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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離崗離職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20 01:30:5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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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離崗離職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2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人員離崗離職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人員離崗離職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2篇)

  人員離崗離職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一、審計對象:

  工作崗位輪換或正常性調動的干部。

  二、審計內容:

  干部離崗,都必須對原分管工作情況進行全面審計。

  審計內容包括:

  ⑴執行政策是否做到依法辦事,依率計征,應收的各種稅收收入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入庫;

  ⑵已填開的“普通發票”、“臨時統一發票”是否按規定征稅,有否開“人情票”、收“人情稅”的情況;

  ⑶報上欠稅額與企業實際欠稅額是否相符;

  ⑷稅款解繳和多征少補稅款辦理是否及時;

  ⑸各類票證(包括各種發貨票、收據等)結存是否與本局帳面結存相一致;

  ⑹各類戶管資料是否齊全;

  ⑺是否勤政廉潔,遵紀守法等。

  三、審計組織:

  為順利實施干部離崗審計制度,縣局成立干部離崗審計小組(由縣局財務審計領導小組成員組成),主要負責副所長以上干部的離崗審計;各直屬單位也要相應成立審計小組,主要負責一般干部的.離崗審計。

  四、審計程序

  1、審計前,審計小組應先通知離崗干部寫好本人幾年來工作情況的自我小結,按規定填好《干部離崗審計鑒定表》,自我小結部分。

  2、審計小組在其自我小結的基礎上,對其原分管工作進行全面審計。

  3、審計結束后,審計小組要對其政治思想表現、政治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勞動紀律等方面實事求是地寫出監察意見,填好《干部離崗審計鑒定表》(一式兩份,一份留所在局,一份報縣局人監科備案),對成績要肯定,有問題要指出。對有違紀行為者,縣局要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理。

  4、離崗移交工作應在審計結束后進行,移交雙方必須在三天內辦理移交手續(包括公用財物),并由審計小組實施監交。

  人員離崗離職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公司所有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按下列期限預先提出辭呈并交書面的申請。

  1、經理(含)以上人員,應于離職二月前提出。

  2、主任(含)以下人員,應于離職一月前提出。

  凡經理以上人員自辭職申請上交起未滿二月擅自離開公司的或主任以下人員自辭職申請上交起未滿一月擅自離開公司的,一律按違約處理,公司有權扣留其工資和風險金。

  第二條、所有離職者經部門主管和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按照員工離職辦理表的相關內容進行手續辦理,待完善各項手續后方可離職。

  第三條、因故被公司解聘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提前一月書面通知,待完善相關手續后方可離職。

  第四條、經批準離職人員,應在離職前辦妥業務移交手續,并經由部門主管監督交接完成后,可發給當月工資,未辦妥各項離職手續者,工資延發。

  第五條工作移交時,接任員工對于移交事項查有遺漏或手續欠妥者,應會同主管、離職人員核對,自移交日起三日內補辦清楚。

  第六條:凡有下列行為的'人員,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永不錄用。

  1、不服從公司管理和安排,經勸告仍不改正的。

  2、安全意識較差,不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累計3次無故不參加安全會議、安全教育培訓的。

  3、一年內發生事故三次以上,累計事故損失4萬元以上的。

  4、不遵守管理制度,工作不認真負責,服務態度極差,造成機械損失或重大投訴。

  5、有嚴重經濟問題,搞徇si舞弊的。

  6、擅自停運、堵站、堵路、聚眾鬧事、干擾他人正常經營,不服從公司安排管理或給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

  7、發生甩客、宰客,有重大服務質量投訴,侮辱、謾罵、毆打乘客,情節嚴重的。

  8、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并負主要責任或以上的。

  9、一年內有三次或三次以上劣跡記錄的。

  10、被列入公司黑名單的。

  11、被行業主管部門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或從業資格證的。

  12、嚴重違規經營的。

  13、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14、造成重傷傷人事故的。

  人員離崗離職安全管理制度 篇3

  1.制定目的

  規范本公司員工離職作業流程,確保離職交接工作順暢進行。

  2.適用范圍

  公司三職等(含)以下員工的離職作業。

  3.管理部門

  人力資源部為本制度的管理部門。

  4.內容

  4.1離職類型及申請要求

  4.1.1辭職:自動請辭離職

  (1) 三職等(含)以上須提前一個月申請

  (2) 一、二職等須提前10天申請

  4.1.2辭退:解雇離職

  因故被解雇者,公司應事先通知員工,由其直屬主管或部門經理提出申請。

  4.2離職程序

  4.2.1員工辭職,由本人向人力資源部索取《員工離職申請單》,并按《員工離職申請單》上所列事項詳細填妥后,親自持單向單上所列各部門辦理手續。

  4.2.2若屬辭退情形,則由其直屬主管或部門經理向人力資源部索取《員工離職申請單》,并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離職原因”欄內“公司因素”的“其它”項中注明原因,其余交由員工本人持單向單上所列各部門辦理手續。

  4.2.3離職流程:離職申請→直接主管、上級主管簽批→本部門手續辦理→人力資源部手續辦理→財務部手續辦理→(副)總經理簽核→離廠

  4.3離職移交

  離職人員提出《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直屬主管核準后,即可辦理離職移交。

  4.3.1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直屬主管指定接收人接收;若無適當的接收人,應暫由該職務的直屬主管進行接收。

  4.3.2移交人與接收人在辦理職務移交時,均應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4.3.3各項移交,由各部門經辦人員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簽核即可,必要時需填寫《工作移交清單》。

  4.3.4離職人員原職務上的、代管的.或正辦理中的工作、文件資料(公司規章、公文、報表、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移交。

  4.3.5對已辦而未結案的事項,離職人員需向接替人或有關部門交代清楚。

  4.3.6離職人員原領用的器材、工具、文具(消耗性除外)、印章等,應交還有關部門。

  4.3.7移交手續未完備前,應保留移交人當月薪資,待其移交完成后,再行支付。

  4.3.8移交期限:原則上上述移交應于1~3日內辦妥。

  4.3.9移交手續(或移交清單)應由直屬主管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要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者,應由責任人負責追索。

  人員離崗離職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離職:

  1、 有違犯本公司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2、 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尚未確定者。

  二、前條第1、2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準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導致停職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的薪資。

  三、在停職期間,薪資停發,并應即辦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在事前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者,于10日前預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預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預先通告。

  從業人員對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亦可隨時解雇,并照上項規定日期預先通告。

  五、從業人員在接收前項預告后,如另謀工作可以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之工作時間,其請假日之薪資照發。

  六、依照規定,解雇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但如系公司發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處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連續工作每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工資。

  以上所稱薪資,系以從業人員最后服務月份之薪資為準。

  七、從業人員辭職,應于7天前以書面形式呈轉公司主管人員核準,事后匯報總經理核準。其為副經理以上人員者,應呈轉總經理核準。核準辭職后,應即辦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請,發給離職說明書,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八、職員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公司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發生損害者,均應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人員離崗離職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為保障員工與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當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移交,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離職審批程序

  1、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1.1 個人離職須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經部門直接主管及部門負責人同意,人資行政部審核原因事實后,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對公司有意挽留的員工,人資行政部在了解員工離職真相后,積極幫助對方解決問題,盡可能減少人才損失。

  1.2 《離職申請表》得到批準后,由員工上級主管直接負責本崗位工作交接,并積極配合其他部門進行相關事宜交接,交接過程中填寫《工作交接清單》及 《離職手續完備表》 ,由交、接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三方簽字確認。

  1.3 離職人員到人資行政部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停辦手續。

  1.4 在適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辭職申請;

  2、 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1 解除條件

  2.1.1 個人績效考核為“無法忍受”,且經過培訓無明顯改進的;

  2.1.2 因公司組織結構、經營業務調整、經營虧損等原因造成必須裁減人員的;

  2.1.3 根據《勞動合同》中相關條例要求達到解除合同條件,或符合《獎懲管理辦法》中辭退、開除條件的';

  2.1.4 因病或工傷,超過國家規定的休養期,仍不能勝任公司安排崗位工作的;

  2.2 離職程序

  公司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但對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2.1 直接主管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提出解除理由及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后,送人資行政部核實,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

  3、 當然解職

  當然解職包括因合同期滿、觸犯刑律等原因離職。按現實情況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并遵照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二條 離職手續

  1、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離職,均應履行交接手續,填寫《離職手續完備表》及《工作交接清單》,部門負責人配合人資行政部進行交接。

  2、工作交接需嚴格按照《離職手續完備表》中的規定執行,包括歸還公司物品、欠款、清點庫存等。

  3、員工未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或未按規定時間離職,應以一個月薪資作為賠償金,如招致公司利益受損者, 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4、人資行政部負責配合離職員工辦理工資、保險、人事關系轉移等手續。

  第三條 薪酬結算

  1、工資結算日以員工正式離開公司之日為準,于次月公司發薪日發放薪資。辭退或被開除人員在辦理好一切工作移交手續之當日計算發放薪資。

  2、離職人員如有績效獎金,獎金發放依照公司《績效及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本辦法經總裁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人員離崗離職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為降低員工流失率,規范離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xx酒店各部門。

  一、定義:

  本制度中離職指主動辭職、辭退、開除、自動離職。

  二、離職程序

  (一)主動辭職:

  1、范圍:員工要求脫離酒店,與酒店解除勞動關系。

  2、辭職申請:酒店正式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并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否則以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金。試用期員工必須提前七天申請,否則以七天工資作為通知金。申請時間以書面記錄為準。

  3、辭職面談:所有辭職員工必須經辭職面談程序,以掌握員工辭職原因,便于日后改善工作。

  4、辭職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5、離職交接: 辭職員工必須在最后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完交接手續并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辭職員工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二)辭退

  1、范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辭退處理:

  1)工作能力不適合職位要求;

  2)酒店經營機構調整;

  3)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辭退審批:員工所在部門申報《 酒店離職申請書》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辭退通知:正式員工酒店將提前一個月通知,否則給予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4、辭退補償:酒店因經營調整辭退正式員工將根據以下標準給付補償金。在酒店工作滿一年以上者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的不足一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不足半年者補償200元整。補償工資以辭退前的月基本工資為參考。

  5、離職交接:被辭退員工必須在最后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三)開除

  1、范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開除處理:

  1)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給酒店造成損失;

  3)違反社會公德影響酒店聲譽;

  4)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離職交接:被開除員工必須在三日內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4、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由酒店開除員工無離職補償。

  (四)自動離職:

  1、范圍:員工連續曠工三日以上視為自動離職。

  2、程序:各部門一旦發現有員工未正常出勤,應 即時與該員工聯系落實其未出勤原因,如聯系不到或確定自動離職后上報《 酒店離職申請書》及《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因未及時上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承擔。

  三、離職申報

  1、各部門經理是本部員工離職申報責任人,因未及時申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經理人承擔。

  2、離職申報必須以書面形式,即《 酒店離職申請書》為準。

  3、各部門必須在每月2日前上報《部門人員編制及損益表》和《酒店離職人員匯總表》。

  四、離職員工檔案管理

  離職員工檔案酒店將保存三年。三年后按規定自行銷毀。

  五、附則

  1、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3、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修訂。

  人員離崗離職安全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員工離職管理,完善員工離職程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離職包括辭職、辭退、勞動合同終止、擅自離職等情形。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地區公司及下屬公司。

  第二章辭職

  第四條辭職:指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五條辭職申請:已轉正員工辭職應提前三十日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三日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人事部門與辭職員工進行面談,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做好記錄與反饋。

  第七條辭職審批

  公司一般員工辭職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事部門審核、審批后,報總經理審批后實施;中層及以上干部辭職經總經理審批后,由人事部門匯總實施。

  第八條辭職審批完成后,辭職員工須將《離職申請表》(附件一)交至人事部門,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章辭退

  第九條辭退:指公司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或協議,依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公司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包括員工在試用期滿前轉正考試不合格或領導評審不合格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2、員工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情形,包括因工作原因一年內連續兩次被書面批評處分或一次書面警告處分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勝任工作的情形。

  3、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

  4、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例如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從業經歷、證件、證書等應聘資料等),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

  5、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指令的情形。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7、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十條辭退審批

  一般員工的辭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人事部門經理審核、審批后實施,并報總經理審閱;中層及以上干部的辭退經總經理審批后,由人事部門匯總后實施。

  第十一條辭退審批完成后,用人單位需通知員工到人事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章勞動合同終止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指公司與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后不續簽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

  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辭職審批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完成后,員工或用人單位均需提前十五日通知對方勞動合同終止事宜,員工須在規定時間內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第五章擅自離職

  第十五條擅自離職:指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從公司離職的行為。主要包括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或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而從公司離職、連續曠工2個工作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3個工作日,或一個季度累計曠工達4個工作日等情形。

  第十六條擅自離職的處理流程

  用人部門須在24小時內將擅自離職員工具體情況書面報至人事部門,并按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辭職審批權限進行審批。人事部門確認擅自離職事實無誤后,立即辦理社會保險等減員手續,同時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并書面通知財務暫停發放其薪資。

  第十七條用人部門未按要求報告擅自離職人員情況的,給予相關責任人失職問責,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離職交接流程

  第十八條離職員工須于正式離職日期前三個工作日到人事部門領取《離職交接確認表》(附件二),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訖交接手續,具體交接事項如下:

  1、與部門工作及文件資料的`移交:包括各種文件、協議、計劃、報表、客戶信息、技術資料、技術圖紙、圖書資料、印章等。

  2、與部門資產的移交:包括電腦、移動硬盤、U盤、軟件、掃描儀、打印機、照相機、攝像機、對講機、辦公桌椅、文件柜、辦公用具、辦公耗材、清潔用品等。

  3、與行政部門需移交的事項:車輛、宿舍退換手續及用品用具、工作服、應用系統賬戶、公司證照等。

  4、與財務部門需移交的事項:借款清還、未扣款項、拖欠發票等。

  5、與人事部門需移交的事項:社會保險停繳情況、培訓協議履行情況、人事檔案、工作檔案、戶口轉移情況、考勤確認等。

  第十九條離職交接完成確認

  公司一般員工離職交接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部門負責人及以上干部離職交接須由總經理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在辦理離職人員申領的貴重資產(如手提電腦、攝像機、數碼照相機等)交接手續時,相應的接收人員應當注明使用現狀,如有損壞,應注明損壞程度,并落實損壞責任人,核實賠償金額,提出處理意見;對于使用公司購置車輛的離職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應由接收人員核定后方可辦理移交。若員工離職后發現有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虧欠未清的,接收人員及相關責任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部門負責人及重要崗位負責人離職的,經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部門對其進行離職審計。

  第二十二條員工離職手續辦訖后,人事部門須為離職員工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附件三)。

  第二十三條人事部門須妥善保管員工離職資料的原件,包括《離職申請表》、《離職交接確認表》、《離職面談表》(附件四)等,保存期限為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員工離職日期的計算原則上為其最后考勤日的次日,即離職員工的考勤截止到其最后考勤日,次日即為離職日期。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適用于石家莊都市文化公司及各下屬分公司。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經公司全體員工討論、調整,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下發;本制度由人事部門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制度內容不符的,以本制度內容為準。

  人員離崗離職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一、入職程序

  1、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序進行入職;

  2、入職者按人事部要求的時間到人事部辦理入職手續,簽訂勞動合同;

  3、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并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卡學歷證書原件或其他相關證明;

  4、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5、由人事帶領入職員工到上崗部門報到。

  二、離職管理程序

  1、辭職:

  ①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準后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②未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獎金。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并辦理離職手續后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

  ③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人事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④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人事部核準并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⑤審批權限: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準,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準。

  2、辭退、勸退

  (1)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并報人事部核批;

  (2)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后報人事部核準并備存;

  (3)人事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權限: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準,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準。

  3、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匯總送人事部,人事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后由人事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4、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準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三、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1、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_______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準后,送人事部備案,人事部憑此表招聘。

  2、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人事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并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3、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4、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審核簽署后,交人事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5、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人事部核準后方可聘用。

  人員離崗離職安全管理制度 篇9

  一、辭退管理

  1、辭退:是指對不適合店鋪發展或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依法進行的勸退,包括試用期內辭退及轉正后辭退。店鋪對被辭退員工按其薪資標準與實際出勤天數正常進行薪資結算。

  2、辭退程序

  被辭退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辦理離職手續,用人部門要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辭退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后方可離職。

  二、開除管理

  1、開除:是指對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給予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罰。

  2、開除程序

  (1)開除員工,店長報告上級批準后讓其辦理相關手續。

  (2)被開除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店長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開除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后方可離職。

  三、自愿辭職

  1、店鋪與員工之間無論哪一方提出終止工作關系,都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試用期的通知期為一天),因違紀被開除者和被辭退者除外。

  2、辭職員工應由店長審批。

  3、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后,方可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部門主管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

  5、在所有離職手續辦妥后,辭職員工方可在店鋪規定日期領取工資。

  四、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員工離職獲批

  向店長或指定人員移交工作及工作物品

  向宿舍長退還臥具

  向店長退還工服、宿舍鑰匙、店鋪鑰匙、自行車等物品

  店長審定

  清算領、借款手續、核對扣款

  規定期限內領取工資

  若不退換臥具、工服則按進價從工資扣除

  1、移交的物品種類

  (1)店鋪的文件資料(包括電子版)

  (2)店鋪的`有關資料

  (3)店鋪用品

  (4)工服、鑰匙

  (5)店鋪分配給其使用的屬于公司的財物

  (6)宿舍使用的臥具

  六、工資結算

  1、辭職員工領取工資截止日期為正式離職日期

  2、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須扣除以下款項:

  ①員工拖欠未付的店鋪借款、罰金、宿舍費

  ②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3)遺失的店鋪任何財物將作價酌情賠償

  八、辭職、辭退、開除的管理要求

  1、店鋪不應違反程序,隨意辭退或開除員工。任何類型的離職行為(辭職、辭退、開除)與處理程序,均須按規定進行

  2、店鋪開除的員工,其他店鋪不允許再錄用

  3、不辦理辭職手續就離職的員工視為自動離職,店鋪有權扣發當月工資并給予除名處理

  4、店長辭職或調動離職,離店交接要有財務人員的離職審計記錄

  人員離崗離職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根據公司法各項規定,示酒吧實際情況,制訂本酒吧辭職制度:

  一、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的員工,不退服裝押金,沒有工資,住宿舍的'必須馬上搬離宿舍。

  二、員工辭職

  1、應于半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工作人員或未簽定合同者應于一周前提出書面申請。

  2、員工辭職批準的工作日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3、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直屬主管申報核準作辭退處理。

  三、開除、除名

  1、員工犯有重大過失而開除或除名的,沒有服裝押金,沒有工資,酒吧不作任何經濟上的補償,工衣,工具馬上收回,當晚必須離開宿舍。公司有權保留追究其經濟上的責任。

  2、一個月內員工有三天曠工的,作開除處理,酒吧不作任何經濟補償。

  人員離崗離職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一、目的

  公司為進一步提高人力資源管理水平,規范員工離職管理,并保證公司財產、信息安全,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無論何種離職行為,均適用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離職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離職管理。

  三、管理職責

  綜合管理部負責公司員工離職的統一管理。

  1.直接主管負責十一級以下(含十一級)員工的離職申報,綜合管理部離職面談,部門負責人負責離職確認,綜合管理部部長負責離職審核,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十級以下(不含十級)人員的離職批準。

  2.主管副總經理負責中層(七至十級人員)管理技術人員離職面談及審核,由綜合管理部長配合離職面談,總經理負責七至十級人員離職批準,綜合管理部人事科負責報集團公司備案。

  3.總經理負責高層(六級以上)人員離職面談與離職審核,董事長負責六級以上離職批準,綜合管理部人事科報青山董事局備案。

  4.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十級以下(不含十級)人員的工作與物品交接,主管副總經理負責中層(七至十級人員)管理技術人員離職的工作與物品交接與監督。六級以上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或董事長直接交接。

  5.綜合管理部負責經批準的離職手續的辦理,并出據《離職證明》,按規定辦理社保手續及工作關系轉移。

  6.財務部負責經批準的離職的.工資結算與發放。

  四、離職類別

  我公司員工離職包括:解除勞動關系、辭退、辭職、自動離職、合同期滿、退休等六種情形。

  1.解除勞動關系與辭退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并參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特殊情況下,參照公司當地的勞動法規執行;

  2.辭職:員工沒有意愿或無法繼續工作而主動申請離職;

  3.自動離職:員工連續曠工三日(含)以上、月累計曠工五日(含)以上、年累計曠工十五日(含)以上,且無任何原因和解釋的離崗行為(請長假違規不續假、不按期返崗者,一律不辦理或代辦離職結算手續,均按自動離職處理);

  4.合約期滿:勞動合同期滿且沒有續簽合同而解除勞動關系;

  5.退休:員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而解除勞動關系。

  五、具體規定

  1.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公司規章制度而予以除名的,由用人部門或綜合管理部通知當事人,要求其立即辦理離職手續,移交工作和各類資產,且必須于當日離開公司和宿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類:

  1)嚴重違反或多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屢教不改者;

  2)有意或過失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者;

  3)違法亂紀受公安、司法部門處理者;

  4)具有其他造成惡劣影響和不良后果之行為者。

  2.辭退

  凡具有以下情形,公司將提前告知予以辭退: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崗位要求的,公司提前3天予以告知;

  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提前30天予以告知;

  3)不能勝任工作,經再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將提前30天予以告知;

  4)雙方協商同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將提前30天告知;

  5)經濟性裁員,提前30天告知。

  3.辭職

  辭職為員工自愿行為,必須提前提出書面離職申請(離職面談記錄),試用期員工應至少提前三天提出申請,正式員工根據崗位、職責不同,申請時間不同,具體規定:

  1)生產線普通工人提前30天;

  2)車間一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大學生、行政管理人員提前1~3個月;

  3)中層(七級至十級)管理技術人員提前1~3個月提出申請;

  4.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人員,由本部門或綜合管理部根據實際考勤情況認定。所有自動離職人員,由綜合管理部發布除名通告,并不負責辦理任何薪資結算、社保關系轉移等人事手續。

  5.合同期滿

  與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在合同期滿前30天,綜合管理部以人事通知單(見附表1)通知所屬部門及本人,是否繼續簽訂合同。如符合條件且本人同意在合同期限前一周內續簽,則繼續留任;如沒有以書面形式答復,一律作自動棄權處理。合同期滿,勞動關系自動解除。

  6.退休

  當員工達到企業規定的退休年齡時,需要辦理退休相關手續,公司將根據其在公司服務年限給予適當禮品贈送(一般為一年一個月工資標準)。

  六、離職辦理流程

  除解除勞動關系和自動離職外,所有形式的離職都依照以下流程辦理:

  1.離職申請審批

  根據規定時限提前提出離職申請,按照直接主管→部門負責人→綜合管理部→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董事長的順序逐級審批。6級以上(含)人員離職,由董事長審批;10級(含)以上人員的離職申請,由總經理審批;11級(含)以下人員離職由分管副總審批。

  2.辦理工作、資產移交

  離職員工必須在離崗前辦理工作移交和資產交接,否則,不予結算離職薪資。

  1)離職員工移交物品類別包括:

  a.各種公用印章、介紹信

  b.現款、有價證券、帳冊憑證

  c.各種圖書、規章、文書、檔案證件

  d.辦公用品、計量器具、工作工具、青山鋼鐵手冊

  e.本人使用、保管的各類公司資產

  f.勞保用品、生活用品

  g.其他應移交事項

  2)移交期限

  根據部門崗位特點,由部門負責人確定。原則上,工作移交必須在員工離職日簽字完畢。

  3)監督移交及監交責任

  離職員工工作、資產移交,由離職人、接收人共同辦理(視情況指定監交人),并列出移交清單,必要時由直接主管接收。離職員工移交清單,由直接主管審查,不合之處,應立即予以更正、補充。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等未結清事項,由直接主管負責追索。

  移交人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楚,接收人或監交人應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和綜合管理部。

  移交人對應移交事項如有虛漏虧短,接收人如有循私包庇等情況,均從嚴查處;如因此而使公司遭受損失,雙方應負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者,將移送公安、司法部門查辦。

  新接任人員如對交接的工作、資產、資料有疑義,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說明緣由,并擬定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裁定。

  3.離職薪資結算

  綜合管理部根據簽字完畢的移交清單核對考勤、核算薪資。離職薪資結算截止到離職員工核準的離職日(或實際離崗日),特殊情況由離職審核人注明,薪資推遲一個月發放。

  任何一種形式的解聘,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應當全部結清,且雙方保持結算之后六個月內的相互解釋的過程。解釋不清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仲裁。

  4.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終止社保

  綜合管理部根據離職員工要求,開具離職證明,并及時到社保部門辦理終止社保事項,退還、轉移相關的社保材料等。

  七、附則

  1.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制定、執行和負責解釋。

  人員離崗離職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大廈管理處入職離職制度及程序

  一、入職手續辦理:

  1、招聘原則:

  a、因事設崗,因崗擇人;

  b、先店內,后店外;

  c、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錄用;

  2、招聘條件:

  a、一線面客員工基本要求:年齡:18-26歲,實際表現無劣跡,品質優良,身體健康,氣質高雅,高中以上學歷(特殊崗位或有特殊技能可適當放寬),普通話標準(英語或其他語種流利可優先考慮)。身高:女158cm以上,男170cm以上。

  b、后勤或其他工種則根據部門及崗位需要。

  3、招聘程序及步驟:

  a、用人部門根據本部人員編制及淡旺季等情況通過與人事部協商有計劃地招聘人員。

  b、員工提出辭職,部門應在三天之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人事部,以便人力資源部提前進行人力調配。

  c、面試:任何面試人員必須首先到人力資源部面試,經人事主管考核簽字后方可到用人部門進行第二次面試,由用人部門確定職位、工資、入職日期(每周一,若有特殊情況請預先通知人力資源部),后返回由人力資源部經理復核,再逐級審批后方可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入職手續,否則視為無效。各級別員工入職最終審批權限及程序如下表:

  d、入職前員工必須準備好如下資料:身份證、本人有效學歷證、相關資格證書、計劃生育證、健康證、照片、制服押金300元。全體員工須辦理深圳戶口擔保手續(詳見深圳擔保要求),保安員須有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e、入職手續辦理時間為每周一,入職培訓時間為每周二及周三,到部門報到時間為每周四,部門在三個月內必須安排新入職員工進行部門內部的.業務知識及技能培訓。

  二、離職手續辦理:

  1.員工辭職須向部門提交書面辭職申請。試用期內提前七天,試用期后提前三十天,否則扣除七天(試用期內)或三十天(通過試用期轉正后)工資作為提前通知款。

  2.部門在收到員工辭職申請后,應首先了解辭職原因(可以挽留應盡量挽留),后由部門填寫離職審批單,經員工本人及部門經理/總監簽字后于三天內送交人力資源部,員工辭職審批權限及程序如下表:

  3.如員工屬自動離職(連續三天曠工),則部門應于第四天將離職審批表報人力資源部。

  4.被開除員工的部門應于當天上報離職審批表至人力資源部并通知員工。被開除員工須于即日辦理離職手續,大廈將永不再錄用。

  5.如部門根據營業需要進行裁員,應提前七天(試用期內)或一個月(通過試用期轉正后)通知員工本人,并在三天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人力資源部。

  6.經過以上級別逐一審批后,在最后工作日由員工本人到人力資源部領取離職清單,并于三天內辦完全部離職手續及結賬手續。

  7.未過試用期的員工辭職時須扣除培訓及其他有關費用100元。

  8.如因劣跡被大廈開除或辭退的員工將永不再錄用,被裁員的員工將根據其表現在一年以后考慮再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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