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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進銷存管理制度(通用17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醫保進銷存管理制度(通用17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醫保進銷存管理制度 1
為了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診所的經營管理工作,規范經營行為,更好的為全市參保人員提供優質完善的服務,我診所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證中藥飲片質量:
1、診所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中藥飲片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中藥飲片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相關采購、驗收人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診所的中藥飲片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銷售。
4、嚴把在柜中藥飲片的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中藥飲片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中藥飲片及時補充,確保中藥飲片供應及時。
三、嚴格診所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中藥飲片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送統計報表。
六、加強員工培訓教育工作。
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七、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3、一經發現上述違規行為,則按違規行為發生額為基數,處以20%~100%的罰款。
八、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3、一經發現上述違規行為,則按違規行為發生額為基數,處以20%~100%的罰款。
醫保進銷存管理制度 2
為了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的經營管理工作,規范經營行為,更好的為全市參保人員提供優質完善的服務,我藥房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證藥品質量:
1、大藥房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藥品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質管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大藥房的藥品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銷售。
4、嚴把在柜、在架陳列的藥品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在架藥品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藥品及時補充,確保藥品供應及時。
三、嚴格大藥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藥品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銷售管理工作,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非處方藥應正確合理的.向顧客介紹藥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送統計報表。
六、加強員工培訓教育工作。
醫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七、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醫保進銷存管理制度 3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確保醫療保險制度健康運行,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江蘇省貫徹實施細則》(蘇勞醫〔1999〕16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的通知》(蘇勞社醫〔20xx〕3號),以及藥品管理相關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藥店),是指具有藥品經營資格,經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取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的定點資格,經公開招標定點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為市區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提供購藥服務的零售藥店。
第三條
零售藥店定點原則是合理布局、總量控制、自愿申報、擇優定點。
合理布局:指在居民集中居住區、集貿市場、街道(鎮)所在地和其他便民地點設立定點藥店。同一法人代表或同一連鎖公司在同一街道(鎮)定點藥店的數量不能超過該街道(鎮)定點總數的1/2。
總量控制:以街道(鎮)為單位,每1.2萬戶籍人口設家點藥店,原則上市區總量控制在200家左右,并根據行政區劃變化、居住人口的增加等實際情況,適時增加定點數量,滿足保人員購藥需求。
自愿申報:
零售藥店自愿為參保人員提供購藥服務,并遵守療保險管理規定和執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的,可申請定點格并報送相關申請材料。
擇優定點:符合定點準入條件的藥店,取得定點資格后,以置布局、經營面積、資金規模、藥品品種數量、藥品價格、管和服務質量等內容作為擇優定點條件,以評分高者為優,根據定點指標,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定點。
第四條
零售藥店申請醫療保險定點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
(一)符合定點藥店區域規劃布局設置的要求;
(二)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并正常經營滿年的。
(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藥安全,保證服務質量,并取得《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GSP證書)。
(四)藥店經營僅限于《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中的項目和批準文號為衛消字、衛殺準字的消毒用品及常用醫療器械。
(五)必須具有24小時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所列相關品種(不少于800種,不含中藥飲片)的能力。
(六)應配備xx名以上藥師(包括藥監部門認可的執業藥師、從業藥師及藥師(含)以上職稱,下同),并保證在營業時間內有至少xx名藥師在崗;其他藥品從業人員須經市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七)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八)建立健全符合財政部門要求的有關帳薄設置、核算和記賬方法等財務制度。醫療保險藥品銷售單獨立賬,財務會計管理與藥品購銷存管理相符。
(九)藥品進銷存實行計算機信息管理,按規定進行數據錄入及傳送,并接入監管部門遠程管理系統。
(十)注冊資金(個體工商戶為資金數額)30萬元以上;在市區內環高架以內的藥店實際營業面積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其它地區的藥店實際營業面積不得小于60平方米。
第五條
具備本辦法第四條第(二)至(十)項規定條件,愿意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并遵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零售藥店,可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定點資格申請。申請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無錫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藥品質量經營管理規范》(GSP)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社會保險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從業人員參保繳費憑證;
(五)營業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名冊、上崗證、半年內的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證、注冊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藥品經營品種及價格清單、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及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七)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和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八)藥店所處街道(鎮)證明、零售藥店營業用房房屋產權證(或可經營年以上的房屋租賃協議);
(九)藥店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藥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零售藥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核確認。
第七條
具有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根據布局規劃和擇優定點條件,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政府購買醫療服務的方式,公開招標確定醫保定點,有效期為 年。
布局規劃和擇優定點條件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財政、社保經辦機構等部門確定。
首次招標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定點資格并經年審合格的零售藥店中進行。
第八條
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定點藥店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管理。應對招標確定的定點藥店進行醫保政策、業務操作的培訓。培訓合格的,簽訂包括醫療保險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規范、費用結算、違規處理、違約責任以及費用審核與控制管理等內容的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協議有效期一般為 年,定點資格年審合格后方能續簽。任何一方違反服務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或停止協議,但須于30天前通知對方,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定點藥店應當明確專人負責醫保管理工作,及時按期向社保經辦機構報送有關資料和數據,與社保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
第十條
藥品購、售管理
(一)參保人員可憑本人社會保障卡到各定點藥店使用個人帳戶配購藥品。
(二)參保人員在定點藥店配購藥品時,每天不得超過xx次或費用不超過200元;每月不得超過次或費用不超過800元。超過規定的,醫保基金不予結算。
(三)定點藥店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配售服務時,應認真核對本人社會保障卡,對因行動不便等原因由他人代為購藥的,應做好代購人身份證等相關信息的登記工作,以備后查。同時,藥師應認真詢問病情并指導用藥,一般藥品不得超過日用量;急診用藥一般不得超過日用量;對于某些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如結核病、高血壓病、糖尿病等)可適當延長。對于外配處方要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四)定點藥店對所配售的藥品應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拒絕參保人員小額購藥要求,醫保劃卡購藥(同品規)價格不得高于現金售價,費用結算應使用醫療保險專用發票,并單列記帳。
第十一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定點藥店的檢查和費用審核,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結付參保人員在定點藥店發生的應當由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付的費用。定點藥店有義務提供與費用結算、檢查監督等相關的資料和賬目清單。
第十二條
定點藥店變更或歇業核準備案。定點藥店需要變更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經營者、所有制形式、經營地址等內容或歇業的,應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變更或批準歇業后15個工作日內,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符合定點條件的,辦理定點變更或歇業備案手續,并送社保經辦機構備案。
對于營業地址需要變更至其他街道(鎮)的(按定點規劃要求尚能定點的),應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變更前,書面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地址變更備案。備案四個月后尚未辦理定點變更手續的,原醫保定點(包括醫療服務協議)自動終止。
第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物價和社保經辦機構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藥店的檢查和年度考核。要對定點藥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年度審核。對于違反規定的定點藥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規定限期整改或取消定點資格。
第十四條
定點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限期至個月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服務協議:
(一)拒絕參保人員小額購藥需求或醫保劃卡購藥價格高于現金售價的`;
(二)財務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醫保專用發票的;
(四)營業時間內藥師不在崗的;
(五)不提供24小時售藥服務的;
(六)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定點藥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定點資格,并在xx年內不再受理其定點資格的申請。同時移交藥監、工商、物價、公安等相關部門處理:
(一)采用偽造或變造賬目、票據等手段結算醫保基金的;
(二)采用各種方式,使用醫保個人帳戶資金直接或者變相銷售保健品、食品及非醫保范圍的其他物品的;
(三)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等違反《藥品質量經營管理規范》規定的;
(四)未提供醫保服務,卻用社會保障卡結算醫保費用的;
(五)藥品進銷存管理和財務管理不能真實反映醫保結算情況的;
(六)為未定點的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提供劃卡結算醫保費用的;
(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業整改期間,仍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服務的;
(八)經營地址變更后未按規定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自行在新地址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服務的;
(九)拒不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進行檢查考核的;
(十)連續xx個月未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服務且不進行歇業備案的;
(十一)不參加年度審核或年度審核不合格的;
(十二)兩次暫停服務協議限期整改后仍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違規行為的;
(十三)騙取醫療保險基金行為的;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根據《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印發(試行)的通知》(蘇勞社醫管〔20xx〕5號和《關于印發無錫市社保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試行辦法》(錫勞社財〔20xx〕9號)規定,積極開展誠信藥店創建活動和定點藥店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工作,加強定點藥店的自律管理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醫保進銷存管理制度 4
一、藥店負責人全面負責醫療保險定點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藥店藥品安全、配藥行為、處方藥管理、合理收費、優質服務等方面進行監督和考核管理。店長具體負責藥店日常管理,做到以下幾點:
二、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定點協議規定,履行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做到:
1、規定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卡,嚴禁冒名配藥,發現偽造或冒用掛失卡的應立即扣留,并通知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嚴格執行急、慢性病配藥限量管理規定,不超量配藥。
2、藥店加強管理,優化服務,以方便參保人員為出發點,盡量提供有適合用法的`小包裝藥品。
3、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處方藥必須憑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處方配售,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
5、嚴格按醫保規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資金,不得超范圍刷卡,不得為持卡人員兌換現金。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以藥易物等違規行為。
6、規范店員電腦操作,維護好各類信息數據,保證醫保費用結算的及時準確。
7、藥店遵守職業道德,不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名義廣告宣傳;不以現金、禮券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三、處罰:
1、丟失原始憑證:出貨小票、退貨單等(店長罰款100元,當班營業員50元)
2、超范圍刷卡的,一旦發現立即重處(第一次:店長罰款500元,營業員300元,收營員200元;第二次翻倍;第三次予以開除)
3、刷卡區與非刷卡區商品未分開擺放,或標示不清不正確的(店長罰款100元、營業員50元)
4、發現違規為顧客刷卡提取現金的,立即開除,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
醫保進銷存管理制度 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 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 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 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六)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六)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 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定點零售藥店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咨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藥品,并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 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八條 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 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 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 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 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 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 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 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 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 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 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 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 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 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藥品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 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 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七)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 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 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 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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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按醫療保險管理規定按時,準確錄入并傳輸數據,保證數據的準確與完整,確保參保人員持醫療保險卡(ic卡)進行購藥及結算匠準確性:每天及時上傳下載數據,重點是每年初必須先下載全部數據后才能開始刷卡;
二、使用醫保計算機系統,為參保人員提供規范收據和購藥明細,并保存兩年以上,嚴禁在聯網接入設備安裝與醫咻結算無關的軟件,嚴禁聯網設備與國際互聯網聯通,嚴禁在聯網篡改結算數據及ip地址等參數,嚴禁通過專網對信息及網絡系統進行攻擊和破壞。
三、應在藥店顯要位置懸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進政部門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辯認購藥,不得拒絕參保不修改密碼,不得代替參保人員輸入密碼,同時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作明顯標識及明碼標價,區分甲、乙類藥品,營業員要佩帶服務標志,文明用語,為患者提供優質服務,并設參保人員意見投訴箱。
四、必須配備專(兼)職醫療保險管理人員和系統管理人員,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處方調配等崗位的工作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符合州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并持證上崗;營業員須對醫保政策,對所經銷的藥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熟悉并正確宣傳醫保政策,幫助參保人員解決購藥困難。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無償提供政策咨詢、圈存、修改密碼、醫保卡余額查詢等服務。
六、要保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的供應,經營品種不少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的'80%,并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備藥清單,包括藥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劑型等詳細資料向藥店備案,藥品合格率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發生假藥案件。
七、從符合規定的渠道采購藥品,保證體系,嚴格藥品驗收,儲存、零售管理,確保藥品安全有效。
八、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政策,實行明確標價,接受人辦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醫保經辦機構,藥品監督部門、物價部門、衛生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參保保員的監督。
九、參保人、證(居民身份證)卡(醫保ic卡,不同)相符,發現就診者與所持卡,證不符時,應拒絕配藥,因病情原因醫保人員本人不能親自前來開藥的,其委托人須持委托書,方能按規定開藥,經查驗證有關項目所持處方相符無誤后調劑的處方必須由藥師審核簽字以備核查。
十、醫保人員到藥店購藥時,應認真按照以下原則給藥,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限7天藥量,相同治療效果的藥品原則上不能超過2種,輔助的藥不能超過2種。
十一、必須每天將售出藥品有關醫保數據上傳,并保證上傳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上傳內應包括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卡id卡)號,藥品通用名,規格、劑型、價格、數量、金額、購藥、時間必須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的24小時之前上傳完當月數據,次月2號前(遇節假日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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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并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權限并設置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信息;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數據庫生成采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訂單生成,采購訂單確認后,系統自動生成采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采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信息后,方可進行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信息后系統打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采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核對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并系統確認后,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并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及庫存記錄打印銷售小票,生成銷售記錄,系統拒絕無質量管理基礎數據或無有效庫存數據支持的任何銷售。
十、系統不支持對原始銷售數據的.任何更改。
十一、采購退回藥品,由業務人員填寫《采購退回通知單》,經質量部門負責人、財務部審核同意,簽字。系統確認采購退回通知單。
十二、系統對經營過程中發現的質量有疑問的藥品進行控制。
十三、各崗位發現質量有疑問藥品,應當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及時鎖定藥品,進行質量查詢,經查詢如不屬于質量問題的解除鎖定,屬于不合格藥品的系統生成不合格記錄;
十四、系統對質量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處理結果進行記錄,并跟蹤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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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保險辦公室職責
1、熟悉職責范圍涉及的相關文件和要求,做好職責范圍內的醫院管理工作。
2、負責與職責范圍內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的聯系,及時向醫院相關管理部門通報醫保管理信息。
3、負責參保人員就醫的審核及費用報銷,做好相關財務數據工作。
4、配合醫院相關管理部門,對醫療臨床科室執行醫保管理要求的情況作不定期檢查。協助醫療臨床科室按各醫保管理要求對醫保病人做好服務工作。
5、積極參加醫保管理工作學習,及時掌握醫保管理要求與信息。
6、負責醫保管理辦公室各項月報表工作。
二、就診管理制度
1、公布醫保就醫程序,方便參保病員就醫購藥。
2、設立醫保掛號、結算專用窗口。
3、職工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和費用結算手續時,應認真核對人、證、卡相符,杜絕冒名就診或冒名住院現象。
4、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和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清晰、準確、完整,并妥善保存備查,病情診斷要與用藥相符。
5、落實首診負責制,不無故拒收、推諉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病員。
6、貫徹因病施治原則,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不得掛名、分解、冒名住院。
7、參保職工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負擔比例在醫療服務補充協議規定的控制比例內。
三、診療項目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醫保診療項目,不得將醫保范圍外的.項目納入醫保支付。
2、使用醫保目錄外服務項目應征得參保病員或家屬同意,并逐項簽字。
四、用藥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醫保用藥規定,基本醫療藥品品種齊全,使用符合協議規定。
2、使用醫保目錄外藥品應征得參保病員或家屬同意,并逐項簽字,住院病人甲、乙類藥品的比例符合醫療服務協議的規定。
3、嚴格執行醫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原則上不允許病人在住院期間外購治療性藥品和材料,如病人確實因病情需要外購治療性藥物或材料,必須經病人、科主任和分管院長同意并簽字后方可實施,產生費用及時上報并計入住院總費用。
五、結算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省、市物價部門的收費標準,不得擅立項目收費、分解醫療收費項目、提高醫療收費標準。
2、參保人員門診掛號和醫療費用結算時,使用定點醫院統一發票醫療保險規章制度醫療保險規章制度。
3、認真做好補充醫療保險,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或弄虛作假。
4、每月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向醫保部門如實報送醫療機構月對賬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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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慈溪市社保局醫療保險管理和醫療管理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醫院醫療保險、工作的有關規定。
一、認真核對病人身份。參保人員就診時,應核對證、卡、人。嚴格把關,遏制冒用或借用醫保身份開藥、診療等違規行為;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醫生如實在規定病歷上,記錄病史和治療經過,嚴禁弄虛作假。
二、履行告知義務。對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時,要提供醫保卡,住院期間醫保卡交給收費室保管。
三、嚴格執行《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不能超醫療保險限定支付范圍用藥、診療,對提供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須事先征得參保人員同意,并在病歷中簽字確認,否則,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訴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自行處理。
四、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西藥和中成藥可分別開具處方),門診每次配藥量,急性病一般不超過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過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過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須在口服藥物吃完后方可開第二瓶藥,否則醫保做超量處理。嚴格掌握用藥適應癥,住院患者出院時需鞏固治療帶藥,參照上述執行。
五、嚴格按規定審批。醫療保險限制藥品,在符合醫保限制規定的條件下,同時須經過醫院審批同意方可進醫保使用。否則,一律自費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歷書寫須規范、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記錄參保病人的門診及住院病歷,各種意外傷病人,在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程錄中必須如實的記錄意外傷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原因。
七、合理用藥、合理檢查,維護參保病人利益。住院病人需要重復檢查的必須有原因分析記錄。控制抗菌藥物和自費藥使用
八、嚴格掌握醫療保險病人的入、出院標準。嚴禁分解門診處方開藥、人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掛床住院或把門診治療、檢查的病人作住院處理,住院病歷內容必須規范完整,
九、嚴格按照規定收費、計費,杜絕亂收費、多收費等現象。住院部實行每日清單制,每日清單應交給患者簽名確認,要做到及時計費,杜絕重復收費,各種費用記帳必須與病歷醫囑相符合。由于亂收費、多收費、重復收費產生的醫保拒付款全額由相關責任醫生、護士負責。
十、全體醫生通過各種渠道充分了解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醫院定期對醫保工作進行檢查公示,對最新醫保政策、文件等及時組織進行院內組織學習。
十一、醫保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終端軟件,要妥善維護;醫保新政策出臺,按要求及時下載和修改程序,及時上傳下載,確保醫保數據安全完整,為參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醫服務。
對違反以上制度規定者,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并全額承擔醫保拒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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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醫院醫療保險管理組,在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醫療保險辦公室并配備1名專(兼)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院醫療保險工作。
二、制定醫保管理措施和具體的考核獎懲辦法,醫保辦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健全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措施。
三、建立醫保管理網絡,貫徹落實相關的醫保規章制度。負責定期對醫保業務和醫療行為進行規范、協調、考核、監督,對門診處方量、出院病歷、出入院標準掌握以及出院帶藥情況進行定期的自查、抽查、考核、監測和分析。
四、規范醫療行為,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按時與市醫保中心簽訂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五、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各項醫療技術操作規范、病案管理和相關業務政策規定,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
六、采取措施杜絕如違法犯罪、酗酒、斗毆、自殺、自殘等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落實為參保病人醫療費用自費告知制度。
七、采取切實措施,落實醫療保險住院費用控制標準,合理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杜絕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掛名住院和其它不正當的醫療行為,控制并降低住院藥品占比、自費率占比,確保醫療保險藥品備藥率達標,將醫療保險各項考核指標納入醫院整體考核管理體系之中。
八、做好醫療保險收費項目公示,公開醫療價格收費標準。規范藥品庫、費用庫的對照管理,規范一次性醫用材料的使用管理。
九、嚴格執行醫保規定,確保數據的準確及時傳送和網絡的'正常通暢運行。
十、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加強醫院醫保、信息、財務、物價部門與社保中心相關部門的對口聯系和溝通。
十一、定期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和業務操作,正確理解、及時貫徹落實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按照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醫療規范指導檢查各部門醫
十二、加強醫療保險的宣傳、解釋,設置“醫療保險宣傳欄”,公布舉報獎勵辦法和監督電話,公示誠信服務承諾書。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努力化解矛盾,保證醫療保險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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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做好廣大參保人員的醫療服務,保證我院醫療保險診療工作的有序開展,根據省、市、區醫保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對醫保患者要驗證卡、證、人。
2、定期對在院患者進行查房,并有記錄。
3、應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實行宿床制,凡符合住院標準患者住院期間每日24小時必須住院。
4、住院期間醫療卡必須交醫院管理。醫療證患者隨身攜帶,不準交未住院的醫療卡、證放醫院管理。
5、建立會診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轉院質量。
6、如有利用參保患者的名義為自己或他人開藥、檢查治療的,經查清核實后將進行處罰,并取消醫保處方權。
7、嚴禁串換藥品、串換診療項目、串換病種、亂收費、分解收費等行為。
8、嚴禁誤導消費、開大處方、重復檢查。
9、嚴格控制參保病人的`醫療費用,嚴格執行抗生素使用指導原則等有關規定,實行梯度用藥,合理藥物配伍,不得濫用藥物,不得開人情處方、開“搭車”藥。
10、參保病人出院帶藥應當執行處方規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帶藥不得超過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過7天。
11、嚴格按照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準確、完整地記錄診療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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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宣傳制度
1、宣傳內容主要是醫保證策及由政策配套的實施措施等。
2、宣傳形式包括以下幾方面:每年進行2次全院性質醫保試題解答活動;在住院部及門診部顯要位置設立醫保宣傳欄,定期更換內容;定期整理醫保政策解答,向患者發放醫保住院須知;請上級醫保中心人員進行來院講座、由醫護人員向患者進行宣傳及醫保辦開通咨詢熱線等。
二、醫保培訓制度
醫保辦負責全院性社會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學習培訓工作,對政府有關部門發布實施的醫保政策法規及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醫保辦應及時組織全院有關人員學習培訓。
1、對醫保窗口單位進行崗前培訓及對醫保醫務人員進行在職培養培訓。崗前培訓的內容主要是學習醫保規章制度、基本醫療保險流程知識,醫保收費操作技能,基本的醫療專業知識,以便較快地適應醫保收費工作。
2、醫保醫務人員在職培訓的主要內空容是從實際出發,更新醫保專業知識,學習醫保業務知識和相關政策。
3、醫保工作人員培訓要按計劃分批分階段,每季度一次按不同的`醫保業務知識和醫保政策需要進行培訓,要結合實際,注重實用性,逐步提高醫療保險工作質量。
4、本院其它人員也應根據本職工作的實際需要參加相應的醫保知識培訓。
(1)對新來的工作人員及進修醫生均進行崗前培訓、考試,合格上崗。
(2)每月一次對醫保專管員進行培訓。
(3)參加上級醫保中心組織的各種培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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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醫保工作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寧波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各項配套政策和管理辦法。
2、努力學習、宣傳醫保政策規定,提高業務素質。積極主動的支持、配合和協調醫保部門的各項工作,并結合實際運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不斷提高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患者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在分管院長領導下,認真遵守《醫療定點機構服務協議書》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協議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負責全院醫保管理工作。協調好醫保管理中心,參保職工、醫院等多方面的關系,為醫保患者營造一個通暢的綠色就醫通道。
4、每天做到登錄市醫保管理中心QQ群,及時準確掌握醫保信息,規范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5、設專人負責計算機醫保局域網的管理和維護,保證計算機硬件、軟件和系統的正常運行。堅持數據備份制度,保證網絡安全通暢。
6、準確做好醫保數據對帳匯總工作,對醫保月終結算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做好整改。
7、每日一次進入《寧波醫保中心——內網首頁》、《慈溪市醫療申報審核登陸界面》掌握醫保新政策、本院醫保管理信譽、醫保定額結算、醫保結算剔除通知等,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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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前來就醫的患者,接診醫生要詢問是不是醫保病人如果是醫保病人要核對持卡人和就醫者是不是為同一人,嚴格拒絕持他人的醫療卡就醫,并對來人進行耐心的'解釋。
2 、要主動向病人介紹醫保用藥和自費藥品范圍,盡可能最大限度的使用老藥、常用藥和甲類藥。
3、 堅持使用醫保用藥和非醫保用藥分處方開方的原則,堅決杜絕大處方、人情方、不規則用藥處方和不見病人就開處方等違規行為。
4、對處方用藥有懷疑的病人,請他在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明細表中進行查詢,讓病人做到明明白白看病,明明白白治療,明明白白用藥,明明白白消費。
5、對門診持《職工醫療保險特定病種門診病歷處方本》的病人,嚴格按審批得病種對癥用藥,認真掌握藥品的適應癥、用藥范圍和用藥原則,堅持執行低水平、廣覆蓋、保障基本醫療需求的原則。
6、對進行和使用非醫保范圍的醫療服務,要征的醫保病人的統一,以避免醫保病人個人承擔的費用增加。
醫保進銷存管理制度 15
一 、病員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整理、統一保管。病區應將收到的住院病員的檢查報告等結果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員出院后的住院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二、急診留觀病歷和住院病歷分別編號保存。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及所有主觀病歷應標注連續的頁碼。
三、科室必須嚴格保管病歷,嚴禁病員翻閱病歷。嚴禁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四、病歷在科室、護保中心、住院處(醫保辦)和病案室的流通過程中,應嚴格簽收制度。
五、住院病歷、急診留觀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由科室指定專人負責攜帶和保管。
六、病歷借閱:
1、除涉及病員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教部相關人員外,其它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借閱病員的住院病歷。
2、本院正式醫務人員(含有處方權的研究生)一次借閱不得超過20份;合同醫生、進修生須經上級醫生同意后方可借閱,一次不得超過2份。借閱病歷應盡快歸還,借閱最長時限不超過5天。
3、借閱者須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閱,不得他人代借、轉借。
4、借閱者應愛護病案,確保病案的完整。丟失病案者將視情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
5、本院醫師調離,轉業或其他原因離開本院,歸還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辦理離院手續。
八、病歷復印(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
1、對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應當受理:
(1)病員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員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2、受理申請時,申請人按照要求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病員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病員代理人的,應當提供病員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及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病員近親屬的,應當提供病員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及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病員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病員死亡證明、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病員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病員死亡的,應當提供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由公安、司法機關向醫教部出具采集證明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方可給予協助辦理。
4、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的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九、發生醫療問題爭議時,由醫教部醫療科專職助理員在病員或其有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封存病歷。封存的病歷由病案室負責保管。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醫保進銷存管理制度 16
1、做到就診患者身份證件與參保人員本人相符,病與癥相符,所患疾病與所使用的藥品、診療項目相符,藥品與需要的數量相符,使用的藥品數量、診療項目與費用相符。
2、辦理門診收費時,如發現所持證件與身份不符,應扣留卡,并及時通知醫保辦。
3、應進行非醫保支付病種的識別,發現因斗毆、酗酒、違法犯罪、自殺、自殘患者和因工負傷、生育、交通事故等患者使用醫保卡就診應及時通知醫保辦。
4、嚴格執行醫保管理中心制定的醫保特定病種門診的管理規定,依據診斷標準客觀做出診斷,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或弄虛作假。正確使用特定病種門診病歷處方,認真做好記錄。
5、凡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醫保范圍以外的用藥、治療、,應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未經參保人員同意和簽定協議的,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糾紛由醫護方當事人負責。
6 、醫保目錄內的.同類藥品由若干選擇時,在質量標準相同的情況下,應選擇療效好、價格較低的品種。
7 、嚴格執行醫療質量終結檢查制度。
8 、認真做好醫保目錄通用名的維護工作。新購藥品應及時調整醫保類型并上傳至醫保管理中心。
9 、按時與銀行日終對賬,向醫保中心上傳結算數據,及時結回統籌基金應支付的住院費用,做到申報及時、數據準確
10、做好醫保網絡系統運行正常,數據安全。
醫保進銷存管理制度 17
受校醫院委托,為便于廣大研究生就醫報銷,現將我校學生醫療保障制度公布如下:
一、學生基本醫療保障適用對象、范圍:
1、上海師范大學在冊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專科、高職學生(包括港、澳、臺)、在冊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學歷教育的非在職研究生,自辦理入學手續,并取得學校頒發的有效證件之日起開始享受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2、留學生、繼續教育學院、定向和委培研究生不適用本辦法。
二、校醫院就診規定:
1、學生就診須憑本人學生證、醫療卡二證掛號,一科一號,門診掛號1元,掛號費自理。不能出示二證者,醫療費用自理。
2、學生的醫療卡僅供本人使用,在校醫院就診必須出示醫療卡。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此卡借給他人使用,一經發現,將追回醫療費用,并按校紀校規記錄在個人誠信檔案上。
3、學生就診應尊重醫務人員的意見,不得自行點藥、自行提出轉診或要求進行醫生認為沒有必要的醫學檢查。
4、如果遺失醫療卡,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經所在學院出具證明后,方可辦理補辦手續。補辦時須交本人1寸照片一張,補辦醫療卡收取工本費1元,補辦病史卡收取工本費2元。補辦醫療卡時限為十個工作日,徐匯校區每周四全天在校醫院3樓防保科(303室),奉賢校區每周二、四下午在醫院收費室窗口辦理相關手續。
5、接診醫生根據病人的具體病情出具相關疾病證明,學生未經醫院診治而自行休息者,校醫院一律不補開病假單。校外醫院的疾病病假單(急診除外)應由校醫院審核方能生效。
6、校醫院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學生如在門診時間以外就診,持本人學生證、醫療卡二證到校醫院掛號就診,并按規定支付值班掛號費2元。
7、為照顧大多數患者就診,在一般情況下不出診(特殊情況除外)。
8、普通門診、值班用藥應由醫生按病情開處方,按照醫保規定,一般不超過三日,慢性病可一至二周。就診者不得自行指定藥物,強求醫生開藥。
9、實習、課題研究、社會調查、因病等休學期間,在本市范圍的學生,應回校醫院就診或轉診。在外省市的學生,由學院向校醫保管理辦公室申報、備案后、可在外省市所在地就近的一所醫保定點機構就醫。
10、寒暑假期間外地學生患急病,可在當地就近醫保定點醫院就診(一個地區僅限一個醫院)。回校后經審核確系醫學范圍急診并符合相關規定,可報銷80%。
11、除急診外,在寒暑假及休息日患病,居住本市的學生仍應回學校就診,奉賢校區學生家住本市的可持本人醫療證在徐匯校區醫院就診。
12、學生畢業、退學或其他原因離校,由校醫院收回醫療卡和校醫院門診病史卡,并由學校及時到所在區縣經辦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三、轉診:
1、學生在本市范圍內的普通門診均應先到校醫院就診,實行本校醫院首診制度。醫生根據病情需要決定是否轉診,由接診醫生開具轉診單,轉診一次只能報銷一次費用,經轉診到定點醫院所發生醫療費用,可按規定申請報銷80%,個人負擔20%。
2、學生未經轉診,在校外醫院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個人負擔。
3、本校定點轉診醫院為:徐匯校區轉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奉賢校區轉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奉賢區中心醫院。
4、診斷明確的慢性病原則上在校內就診。
5、費用昂貴的大型檢查、治療費用等(如CT、MRI及其它特殊檢查單項200元以上)、須經校學生醫療保障工作辦公室審核后才能進行。未經同意自行檢查者,費用自理。如屬急診,須經審核后按自負20%的.比例報銷。
四、住院:
1、經轉診定點醫院、需要住院學生,憑定點醫院出具的已蓋章住院通知單,并出示學生證、身份證、學生醫療證到校醫院開具住院結算憑證,本憑證僅供一次住院使用,僅限本人使用,有效期為7天。
2、學生在外省市急診住院、門診大病(包括學校規定的實習、課題研究、社會調查期間)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本人現金墊付。
1)在出院或治療后6個月以內,憑出院小結、病史資料、醫療費原始收據、費用明細賬單等到校醫院集中登記。
2)集中登記后由校醫院到所在區縣經辦機構申請報銷,待醫保中心審核通過后,將醫療費用撥款到學校,再由學校交付個人。
3、學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診觀察室留觀。每次住院發生的符合本市大學生醫療保障有關規定的醫療費用設立起付標準:三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100元;一級醫院50元。起付標準及以下部分醫療費用由個人負擔,起付標準以上部分醫療費用由統籌資金支付。
五、門診大病
1、門診大病包括重癥尿毒癥透析(含腎移植后的門診抗排異)、惡性腫瘤化學治療(含內分泌特異抗腫瘤治療)、放射治療、同位素抗腫瘤治療、介入抗腫瘤治療、中醫藥抗腫瘤治療以及必要的相關檢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癥、中度和重度抑郁癥、躁狂癥、強迫癥、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癲癇伴發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以及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等的門診治療費用,全部由統籌資金支付。
2、憑定點醫院出具已蓋章的門診大病醫療登記申請表,并出示學生證、身份證、學生醫療卡在校醫院開具門診大病結算憑證。本憑證僅限個人專用,不得涂改、出借。門診大病憑證自開具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超過六個月后需要繼續醫療或在6個月內需要變更醫療機構的,應當重新開具門診大病憑證。
3、學生每次就診掛號和付費記賬時應向定點醫院出示門診大病結算憑證和本人學生證、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證件。
六、門急診醫療費用報銷范圍和方法:
1、普通門診必須有校醫院開具的轉診單方可報銷。
2、學生憑定點醫院轉診單、學生醫療卡、病史資料、各種檢查報告單、正規發票到校醫院審核后符合規定的報銷80%,個人負擔20%。
3、學生在不屬本校定點的醫院,但屬于醫療保險定點的醫療機構的急診費用(經審核確屬醫學范圍的急性病,而不是僅憑急診掛號),憑學生證、醫療卡、病史資料、各種檢查報告單、正規發票到校醫院審核后符合規定的報銷80%,個人負擔20%。
4、審核時間、地點:
徐匯校區:每周三8:00~13:30校醫院二樓行政辦公室。
奉賢校區:每周四8:30~13:30行政樓二樓財務處。
5、報銷取款時間、地點:
周一至周五(周三下午除外)徐匯、奉賢校財務處
6、學生普通門急診醫療費用報銷范圍參照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7、普通門急診醫療費用由本人墊付后、應在就醫醫療機構開具正規收據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報銷手續。
七、不屬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障范圍的費用:
1、基本醫療保障規定范圍之外的費用,如救護車費、中藥代煎費、體檢費、二類疫苗費、不影響身體機能的矯形手術、心理咨詢、美容、鑲牙、潔齒、植牙、治療禿發、植發、驗光配鏡、支架、斗毆、酗酒、自殘、自殺、減肥、醫療事故、交通事故、醫學鑒定、違法亂紀造成的損傷、寵物咬傷等不納入報銷范圍。
2、所有學生在境外(包括港、澳、臺)發生的醫療費用均不報銷。
3、學生所有醫療費用(住院、門診大病、門急診)報銷參照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八、醫療保障管理:
1、學校應切實做好大學生普通門急診基本醫療保障的醫療費用報銷工作,大學生普通門急診基本醫療補助資金必須做到嚴格管理、規范審核、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紀部門的監督審核。
2、為加強醫保資金管理,預防違規違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障的大學生應講誠信,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各項規章制度,維護自身基本權益。如有冒名使用、謊報醫藥費等違規違法行為,一經查實,根據醫保管理制度及本校規章制度,對當事人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本管理實施細則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有關大學生公費醫療規定與本管理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4、本細則解釋權在校學生醫療保障工作小組、校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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