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精選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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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1
第一條為實現本所日常管理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所行政管理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負責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務全面工作。
第三條在實行主任負責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崗位分工負責制。主任負責全面行政管理事務,副主任分管日常內部管理及行政事務,內勤人員、財務人員、律師協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體行政事務。各項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實到人并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四條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財務、公文、印章、檔案、考勤、人事、會議、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項。
第五條本所每月不定期召開所務會議,研究解決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所務會議參加者為:全體在職人員、在職律師、注冊律師及相關負責人。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會議決定經與會者多數同意通過。
第六條本所每周二、四上午為學習日。周二上午為業務學習日,學習新頒行的法律、法規、文件,討論疑難案件;周四上午為政治學習日,學習時事政治及有關中央、自治區、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第七條本所實行輪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師一至二人負責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傳、參與信訪調解、解答法律咨詢、等事務。值班人員應對辦事項進行處理并登記。
第八條收案、收費均由本所統一辦理,禁止個人私自收案、收費,具體辦法見本所“收、結案管理制度”和“收費管理制度”。
第九條本所重視并加強財務管理,詳細制定了“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條對印章、介紹信嚴格管理,辦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紹信均應有正當理由;
(二)須經所主任批準;
(三)履行登記手續;
(四)明確專人保管,禁止隨身攜帶印章、空白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責任并予以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本所重視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義制作的報告、請示、函件均應符合相應格式并經副主任審核后交所主任簽發。公文應用本所稿紙擬就,以鋼筆或毛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專人負責公文的`收、發工作,往來公文均應編號、登記,傳遞要有登記簽收手續。
第十二條本所重視檔案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具體規定見“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本所重視人事管理工作,具體規定見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辭退及辭職管理辦法”以及“獎懲制度”。
第十四條考勤制度實施“一所兩制”,分別為在職人員、在職律師、聘用人員實施正常上下班登記考勤制度與注冊律師實施外出去向登記報備制度。
在職人員、在職律師、聘用人員如有請事(病)假或外出(臨時外出)的,應履行正常的請(銷)假手續及報備登記手續;
注冊律師外出的履行外出去向報備登記手續;全體人員要加強組織紀律性,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勤,履行手續需經主任或副主任簽字同意后,方可外出。如有違紀違規情況,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其責任并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本所根據主管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盜等安全、保衛工作。并列入本所議事日程,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阿左旗律師事務所。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2
一、為規范事務所的財務運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財務資源,特制訂本制度。
二、事務所在銀行統一開設若干賬戶,供本所全體律師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務所名義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賬戶。
三、事務所建立一套符合會計準則的財務賬冊,賬冊設總賬和明細賬。禁止另設暗賬或第二套賬。
四、律師業務收入(律師費)無論支票或現金均須進入事務所設立的賬戶,由事務所財務人員統一開局稅務票據。禁止本所律師私自收費,私自開票。
五、除房租外,事務所的公共費用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擔,共同收入則平均分享。
六、事務所的房屋租金、物業管理費、空調費、水電費、電話費等經常性支出的辦公費用由財務人員核對,報經執行合伙人簽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費用支出須先經行政部經理審批,再由財務人員核對并報經執行合伙人批準后支付。
七、費用報銷應按照規定粘貼單據并由報銷人簽名,經出納核對和主管會計復核簽字,再由執行合伙人簽署同意后方可報銷入賬。
所有報銷憑證必須是稅務或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憑證。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絕給予報銷。
律師個人使用飲食業發票或大額耐用品發票報銷,必須符合當年度稅務部門對律師事務所作出的相關規定。
八、合伙人支取個人業務收入,應填寫支取憑證,經主管會計審核簽名后,再由執行合伙人簽署同意后領取。
九、合伙人完稅后個人業務收入賬上余額不得少于x萬元,超過部分可全額支取。
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完稅后可預領x%,余額在辦理結案手續后于當月結清。
本條第二款若與聘用合同規定的不符,則按照聘用合同執行;聘用合同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第二款執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師若欠費,自收到財務報表或財務欠費通知之日起,合伙人應在x個工作日內,聘用律師應在x個工作日內繳清欠費,逾期者,事務所按日計收欠繳額x的滯納金。
合伙人欠費超過一個月,由財務人員發催告通知;欠費超過x個月,由執行合伙人簽發欠費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員會通報;欠費超過x個月,按自動退伙處理,由此發生的退伙,合伙人無權要求退返投資款(含裝修投資等遞延資產)。
專職律師欠費超過x個月,由財務人員簽發催告通知,欠費達x個月者,事務所應終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權追償其欠繳的費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師在本所欠交的費用,財務人員有權用欠費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優先沖抵,或在銀行賬戶中直接予以劃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師在從事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合伙人或聘用律師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事務所在先行承擔責任后,有權向過錯的律師追償。
十三、合伙人有權監督事務所的財務收支情況。
十四、財務人員應對事務所當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時做好明細賬,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時,財務人員應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和當月的《公共開支明細表》呈報給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對后,應在當月的《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總表》上簽字。如有疑問的,應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到事務所財務部門進行核查。
十五、財務人員須在每季度首月第x個工作日前,對上個季度的財務收支狀況進行財務分析,并將財務分析的`結果與上季度財務報表一并呈報管理委員會。呈報財務年報時也應有財務分析結果。
十六、事務所財務人員應做好稅費的代扣代繳工作,按時報稅。
十七、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合伙人和聘用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向執行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或合伙人會議反映本所合伙人或專職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
十八、事務所的財務印章由財務主管負責保管,執行合伙人私人印鑒由出納負責保管。
十九、本規則的修改,由管理委員會或者xx的合伙人提議,并由合伙人會議以全體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數通過。
二十、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伙人會議。
本制度于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財務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本所的財務管理,保障業務的順利開展,根據司法局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所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并嚴格崗位責任制。
第三條 財務部門會計人員的責任是: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財經紀律;堅持勤儉辦所、增收節支方針,正確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不斷提高經濟效益;按規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管理會計檔案,正確編制財務報表;認真做好財務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檢查,對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意見,不斷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所按照單立帳戶、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收自支、節余留用的原則進行財務及經費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財務工作。
第六條 本所年度決算報告以及重大的財務問題,都應經合作律師會議審核。
第二章 會計制度
第七條 本所會計根據司法局規定的記帳方法記帳。
第八條 本所以公歷年為會計記帳年度。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會計核算應劃分會計期間,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歷起止時間確定。會計應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第九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本所收取外匯時,應當折合人民幣記帳,同時登記外匯金額和折合率。外匯應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并按規定程序繳存銀行。
第十條 會計記錄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及其合法憑證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和經濟狀況,做到內容真實,數字準確,項目完整,后續齊備,資料可靠。
第十一條 會計記錄必須清晰并便于理解、檢查和利用。
第十二條 會計事項的處理必須于確定的期限內進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條 會計應按司法局規定的會計原則記帳,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已支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記帳。
第十四條 會計應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本所應管好用好資金,一切財務收支,均應列收列支。
第十六條 本所要遵循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本所的銀行帳戶不準出借、出租;不準簽發空頭支票或遠期支票;不準將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單位或人員簽發。
第十七條 本所每日現金節余數,不得超過核定的限額。庫存現金不得以白條頂庫。應當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現金。
第四章 收入的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實行收入的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本所業務收入按下列比例劃分各項資金:
(一)收入總額的___%上繳市司法局;
(二)收入總額的___%交納律師協會會費;
(三)收入總額___%為企業基金,主要用于業務辦公費用、設備購置費用和集體福利等;
(四)收入總額___%用于本所人員的'個人工資、福利支出,具體比例見本所《效益浮動工資實施辦法》;
(五)收入總額___%用于固定資產的增長;
(六)收入總額___%作為積累金。
第二十條 本所的兼職和特邀律師的全部收入亦按有關規定的比例劃分;人員的酬金標準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規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納入本所積累金和企業基金。
第二十一條 本所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并使用統一的收費收據,不準私自收取費用。
第五章 管理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所的一切費用開支均應本著精打細算的原則節約使用。各項費用的開支范圍及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或允許單位自行規定的,按本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費用管理就根據國家許可的范圍并結合本所的實際情況,盡量將費用指標分解落實到個人。
第二十四條 辦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應的管理費用,其他需要待攤的費用,按受益期限確定分攤額,分攤期限3-12個月,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 本所業務發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費用在管理費用中單獨列支。
第二十六條 本所開辦費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少于六個月。
第六章 財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所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單位價值在一千元以上兩個條件。
第二十八條 本所對固定資產的購入、轉讓、清理、報廢等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按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二十九條 本所各項固定資產將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維護。
第七章 財務檢查與責任
第三十條 財會人員要對本所的財務狀況及成果進行定期分析,著重于合法合規、控制費用、增收節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師會議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一條 合作律師會議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務檢查。財務人員也應定期進行財務自檢。
第三十二條 財務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各項稅款、管理費、會費是否按期足額交納;
(二)各項業務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帳;
(三)各項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會計記錄是否準確,后續是否齊備,科目使用是否正確;
(五)財產是否完整;
(六)專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規定;
(七)依財務規定、制度應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財會人員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對違章者應予以解職或辭退。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另行制定。
第八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四條 本所依法終止或撤銷時,應依國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關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并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五條 清算費用應優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財產中支付。
第三十六條 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規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資比例數額予以分配。清算后出現的虧損,亦按合作人投資比例數額予以分擔。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未規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師會議負責修改、補充,報市司法局備案。
本制度解釋權歸合作律師會議。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從所批準成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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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任崗位責任本所是合伙組成的,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對全所工作負責。
1、全面主持本所的各項業務和行政工作,協調好全所律師人員之間的關系。
2、檢查、指導、監督本所律師人員的工作進展情況。
3、及時聽取重大疑難案件和涉外業務的匯報并做出處理意見。檢查律師的出庭工作質量,定期抽查案卷,有計劃地訪問法律顧問單位,聽取意見,檢查顧問工作情況,每季度對全所工作質量進行一次講評,表揚好的,指出存在的問題。
4、審查涉外的、重大的、改變定性的、作無罪辯護的訴訟文書及法律意見書、法律建議書、見證書等各種重要的法律文書。
5、每月定期如召開所務會議,及時總結經驗,聽取合理化建議。貫徹合伙會議通過的各項決定。
6、指定案件的承辦律師和擔任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人員,安排好本所律師人員的工作。
7、關心全所律師和工作人員的思想、生活、健康。
8、負責本所發展規劃、人員招聘、財務管理等工作。
(二)副主任崗位責任
1、對主任負責,接受主任的行政領導和業務指導。
2、協助主任指導、檢查、督促本所的律師業務工作,組織對重大疑難案件的討論、匯報。
3、協助主任組織安排全所的政治業務學習。
4、受主任委托,審核本所承辦律師草擬的各類法律文書。
5、根據主任的委托,為受理的案件指定有關律師承辦,做到合理分配任務。
6、接受委托,主持某項業務或出席某種會議和向上級主任部門匯報工作。
(三)辦案律師崗位責任
1、辦案律師必須認真閱卷,會見被告人或當事人,注重調查,客觀地、充分地收集證據材料。認真擬定代理意見或辯護詞。參加調解、仲裁、訴訟活動時,不得隨便缺席,不得擅自易人。
2、凡需要集體討論的案件,先由承辦律師提出初步意見,當承辦律師意見與多數律師意見不同而又堅持原有意見時,應由合伙人集體決定。
3、凡屬下列情況的案件,必須報主任或合伙人集體決定:
(1)作無罪辯護或改變犯罪性質辯護的刑事案件;
(2)重大復雜的案件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涉外案件。
4、證書、法律文書、法律意見書以及以本所名義發出的函件和涉外的、重大的、改變定性的、作無罪辯護的訴訟文書,必須報主任審核簽發。
5、辦案律師辦理各類案件均應由本所審核立案。
6、律師向個人調查取證,應盡可能兩人進行。
7、實習及助理人員未經本所認可不行以本所的名義辦案。
8、帶實習生的律師應做好對實習人員的帶教工作,負責審查,修改實習人員起草的法律文書和指導其他業務活動。
9、律師對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隱私應當保密。
10、案件辦結后一個月內裝訂歸檔。年內分兩期移交辦公室。每月28日前將“律師工作情況月報表”交辦公室累計上報市司法局。
(四)、法律顧問工作責任、
1、加強與法律顧問單位的工作聯系,以大中型事業單位實行每月不少于一次到訪(或去電話)以了解顧問單位近期工作情,并作好“顧問單位工作日志”記錄。
2、為聘請單位草擬、審查或修改法律文書,參加經濟合同談判。對重大經濟項目與涉外項目的談判,須邀請本所律師集體討論,確定談判方案,向所領導匯報。
3、主動了解聘請單位簽訂經濟合同橫向聯營協議以及經濟糾紛的情況,積極代理聘請單位參與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4、應聘請單位的邀請,參加聘請單位的重大決策工作,幫助聘請單位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有條件的應設立法律顧問室。
5、協助聘請單位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為聘請單位的有關人員上法制課。
6、受聘律師每半年向所主任匯報一次法律顧問工作,做好顧問工作總結,每年歸檔一次。
(五)辦公室主任崗位責任當好領導的參謀手,參與政務,管理事務,保障本所各項工作的正常運作,促進律師業務的發展。具體崗位責任為:
1、做好公章管理,使用有登記,有主任(或主任委托人)簽名同意的案件才能加蓋公章。
2、協助所領導做好上報下達的各項文秘工作。
3、協助所領導審核本所律師辦案擬寫的各種法律文書,保障辦公秩序的正常進行,發現問題要作好指引(即各項制度的執行細則)。
4、協助所領導搞好內務的各項管理工作。
5、協助所領導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和輔助人員的工作安排。
6、協助所領導搞好接待和理順協調各方關系的工作。
7、協助所領導審計本所出納及會計帳簿的工作,并負責核對報銷憑證。
8、副主任協助主任做好有關的工作。
(六)律師助理崗位責任積極完成主任律師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日常主要的工作是:
1、協助調查取證、起草法律文書,向有關單位送達文書等。
2、負責各項業務數字統計,按要求依時上報本所辦公室。
3、接聽電話,并作好記錄,及時報告主任律師處理。
4、應當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隱私。
5、做好檔案管理及案卷的歸檔工作,及時提供資料給主任律師參考。
6、整理好內務,做好接待當事人的工作。
(七)、打字員崗位責任
1、一切需要打印的文書,均需經所主任或辦公室主任簽發同意后方可打印。未經辦公室主任同意不得與外單位、外人打印文件、材料。
2、確保打印文件、材料的質量,做到既快又好,盡量避免漏打錯打。版面安排要得體,字跡要清楚,要節約用紙。對字跡模糊,稿面不清的文書有權拒絕打印。
3、受件當天打好(下午將下班時的受件除外),交回擬稿人校對后及時付印。
4、收件時登記好日期和審批人、交打印者姓名,交件時要求填寫好日期、份數和簽名。
5、負責管理本所復印機工作。
(八)、財務總監崗位責任:
1、憑證上崗,當好本所的財務參謀,認真編制并嚴格執行財務計劃、預算、遵守各項收入制度、費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人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
2、做好記帳、算帳、報帳工作,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
3、定檢查分析財務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每周把本周收支情況綜合報辦公室主任存查。每月將全所收入、支出、盈專情況詳細列表報主任審閱。
4、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
5、遵守、宣傳維護國家會計法、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6、對辦案律師應收的律師費尚未收到款的部分,每月列出清單,分送辦案律師催收,同時送辦公室主任一份作為備查。
(九)、出納員崗位責任:
1、搞好資金收付管理工作,執行現金管理規定,把好現金收付關,發現手續不符合時應及時提出。
2、做好現金銀行付款憑證、登記現金銀行日記賬,全面逐筆記錄現金收入來源和支出用途,每天與會計核對一次,做到憑證發票無差錯,當日事當日作好。
3、現金收入必須當日全部送存銀行,中午、晚上留存保險柜中的現金不得超過500元,在任何情況下發生現金被盜、被搶或丟失均由出納負責全額賠償。
4、一切現金支出均必須經主任審批簽字。
5、每天要盤點現金。要與現金日記帳面余額相核對,保證帳實相符,如出現現金溢余或短缺應及時查明原因,不明原因的由出納人員自負。
6、每周核對庫存現金一次,月終將銀行余額與總賬、銀行對賬單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查清,不能查清的及時報告主任。
7、收費應按照所主任審批的數額開出發票,寫清收費標準及時間。
8、做好本所人員工資、獎金的計算和發放工作。
9、負責購置辦公用具和發放工作,購買物資需經主任審批。
(十)檔案保管員崗位責任:
1、負責對律師每年辦結之案件的業務檔案移交工作;
2、對律師移交后的檔案先檢查一次,符合要求的進行裝訂;
3、分年、分人、分類進行分放,并編寫好查找檔案索引;
4、借出的檔案要有登記、借閱人應按時退還,如借用人未按時退還的,檔案員有權負責追還;
5、對業務檔案按司法局要求切實做好保管,防止有損壞遺失檔案事情發生。
(十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制度為了從組織上加強對本所各項工作的領導、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確保決策正確,保障和促進本所各項工作的深入開展,為經濟建設和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提供更多的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特訂立本制度。
1、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討論本所政務、業務、財務的重大問題。
2、討論決定事項時,既要發揚民主,又要在民主基礎上進行集中,以保證議而有決,提高效率,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
3、合伙人會議原則上一個季度召開一次例會,遇有特殊事情所主任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為更好實施本崗位責任制,希全體人世間員互相幫助、互相監督。有關部門定期檢查總結,聽取意見,不斷完善本崗位責任制,對忠于職責、勤懇工作,自覺守紀和成績優異的人員提請領導給予表揚或獎勵。對違犯制度的及時批評教育,使全體人員更自覺地為法制建設和開創法律服務新局面作出貢獻。委托人須知:
一、律師承辦業務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簽訂委托合同,統一收費并按規定如實出具發票。收費發票必須加蓋律師事務所財務專用章和收款人簽名。委托合同必須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或主任授權人簽名。按國家規定協商收費的,必須訂立收費協議書或在委托合同書內訂明。
二、律師在執業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其它利益。
三、律師在執業中不得向司法人員請客送禮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不得與委托人合謀作偽證。
四、律師在執業中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五、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規定完成委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六、律師不應接受自己不能辦理的法律事務。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
七、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時效以及與委托人約定的時間,及時辦理委托的事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委托代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轉委托他人代理。
八、律師應及時告知委托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九、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有權根據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標準,選擇完成或實現委托目的的方法。
十、委托人應如實地向承辦律師介紹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
十一、委托人委托事項違法或律師執業規范所禁止,或者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
十二、委托人無正當理由中途提出終止委托合同的,已交付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十三、律師辦理業務嚴格實行一案一卡制度,“服務質量監督卡”要在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時發給委托人。在案件辦結時,由委托人簽名后寄給市司法局公證律師管理科備查。
十四、委托人認為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確有違法執業行為,可向市司法局投訴,也可向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投訴。
事務所關于做好辦公室內部管理的幾點意見:
為使本所內部管理做到文明、衛生、緊張、有序,要求全體律師、員工做到:衣著要整齊,舉止要文明,儀態要端莊,待人要熱情,以樹立本所良好形象。特提出如下幾點意見,望全體律師、員工共同自覺遵守。
1、律師、員工對當事人或群眾來訪,要做到熱情、有禮貌,接聽電話應主動招呼:“您好,永隆律師事務所”,語言清晰、熱情,使對方感到親切。
2、講究衛生,不準亂丟什物、紙屑于地上,不準弄污墻壁,不準在墻上打釘掛物,上班時間不要在辦公室或接待處吃東西。注重洗手間清潔,便后要沖水,使用過的衛生紙、雜物應放于垃圾桶內。
3、要愛護所內的一切公物,保持桌椅、茶幾的整潔。對所內的公物,如因人為的損壞,應按價賠償。
4、要節約用紙、用電。復印機由辦公室指定專人管理,凡已立案的因業務需要復印證件及資料,要按實際需要復印,并經辦公室主任同意。離開辦公室外出時,一定要關上空調機及照明用電,并把辦公室的門鎖好。
5、律師、員工的個人貴重物品文件及現金,應妥善保管,下班后攜帶返家,不要放在辦公室。超過下班時間離開本所時,如一樓的律師、員工已離去,則要負責關好大門。休息時間,律師、員工如要到二樓辦公,開啟拉閘后要順手關上,以確保安全。
助理工作須知:
我所助理人員在協助律師辦案時,須按以下要求做好本職工作:
一、立案須知:
1、填寫證據目錄,詳細記錄所提交的全部證據的名稱、內容、件數(頁數)、原件或復印件等情況。
2、證據目錄須有法官簽名、簽收時間,否則等于沒交。
3、訴狀、委托書、指派函、工商資料或身份資料等必須齊備。
4、沒有充分證據的案件,必須在立案前先發一封掛號律師信以補充證據。
二、交換證據須知:
1、詳細記錄雙方參加證據交換的人員、提交的證據的內容、份數及頁數、原件或復印件及交換證據的時間、地點等情況。
2、記錄主持法官的姓名及對方是否缺席、法官有否筆錄。
3、記錄雙方在交換時對各證據的意見,對方是否認可某證據的情況。
4、變更訴訟請求一般在此前提出,否則可能不獲批準或要延期開庭。
三、開庭須知:
1、作好筆錄,筆錄須詳細記錄開庭時間、審判人員、書記員姓名、乃至電話、雙方出庭情況,對方是否有代理律師(該律師姓名、所在律所名稱)、法官所作的發言(詳記其每一句原話)、雙方的發言(尤其須詳細記錄對方的每一句原話),漏記時在閱讀筆錄時補充。
2、靈活應對開庭過程中的意外情況,必要時可申請延期以爭取時間作充分的準備。注意靈活運用和解的方式結案。
四、日常工作須知:
1、每次發律函應用掛號信、發函后把掛號函件收據存于自留律函上。
2、與當事人或對方當事人(代理人)的重要談話或通話應記錄在案:時間、談話內容、對方的回復。
3、整理案卷時須注意把案卷整齊、分類,規范裝訂,防止案卷材料散亂、丟失。離開座位時必須將材料入袋。
4、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應周到、細致,十分熟悉案卷材料,充分考慮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及對方應對的各種情況并作好應對措施。
5、接待當事人,要實事求是,不應夸大其辭。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刑事辯護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律師進行刑事辯護工作,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忠實于社會主義事業和人民的利益。秉公辦案,剛正不阿。
第三條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律師參加刑事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活動,接受法院指定或當事人的委托,擔任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訴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辯護人;申訴案件申訴人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第二章收案
第五條刑事案件收案范圍:
一、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
二、公訴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屬委托的;
三、自訴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屬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的;
四、申訴案件的申訴人及其家屬委托的。
第六條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長審定。
接辦外地案件,需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條確定收案后,應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定辯護委托書,一式二份,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委托書由承辦律師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辦律師應將委托書附卷存檔,并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條當事人委托律師辯護,在符合法定情況下應接受委托,不得拒絕收案。特殊情況拒絕收案的需經所主任同意。對當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師辦理的案件盡可能滿足其要求。對申訴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審查決定。
第九條委托書簽訂后,由委托人按章繳納委托費。承辦案件時,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辦案費,用于交通、通訊等開支。
第十條收案手續辦完后,承辦律師應與委托人進行談話,了解與案情有關問題,講明律師辯護的職責和性質,并作談話記錄存卷。
第三章閱卷
第十一條律師接辦案件后應及時到法院查閱案卷材料,認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對閱卷中接觸到的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應嚴守秘密。
第十二條通過閱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證據的可靠程序和證據的真偽;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輕或無罪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查清案件從立案、預審到起訴各階段對被告人人身權利的限制和對其家庭搜查等訴訟活動是否合法,法律手續是否完備。共同犯罪的案件,還應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為其辯護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應負的責任。閱卷要注意起訴書是否有漏訴或重罪輕訴等情況。
第十三條閱卷要摘錄,主要摘錄案件的關鍵情節,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和無罪的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與證言、書證、物證及鑒定的矛盾。摘錄切忌僅摘片言支語,應注意證據材料的聯貫性、完整性,使摘錄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四章會見被告人
第十四條律師會見被告人應憑本所會見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到看守所會見。會見時向被告人出示委托書,講明委托人及律師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見,向被告人講明律師擔任辯護人的任務,并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條認真聽取被告人對其罪行的辯解。要著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關疑點的問題,被告人否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應讓其提出理由和證據,留待查證。
第十六條作好會見被告人的筆錄。筆錄內容主要有:會見人、記錄人、被告人、會見的時間、地點及談話的主要內容,筆錄應由被告人簽名或按手印。
第五章審閱起訴書
第十七條律師根據閱卷和會見被告人的情況,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罪責逐字逐條地進行審閱。
第十八條審閱起訴書,主要注意查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是否確鑿;對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當;對被告人的罪行適用法律條款是否正確。
第十九條律師辯護觀點在重大問題上與檢察人員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見,可于開庭前與其交換意見,但不應隨意受其影響。
第六章調查
第二十條律師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和審閱起訴書等工作,對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的問題,必須擬出調查提綱,認真地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調查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需由出具證明材料的個人或單位簽名蓋章。
第二十二條律師調查的人證、物證、書證及鑒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師可制作副本存檔,移交法院的證據,須辦理移交手續,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調查未成年人時,應請其監護人在場;被調查人系在校學生的,可請其教師在場;調查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的要嚴格保守秘密;涉及個人隱私的,應向被調查人聲明負責保密。
第七章撰寫辯護詞
第二十四條律師辯護前,要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為被告人辯護的意見,撰寫成辯護詞。
第二十五條律師在辯護內提出的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無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觀點要明確,論據要有力,語言要簡潔。
第二十六條一般案件的辯護詞由律師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難案件的辯護詞由所集體研究,會議研究確定的主要論點應作出記錄附卷存查,律師根據研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辯護詞,并經負責人簽署后,方可出庭辯護。
第八章出庭辯護
第二十七條律師出庭辯護如因案情復雜,開庭日期過急,可以申請法院延期審理。律師接到法院出庭通知書后,要作好如下準備:
1.擬出向證人、簽定人和被告人發問的提綱;
2.熟悉與案件有關法律、政策;
3.就公訴人可能對辯護詞反駁的問題,擬出答辯提綱;
4.準備好預備在法庭上宣讀出示和引用的證據。
律師應按時出庭,服裝整潔,舉止大方,遵守法庭規則。
第二十八條開庭時,認真聽取法庭調查、作好記錄。簡要記錄:在庭審調查中發現認定事實有新的矛盾點和疑問點;新的有關從輕處罰被告人的情節;公訴人的公訴詞主要觀點和反駁律師辯護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庭審中向被告人、證人等發問或需要傳喚新證人或提取新的證據時,須經審判長允許。
第三十條法庭辯論時,主要的辯護意見講清講透,不糾纏技節問題,要文明辯護,以禮相待,以理服人、不爭高低。
第三十一條律師對拒不陳述、不如實陳述案情的被告人經教育無效,可依法拒絕為其辯護。
第三十二條開庭后,應將辯護詞打印或抄寫副本,交法院和檢察院存檔。
第三十三條案件一審判決后,律師認為有必要可再次會見被告人或委托人聽取意見。如判決得當,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從判決,認罪服法;如判決不當,可幫助被告人上訴。
第九章立卷歸檔
第三十四條辯護卷宗材料必須完整齊全,裝訂應按歸檔制度辦理。歸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書、起訴書、收費單據、閱卷筆錄、會見被告記錄、調查材料、研究記錄、庭審記錄、辯護詞、判決書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條案件材料小于標準材料紙的,應裱糊在標準材料紙上、大于材料紙的要折疊成標準材料紙一樣大小,力求卷宗整潔。
第三十六條案卷裝訂后,按規定填寫卷皮,列清目錄按頁編號,然后交部內勤登記保管,每月底交所辦公室統一歸檔。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律師辦結一件案件,特別是地成功或失敗的典型案件,要及時寫出小結,以吸取經驗教訓,提高業務素質。
第三十八條律師在辦案中發現公、檢、法機關在辦案中有違法行為,應書面提出律師意見,送往有關領導機關,建立查處。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適用于本所的兼職律師和特邀律師。
第四十條本細則經所務委員會討論通過,于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6
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務所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所財務制度。
一、經費管理辦法:
1.本所實行帳戶單立,獨立核算,自收自支,結余留用,經費收支自覺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監督、檢查的財務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進行財務管理。嚴格遵守財經紀律。按市司法局統一規定設置帳簿。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報送會計報表。
3.律師承辦各項法律事務按國家統一規定收費。
4.本所依法繳納營業稅、所得稅,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繳納管理費、會費。
5.本所收入在繳納稅款及管理費、會費后其他各項支出比例如下:
(1)xxx%用于本所人員的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費用;
(2)xxx%為事業發展基金,主要用于業務辦公費用,設備購置費用,基本建設費用;
(3)xxx%為集體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風險基金等;
(4)xxx%為醫療基金;
(5)xxx%為業務培訓基金;
(6)xxx%為儲備基金;
(7)xxx%為主任基金;
二、財務管理權限
1.本所實行民主理財,財務公開的財務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會議有權決定本所重大財務開支。本所授權主任批準一般的財務開支。會議有權拒絕所主任和合伙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不合理的財務開支決定。
2.主任批準的財務開支的權限為:
(1)辦公費、交際費、差旅費等日常性開支;
(2)工資、提成、獎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數)非經常性開支。
3.合伙人會議審批財務開支的權限:
(1)購置固定資產的開支;
(2)二千元以上非經常性開支。
三、本所律師承辦各項律師業務、收取費用必須經本所統一辦理,不準自行收費和開具收據。
四、本所收取的外匯收入(含外匯人民幣),應嚴格按國家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存于銀行,使用時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五、差旅費收支:
(1)要本著從業清廉,減輕委托人負擔的原則。
(2)律師承辦各類業務,差旅費由委托人承擔,結算時憑單據與委托人結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財務預借差旅費,完畢后憑單據報銷。
六、本所主任主管財務工作。本規定未盡事宜由律師會議決定。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部頒規章及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章程第二章之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律師與客戶的關系
第一條 律師根據客戶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報酬。律師從客戶取得任何報酬都必須作為本所的業務收入。客戶可以自行指定律師,(但如被指定律師不熟悉該法律事務,則被指定律師應推薦本所對該業務熟練的律師),律師也可以決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戶的委托。
第二條 律師不得私自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承辦法律事務。
第三條 律師不能接受或應終止可能導致違法或違反職業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辦的委托。
第四條 律師不得接受與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案件的當事人的委托。
第五條 律師不得同時為一個案件、一宗生意的雙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六條 律師不得利用委托關系為其個人謀利。
第七條 律師接受客戶委托應通過書面形式,以口頭形式接受委托,事后應書面確認。
第八條 律師在接受客戶委托期間必須熱情勤勉,誠實信用,盡職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法律幫助,努力滿足客戶正當要求,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嚴格依法執行職責。
第九條 律師應為客戶保守秘密。
第十條 律師不得無故終止委托代理關系。律師因故終止代理關系應提前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
第十一條 律師終止代理關系時,應歸還屬于委托人的一切財產或資料等。
第二章 律師工作規則
第一條 律師接受訴訟案件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必須在開庭前認真閱卷,作閱卷筆錄,并由客戶簽字認可;
2.與客戶討論開庭方案應作筆錄,并由客戶簽字認可;
3.開庭前應草擬詳細的調查提綱和辯論要點;
4.必須由律師在庭上陳述事實的,應由客戶對擬陳述的事實作書面認可;
5.必要時律師應認真進行外出調查,并作詳細筆錄,但不得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證;
6.律師代理客戶進行和解,應事先取得客戶的書面認可;
7.律師代表客戶收、遞法律文件、應及時轉交有關機關及人員;
8.律師代表客戶接收法院判書的,應及時通知客戶并先知其該法律文書生效的日期及其上訴的法定期限;
9.律師應作開 庭筆錄。
第二條 律師接受涉外仲裁案件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律師代表客戶指定仲裁員應事先取得客戶的特別書面授權;
2.律師代表客戶調解應根據經客戶認可的調解方案進行;
3.必須由律師代表客戶在庭上陳述的事實,應在開庭前由客戶對擬要陳述的事實作出書面認可;
4.律師應作開庭筆錄;
5.勝訴之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如擬繼續委托律師在境外執行仲裁裁決,應另行以書面委托。如須轉委托執行地法院所在國律師,應由中方客戶特別委托。
第三條 律師接受非訴訟業務時,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律師代表客戶參加談判,應在客戶授權的范圍內進行;
2.律師為客戶起草的合同應注明“草本”;
3.律師應為客戶保守商業秘密。
第四條 本所以向客戶提供全所整體服務為基本準則,客戶的法律服務由熟悉該法律事務的律師主辦,其他律師可協辦。
第五條 本所每兩周召開一次業務會議,對一些重大疑難案件實行集體討論。
第三章 律師收費規則
第一條 本所律師根據本所規定的收費標準與客戶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條 本所律師采用三種收費辦法:
1.以工作時間計算收費(以小時為基本單位);
2.以標的值計算收費;
3.以上述1、2兩種辦法相結合并行收費。
收費標準另行制訂;
第三條 律師向客戶收費應填發帳單,帳單應注明服務事由及服務時間。
第四條 律師為客戶提供服務期間產生和其它有關費用由律師與客戶另行結算。律師憑單據向客戶結算上述費用。
第四章 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規則
第一條 律師接受客戶委托后應開立案卷,登記案號。
第二條 律師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期間,對與客戶間的一切業務往來均應作書面記錄,如電話記錄、會議記錄、備忘錄等,這些記錄均應歸檔。
第三條 本所任何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及其他法律文件必須經過辦公室主任審批后打印并登記存檔。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 客戶投訴本所律師,須向本所合伙人會議或管委會呈交投訴狀,由全體合伙人或管委會討論投訴是否成立及確定處理辦法。
第二條 本制度自本所合伙人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機制,嚴格內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師和事務所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本所經本所合伙人會議和全體律師會議討論通過,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所執業律師及事務所其他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組織機構、管理體制
第一節合伙人及合伙人會議
第三條:本所是由合伙人依法共同設立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按照有關規章和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本所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對內主持全面工作。合伙人有權進行監督。
第四條:合伙人會議是本所的決策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審議本所財務預算、結算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開支事項。
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協議。
三、撤銷、糾正日常管理機構違法、不當的行為。
四、決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推選主任。
五、制定本所的財務、業務等內部管理制度。
六、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七、決定本所的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八、決定本所的其他重大事務。
第五條:合伙人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議事規則和程序,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執行。必要時由主任召集或三分之二的執業律師提議,可臨時召開。合伙人會議按章程規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第二節民主管理、監督機制
第六條:本所執業律師及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并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執業律師必須符合《律師法》規定的條件,其他人員的聘用必須符合相關條件。
第七條:本所依法保障執業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必要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勞動報酬和福利、保險待遇。
第八條:執業律師有權參加本所律師會議,對律師所的分配制度,業務管理以及對律師的獎勵或處分等提出不同意見和建議。對律師所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要求糾正。
第三章執業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節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第九條:本所律師必須符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的要求,切實做到:
一、忠于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真理,維護正義。
二、誠實守信,盡職盡責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敬業勤業,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四、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委托人的隱私。
五、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
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
七、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切實履行會員義務。
第二節執業公示及執業紀律
第十條:本所對辦理的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項,通過一定方式將執業依據、執業制度、執業程序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律師事務所主任負責對本所執行公示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一條:律師辦理業務應當依法進行。嚴格按照司法程序和辦案規程進行運作。
第十二條:律師在與委托人及其他人員接觸中,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
第十三條:律師辦理案件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恪守誠信原則。不得與司法人員有不正當交往。
第十四條:律師在收集證據時,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全面,不得以自己的好惡選擇證據,不得偽造證據或非法改變證據的內容、形式或屬性。
第十五條:律師不得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不得向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交明知是虛假的證據。
第十六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國家規定,不得違規帶其他人員會見或為犯罪嫌疑人傳遞信息或違禁物品。
第十七條:律師應當遵守庭審紀律、遵守出庭時間、舉證時限。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審理,必須著律師服裝,注重律師形象。服裝應當保持潔凈、平整。男律師不留披肩長發,女律師不施濃裝,面容清潔,不佩帶過分醒目的飾物。
第十八條:律師庭審發言應文明、得體。語言規范,不得使用黑話、臟話和詆毀、挖苦、諷刺、侮辱性語言。
第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公共場所或向媒體發布有損司法公正的言論。
第二十條:律師不得以公民身份辦理案件。不得同時在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執業。專職律師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或開辦營利性企業。
第二十一條:執業律師必須完成必要的法律援助工作,認真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第二十二條:律師辦理業務,應依法遵守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泄露案件秘密和當事人隱私。
第三節統一收結案和收費制度
第二十三條:本所實行統一接受委托、統一辦理委托手續、統一收取委托費用。
第二十四條:執業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必須到內勤處由本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由財務人員按照規定統一收取費用,進行收案、收費登記。
接受委托后,承辦律師要及時與當事人或委托人進行首次談話,并書面記錄在卷。
第二十五條:律師應當提醒或告知委托人訴訟可能存在的風險,可依據事實和法律就案件作出個人判斷意見,但不得就案件判決結果作出承諾。
第二十六條:嚴禁律師采取不正當競爭的方式承攬案件,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收費依照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以及《廣西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廣西律師服務收費試行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律師服務費和辦案費用由律師事務所統一向委托人收取,統一出具合法票據,統一與委托人結算。
嚴禁不開發票、打白條或開收據進行收費。律師不得私自或變相私自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律師辦案所需差旅費用,由委托方按合理標準負擔。若需預收,由承辦律師做出概算,報主任審查后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
承辦律師辦結委托事項后,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交費用使用清單及開支的有效憑證,接受律師事務所的審核。律師事務所認定開支項目、標準不當的,不當費用由承辦律師自行承擔。
第三十條:當事人確因生活困難無力負擔律師費用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條件的,經主任審查可酌情減免收費。
第三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業務收費,原則上應在簽約后一次性收取,確需風險代理、分段收費、法律援助的案件,應報經主任同意。風險代理的須注明風險代理理由、是否有前期付費、案件標的、風險付費的比例和方式以及案件是否有執行能力或執行財產等。分段收費的須注明分段收費的具體方式、時間及數額。法律援助的案件,須注明提供援助的理由。
辦理贍養、撫養、扶養費以及勞動工資案件的,不得采取以訴訟結果協議收費,當事人要求協商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律師承辦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據《委托代理合同》和雙方協商的情況,簽訂《解除代理協議書》。如需要退費(含部分退費),經主任審批后,由當事人提交原發票原件,到財務部門辦理退費(含部分退費)手續。
所涉案件有關證據移交時,本所應留復印件,移交中應由承辦律師和委托人共同簽收移交單,其移交單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備檔。
第三十三條:律師收到判決書、裁定書、裁決書或辦結各類法律事務后,應及時作出書面辦案小結或工作小結,并將案件結果及相關事宜報告主任,由主任安排專職管理人員協助承辦律師做好回訪當事人工作。
辦案過程中如果提前解除委托關系,承辦律師應當制作辦案小結,說明解除委托關系的原因,并附相關材料歸檔。
第三十四條:律師辦結案件后三個月內應將辦案過程所形成的材料,按司法部《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的規定整理成卷。結案卷宗形成經主任核查后,交由檔案管理員統一分類編號保存。
第三十五條:檔案管理員對已接收的案卷要進行結案登記,注明結案日期,并按卷宗材料制作卷宗登記簿存檔備查。
第四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制度
第三十六條:本所實行律師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制度,由本所合伙人會議指定專人負責。利益沖突審查負責人如因擬接受委托人委聘而需要回避的,由主任指定審查人員。
律師執業應當積極避免自身的利益與當事人、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利益產生沖突,規范執業行為,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現象或行為之一的,視為可能發生執業利益沖突,承辦律師應當回避,不能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一、在與委托人的委托關系存續期間或者依法解除委托關系后,擔任與委托人或前任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相對方的代理人辦理同一法律事務(前任委托人書面同意的除外);
二、委托人訴訟的`相對方是自己的法律顧問單位;
三、案件的訴訟相對方或利益沖突方已委聘的律師是自己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雙方委托人簽發豁免函的除外);
四、在本案辦理終結前,接受同案的對方當事人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委托辦理其他法律事務(委托人書面同意的除外);
五、本所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及其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
六、擬承辦的法律事務是該律師從事律師職業之前曾以政府官員或司法人員、仲裁人員身份經辦過的事務;
七、其他可能引起執業利益沖突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曾經在前一法律事務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務的律師,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務中運用來自該前一法律事務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關信息,除非經該前任委托人許可,或有足夠證據證明這些信息已為人所共知。
第三十九條:律師在與當事人接洽業務時,應當及時將接洽情況報告律師事務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報告內容包括代理意向、洽談對象及其潛在的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的基本情況。經許可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條款進一步商談。
第四十條:委托合同簽訂之前,經辦律師必須自覺對照本所受理案件的基本情況清單,核查是否會與本所其他律師發生利益沖突,并應將案情摘要、受理該案與本所其他律師不存在執業利益沖突的初步意見及其他有關資料,提交執業利益審查專門負責人審查。經審核無誤后,有關律師方可簽訂委托合同。
第四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相互之間發生利益沖突或導致潛在的利益沖突,任何人均有權向律師事務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報告。
第四十二條:在接受委托之前,發現委托人之間有利益沖突或潛在的利益沖突的,先由律師協商,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按照本制度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本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協調不成的,有權決定業務取舍。
第四十三條;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承辦律師或本所其他律師發現該項業務的承辦與委托人或其他當事人存在執業利益沖突時,應當及時報告本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應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第四十四條:承辦律師故意隱瞞執業利益沖突事實情況,甚至采取違規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責令承辦律師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上報市律師協會處理。
第四章財務管理與分配制度
第四十五條:本所按照基本帳戶、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收自支、節余留用的原則進行財務及經費管理,堅持勤儉辦所、增收節支方針,正確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及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所財務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財經紀律;按規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管理會計檔案,編制財務報表;對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意見,不斷完善本所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本所年度決算報告以及重大的財務問題,應經合伙人會議審核。
第四十八條:律師事務所會計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記帳方法記帳,會計應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記錄必須以實際發生的業務及其合法憑證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和經濟業務狀況,做到內容真實,數據準確,項目完整,手續齊備,資料可靠。
第四十九條:本所要遵守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本所銀行帳戶不得出借、出租;不得簽發空頭支票或遠期支票;不得將支票交由本所以外的單位或人員簽發。
第五十條:律師所因業務需要代為保管的合同資金、執行款、履約保證金等款項,要嚴格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十一條:本所財務印章、發票、支票由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發票、支票及法定代表人印鑒分別由會計、出納和所主任分開保管。嚴禁個人單獨保管所有財務印章和發票、支票等。
律師個人不得持有或管理發票、支票。確需使用財務印章、發票、支票時必須經主管負責人批準并登記備案。
第五十二條:律師事務所依法代扣律師個人所得稅并足額上繳稅務部門,嚴禁虛報、挪用。
第五十三條:因公出差或本所購買物品,必須事先報經主任或分管領導批準,方可預借現金。
第五十四條:出差回來或購買物品后應及時報賬。
第五十五條:報賬時,應由承辦人填寫報銷憑證并按正規格式附貼合法憑證,經主任批準,由財務人員審核通過后,方可報銷。
第五十六條:律師所第每年度制定分配方案提交律師會議討論通過執行。分配方案應當體現按勞分配、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原則,原則上,律師個人提成或報酬最高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70%。
第五十七條: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辭退的人員應當向律師所提交自己保管的業務案卷、未辦結的案件材料(當事人不同意移交除外)、未清結的財務憑證、現金、支票及其他材料和物品。
申請轉所執業的律師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辦清手續后方可由律師所出具證明、辦理轉所事宜。
第五十八條: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收入用于納稅、繳納年檢注冊費和律協會費以及律師提成、辦公費用、設備購置費用、集體福利、人員工資、購買固定資產、繳納社會保險及律師事務所積累金等項目。
第五十九條:辦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應的管理費用,其他需要待攤的費用,按受益期限確定分攤額,分攤期限3至12個月,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六十條:律師事務所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和單位價值在xx元以上兩個條件。固定資產的購入、轉讓、清理、報廢等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按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六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務檢查。財務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各項稅款、會費是否按期足額交納;
二、各項業務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帳;
三、各項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會計記錄是否準確,手續是否齊備,科目使用是否正確;
五、財產是否完整;
六、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規定;
七、依財務規定、制度應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二條:本所依法終止或撤銷時,應依國家法規及本所章程的有關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并進行財產清算。清算費用應優先在律師事務所存留的財產中支付。
第六十三條:清算后可分配的剩余財產,按章程規定予以分配或歸設立人。清算后出現的虧損,依章程規定予以分擔或由設立人承擔。
第五章政治業務學習、培訓、交流制度
第六十四條:本所建立正常的政治業務學習、培訓交流機制。政治業務學習、培訓、交流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全面提高本所人員政治業務素質、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為總體目標。采取系統學習與工作實踐相結合、理論研討與案例剖析相結合、集體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走出去與請進來相結合等方式方法進行。
第六十五條:本所每年初制定學習計劃并組織實施。學習內容主要有:
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內外政治時事;
二、新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
三、新領域律師業務知識;
四、有關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法規、政策及規范性文件;
五、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下發的文件材料;
六、律師行業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七、典型案例;
八、其他政治業務知識。
第六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每年至少召開四次以上政治學習會議。業務學習會議不定時召開,但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專人記錄。
第六十七條:律師的業務培訓和交流,可與業務學習合并進行。律師參加省、市律師協會舉辦的培訓講座每人每年不得低于規定的標準。
第六十八條:律師須按時參加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本律師事務所組織的政治業務學習、培訓、交流。如有正當理由確實不能參加的,應事先向主任或負責人請假并說明原因,且及時將相應證明材料提交主任確認備案。
第六十九條:本所依法接受和管理實習律師、律師助理人員,指定具有較高的法律理論水平和較豐富的辦案經驗的資深律師進行指導。
第七十條:律師助理、實習律師不得單獨辦理業務,實習期滿,本所應及時如實出具鑒定材料和證明,符合條件的,及時申辦執業證。
第七十一條:本所設立刑事、民商(行政)案件業務指導小組。對律師辦理重大疑難案件進行業務指導。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其他重要法律文書,必須經業務指導小組審核同意。
第六章承辦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和請示報告制度
第七十二條:本所實行重大、疑難案件集體研究、討論制度。案件由承辦律師提出,主任或專人召集并組織律師、實習律師參加。
第七十三條:下列案件屬重大疑難案件,必須提交討論:
(一)、可能改變定性、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
(二)、案情復雜,涉及多種法律關系的案件;
(三)、集團訴訟、或者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四)、標的額超過500萬元的糾紛案件;
(五)、當事人為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六)、在國內、省內具有一定影響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七)、主任或負責人認為需要集體討論的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下列案件為可以提交討論的疑難案件:
(一)、已經被新聞媒體關注報道的各類案件;
(二)、縣級行政區域內有影響的各類案件;
(三)、部門專業負責人認為需要討論的案件;
(四)、承辦律師認為有必要討論的其他案件。
第七十四條:集體研究、請示報告程序:
(一)主任或承辦律師介紹案情,分析該案法律關系,各項證據運用情況,闡明適用法律,詳細解說代理或辯護思路,預測相對方可能采取的措施;
(二)參會律師發言,對本案提出看法和意見,特別對承辦律師的初步代理意見或辯護意見進行討論、修改;
(三)會議召集人依據律師的發言,形成集體的代理意見或辯護意見。
(四)上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律師協會
第七十五條會議結束后3日內,承辦律師應綜合集體代理意見或辯護意見,制定承辦方案并交主任審核確定。
第七十六條:承辦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分析案件的法律關系,適用法律、應收集的證據、應出庭的證人及適用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情況,分析顧問業務所涉及的領域及外部關系;
(三)律師事務所集體討論研究形成的意見;
(四)承辦律師提出的承辦意見。
第七十七條:承辦律師不稱職或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后有權更換承辦律師。
第七十八條:承辦律師不能按照律師事務所確定的承辦方案辦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損失的,由承辦律師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律師辦理下列案件,必須及時通過律師事務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師協會報告:
一、涉及企業改制、兼并、拍賣、農村土地轉讓、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遷等引起的群體訴訟;
二、涉及國家安全的,邪教問題的,涉外的訴訟;
三、易于激發社會矛盾,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的,可能造成社會重大影響的訴訟;
四、可能引發群體性上訪的訴訟;
五、開庭前擬作無罪或改變定性的案件。
第八十條:律師事務所發現下列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市司法局和律師協會:
一、因執業或其他原因,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各類訴訟中成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二、因執業或其他原因,律師被司法機關傳喚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的;
三、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擬接受國內外記者采訪涉及律師相關業務事項的活動的;
四、律師事務所舉行的重大活動。
第七章公文、印章管理
第八十一條:本所嚴格公章管理制度。公章由內勤專人保管。
第八十二條:律師接受委托,簽訂委托合同、開具出庭函、會見函、調查證明時,由內勤登記,承辦律師簽名后,方可加蓋公章。
第八十三條;律師對外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其他重要法律文書,必須經業務指導小組或本所主任審核同意后,由內勤登記,承辦律師簽名后,方可加蓋公章,并留存一份備查。
第八十四條:嚴禁使用空白合同書及介紹信。
第八章辦公設施、圖書資料管理
第八十五條:律師、工作人員都應當注意愛護公物,正確、合理使用辦公設施,不得有故意或放任損害公物的行為。
第八十六條;各自辦公區域的設施設備應保持整潔,出現故障時要及時報修。
第八十七條:注意節約用電、用水和辦公材料,做到人走燈滅,確保安全。
第八十八條;本所寬帶網和大法官軟件及圖書資料統一放置在電腦室和資料室,各律師有權查詢、使用。但不得利用寬帶網進行聊天或發布與業務無關的信息。不得進入有害網站,防止病毒攻擊。查閱圖書資料后,應及時放回原處,確保其他律師查閱。
第八十九條:辦公電話是工作聯系的保障。應注意言簡意賅,提高通訊效率。任何人員不得利用辦公電話聊天或辦理私事之用。
第九章法律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第九十條:律師辦理各項法律服務的質量要達到下列要求:
一、辦理法律顧問業務認真負責,要與聘請方建立起良好的工作關系,全面優質地履行顧問合同的各項職責,幫助聘方就業務上的問題提出法律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件必須達到搞清事實、熟悉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提出的措施及意見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代理參加訴訟、談判、仲裁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維護聘方的合法權益。
二、辦理訴訟和非訴訟代理業務,要做到委托合同內容完備,會見、調查取證等符合規定,出具的法律文書規范,證據收集合法,事實認定真實,適用法律準確。
三、辦理代書業務,要做到觀點正確,合理合法,引用法律確切,邏輯清晰,語句通順,字跡工整。
四、解答法律咨詢,要做到熱情接待,及時解答,解答的問題內容正確,合理合法,解答記錄清楚、準確。
五、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辯護詞、代理詞等法律文書,要及時將副本送給委托人;對委托人的咨詢,要及時回復;委托事項的進展情況,要及時向委托人通報;每個案件辦結后,要及時征求委托人的意見。
第九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對法律服務的主要環節隨時進行檢查監督,其步驟為:
(一)在收案前要進行嚴格的審查。如審查客戶提出的要求是否明確、合法;具體承辦律師是否具有辦理此案件的專業能力;律師事務所是否具備履行法律服務合同的能力;客戶授權與委托事項、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顧問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是否已得以解決等。
(二)在辦案過程中要隨時實施監督。如檢驗律師是否按照上述法律服務質量要求進行操作;是否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委托事項;是否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和道德標準,選擇完成或實現委托目的的方法;是否與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或向委托人提出不正當要求等。
(三)辦結案件時要認真審核。如審核承辦律師提交的案卷材料是否齊全,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依法得到維護等。
第九十二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法律服務質量不合格:
(一)不能達到第九十條質量要求;
(二)受理手續不齊全;
(三)證據材料不確實充分或無代理詞、辯護詞等;
(四)有當事人投訴且查證屬實的;
(五)其他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影響業務質量的情形。
第九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對質量不合格的法律事務,除責令承辦律師采取補救措施外,還應酌情作出處理。若因此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承辦律師應按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律師在辦案過程中要充分重視收集客戶的意見,及時將客戶合理、有效的建議反饋給律師事務所,不斷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章檔案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檔案包括業務檔案和文書檔案。
律師業務檔案分訴訟、非訴訟類。訴訟類包括刑事辯護(含附帶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訴)、民商訴訟代理、行政訴訟代理三種。非訴訟類包括法律顧問、仲裁代理、咨詢代書、其他非訴訟業務四種。
業務檔案按照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和《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應統一印制業務檔案卷宗封面;負責業務受理的專職工作人員,進行業務案件登記的同時,填寫業務檔案卷宗封面,交承辦律師。
第九十七條;律師承辦業務中使用的各種證明材料、往來公文、談話筆錄、調查記錄等,都必須用鋼筆書寫、簽發,要求字體整齊、清晰。
第九十八條;對已提交給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部門的證據材料,承辦律師應將其副本或復印件入卷歸檔。
第九十九條:對不能附卷歸檔的實物證據,承辦律師可將其照片及證物的名稱、數量、規格、特征、保管處所、質量檢查證明等記載或留存附卷后,分別保管。
第一百條:律師業務檔案應按照案卷封面、卷內目錄、案卷材料、備考表、卷底的順序排列。案卷內檔案材料應按照訴訟程序的客觀進程或時間順序排列。
第一百零一條:終止委托的業務,承辦律師仍應按上述各類業務排列順序歸檔,承辦律師應將委托人要求終止委托的書面文字材料或承辦律師對終止委托原因的記錄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書材料之后。
第一百零二條:律師業務檔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號,兩面有字的要兩面編頁號。頁號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無字頁不編號)。
第一百零三條:案卷裝訂一律使用棉線繩,三孔釘牢,并在騎縫線上加蓋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一百零四條:律師業務文書材料應在結案或事務辦結后三個月內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后由承辦人根據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制定的《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保管期限,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審閱蓋章后,移交檔案管理人員,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一百零五條:檔案管理人員接收檔案時應進行嚴格審查,凡不符合立卷規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辦理移交手續。
第一百零六條: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律師業務案卷均應列為密卷,在歸檔時應在封面上注明。
第一百零七條:隨卷歸檔的錄音帶、錄相帶等聲像檔案,應在每盤磁帶上注明當事人的姓名、內容、檔案編號、錄制人、錄制時間等,逐盤登記造冊歸檔。
第一百零八條;承辦律師已結案但未按期歸檔的,年度考核時,律師事務所不得在登記表意見欄簽章;對期滿聘用律師不得辦理續聘手續。
第十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九條:本所把律師隊伍的建設和律師資源的開發納入律師事務所發展規劃。
第一百一十條: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人員的聘用及解聘。
第一百一十一條:聘用的專職律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規定的律師從業資格、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并同時持有司法資格證;
(三)、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聘用兼職律師按司法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被聘用的律師、律師助理應與本所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限為兩年,期滿可以續聘。
第一百一十三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可予以辭退或者解除聘用關系
(一)、經考核為不合格或者一年內未從事律師業務的;
(二)、嚴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本所章程、規章制度,損害本所聲譽的;
(三)、拒不執行合作人會議決議、所務會決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嚴重損害合作人利益或者嚴重損害客戶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費或向客戶索取財物的;
(六)、被依法吊銷執業證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聘用律師的程序是:本人申請、提供相應資料、填寫審批表、簽訂相關協議、合同,報主管部門審批并申辦執業證書。
第一百一十五條辭退、解聘律師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辭退解聘意見,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上繳執業證書,辦理財務清算手續。被辭退、解聘的律師系合伙人的,應按章程及合伙人協議辦理相關手續。
第一百一十六條經所主任推薦或合伙人提議,并經合伙人會議研究同意可以錄用、解聘律師助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律師助理聘用期限為一年,期滿后可以續聘。
第一百一十八條聘用的律師助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
(二)、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三)、所務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律師助理的聘用程序,辭退或解聘條件、程序與律師辭退、聘用與解聘相同。
第一百二十條本所輔助工作人員應與本所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滿后可以續聘。
第一百二十一條輔助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的工作相適應的大專以上學歷;
(二)、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三)、具有承擔本職工作的能力和相應資質,年齡適當。
第一百二十一條輔助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可予以辭退或解聘:
(一)、經考核為不合格的;
(二)、嚴重違反本職工作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嚴重違反所章程和其它規章制度造成損失的;
(四)、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財產的;
(五)、泄漏本所商業秘密的。
第一百二十二條輔助人員的聘用程序,辭退或解聘條件、程序與律師辭退、聘用與解聘相同。
第一百二十三條律師、律師助理、工作人員要求轉所或調離的,須向本所遞交轉所、調離報告,寫明去向。經主任審批同意后,辦理以下手續:
(一)、按所規章制度交回應交的辦公設備;
(二)、交清已結案的卷宗;
(三)、對未了結的法律事務的處理意見;
(四)、財務人員出具的財務手續已結清的證明;
第一百二十四條律師事務所與律師就清結事項發生爭議的,應當及時提請律師協會進行調解。
第一百二十五條律師及行政管理人員離所,不得損害本所的合法權益,應當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為本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務的其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二章投訴查處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接到當事人的投訴后,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調查研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律師行業規范和本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本制度所適用的投訴范圍包括:
(一)服務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接受委托后未能勤勉盡責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
(四)泄漏案件秘密或者當事人隱私的;
(五)巧立名目濫收費或收費后不給當事人開具正式發票的;
(六)其他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投訴內容應具體、明確,并附上委托合同等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二十九條負責受理投訴人員接到投訴后,應當認真做好接待登記。登記的內容包括:
(一)投訴人姓名、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姓名;
(三)投訴的主要事實和證據;
(四)接受投訴的時間和受理人。
當事人來訪投訴的,受理人員應當熱情接待,并認真做好談話筆錄。筆錄須交投訴人核對并簽名。
第一百三十條被投訴的律師,接到本所投訴調查通知后,應以積極的態度接受或配合投訴調查工作,按通知的時間和要求接受調查、陳述事實及提供證據材料。
律師事務所處理投訴案件,應當聽取被投訴律師的申辯意見。
第一百三十一條對于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律師事務所可以進行調解。
第一百三十二條經查實,律師的執業行為違反執業規范要求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予以改正;情節比較嚴重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章程或聘用合同的規定,分別給予被投訴律師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處分,并報律師協會、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對于律師的行為構成嚴重違法違紀,需要做出行業或行政處罰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上報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處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律師事務所自接到或收到投訴的次日起15日內或與當事人約定的時間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告知當事人。如因投訴事項復雜,在規定日期或約定時間內不能處理完畢的,應向當事人說明情況。
第一百三十四條律師或當事人對律師事務所就投訴事項所做出的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向律師協會申請復查。
第十三章獎勵與處罰
第一百三十五條:本所成立由合伙人及律師代表組成的獎懲小組。對優秀律師、重大貢獻的律師進行獎勵;對違規律師進行處罰。
第一百三十六條:獎懲小組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日常投訴接待,辦理投訴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投訴案件受理手續。
(二)負責對投訴案件的調查,收集證據。
(三)對需要獎勵或處罰的人員,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經合法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一百三十七條:獎懲小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審查有關證據。被投訴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調查人員的詢問,不得阻撓。調查應當制作筆錄。
被投訴律師有權陳述理由,對處罰有權依法申訴。
第一百三十八條:本所獎勵以精神鼓勵為主,適當予以物質獎勵。對違規違紀的律師的處分為: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方式。對依法應當實施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經律師會議討論后,及時報告市司法局或律協查處。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一百三十九條:本制度經本所合伙人會議和全體律師會議討論通過,二0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9
第一條為實現本所日常管理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所行政管理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負責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務全面工作。
第三條在實行主任負責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崗位分工負責制。主任負責全面行政管理事務,副主任分管日常內部管理及行政事務,內勤人員、財務人員、律師協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體行政事務。各項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實到人并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四條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財務、公文、印章、檔案、考勤、人事、會議、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項。
第五條本所每月不定期召開所務會議,研究解決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所務會議參加者為:全體在職人員、在職律師、注冊律師及相關負責人。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會議決定經與會者多數同意通過。
第六條本所每周
二、四上午為學習日。周二上午為業務學習日,學習新頒行的法律、法規、文件,討論疑難案件;周四上午為政治學習日,學習時事政治及有關中央、自治區、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第七條本所實行輪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師一至二人負責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傳、參與信訪調解、解答法律咨詢、等事務。值班人員應對辦事項進行處理并登記。
第八條收案、收費均由本所統一辦理,禁止個人私自收案、收費,具體辦法見本所“收、結案管理制度”和“收費管理制度”。
第九條本所重視并加強財務管理,詳細制定了“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條對印章、介紹信嚴格管理,辦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紹信均應有正當理由; (二)須經所主任批準; (三)履行登記手續;
(四)明確專人保管,禁止隨身攜帶印章、空白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責任并予以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本所重視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義制作的報告、請示、函件均應符合相應格式并經副主任審核后交所主任簽發。公文應用本所稿紙擬就,以鋼筆或毛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專人負責公文的收、發工作,往來公文均應編號、登記,傳遞要有登記簽收手續。
第十二條本所重視檔案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具體規定見“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本所重視人事管理工作,具體規定見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辭退及辭職管理辦法”以及“獎懲制度”。
第十四條考勤制度實施“一所兩制”,分別為在職人員、在職律師、聘用人員實施正常上下班登記考勤制度與注冊律師實施外出去向登記報備制度。
在職人員、在職律師、聘用人員如有請事(病)假或外出(臨時外出)的,應履行正常的請(銷)假手續及報備登記手續;
注冊律師外出的履行外出去向報備登記手續;全體人員要加強組織紀律性,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勤,履行手續需經主任或副主任簽字同意后,方可外出。如有違紀違規情況,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其責任并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本所根據主管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盜等安全、保衛工作。并列入本所議事日程,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阿左旗律師事務所。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10
為保證本所正常工作程序和對外正常開展業務的的需要,嚴格掌握本所人員的出勤和工作紀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作息時間
本所實行每周5天工作制(約40工作時),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會計、秘書及其他行政人員應當準時上、下班。律師在沒有外派任務與應酬的情況下,上午一般應不遲于9:00上班,下午應不早于5:00下班。律師每周一、五上午應到辦公室集中,以便必要時商量或布置工作。
二、本所各類人員(包括律師和聘用人員)每天上班時應到簽到處簽到。
簽到時間為上班時間,不得倒簽,也不允許他人代簽(如出現這種情況,每次扣款xxx元)。若因公外出不能按時簽到者,應事先告知主席、主任或考勤員,由考勤員記錄在冊,并由本人事后補簽。本所人員因事提前下班時,應將下班時間注明在冊。會計和秘書提前下班時,必須親自向主任詢問是否還有待辦之事。
考勤員應在下個月5日前將本月的簽到情況報告主席或主任。
三、請假制度
1、請假批準權限
律師(包括合作人律師、聘用律師,下同)請事假3天以上須經主席批準,3天以下由主席或主任批準。
聘用人員(包括會計、秘書及行政人員)請事假半天以上須經主席和主任批準。請假半天可經副主任批準。副主任應及時將請假情況通報主席和主任。
主席或主任有事請假,應通知有關人員。
2、事假
(1)本所人員因事請假,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要提出正當理由,經批準方可辦理補假手續。對未請假、請假未準和未辦理手續而不上班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2)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律師每月可允許3天事假(不得連續),聘用人員可允許1天事假。不超過此限的,工資照發。事假不得累計使用。各類人員超過允許事假天數1-2天或事假連續的,按超過天數扣發日工資的50%;超過2天以上的,按超過允許事假天數全額扣發日工資。聘用人員每季度事假累計超過10天不滿15天的,除按前項扣發工資外,該季度獎金減半發放;超過15天的,不發獎金;全年累計超過50天的,不發年終獎。
3、病假
本所人員因病需請假,應提交請假單,并出示醫院有關證明。
合作人律師病假期間的工資及其它待遇不變。
聘用人員因患重病或慢性病住院,1個月以內不扣發工資;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者,按原工資70%的標準發給;3個月以上、半年以內的,按原工資50%的標準發給;半年以上的,由合作人律師會議決定相應待遇。
聘用人員日常患病請假每月2天以內、每季度5天以內,工資照發,獎金視情況而定;超過此限的,休病假期間的.工資按50%發給。一個季度病假超過6天的,按超過天數全額扣發日工資。獎金視情況而定。聘用人員每月因看病而請假或遲到超過2次的,超過的次數按事假或遲到處理。
四、遲到、早退、缺勤
1、本所所有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
2、本所律師上班時間不到辦公室,且并未在外處理業務,也未給主任和主席請假或打招呼,當日的工資予以扣除。如系半天,則扣除當日1/2的工資。但如晚上到辦公室加班,可以酌情補回半天上班時間。每周辦私事或不到辦公室超過1天或2個半天的,超過部分的當日工資予以扣除。
3、允許本所聘用人員每月遲到15分鐘以內不超過4次,經主席和主任批準的早退30分鐘以內不超過4次(包括因私事或看病請假的遲到早退)。每超過1次,從每月xxx元的全勤獎中扣除xxx-xxx元。
4、合作人律師未向主任和主席請假,連續缺勤或失去行蹤、聯系達2天以上,不論何種原因,除仍然執行本制度中規定的有關扣款外,還應扣除當月應發工資總額的10-50%。
5、其他人員出現類似情況,也比照前項規定扣款。
五、臨時離開
1、律師和其他人員臨時離開辦公室,應遵守《辦公室管理制度》第二條的規定:
聘用人員(包括會計、秘書及其他行政人員)離開辦公室半個小時以上,應向主席和主任說明去向,以免影響事務所的工作;律師臨時離開辦公室,應將去向和遺留之事交待給同一辦公室的律師,以免耽誤客戶委托事務或事務所的工作。聘用人員耽誤半天以上、律師外出2天以上,需事先向主任和主席請假或說明情況。
2、律師上班時間外出辦案、聯系業務,如確需本所聘用人員隨同,應事先征得主席和主任同意,以免影響聘用人員的本職工作和本所的其它工作。未經同意擅自帶離外出,扣除該律師和該聘用人員的當日工資。聘用人員連續3次未經批準外出,事務所可以隨時辭退。
3、在每間辦公室律師未到或出差的情況下,聘用人員應堅守崗位,不宜離開如因擅離職守而影響工作的,每次扣款xxx-xxx元。
六、加班
1、律師可以自行決定加班,但不享受加班待遇。
2、其他人員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根據加班次數、時間和工作效率、工作質量由事務所發給加班費。
3、辦公室內加班下午5:30以后,外勤加班上午8:30以前,下午5:30以后;中午安排的臨時性工作不作為加班。
4、加班需由事務所主任、合作人律師指示或同意。
5、上班時間內可以完成的工作延至下班后完成,或將不急于當天完成的工作在下班后完成,不視為加班。
6、除特殊情況經允許加班時間應控制在2小時以內,每周不超過3次。
7、2小時之內的,每小時付加班費酬金xxx元,2小時以上的,超過2小時部分每小時付酬金xxx元。但一次加班最高酬金不超過xxx元。
8、加班酬金于發工資時一并支付。
七、法定假
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探親假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
八、休假(法定假日除外)
1、合作人律師每月可有5天休假(每季度15天,每年60天),可以每月休,也可累計到2個月以上或每季度、每年休,休假期間不發工資。集中在2個月以上、半年以下休假者,扣發半個季度獎金;集中在1年休假者,扣發1個季度獎金。
2、聘用律師每月可有3天休假,休假計算和待遇同前第(1)項。
3、其他全日制聘用人員每月可有2天休假,休假計算和待遇同前第(1)項。
4、休假者在準備休假前7天至15天內必須向主席、主任提交書面的休假申請書,并將休假計劃、地點、通訊聯系附于申請書后,經批準方可休假。未經批準擅自休假或已開始休假,然后才提交休假申請的,視休假天數和其它情況扣除半個月至1個月的工資,如系合作人律師,還應從年終個人應分配總額中扣除1-5%。
九、對違反前述各項規定者,每月10日前由主席、主任或執行律師簽發“扣款通知單”。對扣款不服者,可向主席或主任申述。對維持原扣款決定仍不服的,可向律師會議申述,律師會議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十、本所人員的考勤情況應作為其本人工作態度的一項重要考核指標。除第四條規定的懲罰措施外,每年年終還可由合作人律師會議根據該項指標,再決定有關人員的獎懲。
十一、制度自xxx年xx月xx日律師會議通過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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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實現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所行政管理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負責本所行政管理事務。
第三條在實行主任負責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崗位分工負責制。主任負責全面行政管理事務,副主任、部門負責人協助主任管理某類或某項行政事務。各項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實到人并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四條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財務、公文、印章、檔案、考勤、人事、會議、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項。
第五條本所每月召開數次所務會議,研究解決行政管理方面的問題。所務會議參加者為:合作律師會議全體成員、相關問題涉及部門的負責人。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會議決定經與會者多數同意通過。特別重大的事項須經三分之二的與會者通過。
第六條本所每周二、五下午為學習日。周二下午為業務學習日,學習新頒行的法律、法規、文件,討論疑難案件;周五下午為政治學習日,學習時事政治及有關文件。
第七條本所實行輪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專職律師一至二人負責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詢等事務。值班人員應對辦事項進行處理并登記。
第八條收案、收費均由本所統一辦理,禁止個人私自收案、收費,具體辦法見本所“收、結案管理制度”和“收費管理制度”。
第九條本所重視并加強財務管理,詳細制定了“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條對印章、介紹信嚴格管理,辦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紹信均應有正當理由;
(二)須經所主任批準;
(三)履行登記手續;
(四)明確專人保管,禁止隨身攜帶印章、空白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責任并予以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本所重視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義制作的報告、請示、函件均應符合相應格式并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交所主任簽發。公文應用本所稿紙擬就,以鋼筆或毛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專人負責公文的收、發工作,往來公文均應編號、登記,傳遞要有登記簽收手續。
第十二條本所重視檔案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具體規定見“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本所重視人事管理工作,具體規定見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辭退及辭職管理辦法”、“考勤制度”以及“獎懲制度”。
第十四條本所按《章程》的規定,定期召開合作律師會議,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條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關制度開展后勤服務工作,以便順利開展日常業務。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條本所根據主管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盜等安全、保衛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議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負責,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作律師會議。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12
一、總則
1、為提高工作效率、加強xxxx律師事務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員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規定外,結合本所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章制度。
2、本規章制度所稱員工是指xx律師事務所聘用的所有員工。
二、招聘及入職制度
1、招聘方式、原則
本所根據年度發展計劃和工作目標制訂員工招聘計劃,以公平、公正、擇優錄取的原則通過內部推薦、員工自薦和外部招聘方式來招聘人員。
2、錄用與入職
2.1經錄用后,如發現被錄用之人員與應聘時表述不一致,事務所可單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職員工報到,須提供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畢業證、個人簡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張。并填寫員工入職申請表。
2.3員工提交的證件及簡歷必須真實無誤,發現作假,事務所將立即辭退。 2.4員工到相應行政部門錄入指紋考勤。
2.5員工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如住址、聯系方式等有變動,應及時通知相應行政部門,以便做出相就調整。
3、試用轉正
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時間為1-3個月,所里相應部門負責人會根據試用期的表現做綜合評估后,并主任審核批準,方可轉正。
4、員工離職
4.1事務所及員工均有權利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均須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對方,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填寫《離職申請書》向公司提出申請。離職日期以公司領導批核為準。
4.2員工在離開事務所前,必須按事務所離職程序辦理手續,填寫《員工離職工作事項交接清單》并歸還事務所領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職期間的工作文檔、客戶電話及工作關系等并辦理好工作交接。
4.3任何原因離職而未辦離職手續的員工,事務所將不予發放剩余薪資。員工
1 由于未辦理手續給事務所帶來的損失,事務所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二、作息時間制度
1、行政系統:行政后勤部、財務部、xxxx:
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上班時間為9:00時,下班時間為17:30時,12:00至13:00時午休。
2、調查員作息時間:
因調查員的工作性質,其具體作息時間另行擬定。
3、xxxx作息時間:
3.1無特殊任務時,上班時間為9:00時,下班時間為17:30分,12:00時至13:00時午休。
3.2 17:30時后執行任務時,如外出時間超過22:00時,第二日上班時間為9:30;外出時間超過24:00時,第二日上班時間為10:00;外出時間超過第二日2:00時,第二日上班時間為12:00;其他工作時間同上條。
3.3因周末或節假日執行催收任務,導致當月休息日不足8日的,可當月申請補足8個休息日。
4、在上述工作時間外,若有工作需要及時處理的,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三、崗位責任制度
1、本所員工應嚴格按《xxxx律師事務所機構及崗位設置》的規定,認真、及時、負責任地履行本崗位職責。
2、對律所安排的工作應及時完成,若工作過程中出現困難或難以完成時,應立即匯報原因并設法處理。
四、外出登記批準制度
1、本所所有員工在工作時間內,非因工作原因不得脫離崗位。
2、如因工作需要臨時外出的`,必須到辦公室進行外出登記并在律所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外出時間、外出事由、外出地點)必須完整且保證聯系暢通。如因時間關系無法及時到所進行相關登記的,需聯系辦公室代為登記,外出歸來后應填寫歸所時間。未登記視為脫崗,按曠工處理。
3、如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做出出差計劃,同時填寫“出差申請單”,經主任批準后方可執行。經主任批準可在出差前向財務借支出差費用,外地出差回所后2個工作日內、成都外出回所后1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出差工作的詳細情況,將所有收取的費用向律所交清,并將出差費用整理清楚,經會計和主任審批后到財務辦理
2 報銷手續。
五、請假制度
本所所有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個人原因不能上崗的,必須完整填寫請假單,并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交主任簽字批準,請假期間工資相應扣除。除特殊情況外,需至少提前一天請假,并將請假期間的工作安排好。請假前應交待好工作代理人,以便可以代為處理相應工作事務,且工作代理人須在請假條上簽字。除國家規定的可以帶薪請假外,其余請假將會按規定扣除相應工資。日工資扣除標準按平均一個月22個工作日計算。
六、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1、本所員工因公外出需要使用公務車輛的,需報律所批準并進行車輛使用登記。本所員工非因公不得借用車輛。
2、因公使用車輛過程中,必須遵循相關交通法律法規,合法使用,律所專管人員每周查詢一次違章。若使用人違法違規駕駛或發生車輛事故的,按下列規定承擔責任:
2.1凡在高速公路、成都二環路和三環路超速行駛的,或其他道路上超速50%以上的,由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并在違法行為確認后三日內負責處理完畢。
2.2大成都范圍內不按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為由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并在違法行為確認后三日內負責處理完畢。
2.3大成都范圍外非故意不按信號燈通行、其他道路上非故意超速不足50%、非故意不按規定路線行駛、非故意違反禁令標志的,由駕駛人處理扣分,罰款由駕駛人和律所各承擔一半。駕駛人應在違法行為確認后三日內負責處理完畢,憑交罰款憑證向律所報銷一半的費用。本制度未明確規定的,由違法駕駛人承擔責任。
2.4車輛發生擦掛等輕微事故,由駕駛員每次交納200元,該款作為債權催收組的公共經費。
七、清潔衛生制度
1、清潔衛生共建共享。在律所安排的清潔值班期間,值班人員應認真負責做好清潔衛生,非值班人員應積極保持清潔衛生。
2、工作期間,禁止在公共區域內吸煙。
八、保密制度
本所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所知悉的合作單位信息、調查客戶信息、催收客戶信息、訴訟客戶信息、律所業務狀況和業務流程、律所財務數據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 (包括與本崗位無關的本所其他工作人員),否則視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律所規章制度,律所可單方解除勞動關系,觸及刑律的依法追究責任。
九、信息發布制度
1、本所信息發布于本所建立的qq ,信息一經發布視為已通知全所員工。
2、本所文件發布于本所建立的QQ群、同時在律所辦公室張貼,文件一經發布并辦公室公開張貼后視為已通知并書面送達。
十、獎懲制度
1、本所員工未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崗位職責,除按規定接受處罰外,視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律所規章制度,律所可單方解除勞動關系。
2、本所員工每月考核為全勤(完全遵循作息時間)的,由律師事務所獎勵50元,并可當月申請帶薪請假2小時。
3、本所員工不得遲到早退,一月內出現第一次罰款10元、一月內出現第二次罰款20元、一月內出現三次或三次以上的罰款50元/次。1月內連續3次或累計4次遲到、早退的,視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律所規章制度,律所可單方解除勞動關系。
4、嚴禁曠工,未請假而不上班或請假未批準不上班或超假逾期未上班或遲到早退40分鐘以上或當天無打卡記錄的為曠工。曠工半天罰款100元、曠工1天罰款200元;一月內出現二次曠工視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律所規章制度,律所可單方解除勞動關系。
5、本制度執行之日起,工作連續滿一年的員工,可申請3天帶薪年假。
如因所里業務發展需要或調整以及情勢變更需修改本所規章制度時,另行公示。
xxxx律師事務所 二Oxx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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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1、為提高工作效率、加強xxxx律師事務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員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規定外,結合本所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章制度。
2、本規章制度所稱員工是指xx律師事務所聘用的所有員工。
二、招聘及入職制度
1、招聘方式、原則
本所根據年度發展計劃和工作目標制訂員工招聘計劃,以公平、公正、擇優錄取的原則通過內部推薦、員工自薦和外部招聘方式來招聘人員。
2、錄用與入職
2.1經錄用后,如發現被錄用之人員與應聘時表述不一致,事務所可單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職員工報到,須提供下列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畢業證、個人簡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張。并填寫員工入職申請表。
2.3員工提交的證件及簡歷必須真實無誤,發現作假,事務所將立即辭退。
2.4員工到相應行政部門錄入指紋考勤。
2.5員工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如住址、聯系方式等有變動,應及時通知相應行政部門,以便做出相就調整。
3、試用轉正
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時間為1-3個月,所里相應部門負責人會根據試用期的表現做綜合評估后,并主任審核批準,方可轉正。
4、員工離職
4.1事務所及員工均有權利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均須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對方,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填寫《離職申請書》向公司提出申請。離職日期以公司領導批核為準。
4.2員工在離開事務所前,必須按事務所離職程序辦理手續,填寫《員工離職工作事項交接清單》并歸還事務所領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職期間的工作文檔、客戶電話及工作關系等并辦理好工作交接。
4.3任何原因離職而未辦離職手續的員工,事務所將不予發放剩余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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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本所正常工作管理次序和開展業務的需要,特根據本所實際情況制定本考勤制度,本所全體人員應當遵守:
一、本所正常工作日的作息時間為: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如有時間調整,以調整后作息時間為準。
二、本所內勤處按照季度工作日制作“考勤簽到表”,全體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制度的相關規定簽到。
三、本所考勤按月審核,由內勤在月末匯總并作好記錄,便于財務人員年底總結獎懲。
四、本所全體人員執行考勤辦法如下:
1、本所除執業律師以外的全職員工,應當按照本所作息時間執行考勤制度,其他工作原因不能按時簽到的,應當提前向所主任說明,個人原因不能按時簽到或上班的,應當提前請假,事后向所主任提交請假條,事假,按個人工資標準由財務核扣事假期間薪資。實習律師應當參考本條款執行考勤,特殊情況除外。
2、本所全體執業律師(包括合伙人)應當在正常工作日每日簽到,如遇特殊情況不能簽到的',應當提前向內勤說明原因,由內勤作好記錄。如遇出差,應當提前在考勤本上注明出差地,或向內勤人員說明,便于內勤向其當事人解釋。未能提前說明的,視為未執行考勤制度。
3、本所召開全體會議,應當由內勤通知到全體人員,得到通知的人員,應當按時參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應當在會議前向內勤人員說明原因,未提前說明原因的,視為未執行考勤制度。
五、違反考勤辦法獎罰辦法如下:
1、本事務所設置考勤獎,遵守本制度者,每年將得到xx元考勤獎金,本獎金每半年(7月、次年1月)按照考勤情況隨工資發放。
2、每月末由內勤按參加考勤人員統計考勤狀況,每半年出具考勤匯總表,交由會計按本制度核算。未按本制度考勤者,每發生一次違章情況,扣發xx元考勤獎,半年內出現xx次違章,扣發半年全部考勤獎。扣發金額超出考勤獎的,扣發工資或年底業務提成,并責令其改正。
3、執行考勤的結果每年評比一次,作為本事務所今后評優、加入合伙人等一系列制度的重要參考依據。
六、本制度于xx年1月1日實施。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15
第一種:合伙人利益分配制度
合伙人利益分配制度是讓員工明明白白的分錢,大多數成長型公司都在采取華為的操作模式,就是采取虛擬股份的方式!
虛擬股份就是公司拿出一部分股權的分紅權,讓員工拿錢來購買股權的分紅權,讓公司核心的骨干成為公司的合伙人,擁有公司的分紅權,分紅權并非能夠帶走公司的股權,這樣不會犧牲公司老板對股份的控制。
對于公司的股東來說也不會改變現有的股東結構。這樣的方式又能把核心的骨干發展成為公司的合伙人,極大的調動員工的工作動力、熱情。合伙人利益分配制度就是讓員工和公司捆綁在一起,成為利益、事業、命運的共同體。
利益分配制度以合伙人虛擬股份操作為核心。很多成長型公司老板誤以為合伙人管理模式,就是簡單讓員工和公司合伙、分錢、分股,這是極其錯誤的。合伙人管理模式,并非是簡單的分錢游戲。
合伙人管理模式最核心的就是把公司20%的核心骨干發展成公司的靈魂,成為公司的傳承者,成為公司的先鋒隊,代表公司先進的文化,代表公司先進的生產力。
核心骨干在各個領域里邊是獨當一面的人才,有技術的專長,能夠形成互補的團隊,能夠代表公司的根本利益,為公司操心的人。
合伙人管理模式本質上講是一個有靈魂、有信仰的組織,有了這樣的組織就能夠傳承公司的文化。不能像傳統公司,當公司創始人離開公司之后,公司就迅速的衰敗下來。合伙人管理模式非常強調公司的文化傳承。
馬云的阿里巴巴為什么要做合伙人管理模式?馬云公開對外說:不要誤以為我們發展這30位合伙人是為了控制阿里巴巴!更重要的是讓這家公司有主人,讓他們跟這家公司有長遠的利益捆綁,能夠傳承公司的使命和核心價值觀、核心的文化。這就是合伙人管理模式的精髓。
在合伙人制度建設的時候,必須把利益分配制度放在第一位。華為的任正非說:為利益為前提,以制度為保障,以文化為紐帶,所有的管理都必須先把利益解決。
第二種:合伙人的晉升發展制度。
合伙人不能是簡單的股權操作、股權改革;不能簡單的讓核心的高管團隊來分配利益;不能簡單的讓員工來購買公司的股權。.。.。.
合伙人管理模式是一家公司人才發展的核心動力機制,合伙人管理模式必須要建立起三級合伙人的序列。一級合伙人成為公司的'合伙人委員會,好比黨組織里面的常務委員會一樣,這個常務委員會有極大的管理權力。
它可以提名二級合伙人、三級合伙人,可以制定合伙人發展政策,還可以罷免、開除合伙人,這是一個非常有權利的機構。
員工想進入這樣的組織,必須進入預備合伙人的考察期。有了預備考察期,核心骨干就會提前做好思想的準備,提前積極主動的努力,為將來能夠成為公司合伙人而努力!
阿里巴巴為什么要采取合伙人管理模式?馬云說他是采取了麥肯錫、高盛公司等一些非常優秀公司的做法,發展合伙人,讓一家公司有合伙人的序列,讓員工看到希望和盼頭,永遠不認為是在為公司打工。
讓員工不斷的努力發展,能夠成為預備合伙人,從三級合伙人依次晉升到一級合伙人,成為合伙人委員會,解決了公司員工的晉升發展的的動力問題,也解決了員工為誰干的問題。
第三種:合伙人的獎罰機制。
進了合伙人的組織,就代表一家公司的先鋒隊,代表公司的靈魂,代表公司的信仰,這樣的成員必須履行公司的制度,履行公司合伙人的義務,比如說踐行公司的文化、培養人才、為公司不斷的操心。如果做不到就必須接受嚴厲的懲罰。
合伙人必須有明確的獎罰機制,對于合伙人的獎罰是非常嚴格的。
第四種:合伙人的考核機制。
合伙人考核機制,包括合伙人如何進入合伙認組織,必須進行考核。并非所有的員工都有資格進入合伙人組織中來,有非常嚴格的考核標準。
包括員工對公司核心價值觀的認同、員工的人品、員工的能力和發展的潛力。都必須列入合伙人的考核中來。
合伙人組織內部的員工每年都必須進入內部的考核中來,如果有濫竽充數的,到了合伙人組織里面來不做業績貢獻、文化貢獻,這樣的人要及時從合伙人組織里面剔除出去,不能影響到整個合伙人的先進性!
合伙人管理模式非常強調組織有信仰、使命,代表公司的核心文化。
第五種:合伙人的退出機制。
員工如何退出呢?
一種叫做自然退出?比如說員工離開公司了、員工退休了,這都叫自然退出。
自然退出,公司可以給予一定的合伙人獎勵,可以贖回合伙人所持有的虛擬股份。
如果員工嚴重違紀,違反合伙人章程,違反的合伙人的義務,就可以強制性的退出。通過合伙人委員會統一的制度,讓不良的合伙人退出合伙人組織,強制收回合伙人的虛擬股份。公司在利益分配的時候,對員工是有嚴格的制度性的要求。
合伙人退出的時候,對合伙人虛擬股份的收回,可以采取溢價回購或者原價回購的方式。員工成為公司的合伙人,除了享受年終的分紅,更重要的是踐行公司的文化。
第六種:合伙的文化機制。
合伙人代表一家公司先進的文化,代表公司的靈魂,代表公司的使命,必然就要梳理出合伙人的文化手冊。
所有的合伙人都應該清晰公司的文化,大凡優秀的公司都有優秀的企業文化,企業文化的傳承必須有良好的文化機制。
大凡宗教都有傳承的文化機制,每個宗教都有經典,比如說有圣經。合伙人管理模式作為一家公司文化傳承的組織,必然要有它本身文化的經典,就是文化手冊。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所名稱為律師事務所
地址設在:
第三條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條本所的組織形式為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為……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第五條本所的財產歸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本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并接受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第二章開辦資金的數額和來源
第七條本所開辦資金總額為:萬元。其中:出資萬元;出資萬元;出資萬元;出資萬元;出資萬元。
第三章律師事務所業務管理
第八條本所以等法律事務為主,兼顧其他業務。具體業務范圍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九條本所在業務建設上實行標準化、規范化管理,制定并執行以訴訟、非訴訟辦案操作規程和辦案質量負責制為主線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注重法學理論研討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師人才的培養和律師培訓交流,以增強本所的綜合實力。
第十條本所根據律師業務發展的需要,按照專業化分工的要求,設立與之相適應的專業化業務部門。
第四章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產生、職責和變更。
第十一條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伙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批準財務開支;
(五)合伙人會議決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本所設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根據業務分工協助主任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主任任職期間因工作失誤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或明顯不稱職,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人員提議并決議,可以免除其職務,選舉新的主任。
第五章合伙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第十五條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是本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合伙人會議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推選本所主任和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三)制定本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五)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六)決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八)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九)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合伙人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伙人因故不能參加合伙人會議的,可以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十八條合伙人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伙人會議作出的決議,須經有表決權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六章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本所律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七章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財務、業務、收費等管理制度,具體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所辦理各項法律事務,由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服務費用、統一入帳,任何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的共同財產由所內統一使用,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伙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具體標準按照合伙協議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所律師應當依法納稅,律師事務所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對其所創業務收入在按照規定提取效益工資、攤銷公共費用支出和扣除各項稅費及公共積累后,剩余部分作為本所的財產積累,用于事務所發展。
第二十六條本所按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向律師協會繳納會費。
第二十七條本所設立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伙人會議依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八章律師事務所變更、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條本所變更名稱、組織形式、隸屬關系、住所、負責人、合伙人、章程和合伙協議等重大事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證書;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應當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本所經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當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合伙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全部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三十二條律師事務所解散后,應當清償所有債務。對剩余的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三條律師事務所解散后,應當將財務帳簿、業務檔案、印章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九章章程的解釋、修改和補充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合伙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聯名提出修改、補充意見時,合伙人會議應當討論決定是否修改或補充。修改、補充章程時,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簽名,報登記機關備案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所合伙人會議可根據本章程的基本原則,制定實施細則及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報司法行政機關登記之日起生效。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17
第一條 為了維護本所合伙人會議的最高權力地位,保障合伙人正確行使權利,維護本所合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本所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所的合伙人會議是本所的最高的權力機關,合伙人會議依據本規則所做出的決定,本所的合伙人必須嚴格執行。
第三條 本所的合伙人會議由本所的全體合伙人組成,每個合伙人在合伙人會議上具有同等的表決權。
合伙人在合伙人會議上表決時,采用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第四條 參加本所合伙人會議的合伙人的人數必須達到或超過本所全體合伙人的三分之二。否則,合伙人會議不得進行相關議案的討論。
第五條 合伙人會議所討論的議案,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原則,對于本所的重大事務的討論表決應有全體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對于一般性的議案應由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
第六條 下列議案必須由本所全體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方能生效:
(一)、修改本所章程及合伙協議;
(二)、選舉或罷免本所的主任、執行副主任;
(三)、制訂或修改本所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增添及處分本所大型固定資產及其他重要辦公設施;
(五)、決定本所的合并、分離及解散;
(六)、變更本所名稱、辦公場所及注冊資金;
(七)、決定律師的入伙、退伙;
(八)、決定本所主任、執行副主任提出的辭職請求;
(九)、決定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所規章制度的律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處罰;
(十)、決定本所有關基金的留存比例及其使用;
(十一)、決定事務所內部各工作部門的設置及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
(十二)、批準本所近期和遠期發展規劃;
(十三)、決定對輔助工作人員的聘用及其勞動報酬和獎金的數額;
(十四)、本所主任認為事務重大,需要由全體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的其他議案;
(十五)、本所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認為,需要由全體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的其他議案。
第七條 下列議案應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
(一)、決定對本所合伙人以外律師的聘用;
(二)、決定增加或減少辦公場所;
(三)、決定先進(或優秀)律師的候選人、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或律師協會理事的候選人;
(四)、決定當事人的投訴處理結論;
(五)、決定解聘聘用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決定本所的其他一般性事務。
第八條 合伙人會議分為年度例會和特別會議。
本所章程所規定的每年度六月和十二月召開的合伙人會議為年度例會。
本所主任認為,在召開年度例會前,有需要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議案,可決定召開合伙人特別會議。
本所合伙人三人以上就同一議案聯名提請主任召開合伙人會議討論的,本所主任應當召集召開合伙人特別會議。
第九條 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履行本所章程和本所規章制度所規定的義務或嚴重損害本所利益或本所合伙人的利益的',過半數的合伙人可以推選一名代表人召集和主持召開合伙人特別會議。
第十條 合伙人會議所討論的相關議案應由會議召集人提出,其他合伙人的議案應在當次合伙人會議召開三日前書面向會議召集人提出。
第十一條 合伙人會議召集人提出需要當次合伙人會議討論的議案應在合伙人會議召開十日前以通知的形式書面告知本所的全體合伙人。
合伙人會議通知應由會議召集人制定,由辦公室工作人員向本所各合伙人送達,并由辦公室工作人員作相應的登記。
第十二條 合伙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會議召集人提出當次合伙人會議需要討論的議案;合伙人逾期提出的議案應由過半數的合伙人決定是否提請當次合伙人會議進行討論。
第十三條 合伙人會議上未被采納的合伙人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作為未被采納的合伙人的保留意見,但持有保留意見的合伙人不得以其有保留意見而拒絕執行合伙人會議通過的決議。
第十四條 本所的合伙人會議可以邀請本所合伙人以外的律師或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員列席會議。
列席合伙人會議的合伙人以外的律師和主管部門的負責人,不參加合伙人會議相關議案的表決;但列席會議的律師和主管部門負責人的發言應記入合伙人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陜西渭臨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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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并取得執業許可證。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和發展,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實現合理分布、均衡發展。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從業的基本要求。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內部管理和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黨的建設,具備條件的應當及時成立黨組織,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通過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開展黨的工作。
律師事務所應當支持黨組織開展活動,建立完善黨組織參與律師事務所決策、管理的工作機制,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師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監督、指導。
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
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結合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律師行業黨的建設的指導。
第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有關規定設立綜合性和單項表彰項目,對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法治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律師事務所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章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
第七條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伙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
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
第八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第九條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伙協議;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十條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伙協議;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十一條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十二條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律師法》規定的一般條件外,應當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師法》規定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需要國家出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由當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籌建,申請設立許可前須經所在地縣級政府有關部門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律師業發展需要,適當調整本辦法規定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資產數額,報司法部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設立律師事務所,其申請的名稱應當符合司法部有關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的規定,并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前按規定辦理名稱檢索。
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時一并報審核機關核準。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應當從本所合伙人中經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由本所律師推選,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
個人律師事務所設立人是該所的負責人。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二)律師事務所的宗旨;
(三)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四)設立資產的數額和來源;
(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六)律師事務所決策、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
(七)本所律師的權利與義務;
(八)律師事務所有關執業、收費、財務、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師事務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辦法;
(十)律師事務所章程的解釋、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其章程還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律師事務所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律師事務所章程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律師執業經歷等;
(二)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三)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四)合伙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五)合伙人會議的職責、議事規則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違反合伙協議承擔的責任;
(九)合伙協議的解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合伙協議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合伙協議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并簽名,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
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許可,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設立申請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
第十九條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章程;
(三)設立人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
(四)住所證明;
(五)資產證明。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合伙協議。
設立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所在地縣級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的批件。
申請設立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第二十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設立律師事務所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征求擬設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對于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也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核實。
經審查,應當對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決定。
準予設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不準予設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辦公場所懸掛,副本用于接受查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應當載明的內容、制作的規格、證號編制辦法,由司法部規定。執業許可證由司法部統一制作。
第二十四條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人應當在領取執業許可證后的六十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完成律師事務所開業的各項準備工作,并將刻制的律師事務所公章、財務章印模和開立的銀行賬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原準予設立的決定,收回并注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一)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設立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設立決定的。
第四章律師事務所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后報原審核機關批準。具體辦法按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辦理。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原審核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變更住所,需要相應變更負責對其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機關的,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將有關變更情況通知律師事務所遷入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律師事務所擬將住所遷移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按注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被除名。
新合伙人應當從專職執業的律師中產生,并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但司法部另有規定的除外。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處理相關財產權益、債務承擔等事務。
因合伙人變更需要修改合伙協議的,修改后的合伙協議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九條律師事務所變更組織形式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并對章程、合伙協議作出相應修改后,方可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變更。
第三十條律師事務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對原律師事務所進行變更或者注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相關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后,提交分立協議或者合并協議等申請材料,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二)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三)自行決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律師事務所在取得設立許可后,六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視為自行停辦,應當終止。
律師事務所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前,不得自行決定解散。
第三十二條律師事務所在終止事由發生后,不得受理新的業務。
律師事務所在終止事由發生后,應當向社會公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依法處置資產分割、債務清償等事務。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清算結束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注銷申請書、清算報告、本所執業許可證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連同全部注銷申請材料報原審核機關審核,辦理注銷手續。
律師事務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義務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后,可以直接報原審核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律師事務所被注銷后的債權、債務由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合伙人承擔。
律師事務所被注銷的,其業務檔案、財務賬簿、本所印章的移管、處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律師事務所分所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三條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伙律師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縣以外的地方設立分所。設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合伙律師事務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區以外的區、縣設立分所。
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的,該所不得申請設立分所;律師事務所的分所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該所自分所受到處罰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設立分所。
第三十四條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規定的名稱;
(二)有自己的住所;
(三)有三名以上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專職律師;
(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五)分所負責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的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且在擔任負責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律師事務所到經濟欠發達的市、縣設立分所的,前款規定的派駐律師條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資產條件可以降至人民幣十萬元。具體適用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律師業發展狀況,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的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五條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所申請書;
(二)本所基本情況,本所設立許可機關為其出具的符合《律師法》第十九條和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證明;
(三)本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
(四)擬在分所執業的律師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五)擬任分所負責人的人選及基本情況,該人選執業許可機關為其出具的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條件的證明;
(六)分所的名稱,分所住所證明和資產證明;
(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辦法。
申請設立分所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第三十六條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由擬設立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決定是否準予設立分所。具體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準予設立分所的,由設立許可機關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分所律師除由律師事務所派駐外,可以依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面向社會聘用律師。
派駐分所律師,參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有關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規定辦理,由準予設立分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換發執業證書,原執業證書交回原頒證機關;分所聘用律師,依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律師執業許可或者變更執業機構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八條律師事務所決定變更分所負責人的,應當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批準;變更派駐分所律師的,參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有關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規定辦理。
分所變更住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備案。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的,應當自名稱獲準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分所設立許可機關申請變更分所名稱。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應當終止:
(一)律師事務所依法終止的;
(二)律師事務所不能保持《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設立分所的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三)分所不能保持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四)分所在取得設立許可后六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
(五)律師事務所決定停辦分所的;
(六)分所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分所終止的,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注銷分所執業許可證。分所終止的有關事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規則
第四十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規范本所律師執業行為,履行監管職責,對本所律師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四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保障本所律師和輔助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條件和勞動保障;
(二)獲得勞動報酬及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三)向本所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應當監督本所律師和輔助人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依法、誠信、規范執業;
(三)接受本所監督管理,遵守本所章程和規章制度,維護本所的形象和聲譽;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違規律師辭退和除名制度,對違法違規執業、違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律師,可以將其辭退或者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將其除名,有關處理結果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備案。
第四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法定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不得以獨資、與他人合資或者委托持股方式興辦企業,并委派律師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職務,不得從事與法律服務無關的其他經營性活動。
第四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其他律師事務所公平競爭,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第四十六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律師事務所受理業務,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業務及其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第四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收取服務費用并如實入賬,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及時查處有關違規收費的舉報和投訴,不得在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業務領域違反規定標準收取費用,或者違反風險代理管理規定收取費用。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和實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勵機制。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
第四十八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及時安排本所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條件和便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四十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疑難案件的請示報告、集體研究和檢查督導制度,規范受理程序,指導監督律師依法辦理重大疑難案件。
第五十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教育管理本所律師依法、規范承辦業務,加強對本所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不得放任、縱容本所律師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煽動、教唆和組織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靜坐、舉牌、打橫幅、喊口號、聲援、圍觀等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眾滋事,制造影響,向有關部門施加壓力。
(二)對本人或者其他律師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惡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聯組團、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者借個案研討之名,制造輿論壓力,攻擊、詆毀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參與訴訟,或者違反法庭規則,擅自退庭。
(五)聚眾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否定國家認定的邪教組織的性質,或者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六)發表、散布否定憲法確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則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利用網絡、媒體挑動對黨和政府的不滿,發起、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或者支持、參與、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以歪曲事實真相、明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方式,發表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或者發表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
第五十一條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為聘用的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個人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的,應當按前款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第五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執業風險、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等基金。
律師參加執業責任保險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律師事務所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律師事務所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十四條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管理責任。
合伙人會議或者律師會議為合伙律師事務所或者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決策機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重大決策應當充分聽取聘用律師的意見。
律師事務所根據本所章程可以設立相關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協助本所負責人開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本所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組織開展業務學習和經驗交流活動,為律師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第五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律師表彰獎勵制度,對依法、誠信、規范執業表現突出的律師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投訴查處制度,及時查處、糾正本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調處在執業中與委托人之間的糾紛;認為需要對被投訴律師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報告。
已擔任合伙人的律師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處罰期滿后三年內,不得擔任合伙人。
第五十八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規定對本所律師的執業表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考核,評定等次,實施獎懲,建立律師執業檔案和誠信檔案。
第五十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于每年的一季度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上一年度本所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轄市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接向所在地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檢查考核。具體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由司法部規定。
第六十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對所承辦業務的案卷和有關資料及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六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應當通過本所網站等,公開本所律師和輔助人員的基本信息和獎懲情況。
第六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執業許可證,不得變造、出借、出租。如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原審核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在當地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律師事務所被撤銷許可、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繳其執業許可證。
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應當自處罰決定生效后至處罰期限屆滿前,將執業許可證繳存其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六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分所執業和管理活動的監督,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任免分所負責人;
(二)決定派駐分所律師,核準分所聘用律師人選;
(三)審核、批準分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審核、批準分所的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總結;
(五)指導、監督分所的執業活動及重大法律事務的辦理;
(六)指導、監督分所的財務活動,審核、批準分所的分配方案和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七)決定分所重要事項的變更、分所停辦和分所資產的處置;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由律師事務所決定的事項。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對其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章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監督律師事務所執業和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監督律師事務所保持法定設立條件以及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律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申請注銷的情況;
(五)監督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上報年度執業總結的情況;
(六)受理對律師事務所的舉報和投訴;
(七)監督律師事務所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對發現、查實的律師事務所在執業和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者有關律師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需要給予行業懲戒的,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第六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的情況,制定加強律師工作的措施和辦法。
(二)指導、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重大投訴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對律師事務所進行表彰。
(四)依法定權利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依法應當給予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五)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審查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設立分所、注銷申請事項。
(七)建立律師事務所執業檔案,負責有關律師事務所的許可、變更、終止及執業檔案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有前款規定的有關職責。
第六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制定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二)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和業務開展情況;
(三)監督、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和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四)組織對律師事務所的表彰活動;
(五)依法對律師事務所的嚴重違法行為實施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處罰,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工作,辦理有關行政復議和申訴案件;
(六)辦理律師事務所設立核準、變更核準或者備案、設立分所核準及執業許可證注銷事項;
(七)負責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有關重大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七條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律師法》和有關法規、規章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律師法》第五十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律師事務所管理分所的情況,應當納入司法行政機關對該所年度檢查考核的內容;律師事務所對分所及其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該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律師事務所分所及其律師,應當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第六十九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分所設立、變更、終止以及年度考核、行政處罰等情況及時抄送設立分所的律師事務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七十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律師事務所實施監督管理,不得妨礙律師事務所依法執業,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七十一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實施許可和管理活動的層級監督,按照規定建立有關工作的統計、請示、報告、督辦等制度。
負責律師事務所許可實施、年度檢查考核或者獎勵、處罰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許可決定、考核結果或者獎懲情況通報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并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七十二條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信息管理系統,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律師事務所基本信息和年度檢查考核結果、獎懲情況。
第七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支持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和協會章程、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協調、協作機制。
第七十四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組織、隊伍、業務情況的統計資料、年度管理工作總結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七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違規行為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出予以處罰、處分建議的,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報建議機關。
第七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權利、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軍隊法律顧問處的管理,按照國務院和中央 第七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關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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