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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部管理制度

時間:2023-06-06 21:50:14 路燕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事業部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事業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事業部管理制度(通用15篇)

  事業部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結合公司《采購管理制度》,建立與公司發展戰略和產品策略相適應的供應鏈管理平臺,優化區域事業部資源整合能力,促進專業能力提升,控制采購成本,保持并持續改善產品品質。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e地產XX區域事業部及其管理的開發項目(以下簡稱XX事業部)。包括構成開發總成本的建設成本中的四類費用(前期、建安、基礎設施、配套設施)的采購工作。

  3.采購分類及原則

  3.1按采購程序的不同,分為以下三種方式:

  3.1.1招標采購:指按資格審查、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的程序確定合作單位,并與合作單位簽訂采購合同或確定其為認價單位的采購模式。

  3.1.2詢價采購:指以書面詢價的方式,通過比價來確定合作單位,并與之簽訂采購合同或確定其為認價單位的采購模式。

  3.1.3直接采購:指開發項目在特殊情況下(如選用專利產品,涉及政府部門、壟斷行業等)無法進行招標和詢價采購,或合作單位已與公司在某個項目上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系,直接與合作方簽訂采購合同或確定為認價單位的采購模式。

  3.2按采購方法的不同,分為以下四種方式:

  3.2.1區域戰略采購:指事業部經濟合同部組織對于使用范圍廣、使用量大、具有重復使用特征的產品或服務,通過簽署區域戰略合作協議,由區域戰略合作伙伴在一定期限內為所有適合的開發項目提供約定的產品或服務。

  3.2.2區域聯合采購:指事業部經濟合同部組織對多個開發項目在同一時期擬選用同一種產品或服務進行集中采購。

  3.2.3合約采購:指通過采購確定合作單位,并與合作單位直接簽訂采購合同的采購方式。

  3.2.4認價采購:指通過采購確定合作單位(或合作單位范圍),但不與其直接簽訂采購合同,而是以《價格確認單》的形式通知合同單位,由合同單位與確定的合作單位(或范圍)簽訂合同。《價格確認單》中所確認廠家(或合格廠家范圍)被稱為認價單位。

  3.3采購原則

  3.3.1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進行招標采購,由采購委員會決策。

  (1)開發項目涉及施工內容,單項工程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包括甲方直接發包、甲方指定分包工程。

  (2)重要材料設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在2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或單臺設備合同價在1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包括甲方直接采購、甲方指定采購。

  (3)勘察、設計、監理、咨詢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在2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

  3.3.2凡未達到上述第1條規定的標準,由采購工作小組主辦,通過簽報形式確認,按第5條規定的決策體系進行審批。

  4、采購機構的設立及其職責

  4.1采購工作設立采購委員會和采購工作小組的兩級管理體制,實行主責人負責制的具體操作模式。

  4.2采購委員會構成及其職責

  4.2.1采購委員會組成

  主任:XX區域事業部總經理

  副主任:XX區域事業部主管成本副總經理

  常設委員:XX區域事業部經濟合同部經理

  非常設委員:根據采購項目的不同吸納不同人員加入,原則上為各項目總經理、主管專業副總。

  采購委員會主任負責主持采購委員會會議,主任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

  4.2.2采購委員會是事業部一常設機構,是事業部所屬各項目采購工作的領導、管理和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如下:

  a、確定由其決策的招標采購入圍單位范圍;

  b、審批由其決策的招標采購文件;

  c、確定由其決策的中標單位;

  d、確定由其決策的直接采購單位;

  e、審批區域戰略采購計劃;

  f、確定區域戰略采購的合作單位。

  4.3采購工作小組的構成及職責

  4.3.1采購工作小組組成

  各項目總經理、主管專業的副總經理、事業部經濟合同部經理為固定成員,其中項目總經理為組長。

  采購工作小組的臨時性成員視采購內容的不同吸納相關部門及相關專業人員加入。

  4.3.2采購工作小組是采購工作中的執行機構,負責采購項目的具體執行工作和授權范圍內的決策工作。采購工作小組職責如下:

  a、定期編制和調整采購工作計劃,對采購計劃落實情況進行定期反饋。

  b、負責采購項目的全面實施。

  c、在權限范圍內確定中標單位,或向采購委員會提交中標候選人的排名。

  d、負責采購過程中所有資料的整理和歸檔。

  4.4采購事項主責人職責

  4.4.1.采購事項主責人:每項采購工作事先確定一個主責人,屬于集中采購的事項,主責人由經濟合同部確定;屬于項目采購的事項,主責人由項目確定。

  4.4.2.主責人職責:主責人是采購工作的主要責任人,負責對所采購事項的質量、進度及成本進行全過程控制。

  4.4.3.主責人工作內容:負責所主責的采購事項的全部組織工作。具體如下。

  a)負責推薦擬投標單位,可以從已有供應商數據庫中篩選,也可以自行推薦供應商,但需按公司制度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考察。主責人負責編制入圍單位推薦報告。

  b)負責組織編制招標文件。

  c)負責組織發標、開標、評標、詢標具體事宜。

  d)負責匯總有關人員的意見,推薦中標單位。并負責組織編制評標報告。

  e)主責人應將采購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匯報人及有關人員通報。

  f)主責人負責組織進行設計優化等工作。

  4.4.4.主責人權力:

  a)主責人有權力推薦擬投標單位。

  b)主責人有權力推薦擬中標單位。

  c)主責人有權力在項目采購前根據需要,經與有關業務模塊協商后,吸納專業人員成立為本項采購服務的虛擬機構。

  d)主責人有針對本項采購事項的獎懲建議權。

  4.5采購事項商務配合人職責

  4.5.1采購事項商務配合人:每項采購工作事先確定一個商務配合人,屬于集中采購的事項,由經濟合同部確定;屬于項目采購的事項,由項目確定。

  4.5.2商務配合人職責:負責采購工作的商務配合及監督工作。

  4.5.3商務配合人主要工作

  a、編制招標文件商務部分及工程量清單;商務標評標并編制商務評標報告。對招標文件及評標報告整體內容進行審核。

  b、負責定向采購中商務條件的洽談工作。

  c、負責甲方認價類的材料設備的價格確認工作。

  d、負責工程類合同商務部分的編制工作,并對合同整體內容進行審核。

  5、采購決策授權及決策程序

  5.1采購決策授權

  5.1.1按3.3.1條規定的.招標采購限額以上(含限額本身)的采購項目,由采購委員會決策合作單位。

  5.1.2按3.3.1條規定的招標采購限額以下的采購項目,由采購工作小組決策合作單位,并報備經濟合同部。

  5.2采購決策程序

  5.2.1采購委員會決策形式:可以采取會議形式,也可以采取簽報形式,視具體情況決定。

  a)會議形式:由經濟合同部根據項目需求不定期組織,各項目提前5天上報會議資料。決策投標單位的會議資料包括:擬投標單位評選報告、招標文件。決策中標單位的會議資料包括:評標報告及相關附件。參會人員:采購委員會成員、采購主責人、商務配合人。

  采購委員會會議采用民主決策原則。參會人員不少于采購委員會應到人數三分之二時,確認會議有效;參會委員意見一致不少于參會委員三分之二時,確認會議決議有效;同一事項,委員會主任可否決一次。

  b)簽報形式:由采購主責人作為簽報的經辦人,按照XX區域事業部eip采購簽報(限額以上)形式,履行程序。決策投標單位的簽報資料包括:擬投標單位評選報告、招標文件。決策中標單位的簽報資料包括:評標報告及相關附件。

  5.2.2采購工作小組決策形式:采取簽報形式決策。由采購主責人作為簽報的經辦人,將評標結果按照XX區域事業部eip采購簽報(限e地產XX區域事業部額以下)形式,履行程序。簽報資料包括:供應商評選報告、詢價文件、評標報告、相關附件。

  6.激勵機制

  對于采購過程中,達到以下工作標準的,應對主責人及其虛擬機構給予適當獎勵。

  6.1.在保證所采購的產品品質及質量標準的同時,主動優化設計,達到了降低成本的目的。

  62.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同時,通過商務談判降低投標價格。

  7.附則

  7.1.采購紀律和監督機制執行e地產有限公司統一規定。

  7.2.本制度由XX區域事業部經濟合同部負責解釋。

  7.3.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至相應更新版本頒布之日自行終止。

  事業部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XX企業(集團)公司房地產事業部(以下簡稱集團)的考勤管理,維護員工休息、休假的權利,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全體員工的考勤管理。下屬子公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企業管理部人力資源主管負責員工考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四條出勤規定集團的考勤周期為每月1日至最后一日。集團實行手工考勤與打卡考勤相結合的制度。集團在指定地點設置打卡機,員工按打卡要求進行打卡。嚴禁代打卡,如有代打卡現象發生,每發現一次在當月績效考核分中對相關人員每人扣1分。

  第五條考勤結果于次月初由集團企業管理部人力資源主管匯總,經企業管理部經理審核、行政總監審定、分管副總裁批準后交工資表制作人,作為核發工資的依據。項目部、項目公司或未與集團總部集中辦公的其他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考勤辦法在集團企業管理部備案后單獨考勤。

  第六條各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本部門員工加班。集團沒有加班要求的,員工可以照常休息;如有加班要求須按要求加班,加班考勤同日常工作考勤。

  第七條遲到及早退上班時間后15分鐘內到計遲到;不請假提前15分鐘離崗計早退。遲到或早退超過15分鐘按曠工處理。遲到或早退一次,由企業管理部人力資源主管于下月提出警告,當月累計兩次通知部門負責人,當月累計三次計曠工半天,四次計一天,依次類推;一月內累計遲到與早退超過8次者,集團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經直接上級同意并出示書面證明的,或回集團后取得規定請假條而未能按時打卡的員工,不按遲到、早退、曠工計算。

  第八條曠工不請假離崗或無正當理由不到崗計曠工,曠工只計半天、一天等整數天,曠工按曠工時間的雙倍處理,曠工期間停發所有工資和福利。一個月內曠工超過三天(含),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十天,集團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出差員工因公出差,應填寫出差申請表,經直接領導審核、財務部根據資金計劃復核、隔級領導批準、人力資源主管處備案后方可出差。

  第十條各類假別規定

  1、事假:集團嚴格控制員工請事假。員工必須請假時,應填寫《請假單》經批準后交企業管理部備案。請假1天(含)的,由部門經理批準;請假1-3天(含)的,由部門經理審核、分管總監批準;請假3-5天(含)的,由部門經理審核、分管總監審定、分管副總裁批準;超過5天的,須報總裁批準;全年事假不得超過10天;

  2、病假:員工有因病享受休息的權利。病假三天(含)以內的,由本人填寫《請假單》,經部門經理審核、分管總監批準,交企業管理部備案后方可休假;病假3-10天(含)的,須出具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書,經部門經理審核、分管總監審定、分管副總裁批準后,交企業管理部備案后方可休假;病假10天以上的,須報總裁批準;

  3、婚假:員工結婚,憑結婚證提前一星期辦理婚假手續,經部門經理審核、分管總監審定、分管副總裁批準,在企業管理部備案后方可休假;員工婚假為三天(符合晚婚規定者,可享受婚假七天);

  4、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岳父母、公公、婆婆按直系親屬對待),可請三天喪假;

  5、產假:女員工產假為九十天;

  6、哺乳假:嬰兒在哺乳期間(365天)的女員工,可享受哺乳假,哺乳假一日兩次,每次30分鐘,可兩次并為一次使用;

  7、年休假:在集團工作滿兩年者可享受年休假一天;超過兩年按每增加一年增加一天假期計算,但最多不能超過5天。年休假必須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經部門經理校核、分管總監審核、分管副總裁審定、總裁批準后交企業管理部備案后方可休假;

  8、調休:員工在休息日加班者,可在30日內根據部門的工作安排選擇時間調休,調休的批準程序參照事假的相關規定;

  9、所有《請假單》均需交企業管理部備案;

  10、法定假:集團在下列節日期間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員工休假(具體假期以當時國家公布的'期限為準)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日。

  第十一條所有假期均不扣除因休假而在路途中的時間。年休假計算時包含公休日,但不包含法定假;其他假期計算時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假。

  第十二條各種假期內工資發放的規定:

  1、事假:按天數核算,停發假期內的工資;

  2、病假:1個月以內按天數核算,扣發假期內基本工資的40%;1個月以上的扣發全部基本工資;

  3、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年休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發放;

  4、月內累計事假超過五天的員工,不再參加績效考核(即停發績效工資)。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企業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已發布的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總裁批準后,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事業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機關預算管理,規范預算編制和執行行為,健全預算約束和獎勵機制,優化支出結構,提高預算支出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家局機關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對浪費條例〉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預算管理嚴格貫徹落實八項規定和厲行節約的要求,牢固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堅持從嚴從緊編制預算,嚴格按標準控制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一般性支出,確保“三公經費”只減不增。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對浪費長效機制,不斷降低行政運行成本。

  第三條完善預算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司、室、中心要緊密聯系工作職責,根據上年預算規模和本年工作安排合理測算資金需求,科學嚴謹編制預算,并對預算草案的合理性進行審核。各司、室、中心“一上”預算草案需經分管局領導審批后,于每年7月10日前報送財務部門。財務部門負責對各司、室、中心預算草案是否符合規定的支出標準,是否符合國家的政策要求等進行審核,匯總形成部門“一上”預算草案,提交局長辦公會審議批準后,按要求于7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財政部下達“一下”預算控制數后,各司、室、中心要嚴格對照分解下達的“一下”預算控制數對預算進行細化調整,經分管局領導審批后于11月20日前報送財務部門。財務部門審核匯總后形成部門“二上”預算草案,按程序經局長審批后,于12月10日前報送財政部。

  第四條加強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編制預算時要按規定用途優先安排使用結轉結余資金。對項目預算目標已基本完成,或項目支出連續兩年未使用,或連續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資金,財務部門將按規定報財政部做結余資金處理。

  第五條抓好項目立項規劃,推進備選項目庫建設。各司、室、中心要將項目組織和預算編報工作時間前移,結合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提前做好備選項目的遴選、論證和審核等相關工作。對項目實行分類、滾動管理,根據年度預算規模合理安排新增預算項目。未進入備選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申報新增預算項目或延續項目申請增加預算應提供書面論證意見,必要時財務部門可組織專家或托中介機構進行評審。

  第六條規范基本建設項目和中修項目預算申報流程。項目負責部門申報基本建設項目,要先向發展報批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申報中修項目,要先向國管局申請中修項目立項和提交項目初步設計。得到批準后,再向財務部門提出預算申請并提供有關批準文件,財務部門審核匯總后編入部門預算,按規定報送財政部。

  第七條強化預算執行管理。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財政部批復的預算,禁止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套取預算資金。完善重支出集體決定制度,認真執行各項財務制度規定,嚴格履行報銷審批程序,任何超范圍、超標準或與機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八條加強預算審核和合同審核。預算內項目執行前要編制具體的明細預算報告。經財務部門審核后再報分管局領導審批。按照財政部的要求,凡涉及使用財政資金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在經辦部門初審的基礎上,由財務部門審核把關后方可確定正式合同文本。實行招投標的,招標文件中合同文本須經財務部門審核后方可發標。

  第九條加強預算執行進度管理。實行預算執行進度通報制度,建立預算安排與預算執行進度掛鉤機制。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定期統計、排序并通報,項目執行進度較差的司、室、中心要及時查找原因,研究改進措施。對于項目預算執行進度低于機關平均水平的司、室、中心,將酌情核減下年度延續項目預算金額并限制新增項目。

  第十條堅持預算管理與政府采購管理有機結合。所有使用財政性資金及其配套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支出,必須嚴格按照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納入部門預算。未按要求編報政府采購預算的,不得組織政府采購活動,不得支付資金,不得申請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和采購進口產品。

  第十一條堅持預算管理與資產管理有機結合。加強資產配置預算審核,從滿足機關辦公基本需求出發,從嚴控制資產配備數量和標準,杜絕奢侈浪費。資產處置收入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要求,及時全額上繳。

  第十二條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完善制度規定,逐步建立“編制有目標、執行有監控、完成有評價、結果有饋、饋有應用”的預算績效管理模式。有關司、室、中心與財務部門要積極配合,認真組織預算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按時提交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安排下一年度預算支出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積極推進機關預算信息公開。辦公室與綜合指導司、研究室、人事司、機關服務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門要根據自身職責,建立完善預算、決算公開工作機制,及時做好因公出國(境)、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差旅、會議、印刷、培訓、修繕改造、政府采購等預算執行相關信息的統計工作,以適當方式在機關內部公開,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的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建立完善預算聯系人制度。各司、室、中心應指定專人負責經辦具體預算事務并保持人員相對穩定。財務部門應定期采取專題培訓、以會代訓等多種方式,加強對預算經辦人員的業務素質培訓,助提高預算實務操作能力。

  第十五條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財務部門負責對機關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綜合管理,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強化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分析和全過程動態監控。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依法依規監督預算執行,有權對任何一筆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監督執行。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經辦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事業部管理制度 篇4

  一、制訂目的

  為加強辦公室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創造良好的辦公環境,保持積極向上的精神狀態和精神飽滿的工作熱情,為各部門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特對事業部內部管理制訂如下制度:

  二、適用范圍

  事業部全體員工

  三、權責單位

  1、事業部人事行政部負責本制度的制定、解釋、修改工作。

  2、事業部人事行政部與各職能部門負責制度的監管與執行工作。

  3、事業部總經理負責本制度制定、修改、廢止的核準。

  四、實施細則

  1、工作要求

  (1)工作期間,按公司要求穿工作服,佩帶工作牌.

  (2)保持個人良好的精神面貌,衣服穿戴整潔、干凈,上班期間不得穿拖鞋、背心、短褲等。

  (3)工作期間使用文明禮貌用語,接待客戶做到主動、熱情、有禮有節,同事之間在工作過程中應做到互相幫助、互相協作。

  2、辦公環境管理

  (1)公共區域每日安排專人進行清掃,確保辦公室整體環境干凈、整潔,個人區域由各辦公人員自行負責。

  公共區域包括:辦公室地面、通道、公共臺面以及門窗等;

  個人區域包括:個人工作臺面、個人辦公箱柜以及其他辦公用品等。

  (2)個人辦公區域要求:桌面整潔,物品擺放整齊、有序,文件歸檔,標識清楚,無私人物品。

  (3)人事行政部負責對辦公室衛生環境的監督與管理工作,并在日常工作過程中組織抽查,如發現地面臟亂、物品雜亂等情況的,每發現一次扣除當月考核分2-5分。

  (4)辦公室區域、會議室內禁止吸煙,違者罰款200元/次。

  3、會議管理

  (1)會議分類及說明:

  ①事業部月度例會:由人事行政部在每月第一個工作日組織召開,各部門負責人參加,總結上月工作完成情況,并由事業部總經理對當月工作計劃進行統一安排、協調。會議決議由總經理助理負責跟蹤并予以考核。

  ②部門周例會:每周一早上8:30分召開,由總經理助理負責組織,事業部產銷協調、制造部、研發技術部、銷售部等相關部門人員參加。會議內容:各部門周工作完成情況跟蹤與了解;

  ③明確周生產計劃并對各部門需協調、落實事項進行確定。

  ④水處理周例會:每周一早上9:30分召開,由總經理助理負責組織,水處理銷售部、市場部及其他相關部門人員參加。協調水處理工作進程及相關事項的溝通。

  ⑤其他會議:每月不定期進行,由責任部門負責組織和召開,與會議討論事項有關的部門均需派員參加,會議決定事項由責任部門指定專人負責跟催。

  (2) 參會人員應準時參加會議,由于出差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提前向會議組織部門請假。部門月度例會應直接向總經理請假。

  (3)會議組織部門應提前安排好主持人和記錄員,準備好會議議程、提綱,落實會場、簽到表等。

  (4)會議結果跟蹤

  ①專題會議形成會議紀要的,則在會議決議需完成的工作事項中明確會議事項執行負責人及檢查人,并將會議紀要報總經理助理處備案。

  ②總經理助理跟蹤會議紀要中明確的完成時間對工作事項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于未完成或延遲完成的工作事項視具體情況扣除負責人及檢查人2-5分/次。

  (5)會議紀律

  ①按時到場不超過預定時間,因特殊原因確需晚到早退的,應提前向會議負責人說明,因故無法參加會議的應提前向主持人請假。遲到扣1分/次,無故缺席扣2分/次,中途無故長時間離會未說明原因的扣1分/次。

  ②會議期間,與會人員的通訊工具應置于關機或震動狀態,有重要情況必須接聽電話的.在不影響會議前提下主動離席接聽,并做到長話短說迅速返回。違者扣除月考核分1分/次。

  ③以上獎懲由會議負責人記錄并在會后報人事行政部備案,在月度考核中兌現。

  4、紀律要求

  (1)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上班時間不得無故脫崗、離崗、串崗、聊天、娛樂、大聲喧嘩。

  (2)服從上級領導的工作安排,在崗期間不從事與工作不相關的事情。

  (3)上班時間或加班時間不得使用公司電腦玩游戲、上網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項。

  (4)下班或午休期間應檢查并關閉水源、電器及門窗。

  (5)正常上班時間,不得在工作場所(含辦公室)吃食物(早餐、零食等)的。

  (6)電話鈴響須在三聲內接聽,同事不在座位時須幫忙接聽并予轉告。

  (7)愛護公物,不私自挪用、拆卸公共或他人的辦公用品。

  (8)違反以上事項的視具體情況樂捐款100-500元/次。

  五、其他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事業部管理制度 篇5

  一、印章的保管

  1、監印員專門負責印章的'保管使用,一切用印須經監印員。印章保管要專柜加鎖,節假日時間長或暫停使用時應加封條。

  2、原則上不得將印章帶出機關或單位使用。需要套印的,監印員必須親自到現場監印,不可捎帶。

  3、印章要注意保養,及時清洗,以確保用印清晰。

  二、印章的使用

  1、使用印章必須報經領導同意,使用辦公室印章須經辦公室主任批準。

  2、對需加蓋印章的文書內容必須認真審閱,尤其是一些特殊情況用印,更要審閱清楚。

  3、建立用印登記制度,每次用印經辦人必須將時間、內容、批準人、用印數等項目填寫清楚。

  4、蓋印要嚴肅認真,蓋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直觀便于識別,不能蓋歪和顛倒,不能壓正文。印章不能蓋在空白紙上。

  5、一律不準為經濟合同、拆借資金擔保用印,嚴禁擅自用印,否則追究當事人責任,并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影響給予處分。

  事業部管理制度 篇6

  一、用車范圍

  (一)堅持公車公用原則,首先保障局領導的工作用車。

  (二)機關人員在城區內辦事,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不派車。

  (三)股室人員因工作需要出差,經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由辦公室派車。

  (四)特殊情況下外單位調用本局小車,由辦公室請示局領導同意后方可派車。

  二、用車手續

  嚴格派車制度。

  所有用車人均先告知辦公室,由辦公室請示局領導審核同意后,填寫派車單,再通知駕駛員出車。

  用車人要事先告知用車事由、行車路線、往返時間、運行里程,便于統一協調安排。

  嚴禁股室和個人私自直接向駕駛員要車。

  節假日期間,局機關小車一律歸庫,特殊情況下用車,可由局領導暫行安排后再由辦公室補填派車單。

  三、安全管理、車輛維修和保養

  (一)駕駛員要認真學習交通法規,增強責任心,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駕駛人員要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自覺遵守交通秩序,嚴禁在上班、行車時間飲酒。

  (三)局機關小車無任務時一律停放在車庫,不得私自駕車外出或將小車交他人駕駛,不得私自將車輛借與他人,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概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未經分管領導同意不得私自調用學校車輛。

  (四)駕駛人員應按規定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查、保養,隨時保持車況良好和車容整潔。

  (五)汽車受損或出現駕駛員不能排除的故障時,應及時向辦公室主任報告,經查驗后送維修費用低和服務信譽好的.定點修理廠。

  修理金額在100元以內的由駕駛員自定,500元以內的由辦公室主任決定,500元以上的報局領導審批。

  出車途中臨時需要維修的,憑單據交局長審核報銷。

  (六)局機關小車一律實行定點加油。

  駕駛員憑供油本加油。

  每月底,由辦公室根據派車單和小車行駛里程核算用油量。

  到區外出車需臨時加油的,憑單據交局長審核報銷。

  事業部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XX企業(集團)公司房地產事業部(以下簡稱集團)員工辭職、辭退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及下屬子公司管理人員,下屬子公司其他人員的離職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企業管理部是員工辭職、辭退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核決程序

  第四條離職種類

  1、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離職;

  2、辭退:按本章第六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3、自動離職:員工一個月內無故曠工3日(含)以上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五條辭職

  1、員工提出辭職,由企業管理部發給《離職申請表》,由所在部門經理校核、分管總監審核、企業管理部經理復核、行政總監復核、分管行政副總裁審定、總裁批準后即為通過;

  2、離職面談員工離職前,集團可根據員工意愿安排企業管理部或員工上級主管進行離職面談,聽取員工意見。

  第六條辭退。下列行為之一者,集團予以辭退:

  1、一年內連續三次考核成績低于60分者;

  2、內部解聘時間(待崗時間)超過兩個月者;

  3、連續兩次被內部解聘者;

  4、曠工或無正當理由不在崗累計超過三(含)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十(含)個工作日的;

  5、嚴重違犯集團紀律,經勸告、教育、警告后不改的;

  6、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造成重大事故的;

  7、聚眾罷工、怠工、造謠惑眾,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的;

  8、失職、營私舞弊,對集團造成嚴重損失的;

  9、泄露集團商業秘密,給集團造成嚴重損失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勞動合同期滿,經集團研究決定不再適宜續簽的;

  12、違反勞動合同其他情形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員工,經企業管理部審核,報總裁批準后,由企業管理部向被解聘人員開具解聘通知書,通知本人到集團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工作移交事項

  第七條工作移交與離職手續辦理

  1、實物移交。離職人員應將原個人領用的固定資產(電腦等)及

  低值易耗品(辦公桌椅等)如數退回,如有損毀、丟失,按財務部記載的資產凈值賠償;調崗與轉崗員工無需交還個人名下的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但應到總裁辦公室辦理相應變動手續,將其個人領用的上述物品調帳到調往部門;

  2、資料移交。離職人員及調崗、轉崗員工均應交還其管理的技術文件、圖紙、照片、圖書、公章等各類紙質、磁盤及光盤資料給原部門指定的接交人;

  3、信息移交。離職人員及調崗、轉崗員工均應交還其管理的`相關業務單位信息及聯系方式給原部門指定的接交人;

  4、手頭工作任務等其他應交辦事項的移交。離職人員及調崗、轉崗員工均應將有關部門未完成工作等其他應交辦事項交待給原部門指定的接交人;

  5、經濟手續的移交。離職人員須結清本人與原所在部門及財務部的經濟手續,歸還個人名下借款;調崗、轉崗員工須結清本人與原所在部門的經濟手續。

  第八條工作移交程序及離職手續辦理

  1、員工提出離職時,由企業管理部書面通知財務部不再支付給該員工任何款額,待集團規定可結算之日方可進行款項結算;

  2、員工獲準離職后,離職人員持《離職交接單》和《交接明細單》在各部門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員工在集團內部調動時,由企業管理部發給《人員異動表》,在原部門和資產管理人員處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3、離職人員將填寫完畢的《離職申請表》、《離職交接單》和《交接明細單》交企業管理部,由企業管理部為其辦理檔案轉移、社會保險(試用期員工除外)及工資結算等手續。

  第四章附則

  第九條本辦法由企業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已發布的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總裁批準后,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事業部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xx市行政事業單位項目支出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行政工作任務完成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試行辦法》(贛財預字[xxx2]6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xx市行政事業單位的項目支出預算管理。

  第三條項目支出預算是部門支出預算的組成部分,是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預算之外編制的年度項目支出計劃。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與xx市行政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性經費中開支的項目,主要包括型修繕、型會議和其他行政事業性項目。

  型修繕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維修項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修繕項目;

  型會議是按省財政廳贛財行字[xxx0]第114號文件規定的一類會議;

  其他行政事業性項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除以上項目以外,為開展某種專項業務活動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務而需要開支的項目。

  第五條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綜合預算的原則。項目支出預算要體現預算內外資金統籌安排的要求。

  (二)科學論證原則。對申報的項目應當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主管部門和財政業務部門要對項目進行審核和把關。

  (三)合理排序原則。對進入項目庫的項目要按照輕重緩急進行排序,財政部門根據當年財力狀況和項目順序,優先安排急需的項目。

  (四)追蹤問效的原則。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對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的實施過程及其完成結果進行績效考評、追蹤問效。

  第二章項目庫

  第六條項目庫是對項目進行規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數據庫系統。項目庫由財政局統一規劃,實行分級管理。

  第七條項目庫分為財政局項目庫和主管部門項目庫。

  主管部門項目庫,由各主管部門按照申報項目支出預算的要求,結合本部門的特點,對所屬單位申報項目進行篩選排序后設立。

  財政部項目庫,由財政局根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需要,結合財力可能,對主管部門所報項目進行篩選排序后設立。

  第八條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

  第三章項目申報

  第九條市財政局統一制定項目申報文本、項目支出預算報表體系。主管部門按照省財政廳編制部門預算的要求,統一匯總向財政局申報項目支出預算。

  第十條申報條件

  申報的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財政資金支持的方向、范圍;

  (二)屬于本部門行政工作和事業發展需要安排的項目;

  (三)有明確的項目目標、組織實施設計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并經過充分的研究和論證。

  第十一條項目按照申報要求分為新增項目和延續項目。

  新增項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預算的項目。

  延續項目,是指以前年度批準的,需在本年度預算中繼續安排的項目。

  第十二條申報要求

  (一)新增項目必須按照財政局的要求填報項目申報書的有關內容并附相關材料。

  (二)延續項目中項目計劃及項目預算沒有變化的,可以不填寫“項目申報書”;項目計劃和項目預算發生較變化的,需重新填寫“項目申報書”并附相關材料。

  (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財政局規定的時間報送項目申報材料,項目申報材料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三條申報程序

  (一)項目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級次申報項目,不得越級上報。

  (二)主管部門對項目單位申報的項目審核后,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主管部門項目庫。

  (三)對進入主管部門項目庫的項目,主管部門擇優排序后匯總向財政局申報。

  第四章項目審核

  第十四條項目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資格審核:項目單位是否屬于xx市預算單位

  (二)形式審核: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填報要求,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等;

  (三)內容審核:申請項目的立項依據是否真實可靠,項目預算是否合理;

  (四)申報項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五條財政局對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經與部門協商后,排序納入財政局項目庫。

  第十六條對預算數額較或者專業技術復雜的項目,財政局和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或者托中介機構進行評審。

  第五章項目支出預算的核定與項目實施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部門單位的'工作任務、事業發展目標,確定當年項目安排的原則和重點,并根據年度財力狀況和項目排序,安排項目支出預算,列入市級年度預算。

  第十八條財政局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各主管部門報送的預算進行審核匯總,上報市政府審定。經市人民代表會批準后,及時向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批復。

  第十九條主管部門要按照核定的項目支出預算組織項目的實施,并責成項目單位嚴格執行項目計劃和項目支出預算。

  第二十條項目支出預算一經核定,部門和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調整。預算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項目變更、終止、調整預算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二十一條項目完成后,結余的資金經報市財政局批準同意后,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按照規定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應當納入政府采購預算,并按照國家關于政策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項目的監督檢查與績效考評

  第二十三條市財政局、主管部門以及項目單位等要對項目的實施過程和完成結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項目完成后,項目單位要及時組織驗收和總結,并將項目完成情況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要將項目完成情況匯總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五條對年度預算安排的項目實行績效考評制度,考評工作由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要將項目完成情況和績效考評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審批立項的參考依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市專門設立的有關事業發展專項計劃類項目支出預算,可比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管理。

  第二十八條基本建設投資、企業挖潛改造資金、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科技三項費用等資金中列入市級部門預算中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管理,并納入市財政局項目庫。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事業部管理制度 篇9

  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控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預算的概念

  預算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結合管理服務目標及資源調配能力,經過綜合計算和全面平衡,對當年或者超過一個年度的管理服務和財務事項進行相關經費、額度的測算和安排的過程。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預算管理體系,明確預算編制、審批、執行、分析、考核等各部門、各環節的職責任務、工作程序和具體要求。

  (二)預算的編制

  事業單位預算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擬訂預算目標和預算政策;制定預算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辦法;組織編制、審議、平衡年度預算草案;組織下達經批準的年度預算;協調、解決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考核預算執行情況,督促完成預算目標。

  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編制環節的控制,對編制依據、編制程序、編制方法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預算編制依據合理、程序適當、方法科學。

  單位可以選擇或綜合運用固定預算、彈性預算、零基預算、滾動預算、概率預算等方法編制預算。

  (三)預算的執行

  對預算指標的分解方式、預算執行責任制的建立、重預算項目的特別關注、預算資金支出的審批要求、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與預警機制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預算嚴格執行。建立預算執行責任制度,對照已確定的責任指標,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相關部門及人員責任指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實施考評。

  單位預算管理部門應當運用財務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監控預算執行情況,及時向單位決策機構和各預算執行單位報告或饋預算執行進度、執行差異及其對預算目標的影響,促進預算目標的全面完成。

  (四)預算的調整

  需要調整預算的,應當報經原預算審批機構批準。

  (五)預算分析與考核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分析與考核環節的控制,通過建立預算執行分析制度、審計制度、考核與獎懲制度等,確保預算分析科學、及時,預算考核嚴格、有據。

  事業部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條為加強事業單位印章管理,保護事業單位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社會秩序,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督管理機構)登記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印章,指事業單位名稱印章(含各種質料)、專用印章(指冠以單位名稱的鋼印、財務章、合同章、發票章等專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條事業單位名稱印章為圓形,直徑不得超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冠以單位法定名稱的鋼印直徑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其他專用印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

  印章印文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漢字,字體為宋體。

  第五條事業單位經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后,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單位名稱,應與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登記的單位名稱相一致。

  第六條事業單位刻制印章須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核準備案后,到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刻制單位刻制。

  (一)有效期內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舉辦單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紹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其他有關申請材料。

  第七條事業單位刻制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的,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本單位出具的介紹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按第六條程序辦理。

  冠以事業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僅限單位內部使用,不得對外。

  第八條事業單位自依法設立登記,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刻制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事業單位辦理名稱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時,將原登記的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送交監督管理機構,并在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新刻制的單位名稱印章的印跡和專用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事業單位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向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印章的印跡時,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刻制印章核準備案證明。

  事業單位印章的印跡經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后,印章方可啟用。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辦理法人注銷登記時,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收繳事業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由監督管理機構收繳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

  無法收回的,由監督管理機構發布印章廢止的公告。

  第十四條監督管理機構對收繳的和事業單位送交的印章,應填寫《收繳事業單位印章憑證》,并登記造冊。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印章損壞或遺失,應在報刊上發布印章作廢或遺失聲明,并將損壞的印章送交監督管理機構,持作廢或遺失聲明的證明和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收繳事業單位印章憑證》,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內,將新刻制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事業單位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損壞或遺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經聲明作廢后,將損壞的印章送交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變更、注銷登記后,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保留原名稱印章的,應填寫《事業單位印章封存申請表》,根據實際情況承諾需要保留時限,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蓋公章,并經原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后,與印章一并上交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封存手續。

  自批準事業單位名稱變更或注銷之日起,保留封存時限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七條監督管理機構對收繳封存的事業單位印章應妥善保管,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條封存印章的使用,僅限于原事業單位名稱變更、注銷登記核準之日前的未結束事項,不得在新事項上使用。

  事業單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須填寫《事業單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請表》,注明使用理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舉辦單位公章后,到監督管理機構當場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條監督管理機構將收繳的印章送交公安機關,填寫《事業單位印章送交登記表》,由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省監督管理機構送交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公安機關,市、縣(市、區)監督管理機構送交同級政府公安機關。

  印章由公安機關負責銷毀。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辦理注銷(撤銷)、變更單位名稱登記后,應將刻制的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登記造冊,送交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銷毀。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

  嚴禁買賣、出租、出借印章。

  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未經公安機關辦理核準備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收繳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承制事業單位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經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刻制單位,違反第六條規定承制事業單位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權、徇私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

  事業部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社會事業部是隸屬于冀唐學院中醫系學生會,本著“服務同學、協助老師”的宗旨,開展有關于本部門的社會事業活動。

  第二條:

  社會事業部堅持“引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的原則,充分利用學校和社會兩個資源,加強與外界聯系,爭取引進有利資源,加強與外校交流,共同探討學生會發展新模式,新理念,揚長避短,借鑒經驗,拓寬思路,加快我系的發展步伐。

  第三條:

  社會事業部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社會事業部工作章程及工作制度。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一條:

  社會事業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一名,干事若干名。

  第二條:

  社會事業部下設外聯公關處、少數民族事務處、社會實踐處、職業規劃處、勤工儉學處

  第三章工作細則

  第一條:

  敬業愛校,遵守校紀校規,遵守中醫系學生會內部的管理制度。

  第二條:

  干事要服從部門工作安排、部署。要有大局思想和主人翁意識。

  第三條:

  對于部門內部各種資料須妥善保管,絕對不能外泄。若有發現,必將嚴厲懲處。

  第四條:

  外出聯系商家時,須提前做好充分準備,并應及時向部長報告商家要求及商談情況。

  第五條:

  協議書根據具體情況擬定完成后需交給部長及上級部門審批后方可簽訂,任何人無權利同商家簽訂或口頭商定任何協議。

  第六條:

  與人交談時要注意所處環境,選擇適當的方式方法。絕不可盛氣凌人、妄言不知之事。

  第七條:

  外聯公關處的'一切贊助物品及資金歸中醫系學生會或部門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如有需要,可經申請由部長或副部長統一登記后才可合理分配處理。

  第八條:

  部門人員有義務為部門收集各方面的消息情況。

  第九條: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工作,不得借用本部的名義謀求個人私利,不得做有損中醫系學生會聲譽的事。若查實,直接取消其職位。

  第十條:

  本著“熱情、主動、自信、誠懇、認真”的原則妥善處理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第四章例會制度

  第一條:

  任何人不得無故缺席會議。

  第二條:

  每次例會必須考勤簽到,若有不到者處理辦法參考部門考勤制度。

  第三條:

  在工作處理中有任何的問題和疑問可及時提出,共同解決。

  第四條:

  若有緊急情況,可由部長或副部長臨時召開。

  第五章請假制度

  第一條:

  如遇有急事無法參加會議或活動的,須提前向部長提出,在批準后方可請假。

  第二條:

  每次活動及例會實行嚴格考勤制度,每位委員不能無故遲到、早退或缺席。遲到三次者作一次缺席處理,無故缺席三次者將取消其年終評優資格。

  第六章獎勵制度

  (本制度只適用于外聯公關處)

  第七章附則

  第一條:

  社會事業部對此制度有最終解釋權。

  第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條:

  制度中條款若需改動的,需經部門內部商討修改。

  事業部管理制度 篇12

  一支團隊具備良好的的勞動紀律是該團隊保持較強戰斗力的必要條件之一。部門紀律整頓的原則是:系統化、規范化、人性化;

  整頓中管理的作用至關重要,對管理者的要求是:身為表率、認真執行、力行教導;

  為確保生秩序正常運行,持續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促進本部門的良性發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出如下相關的生產車間管理制度。

  1、員工按時上下班(并且需要提前10分鐘到崗,進行工作前準備及早會),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嚴格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2、員工進入車間需按規范穿著統一工作服、帽,并佩戴工號卡。不得穿拖鞋進入車間。

  3、上班開始后半小時內任何人不得因私事提出離開工作崗位,其余時間如遇私事離崗者須事先申請批準后方可離崗。離崗時間不得超過10分鐘,以上情況每3次作曠工一天處理。

  4、工作時間員工一律謝絕親友探訪,及使用手機。(如有緊急、重要事情在得到領班或工序長允許方可)

  5、嚴禁酒后上班,嚴禁在非吸煙區內吸煙。

  6、禁止在車間內大聲喧嘩、聊天、嬉戲打鬧、打架斗毆;不得在產品、工具、物料上坐、躺、踩踏。

  7、員工因特殊情況需請假,應按照公司員工手冊請假程序逐級向領導請假,得到批準后方可離開。

  8、任何人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危險品及與其他生產無關的物品進入車間,不得把私人物品放置在生產線上。

  9、員工不得私自攜帶生產物料(包括合格原材料、廢料)離開廠區,如有此行為一經查實后,一律作破壞公司財產或盜竊行為處理。(不計金額大小)

  10、部門員工須服從管理者的'工作安排(對員工造成人身傷害的除外),不得頂撞、威脅管理人員。如有異議可事后向部門反映。

  11、工作時間內,除工序長以上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在車間內走動,其他人員非工作需要不得相互串崗或在公共區域內逗留。若有事需短時間內離開工作崗位須向管理人員申請并得到同意后方可能離開。

  12、廠方客人或廠級領導到車間參觀巡查時,如無部門管理者陪同,現場工序長以上管理者應上前適當問候并作必要的陪同;作業人員應保持正常工作,不得觀望,如和對方在通道內相逢要禮讓,不得爭道搶行。

  13、工序長有責任在工作時間內維護所在區域內地面、設備整潔,物品擺放整齊;下班時各工序對責任區域的物料、設備、設施進行清掃、整理,檢查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否則若發生失竊等意外事故,將追究區域責任人及車間管理者的責任。

  14、由于工作量不足或者其他原因整個工序工作時間較長,工序長及以上管理人員應及時做好安排,并對員工進行生產技術或勞動紀律的培訓,如工作時間已經達到下班時間,并且超過一個小時的,也可安排提前下班。

  15、員工在生產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質量標準、工藝要求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產品生產工藝。

  16、員工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生產,若因操作不當或違規操作造成設備、產品損壞,按設備或產品的損壞程度進行一定經濟賠償,若對人員造成傷害須負責其部分醫療費用并作通報處理。

  17、員工不得在其上級管理人員不知情下,擅自跨部門進行報告,如有發現立即開除。

  18、未經領導允許或與公事無關,員工一律不得隨意進出辦公區域。

  19、上述要求中未有規定的行為按照員工手冊執行。

  20、以上規定如有違反根據情節及其影響情況做書面通報及扣款處理,兩次以上違反者或情節特別嚴重者作出待崗或解聘處理。

  21、以上規定工序長及以上管理者應該帶頭執行,如有違反嚴加處理,如本工序或本車間員工違反以規定,并為部門或公司檢查人員查實,其工序長及車間管理人員負有連帶責任。

  事業部管理制度 篇13

  一、概念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人事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確立具有人事關系性質的聘用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好義務的協議。在簽訂聘用合同之前,對擬聘人員應在適當范圍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至15日。

  二、種類

  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一種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聘用合同: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一種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分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長期合同與項目合同。3年(含)以下的合同為短期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為中期合同;至職工退休的合同為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為項目合同。

  三、合同的訂立

  (一)訂立主體

  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者需要年滿16周歲(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除外),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和行為能力。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聘用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聘用單位和受聘者。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按照國家規定并履行審批手續聘用的'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招錄),由其法定監護熱代為訂立聘用合同。

  (二)試用期

  1.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聘用合同的試用期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四、合同的解除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1.協商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合意解除勞動合同,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2.勞動者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無需正當理由):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簡言之用人單位一般過錯)

  (3)勞動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以上情形簡言之用人單位嚴重過錯)

  3.用人單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法定情形: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附加刑: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以上情形簡言之勞動者嚴重過錯)

  (2)用人單位預告解除(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以上情形簡言之勞動者能力不足或遭遇情勢變更)

  但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簡言之職業病,工傷,155,醫療期間,孕產哺乳)

  (二)聘用合同的解除

  1.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受聘人員在聘期內被開除、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2.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1)聘用單位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境)的,或者出國(境)后未經聘用單位同意逾期不歸的;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者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聘用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簡言之受聘者嚴重過錯)

  (2)聘用單位提前通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受聘人員)解除: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適當工作的;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聘用單位由于體制改革、機構改革、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事業發展遇到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簡言之受聘者能力不足、遭遇情勢變更、遭遇裁員)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依據“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所列的情形解除聘用合同:患職業病或者因公(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自接收之日起,聘用單位接收聘用的軍隊轉業干部在3年內及內調干部、復員、退伍軍人在2年內的;正在接受審查尚未做出結論或者結案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3.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爭議的解決

  1.勞動爭議的解決

  勞動爭議解決的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與訴訟;協商和調解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但是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為1年,勞動爭議的訴訟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

  2.人事爭議的處理

  人事爭議處理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人事爭議仲裁是人事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人事爭議的仲裁時效為60日。

  事業部管理制度 篇14

  一、建立健全財務機構崗位責任制

  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的會計法規,結合單位類型和內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應的財務機構,配備相應的會計人員,制定職責分明的崗位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包括:財務機構內部崗位設置及各崗位的職責權限(對納入會計集中核算的單位,必須設置財務管理員崗位)。重點應當明確單位領導對財務機構的領導職責權限;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出納人員的職責權限;其他會計人員的職責權限;并在財務機構內部建立必要的內部牽制制度會計回避制度:出納以外的人員不得經管現金、有價證券和票據;出納人員應做好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儲蓄日記賬的登記工作;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單位的會計或者出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負責人的近親不得在本單位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在同一會計機構擔任會計工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以及會計人員因執行公務發生的財務收支,本人不得審批。

  二、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一)、現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1、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明確現金開支范圍。

  2、根據單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確庫存現金(或備用金)限額的管理措施。

  3、明確各項現金收入賬時間,制定控制坐支現金行為的管理措施。

  4、建立庫存現金的盤存制度,保證賬實相符,并對可能發生的現金長短款的處理做出明確規定。

  (二)銀行儲蓄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1、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銀行儲蓄開戶、使用以及銷戶的管理措施。對出租、出借銀行卡號、簽發空頭支票及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公款私存等事項的處理辦法應當明確。

  2、明確核對銀行賬務的管理措施。

  (三)、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1、單位應當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2、明確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措施。對辦理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應分開保管的制度應當明確。

  三、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財產物資管理等文件規定,建立健全實物資產的管理制度,對實物資產的購置、驗收入庫、領用、盤點、保管及處置等關鍵環節進行控制,防止各種實物資產的被盜、毀損和流失。

  (一)、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

  1、明確固定資產購置、驗收管理措施。

  2、為防止各種自然和人為因素的毀損,各單位應明確固定資產的使用、保管、維修管理措施。

  3、為防止固定資產處置過程中的損失及舞弊行為,各單位應當明確固定資產的處置管理措施。

  4、建立固定資產盤點制度,并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的處理做出明確規定。

  5、對重要固定資產的保險制度應當明確。

  (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

  1、明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請購、驗收程序及管理措施。

  2、明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專人保管制度;明確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及有關獎懲辦法。

  3、明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盤存制度。

  四、建立健全往來款項管理制度

  1、明確職工借支的審批程序及歸還時間,對不按期歸還借款的處理辦法應當明確。

  2、制定往來款項的定期清理和核對的`管理措施。對清理和核對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的處理程序和辦法應當明確。

  3、明確呆賬、壞賬的審批處理程序。

  五、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1、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單位收入范圍和入賬時間。 2、各項收入的取得,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對非稅收入,必須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3、以財務獨立核算為標準,單位的各項收入支出由該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4、建立嚴格的審批制度。明確各項支出的審批程序和支出手續,明確領導的審批權限;明確與支出有關的相關人員的簽字手續等。明確重大支出項目的標準及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辦法和程序。

  5、建立嚴格的開支標準制度。對各項支出,國家有規定的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并明確因情況特殊超標準開支的處理程序;對國家無規定而由單位自定的,應當明確其報批的程序和標準,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6、對單位的專項資金應根據專款專用的原則,明確專項資金的支出范圍和核算辦法;明確專項項目的完工驗收及檢查辦法;明確專項資金結余的處理辦法。

  六、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分析制度

  1、財務會計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資產使用、支出情況、人員增減變化等。

  2、財務會計分析的有關指標,至少應當包括:各項收入、支出絕對數及對比指標、預算內撥款占總收入的比率、非稅收入占總收入的比率、支出增長率、人均開支水平、專項支出占總支出的比重、人員經費占總支出的比重、非稅收入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等,事業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特點增加相應的財務分析指標。

  3、明確財務會計分析報告的報送時間和部門。各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財務分析,財務分析報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七、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檔案管理措施》制定本單位的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明確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制度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的編制辦法。

  2、明確會計檔案的保管、查閱、復制登記制度。

  3、明確會計檔案的銷毀管理措施。

  八、建立健全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

  對實行會計電算化的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的規定,制定本單位的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

  (一)、明確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制度。包括明確會計電算化崗位的設置制度及內部牽制制度;明確每個崗位的職責權限范圍。

  (二)、明確會計電算化操作管理制度。包括明確上機操作人員對會計軟件的操作程序、操作權限;明確操作密碼的管理措施等。

  (三)、明確會計電算化代替手工記賬的各種憑證、賬簿、報表的打印時間。當天憑證必須當天打印;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應滿頁打印;總賬應于月末3日內打印;明細賬及其他輔助賬可按季、半年或壹年在規定時間內打印;月報應于次月3日內打印;季報應于次月5日內打印;年報應于次月15日內打印。

  (四)、明確計算機硬件、軟件及數據的管理制度。對各種計算機硬件、軟件進行修改升級的程序和審批手續應當明確。

  (五)、明確電算化會計檔案的管理制度。

  事業部管理制度 篇15

  一、作息時間

  1.“中心”實行每周5天工作日、每日8小時工作制。

  每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期間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中心”規定的作息時間。

  上午工作時間:8:30—11:30

  中午休息時間:11:30-13:00

  下午工作時間:13:00-16:30

  星期六、日為法定公休日。

  二、考勤制度

  “中心”執行考勤簽到制度,職工每日上班按時在部門簽到表上簽到。月末最后一個工作日下午,各部門部長負責整理考勤統計,交綜合辦公室,作為職工當月出勤情況的原始記錄。

  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職工的遲到、早退、曠工、加班進行考勤記錄。

  辦公室不定期對考勤情況進行抽查,凡抽查到有遲到、早退現象的職工,當即按照“中心”有關規定處理;凡抽查到部門負責人對遲到、早退現象未記錄的,1次扣除部門負責人10元。

  (一)關于遲到、早退、曠工的規定

  為嚴格“中心”紀律,特制定如下規定(以職工月工資2500元為例):

  1.遲到:

  職工應在8:30之前到崗,8:30-9:00之間到崗者視為遲到。每月遲到超過3次的,每再遲到一次扣除工資113元(即2500/22=113元)。

  2.早退:

  即在不向部門負責人請假的情況下,下班之前提前半小時之內離開“中心”者視為早退。早退的處罰辦法為扣除當月日工資。

  3.曠工:

  沒有假條又沒有履行相關手續而無故未到崗者視為曠工。如無特殊情況,遲到或早退半小時以上3小時以內又沒按規定請假者視為曠工半天;遲到或早退3小時以上又沒按規定請假者視為曠工一天,分別扣發此職工半日或一日工資的3倍。當月累計曠工3天,年度累計曠工30天者按規定除名。

  (二)關于事假、病假的規定

  1.事假:

  職工如遇私事要處理,可請事假。最小記錄單位為一小時。職工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要及時打電話聲明,回單位后及時補辦,否則按曠工處理。

  2天以內(含2天)事假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并填寫事假條;3天以上(含3天)事假除報部門負責人外,還應將假條提交主管副主任簽字后方可休假。部門負責人以上領導請事假(或外出離京)一律報“中心”主任審批。職工全年累計事假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事假在15個工作日以內工資照發,超過此期限扣發超假期間日工資(如超1天,扣1天日工資),并扣除年底核算的相應月獎金。

  2.病假

  職工因病不能上班,應請病假。最小記錄單位為半天,2天以內(含2天)病假只須填寫單位請假條,向部門負責人報批。3天以上(含3天)病假應提供正規醫院開具的病假條,并通知主管副主任,否則按事假處理。

  工作人員因病休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工作人員因病休假在2個月以上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工作人員因病休假超過6個月的,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者,發給本人原工資的80%。

  職工不得采取欺騙手段獲取病假,一經發現,“中心”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

  若存在在家辦公者,需經該部門負責人同意。

  (三)關于各種假別

  1、喪假 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請喪假,假期不超過5天。異地奔喪的,可以酌情根據路途遠近給予路程假。假期工資照發。

  2、探親假 假期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探親假期工資為本人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按確定的工資額為計算基數,在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單位負擔。

  工作滿一年已婚在職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滿一年已婚在職職工,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3、婚假 職工本人結婚,給予婚假7天,如符合男25周歲、女23周歲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條件,則增加獎勵7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節假日。

  4、生育假 女職工的產假、節育、絕育、人工流產等假期,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女職工的產假為90天,晚育的增加獎勵假1個月(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由夫妻雙方單位各負擔50%),經女職工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再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3年獨生子女獎勵費(獨生子女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之月起,每月發給5-10元獎勵費,至獨生子女年滿18周歲止,夫妻雙方單位按本單位標準,各發50%。

  5、工傷假 因公受傷,休假視為上班。

  6、路程假 結婚(不包括旅行結婚)、奔喪、探親給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7、年度假 工齡1至10年休假5天;10至20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休假15天。年假以每年3月1日到次年3月1日前有效。

  一年內連續病假超過半年或事假超過15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請病、事假超過上述規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休假時間的計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因工作需要,經“中心”領導批準可以分兩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8、假期計算

  職工休假包括公休日在內;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親假、工傷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婚假、喪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期間如有國家相關假期政策的調整則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四)、加班

  如有特殊情況在正常工作日期間需要加班,需由部門負責人批準,部門負責人在考勤表上如實登記。

  周六、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需經“中心”主管副主任以上批準,部門負責人在考勤表上如實登記。

  冬季公司員工上班期間嚴格執行考勤制度

  一、作息時間

  配件室及前臺負責人E;每天7;40前開門配合全天工作

  上午 8:00 7點50點名吹哨點名 點名完畢后進行當日工作安排及工具整理。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下午 18:00

  前臺接待部;早7;40-8點打掃完畢 (E、XXX)

  二、保潔員:全天候做好衛生工作

  三、違紀界定

  員工違紀分為:遲到、早退、曠工、脫崗和睡崗等五種,管理程序如下:

  1、遲到:指未按規定達到工作崗位(或作業地點);遲到15分鐘以內的,每次扣10元;遲到30分鐘以上的扣半天基本工資;遲到一小時的扣全天工資 ;

  2、早退:指提前離開工作崗位下班;早退3分鐘以內,每次扣罰10元;30分鐘以上按曠工半天處理。

  3、曠工:指未經同意或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而未正常上班的;曠工半天扣1天工資,曠工一天扣罰2天工資;一月內連續曠工3天或累計曠工5天的,作自動解除合同處理;全年累計曠工7天的作開除處理;

  4、脫崗:指員工在上班期間未履行任何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脫崗一次罰款20元。

  5、睡崗:指員工在上班期間打瞌睡的,睡崗一次罰款20元;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6、上班期間需要外出的,到前臺寫好外出理由及情況說明。私自外出非業務外出的視為曠工處理。

  四、請假制度

  1、假別分為:病假、事假、婚假、產假、年假、工傷假、喪假等七種。凡發生以上假者取消當月10天工資。

  2、病假:生病必須進行治療而請的假別;必須寫清請假時間,如到期沒有康復的,必須續假,沒有請假手續不到崗者,視為曠工。

  3、事假:因事必須親自辦理而請的假別;但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60天,超過天數按照自動退出全年獎處理。

  4、年假:在公司工作滿一年后可享受3天帶薪休假,可逐年遞增,但最多不得超過7天,特殊情況根據工作能力決定;年假必須提前申報當年使用。

  5、喪假:父母、配偶、子女等因病傷亡而請的假別;喪假期間工資照發,準假天數如下:

  父母 給假3天

  配偶子女傷亡 給假3天

  五、批假權限

  1、病事假:1天以內由前臺部門負責人批準;3天以內由總經理批準

  2、所有假別都必須由本人書面填寫請假單,并按規定程序履行簽字手續后方為有效假別;特殊情況必須來電、函請示,并于事后一日內補辦手續方為有效假別;未按規定執行一律視為曠工。

  六、考勤登記

  公司實行每日簽到制度

  七、外出及其他

  1、員工上班直接在外公干的,返回公司時必須進行登記,并交由部門經理簽字確認;上班后外出公干的,外出前先由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后到前臺處登記方可外出。如沒有得到部門經理確認私自外出的,視為曠工。

  2、員工未請假即不到崗或雖已事先知會公司但事后不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的視為曠工。

  3、前臺部對每月的考勤進行系統統計,不得弄虛作假。發現一次扣發考勤人員3天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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