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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學籍管理制度

時間:2023-09-05 09:50:21 曉麗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小學學籍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小學學籍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小學學籍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小學學籍管理制度 1

  一、入學

  一年級新生入學,按上級劃定的本校招收范圍內的時齡兒童入學,并按規定時間班里報名注冊手續,新生按學校規定編班,不得挑選班級。

  二、轉學

  轉入學生,因戶口遷移到本校的服務范圍或父母在本地區工作或投親的并具有本地區正式戶口的學生,有正式的轉學聯系表,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可轉入本校就讀。轉入本校的學生需經過“語、數、英”三科的測試,合格者轉入相應年級插班就讀。轉出學生,因戶口遷移,更換住址、父母工作調動等到外校研究,須由家長事先到學校申請,經教導處批準填寫轉學聯系表,家長持聯系表到本區教委教行科審批,批準后,接到學校填寫的“同意接受”加蓋公章后將表送回學校,學校開出轉學證明,轉學手續在學年末結束前或學年初開學后一周內辦理。

  三、借讀

  1、非本學區的學生的學生申請到本校上學的,學生家長持原校借讀聯系表,經學校批準可在本校借讀。

  2、非本學區的學生的適齡兒童申請在本校上學的學生為借讀生。經學校同意,辦理借讀手續,按規定交納借讀費后編班上學。學校不接收低年級時無人接送,無人管理,無研究能力的借讀生。

  四、休學

  1、學生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研究,需長期修學者,由學生家長持本地醫療單位的證明,經主管領導批準可辦理休學手續,準許休學,保留學籍。休學期滿,持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辦理復學手續,如未康復要辦理延長休學手續。

  2、如休學期滿,未與學校聯系,既不復學也不管理延續休學跨越半年者,學校有權分類處理。

  3、休學期滿的學生根據情況回原班或插入相應年級的班級。

  五、退學

  1、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不能退學。

  2、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年齡在16周歲以上的學生經家長申請,填寫退學申請,家長簽字蓋章后學校和鎮政府同意,報教委行政科批準,準予退學,退學后不與復學。

  3、因病、傷殘、休學后長期不能康復,年齡到16周歲的學生,由家長申請填寫退學申請表,家長具名蓋章,小學和初中生還應到鎮政府審批。經鎮政府同意報教委行政科批準,方準予退學,退學后不與復學。

  4、小學外省市借讀生不管理退學手續。

  六、流失

  凡未經批準中途不上學的在校生視為流失生,小學流失生是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九年義務教育法》的行動,因此要避免流失的呈現,制定措施如下:

  1、對于符合退學前提而不到校上課的學生,由班主任負責管理退學手續。

  2、對無故不上學的學生,班主任、年級主任要家訪宣傳《義務教育法》作動員工作,如多次動員無效,由教導處上報鎮政府主管鎮長,鎮政府采取措施無效者,超過一個月即上報教委行政科。

  3、對無端不上學的學生,經帶動返校上學的,各年級班級必需接受,但根據考勤規定要授與必要的、恰當的批評教育。

  七、畢業、結業、肄業

  1、小學畢業生經參加水平考試成績合格發給畢業證書。

  2、小學畢業生經參加水平考試成績不合格,經補考不合格又跨越16周歲的發給結業證書。

  3、未完成小學學業,中途退學并辦理手續的學生發給肄業證書。

  小學學籍管理制度 2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按照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校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

  1、一年級重生的入學。

  1)審核入學資格。凡屬我校招生范圍的學齡兒童,由校領導把關,按有關部門的規定,依戶口本及戶口復印件和接種證嚴格審查入學資格。

  2)新學期開始,凡被我校錄取的重生,必需按規定工夫到校進行注冊。如因故不能定時報到的由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經學校帶領批準后可延期注冊。

  2、新生入學后,一年級班主任在一個月內填寫“學籍卡片”,并編制花名冊,報送xxx建立學籍檔案。

  3、在校學生,每學期開學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報到注冊,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由家長持有關證明到學校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

  二、轉學、借讀

  1、凡從外地隨家長遷入我轄區的學生,必須持轉學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依班額情況,經校長批準,方可辦理入學手續。

  2、非本轄區來我校就讀,經學校領導審核轉學手續,合格可插入合適年級。

  3、凡在校學生隨父母遷居外地,要求轉學的應由家長到xxx申請,經學校領導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4、轉進、轉出的學生都要進行登記,并裝入檔案。

  三、休學、復學

  1、學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研究時,可持病院證明,家長具名的休學申請書,向學校申請休學,經班主任審核,校長批準后,管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為一年。

  2、學生休學期滿或病愈后持休學證,醫院證明回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按學生實際程度編班。

  3、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應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內辦理延期休學手續,經校領導批準后續休學。

  4、學生休學期間申請提前復學者,經校帶領批準,按其具體情況編班。

  5、檔案管理制度

  一)檔案包括的`內容

  1、學生花名冊;

  2、轉學登記冊;

  3、轉入、轉出學生花名冊;

  二)、檔案管理的規定

  1、除健康卡由衛生老師負責管理外,其它有關材料一律由教導處管理。

  2、檔案管理是一項政治性很強的工作,應嚴肅對待,不得草率馬虎,凡有關學生檔案登記的各種表格一律按統一規定填寫,做到整齊準確,統一規范。

  3、凡轉入學生必需向學校索取轉學證;凡轉出學生要開出轉學證,并分別登記歸檔。

  小學學籍管理制度 3

  一、入學

  1、重生入學,采納入學通知書制,并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里,接到入學通知書后,應在規定工夫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管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號。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新生花名冊,上報區教育局教育科審理。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更改事情地區、家庭搬遷(戶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求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按規定管理有關轉學手續。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后,經區教育行政監管部門審核,條例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方準予借讀。學校建立學籍時,必須注明是借讀,并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和戶口所在地。

  3、借讀生中途借讀的,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校保存,研究成績由借讀學校依照有關管理規定查核評定;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須出具借度證明將研究成績、在校施展闡發、借度年限等情況轉給原學校登記入冊;畢業時由原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屬從始起年級開始借讀的,學籍和研究成績由借讀學校管理與查核,畢業時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4、畢業年級準繩上不管理轉學、借讀手續;小學借讀生畢業后,須回戶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學、復學

  1、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研究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周,跟班研究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前提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元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存。學生休學期滿,應定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準繩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研究。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逝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小我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研究。

  4、流失

  凡未經批準中途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學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流失,各校應嚴格控流制度堅持月報制度,設立學籍跟蹤調查表,準確記錄每個學生的學籍變動情況,杜絕中間環節學生流失。

  若有學生流失,班主任應實時向校長報告,并進里手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應立即向上級教育部分報告。針對學生輟學的原因,區學校結合當地政府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采納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五、留級與跳級

  1、義務教育準繩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前提跳級研究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審批,答應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研究。

  六、畢業

  對受完國度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查達到小學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經區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證書,并由學校加蓋“畢業”字樣章,對符合初中畢業標準前提的,由學校發給經xxx驗印的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完成證收,并加蓋“市會考合格”章和“xxx初等學籍公用”字樣鋼印。

  1、各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考試一般在期中、期末進行,由學校同意組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不得組織一命題的期中和期末考試。

  2、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度做出凸起的進獻,或在某一方面獲得了優異成績,學校可按不同情況賜與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3、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于發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審核、批準;屬于“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呼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通過,由校長予以公布。

  七、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研究紀律、毆打同學、聚眾半歐、嚴重損失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小學學籍管理制度 4

  一、新生入學

  小學入學年齡為六周歲(喪失研究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歲。

  學生入學后設立“義務教育登記卡”、“學生名冊”、“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小學生體格搜檢表”、“小學生體育合格登記表”(適用四年級以上)、“小學生手冊”、“嘉興市小學生德育手冊”等檔案材料。

  二、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借讀:

  1、學生轉學,需經校長審批,由中心學校發給學生轉學證明,辦理轉學手續(九年制義務教育登記卡、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等檔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學期請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時數跨越上課總課時三分之一,跟班有艱巨者。因病或體弱長期休養,由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大夫證明,班主任同意,學校批準,方可管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通常是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存學籍。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須管理續休手續。

  3、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要求復學者經有關單位證明,學校審核批準后,可以復學。

  4、對小學在籍生,除因病損失研究能力者外,不處理退學。

  5、借讀:

  凡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借讀生,必須持“義務教育登記卡”、“轉學證明”、“成績手冊”等材料到借讀學校取得學籍。

  借讀生必須按規定交納借讀費,借讀費一般一次交清,否則不得辦理報到注冊手續。

  小學學籍管理制度 5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開學時以通告形式將開學通告張貼到街上及學校附近的各村各組,使新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接到入學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戶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入班學生都無條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籍號。學生學籍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師要填寫好新生基本情況表和該班學生花名冊,上交學校教務處。

  4、學生的學籍卡內容由學校教務處組織相關人員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填寫要實事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卡由教導處保管,學生畢業后,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備查。

  二、轉學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發給轉學證明書,再憑接收學校的“接收證明”,然后由教導處辦理轉學手續,連同本人學籍簿一并轉出。

  2、轉入學生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過教導處查核通過,憑原所在學校的`轉學證明方可管理插班手續,由教導處統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級。

  三、休學、復學

  1、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研究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十周,跟班研究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醫療單位的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研究。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逝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小我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研究。

  注意:期中考試后不再辦理休學證明。

  四、留級:

  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小學學籍管理制度 6

  為了進一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對小學生的學籍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新生入學

  小學入學年齡為六周歲(喪失學習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歲。

  學生入學后設立“義務教育登記卡”、“學生名冊”、“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小學生體格檢查表”、“小學生體育合格登記表”(適用四年級以上)、“小學生手冊”、“嘉興市小學生德育手冊”等檔案材料。

  二、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借讀:

  1、學生轉學,需經校長審批,由中心學校發給學生轉學證明,辦理轉學手續(九年制義務教育登記卡、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等檔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學期請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時數超過上課總課時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難者。因病或體弱長期休養,由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生證明,班主任同意,學校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須辦理續休手續。

  3、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要求復學者經有關單位證明,學校審核批準后,可以復學。

  4、對小學在籍生,除因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處理退學。

  5、借讀:

  凡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借讀生,必須持“義務教育登記卡”、“轉學證明”、“成績手冊”等材料到借讀學校取得學籍。

  借讀生必須按規定交納借讀費,借讀費一般一次交清,否則不得辦理報到注冊手續。

  三、實施義務教育的小學一律實行不留級制度。

  小學學籍管理制度 7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施義務教育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下列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編班

  1、一年級新生的入學、編班。

  (1)審核入學資格。凡屬我場招生范圍的學齡兒童,由校領導把關,按有關部門的規定,依戶口本和接種證嚴格審查入學資格。

  (2)新學期開始,凡被我校錄取的新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到校進行注冊。如因故不能按時報到的由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經學校領導批準后可延期注冊。

  2、新生入學后,教導處在一個月內填寫“學籍卡片”“學號”,并編制花名冊,報送教育局,建立學籍檔案。

  3、在校學生,每學期開學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報到注冊,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由家長持有關證明到學校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

  二、轉學、借讀

  1、凡從外地隨家長遷入我場的學生,必須持轉學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依班額情況,經校長批準,方可辦理入學手續。

  2、非本場來我校就讀,經教導處考核合格,可插入合適年級并辦理外地借讀手續。

  3、凡在校學生隨父母遷居外地,要求轉學的應由家長到學校申請,經教導處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轉學后將學生“學籍卡片”學號到教育局消除。

  4、轉進、轉出的學生都要進行登記,并裝入檔案。

  三、休學、復學

  1、學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學習時,可持醫院證明,家長簽字的休學申請書,向學校申請休學,經班主任審核,校長批準后,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為一年。

  2、學生休學期滿或病愈后持休學證,醫院證明回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按學生實際程度編班。

  3、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應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內辦理延期休學手續,經校領導批準后續休學。

  4、學生休學期間申請提前復學者,經校領導批準,按其具體情況編班。

  四、檔案管理制度

  (一)檔案包括的內容

  1、學生花名冊;

  2、體檢表;

  3、體育達標成績;

  4、學生成績冊;

  5、畢業生登記冊;

  6、轉學登記冊;

  7、優秀學生證明材料;

  8、教師業務檔案,學生學籍檔案;

  9、適齡學生花名冊;

  10、學齡前兒童花名冊;

  11、轉入、轉出學生花名冊;

  (二)檔案管理的規定

  1、除健康卡由校醫負責管理外,其它有關材料一律由教導處管理。

  2、檔案管理是一項政治性很強的工作,應嚴肅對待,不得草率馬虎,凡有關學生檔案登記的各種表格一律按統一規定填寫,做到整齊準確,統一規范。

  3、凡轉入學生必須向學校索取轉學證;凡轉出學生要開出轉學證,并分別登記歸檔。

  小學學籍管理制度 8

  學籍管理嚴格執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暫行辦法》和縣教委《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補充意見》。現就有關方面作如下補充規定:

  1、新生錄取嚴格按照年齡把關,個別特殊情況有校長同意方可錄取入學,獲得學籍成為我校正式學生。

  2、學籍檔案有:學生義務教育登記卡、學籍卡、健康卡、體育合格卡,學校建立1-11周歲少年兒童名冊。義務教育登記號碼冊,小學生名冊,學生流動情況登記表,(外學區就讀名冊、流生名冊、留級生冊、轉學證書存根,休學證書存根)小學生畢業生名冊及證書存根,6-11周歲殘疾兒童少年名冊,師生獎懲登記等。

  3、一至五年級均實行不留級制度。

  4、休學。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期(三個月以上)休學者,應由家長提出申請,出具縣級醫療單位或有關證明,經校長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并發給休學證明,保留學籍,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即在次年與休學開始時間相應月份,前一月辦理復學手續,畢業學年內一般不予休學。

  5、轉學:

  (1)學人因特殊原因須轉出的,由家長提出申請書,經班主任同意,教導處批準辦理轉學手續。

  (2)因特殊原因需轉入本校就讀的'(包括借讀)由家長提出申請。經校長批準(填好借讀申請表)參加插班考試及格錄取后,“一證四件”(轉學證、義教卡、學籍卡、體育登記卡、健康卡)齊全才可辦理插班手續。

  小學學籍管理制度 9

  一、學籍管理工作教導主任全面負責,由學籍管理員和各班主任老師具體負責。

  二、每學年初根據學校辦學規模確定班額、軌制和班容量,做好編班工作,編班要規范合理。

  三、學年初由班主任教師負責填寫本班的學生定員花名冊,內容要齊全并裝訂成冊。

  四、嚴格轉學程序和手續,轉入和轉出必須由校長審批,由家長辦理相關手續,學籍管理員進行登記注冊,以書面形式告之班主任,任何人不得私自處理。

  五、學生原則上不得留級,特殊情況者經學校研究后確定。

  六、嚴格杜絕學生輟學,不管什么原因都應該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保障學生接受義務教育。

  七、學籍檔案資料要專人負責,保證齊全、規范、有序存放。

  八、未盡事宜,將另行補充。

  小學學籍管理制度 10

  根據現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初級中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1、新生入學后及時做好“學籍卡”、“中學生總名冊”、“學生手冊”、“跟蹤調查表”、“健康卡”、“學生證”等建檔造冊工作。每學期末做好“學籍卡”、“學生手冊”等的記載填寫工作,每學期開學時重新造好“中學生總名冊”。

  2、按規定辦理轉學、休學、復學、病假等手續。轉入或病復學生一律憑教導處編班通知,及時收好學生有關檔案。

  3、學生如確因身體等特殊原因需要休學,須憑區級以上人民醫院證明,經學校教導處同意后辦理好休學手續。復學時必須憑區級以上醫院證明來校復學。

  4、班主任每學年末為每一位學生填寫好《學年成績、評語登記表》,按規定及時送教導處驗收。

  5、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考核,須事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緩考。凡擅自缺考或考核、考核作弊者,該生該學科成績作零分處理,并給予教育或紀律處分。

  小學學籍管理制度 11

  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保障適齡兒童受教育的權利,加強學校內部的規范化管理,根據省、市、區教育局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學籍管理制度。

  一、招收年滿6周歲的兒童入學,實行秋季招生。

  每學期開學時,各年級在校學生必須按時到校注冊,因故不能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

  二、學生請假審批。

  對因病無法繼續學習的學生(須具備醫療單位的證明),請假超過三天者,須持醫院請假單和學生請假條向教導處匯報;學生請假超過三個月要求休學,必須由家長提出申請,附醫療單位證明,并由班主任證明,報教導處查驗后交教育局普教處審驗批準,方可準其休學。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實際學力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意見后編入相應年級。

  三、小學生必須受完六年義務教育。

  發現學生輟學,就依法使其復學。因戶籍變更要求轉出本校的學生,須持班主任證明,到教導處辦理轉學手續。未辦理轉學手續的,班主任應及時報告,采取相應措施,否則追究班主任的責任。因戶籍變更須轉入本校的學生,學校不得無故拒收。

  四、本校取消留級制度。

  學生和任課教師要努力做好差生的轉化工作。學校對品學兼優的學生應予以表彰,對犯有錯誤的學生應予以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學生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學校不得開除學生。

  五、學校應從德、智、體等方面全面評價學生。

  對修完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

  小學學籍管理制度 12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統一錄取、審批,各普通高中(含民辦)學籍由市、縣教育局和學校共同管理。

  第二條普通高中學籍電子檔案由市教育局基教處建立,編制省統一格式學籍號。學籍號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編碼,第7-8表示縣編碼,第9-10表示校編碼,第11-14位表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第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學期進行一次學籍會審,憑學籍會審結果調整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及時處理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將作為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參加學業水平測試、高考報名、發放畢業證書等的審核依據。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新生被錄取后即取得學籍,并同時獲得相應的學籍號。招生學校依據市教育局審批的新生錄取名冊辦理新生入學手續。

  第五條學校在通知新生入學后兩周內無故未報到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同時該生的學籍也將自動取消。

  第六條民辦高中招生與公辦學校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規定手續接收轉學學生。

  三、轉學

  第七條因家長工作地區變動,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負責審查,由市、市(區)教育局審批,并按有關規定和指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

  第九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第十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后,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并到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后連同學生學籍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確認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轉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入、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接受。

  說明:

  1、學生在本市(區)內原則上不轉學。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公辦學校。三星及以下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入四星高中就讀。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學生互相不轉學。

  2、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轉入我省的,學校要及時建立學生的電子學籍信息。

  四、借讀

  第十一條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確需借讀,在學校學額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到親屬所在地借讀。解放軍邊防指戰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也準予借讀。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二條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辦理入籍手續后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

  第十三條借讀學生在借讀地參加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測試成績由借讀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并加蓋公章,連同借讀學校提供的學習成績和表現,密封后在學生借讀期滿時由學生本人帶回原校。測試成績應及時報原校所在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存檔。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肄業證書均由原校發放。

  第十四條借讀生高考應參加學籍所在學校的.高考報名,也可以由原學籍所在學校出具同意借考證明而參加借讀學校的高考報名。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接受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接受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外出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原學校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借讀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借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借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接受、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接受借讀。

  說明:

  1、要嚴格控制借讀生的數額,確保班級人數不超過規定學額。

  2、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后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本學年度總課時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高中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最多不超過兩年。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準復學后,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或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市(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原件)、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情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休學手續,依次為:學校提出申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說明: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高中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修業和肄業

  第二十三條高中階段實行學分制,學生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都必須獲得一定學分,三年中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在選修Ⅱ中至少獲得6學分,總學分達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準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后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畢業文憑。對三年中學分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修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的退學者,可發給全省統一的肄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各學校所有學生的畢業、修業和肄業均需經各市(區)教育局驗印、核準,并統一下發證書。

  八、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優異成績并獲得一定榮譽的,可按不同情 況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對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較好發展且成績突出的學生,應發給獎狀。

  九、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準后注銷其學籍。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上述規定如與以前下發的學籍管理辦法有不同之處,則以本規定為準。未盡事項,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學前教育的學籍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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