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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現場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27 10:50:4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作業現場管理制度(通用8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作業現場管理制度(通用8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作業現場管理制度(通用8篇)

  作業現場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認真負責,規范作業,制止違章,防止安全、工傷、消防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本公司所屬范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應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各部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

  第四條 根據各級員工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部門必須遵守本制度和有關安全制度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完善作業現場安全條件,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主管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負責;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直接作業和輔助人員的生命負責;各現場作業人員對自已的安全工作負責;外來工程施工隊主要負責人對本隊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 各部門在危險作業前負責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規范作業,防止事故。教育應做好書面記錄。

  第七條 針對在作業中發生的安全、工傷、消防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嚴肅處理與考核。

  第二章 危險作業種類和身體條件

  第八條 危險作業種類

  1. 高空作業。

  2. 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危險的作業。

  3. 進入天棚內作業。

  4. 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

  5. 帶電作業。

  6. 禁火區動火作業。

  7. 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

  第九條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

  1. 作業人員應年滿18周歲,經體格檢查應合格,確保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的員工身體健康。

  2. 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員從事危險作業: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嚴重貧血、癲癇病、精神病、嚴重關節炎、深度近視眼病及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嚴禁從事危險作業。

  3. 工作人員飲酒后,精神不振時禁止危險作業。

  第三章 危險作業申請審批

  第十條 在危險作業前,由從事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見附表A或附表B)一試二份,明確填寫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日期、確定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人員與身體健康狀況、現場監護人和指揮人、制定“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作業。一試二份,作業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一條 由外來工程施工隊來公司到部門從事危險作業,由外來工程施工隊負責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先報所在部門審批,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安全員現場檢查后提出意見,簽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隊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作業。一試三份,外來工程施工隊一份、所在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 如果因工作需要,確實將一般作業改為危險作業的,也應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作業。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現場應定人負責,及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立即報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和公司安委會領導。

  第四章 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三條 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對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公司級負責監查,監查后應有書面記錄。對在監查中發現的.危險隱患或違章行為及時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限時限期整改,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各部門負責對危險作業現場的每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消除隱患,控制事故。當收到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后,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簽名,并組織有關人員立即整改,在限定時期內整改完畢,同時將整改情況填寫在《整改通知單》第三聯,并將第三聯及時反饋給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門或公司安全、消防專職管理員。

  第十五條 各部門對公司級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職責的專管人員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與條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六條 在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時,被檢部門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查人員應將此情況記錄下來,向安全部門、消防部門領導或公司安委會領導報告。

  第五章 處 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一的,應將存在問題部門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體以下:

  1. 從事危險作業,部門在作業前未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

  2. 作業前,部門未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3.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未滿18周歲的;

  4.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

  5. 作業中,作業人員未按“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內容執行的;

  6. 作業現場監護人以任何理由離開了監護點的;

  7. 作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具等;

  8. 危險作業現場未劃出禁區,禁區未掛“安全消防警示標識”牌等;

  9. 夜間作業或在設備容器內、下水道內作業現場沒有充足的照明;

  10. 在電焊、氣割場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帶。

  11. 有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

  12. 作業后,未及時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時清除鐵角、火種、廢物廢料等;未及時拆除臨時用電源線等。

  第十八條 對造成重大安全、工傷、消防事故的,應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1. 高空作業:是指距離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空作業級別劃分: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空作業。

  2. 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等危險的作業:是指進入糊化鍋、糖化鍋、過濾槽、煮沸鍋、汁沉淀槽、啤酒發酵罐、洗瓶機、殺菌機、立倉、鍋爐爐膛內作業的。

  3. 進入房頂天棚內作業:是指在老糖化、包裝一部房頂內作業。

  4. 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個下水主干道。

  5. 禁火區動火作業:是指消防重點部位:煤氣柴油庫、化工庫、灑精庫。

  6. 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是指煤氣瓶、乙炔瓶、氧氣瓶、氨瓶、0.1Mpa以上的壓力容器。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作業現場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已達到零事故的目標。

  第二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第四條、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第五條、危險作業審批

  (一)、在進行項目部危險作業前,應由執行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由項目部批準,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由公司安監部審批;

  (二)、對于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報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實施

  (一)、作業前,項目部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二)、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四)、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單位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驚醒監督檢查。

  (五)、對于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六)、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第七條、本項目部危險作業范圍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起重作業;

  (三)、爆破作業;

  (四)、電氣焊作業;

  (五)、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毒品等物質的作業;

  (六)、潛水作業;

  (七)、電工作業。

  第八條、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二)起重作業: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指揮證進行作業,并認真執行其中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則: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地下埋設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三)爆破危險作業

  1、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置崗哨和標志;

  (4)、爆破前必須有信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后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2、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3、爆破器材的組裝、加工等危險性作業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格在放炮現場庫房內進行;

  4、領用爆破器材不得超過當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監督員或專門負責人和爆破員共同核定填寫領料單,并共同簽字后交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后憑此簽字的領料單到保管員處領料,剩余爆破器材,經核實并由領料人簽字后退回倉庫,不得帶回家中或隨便存放在別處;

  5、保管好爆破現場的爆破器材,嚴防被盜丟失,嚴禁贈送、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6、嚴禁在接觸爆破器材時吸煙、用火。

  作業現場管理制度3

  (一)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落實動火證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廠內一切動火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動火證的辦理,以及監督檢查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證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2動火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區的劃分

  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

  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管理,確保進入受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職責

  3.1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進入受限空間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4.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4.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4.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安全環保科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4.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4.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4.2.2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4.2.3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4.2.4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

  4.2.5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2.6檢修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且取樣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其中:

  4.2.6.1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GBZ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5%-21%。

  4.2.6.2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于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4.2.6.3其他可燃性氣體低于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4.2.6.4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4.2.6.5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

  4.2.7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4.2.8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4.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環保科批準;

  4.2.10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2.12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2.13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

  4.2.14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2.15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滅火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2.16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4.2.17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4.2.18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4.2.19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4.2.20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4.2.21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

  作業現場管理制度4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確保本單位生產工作安全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規定明確了危險作業許可的類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策劃、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及關閉等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各類危險作業許可的控制。

  3、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

  《XX市安全生產條例》

  XX市第XX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XX次會議修訂

  4、術語和定義

  4.1危險作業

  a)臨時用電;

  b)動火作業

  c)有限空間作業

  d)高空作業

  e)吊裝作業

  5、職責

  5.1為危險作業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本單位危險作業許可類型;組織建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危險作業許可的監督。

  5.2危險作業部門負責危險作業安全生產方案、措施的編制和實施,并對危險作業實施檢查。

  6、管理程序

  6.1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

  6.1.1申報與審批

  6.1.1.1需要進行危險作業的班組應落實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控制措施,編制作業方案,包括相應安全措施,報備審批。

  6.1.1.2審批負責人應到危險作業現場核實作業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關內容,在各項安全措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批復。

  6.1.2危險作業的實施

  6.1.2.1作業班組接到經批復的作業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應嚴格遵守安全措施有關要求,在規定的區域、時間內完成。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實施危險作業、擴大危險作業區域或私自延長危險作業許可時間。

  6.1.2.2危險作業人員必須佩帶相應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作業時違反相關規章制度以及操作規程。

  6.1.3危險作業的'檢查和監督

  6.1.3.1危險作業時限一次不得超過七天,危險作業未關閉前,作業班組安全負責人每天負責檢查危險作業實施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

  6.1.3.2危險作業轄區負責人負責監督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確定監督頻次、方式。監督中發現違反本規定或措施要求時,有權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并提出整改要求。

  6.1.4危險作業許可的關閉

  危險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經所在班組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危險作業許可關閉,作業單位將作業記錄整理歸檔。

  6.2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策劃

  危險作業實施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如下要求:

  a)實施作業許可的對象、范圍和類別;

  b)具體的安全作業措施;

  c)風險分析;

  d)風險消減措施及現場確認;

  e)作業過程的監督、監控;

  f)危險作業結束的關閉等。

  作業現場管理制度5

  一、工作前,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清除工作現場及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

  二、氣焊工所使用的設備工具一律不準粘有油脂,調節器、割槍、焊槍與軟管的接頭不準漏氣。

  三、焊、割槍的嘴子避免撞擊,使用前檢查有無堵塞。如果發生回火時,應立即將乙炔閥門關閉并及時檢查。

  四、橡皮導管的.長度應在15米以上,兩導管顏色要有區別,絕對禁止調整使用,導管橫過馬路時要加防護。

  五、在焊割銅、鋅等金屬物或涂有漆顏料的工件時,工作地點要選擇在通風良好,并戴好口罩。

  六、不準割、焊受力的物件或有壓力的容器,內有壓力的容器和裝過易燃易爆或油類的桶,焊接時,應先除壓,清洗干凈涼干,打開所有口,倒口向上,方可焊接。

  七、高空作業時,必須采用安全措施,使用安全帶等。

  八、在工作時,注意勿將皮管扭轉彎折,嚴禁在工作時將皮管繞在身上、踏在腳下或夾在兩腿中間。

  九、皮管不可與火星、高熱溶渣、高熱物體接觸,以免灼壞皮管而引起危險。

  十、如發現氧氣管著火,要立即將氧氣瓶總閥門關死。

  十一、使用切割機時,必須注意名牌上規定的氣壓,不要隨便亂調,不正常時應立即修理。

  十二、乙炔發生器要嚴加保管和使用,不得有漏水、漏氣現象,發生器、安全器、壓力表應保持良好方可使用。

  十三、清洗發生器,不得用金屬棒敲打,清洗和裝電石時不得站在發生器上面,禁止向桶內投擲或用力過猛,以免碰擊引起危險。

  十四、開啟電石桶時,要選用適當工具,不能猛砸猛打,以免發生火花爆炸傷人。

  十五、乙快發生器及導管等與乙快接觸的任何部分,禁止自己用紫銅作零件。

  十六、工作時,先開焊搶上的乙炔閥門,其次開氧氣閥門,適當調整火,熄火時,先關上氧氣閥門,再關上乙炔閥門。

  十七、水封安全器應支槍各裝一個,共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焊槍,又必須另裝一個總的水封安全器。

  十八、工作時,在未裝調節器前,首先吹凈氣門嘴,方可使用。

  附:1、氧氣瓶標記要清楚,用前必須仔細檢查,開啟氧氣瓶嘴門時,應動作緩慢,禁止用錘子打,要用專門工具。

  2、氧氣瓶與明火的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與暖氣設備應在一公尺以上,如不能保持上述距離者,須采用隔離措施。

  3、搬運氧氣瓶要輕抬輕放,不得撞擊、滾動。

  4、用完的氧氣瓶,應放在空瓶的存放處,不得亂放,保證瓶帽、橡皮圈完好整齊。

  5、瓶口不能粘有油物和漏口現象。

  6、不得將瓶口的氧氣用光,一般低于1/2大氣壓時,應立即調換。

  7、在冬季,氧氣瓶、發生器過濾等如果發生凍結時,不能用火烤,要用熱水或蒸氣解凍。

  8、氧氣瓶在使用前,應先固定好,以防發生危險。

  作業現場管理制度6

  1、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2、必須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擴散區施焊時,應經有關部門檢試許可后,方可進行。

  3、乙炔發生器必須設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保險鏈;球式浮筒必須有防爆球;膠皮薄膜浮桶必須裝設厚度為1-1.5毫米、直徑不少于面積的60-70%。

  4、氧氣瓶、氧氣表及焊割工具上,嚴禁沾染油脂。

  5、乙炔發生器的零件和管道接頭,不得采用紫銅制作。

  6、高、中壓乙炔發生器應可靠接地,壓力表及安全閥應定期校驗。

  7、碎電石應摻在小塊電石中使用。夜間添加電石,嚴禁用明火照明。

  8、乙炔發生器應每天換水,嚴禁在浮桶上放置物料,不準用手在浮桶上加壓或搖動。

  9、乙炔發生器不得放置在電線的.正下方,與氧氣瓶不得放一處,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離,不得少于10米。檢驗是否漏氣,要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

  10、氧氣瓶、乙炔瓶應有防震膠圈,旋緊安全帽,避免劇烈震動,并防止曝曬。凍結應用熱水或蒸氣加熱,不準用火烤。

  11、點火時,焊槍口不準對人,正在燃燒的焊槍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帶有乙炔和氧氣時,不準放在金屬容器內,以防氣體逸出,發生燃燒事故。

  12、不得手持連接膠管的焊槍爬梯登高。

  13、嚴禁在帶壓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帶電設備應先切斷電源。

  14、在貯存過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時,應先清除干凈,并將所有的孔、口打開。

  15、電石應放在通風良好、不漏雨、干燥的地方,移動或搬運應將桶上的小蓋打開,輕搬輕放。開桶時,頭部要閃開,不得用金屬工具敲擊桶蓋。

  16、鉛焊時,場地應通風良好,皮膚外露部分應涂護膚油脂。工作完畢應洗漱。

  17、工作完畢,應將氧氣瓶、乙炔瓶氣閥關好,擰上安全罩。乙炔浮桶提出時,頭部應避開浮桶上升方向,撥出后要臥放,禁止扣放在地上。檢查操作場地,確認無著火危險,方準離開。

  作業現場管理制度7

  1.嚴格遵守一般焊工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橡膠軟管、氧氣瓶、乙炔瓶的安全使用規則和焊(割)具安全操作規程。

  2.工作前或停工時間較長再工作時,必須檢查所有設備。乙炔瓶、氧氣瓶及橡膠軟管的接頭,閥門緊固件應緊固牢靠,不準有松動、破損和漏氣現象,氧氣瓶及其附件、橡膠軟管、工具不能沾染油脂的.泥垢。

  3.檢查設備、附件及管路漏氣,只準用肥皂水試驗。試驗時,周圍不準有明火,不準抽煙。嚴禁用火試驗漏氣。

  4.氧氣瓶、乙炔瓶與明火間的距離應在10米以上。如條件限制,也不準低于5米,并應采取隔離措施。

  5.禁止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去開啟氧氣或乙炔氣閥門。

  6.設備管道凍結時,嚴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擊凍塊。氧氣閥或管道要用40℃的溫水溶化;回火防止器及管道可用熱沙、蒸氣加熱解凍。

  7.焊接場地應備有相應的消防器材,露天作業應防止陽光直射在氧氣瓶或乙炔瓶上。

  8.工作完畢或離開工作現場,要擰上氣瓶的安全帽、收拾現場,把氧氣和乙炔瓶放在指定地點。下班時應立即卸壓。

  9.壓力容器及壓力表、安全閥,應按規定定期送交校驗和試驗。檢查、調整壓力器件及安全附件,消除余氣后才能進行。

  作業現場管理制度8

  為了加強礦井非常規作業工程管理,提高非常規作業工程的安全、管理技術水平,并在施工期間能不斷結合現場情況積極主動開展工作,及時準確解決生產、施工中存在的技術、質量、安全等問題,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訂以下管理辦法,請認真執行。

  一、管理機構

  組長:高金波李繼田

  副組長:魚益民魚振元趙軍利鹿卷濤薛敏興

  成員:錢萬學王江華葛斌王赟王武斌

  朱朝德倪鎖紅各生產部室主管以上人員

  二、相關專業管理內容細則

  非常規作業:臨時性的、缺乏程序規定的作業活動。常見的非常規作業:溜煤眼、通風立眼、綜采工作面搬家倒面等工程。這些危險作業極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控制措施: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安全技術措施是確保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的重要保證手段,是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工作方針的具體體現,也是發生事故后分清責任的依據。通過嚴格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和削減臨時性作業活動風險,保護員工健康安全,預防事故的發生。因此,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證的申請、審查、審批、關閉、管理等相關規定,保證施工作業受控管理。

  三、適用范圍:

  在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工作程序(規程)未涵蓋到的非常規作業;

  四、實施方案:

  通過科學的、流程式的方案實現管理目的;通過安全技術措施加以體現;不是通過措施本身,而是通過落實措施所確定的工作程序和安全措施保證安全作業。

  (一)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生產單位和作業單位的`現場監管人員應及時取消作業,終止相關安全技術措施,并通知批準人。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審批安全技術措施。

  --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作業內容發生改變;

  --非常規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

  --發現有可能發生立即危及生命的違章行為;

  --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事故狀態下。

  (二)當正在進行的工作出現緊急情況或已發出緊急撤離信號時,非常規安全技術措施立即失效。必須重新進行非常規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審批。

  (三)風險評估和安全措施只適用于特定區域的系統、設備和指定的時間段,如果工作時間超出安全技術措施有效期限或工作地點改變,風險評估失去其效力,應停止作業,重新審批非常規安全技術措施。

  (四)非常規安全技術措施一旦取消即作廢,如再開始工作,需要重新審批非常規安全技術措施。

  (五)在收到申請人的非常規安全技術措施申請后,批準人應組織申請人和作業涉及相關方人員,集中對非常規安全技術措施中提出的安全問題、作業方法進行書面審查,并記錄審查結論。審查內容包括:

  1.確認非常規作業的詳細內容。

  2.確認所有的相關支持文件,包括風險評估、安全工作方案、作業區域相關示意圖、作業人員資質證書等。

  3.確認作業前、作業后應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應急措施。

  4.分析、評估周圍環境或相鄰工作區域間的相互影響,并確認安全措施。

  5.確認非常規安全技術措施證期限。

  6.其他。

  (六)書面審查通過后,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員均應到非常規安全技術措施上所涉及的工作區域實地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現場確認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與非常規作業有關的設備、工具、材料等。

  2.現場作業人員資質及能力情況。

  3.個人防護裝備的配備情況。

  4.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

  5.培訓、溝通情況。

  6.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7.確認安全設施的提供方,并確認安全設施的完好性。

  (七)現場核查確認合格后,批準人方可簽署非常規安全技術措施。如果原批準人無法赴現場進行審核,應指定授權人,并在作業計劃表中予以明確。

  1.若書面審查或現場核查未通過,對查出的問題應記錄在案,申請人應重新遞交一份帶有對該問題解決方案的安全技術措施申請。

  2.當作業條件、環境、工藝等發生變更時,應執行變更管理,重新進行風險評估,由批準人重新審批。

  3.當作業人員、監護人員等現場關鍵人員變更時,應經過批準人和申請人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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