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學籍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學生學籍管理制度(精選11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篇1
一、實行學籍管理分級責任制
小學學籍實行分級負責管理,既教育局依據省市文件規定相關政策,教育科通過中心校間接管理全市農村小學學籍;各鎮鄉中心校安排專職人員(小學教研員)負責所轄小學學籍的驗章、管理。
學校由教導處負責學籍的管理工作。
二、嚴格學籍管理權限和手續
省、市教育部門有關學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各級各校一定要嚴格執行。
(一)入學
依據省市文件,學校接收新生入學時應首先認定該生是否屬于學校服務范圍,堅持“兩個統一”的原則:既學生戶籍所在地與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相統一、學生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常住地統一,實行“按時免試、就近入學”。凡年滿6周歲(截至當年8月31日)的兒童,按就近入學的原則,憑實際常住地戶口薄、房產證明到就近小學報名登記入學。教育局和各小學相關工作人員要嚴格審查學生身份,對不符合入學條件的學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經查出違反規定入學者,一律清退。
凡年滿6周歲的流動兒童,其法定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原居住地戶口薄及以上證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學校登記借讀。
小學一般不接受不足齡的'兒童入學
學生入學后,由教育局按上級規定統一為一年級新生建立學籍(借讀生建臨時借讀學籍),按照省市有關規定,鄉鎮學生學籍號由中心校統一編排。
(二)轉學
1、轉學條件
學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準予轉學:戶口及家庭住址遷移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轉學者。學生轉學必須提供轉入學校所在地戶口本和房產證明(房產證或購房有效票據)。
2、轉學手續辦理程序
a、由鄉鎮小學轉往城區小學,由學生監護人持遷入地戶口本、房產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初步認定合格后,持轉出校開具的證明信、學籍表到轉出校所在地中心校開具正式轉學證明,然后持相關證件到教育科審批。
b、鄉鎮之間相互轉學,由學生監護人持遷入地戶口本、房產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初步認定合格后,持轉出校開具的證明信、學籍表到轉出校所在地中心校開具正式轉學證明,然后持相關證件到轉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審批。
c、外地轉入我市的需持轉入學校所在地戶口本、住房證明到教育科審批。
d、由我市轉往外地的,需持轉學證明等相關證件到教育科審批。
對符合轉學條件并按規定經中心校或教育科審批的學生,接收學校核實無誤后應在三日內安排學生入學。
對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原學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開具轉學證明。未按規定審批,各中小學不得私自接收學生轉學。
轉學在每學期初開學兩周內辦理,除工作調動或住址遷移等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辦理。
學生轉學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無特殊情況,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學。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三)借讀
學校原則上不收借讀生。
為落實上級文件精神,照顧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對符合在我市借讀條件的學生,一律安排在教育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學校借讀。
1、借讀條件
借讀學生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就業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學校要對借讀學生登記造冊,建立借讀學生學籍,同時報教育科備查。
2、手續辦理
借讀學生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暫住證、就業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原學校開具的借讀證明信到教育科審核蓋章;鄉鎮之間小學借讀的到鄉鎮中心校審核蓋章。學生借讀應在學期初辦理,并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3、借讀學籍的管理
借讀生可把學籍表帶到借讀學校,以便填寫學生成績、評定、獎懲情況。但原學校要保留學生借讀證明,保留好借讀學生學籍。借讀生要回原學校進行畢業、升學考試。
(四)休學和復學
學生確實因傷病不能堅持上學,由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收據、住院病歷復印件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經學校調查后由學校寫出詳細的調查報告,開具休學證明一式兩份,鄉鎮小學到中心校審批。
休學時間以一年為起點,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因病休學期滿后,學生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對符合復學條件的學生,學校應批準其復學,并編入相應的年級就讀,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須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要嚴格掌握,一般不得超過同年級學生總數的3%。
三、努力實現學籍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
為確保學籍管理工作的準確性、客觀性、公正性、權威性,特強調以下幾點:
1、全市統一編排中小學生學籍號
嚴格按《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號碼編制使用細則》的有關規定編排學籍號,中小學生學籍號由14位數字組成:
第一、二位為唐山代碼“02”;第三、四位為縣(區)代碼,遷安為“26”;第五、六位為入學年份代碼,取入學年份的后兩位數字;第七、八、九位為學校代碼;第十位是學校類別代碼,小學為“0”、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為學生代碼,從0001開始編排。各校一定要連續編排,不得留空號。
2、統一時間、統一方式注冊學生學籍
每年9月份完成中小學學籍驗章和新生學籍的建檔工作。為及時掌握學生的變動情況,實行中小學生學籍變動情況月報制度,小學以鎮鄉中心校為單位。
3、加強領導,嚴肅認真的抓好學籍管理工作
各級各校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必須由專人負責本校學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觀政策,對學生學籍變動情況做到底數清、統計準。對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管理混亂的單位,市局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五條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篇3
一、建立學籍檔案
(一)學籍檔案建立。所有學籍,實名管理。初中一年級對新生學籍數據(含相片)進行全面更新。打印學籍表由家長簽名確認。從區外轉入的學生必須進行信息采集,家長或學生填寫《順德教育系統在校生數據采集表》,學校根據《采集表》內容輸入學籍管理系統。
(二)學籍信息更改、更新程序。在校期間,學生學籍信息有變更時,家長提供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學籍信息更改時,學籍管理員在電子學籍管理系統中進行修改。學生學籍信息更改須由校長授權,學校學籍管理員操作完成。
二、學籍異動管理
(一)嚴格執行就近入學。對適齡少年實行免試就近入學,不得以學生戶籍和居住地變動、學習成績及思想品德等為由脅迫或者誘導學生轉學、退學。
(二)嚴格控制班額。在招生計劃范圍內校長有權接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如超出招生上限(區教育局統一設置),學籍管理系統將自動拒絕辦理轉學申請,轉由街道教育局統籌安排。
(三)規范辦理時限。
初一初二轉學應在學期結束前兩周至新學期開始后兩周內辦理,學期中段及學生在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初三申請轉學必須在上學期完成,下學期不接受轉學申請。
(四)轉學辦理程序。轉學必須有正當理由,在班額未滿的'前提下,對戶籍遷入我校招生轄區及在我校招生轄區內符合政策性照顧借讀生條件的學生,優先辦理轉學。不接收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
1、區內轉學。
(1)家長到學生現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2)現就讀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向轉入學校發出申請。
(3)轉入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審核通過。
2、區外轉入。
(1)家長憑相關證明材料按就近入學原則向學校教務處提出轉學申請。
(2)學校對具有順德戶籍及符合政策性照顧借讀條件的,在招生計劃范圍內應無條件接收。招生計劃已滿,由街道教育局統籌安排。
(3)家長來學校教務處領取填寫《順德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教務處審核蓋章并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完成審核程序。(4)家長憑《申請表》回原學校及原學校所屬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蓋章,辦理轉出學籍手續。
(5)如有需要到街道教育局完成程序性蓋章。
3、向區外轉學。
(1)家長到教務處領取填寫《順德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由學校審核蓋章。
(2)家長攜帶表格向區外接收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依照當地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3)最后憑當地接收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簽章的《申請表》回我校辦理學籍轉出手續,我校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完成審核程序。
(五)休學辦理程序。學生在學期間,因重大疾病或特殊情況,必須離校一段時期的,由家長憑縣(區)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材料,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備案相關材料,在電子學籍管理系統更改學生信息。同時,學校發給學生休學證明。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到期不能復學的,應申請延期,辦理續休手續。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保留助學金及其它待遇。
(六)復學及退學辦理程序。學生休學期滿,應于新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復學,復學時學校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其家長意見后,編入適當年級就學(不能低于休學時的年級)。休學期滿,不按時到校復學
(七)自動放棄學籍情況。不明去向或已轉學離校一周的學生,學校在學籍管理系統予以注銷。
三、畢業證書驗發
區實行學籍管理實名制驗發初中畢業證書工作。學校審核初三學生畢業資格,將畢業學生名冊上報區教育局,經審核后,驗發廣東省義務教育證書。區教育局審核時,將嚴格按照區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實名核實畢業學生名冊。未按正常程序建立電子學籍檔案的畢業生將不予畢業審批。
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篇4
為了進一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對小學生的學籍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新生入學
小學入學年齡為六周歲(喪失學習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歲。
學生入學后設立“義務教育登記卡”、“學生名冊”、“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小學生體格檢查表”、“小學生體育合格登記表”(適用四年級以上)、“小學生手冊”、“嘉興市小學生德育手冊”等檔案材料。
二、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借讀:
1、學生轉學,需經校長審批,由中心學校發給學生轉學證明,辦理轉學手續(九年制義務教育登記卡、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等檔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學期請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時數超過上課總課時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難者。因病或體弱長期休養,由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生證明,班主任同意,學校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須辦理續休手續。
3、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要求復學者經有關單位證明,學校審核批準后,可以復學。
4、對小學在籍生,除因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處理退學。
5、借讀:
凡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借讀生,必須持“義務教育登記卡”、“轉學證明”、“成績手冊”等材料到借讀學校取得學籍。
借讀生必須按規定交納借讀費,借讀費一般一次交清,否則不得辦理報到注冊手續。
三、實施義務教育的小學一律實行不留級制度。
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院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的有關要求和規定到學院報到,并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持有關證明,辦理書面請假手續,未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者請假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當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并取得本院學籍。經復查不符合入學條件者,學院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在入學各環節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報上級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入學者,由本人向學院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院長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第四條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
第五條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由本人向學院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以重新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須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據的病愈診斷證明,并經學院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后,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已經取得本院學籍的學生,由學籍科編制新生學號(學號一經確定,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并印制新生名冊到教學系,各系為新生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的內容包括:考生基本資料、學生入學登記表、學生成績記載單、學生在校期間操行評定表、獎勵及處分記載和畢業生登記表等。
第七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持學生證到所在系報到,并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事先向所在系履行請假或暫緩注冊手續。逾期兩周不報到,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者不予以注冊。每學期開學第二周各系需將本單位學生注冊情況統計匯總交學籍科。
第二章學習紀律
第八條學生須按照所在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認真學習各門課程,完成各個教學環節,參加學院規定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課堂教學、實驗、實習、實訓、課程設計、社會實踐、生產勞動、軍事訓練、時事政治學習、畢業設計(論文)等。
第九條學生應當按學院的安排上課,上課時應遵守課堂紀律,不遲到、不早退,考試時應當遵守考場紀律。
第十條除節假日期外,學生不得擅自離院。有事、有病須離院者,應當到所在系辦理請假手續。一學期內請假3天以內的,由輔導員批準;3天以上至2周以內的,由系主管教學的負責人批準;請假達2周以上者,應報交學院教務處批準。需要續假時,其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未經請假(續假)或未獲批準而離院的,以曠課論處。
第十一條教師可根據本《細則》和學院相關規定進行考勤,考勤記載是學生參加課程考試資格和評定學生平時成績的重要依據。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發現的學生曠課現象,教師應當參照本細則的第二十五條做出處理。
第十二條學生曠課時間,一般課程按課表規定的上課學時計算,生產勞動、軍事訓練、社會調查等,按每天4學時計算。
第十三條學生在校期間有違反學院規定和紀律行為的,按學院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章成績考核與記載
第十四條學生應當參加學院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冊,并歸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十五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
考查課程成績主要根據學生平時聽課、出勤、課堂討論、完成作業、測驗、隨堂考查、實驗、實際操作等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如有必要期末考試成績占總成績比例不得超過40%。
考試課程可采用閉卷、開卷、口試、筆試、課程設計(論文)等方式進行,根據該課程的特點和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考試課程成績由期末考試(或者課程結束性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含期中考試、平時測驗、課堂討論、作業、實驗報告、課程論文,出勤等)綜合評定,平時成績在總成績中的比例為30%。
大型作業(設計)和生產(專業)實習等實踐性教學環節的成績,可采用操作考試或者答辯與平時成績相結合等方式綜合評定。平時成績的確定以各階段檢查結果為依據。
畢業設計(畢業論文)成績的考核,根據學生完成設計(論文)的質量和答辯等情況,由答辯委員會(小組)綜合評定。指導教師與答辯委員會(小組)應寫出評語,給出評分,經答辯委員會主任(小組組長)簽名后生效。
第十六條考試課程按百分制評定成績,60分為及格,59分以下為不及格;考查課程可按五級記分制評定成績。無法按上述兩種記分制評分的課程,可以采用“合格”、“不合格”兩級記分制評定成績。
五級記分制分為: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級記分制與百分制的數量折算關系如下:
優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十七條分學期開設的課程,每學期按一門次計;單獨進行考核的各種實驗、實踐環節以及畢業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均按一門課程計。
第十八條學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評定每學年進行一次。在學年結束時,由學生所在系組織進行。學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評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主要考察學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以及學習態度等方面的表現情況,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九條學生體育課的成績由體育教師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并參考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二十條課程考核成績評定后,考核成績由任課教師填入學院統一印制的學生成績表,簽名后交系秘書,并歸入學生個人學籍檔案。所有課程的考試試卷和教師簽署的學生成績表,應妥善保管備查。
第二十一條課程考核成績由學生所在系負責通知學生本人。學生如對某門課程評分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成績單后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系提出查閱成績的書面申請,由所在系批準后,轉開課教師所在單位查閱。學生對查閱結果若仍有異議,可以向教務處提出復查成績的申請,學院教務處將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家復查,復查結果為最終結果。
查閱或復查成績評定確實有誤或漏登、錯登的,由學生所在系上報教務處更改,各系負責將查閱或復查結果通知申請學生本人。
第二十二條學生嚴重違反課程考試紀律或者考試作弊者,該課程考核成績按零分計,教師在紙質成績記載單上注明“違紀”字樣。學院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并按學院《關于嚴肅考風考紀、加強考試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擾教師公平評定成績。否則,一經查實,相關課程考核按作弊處理,并按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學生因病或因某種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正常課程考試時,除緊急情況外,一般應至少提前三個工作日憑有關證明向所在系提出緩考申請,經系批準后,學生可以參加學期補考,緩考課程成績按考試實際成績記載,教師在紙質成績記載單上注明“緩考”字樣。
無故或者請假未批準不參加考試,或者考試未交卷者,視為曠考,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注明“曠考”字樣。
第二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該課程考核資格:
1、缺課累計達到或者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的;
2、缺做實驗達到或者超過實驗課教學時數的二分之一的;
3、缺交作業或者實驗報告次數累計達到或者超過該課程作業或者實驗報告總量的二分之一的;
4、課程考試時,遲到30分鐘以上的。
第二十六條學生被取消課程考核資格的,該課程考核成績按零分計,任課教師在紙質成績記載單上注明“缺課”、“缺交作業”、“缺交實驗報告”、“缺做實驗”、“考試遲到”等有關字樣。
因考試遲到30分鐘以上被取消考試資格的、經批準同意緩考的、考核成績不及格但高于40分(含40分)的學生,可以向所在系提出補考申請,經教務處批準后,在下學期開學的第二周進行補考。補考成績按卷面成績上報,但錄入學生成績庫(大成績單)時前幾種情況據實錄入,后一種情況按60分錄入。
第二十七條凡是因曠考、考試違紀作弊、因缺課等原因被取消課程考試資格的以及考試成績太低的學生不得參加補考,均應參加重修重考。
第二十八條重修重考組織管理辦法
1、學生參加補考仍不及格或未能參加補考的,可以申請課程重修重考。重修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生所在系審核,教務處批準后方可參加。
2、重修學生人數較多(公共課20人以上,專業課10人以上)的課程,由教務處會同有關教學部門利用節假日或晚自習統一組織課堂教學,教學結束即安排重考。重修人數較少的課程(公共課20人以下,專業課10人以下),學生可參加同專業下年級該課程的學習,并隨同該專業下一年級的學生參加考核;純實驗課程重修必須隨下一年級學生進行。
3、凡參加課程重修的學生,一律實行課堂考勤,因事不能按時上課者,必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作曠課處理。當重修課程時間與正常主修課程時間沖突時,學生應參加正常主修課程學習,經重修課程任課教師同意,并接受教師指導,沖突部分學時以自學方式進行重修。
4、學生重修課程須交納少部分教學成本費。重修費按課程重修學時分級收取。
5、重修重考成績據實錄入學生成績庫(大成績單)。
未辦理重修手續自行參加考試的,其考試成績無效。
第四章學生學業警示
第二十九條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未能達到學院規定的學業修讀要求,學院將及時給予學生學業警示,提示學生努力學習,若仍繼續不能正常完成學業將被延長學習年限(降、留級)、退學等。
第三十條對學生學業警示的相關規定
1、學業成績警示:必修課不及格達4門者(含4門);
2、延長學習年限(降、留級)警示:必修課不及格門數累計6門(含6門);
3、降級處理:必修課不及格門數累計達8門者(含8門)。
4、退學警示:必修課不及格門數累計達10門者(含10門);
5、退學處理:必修課程不及格門數累計達12門及以上者(含12門);
6、學業警示時,統計及審查學生學業修讀情況的.截止時間為每學期的第五周。
第三十一條學業警示實施辦法
1、每學期第5周,由教務處組織進行學業警示審查工作,并將學業警示的學生名單及通知書下發各系。
2、每學期第6周各系必須將學生警示通知單送達學生,必須有相應的送達證明。學業警示通知書的第一聯學生留存,第二聯教學系保存,第三聯交回教務處。各系輔導員應多與受到學業警示的學生溝通,教育引導幫助他們加強自我管理,努力勤奮學習。
3、本警示制度是學生學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業警示不屬于紀律處分。
第五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二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學習并完成學業。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轉專業:
1、確有專長和興趣,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2、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確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能在其他專業學習的;
3、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第三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專科轉入本科;
3、本科三年級、專科二年級以上年級的;
4、已轉過一次專業的或者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的;
5、應予退學的;
6、轉入專業學生名額已滿,專業教學資源無法滿足其轉專業要求的;
7、其他無正當理由,或者學院審理后認為不適宜轉專業的。
第三十四條學生轉專業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系簽署意見后,報學院教務處呈教學院長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在辦理轉專業的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學院有關規定,安心原專業的學習,不得無故缺課違紀。否則,按學院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學生轉入新專業后,應按轉入專業教學計劃修讀全部課程和規定的實踐環節,轉入前所修課程成績及格的,若與轉入專業計劃中同類課程相比,學時及要求相同或者偏高的,該課程成績有效。課程的學時或者要求低于轉入專業的,其課程成績無效,應按轉入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重修。其他課程成績合格的,可作任選課記入學生學習成績檔案。
學生轉入新專業后,經轉入系對其學業成績進行綜合評估后,要求其重新學習的課程達到或超過8門的,應編入轉入專業的低一年級學習。
第三十六條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狀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或專業方向。
第三十七條學生入學后一般應在我院完成學業。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轉學:
1、確有專長,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2、因生理、地理或學業等方面原因不宜在本院學習的;
3、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無法繼續堅持學習的。
第三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下一批次錄取學院轉入上一批次學院或由專科層次轉為本科層次的;
3、入學時已被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或者休學期間的;
5、已受開除學籍處分或者已辦理退學手續的;
6、無正當理由,或者學院審理后認為不宜轉學的。
第三十九條學生轉學,按以下程序辦理:
1、學生在省內轉學,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請,經學院教務處審查,教學副院長批準,轉入學校同意,由學院報省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后,方可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2、學生跨省(市、自治區)轉學的,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請,經學院審查批準,報省教育行政部門,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學校所在的省(市、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3、獲準轉學的學生,學院負責將其個人檔案及錄取名單復印件移交到轉入學校。須轉戶口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學生辦理轉學手續過程中,應當遵守學院有關規定,安心原所在專業的學習,不得無故缺課違紀。否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休學:
1、在校期間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需要停課治療或者休養的時間達到一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或者六周)以上的;
2、一學期請假的時間累計超過一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3、因某種特殊或正當原因,本人申請休學或者學院認為應予休學的。
第四十二條學生休學時間以一學年為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經學院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個學年。學期結束前開始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
第四十三條休學學生應當按學院規定辦理休學手續后離校。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戶口可以不遷出學院。
第四十四條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向學院提出復學申請。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向所在系提出申請,由教務處審核,報教學院長批準后,辦理復學手續。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經學院指定的醫院復查合格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3、復學學生一般編入相同或者相近專業的低年級學習,并按學院的規定交納學費。
第四十五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者,可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六條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學生,本院可保留學籍1年,期滿后仍未回學院注冊的,終止其學籍,不得申請復學。受學院開除學籍、退學(含自動退學)處理或轉入其他院校者,從學院發文或批準之日起,終止其學籍,不得申請復學。
第七章升(留)級、退學與延長學習年限
第四十七條學生修完所在專業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操行表現和學業成績合格的,準予升級。正常學年內,學生學年考核不合格課程累計達到8門(含8門)不到12門的,應予留級,轉入低年級學習。
第四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學:
1、本科學生各學年考核不合格課程累計達到12門(含12門)的;
2、在校學習時間(不含保留學籍、休學時間)累計超過規定學制2年未完成學業的;
3、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的;
4、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離校連續四周不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5、因病、因事應當休學而拒不休學,且在一學期內缺課累計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或六周)的;
6、休學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7、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8、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九條學生正常畢業所在學年(本科為第四學年,專科為第三學年),各學年考核不合格課程累計達到12門(含12門)者,由學生提出申請,并獲學院批準,可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上,應按照學年的標準繳納學費、住宿費和其他符合規定的費用。
第五十條學生退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1、由學生所在系提交《退學學生處理意見書》,經教務處審核后,報院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學院發出的《退學決定通知書》,由學生所在系負責送交學生本人并通知學生家長;由學院教務處負責上報教育廳備案。
2、退學學生應當在接到退學決定書的20天內辦理完成退學手續并離校。因患嚴重疾病或者意外傷殘學生本人無法辦理手續者,由學院通知家長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業學院辦理退學手續并將退學學生領回。退學學生自《退學決定通知書》下達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學生的權利和待遇。
3、退學學生的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4、學院發給退學證明。未辦理退學手續或擅自離校的,不發給退學證明。
5、學院不負責學生退學后的安置問題。
第五十一條學生對退學處理的異議的,在接到《退學決定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八章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二條本院各專業的培養計劃均按照國家規定的學制年限(以下簡稱規定學制)制訂,并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為所在專業規定學制年限加2年。超過此年限者,不予注冊。
第五十三條凡具有本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院允許的修業年限內,修完(或提前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達到畢業生基本規格要求的,準予畢業,學院發給(或提前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學生修業期滿,未達到畢業生基本規格要求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學生修業期未滿,但修讀時間在1年以上而中途退學的(不含開除學籍者),學院發給肄業證書和已修合格課程的成績證明。肄業證書應注明學習年限和所學專業。
第五十六條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應當按照學院規定辦理離院手續,不得滯留本院。
第五十七條學生結業后一年內,可以向原所在系申請一次結業后回校考試[包括實驗實習、課程設計和畢業論文(設計)],由教務處審批并辦理相關手續后,參加下一年級的畢業,前大補考試,或者由教務處組織的單獨考試。考試時間和地點由系安排并通知學生本人。
結業后回校考試成績低于60分的據實記載;60分及以上只記為“60分”或“及格”。教師在紙質成績記載單上注明“結業后回校考試”字樣。
逾期不參加結業后回校考試或者參加考試成績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得再參加結業后回校考試。
考試成績合格,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考試成績仍不合格的,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八條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由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請,經教務處核實后,學院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學位授予
第五十九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經審核在正常學習年限內,修完本科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各實踐環節、畢業設計(論文)],成績合格,外語考試成績達到規定要求,取得本科畢業資格的學生,由大慶石油學院華瑞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第六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學士學位:
1、外語成績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2、因違反考試紀律、考試作弊受到學院處分的;
3、因違反紀律受到學院留校察看處分的;
4、學院認為其他不宜授予學位的。
第六十一條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由學生本人填寫學士學位申請表,所在系按照學位授予標準進行學士學位資格初審,經教務處審核后,報學院學位委員會審批。
第六十二條學生畢業離校后,一般不得申請補授學位。對于因違反紀律受過學院紀律處分的學生,畢業一年以后兩年內做出成績者,學生可向原所在系提出學士學位申請,待學院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后經教務處審核,報學院學位委員會審批,審批通過者補授學士學位。
第六十三條畢業生的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由畢業生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請,經學院教務處審核后,學院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明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大慶石油學院華瑞學院2009年以后入學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六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對于條例的修改與補充,由教務處提請學院院長辦公會議審議批準。
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篇6
1、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加強和改進學校管理,制定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2、招生:依據義務教育法,我校服務范圍內的小學畢業生全部免試招入,平行編班。
3、轉學: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凡符合轉學條件的`,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按程序辦理轉出、轉入手續。轉入學生由教導處統一安排編入對應年級、班級。
4、休學: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堅持學習,由學生或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和上級批復材料,由教導處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滿,要及時辦理復學或續休手續。由教導處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復學或續休手續。
5、退學:依據義務教育法,義務教育的適齡學生不得退學。
6、畢業:根據教育法和上級有關規定,參加畢業考試成績和政治思想審查合格的學生,準予畢業,頒發由教體局驗印的義務教育畢業證書;政治思想不合格的頒發肄業證書;學習成績不合格的頒發結業證書。
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篇7
根據省、市中小學學籍管理暫行條例的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對普通初中學籍管理的有關問題做如下暫行規定。
一、學籍:
新生應根據市教育局和區教育局就近入學安排,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的,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前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后兩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視為自動放棄;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由學校按統編學號順序填寫“在校學生注冊備案登記表”和初步學籍電子文檔,并在規定時間內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查,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驗印,新生學籍才能生效,否則一律無效。對所有在籍學生須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建立學生相應年級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由學校長期保存,未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單位。
二、轉學和借讀:
①市內轉學,初中新生入學后一年內原則上不得轉學,確屬因搬遷或戶口遷移,居住地與注冊學校距離超過4公里(或8站),要求轉學的初中學生,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或轉學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學校就讀,學生辦理正式轉學手續。
②因戶口遷移由本市轉往外地,轉往外地的學生,應持戶口遷移證明和接受學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門意見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出審批手續,最后到轉出學校提取學籍檔案,接收函留轉出學校存檔。
③因戶口遷移由外地轉往本市,由外地轉入的學生,由家長持學生常住本地戶口、轉學證明、學生檔案,到就近學校聯系,經學校審查同意蓋章后,再到接收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入審批手續,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入學。
三、到注冊學校以外的其他學校就讀的初中學生,稱“暫讀生”。
原則上學校不允許學生到他校暫讀,若有特殊情況,須由家長向暫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暫讀學生申請表”并經雙方學校審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到他校暫讀。學生到他校暫讀,學籍仍保留在原注冊學校。暫讀學校須為暫讀生建立暫讀學籍檔案,在暫讀生回原注冊學校畢業時,暫讀學校應及時將其暫讀學籍移交原注冊學校。注冊學校須依據學生暫讀學籍檔案為學生建立完整的學籍檔案和畢業生檔案。暫讀生的畢業成績統計在原注冊學校。畢業證書由原注冊學校核發,暫讀生升學不得列入原注冊學校保送范圍。對經教育主管部門直接批準安排的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對現役軍人、部隊轉業干部子女應優先照顧入學;對殘疾學生,應特殊照顧。
四、休學和復學:
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持區、市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原始病歷,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查同意,填寫休學證明并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予休學。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持醫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辦理休學手續,確需休學的,應持區(市)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原始病歷,經學校校長、教導主任和班主任簽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學生休學期滿,須按期復學。復學時,首先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和原休學證明信及醫院建議復學證明,經學校審查同意后,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并重新注冊,方可復學。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學或輟學,確實喪失學習能力的,必須由家長申請,并提交區(市)級以上醫院的證明,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學校方可開具退學證明,準予退學。
五、畢業、結業、肄業:
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德、智、體等諸方面均達到合格標準,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的編號與學號要一致。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發給畢業證書,只能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①語文、數學、外語三科中有兩科不及格者。
②語文、數學、外語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學有兩科不及格者。
③語文、數學、外語三科均及格,其他學科(含歷史、地理、生物結業考試成績)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
④學生思想品德評定不及格者。
⑤受過校級處分,6月底之前未撤消處分的。
對未參加畢業考試或中途離校者,一律不發給畢業證書,可發給學歷證明。
學歷證書遺失一律不予補辦。必要時本人可向畢業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核實原始檔案后,可依據有關規定如實出具證明信。
六、普通中學編班人數:
初中每班人數按照區教育局的有關要求進行,特殊情況由區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辦理。
七、請假:
1.在校生每學期開學時,應按時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時報到者,應辦理請假手續;超過一個月未到校,而又沒辦理請假手續者,學校不出示任何證明。
2.平時請假:學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課者,要憑醫院診斷和家長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一日由班主任批準;請假一周至兩周之內由教導處批準;請假兩周以上由校長批準。
對連續曠課一個月或在學期內累計曠課節數達到180節的學生班級應做好學生工作,通知家長和社區配合學校做好學生工作。
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篇8
學籍管理是學校規范化管理的重要內容,是穩定學校教學秩序,實現學生有序流動,有效控制輟學的必要措施。為了維護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安徽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施義務教育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下列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管理
我校每屆新七年級招生必須按照教育局當年招生政策、計劃招生,錄取的新生一律憑入學通知書、完成證書、戶口簿在規定時間內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凡不符合條件的,一經查出,不予注冊。
1、新生入學,采取入學通知書制,并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里,接到入學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應給予錄入電腦檔案,學生學號延用小學學號。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冊,一份學校教導處存檔,一份上交中心校存檔,一份上繳縣教育局。
4、學校必須給每個學生建立一份義務教育學籍卡,由學校教導處負責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許出現學生學籍不清或分離的現象。
5、學生的學籍檔案的內容由班主任負責用黑色鋼筆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檔案中的學生成績和綜合性評價要事實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檔案應由教導處專用學籍檔案柜存檔。學生畢業后,學校應把學籍檔案歸檔以備查考。
二、學生檔案管理
1、用黑色碳素墨水鋼筆填寫,必須字跡工整,出現錯誤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須與戶口相符,不得弄虛作假。凡無檔案的,一律不承認學籍,不發畢業證書,不準報考上級學校。
2、學生檔案材料包括:
(1)新生入學名冊表;
(2)初中學生花名冊(加蓋縣教育局學籍章);
(3)初中學生學籍卡;
(4)電腦檔案材料。
3、學生受校級以上獎勵或處分其有關證明材料存入檔案。
4、學校每學期檢查一次學籍。
三、轉學與借讀管理
1、轉入
凡符合“就近入學”的義務教育要求和教育局相關文件精神,允許轉入我校就讀的學生必須按以下程序經審查合格方可入學。
(1)經學校考核合格后由學生本人向接受方學校申請轉學,經學校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轉入前須由教導處審查轉入學生在原學校的品德表現,如品質惡劣,學校不予接收。面試轉入學生的著妝打扮,不符合學生身份的.,應勒令改正后再入學。
(3)試讀考察期。新生入學后,設置1個月的試讀考察期。在這段時間內,如學生感覺不適應我校的學習,可申請轉出,如學生有嚴重違紀行為可勸退。
(4)辦理學籍。新生順利通過試讀考察期后,將轉學手續交到教導處,由學校統一辦理轉入手續。
(5)手續不全或沒有檔案材料的學生不予接收。
2、轉出
(1)凡有轉出學生必須先到轉入學校提請申請轉學表,然后由學生本人、家長、班主任、校長簽字批準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轉學手續的辦理。經學校研究同意轉學的學生,學生到擬轉入的學校聯系加蓋回執,學生或學生家長持轉學回執提取學籍檔案,連同本人學籍卡一并轉出。轉學回執由學校備案存檔。
(3)轉出的學生原則上不得在轉回本校,極特殊情況必須經校長批準。回轉學生只能回原班級,堅決不允許留級或跳班。
(4)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
四、休學、復學、輟學管理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5、在學校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輟學。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
五、畢業管理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少年,經考察達到初中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經縣教育局驗印的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畢業證書。
六、請假管理
1、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課時,憑家長證明或醫院診斷書辦理請假事宜。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教師批準。請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導處批準。請假兩周以內由主管校長批準,不請假的按曠課處理。
2、學生在校期間因病因事臨時請假的必須寫請假條,班主任要與學生家長電話聯系,告知詳情,班主任在假條上簽署意見,門衛檢驗假條并登記后方可讓學生離校。
七、考核與獎勵
1、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布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和社會實踐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每學期舉行期中、期末考試,全部學生參加所有科目考試。
2、期中、期末考核時,科任教師、班主任要根據學生素質發展情況,如實填寫《義務教育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手冊》,并及時與家長聯系,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
3、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了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校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4、對德、智、體等方面都得到較好發展的學生,學校應授予“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干部”稱號;初中連續三年被評為“三好學生”的,在畢業時,學校應發給“優秀學生”獎狀和證書。
5、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有關教師提出,屬于學科類獎勵的由教導處副主任審核,分管教學副校長批準;屬于“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由教導處主任審核,校長批準。
八、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斗歐、嚴重損壞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正常的教學秩序,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加強學生學籍管理,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根據省教育廳頒布的《內蒙古自治區成人高等學校學生學籍暫行管理規定》,并參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籍管理工作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嚴格管理,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證培養目標的實現,使畢業生達到高等學校同層次、同類專業畢業生的相應水平。應當把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強思想教育相結合,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應當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具有為國家富強和人民富裕而艱苦奮斗的精神;應當自覺遵守憲法、法規、校規校紀,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風尚;應當勤奮學習,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活動;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符合相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入學與注冊
第六條按國家、省教育行政部門關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規定,由我校錄取的新生(包括函授、夜大、脫產),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及入學須知規定的有關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及地點辦理入學報到手續,方能成為正式在籍學生。
第七條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事先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天。請假逾期或者未經請假無故逾期超過兩周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
經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正式取得學籍,發給校徽、學生證。不符合招生條件的,由學校根據具體情節予以處理;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取消入學資格;情節惡劣者,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九條新生注冊后,有正當理由不能就讀者,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經學校同意后,可辦理保留學籍手續。二年內可免試入原專業或同層次相近專業學習。
第十條在籍學生必須于每學期開學前,持學生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繳費,憑繳費憑證辦理注冊手續,以取得本學期的學習資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或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否則以曠課論。
學生未經注冊,即為自動中斷學籍,不得參加學校的各種教學活動。無故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章成績考核與記載
第十一條成人高等教育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操行考核和學業考核。
第十二條操行考核。應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綜合學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及在校期間的表現進行評定,采用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形式進行。
以脫產、夜大形式學習的學生,操行考核由班主任每學年進行一次,考核成績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級,并將結果及時通知學生本人或單位。學生畢業時,由班主任綜合各學年的操行考核和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情況,填入《畢業生登記表》,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以函授形式學習的學生,操行考核由函授站或由函授站委托班主任在畢業前進行,綜合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情況并填入《畢業生登記表》,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學業考核。教學計劃開設的所有課程(包括實驗、實習、設計等實踐性環節)按學期進行考核。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本人學籍檔案。
跨學期的課程應當分學期進行考核,每學期以一門課程記載成績。單獨進行考核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以及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均按一門課程記載。
第十四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考查兩種。考試采用百分制評定成績,考查采用五級制評定成績。
第十五條課程的考核為考試或考查由教學計劃規定。一般以脫產形式學習的學生,每學期考試課程不得少于三門;以夜大、函授形式學習的學生考試課程不得少于二門。
第十六條各門課程的成績評定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占60%~70%;平時成績占30%~40%。成績評定時,期末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所占比例應根據課程性質、平時考核的情況確定。
具備平時提問、作業、測驗、隨堂考查、實驗、實作考核條件的考查課程,經批準也可不進行期末考試,而以平時考核成績綜合評定課程成績。
各類統考課程的成績,原則上應以卷面成績為準。
第十七條期末考試可以采用開卷、閉卷、口試、筆試、機考等方式。
第十八條函授學生一般應安排面授前測驗,以檢查學生的平時自學情況。面授前測驗一般安排在每學期面授開始前的1~2天進行,其成績按10~20%的比例計入課程總成績。課程考核成績除統考課程外,由任課教師評定。考核成績評定后,填入統一印制的記分冊,由任課教師簽名后連同已批閱的期末試卷一并交學院教務管理部門,保存備查。
學生考核成績一經上報,不得任意修改。如上報成績確實有誤,或因閱卷錯誤、評分不當要求更改成績的,應由任課教師提出并填寫《考試成績更改申請表》,經教務部門核實,報教學主管副院長批準后修改。
學生如對成績評定有異議,應及時向學院教務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同意后按有關程序查分。學生不得直接向任課教師查閱試卷。
第十九條考核成績載入《學生成績登記卡》。《學生成績登記卡》一式兩份,學生畢業時正本歸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副本歸入學校檔案室。
第二十條期末考試前應對學生進行考試資格審查,具備條件的方可準予參加期末考試,不具備條件的取消考試(考查)資格。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并需參加補考或重修。
在一學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學生考試資格:
1、函授學生無故不參加該門課程面授(包括實驗、實習);
2、夜大學生和脫產學生缺席該門課程累計學時超過教學計劃規定的三分之一或曠課10學時以上者;
3、缺交該課程習題、測驗作業達三分之一者;
4、缺做該課程實驗一次或缺交實驗報告累計超過全學期總量的三分之一者;
5、惡意不交學費的學生,取消所有課程的考試資格。
第二十一條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單位證明(因病憑醫院證明)向學院或函授站(點)辦理申請緩考手續。緩考與補考同時進行,成績按正常考試評定和記載。成績不及格者,不再給予補考,但可以申請重修。
補考一般不得再申請緩考。
第二十二條無故或申請緩考未獲批準而不參加考試(考查)的為缺考,其成績按缺考記載,不得參加正常補考。但可視其認識態度,由本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以重修。
第二十三條學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應參加每學期的正常補考,補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請重修或自學重修后重考,補考成績以實際得分記。成績的記載方式為:正考成績/補考成績/重考成績(或畢業前補考成績)/畢業后補考成績。重修成績按新開課程記載,可不反映補考過程。正常補考時間安排在下學期開學2周內或下次面授時進行。
第二十四條學生參加考核時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按時獨立完成考核。學生考核作弊,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并注明“作弊”字樣,不得參加正常補考;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表現較好,經本人申請,學院批準,在畢業前給予該課程補考或重修機會。
第二十五條本科學生作弊,除按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外,還應取消學士學位授予資格。
第二十六條正常補考不及格、緩考不及格、缺考、考試作弊者按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學院批準后重修。
重修分為跟隨下一年級重修、單獨開班重修和自學重修三種形式。具備條件的應盡可能安排跟隨下一年級重修或單獨開班重修。
第二十七條每門課程可向學院申請重修一次,重修課程結束后,由學院安排重考。
重考時間根據不同的重修形式安排,跟隨下一年級重修、單獨開班重修的根據課程情況安排考試時間;自學重修的在補考時進行。畢業班學生重考時間安排在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前后進行,特殊情況另行安排時間。
第二十八條為了提倡在校學生良好的學習風氣,提高學習成績,考核已通過的學生,仍可提出申請一次重考。經學院主管部門批準,與正常補考同時進行。成績記載以考試、重考成績中的高分記載。
第二十九條學生入學前取得其他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或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同層次、同類專業單科合格的課程,考試成績的取得時間在五年以內,可申請免修,但主干課程成績須達80分以上,非主干課程在60分以上。
免修課程的總數不得超過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總課程數的百分之四十。
申請免修必須由本人提出,填寫免修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資料和考試成績,經成教學院主管部門批準,方能免修。免修課程的成績按原考核成績記載,并注明“免修”。
學校可對免修課程進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免修。
第三十條我校同層次、同類專業的學生,退學、肄業、結業后考入本校學習的,對原已考核成績合格的課程,可申請免修,成績按原考核成績記載,不受第二十八條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學生對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通過各種途徑確已掌握,可申請免修考試,免修考試成績達到70分(中等)以上者,準予免修。免修考試原則上參加上一年級同門課程的考試,也可單獨組織考試或參加本班級的考試。免修課程的成績記載應注明“免修”。申請免修考試的應當在本年級開設該課程的上一學期結束前兩周提出。
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篇10
為進一步規范我校學生檔案管理工作,提高我校學生檔案管理水平,使我校學生檔案管理制度化、科學化,充分發揮學生檔案在學生日常教育管理、畢業、推薦就業等方面的作用,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學生個人檔案管理
(一)管理制度
1、學生個人檔案的建立。學生個人檔案必須按專業、分班級放入專門檔案柜中歸類管理。
2、檔案內容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檔案內容必須確保統計數字的準確,要如實記錄學生就讀期間的整個成長過程。
3、檔案安全日常管理。管理人員要經常做好防火、防潮、防塵、防蟲、防鼠,檔案處嚴禁煙火,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食物。
4、專柜保存檔案資料,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丟失。
5、檔案借閱一般情況只準在檔案室內查閱,如需借出,需經領導批準。
6、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各種材料的及時收集。
(二)歸檔范圍
1、學生基本信息(包括學生家庭情況,學習經歷,黨團關系等);
2、學前教育(含軍訓)、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的考核及相關心得和總結;
3、學生各科成績登記(含操行評定);
4、外出實習的鑒定及總結;
5、班委及學生會工作,參加各種文體活動的情況;
6、獎勵或處分材料;
(三)歸檔材料的收集
1、新生班班主任收集材料新生入學后,在學前教育期間,新生班主任應須如實填寫《學生基本信息表》、組織學生認真總結并寫學前教育心得(字數不少于400),于學生外出實習前一并交教務處。
2、駐廠教師收集材料學生外出實習期間,駐廠教師應每月底向教務處上報流失學生名單;學生實習結束前一周向教務處上報返校就讀學生名單;如實記錄學生的實習情況,完善《學生外出實習鑒定表》,實習結束后交教務處。
3、教學班班主任收集材料
(1)外出學生實習總結;
(2)社會實踐活動材料及總結;
(3)獲獎材料的復印件、操行評定結果;
(4)班委名單及工作安排;
(5)新增及流失學生情況登記表》。
4、團委收集的材料
(1)參加各種文體活動學生名單及獲獎情況;
(2)學生會成員名單及工作安排;
(3)好人好事等先進事跡。
5、政教處收集的材料處分文件及登記表
6、教務處收集的材料
(1)學生平時成績、學期成績及補考成績;
(2)專業技能的考核、技能競賽活動材料及獲獎證書復印件;
(3)新生學籍登記表;
(4)學生轉學、轉專業、休學、復學、退學等學籍變動登記表;
(5)學籍管理條例的各種文件;
(6)學生畢業證書的印刷編號登記表以上(3)-(6)由趙飛老師提供。
二、學籍號的編制新生入學分班后編列學籍號,學生學籍號由教務處統一編制,學籍號由12位數字組成。
(第一、二、三、四位專業代碼前四位;第五、六位為學生入學年份代碼,取年份后兩位;七、八位為入學月份;第九、十位為班級代碼,第十一、十二位為順序編碼。)
三、畢業證的`辦理及發放
(一)學生應具備的條件學生在學習期間,必須具備以下所有條件,方可辦理由教育主管部門驗印、頒發的畢業證書:
(1)具有學籍,學生個人檔案健全;
(2)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文化課、專業課等),成績應全部合格;
(3)按學校要求頂崗實習,實習成績合格;
(4)操勤評定合格;
(5)交清學校費用;
(二)辦理程序由教務處學籍管理員提供畢業學生名單,交學生個人檔案管理人員審核是否符合辦理條件,最后經校長簽字后方可辦理。
(三)畢業證的發放
1、建立畢業生信息登記表;
2、建立畢業證發放臺帳;
3、由財務處核實學校各項費用是否交清,經校長簽字同意方可發放。
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篇11
一、學生學籍檔由班主任負責填寫,學籍欄目必須按要求填寫,書寫工整,無墨跡。
二、學校操行評語要全面、具體、明確,富有教育和鼓勵性。
三、學生操行的評定由班主任在期末進行,用書面形式寫出評語,報教務處審批后方可填入學籍檔案。
四、學生操行評定要依照《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勞動、文體、社會等方面的表現概括地反映實際表現及特點,不可千篇一律沒有特色。
五、評語要有利于發展學生的個性和創造精神,不得單純以分數的.高低、聽話的程度來論優劣,決不能在評價學生時摻雜個人的私念。
六、評定要中肯,寬嚴恰當,實事求是,以肯定成績為主,缺點中指出主要的,并指出努力方向。
七、學籍檔由教務處統一負責管理,如實填寫,按時上交,不得拖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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