制度規定,認真審查發票開具內容,對于不符合要求和情況不明的應拒絕開具發票,并及時向財務經理反映情況。
6.3發票啟用前,應先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應整本回收,及時向財務經理匯報,同時與領購稅務機關聯系解決。
6.4開具發票時應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公司財務章或發票專用章。
6.5各發票開具完成后,發票存根要單獨裝訂成冊,妥善保管,特別對機打發票存根更要認真核對,按編號裝訂保管。
6.6發票開具應在公司財務部,開具人為公司指定財務人員,不允許委托其他人員代開的發票;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的財務人員應該保管好自己的發票軟件系統密碼,除正常工作交接外,不得告訴他人。
6.7任何公司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和虛開發票;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擴大公司專用發票的使用范圍。
6.8開具發票應按順序號全份復寫,做到項目填寫齊全、書寫規范、字跡清楚、不得缺聯填寫,加蓋印章時應印跡清楚。作廢的發票應整份保存,并加蓋“作廢”印章。
6.9發票開具后,如果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時,必須及時收回原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以及其他符合稅務機關開具紅字發票要求的`。有關資料,同時在退回發票加蓋“作廢”印章。
6.10因稅務機關啟用新版發票而禁止舊版發票時,公司發票專管人員應攜帶稅務機關的發票領用簿核銷,舊版發票應繳回稅務機關或加蓋“作廢”印章妥善保管。
6.11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要根據銷項稅額合理估算,使應交稅金與公司資金情況相結合,做好納稅策劃,避免稅金大起大落,造成公司資金緊張。
6.12發票開具流程:
6.12.1業務部門發票經辦人填寫《發票申請單》及附件(銷貨清單需要的填寫,不需要不填),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再交財務部財務經理進行復核,財務經理復核無誤后,交發票管理人開具,蓋章后交由經辦人。
6.12.2業務部門申請開具《發票申請單》及附件,應附銷售合同或協議復印件及出庫單,以及其他有關銷貨證明憑證(如運費憑證等)。
7、發票的管理
7.1公司發票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各自空白發票實物,不得丟失,如發生丟失應及時報告直接財務經理;財務經理得到發票丟失的消息后應主動和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盡力減少損失。
7.2鑒于公司的實際情況,發票開具人和發票保管人為同一人,對發票的管理、使用負有直接責任。因此而造成稅務機關罰款或公司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公司將保留進一步采取措施的權利。
7.3發票存根應隨時裝訂成冊,年末裝箱歸檔,便于以后查詢。
7.4公司發票管理人要保管好與發票相關的臺賬和備查簿,例如:稅務機關核發的發票領用簿、發票領購臺賬、發票領出備查簿、發票開具明細登記臺賬等,如果公司發票業務小,以上資料可以合并設立;與發票相關的臺賬和備查簿應視同財務檔案管理,不得毀損或丟失。
8、其他
8.1公司要建立發票開具明細登記臺賬,按照發票開出的流向逐份登記,分別記錄發票號、開票客戶名稱、金額、業務經辦人和開票人。
8.2本制度修改權、解釋權歸公司財務部,以前與本制度相抵觸的規定廢止,具體業務按照本制度執行。
8.4本制度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7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控制企業的發票管理工作,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條例》,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發票購買、發放、使用、繳回的專用登記簿。購買發票及時在登記簿上登記,已備查錄。
第三條對于已購入的各類發票,應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四條禁止轉借發票、禁止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發票。丟失發票的,必須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情況,并由企業出面向稅務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條開具發票時要按國家規定實事求是填開,發票各聯以復寫紙套寫,內容摘要真實,數量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注明日期,必須加蓋公章及填開人印章。
第六條凡作廢的發票要收齊所有聯次加蓋作廢印章,并與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條使用后的發票要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妥善保管。
第八條公司財務經理應定期對各企業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1、不按本辦法規定保管、使用發票的,扣責任人100元。
2、轉借、轉讓、涂改發票以及在填制發票時弄虛作假的,扣責任人150元。
3、丟失發票后未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的,扣責任人50元。
4、未經批準,擅自拆本使用,銷毀發票的,扣責任人500元。
5、倒賣、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已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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