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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3-10-14 06:58:1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化工企業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化工企業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化工企業管理制度

化工企業管理制度1

  第一節消防組織與設施

  第1條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第2條企業必須設立有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車間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第3條消防組織應根據企業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第4條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第5條企業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相關單位可提供的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按國家、部頒規范、規定的有關要求確定其生產、儲存、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第6條企業內部設置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試運行。

  第7條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

  第8條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滅火,并向消防隊和廠總調度報警并說明著火物質,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明引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并維持好現場秩序。

  第二節其它消防安全規定

  第9條執行化工部“關于在化工企業中禁止吸煙的決定”(〔87〕化生字第892號)。

  第10條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11條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

  第12條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第13條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第14條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第15條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于高壓線塔桿高的`1.5倍。

  第16條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制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

  第17條采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制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辦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交付生產。

  第18條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第19條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第20條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

  第21條對生產或使用氯氣、煤氣、乙炔氣、氧氣、氫氣的企業,還應分別遵照《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城市煤氣設計規范》、(tj28-)、《乙炔站設計規范》(tj3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試行)》(〔81〕勞總鍋字10號)、《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89〕化工字第0073號)、《氧氣站設計規范》(tj30-)、《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22條汽車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j67-)等有關規定。

  第23條各種物資倉庫的管理,除應遵守有關物資倉庫管理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關規定。

  第24條其它有關防火、防爆規定按本制度有關章節及其它有關制度的要求執行。

化工企業管理制度2

  1、用電安全問題:變壓器,易觸電。裸露外部的電纜,漏電傷人,禁止靠近及接觸電纜或禁止帶電作業。

  2、儲存揮發性原料庫房,防止原料蒸氣見火爆炸,注意通風、避免受潮。(防范措施:a、防止靜電起火;b、電線線路及燈須用防爆裝置;c、嚴禁將明火帶入庫房。)

  3、儲存物料弄清楚物料性質,避免性質抵觸的物料發生泄漏,造成本應避免的危險。做好物料泄漏應急救援措施。

  4、生產揮發性產品過程中,防止原料蒸氣中毒或蒸氣與空氣混合物見火發生爆炸。作業過程中,勞動防護用品穿戴好和操作過程中輕拿輕放,以防產生火花發生爆炸。

  5、打開車間(平開的)大門時,應將大門須固定住,以防大風將門刮倒傷人。

  6、室內禁止私接亂搭電線,車間電線與鐵接觸的`地方注意磨損漏電。

  7、生產區域禁止使用明火,動火實行“動火報告制”。

  8、儲存氮氣、氧氣、乙炔等等氣體禁止靠近熱源。

  9、每年4—10月期間,揮發性原料和成品禁止露天儲放,原料或成品應少或不儲存。生產的產品應及時發運。

  10、禁止在生產粉塵場所喝水,以防揚塵進入口中損壞身體。

  11、生產結束后,飯前應注意個人衛生,尤其是飯前以防有毒物品進入口中發生中毒事故。

  12、進入廠區內車輛應限速行駛,必要時應帶上防火冒,以防發生不安全事故。

  13、生產揮發性產品裝桶后桶蓋一定擰緊,防止液體揮發產生蒸汽而發生危險。

  14、雷雨期間,禁止到霹雷設施附近,禁止打手機,以防雷擊。

  15、裝卸物料時,應盡量避免強烈的碰撞和摩擦。卸鐵桶裝料應在松軟地方。

  當然,原料儲存、使用、運輸,不同的物料有不同的要求,針對具體的物料采取相應措施。

化工企業管理制度3

  第一節 防護與治理

  第二百九十六條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二百九十七條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第二百九十八條 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第二百九十九條 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列科研計劃,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標準、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整頓。

  第三百條 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第三百零一條 對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第三百零二條 機械鑄造和清砂作業,應積極采用“七○”砂、水爆清砂、濕式開箱清砂和密閉落砂等。噴砂作業應積極采用密閉機械噴砂、噴丸、擲丸及密閉除塵等措施。

  第三百零三條 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第三百零四條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或報請廠長(總工程師)批準,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三百零五條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第二節 組織與搶救

  第三百零六條 生產、使用、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廠長(副經理)擔任組長。

  第三百零七條 企業應成立救護站,并配備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組織訓練合格的救護隊員晝夜值班。

  第三百零八條 生產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車間應成立搶救組,100人以上的車間,至少有4名兼職救護員,并備有急救箱。

  第三百零九條 職工醫院、職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層醫療機構,均應設立由職業病科、內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醫務人員組成的搶救組,并配備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藥品。

  第三百一十條 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第三百一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搶救網絡系統和搶救方案,強化聯絡和報告制度。

  第三百一十二條 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應嚴格按照《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86〕化生字第1078號文)中的具體要求執行。

  第三節 體檢與職業病

  第三百一十三條 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患者的工作。

  第三百一十四條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百一十五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者,應及時調離。

  第三百一十六條 職業病的范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化工企業管理制度4

  為了保證產品的質量,創造一個清潔的生產、生活環境,現制定如下衛生管理制度:

  1、廠區的'工作環境要保持清潔,每天進行清掃。

  2、生產車間不得存放非生產物品及個人雜物,生產中的廢棄物應及時處理。

  3、生產車間空氣要保持潔凈,對設備要經常進行清掃和擦拭。

  4、操作人員的工作服應質地光滑、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工作服要定期清洗和整理。

  5、車間作業人員在工作期間必須佩戴防塵口罩等必需的生產防護用具,非生產人員不得進入生產區域內。

  6、成品、半成品、原料庫房每天進行清掃。

  7、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區域內衛生和日常維護和保持。

化工企業管理制度5

  一.總則

  目的是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公司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作業人員包括:電工.司爐工.化驗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關作業人員等工種,以下統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三.規定內容

  3.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核合格后,持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3.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3.3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維護.檢修.焊接.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

  3.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3.5安裝.檢修.維護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6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等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3.7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范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3.8各車間應加強規范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3.9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有權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工作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3.10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復審

  3.10.1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時,以書面報告經總經理批準后,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核準后,由相關部門組織招聘或培訓和考核。

  3.10.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3.11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變動。

  3.12特種作業人員到期復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提醒,組織相關人員到相關部門進行培訓。

  3.13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復審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個月將復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環保部。

  3.14生產部對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對特種作業人員資料檔案進行備份。

  3.15外來人員在我廠從事特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生產部應將本規定落實到外來作業人員或單位,確保安全作業。

  四.附則

  4.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4.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4.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化工企業管理制度6

  一、總則

  1.1本制度適用于設備檢維修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了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1.2生產部是設備檢維修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具體內容和要求

  2.1認真做好裝臵停工檢修的準備工作,成立臨時檢修領導小組,組織機構中必須設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安排、檢查、驗收。車間檢修現場必須有兼職安全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

  2.2停工檢修應做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檢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規定)。

  2.3裝臵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臵的物料,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放空管線末端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2.4對盛裝可燃性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應按規定進行徹底的清洗及蒸氣吹掃氮氣臵換,使其內部不含有余氣,并用儀器測試指標合格后方可作業。

  2.5在吹掃過程中,裝臵附近禁止動火。

  2.6嚴格禁止裝臵停車后就使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管線和容器,以防止爆炸起火。

  2.7在停工檢修中,罐、塔、管線、容器等設備如有易燃易爆物質時,其出入口或設備系統連接處所加的盲板處應掛“有物料注意防火”警告牌。

  2.8檢修中的用火規定

  2.8.1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2.8.2施工動火必須嚴格執行(工業動火管理規定)。

  2.8.3禁止使用汽油或易揮發的溶劑洗刷零件及工服。

  2.9裝臵檢修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2.10嚴禁交叉作業,特殊情況必須交叉作業時,應采取保護措施,否則不許作業。

  2.11高空作業使用電焊時,下方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電焊機電源要獨立設臵電閘,焊機二次線路及外殼必須接地良好,焊條的夾鉗必須絕緣良好。在潮濕地點電焊作業時,必須采取絕緣措施。

  2.12使用氣焊時,氣焊作業施焊點與乙炔瓶和氧氣瓶的安全距離不小于五米,氧氣瓶和乙炔瓶的安全距離不小于五米,搬運氣瓶時要輕拿輕放,氣瓶上的防護膠圈、防護罩要保證完好,搬運氧氣瓶的'手套上不得沾有油污

  2.13裝臵檢修期間的臨時用電,均應按有關臨時電源使用標準,認真架設,達到使用要求,手持電動工具要配備漏電保護器,并定期進行檢查保證完好。工作前要檢查電源、線路是否絕緣良好,如有漏電現象一定要請專職電工進行修理。不得私自維修。在進行電氣修理時,要設專人監護。

  2.14裝臵上拆卸的設備及螺絲等部件,要妥善保管,特別是塔、架上嚴禁堆放零部件,以防落地傷人。

  2.15保證裝臵檢修現場消防設備、器材齊全、完好,嚴禁將拆卸的物品堆至路邊,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2.16檢修過程中如有改動,要繪出圖紙,并做好記錄和備案工作。以免裝臵運行時發生事故。

  2.17在清洗油罐(容器)時如要進入,必須先用儀器測試有毒氣體的含量不超過國家標準后方可進入,并加裝送、排風安全設施。

  2.18在裝臵、管線清洗排污時,要規范管理,裝臵檢修中的帶油污的廢棄物要放進指定的垃圾箱,然后進行統一處理。

  2.19加強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特別是外部施工隊伍四輪車的安全管理,要加強檢查,確認車輛性能良好,嚴禁超速行駛,進入生產區必須掛滅火裝臵。

  2.20任何施工人員不準隨意挪用消防設施及器材,

  2.21對外來施工維修隊伍必須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2.22檢修期間要嚴格遵守上述安全管理規定,如發現違章操作,除處罰當事人還要處罰車間領導。對外部違章施工人員也要進行經濟處罰。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化工企業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保護國家財產,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凡化工企業(包括化學礦山、化工機械、化工基建施工單位)均應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第四條 企業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 企業除貫徹、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同時嚴格執行國家和各部委的各有關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

  第二章 安全生產職責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六條 企業安全工作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七條 企業的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負責,同時向各自的行政首長負責。

  第八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的每個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做到各有職守,各負其責。

  第二節 各級人員安全職責

  第九條 廠長(經理)安全職責

  (一)廠長(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三)批準、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四)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完全專業隊伍。

  (六)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七)組織全廠性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八)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九)企業內實行的各級承包,以及與外單位的各項承包合同中,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指標、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職責等條款,并認真考核。

  (十)廠長(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十一)副廠長(副經理)在廠長(經理)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條 總工程師(或技術總負責人)安全職責

  (一)在廠長(經理)的領導下,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工作全面負責。

  (二)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組織編制完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及安全技術長遠規劃。

  (三)協助廠長組織安全技術研究工作,負責解決疑難或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推廣和采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裝置。

  (四)組織制訂審批安全教育計劃,參加對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五)審批重大工藝處理、檢修、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審查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六)審批特殊動火證,參加重大事故的技術分析工作。

  (七)副總工程師(或專業技術負責人)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一)車間主任是車間的安全負責人,對車間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車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等安全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四)組織落實車間級安全教育,并督促檢查班組級安全教育。

  (五)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教育,定期進行考核。簽發新上崗獨立作業人員的安全作業證。

  (六)組織車間級定期、不定期安全檢查,確保設備、安全裝置、防護設施處于完好狀態。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車間無力整改的要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及時向廠部書面報告。

  (七)組織或參加車間各類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并按規定及時上報。

  (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組織,領導并支持車間和班組安全員的工作。

  (九)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長)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二條 工段長安全職責

  (一)組織工段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班組(工段)級安全教育,主持對新上崗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并填寫安全作業證。

  (三)搞好本工段安全生產準備工作,組織安全裝置和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保證齊全完好。

  (四)組織或參加一般事故的調查,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五)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產競賽,維護本工段的正常生產秩序。

  第十三條 班級長安全職責

  (一)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班組級安全教育。

  (三)定期組織安全活動,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四)檢查崗位工藝指標及各項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做好設備和安全設施的巡回檢查及維護保養工作,并做好記錄。

  (五)嚴格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有權制止一切違章作業,監督檢查本轄區非化工工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維護正常生產秩序。

  (六)負責本崗位防護器具、安全裝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七)發現隱患要及時解決,作好記錄,不能解決的要上報領導,同時采取控制措施,發生事故要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 車間安全員職責

  (一)車間安全員在業務上受安全技術部門領導,并在車間主任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并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協助車間主任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并督促實施。

  (四)制訂車間安全活動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五)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車間主任搞好職工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工作。

  (六)參與車間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及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工作。

  (七)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請領導處理。

  (八)負責車間安全裝置、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十)車間工藝員、設備員、保管員等在車間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十五條 班組安全員職責

  (一)協助班組長開展各項安全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

  (二)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發現違章作業有權制止,并及時報告。

  (三)監督檢查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十六條 工人安全職責

  (一)參加安全活動、學習安全技術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須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和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完好。

  (三)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規程,遵守紀律,記錄清晰、真實、整潔。

  (四)按時巡回檢查、準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異常情況。

  (五)認真維護保養設備,發現缺陷及時消除,并做好記錄,保持作業場所清潔。

  (六)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防護器村、消防器材。

  (七)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及時向領導報告。

  第三節 各職能部門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科研(包括新產品開發)部門安全職責

  (一)研究和開發新產品,必須先作出安全評價,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進)新技術,必須首先審核技術的安全可靠性。

  (二)負責安排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的科研工作,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小試轉中試,中試轉工業生產的安全技術條件,制訂安全技術規程。

  (四)提供原料、產品(中間產品)的物化性質及安全防護方法。

  第十八條 設計部門安全職責

  (一)執行生產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規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設計,設計的項目不留隱患。(凡是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礦企業和革新、挖潛改造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危害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不得削減。)

  (二)設計項目均要有《職業安全衛生專篇》,生產設備的安全衛生設計按《生產設備衛生設計總則》(GB5083-)執行,電氣設備設計按《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GB4064-)執行。

  (三)對引進的新工藝、新設備進行安全可靠性審核。

  (四)參加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九條 生產計劃部門安全職責

  (一)制訂長遠發展規劃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以及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

  (二)對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在計劃安排時,應保證資金,一經列項,則不準挪作它用。

  (三)協助生產技術部門做好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參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

  第二十條 生產技術(含生產調度)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編制或修訂生產工藝規程、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參與安全技術規程的修訂。

  (二)在進行生產技術的革新和挖潛改造時,要同時解決隱患,保證安全。

  (三)遇到生產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危險緊急情況,先處理后報告,嚴禁違章指揮。

  (四)負責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條 安全技術部門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和標準,協助廠長組織推動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廣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術。

  (二)組織制訂或修訂、審查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職工勞動防護用品標準,并監督檢查。

  (三)組織編制、匯總、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執行。

  (四)組織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的教育。協同勞資、教育部門,定期組織安全考核。

  (五)參加全廠性安全大檢查,監督、檢查隱患的整改工作。

  (六)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參加安全裝置的校驗監督,建立好臺帳。

  (七)負責動火審批及其管理工作。

  (八)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新產品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九)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等工業衛生工作。

  (十)經常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基層安全工作,發現違章有權制止,不聽勸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關領導。

  (十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十二)綜合分析研究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及時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

  (十三)負責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參加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防火(保衛)部門安全職責

  (一)負責企業內的劇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衛和要害崗位、廠內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二)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教育,負責專業和義務消防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防火檢查和演習。

  (三)編制或修訂企業的防火制度,并監督貫徹、執行。

  (四)負責明火采暖(動火)等工作的審批;參加建筑設計防火的審核驗收工作。

  (五)負責消防器材計劃、配備和維護管理工作。

  (六)組織火災的撲救;負責火災事故、破壞事故和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

  第二十三條 設備動力部門上報工作。

  (一)負責對設備動力裝置及工業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管理。

  (二)負責組織對工業建筑物、構筑物、超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高壓管件、氣瓶、熱力管網和安全裝置的定期檢測、檢驗、校驗工作。

  (三)制度或審定有關設備制造、改造方案和組織編制大、中修項目的安全措施計劃,并確保實施。

  (四)在計劃和布置檢修任務時,同時計劃和布置安全措施。

  (五)組織按時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措施。

  (六)負責設備事故調查、統計、上報,參加有關重大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質量檢驗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訂(修訂)并監督執行分析(化驗)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專業操作規程。

  (二)負責各種化工原料、生產中間體和產品的質量分析,提供準確的分析數據,把好質量關。

  (三)負責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其它事故有關數據的分析和測定。

  第二十五條 基建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編制或審查基建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衛生衛生要求。

  (二)在簽訂施工合同時,要對承包施工的單位進行資格認定,并訂立施工安全協議或有關條款。

  (三)組織對外來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四)按季節特點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監督施工人員遵守國家《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各項制度。

  (五)按“三同時”原則,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竣工驗收和使用。

  (六)參加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第二十六條 供銷、運輸部門安全職責

  (一)對采購的器材、設備、防護用品、器具必須有驗收記錄制度,并對上述產品的質量負責。

  (二)對生產、試驗、研究所需的新化學物品、采購時(包括國外進口)必須了解其物理化學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儲運要求,并索取書面資料。

  (三)嚴格執行有關防火和危險物品管理規定,搞好倉庫防火、防盜、危險物品、氣瓶和貯運設施的管理工作。

  (四)銷售化學危險物品時,必須檢查運輸單位的化學危險物品經營、運輸許可證,有證方可發貨。

  (五)定期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衛部門做好廠管車輛檢審工作。

  (六)對運輸工具、車輛和駕駛人員嚴格管理,督促有關人員對車輛、船舶的'維護保養。

  (七)參加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八)按規定或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

  第二十七條 財務部門安全職責

  (一)安全技術措施費用要單獨立項,專款專用。

  (二)由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技術措施項目,未經安全技術部門同意,不得撥款。

  (三)要保證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清涼飲料及職業病防治費用的合理使用,沒有安全部門簽注同意的費用,不準報銷。

  第二十八條 勞資、教育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調入職工和有關人員(實習、培訓人員)的入廠安全教育。

  (二)執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種工時制度的規定和女工勞動保護的規定,并根據職業禁忌證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臨時工錄用)和職工調配工作。

  (三)執行勞逸結合的原則,控制加班、加點。

  (四)廠辦技校應開設有關勞動保護課程,并作為各專業的必修課。

  (五)在就業前的教育和各種在職培訓中都應有安全的內容并列入技術考核之中。

  (六)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和工傷鑒定工作。

  第二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安全職責

  (一)負責保健食品、清涼飲料的供應發放工作,搞好食品飲食衛生。

  (二)負責本部門的鍋爐、氣瓶(罐)、熱交換器及機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三)搞好集體宿舍、倉庫的安全衛生和防火工作。

  第三十條 醫療、工業衛生部門安全職責

  (一)搞好職工體檢、職業病防治和健康監護工作。

  (二)參加工傷鑒定,提出鑒定依據。

  (三)參加事故搶救,負責醫療事故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工會安全職責

  (一)貫徹和宣傳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政策、法規和制度,監督行政做好企業的各項安全和工業衛生工作。

  (二)組織和健全群眾勞動保護管理監督網絡,協助開展班組安全客運,教育職工遵章守法。

  (三)定期研究企業勞動保護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向行政部門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合理化建議。

  (四)參加群眾性的綜合安全檢查和季節性安全檢查,督促事故隱患的整改。

  (五)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安全生產競賽,評選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七)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善后處理工作。

  (八)做好女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一節 入廠教育

  第三十二條 新入廠人員(包括新工人、合同工、臨時工、外包工和培訓、實習、外單位調入本廠人員等),均須經過廠、車間(科)班組(工段)三級安全教育。

  (一)廠級教育(一級),由勞資部門組織,安全技術、工業衛生與防火(保衛)部門負責,教育內容包括: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及安全生產重要意義,一般安全知識,本廠生產特點,重大事故案例,廠規廠紀以及入廠后的安全注意事項,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等知識,并經考試合格,方準分配車間及單位。

  (二)車間級教育(二級),由車間主任負責,教育內容包括:車間生產特點、工藝及流程、主要設備的性能、安全技術規程和制度、事故教訓、防塵防毒設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項等,并經考試合格,方準分配到工段、班組。

  (三)班級(工段)級教育(三級),由班級(工段)長負責,教育內容包括:崗位生產任務、特點、主要設備結構原理、操作注意事項、崗位責任制、崗位安全技術規程、事故安全及預防措施、安全裝置和工(器)具、個人防護用品、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級的教育時間,均應按化學工業部頒發的《關于加強對新入廠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廠內調動(包括車間內調動)及脫崗半年以上的職工,必須對其再進行二級或三級安全教育,其后進行崗位培訓,考試合格,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方準上崗作業。

  第三十四條 進入企業參觀、學習的人員,接待部門負責對其進行安全注意事項教育,并指派專人負責帶隊。參觀學習人數不宜過多。職能人員參加勞動亦應經過接受單位相應的安全教育。

  第二節 日常教育

  第三十五條 各級領導和各部門要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教育,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定期研究職工安全教育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六條 應舉辦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學習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覽、宣傳畫、安全專欄、報章雜志等多種形式,以及先進的電化教育手段,開展對職工的安全和工業衛生教育。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應定期開展安全活動,班組安全活動每周一次(即完全活動日)。

  第三十八條 在大修或重點項目檢修,以及重大危險性作業(含重點施工項目)時,安全技術部門應督促指導各檢修(施工)單位進行檢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條 職工違章及重大事故責任者和工傷人員復工,應由所屬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并將內容記入“安全作業證”內。

  日常教育的時間應符合(1983)化生字第0154號文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 特殊教育

  第四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的要求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證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第四十一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按各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期限組織復審。

  第四十二條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門教育,考試合格后,方能進行獨立作業。

  第四十三條 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后,企業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第四節 安全考核

  第四十四條 廠級干部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第四十五條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術考核,由人事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組織進行,考核內容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企業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本企業的生產工藝和特點。

  (四)本企業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措施和急救處理原則。

  (五)所管部門或業務范圍內要害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項。

  (六)車間(單位)各類安全裝置的種類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七)本企業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八)化學工業部頒發《安全生產禁令》中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工人的安全技術考核,由車間(單位)領導負責組織,安全員具體執行,考核內容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本車間(崗位)的生產特點以及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方法和急救處理原則。

  (三)本車間(崗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車間(崗位)各類安全裝置的類型和作用及其維護保養方法。

  (五)本崗位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六)本崗位的工藝流程和開停車安全注意事項。

  (七)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安全生產禁 令》中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安全作業證

  第一節 發放范圍

  第四十七條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范圍限于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第四十八條 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后,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技術復雜的化工崗位工人,必須經所在工段(車間)轉崗學習并經考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第四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第二節 考核內容和辦法

  第五十條 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

  (一)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

  (二)通用工樣(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第五十一條 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技科核發。

  第三節 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條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上崗作業的證件,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五十三條 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第五十四條 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第五十五條 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除對其進行教育提高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五章 工藝操作

  第一節 運行

  第五十六條 必須編制產品的工藝規程,并根據工藝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編制操作法,嚴格按操作法進行操作。

  第五十七條 改變或修正工藝指標,必須有工藝管理部門以書面下達,操作者必須遵守工藝紀律,不得擅自改變工藝指標。

  第五十八條 操作者必須嚴格執行化學工業部頒發的《操作工的六嚴格》規定,不得擅自離開自己的崗位。

  第五十九條 安全附件和聯鎖不得隨意拆棄和解除,聲、光報警等信號不能隨意切斷。

  第六十條 在現場檢查時,不準踩踏管道、閥門、電線、電纜架及各種儀表管線等設施,去危險部位檢查,必須有人監護。

  第六十一條 嚴格安全紀律,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操作崗位和運用生產設備、設施和工具。

  第六十二條 正確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處理后報告)包括停止一切檢修作業,通知無關人員撤離現場等)。

  第六十三條 在工藝過程或機電設備處在異常狀態時,不準隨意進行交接班。

  第二節 開車

  第六十四條 必須辦理開車操作票,檢查并確認水、電、汽(氣)必須符合開車要求,各種原料、材料、輔助材料的供應必須齊備、合格。投料前必須進行分析驗證。

  第六十五條 檢查閥門開閉狀態及盲板抽加情況,保證裝置流程暢通,各種機電設備及電氣儀表等均應處在完好狀態。

  第六十六條 保溫、保壓及洗凈的設備要符合開車要求,必要時應重新置換、清洗 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六十七條 安全、消防設施完好,通訊聯絡暢通,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開車,應通知消防、氣防及醫療衛生部門的人員到場。

  第六十八條 必要時停止一切檢修作業,無關人員不準進入現場。

  第六十九條 各種條件具備后開車,開車過程中要加強有關崗位之間的聯絡,嚴格按開車方案中的步驟進行,嚴格遵守升降溫、升降壓和加減負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七十條 開車過程中要嚴密注意工藝的變化和設備運行的情況,加強與有關崗位和部門的聯系,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應中止開車,嚴禁強行開車。

  第三節 停車

  第七十一條 必須編制停車方案,正常停車必須按停車方案中的步驟進行。用于緊急處理的自動停車聯鎖裝置,不應用于正常停車、加強與有關崗位和部門的聯系。

  第七十二條 系統降壓、降溫必須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壓后低壓的順序進行。凡需保壓、保溫的設備容器)等,停車后要按時記錄壓力、溫度的變化。

  第七十三條 大型傳動設備的停車,必須先停主機、后停輔機。

  第七十四條 設備(容器)卸壓時,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學危險物品的排放和散發,防止造成事故。

  第七十五條 冬季停車后,要采取防凍保溫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線、閥門、疏水器和保溫伴管的情況,防止凍壞。

  第四節 緊急處理

  第七十六條 發現或發生緊急情況,必須先盡最大努力作出妥善處理,同時向有關方面報告,必要時,先處理后報告。

  第七十七條 工藝及機電設備等發生異常情況時,應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關崗位協調處理,必要時,按步驟緊急停車。

  第七十八條 發生停電、停水、停氣(汽)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系統超溫、超壓、跑料及機電設備的損壞。

  第七十九條 發生爆炸、著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時,應首先切斷氣(物料)源,同時盡速通知相關崗位并向上級報告。

  第六章 生產要害崗位管理

  第八十條 凡是易燃、易爆、危險性較大的崗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倉庫,貴重機械、精密儀器場所,以及生產過程中,具有重大影響的關鍵崗位,都屬于要害崗位。

  第八十一條 要害崗位應由安全、防火(保衛)部門共同認定,經廠長審批,并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崗位人員必須具備較好的思想、技術素質,由企業勞資、保衛部門與車間共同審定。

  第八十二條 應建立、健全嚴格的生產要害崗位管理制度。凡外來人員,必須經廠主管部門審批,并在專人陪同下經登記后方可進入要害崗位。

  第八十三條 施工、檢修時,要設監護人,進行安全保衛工作,并做好詳細記錄。

  第七章 防火與防爆

  第一節 生產裝置

  第八十四條 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規程),以及《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YHS01-)等規范、規程的有關要求。

  第八十五條 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第八十六條 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匯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聯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八十七條 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

  第八十八條 所有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惰性氣體、助燃氣體的輸送管道,均應設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但不宜單獨采用向閥。

  第八十九條 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槽等設施。

  第九十條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第九十一條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CD90A3-)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二條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第九十三條 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第九十四條 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節 動火、用火

  第九十五條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第九十六條 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一)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二)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三)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四)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五)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第九十七條 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第九十八條 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第九十九條 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第一百條 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一)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四)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五)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六)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第一百零一條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

  第一百零二條 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第一百零三條 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一)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三)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四)化工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五)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六)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第一百零四條 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

  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第一百零五條 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二)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三)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條 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一)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其濃度應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條 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一)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三)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四)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五)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三節 消防組織與設施

  第一百零八條 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必須設立有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車間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第一百一十條 消防組織應根據企業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相關單位可提供的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按國家、部頒規范、規定的有關要求確定其生產、儲存、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條 企業內部設置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試運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 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條 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滅火并向消防隊和廠總調度報警并說明著火物質,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明引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并維持好現場秩序。

  第四節 其它消防安全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執行化學工業部《關于在化工企業中禁止吸煙的決定》(〔87〕化生字第892號)。

  第一百一十七條 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 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條 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條 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第一百二十一條 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第一百二十二條 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于高壓線搭桿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條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制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條 采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制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辦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交付生產。

  第一百二十五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條 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條 對生產或使用氯氣、煤氣、乙炔氣、氧氣、氫氣的企業,還應分別遵照《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城市煤氣設計規范》、(TJ28-)、《乙炔站設計規范》(TJ3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試行)》(〔81〕勞總鍋字(10號)、《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89〕化工字第0073號)、《氧氣站設計規范》(TJ30-)、《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汽車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J67-)等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 各種物資倉庫的管理,除應遵守有關物資倉庫管理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其它有關防火、防爆規定按本制度有關章節及其它有關制度的要求執行。

化工企業管理制度8

  1、檢修人員應熟悉工作中碰到的酸、堿和易爆、易燃、有毒有害物質的性質,避免發生灼傷、燃燒、爆炸和中毒事故。

  2、檢修人員應明白沙箱、防毒面具、消火栓、滅火器的位置,并能正確使用。

  3、檢修受壓容器,設備和管路之前必須將其壓力降到等于大氣壓。

  4、安全裝置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5、在檢修時不要觸及電動機有電部位,以及電纜和照明線。

  6、使用手電鉆時,工人必須戴上橡膠手套,電鉆外殼應接地。

  7、在起重和其他危險工作區域都應掛警告標志,不許外人進入工作區域。

  8、檢修完畢后應拆除腳手架,臨時電器線路,警告牌和標志,搬走檢修用的機具,清理設備,屋頂上,地面上等的雜物垃圾,到達工完、料凈、場地清。

  9、公司消防設施器材由安全部管理,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器材。

  10、對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建立檔案管理。

  11、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應定點存放、定人保養、定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存檔。

  12、對全公司職工進行教育,要求員工愛護消防設施器材,對刻意破壞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將要求賠償,并提出懲處。

  13、公司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等消防那軋器材、設施、并保持消防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14、公司保衛科管理職能部門每月一次對各部門進行防火檢查,對所發現的問題以書面形式責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15、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每月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會議,討論檢查過程中發現的`火災隱患及相應的整改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16、公司各部門收到火災隱患整改同時后,應抓緊督促有關人員落實整改措施,一時無法整改的部門應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化工企業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化工企業生產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61號令》和《河南省消防條例》,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中原大化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消防工作由各生產單位負責,按《消防法》規定,加強專職消防隊伍,增強撲救火災能力。

  第四條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第五條各單位至少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全員的消防意識。

  第六條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章消防責任

  第七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簽訂目標責任書,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7、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八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3、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7、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8、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九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的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裝置、罐區和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十二條消防安全布局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裝置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本單位總體規劃,落實消防經費,做到專款專用。消防設施、消防設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十三條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裝置、罐區、棧臺、倉庫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處、調壓站等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解決。

  第十四條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和裝飾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設計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的消防部門應參加審查,并按規定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和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五條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并在各級責任制中明確防火安全責任;

  3、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準、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單位領導要定期分析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研究解決實際問題。本單位應當依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本單位有關關鍵部位及要害單位安全管理的規定,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部位,確定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1、建立防火檔案,設置防火標志,確定火災危險源(點),實行嚴格管理;

  2、結合崗位職責,實行防火巡檢,做好巡檢紀錄;

  3、定期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4、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5、各單位要制定禁煙禁火制度,確定消防重點部位并制定防范措施,建立消防設施及器材分布、維護臺帳。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適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和集團公司安全規定。生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對產品應當附有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的說明書,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項。對獨立包裝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當帖附危險品標簽。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禁止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罐區要實行封閉式管理。

  儲存可燃物資的倉庫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第十八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明火作業的,必須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動火作業的有關規定,事先辦好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公司各單位禁止使用未經合法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的埋壓、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電、截斷通信線路有可能影響消防滅火救援時,必須事先通知本單位消防隊,經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一條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章消防組織

  第二十二條生產、存儲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專職消防隊,實行軍事化、專業化管理,配置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消防隊在企業主管安全的領導的直接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1)認真貫徹《消防法》,做好防火、滅火等消防工作。

  (2)掌握企業主要生產過程的火災特點,經常深入繼承監督檢查火源、火險及滅火設施的管理,督促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確保消防設施完備、消防道路通暢。

  (3)組織建立、健全企業義務消防隊并對其進行業務技術指導訓練,負責全體職工防火、滅火知識的教育。

  (4)負責防火防爆區內固定動火點的管理,參加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及技錯工程有關防火措施、消防設計的“三同時”檢查和驗收。

  (6)負責編制企業專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購計劃,負責消防器材的維護保養和維修。

  (7)負責健全企業防火檔案,對有關部位和要害單位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消防滅火預案,每年至少演練兩次。

  (8)消防車輛隨時處于完好狀態。接到火災報警后,5分鐘內到達現場。

  (9)對消防隱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計劃。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消防和安全部門要明確分工,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條對專職消防隊伍的管理,應參照《企業事業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條令》(試行)和《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業務訓練大綱》(試行)的要求,建立學習、訓練、執勤、工作、生活的正規秩序。

  第二十五條公司各單位應當建立由職工組成的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的主要職責是:

  (1)學習宣傳消防法規,定期參加消防訓練,參加實地消防演習。

  (2)協助本單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進行經常性的防火檢查。

  (3)熟悉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明確危險點和控制點,維護本單位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熟練掌握滅火器的使用方法。

  (4)補救初期火災,協助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

  第五章宣傳與培訓教育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認真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活動,有進行消防安全宣傳的義務,宣傳消防法規,普及消防知識,剖析消防案例,結合消防日、重大節日以及季節特點,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職工消防意識。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擬定職工消防培訓教育規劃和計劃,有關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培訓教育內容。

  第二十八條消防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專項培訓,學習掌握相應的操作技能,經考試合格上崗。

  第二十九條對新入廠及轉崗的職工和進入生產區的各類人員,在進行安全教育時,必須有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內容。

  第六章基礎設備與裝備

  第三十條各單位的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必須與單位建設相配套,做到統一規劃,同步發展。

  第三十一條單位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裝置、器材、應滿足國家有關消防法規、標準規范以及科技進步的要求。加強對現有消防設施的管理,確保何種消防設備、設施、裝置完整好用。

  第三十二條公司應從實際出發,按規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舉高等特種消防車和重型消防車;通訊、滅火、放火、防護、訓練器材和監測儀器等,要滿足戰備和防滅火的需要。

  第七章滅火救援

  第三十三條本單位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必須立即報警。任何人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情。

  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控制和撲救火災。

  專職消防隊接到報警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三十四條在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時,消防總指揮有權根據撲滅火災的需要,決定下列事項:

  ⑴使用各種水源;

  ⑵截斷電源、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⑶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⑷為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破損毗鄰火場的建筑物、構筑物;

  ⑸為調動企業、事業單位內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助;

  ⑹向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和集團公司消防聯防單位單位請求增援。

  第三十五條對因參加撲救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補償。

  第三十六條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專職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后,應依照規定要求對方補償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

  第三十八條消防車(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搶先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八章法律責任和處罰

  第三十九條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凡《消防法》中已經作出規定的,按《消防法》中的規定進行;違犯《消防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1、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違犯公司防火規定,在上述場所攜帶火種、吸煙、使用明火的;

  2、未經批準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3、穿易生產靜電的服裝和帶釘的鞋進入油氣區,或者在罐區用黑色金屬或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擊和作業的;

  4、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犯勞動紀律造成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5、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犯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6、埋壓、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7、不執行火場指揮或故意阻礙消防車(艇)通行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8、有重大火災隱患,經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9、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10、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追究單位領導或有關主管部門領導的責任。

  1、本單位發布的指令、命令、決定、規章制度違犯《消防法》的;

  2、無視消防監督管理部門的警告,未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

  3、消防安全工作無人負責,管理混亂的;

  4、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因缺乏消防安全知識發生火災事故的;

  5、設備帶病運行,不按規定檢修,造成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6、作業環境不安全,消防設施不齊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火災或影響火災撲救的;

  7、規章制度不健全,無安全操作規程作業,造成火災或影響火災撲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8、不按設計施工或擅自降低防火等級,造成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9、未經完工驗收擅自投產、使用、造成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10、發生火災事故后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化工企業管理制度10

  1、總則

  1.1、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規范生產作業行為,控制和防止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車間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及上級的要求和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結合我公司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三違”行為,指的是在生產、工作過程中對人的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簡稱。

  1.3、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車間、部門,以及各車間、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范圍內生產作業行為。

  2、“三違”的范圍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章作業行為:

  2.1.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不聽他人勸阻而冒險作業的;

  2.1.2、擅自變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1.3、對領導者正確指令拒不執行或私自變更而冒險作業的;

  2.1.4、違反有關規定,私自拆除安全防護裝置的;

  2.1.5、習慣性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

  2.1.6、未按個人規定穿戴、使用勞保用品的;

  2.1.7、違反人們正常工作秩序和習慣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章指揮行為:

  2.2.1、違反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規定而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2.2.2、施工、作業場所不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業的;

  2.2.3、工程項目未經開工前的安全驗收而下令施工或作業的;

  2.2.4、不采納安全員或施工人員的正確意見而下令施工蠻干的;

  2.2.5、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或培訓便指令上崗作業的;

  2.2.6、不按規定給操作人員發放個人勞保用品而強令工人作業的;

  2.2.7、不懂得機械設備工作原理或技術方法而下令蠻干的;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2.3.1、上班之前飲酒的;

  2.3.2、工作期間私自離崗、睡覺、干私活的;

  2.3.3、工作期間打鬧、斗毆的;

  2.3.4、生產場所不允許穿拖鞋、赤腳、赤膊、敞衣、戴頭巾、圍巾而違反規定的。

  3、反“三違”的管理

  3.1、公司安全辦公室領導全公司的`反“三違”工作,負責反“三違”的宣傳、教育工作,并重點加強對車間、部門負責人“三違”行為監督檢查與處罰,對因“三違”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司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3.2、公司各車間、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領導本車間、部門反“三違”工作,在布置、檢查安全工作時,把反“三違”作為一項必不可少的內容進行布置、檢查,并對此負責。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在工作中發現“三違”行為,情節較輕且未造成后果的應及時予以處理,情節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應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研究處理。

  3.4、各級專兼職安全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及時糾正生產作業中的“三違”行為,并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處罰結果應上報安全管理辦公室。對未履行職責,隱瞞不報或沒有處罰的,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3.5、對“三違”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制止、糾正,“三違”行為人不得為此而對指正人打擊報復或進行人身攻擊。

  4、特別規定

  4.1、生產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不熟悉工作環境和操作規程而發生違章作業行為,不予處罰。但車間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責任,接受相應處罰。

  4.2、生產作業現場出現集體違章現象,相關負責人負管理責任,接受相應處罰,其他人不予處罰。對負責人的處罰,沒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五、十六條執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條執行。

  4.3、操作者在工作時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負責人在現場未制止的,除行為人受處罰外,負責人負違章責任,接受相應處罰。本條適用于專兼職安全員。

  5、“三違”行為的處罰

  5.1、行為人第一次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車間、部門領導或安全員可以給予行為人口頭警告和罰款10元;第二次罰款30元;第三次罰款50元。

  5.2、行為人第一次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雖未造成后果,但出現事故苗頭,車間、部門負責人或安全員可以給予行為人30元處罰;一年內出現第二次,給予行為人100元的經濟處罰。

  5.3、由于“三違”行為造成傷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罰款;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罰款(最低罰款額不少于100元);造成較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研究處理意見。

  6、獎勵

  6.1、反“三違”成績突出,班組年度內無違章、無事故的,在年度評先評優時優先考慮。

  6.2、個人因制止違章行為而避免事故發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予以獎勵,在授予榮譽稱號時優先考慮。

  7、附則

  7.1、本規定若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以上級規定為準。

  7.2、本規定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

  7.3、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化工企業管理制度11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一、廠內的車間、倉庫、宿舍的安全出口門、疏散樓梯、疏散走道的寬度必須按規范設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樓梯、走道必須配置相應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標志。

  三、上班時、生產車間、倉庫應保證安全出口暢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鎖。

  四、車間、倉庫應按規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門負責人應按規定定期檢查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是否完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維護人員,應經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合格后上崗。

  三、值班人員不得擅離崗位,應嚴格按規程操作。

  四、值班人員應盡職盡責,如有發生火災事故,應按有關預案及時處理,并報告有關部門。

  五、值班人員應記錄下當班情況,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六、值班人員每日應觀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自檢情況,發現故障應及時排除,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一、公司消防設施器材由安全部管理,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器材。

  二、對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建立檔案管理。

  三、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應定點存放、定人保養、定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存檔。

  四、對全公司職工進行教育,要求員工愛護消防設施器材,對刻意破壞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將要求賠償,并提出懲處。

  五、公司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等消防那軋器材、設施、并保持消防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一、公司保衛科管理職能部門每月一次對各部門進行防火檢查,對所發現的問題以書面形式責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二、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每月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會議,討論檢查過程中發現的火災隱患及相應的整改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三、公司各部門收到火災隱患整改同時后,應抓緊督促有關人員落實整改措施,一時無法整改的部門應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化工企業管理制度12

  關于化工企業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1、目的:安全檢查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通過檢查可以發現隱患,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為此制定本制度。

  2、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安全管理和現場安全兩部分。安全管理內容主要查: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和安全基礎工作的開展情況。現場安全內容主要查:工藝、設備、儲運、儀表、變配電、消防、工程施工、檢維修、安全等方面。

  3、安全檢查的形式:安全檢查采取日常、專業、季節性和綜合四種檢查方式。

  4、職責:

  4.1公司安環部負責組織月度安全檢查;負責制訂安全組織績效考核辦法:

  4.2生產安全部負責組織每周的安全檢查;

  4.3個班組每天進性一次安全檢查;

  5、檢查的實施:

  5.1日常安全檢查:

  5.1.1生產崗位的班組長和工人應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制度和班中巡回檢查職責,巡檢要定時、定點、定人、定內容進行,特別要對危險點進行重點檢查。

  5.1.2非生產崗位的班組長和工人,應根據本崗位特點,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進行檢查。

  5.1.3值班員和班組長,要經常對各崗位、班組人員的安全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對檢查情況在班前或班后會上進行講評。

  5.1.4廠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應在各自業務范圍內經常深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5.2專業安全檢查

  每年公司職能部門應定期對導熱油爐、壓力容器、電器設備、機械設備、安全裝備、監測儀器、化學危險物品、防護器具、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等分別進行專業檢查。

  5.3季節性檢查:

  春季檢查以防雷、防靜電、防解凍跑、冒、滴、漏為重點;夏季檢查以防暑降溫、防汛為重點;秋季檢查以防火、防凍保溫為重點;冬季檢查以防火防爆、防盜、防中毒、防凍、防凝、防滑為重點。

  5.4綜合安全檢查

  5.4.1根據國家省市區安監部門的要求和本單位安全工作實際,隨時組織有針對性的檢查。

  5.4.2應在裝置開、停工前、檢修中、新裝置竣工及試運轉時,進行不定期檢查。

  5.5節日前檢查:

  節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等)前,廠(公司)要對安全、消防、生產設備、備用設備等進行重點檢查。

  5.6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都應按《安全檢查表》逐項檢查,并將檢查出的問題及時填寫隱患整改通知,要求隱患部門按要求整改。

  6、安全隱患整改

  6.1對安全檢查中查出的`事故隱患,根據隱患整改難易程度,能立即整改的必須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由檢查部門填寫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經主管經理、廠長或安全員簽發,由存在隱患部門編制整改方案,做到四定(定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完成期限)限期整改。

  6.2整改單位對隱患徹底整改完畢后及時通知原檢查部門,檢查部門進行復核,對隱患整改達到安全標準的,檢查部門給被檢查單位(部門)簽整改情況意見。

  6.3生產廠在日常巡檢中,巡檢人員要認真負責,對發現事故隱患要積極主動進行整改處理,對走馬觀花不負責任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責任并罰款。

  6.4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及時(在通知書規定時間),又沒及時匯報完不成整改原因的,對責任人每項罰款100元,并責令立即整改。

  6.5對事故隱患進行整改后經復核仍達不到安全標準的,應對整改人員每次每項罰款200元并責令其停產整改,所造成的損失有整改單位(部門)負責賠償。

  6.6各級安全檢查部門下達的事故隱患通知單由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員存檔、備查。

  7、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化工企業管理制度13

  一、實用范圍

  常減壓車間、氣分車間、焦化車間、催化車間、油品車間、供排水車間、化驗車間、鐵專線車間、三修車間。

  二、值班時間規定

  1、值班主任工作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17:30次日8:00。次日休息1天。

  2、值班主任7:007:30 17:3018:00 23:300:00三次須到調度室簽到。

  3、值班主任下午17:30前必須在生產現場值班,夜間工作不能離開車間。

  三、值班主任職責

  1、負責本車間生產指揮,監管檢查班組生產任務完成情況和本車間生產運行情況。

  2、負責下達有關領導安排的關于生產運行管理和工作任務的指令。

  3、負責處理并按規定向有關領導報告出現的`生產問題。

  4、負責本車間安全生產、設備運行,清潔衛生、綠化等管理工作。

  5、負責督促檢查本車間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崗位責任制執行情況,處理和糾正違章違紀行為。

  6、承擔值班期間本車間安全、環保、質量、設備等事故和違章違紀行為的連帶處罰責任。

  四、具體要求

  1、夜班休息時必須保證對講機暢通,至少進行一次崗位巡檢,并到調度室簽到。

  2、中夜班值班主任值班期間進出廠門,必須在門衛進行登記。

  3、生產部值班副部長負責監督各車間值班主任的工作,若對講機聯系不到按脫崗處理。

  4、值班期間到調度室每少簽到一次扣50元。

  5、值班主任值班期間要率先垂范,模范遵守規章制度、勞動紀律。

化工企業管理制度14

  1、目的

  本制度確定了本公司適用于其生產活動和其它應遵守的安全責任要求,規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修訂與考核等方面,確保本公司各級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在其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確保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2、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修訂與考核。

  3、職責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及其相關人員負責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與績效測量的'相關事項。

  4、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

  4.1 安全生產責任制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起草后交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審閱。

  4.2 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審閱后提出修改意見。

  4.3 安全管理部門修改后下發相關至各級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

  5、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溝通

  5.1 安全管理部門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及時下發相關至各級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并征求意見。

  5.2 安全管理部門將征求的意見匯總后反饋給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

  5.3 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組織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代表召開安全生產責任制修訂會。

  5.4 安全管理部門根據修訂會結果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定稿。

  6、培訓

  6.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解釋。

  6.2 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領導干部、各個部門、各類人員對其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學習。

  6.3 每次培訓學習應有學習記錄。

  7、評審

  7.1安全生產責任制評審小組由分管安全的副總及安全管理部門、生產部門等部門組成。

  7.2安全生產責任制評審小組對已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評審。

  7.3經評審通過安全生產責任制,從上至下層層互相簽字實施。

  7.4根據評審情況,對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進行修訂,每年一次。

  8、考核

  8.1每年底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8.2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由安全管理部門根據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

  8.3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結果報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認可,年終獎懲兌現。

化工企業管理制度15

  一、總則

  1、生產部是安全檢查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廠安全檢查管理工作。

  2、車間安全生產工作由車間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

  二、檢查方式、組織方法和檢查內容

  1、公司級安全檢查,由生產部組織安全人員、技術人員和設備管理人員進行檢查,每周檢查一次。檢查需填寫《安全檢查整改記錄》。

  2、班組級安全檢查,由班組長組織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范圍內,按時按點進行巡回檢查,并嚴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3、日常安全檢查以查違章、查隱患、查管理為主要內容。

  4、季節性安全檢查

  (1)春季安全檢查,以防雷、防靜電、防倒塌、防跑、冒、滴、漏及防火為重點檢查內容;

  (2)夏季安全檢查,以防汛、防暑、防爆、防人身傷害為重點檢查內容;

  (3)秋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爆、防凍、保溫為重點檢查內容;

  (4)冬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爆、防凍、防滑、防毒為重點檢查內容;

  (5)季節性安全檢查由生產部組織技術人員、安全員進行檢查。

  5、專業性安全檢查:

  (1)檢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設施;

  (2)檢查安全設施、人身安全、勞動保護器具、通風、除塵、噪聲等;

  (3)檢查防爆、防觸電、防雷、防靜電接地、防雷接地等;

  (4)檢查鍋爐、壓力容器、各種氣瓶、特殊工種及用具等;

  (5)檢查設備、儀表、安全聯鎖、報警儀器、安全狀況;

  (6)檢查工藝操作、跑、冒、滴、漏、堵、串等;

  (7)檢查設備開停工等安全狀況;

  (8)檢查文明生產、環境衛生等;

  (9)專業性安全檢查由生產部組織技術人員、安全員和車間主要領導進行聯合大檢查,每月檢查一次。

  6、節假日安全檢查

  (1)重要節假日(如: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前,為保證節假日期間的安全生產,應進行安全檢查;

  (2)節假日安全檢查由生產部組織技術人員、安全員進行自查并做好記錄;

  (3)節日前需認真檢查下列情況:

  a、生產原料、燃料、輔助原料及備品準備情況;

  b、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情況;

  c、貯存易燃、可燃易爆物料罐區的防火和安全保衛情況;

  d、假日生產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實情況;

  e、勞動紀律、操作規程的執行以及節前安全教育情況;

  f、各類設備的安全運行以及隱患整改情況;

  g、節假日值班人員的落實情況。

  7、不定期安全檢查

  (1)新、改、擴建裝臵運行、試運、投產驗收檢查,裝臵開停工前、檢修后檢查,臨時性專業檢查及生產出現問題必須進行安全檢查。

  (2)各級安全檢查,必須認真做好記錄。

  (3)對查出的隱患應逐項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車間、班組兩級管理逐項落實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4)對檢查出的隱患進行登記,落實整改措施,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負責人、定完成日期),“兩不交”(即:班組能整改的不交到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交公司);

  (5)檢查出的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限于物質或技術條件暫不能解決的,必須采取并落實風險消減措施,然后定出計劃,按期解決。廠里無力解決的,及時向公司主管部門寫書面報告,申請安排解決;

  (6)凡查出的重大隱患,在未徹底整改前,各有關部門、各車間應采取有效的風險消減措施并由生產部監督執行;

  (7)暫時不能整改的項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分別列入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和檢修計劃限期解決;

  (8)對未按期整改的隱患,實行《隱患整改通知單》辦法,由安全管理人員填寫,經生產辦簽發,由車間負責人簽收并在規定時間內負責處理完畢,《隱患整改通知單》應存檔檢查;

  (9)各類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和節假日檢查,其檢查結果和整改情況必須認真保存備案;

  (10)凡查出的各類隱患,因沒及時整改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車間安全負責人的責任。

  三、隱患整改

  1、事故隱患范圍

  (1)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

  (2)導致事故發生或擴大的生產設施、安全設施隱患;3.1.3可能造成職業病、職業中毒的勞動環境。

  2、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的管理、實施、驗收

  (1)事故隱患治理項目實行分級管理,生產部需建立治理完成情況和效果考核驗收等管理檔案,并負責日常的隱患治理項目的監督檢查及備案工作;

  (2)對各類事故隱患的整改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資金來源、定項目負責人、定整改期限),“兩不推”(班組能解決的不推給車間,車間能解決的不推給公司);

  (3)對一時不能整改的事故隱患,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強監護;

  (4)安全主管領導須對事故隱患的整改負首要責任,技術負責人應對事故隱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負責。

  3、各部門及車間負責對所管轄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治理項目進行全面的組織實施,按計劃完成,并做好治理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4、治理項目竣工驗收

  (1)已竣工的.隱患治理項目經試運轉基本正常后的2個月內,報請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進行組織考核、驗收,提出竣工驗收報告,填寫竣工驗收表,建立竣工檔案;

  (2)項目驗收合格后,由車間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組織操作人員學習,轉入正常維護管理。

  5、車間要高度重視事故隱患的管理工作,落實責任。安全生產檢查小組依據發現事故隱患的難易程度,隱患危險性,發生事故的后果程度及事故隱患處理情況等內容,進行綜合評定,對發現重要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進行不同程度的獎勵,同時對不認真進行事故隱患整改而釀成事故的,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罰。

  四、附則

  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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