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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物品回收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09 05:24:2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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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物品回收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廢舊物品回收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廢舊物品回收管理制度

廢舊物品回收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 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

  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

  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 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 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權力、徇私作弊、收收人賄賂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于建筑、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建設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客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廢舊物品回收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廢舊物品回收業合法、有序經營,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廢舊物品回收業,是指經營生產生活性廢舊物資、書刊和鎦金銀及其制品(包括廢液、廢渣、廢料)、珠寶、文物及經營信托寄賣的行業。

  第三條凡在我市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的店、站、門市部(以下統稱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和流動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的業戶,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從事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經營場所,且經營場所距離鐵路線不少于20xx米;

  二、經營場所具有比較完善的安全防范設施,具備高度不低于2米的封閉式圍墻和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儲藏場所,儲藏紙張等易燃品還應具有封閉式倉庫;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從業人員必須依法經營。

  第五條從事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必須達到下列消防安全條件:

  一、經營、儲藏場所必須達到消防安全要求;

  二、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從業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必須配備齊全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六、廢舊物品應分類堆放,堆場、堆垛、明火或散發明火地點相互之間應保持相應的防火距離。

  第六條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必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申請經營廢舊物品回收網點的單位和個人,由其行業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出具證明,持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二、從事流動廢舊物品回收業的人員,本地的常住人口應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外地的暫住人口應持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和現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辦理登記并制作胸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稅務登記,證照齊全方可從業。

  從業時要配帶胸卡并攜帶有關證、照。

  第七條經審批合格允許開業的`廢舊物品回收業網點和流動廢舊物品回收人員,因故停業、歇業、轉業或變更營業名稱、經營項目和法人代表的,均須向原批準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遷移經營地址的必須向有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由有關部門按規定對其重新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繼續營業,對不符合條件或拒不辦理變更登記的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

  對經營地點設在居民區內或影響環境達不到環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審批。

  第八條廢舊物品回收網點和從業人員要接受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

  第九條廢舊物品回收網點和從業人員禁止經營下列物品及相關規定不許收購的物品:

  槍枝、彈、爆炸物、放射性物品、污染物、有毒害物等物品;內部和保密文件(定點收購部門除外);鐵路、石油、電業、郵電、城市公共設施等專用器材和軍用器材。

  第十條經營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并如實進行登記。

  任何廢舊物品回收業經營網點和經營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收購報廢機動車。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包庇犯罪,不得窩贓、銷贓;必須按規定的收購范圍、從事營業活動。

  第十二條廢舊物品回收業從業人員發現經營對象有下列情況,要采取措施嚴密控制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一、所持證件系涂改、偽造和冒名頂替的;

  二、與通緝、通報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相似的;

  三、出售的物品來源可疑或與通報的物品相似的;

  四、形跡可疑的;

  五、有關部門另外做出要求的。

  第十三條凡屬收購公安機關查尋的贓物、罪證的,其違規收購物品或銷售違規收購物品所得物款,一律由公安機關收繳,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的,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警告、沒收其全部非法收購的廢舊物資及非法收入、罰款、取締等處罰。

  二、違反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條的,有關部門將按相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

  對屢教不改的,要依法取締其營業資格。

  對明知是搶劫、盜竊的物資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仍然收購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工商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流動收購廢舊物品人員的管理,對未經登記或不佩戴胸卡的從業人員,發現后立即取締,禁止流動收購廢舊物品人員到居民住宅區內鳴鑼收購,影響居民工作和休息。

  第十六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給予治安處罰,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暫行規定由xx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暫行規定從即日起執行。

廢舊物品回收管理制度3

  為了加強廢舊物資管理,進一步降低生產費用,節能降耗,特制定本辦法。

  一、廢舊物資是指由于正常磨損,不能再繼續使用,或由于技術落后,且無使用價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資的非正常毀損等原因形成的雖無利用價值但殘值可出售,或修復后具備一定使用價值的物資。

  二、廢舊物資分類

  (一) 按用途分類

  1、可修復的廢舊物資

  2、不可修復但拆卸后部分零配件可重新使用

  3、不可修復的但具有殘值的物品

  4、無任何價值的廢品

  (二)按回收種類分類

  1、金屬材料類(主要指邊角料等)

  2、電器、儀表、儀器類

  3、工具、量具、刀具、焊接材料類

  4、交電、五金、水暖類

  5、機械設備和工礦配件類

  6、耐材、建材、石棉制品、橡膠制品類

  7、車輛配件類

  8、備品備件類

  9、其它類(如廢油等)

  三、公司實行交舊領新制度,交舊時舊物資應清理、整潔、干凈,盡可能保證基本完整,并對不可修復利用或經修理可再使用的舊物資分別分類保存,嚴重毀損的大額、大型物資應注明報廢原因。

  新增物資、技改物資經技改負責人簽字,領用時暫不能交舊物資但又急需,先打欠條后領用,三日后必須交舊。

  四、財務部、倉庫、各廠、車間都要建立廢舊物資臺帳(或以表代賬),認真登記核算,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公司倉庫為廢舊物資的具體承辦單位,倉庫管理員有權對廠區內無人管理使用物廢舊物資清理回倉庫。

  收回后的廢舊物資歸類存放,可修復的報主管部門盡快修理,需外修的由經辦單位聯系外修單位,并辦理領用登記手續,財務部門發放出門證。

  其外修所有費用交財務核算支付。

  交舊領新物資除漆包線按90%折交、電纜按90%折交、篦條按70%折交計算回收數量外,其它交舊物資應足額、足量回收。

  五、各使用單位能修復利用的舊物資必須進行修理,首先由使用單位提出維修計劃,生產副總進行技術簽定,再由經辦部門辦理出庫暫借手續,并聯系修理。

  六、原則上舊物資內部維修的,由公司機修廠負責,需委托外單位進行修理的,無總經理審批,財務部不予結算外委修理費用。

  公司內部能修理的,由副總經理批準后辦理內部調撥單,由使用部門調入修理部門修理,修理部門領用所需材料進行修理,其領用材料單獨核算,記入該物品成本內,修復后重新辦理入庫手續,以備再用,財務部根據有關單據進行核算。

  修復的物資經辦部門要及時辦理交庫手續,倉庫質檢人員檢驗合格后才可辦理入庫手續。

  七、各使用單位交舊時,倉儲部填寫廢舊物資入庫單,入庫單一式兩份,使用單位一份,財務部一份。

  財務部負責定期抽查使用單位和倉儲部臺帳的.登記情況以及修復后的核銷或出售核銷情況。

  八、變賣廢舊物資時,需經有關領導批準、定價才能辦理出庫手續。

  以舊換新的物資應按加工形式比照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估價折算。

  九、門衛必須嚴格檢查廢舊物資的出門手續,手續不全者不得放行,對使用單位私自處理、變賣廢舊物資的按偷盜論處。

  十、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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