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1
1、特種作業是指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叫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一般包括電工、電(氣)焊工、電梯工、登高作業、鍋爐工、制冷工等。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體檢合格,不能有從事本工種所禁忌的疾病。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且按規定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6、特種作業人員每年體檢一次,不合格者立即轉換工種。
7、按照規定參加資格證件的年審,過期未審,按無效證件處理。
8、特種作業人員有休假和療養的優先權。
9、單位必須為特種作業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2
關于印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通知
總公司所屬各單位、項目部: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充分發揮特種作業人員的`職能作用,確保總公司的安全生產,經研究決定:制定下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望各單位接到通知后,及時傳達,并嚴格落實。
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年 月 日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凡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電氣焊工、登高架設工、塔吊起重工、信號工、急救人員、機械操作工等工種),必須按國家建設部規定要求持證上崗。
2.特種作業人員,除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外,還應接受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門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嚴格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憑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由企業每年進行一次復審教育和參加體檢,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進行考核,自發證之日起定期到發證機關進行復審考核。
4.工種發生變化時,應經企業安全有關部門同意,進行備案,一般工種轉變為特殊工種時,應接受特殊工種安全技術教育,::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要責任心強,熟悉本工種業務技術和本工種安全知識和檢查標準與操作規程,不冒險蠻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保存好自己的上崗證件,如有丟失及時匯報。
7.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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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條件
1、特種作業人員指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85)和原勞動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特種作業定義的作業人員。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年滿18周歲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本工作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二、培訓考核與發證
1、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單位組織申報,由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
2、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后,必須進行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試。
合格后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駕駛證》,方準獨立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
三、復 審
1、 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要按規定定期復審。
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2、復審內容:
(1) 復試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2) 檢查違章作業記錄和事故責任。
。3) 進行健康檢查。
3、特種作業人員復審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發證部門負責審驗。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3、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做到定員、定人、定崗持證。
必須調動時要經有關部門同意。
4、特種作業人員應提供保障安全作業的各種必要條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強令其冒險作業。
5、對安排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要追究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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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
根據國家經貿委第13號令,參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為規范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復審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特種作業范圍
1.1 電工作業
1.2 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1.3 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1.4 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2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2.1 年滿18周歲到45周歲的員工;
2.2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關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2.4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3 特種作業的申報與考核
3.1 申報“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的程序
3.1.1 申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及現有特種設備情況,需配備特種作業人員,由申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上報資產運營部審核。
3.1.2 資產運營部初審后,通知申報單位填寫“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
3.1.3 申報特種作業人員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上有關內容逐項認真填寫。經本單位、人力資源部、衛生處、資產運營部審查,合格后加蓋公章,交回資產運營部備案、存檔。
3.1.4 資產運營根據有關規定填報“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申請表”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
3.1.5 “學習證”下發后,由特種作業人員個人保管,證件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二年,超過時限“學習證”自行失效。
3.2 特種作業“學習證”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3.2.1 特種作業學員必須在其監護人嚴格的指導下從事實際操作,嚴禁單獨上崗操作。
3.2.2 特種作業監護人應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具體規定詳見“特種作業監護人職責”),對特種作業學員實習期間的培訓負有全面的責任。
3.2.3 特種作業學員每半年接受一次相關工種的安全技術考核,經考核合格后,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學員的工作。
3.2.4 持有學員證滿十二個月的人員,所在單位及個人應向資產運營部提出正式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申請。(電工作業學員證除外)
3.3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復審
3.3.1 資產運營部根據年度特種作業培訓與復審計劃,按期安排相應工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證與復審工作。
3.3.2 特種作業安全培訓與復審工作,由資產運營部負責辦理培訓事宜。(聯系培訓時間、培訓地點等)
3.3.3 申請特種作業取證人員,備齊培訓所需的材料,按時間要求參加相應工種培訓。
3.3.4 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由上級主管部門下發《北京市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
3.3.5 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有效期為兩年,凡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復審驗證,證件超過兩年未進行復審驗證,證件自行作廢。
3.3.6 連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復審驗證每四年進行一次。
3.3.7 經培訓單位考核未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如補考仍未合格者,發證部門則取消其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的資格。
4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復審費用
4.1 辦理特種作業“學習證”所需的費用,總公司不予負擔。
4.2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證與復審驗證所需費用,由特種作業人員墊付。待通過考核合格后,資產運營部負責統一辦理報銷手續。
4.3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及復審一次未合格者,其補考所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4.4 補考未合格者所有費用不予報銷。
4.5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證由資產運營部統一保管。
5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
5.1 特種作業人員調離本公司的;
5.2 特種作業人員因本人原因不再從事特種作業的;
5.3 特種作業人員因經常性違章作業(三次以上)屢教不改的;
5.4 特種作業人員無故拒絕參加安全培訓與復審驗證的。
6 其他:
6.1 持有特種作業《學習證》的人員,應按要求進行培訓取證,因單位或本人原因,在證件有效期內未進行培訓取證的,不得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工作。部門領導如安排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按違章指揮處罰,個人繼續特種作業操作的按嚴重違章作業處罰。
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5
1、從事危險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確認后,方可持證上崗。
2、經常組織對特殊作業人員的'基礎理論,消防知識、安全生產的培訓和記錄。
3、對危險作業人員定崗、定員、建檔建冊。
4、嚴格操作規程,嚴明組織紀律,對違章作業人員進行監督、教育、警告、罰款直至到下崗的行政處罰。
5、做好危險作業人員的防護用品發放工作,工作時必須執證上崗,特種工作業時必須配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6、對從事危險作業人員,定期進行體格檢查(每年一次)對不適合本崗位人員及時調整工作。
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6
1. 認真和自覺遵守安全工作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和項目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遵守現場安全紀律,服從工作安排、堅守本質崗位,做到自己不傷害自己,自己不傷害他人,自己不被他人傷害。
2. 熟知本崗位工作施工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尤其要克服習慣性違章行為,保證安全生產。
3. 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穿戴個人防護用品。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陡坡、懸崖、臨邊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經常檢查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嚴禁使用,并及時更換。
4. 嚴禁赤腳、赤膊、穿拖鞋、涼鞋、高跟鞋進入施工現場。
5. 上下班要按規定的道路、通道行走,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6.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工作中不準說笑打鬧,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上班前嚴禁喝酒。
7. 要注意各種危險標志、信號、安全警示,不可通過“禁止通行”的.區域;切忌坑內、洞口、陡坡、巖石下等危險處所休息。
8. 愛護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和裝置。不得擅自拆除、移動安全警示標志,確實需要臨時變動的,要經工地負責人和安全部門同意,并采取其他臨時措施,作業完成后立即恢復。
9. 再油庫、炸藥庫、電鋸房、木料加工場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嚴禁吸煙及攜帶明火、引火物入內
10. 嚴禁再同一斷面或其附近進行上下雙層或多層作業。若無法避免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高處作業不得向下或向上拋擲材料、工具等物件
11. 發生工傷及其他安全事故時,及時搶救和向上級報告,并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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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
根據國家經貿委第13號令,參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為規范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復審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特種作業范圍
1.1 電工作業
1.2 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1.3 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1.4 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2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2.1 年滿18周歲到45周歲的員工;
2.2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關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2.4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3 特種作業的申報與考核
3.1 申報“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的程序
3.1.1 申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及現有特種設備情況,需配備特種作業人員,由申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上報資產運營部審核。
3.1.2 資產運營部初審后,通知申報單位填寫“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
3.1.3 申報特種作業人員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上有關內容逐項認真填寫。經本單位、人力資源部、衛生處、資產運營部審查,合格后加蓋公章,交回資產運營部備案、存檔。
3.1.4 資產運營根據有關規定填報“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申請表”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
3.1.5 “學習證”下發后,由特種作業人員個人保管,證件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二年,超過時限“學習證”自行失效。
3.2 特種作業“學習證”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3.2.1 特種作業學員必須在其監護人嚴格的指導下從事實際操作,嚴禁單獨上崗操作。
3.2.2 特種作業監護人應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具體規定詳見“特種作業監護人職責”),對特種作業學員實習期間的培訓負有全面的責任。
3.2.3 特種作業學員每半年接受一次相關工種的安全技術考核,經考核合格后,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學員的工作。
3.2.4 持有學員證滿十二個月的人員,所在單位及個人應向資產運營部提出正式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申請。(電工作業學員證除外)
3.3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復審
3.3.1 資產運營部根據年度特種作業培訓與復審計劃,按期安排相應工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證與復審工作。
3.3.2 特種作業安全培訓與復審工作,由資產運營部負責辦理培訓事宜。(聯系培訓時間、培訓地點等)
3.3.3 申請特種作業取證人員,備齊培訓所需的材料,按時間要求參加相應工種培訓。
3.3.4 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由上級主管部門下發《北京市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
3.3.5 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有效期為兩年,凡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復審驗證,證件超過兩年未進行復審驗證,證件自行作廢。
3.3.6 連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復審驗證每四年進行一次。
3.3.7 經培訓單位考核未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如補考仍未合格者,發證部門則取消其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的資格。
4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復審費用
4.1 辦理特種作業“學習證”所需的費用,總公司不予負擔。
4.2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證與復審驗證所需費用,由特種作業人員墊付。待通過考核合格后,資產運營部負責統一辦理報銷手續。
4.3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及復審一次未合格者,其補考所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4.4 補考未合格者所有費用不予報銷。
4.5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證由資產運營部統一保管。
5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
5.1 特種作業人員調離本公司的;
5.2 特種作業人員因本人原因不再從事特種作業的;
5.3 特種作業人員因經常性違章作業(三次以上)屢教不改的;
5.4 特種作業人員無故拒絕參加安全培訓與復審驗證的。
6 其他:
6.1 持有特種作業《學習證》的人員,應按要求進行培訓取證,因單位或本人原因,在證件有效期內未進行培訓取證的,不得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工作。部門領導如安排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按違章指揮處罰,個人繼續特種作業操作的按嚴重違章作業處罰。
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8
一、基本條件
1、特種作業人員指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85)和原勞動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特種作業定義的作業人員。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年滿18周歲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本工作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二、培訓考核與發證
1、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單位組織申報,由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
2、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后,必須進行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試。
合格后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駕駛證》,方準獨立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
三、復 審
1、 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要按規定定期復審。
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2、復審內容:
。1) 復試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2) 檢查違章作業記錄和事故責任。
。3) 進行健康檢查。
3、特種作業人員復審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發證部門負責審驗。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3、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做到定員、定人、定崗持證。
必須調動時要經有關部門同意。
4、特種作業人員應提供保障安全作業的各種必要條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強令其冒險作業。
5、對安排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要追究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9
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復審管理制度
總則
根據國家經貿委第13號令,參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為規范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復審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特種作業范圍
1.1電工作業
1.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1.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1.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2.1年滿18周歲到45周歲的員工;
2.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關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2.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3特種作業的申報與考核
3.1申報“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的程序
3.1.1申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及現有特種設備情況,需配備特種作業人員,由申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上報資產運營部審核。
3.1.2資產運營部初審后,通知申報單位填寫“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
3.1.3申報特種作業人員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上有關內容逐項認真填寫。經本單位、人力資源部、衛生處、資產運營部審查,合格后加蓋公章,交回資產運營部備案、存檔。
3.1.4資產運營根據有關規定填報“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申請表”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
3.1.5“學習證”下發后,由特種作業人員個人保管,證件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二年,超過時限“學習證”自行失效。
3.2特種作業“學習證”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3.2.1特種作業學員必須在其監護人嚴格的指導下從事實際操作,嚴禁單獨上崗操作。
3.2.2特種作業監護人應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具體規定詳見“特種作業監護人職責”),對特種作業學員實習期間的培訓負有全面的責任。
3.2.3特種作業學員每半年接受一次相關工種的安全技術考核,經考核合格后,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學員的工作。
3.2.4持有學員證滿十二個月的人員,所在單位及個人應向資產運營部提出正式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申請。(電工作業學員證除外)
3.3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復審
3.3.1資產運營部根據年度特種作業培訓與復審計劃,按期安排相應工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證與復審工作。
3.3.2特種作業安全培訓與復審工作,由資產運營部負責辦理培訓事宜。(聯系培訓時間、培訓地點等)
3.3.3申請特種作業取證人員,備齊培訓所需的材料,按時間要求參加相應工種培訓。
3.3.4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由上級主管部門下發《北京市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
3.3.5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有效期為兩年,凡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復審驗證,證件超過兩年未進行復審驗證,證件自行作廢。
3.3.6連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復審驗證每四年進行一次。
3.3.7經培訓單位考核未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如補考仍未合格者,發證部門則取消其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的資格。
4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與復審費用
4.1辦理特種作業“學習證”所需的費用,總公司不予負擔。
4.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證與復審驗證所需費用,由特種作業人員墊付。待通過考核合格后,資產運營部負責統一辦理報銷手續。
4.3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及復審一次未合格者,其補考所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4.4補考未合格者所有費用不予報銷。
4.5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證由資產運營部統一保管。
5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
5.1特種作業人員調離本公司的.;
5.2特種作業人員因本人原因不再從事特種作業的;
5.3特種作業人員因經常性違章作業(三次以上)屢教不改的;
5.4特種作業人員無故拒絕參加安全培訓與復審驗證的。
6其他:
6.1持有特種作業《學習證》的人員,應按要求進行培訓取證,因單位或本人原因,在證件有效期內未進行培訓取證的,不得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工作。部門領導如安排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按違章指揮處罰,個人繼續特種作業操作的按嚴重違章作業處罰。
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特種設備特種作業即屬危險性大的生產設備和作業工種。為了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具體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具有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三產、項目部。
第二章 特種設備范圍
第三條 特種設備范圍為:一、 鍋爐;二、 起重機械;橋式起重機;三、 廠內運輸機械、鏟車、翻斗車等。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條 鍋爐。
一、 制造廠家必須是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并有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許可證的單位。
二、 使用時必須經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并按規定進行年檢。
三、 鍋爐設備進廠時,必須附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四、 鍋爐的安裝必須由省級職能部門審查批準的`專業單位安裝。
五、 安全運行:
。ㄒ唬 機務科應指定專人負責鍋爐設備的技術管理工作。
。ǘ 司爐工必須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專業培訓、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三) 水位計、壓力表、安全閥等附件必須齊全完好。壓力表、安全閥必須經鑒定合格在周期內使用。
(四) 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有關動力站及安全操作運行規程等項制度。
。ㄎ澹 按規定認真作好運行記錄和危險點的安全檢查記錄。
六、 保養和維修
。ㄒ唬 機務科應根據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使用周期,編制鍋爐維護、保養和檢驗計劃,并嚴格執行。
。ǘ 變動受壓部件的重大修理,應有專業人員實施并制定施工技術方案,報市級管理部門批準。
七、 鍋爐設備的各項技術資料、合格證、修理計劃、技術檔案等有關資料,必須建立檔案歸檔保存。
第五條 起重機械設備
一、 購置的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
二、 安裝必須是經市主管部門審核并發給安裝許可證的專業單位進行。
三、 安全技術性能檢查,每年按要求應檢查一次(電鍍等有腐蝕氣體的車間、起重設備每年一次)。由機務科或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不合格的設備應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 機務科、使用單位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匯編”《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規程》執行。嚴格執行維護、保養、檢修制度。
第六條 廠內運輸機械
一、單位內運輸機械車輛應有可靠的合格證明,證明必須符合技術規程要求。啟動器、操縱機構、制動器、音響、燈光信號等必須齊全、完好、有效。
二、駕駛作業人員必須經市主管部門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憑證操作,并嚴格執行單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匯編”有關安全操作規程。
三、物品必須裝載正確,捆綁牢靠,平穩。必要時須用繩索捆綁,堆放高度必須符合安全規定,不準物件拖地駕駛。嚴格禁止人貨混裝。
四、院內及施工現場行駛時速按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 汽車不得超過10公里。在車間內部、出入門或倒車時不得超過3公里;
。ǘ 鏟車不得超過5公里。在車間內部、出入門或倒車不得超過3公里;
。ㄈ 翻斗車,不得超過十公里。車間內不得超過3公里。
第七條 其他特種設備
一、 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可靠。嚴格按計劃周期規定要求維護、保養、修理。
二、 壓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須按規定周期進行鑒定,有合格證,在鑒定期內使用。
三、 操作人員必須經設備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憑證上崗。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匯編》有關工種的安全操作規定。
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第八條 根據gb5036-85,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下列人員由市勞動部門管理。
一、 電工作業:輸、變、配電、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修理、試驗等作業。
二、金屬焊接(氣割)作業:氣焊、氣割、氣體保護焊及電弧焊等作業(含鍋爐、壓力容器焊接)。
三、建筑登高架設作業:建筑、安裝、維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腳手架架設、拆除等作業。
四、辦公區及施工現場機動車輛駕駛作業:行駛在辦公區或施工現場內的各類機動車輛和專用機動行駛機具的駕駛作業。
五、起重機械作業:起重機械的司機。
六、鍋爐司爐作業:司爐工。
七、其他必須經市主管部門考核持證上崗的工種。
第九條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從事本工種作業實際工作時間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獨立操作。
第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市主管部門、機務科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理論與實際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準獨立作業。
第十一條 培訓已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必須進行復訓,復訓周期按市主管部門的要求執行。凡到期拒絕復審者,操作證作廢,不得繼續作業。
第十二條 屬市主管部門管理的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調動工種時,要征得技安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調離本工種崗位半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需回原工種工作時,必須經市主管部門審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復原工種,獨立操作。
第十四條 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特種作業人員,技安部門可根據情節,經主管領導同意給予獎勵。對違章作業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門可根據情節,有權扣證一至十二個月,或者提出行政處分意見。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管理。經常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嚴格實行憑證操作制度,無證者一律不準進行特種作業。對安排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部門和項目部,發生事故,根據情節,要追究有關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特種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與上級有關文件規定抵觸時,則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11
1、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每班作業要指定安全防火負責人和兼職現場安全檢查員,負責監督本站現場的安全。
2、建立安全消防組織,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組織學習安全知識,進行防火、滅火的訓練,持證上崗。
3、加強對明火的'管理,站內嚴禁煙火,嚴禁在站內從事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如:檢修車輛、敲擊鐵器、焊接等。
4、做好防靜電工作,站內人員必須穿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鞋。
5、站內各種設施應按規定加裝地線和防靜電裝置,嚴禁用塑料容器加裝和存放汽油。
6、全員要每日對站內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發生事故應迅速匯報。
7、站內嚴禁吸煙、打手機,加油時機動車應熄火。
8、站內及油站周圍100米內無易燃、易爆物品。
9、向油罐內入油時,必須有專人監護,罐車接地線再放油。
10、滅火器材由專人管理、維修、失效立即更換,保持靈敏有效,不準作它用。
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12
1 每個項目部必須配備足夠的特殊工種人員,禁止非特殊工種人員從事特殊作業。
2 特殊工種人員如:電工、起重工、架子工、電焊工、機械工及其他按規定須持證上崗的`作業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方能持證上崗。
3 從事特殊作業的人員,必須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對本作業有實踐經驗和具備安全專業技術知識。
4 從事特殊作業人員要由項目部集中向公司報名,經審查、體檢合格送市培訓班培訓,經實踐考核合格取得有關部門發的操作證后,方準獨立操作。
5 取得操作證的特殊作業人員中除機動車駕駛員每年進行年審外,其他特殊作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進行體檢、復試本工種安全理論和實際操作能力,檢查違章違紀情況。
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13
一、從事電氣、焊接、氧化工藝操作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由上級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作業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二、特殊工種人員要按有關規定做好年檢和培訓工作。
三、員工違章以及重大事故責任者,由所屬單位或安全環保部門根據情節提出處理意見,同時進行安全教育。重大事故責任者離崗復工時必須經公司安環部進行復工安全教育。
四、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時,安全環保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現場教育,吸取經驗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14
1總則
本制度根據《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制定,規定了風電場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基本規則,適用于場內生產運行、維護檢修及各承包項目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2管理內容
2.1 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2.1.1 年滿18周歲以上,身體健康,工作認真,沒有妨礙從事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1.2 具有特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2.1.3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并持證上崗。
2.1.3.1 特種作業人員包括:焊工、起重工、起重機械操作工、登高架設工,機動車駕駛員等。
2.2 焊工的安全管理辦法:
2.2.1 未受過專門訓練人不準進行焊接工作,焊工應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政府受權的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方可允許工作。
2.2.2 焊工應穿帆布阻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準扎在褲子里,口袋須有遮蓋,腳面應有鞋罩,并應配有白光眼鏡,電焊手套和橡膠絕緣鞋。
2.2.3 電焊機外殼必須有良好的接地,導線必須使用絕緣良好的皮線。
2.2.4裝有氧氣的氣瓶不準與乙炔氣瓶或其他可燃氣體的氣瓶儲存于同一倉庫。
2.2.5 不準在帶有壓力的設備上或帶電的設備上進行焊接。
2.2.6 禁止在裝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油漆未干的結構或其他物體上進行焊接。
2.2.7 禁止在儲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內進行焊接,在易燃易爆附近進行焊接時, 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10米,并根據現場情況,采取安全可靠措施。
2.2.8 對于存有殘余油脂或可燃液體的容器必須打開蓋子,清理干凈。對存有殘余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應先用水蒸汽吹洗或用熱堿水沖洗干凈,并將其蓋口打開,方準許焊接作業。
2.2.9 在高空進行焊接工作,應做好防止高空墜落措施,工作人員須使用安全帶,凡不宜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不準參加高處作業。
2.2.10 在梯子上只能進行短時不繁重的焊接工作,禁止登在梯子上的最高梯階上進行焊接工作。
2.2.11 在容器內進行焊接工作,應加強通風,嚴禁向容器內輸送氧氣。同時應有防觸電的措施,并不準同時進行電焊及氣焊工作。
2.2.12 電焊工在合電焊機刀閘開關前,應先檢查電焊設備應正常,合閘時應戴干燥的手套。
2.2.13 焊工每年要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并經考試焊工上崗。
2.3 起重工安全管理辦法:
2.3.1 起重工必須是經過有資質部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政府授權部門頒發的上崗證人員擔任。
2.3.2 起重工應該身體健康,兩眼視力各不低于0.7,無色盲,無聽覺障礙,無癲癇,無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性昏厥的疾病,無妨礙起重作業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3.3 起重工應熟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章節。
2.3.4 起重工應了解所使用的起重機安全裝置的構造、性能,并能熟悉各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2.4 起重機械操作工安全管理辦法:
2.4.1 起重機械操作工必須經有資質部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政府授權部門頒發的操作證。
2.4.2起重機械操作工應該身體健康,兩眼視力各不低于0.7,無色盲,無聽覺障礙,無癲癇,無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性昏厥的疾病,無妨礙操作起重設備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4.3起重機械操作工應了解所使用的起重機安全裝置的構造、性能,并能熟悉各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2.4.4起重機械操作工應熟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章節。
2.4.5 起重進行操作工每年要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操作規程培訓,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2.5機動車司機安全管理辦法:
2.5. 1車輛駕駛員必須取得駕駛證,不適應駕駛員工作的人員必須調離崗位。
2.5.2 嚴禁酒后駕駛,違者調離駕駛員崗位,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2.5.3 各種車輛不得超速行駛,廠內不得超過10km/h。
2.5.4 嚴禁將車輛交于非駕駛員駕駛,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者調離駕駛員崗位。
2.5.5機動車除駕駛室按規定坐人,其他部位嚴禁載人,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者給予調離駕駛員崗位。
2.5.6機動車駕駛員每季要進行安全教育,每年要進行交通法規安全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2.6 登高架設工安全管理辦法
2.6.1登高架設工必須是經過有資質部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政府授權部門頒發的上崗證人員擔任。
2.6.2登高架設工應該身體健康,無聽覺障礙,無癲癇,無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性昏厥的疾病,無妨礙登高架設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6.3登高架設工應應掌握各種環境下登高架設的標準、要求,并熟悉各種架設、拆除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2.6.4登高架設工應熟知《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章節。
2.6.5 登高架設工每年應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并經考試合格上崗。
2.7.特種作業人員由風電場統一進行造冊登記管理,每2年由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一次專業培訓復試合格,發怔單位核準注冊后有效。
3管理目標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
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15
1 、目的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如下幾類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電工、金屬焊接、切割、起重、廠內車輛駕駛、壓力容器操作。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取證工作;負責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規范特種作業行為。
相關部門:
生產部、各工段;負責電工、電焊工、鉗工、起重工、壓力容器操作工的管理。
辦公室:負責廠內車輛駕駛員的管理。
4 、內容與要求
4.1、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a --年齡滿18周歲;
b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d--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4.2、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4.3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考核,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4.4 、各特種作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轄范圍內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
訓考核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13號令)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4.5、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
可上崗作業。
4.6、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5 、相關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6 、相關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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