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管理制度(通用9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資源回收管理制度(通用9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資源回收管理制度1
1、每個焊工只允許領用、退回自己本人使用的焊材,不允許幾個焊工所需的焊材由一個焊工領用、退回,并要求當天退回剩余焊材及焊材頭。
2、焊工在焊接施工過程中,不得亂拋亂丟焊材頭及剩余焊材,必須放回焊條保溫筒內,下班后交回焊材庫,由焊材管理人員點收,并填好《焊材回收記錄單》。
3、焊接時,焊條頭焊后余留長度不得超過50mm,焊絲頭焊后余留長度不得超過60mm,特殊位置焊接時,允許部分焊材頭剩余長度超過這個限度。
4、焊條回收率:要求地面組裝階段達到97%,安裝階段不得低于95%。達到這個要求的`,按實際回收數給予適當獎勵;焊絲回收,一根焊絲回收帶色標的兩根焊絲頭,回收要求同焊條頭。獎勵金額按實際回收數給予適當獎勵。焊材回收率低于90%的焊工,給予扣款處理,扣款數額為:領用數與實際回收差額部分×0.5元/根。
5、焊條烘焙員每月把每個焊工當月的焊材領用數及焊材頭回收數進行統計,把統計結果上交給物資部和工藝部,由兩部門審核后報主管經理批準,依照規定獎懲。
6、焊材回收若出現異常情況(如當天退回焊材數超過當天領用數等),該焊工當月不予建獎,并每次扣罰50元。
7、焊工領用出去沒使用完的焊條當天下班前退回焊材庫,并重新焊干,此批焊材應做好識別標記,第二天發放焊材時,此批焊材應優先發放。焊條重新烘干次數不得超過三次。
資源回收管理制度2
一、回收藥品的范圍包括:家庭過期藥品、變質藥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告的假劣藥品。其它藥品一律不得回收。
二、家庭過期藥品實行定點回收,家庭和個人可以將過期的藥品送到附近的家庭過期藥品回收點,由回收點統一回收。對群眾送交的過期失效藥品,不論數量多少定點單位不得拒收。
三、未設立回收點的`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不得回收過期藥品。
四、過期藥品的回收只限于家庭和個人(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在回收范圍之內),不含各類組織和單位的過期藥品。
五、家庭過期藥品回收點在回收過期藥品時,應向群眾宣傳回收過期藥品的意義和作用,宣傳合理用藥知識。營業時間內必須要有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崗提供藥學服務,指導群眾合理安全用藥。
六、定點單位要對回收的過期藥品實行“三專”管理,即專人負責、專冊登記、專柜(箱)存放。定點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過期藥品回收工作;回收的過期藥品應統一登記在《家庭過期藥品回收登記簿》上并詳細記錄;回收的過期藥品要集中存放在“揚州市家庭過期藥品回收箱”中。
七、回收的過期失效藥品每季度末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收集存放,收集時要清點數量,并填寫《過期失效藥品移交表》,定點單位和監管單位人員雙方簽字后各留一份保存。
八、“揚州市家庭過期藥品回收箱”應統一標識、統一規格,對回收的過期藥品實行統一管理,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集中統一銷毀,做好銷毀記錄。
九、對回收的過期藥品,各定點單位要妥善保管,禁止銷售或流入社會。
十、對定點單位實行定期考核、動態管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加強定點單位的監督檢查。對工作規范的回收點予以表彰;對管理不善造成回收的過期藥品再次銷售或外流的,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定點資格,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規定予以查處。
資源回收管理制度3
一、為強化藥品市場監管,防止過期藥品重新流入社會,遏制非法收購過期藥品的不法行為,建立并落實家庭回收過期藥品的長效機制,保證藥品質量和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維護廣大群眾用藥合法權益,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熱心公益事業、管理規范、社會信譽好的藥品零售企業、醫療機構具體承擔家庭過期藥品的回收工作,其資格須經定點單位書面申請,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審核確定。未經審核確定的藥品零售企業和醫療機構不得擅自開展過期藥品回收工作。
三、定點單位設立“家庭過期藥品回收箱”應實行“三統一”即統一標識、統一規格,對回收的過期藥品實行統一管理。
四、定點單位應對家庭過期藥品實行“三專”管理,即專人負責、專冊登記、專柜(箱)存放。要指定專人負責過期藥品回收工作;回收的過期藥品應統一登記在《過期藥品回收登記表》(見附件1)上并詳細記錄;回收的過期藥品要集中存放在“家庭過期藥品回收箱”中。對回收的特殊管理藥品,要特別加強管理。
五、定點單位應建立家庭過期藥品回收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移交人姓名、送交時間、藥品名稱、規格、批號、數量、有效期、接受人簽名等。
六、過期藥品的回收只限于家庭和個人,不含各類組織和單位的過期藥品,定點單位對群眾送交的過期藥品不論數量多少不得拒收。
七、回收的家庭過期藥品應存放在回收箱中,不得私自處理,必須由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定期收集并集中統一銷毀,收集時要清點數量,并填寫《過期失效藥品交接單》(見附件2),定點單位和監管單位人員雙方簽字后各留一份。
八、家庭過期藥品回收定點單位在回收過期藥品時,應向群眾宣傳回收過期藥品的'意義和作用,宣傳合理用藥知識。
九、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應加強對家庭過期藥品回收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定點單位在過期藥品回收過程中,應經常與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聯系。
十、對回收的過期藥品,各定點單位要妥善保管,禁止銷售或流入社會。對工作規范的回收點要予以表彰,對管理不善造成的回收的過期藥品再次銷售或外流的,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定點資格,并依據《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資源回收管理制度4
為了加強廢舊物資管理,進一步降低生產費用,節能降耗,特制定本辦法。
一、廢舊物資是指由于正常磨損,不能再繼續使用,或由于技術落后,且無使用價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資的非正常毀損等原因形成的雖無利用價值但殘值可出售,或修復后具備一定使用價值的物資。
二、廢舊物資分類
(一) 按用途分類
1、可修復的廢舊物資
2、不可修復但拆卸后部分零配件可重新使用
3、不可修復的但具有殘值的'物品
4、無任何價值的廢品
(二)按回收種類分類
1、金屬材料類(主要指邊角料等)
2、電器、儀表、儀器類
3、工具、量具、刀具、焊接材料類
4、交電、五金、水暖類
5、機械設備和工礦配件類
6、耐材、建材、石棉制品、橡膠制品類
7、車輛配件類
8、備品備件類
9、其它類(如廢油等)
三、公司實行交舊領新制度,交舊時舊物資應清理、整潔、干凈,盡可能保證基本完整,并對不可修復利用或經修理可再使用的舊物資分別分類保存,嚴重毀損的大額、大型物資應注明報廢原因。
新增物資、技改物資經技改負責人簽字,領用時暫不能交舊物資但又急需,先打欠條后領用,三日后必須交舊。
四、財務部、倉庫、各廠、車間都要建立廢舊物資臺帳(或以表代賬),認真登記核算,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公司倉庫為廢舊物資的具體承辦單位,倉庫管理員有權對廠區內無人管理使用物廢舊物資清理回倉庫。
收回后的廢舊物資歸類存放,可修復的報主管部門盡快修理,需外修的由經辦單位聯系外修單位,并辦理領用登記手續,財務部門發放出門證。
其外修所有費用交財務核算支付。
交舊領新物資除漆包線按90%折交、電纜按90%折交、篦條按70%折交計算回收數量外,其它交舊物資應足額、足量回收。
五、各使用單位能修復利用的舊物資必須進行修理,首先由使用單位提出維修計劃,生產副總進行技術簽定,再由經辦部門辦理出庫暫借手續,并聯系修理。
六、原則上舊物資內部維修的,由公司機修廠負責,需委托外單位進行修理的,無總經理審批,財務部不予結算外委修理費用。
公司內部能修理的,由副總經理批準后辦理內部調撥單,由使用部門調入修理部門修理,修理部門領用所需材料進行修理,其領用材料單獨核算,記入該物品成本內,修復后重新辦理入庫手續,以備再用,財務部根據有關單據進行核算。
修復的物資經辦部門要及時辦理交庫手續,倉庫質檢人員檢驗合格后才可辦理入庫手續。
七、各使用單位交舊時,倉儲部填寫廢舊物資入庫單,入庫單一式兩份,使用單位一份,財務部一份。
財務部負責定期抽查使用單位和倉儲部臺帳的登記情況以及修復后的核銷或出售核銷情況。
八、變賣廢舊物資時,需經有關領導批準、定價才能辦理出庫手續。
以舊換新的物資應按加工形式比照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估價折算。
九、門衛必須嚴格檢查廢舊物資的出門手續,手續不全者不得放行,對使用單位私自處理、變賣廢舊物資的按偷盜論處。
十、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資源回收管理制度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 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
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
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 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 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權力、徇私作弊、收收人賄賂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于建筑、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建設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客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資源回收管理制度6
一、由使用人提出電腦報廢申請,寫明報廢原因(如:軟件或硬件等),找部門領導簽字交到信息部。
二、電腦是否報廢的依據。
1、軟件問題:
1)是軟件版本過舊則安裝新版本。
2)做好硬盤文件備份,格式化硬盤安裝一些消耗電腦資源的軟件(如:ps,ai,cad)來檢測電腦在運行軟件是否能正常工作。
如果以上兩點都不能滿足正常則報廢。
2、硬件問題:
1)電源或電池問題:看出廠日期在報修期內通知廠家更換,超過保修期的.要看該型號產品是否停產,能買到新配件更換即可。
不能買到的則報廢。
2)內存條問題:在報修期內通知廠家更換,超過保修期的要看該型號產品是否停產,能買到新配件更換即可。
不能買到的則報廢。
3)硬盤問題:先拿到信息部備份重要數據,按照接口ide或sata類型購買新硬盤,購買不到配套的硬盤則報廢。
4)cpu和主板問題:在沒有停產時更換新配件成本高,所以在cpu和主板出現問題時則報廢。
5)顯卡、 網卡問題:更新顯卡、網卡驅動無效時,按照接口agp接口或pci
資源回收管理制度7
1、使用前注意確定桶蓋及控制箱己上緊﹔電氣設備完好﹔排氣閥順通﹔冷卻風扇運轉正常。
2、放入的進料液平面應低于機器內緣最高液位線,墊圈與桶子接觸地要注意清理干凈,嚴防溶劑蒸氣外泄。
3、操作及保養時,工作者務必配戴工作手套、保護眼鏡、保護面罩。如有不慎溶劑濺入眼睛,應立即用清水沖洗十分鐘,然后送醫院就醫。
4、不能將不同操作過程產生之廢溶劑倒入桶內一起回收。
5、不能將回收槽當作溶劑儲存槽。回收桶內的溶劑要按時檢查,以防滿出,外流到地上。
6、要在開始蒸餾回收溶劑之前,才將溶劑加入回收槽。
7、在操作過程中,請勿接觸發燙部位。
8、操作過程中,請勿打開桶蓋。如發現有任何故障,請關閉電源,并通知維修人員處理,不得亂拆亂裝。
9、在未確定回收己確實執行完畢之前,請勿傾倒回收槽。
10、回收執行完畢后,注意關掉電源。
11、當結束回收蒸餾執行殘渣清除工作之前,請確認殘渣溫度,以免燙傷。
12、必須保證該機器不接近任何煙火。
13、如果意外發生火情,可用干粉滅火器撲救,嚴禁用水滅火。
資源回收管理制度8
1、目的:
為有效管理本公司有機溶劑之使用、存放及回收處理并減少使用有機溶劑作業時揮發性有機物質對人員之傷害,進而降低其對環境質量之沖擊。
2、范圍:
使用有機溶劑之相關單位。
3、權責:
3-1.各使用單位:負責妥善存放當日使用量之各類有機溶劑及回收、暫存等作業,并應于規定之作業區內操作及分類回收。
3-2.總務單位:
a.負責督導使用單位之操作情形,各類溶劑物質安全數據表之更新,溶劑操作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回收廠商之聯絡事宜。
b.負責提供及管制操作人員之各類安全護具。
3-3.品管部:配合總務單位共同執行督導、教育訓練等相關事宜。
4、名詞解釋:
4-1.有機溶劑:指產品制程中用于清洗、擦拭及調制等各類有機溶劑,如二氯甲烷、天那水、凡立水等。
4-2.含有機溶劑物料:指物料中含有有機溶劑者,如環氧樹脂、硬化劑、剝離劑、助焊劑等。
5、相關文件:
5-1.安全衛生管理實施辦法
6、內容:
6-1.有機溶劑盡可能當地采購并以JIT交貨。
6-2.有機溶劑之使用及領用:
a、各使用單位只能領用當周使用量,并嚴禁接近火源。
b、使用溶劑之操作人員需穿戴符合標準之口罩;清洗人原則需加戴防溶劑手套,以防止揮發之有機溶劑對人員造成之職業性傷害。
c、各使用單位之主管應強制推動操作人員安全護具之戴用及嚴禁溶劑不當使用(如清洗地板或手腳等),總務單位及品保中心將不定期檢查,若發現未戴用或不當使用溶劑者,則立即反應該單位主管,履勸不聽者依廠規辦理。
d、若使用有機溶劑調制漆料、試劑等作業時,應于指定場所配制。
6-3.有機溶劑之存放:
a、各使用單位只能存放當日使用量,并于不使用時加蓋密封,以防止揮發至空氣中,造成物料浪費及作業區之空氣污染。
b、各類有機溶劑應存放于各指定區位,并注意是否有無泄漏情形,若有泄漏時應依”物質安全數據表”及《安全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之化學物質泄漏處理原則作處理。
6-4.有機溶劑之回收:
a、各使用單位應將使用過之廢有機溶劑分類回收并置入各類專用回收桶內,且應隨時加蓋密封,待回收桶裝滿時應運至溶劑回收區,等待回收或清理廠商清運。
b、使用后之廢有機溶劑應妥善分類收集,嚴禁隨意棄置、傾倒,避免污染空氣質量、附近地面或地下水體或土壤。
c、總務單位對回收區內之各類溶劑回收桶應注意是否有泄漏情形,若有泄漏時應依”物質安全數據表”及《安全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之化學物質泄漏處理原則作處理。
7、附件:(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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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通過安全教育、定期的安全檢查和安全測試,及時發現安全事故苗頭,把安全事故消滅于萌芽狀態,達到不發生安全事故的目的。
1、安全教育
必須經常進行全員的溶劑回收安全教育,講清溶劑的特性,對人身體的危害及生產中應注意的事項等,生產過程中要及時向全員通報安全檢查和定期的安全測試及各種異常和糾正情況,并進行教育和安全培訓。
2、定期的安全檢查
一周進行一次安全小檢查,一月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發現安全事故苗頭及時落實整改,并及時向全體員工通報有關情況。檢查情況要登記,落實整改情況要由技術員或安全員進行復查。
3、定期的安全監測
(1)工藝檢查與測試
a、包括使用溶劑工房,溶劑回收工房等里面的溶劑/空氣混合氣體濃度,看其是否超標并做好記錄。
b、每班測一次風管濃度、混合氣體通過活性炭層的流速及用泵打溶劑時的流動速度,并做好記錄。
c、做好工藝異常并采取相關措施調整至正常的記錄。
(2)接地防雷檢查與測試
(3)成品溶劑輸送流速的檢查與測試
(4)溶劑生產設備及裝盛器具的'焊前檢查
(5)停產前的全面檢查
二、安全防護
溶劑進入人體的途徑有三種:溶劑蒸氣揮發到空氣中,人通過呼吸道吸入、通過皮膚接觸由皮膚進入人體、口吃進,包括不小心如接觸了溶劑的手沒洗干凈去拿東西吃。了解了溶劑的毒性及其進入人體的途,應該采取的安全措施也就明確了。
1、要嚴禁往大氣中排放溶劑氣體。
2、有溶劑揮發的工作環境要盡可能做到密閉操作或采取抽、送風的辦法降低空氣中溶劑蒸氣的濃度。
3、避免不了的有毒溶劑蒸氣的操作要戴口罩或防毒面具。
4、盡可能采用低毒或無毒的溶劑。
5、給患溶劑職業病的人調換崗位,即將其從有機溶劑蒸氣污染的工作崗位調到少或沒有溶劑蒸氣污染的工作崗位工作并堅持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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