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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財務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14 19:45:02 艷盈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2022年行政財務管理制度(精選13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2022年行政財務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2022年行政財務管理制度(精選13篇)

  行政財務管理制度 篇1

  一、認真執行各項財經法規,發揚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的傳統,發揮經費的最大使用效益。

  二、嚴格財務審批制度,實行局長、辦公室、經辦人審批簽字。局內一切費用支出、貨款劃撥必須經局長批準、辦公室和經辦人簽字后,方可支付。未經簽批而私自辦理報銷、劃撥手續的,財務人員停職追回。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有關財會人員和當事人共同承擔。

  三、實行當周報賬制。每周的單據于周一由局長簽字報銷,確實不能簽字時,另行通知

  四、日常辦公用品統一由辦公室購置,購置時,先寫申請,報局長批準后方可購買。對于大宗固定資產的購置,須經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審批。購買時,需兩人以上參加,一人負責,私自購置的'不予報銷。

  五、財產由辦公室負責登記,造冊存檔。實行領用簽字的管理辦法,做到購進有入庫單,領出有支出憑證。各科室領取辦公用品,科長領取并簽字。使用中,要做到人人愛護公物,誰損害誰賠償,誰丟失誰賠償。

  六、各科、室、站因工作或會議,需要打印、復印的各種材料、文件、報表,原則上由各科室自行打印。因情況特殊確需外出打印的,由分管機關的副局長審批,由辦公室出據打印憑證并登記后到指定打印部打印。不按上述程序辦理,私自隨意打印者,費用自理。

  七、各種會議,食宿等費用支出,必須經局長,分管局長簽批后方可安排,凡未經批準擅自安排的費用自理。

  八、必要的業務招待,要本著“節約、適度、從儉”的原則,由辦公室統一出據派餐單,經局長、分管局長批準并按規定標準安排。本局安排的各種報表、例會及各鄉鎮計生辦工作人員來局請示、匯報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一律按上述程序在局食堂安排工作餐(原則上每人每餐控制在十元以內)。未經批準擅自安排的不予報銷。

  九、因公出差,需在外地食宿者,用餐費每人每天控制在30元以內,住宿費控制在60元以內(特殊情況除外)。

  十、各級舉辦的業務學習、培訓班,經局長同意后,方可參加。學習期間的培訓費、食宿費,按上級業務部門的要求和財務部門有關規定報銷,車船費報銷往返一次。

  十一、對外使用的收支憑證一律由財務科負責,其它任何科室無權收支現金。嚴禁借支、挪用公款。因工作需要臨時借款的,必須填寫借款憑證、注明結帳還款日期,經局長審批簽字后,財會人員方可借付。對私自挪借公款的,除限期追回外,給予財會人員紀律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有關財會人員和當事人共同承擔。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財會人員堅持日清月結,每月報表必須于下月5日前向局長提供。

  十三、群眾監督。財務人員應做到帳目清楚,手續完備,日清月結,現金收付準確無誤,并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干部職工對一切不明白的收支事項可以通過正當渠道提出,經領導批準,由財務科解釋,保證經費的正確使用。

  行政財務管理制度 篇2

  一、敬崗敬業,熟悉法規,依法辦事,客觀公正,搞好服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會計帳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二、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結算業務。

  三、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更正。

  四、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

  五、職工公出借款憑證必須附在記帳憑證后面。職工出差回來三天內應向財務報帳。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款收據,不得退還原借款憑證。要及時清收欠款。

  六、正確計算銷售收入和經營業務收入,認真審查收入憑證,正確計算和分配利潤。

  七、按照稅法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各項應交稅金。

  八、按照會計管理檔案的辦法、規定和要求當年會計檔案年終后,由會計檔案管理員審查核對,整理立卷,制定目錄,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行政財務管理制度 篇3

  為嚴肅財經紀律,規范財務管理,切實做好單位后勤保障工作,開源節流,以確保我單位工作正常運轉,根據《會計法》及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財務管理制度。

  一、辦公室在每年的財政經費下達后,將經費措施及支出項目、支出數額計劃向領導辦公會報告,提交領導辦公會討論審議通過。

  二、半年時由財務負責同志及報賬員將半年的收支情況、計劃執行情況、存在問題及建議向領導辦公會報告,以便討論修訂支出計劃,調整支出項目,增加開支的透明度。

  三、所有支出必須按局領導要求,由辦公室統一安排掌握,其他人員未經辦公室領導交待安排不得擅自開支。需購置辦公用品或其他公務開支的.,由辦公室負責人統籌安排,以便整體掌握經費支出情況。

  四、所有報銷票據需經辦公室負責同志簽注審核意見,提交單位領導審批后方可報銷。票據上臺照、內容(事項)、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價款、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等相應內容應齊全,否則,不予報銷。

  五、因應急或出差需要借取費用時,由借款人填寫票據,經單位領導簽注意見和辦公室負責人審核簽字后,按照審簽數額借款。事后,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履行報銷手續,抽調借據。否則,借款期限超出一個月后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記收利息,并予以批評處罰。

  六、堅持民主理財,增強收支透明度。辦公室應厲行節約、儉樸辦事。年初制定出當年的大致開支項目和支出計劃,嚴格按照計劃控制執行。

  七、未盡事宜嚴格按照《會計法》和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行政財務管理制度 篇4

  1、財務管理采取綜合概算制、科室包干制和節約激勵制相結合的機制。財務室對全年經費安排要作好綜合預算,預算方案報部務會研究決定。

  2、以州財政對本部的預算總額對項目經費、包干經費和公共經費進行綜合預算,經費開支優先保工作運轉,年度節余和超支都結轉下年。和財政共管的專項經費由相關科室報審后實施。

  3、各科室包干經費以職能與職數為依據計算,主要用于辦公、出差、會議、調研、接待、培訓、用車等開支。經費使用要優先保證調研、會議支范圍。財政預算外爭取或聯系贊助支持的項目經費,必須經會計核算中心進部里賬戶,為厲行節約,部里預留20%,其余經費由科室憑工作實際開支發票報帳。涉及科室收費的,須由部財務人員開具收款收據。爭取財政預算外資金必須先經分管財務副部長同意后才能蓋章。凡年初財政已預安排預算經費的工作項目,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報部務會研究審定列入項目開支范圍。

  4、嚴守財務紀律。財務審批實行分管財務副部長一支筆審批,大額支出須報部長同意或部務會研究決定,其中,凡價值10000元以上的固定資產的.購置、處置必須經部務會研究;各科室辦公用品的購置,須先報辦公室備案,經分管財務副部長同意后,由辦公室統一購買;經費列支需按預算科目和撥款項目進行,嚴禁挪作他用;每月向部長和分管財務的副部長報送一次財務收支情況;采取適當方式對各科室及相關人員包干經費使用情況進行點對點通報;因公出差必須先報告,再辦理出差借款手續,并嚴格按州財行文件規定及時報銷差旅費。

  5、經費開支憑發票報銷。科室包干經費支出,科室負責人簽字后,報送分管財務副部長簽字報銷。專項經費需科室負責人報分管副部長簽批后,再經分管財務副部長簽字報銷。發票上必須有經辦人簽“經手”,分管副部長簽“屬實”,分管財務副部長簽“同意”后才能報銷,否則,財務室拒絕報銷。

  6、本部各項收款,經手人必須在收到款項的次日,足額向財務室交帳,任何人不得坐支、拖欠、代付和提前支取。

  7、經費開支堅持做到日清月結,凡差旅、活動、辦公、借款等經費開支,必須在公務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完成報賬,逾期不再簽字報賬,特殊情況除外。

  8、每三年組織機關婦女同志在“三八”節期間外出考察一次,每二年組織機關全體人員體檢一次。

  行政財務管理制度 篇5

  一、本單位的業務收支審批由園長負責或由園長授權的分管領導審批本園的各項貨幣資金業務,授權書由園長室與會計人員分別保存。

  二、凡是開具行政事業單位統一收據對外收費,一律按照縣物價局審批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此項工作由會計人員負責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制止和糾正。如果制止和糾正無效,應當向本單位領導匯報,請求作出處理。

  三、支付申請。任何部門任何人需要購物或個人用款時,必須填制購物申請單及個人用款單并注明款項的`用途、支付金額、支付方式等內容,并附有效的相關證明,報主管負責人審核簽字。

  四、支付審批。審批人應嚴格遵守審批權限、審批程序的規定,在預算經費中支出,對不符合規定的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

  1、金額在5000元以下由園長審批;金額在5000元以上由核心組會議集體討論。

  2、大批、大件設備采購、基建維修申報審批程序

  (1)核心組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后,由具體操辦人提出書面預算計劃。

  (2)預算計劃報校產管理站審批(包括報局審批)。

  (3)預算審批同意后,報區政府采購部門。

  五、復核支付。出納崗位人員對批準后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主要復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準范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據、憑證是否齊全,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后按規定辦理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六、會計人員應認真審核有關收支項目的內容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是否超出開支標準和限額,經辦手續是否齊全以及存在其他問題等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應及時予以糾正。

  行政財務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促進單位黨風廉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范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防止財產、資金流失、浪費或被貪污、挪用。

  第三條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購管理、資產管理、往來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財務機構等項管理。

  第四條財務部門負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五條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序審核、報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和罰沒收入、財政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其他收入等必須列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少列。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實物),要據實及時入賬,不得隱瞞,更不得另設賬戶或私設“小金庫”。按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的資金或罰沒款,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及時繳入國庫,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著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并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著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對財政下達的預算,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

  第九條單位應加強對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項目支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單位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各項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范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財力購置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采購管理

  第十一條單位的貨物采購、工程(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單位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購標準:

  2、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3、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4、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5、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6、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7、開標前泄露標底:

  8、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

  9、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結算管理

  第十三條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四條單位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

  1、擅自多頭開設銀行結算賬戶:

  2、將單位款項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

  3、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十五條單位對外支付的勞務費、購置費、工程款、暫(預)付款等,應當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實行銀行轉賬、匯兌、托收等形式結算的,不得以大額現金支付。

  第十六條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單位取得的各項貨幣收入應及時入賬,并按規定及時轉存開戶銀行賬戶,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應由單位專人負責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并定期與單位“總分類賬”核對余額,確保資金完整。“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與“總分類賬”應分別由單位出納、會計管理和登記,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七條單位資金不允許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儲蓄方式管理。

  第十八條加強往來資金的管理。借入資金、暫收、暫存、代收、代扣、代繳款項應及時核對、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影響資金的合理流轉。預(暫)付、個人因公臨時借款等都應及時核對、清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報賬、銷賬、繳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理由套取大額現金長期占用不報賬、銷賬、繳回余款,逃避監管。

  第十九條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明確責任、劃分權限實行分檔審批、重大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通過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一條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二條固定資產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可劃分為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類型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二十三條單位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二十四條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門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六條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合并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財務機構

  第二十七條財務部門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脫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戶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鑒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鑒一人管的現象。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三十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七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一條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二條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雄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圍及標準、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三條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單位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單位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執行等行為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

  3、對于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

  2、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范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及其他設施。

  3、基建或項目支出與行政事業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項目支出擠占單位經費,或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項目支出的現象。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經費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有無將應由經費列支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或將經營支出項目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第三十六條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無隨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2、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本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長期大量占用的現象。

  3、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組織清理,按時進行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繳款項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有無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現象。

  4、各項存貨是否完整無缺,各種材料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浪費的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進、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被盜的情況。

  5、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閑置形成浪費問題;有無未按規定報廢、轉讓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第三十七條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應在一定的范圍、時期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八條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財務管理制度 篇7

  為了加強全鎮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提升全鎮財務管理水平,促進財務工作規范化,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法》、《預算法》和上級關于加強預算內、外資金管理的要求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鎮實際,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制定本制度。

  一、會計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會計法》及國家財經法規的各項規定,搞好會計核算,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準,控制預算定額。挖掘增收節支潛力,協助領導管好財、用好財,為領導起到參謀助手作用。

  2、認真審核報銷或開支的各種原始票據是否符合規定,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登記總賬、明細賬,做到數字真實、憑證完整。按時、準確編報各種會計報表,做到帳表相符。每月25日,將財務報表和下月用款計劃(及公用經費書面申請)上報鎮財政辦。

  3、每年初,會計人員根據上年度決算報表和會計資料,做好舊賬沖轉,將各科目余額結轉新年度賬薄,并試算平衡。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要求,設置并健全會計科目和明細科目,便于核算。年終在鎮財政辦的指導下,做好年終決算及決算報表工作并撰寫決算分析報告。

  4、按照上級規定要求,做好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繳納工作、辦理干部職工“五險一金”的調整和上繳手續、做好干部職工的藥費報銷工作。

  5、做好年度預算的編制工作,嚴格執行財務計劃、預算開支標準和范圍,分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對不符合財務制度的開支,有權拒絕辦理。

  6、做好債權債務的催收工作,定期向領導匯報“應收賬款”的賬齡情況,及時通知相關部門進行催收。按照領導的要求和規定程序,及時處理呆賬、死賬。

  7、按會計制度規定,每年固定資產至少盤點一次,會計人員要安排好時間,做好固定資產的定期盤點工作,并按規定程序及時進行帳務處理。

  8、嚴格按規定領用并保管好“統一收據”,做到填寫清楚,數字、文字正確,印章齊全。

  9、負責會計檔案的歸檔工作,妥善保管好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檔案資料,自行保管一年期滿后及時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二、出納崗位職責

  1.負責現金管理、支付、存取及有關的結算工作,嚴格遵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收入的現金應于當日送存銀行,不得坐支和挪用,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2.負責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及支票的管理。不得簽發空頭支票;不得以“白條”抵充庫存現金。

  3.負責日常的收付及報銷工作,嚴格審核原始票據,對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及開支有權拒絕受理,做到收款有收據,付款有憑據。

  4.負責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帳,已辦理完的收、付款憑證按序、時逐筆登記,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5.負責銀行送款、結算及銀行有關業務往來工作。月末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要及時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6、負責記賬憑證的填制工作,要求數字準確、摘要清楚、內容完整。

  7、每月25日前編制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報告單,連同會計記賬憑單交予會計人員。

  8、負責藥費、補貼等項的造冊、發放工作。

  三、內部牽制制度

  1.崗位分離。會計、出納崗位分設,不得互兼,依法進行會計核算。

  2.賬錢分離。會計管賬,出納管錢,銀行存款和現金收付業務由出納辦理,出納人員不得兼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票章分管。出納人員掌管現金支票、轉賬支票;會計人員保管“統一收據”,發出時做好登記,以舊換新。

  銀行預留印鑒(單位財務章和法人章),由出納和會計人員分別保管,簽發支票雙人蓋章。

  四、預算資金管理

  1、建立嚴格的預算編制制度。單位一切收入、支出必須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2、根據部門年度發展計劃,合理地編制年度預算。預算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經鎮財政審核一把鎮長審批后,下達部門預算指標,并按單位用款計劃進行撥款。

  3、要按照批復的年度預算組織收入,安排支出,嚴格控制無預算支出。

  4、年度預算一經批復,一般不予調整。因政策變化,突發事件等客觀原因影響預算執行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五、預算外和專項資金管理

  1、加強預算外收入管理,各單位各項收入的取得,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禁亂收費。

  2、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均為國家財政性資金,按照上級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嚴格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單位收取的支教費、出租收入、經營收入、業務收入、回扣款項、其他收入等要全部繳存財政專戶,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直接坐支、公款私存及私設“小金庫”等違法違紀行為。但預算外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不變。

  3、專項資金管理。凡屬工程、基建、 維修、拆遷、設備購置等專項資金,各部門要向鎮財政上報資金撥款報告,經一把鎮長簽字審批后撥款。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允許截留挪用。

  六、支出票據的管理要求

  1、公用經費支出必須憑正式發票報賬。比如:購買辦公用品、固定資產、禮品及招待費、汽車修理費等支出,要求索取正式發票報賬。

  2、支出票據上的內容必須具備:單位的名稱;開票的`日期;出票方單位公章(要求:清楚);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支出票據,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

  3、支出票據上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如有錯誤,要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要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4 、對修車費、購買固定資產、購買藥品等支出票據,票后必須附有出票單位蓋章簽字的明細表或驗收證明。

  5、加強票據規范管理,嚴禁白條入賬。

  6、各項支出票據,簽字審批手續必須齊全。

  七、支出票據審批手續

  1、人員經費支出。必須由財務制表人簽字和單位主要領導審批后,方能發放(或送交財政局進入統發)。預算內資金工資項目的發放,嚴格按照區人事局的批復和鎮財政的通知標準發放;預算外資金的支出,要按照鎮政府統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發放。任何單位不準私自提高發放標準、擴大發放項目。

  2、公用經費支出,不論預算內或預算外,凡數額在1000元以下的,要由經手人和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后方能報銷;凡數額在1000元以上的,事先要提出書面申請,經鎮財政審核并報分管鎮長批準后,方能使用,同時由經手人、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后方能報銷。

  八、固定資產管理

  1、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制度,年度終了前,各單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并及時做好賬務處理,真正做到賬實相符,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2、對新購入的固定資產手續必須齊全,并要及時記入固定資產總賬和明細賬,對應該報廢的固定資產要及時辦理審批、銷賬手續。

  3、加強固定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等)。單位固定資產的處置,應先向鎮財政辦公室出具書面申請,經財政辦核實同意報鎮分管領導審批后,才能處置。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固定資產,其變價收入作為預算外收入,及時上繳財政專戶。

  九、其他規定

  1、會計檔案管理,規范財務檔案管理是做好財務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會計檔案的內容、保管時間、移交和銷毀,嚴格執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聯合下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2、各預算單位主要領導要重視和支持財務工作,加強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并自覺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會計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3、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鎮財政將定期對預算單位的財務管理狀況進行審計。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鎮財務管理規定的單位,要責令其改正;對不重視財務管理、不執行本規定或在審計中發現問題要求整改而不及時整改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或建議調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行政財務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強化廉政風險防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預算法》、《會計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預算管理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三條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財政局按法定程序審核、批復。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政府采購預算組成,單位所有的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確保預算編制的完整性。

  第四條 單位要依法將取得的各項收入列入預算,并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更不得隱瞞或少列。

  第五條 單位基本支出預算的編制要嚴格按照定員定額標準,據實申報和核定。項目支出預算的編制要嚴格依據市委、市政府的相關規定及中期財政規劃相關要求,緊密結合單位主要職責任務及工作目標,并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執行嚴格的申報、評審、立項、審核等程序,由財政局結合年度財力狀況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重點等審核后報請市政府審議。

  第六條 單位要加強對基本建設、維修改造項目資金預算的編制。在部門預算中未統籌安排的小型或零星維修項目,當年不予追加。

  第七條 政府采購項目必須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未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不予采購。

  第八條 單位要按嚴格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上報部門預算,經財政局審核后上報市政府審定。部門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依法批復。預算一經批復,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第九條 單位應當進一步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完善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機制和績效評價體系。單位要強化績效目標管理,開展績效評價。對專項資金使用未開展績效評價的,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資金,并予以通報。對項目執行中問題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督促整改外,還要削減或取消以后年度專項預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條 單位要嚴格執行下達的財政預算批復,嚴禁無預算或超預算支出。確需執行追加的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單位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申報、論證、實施、績效評審及驗收制度。專項資金要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項目支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不得將資金預留在部門進行二次分配,不得跨預算層級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 單位要加強對基本建設、維修改造項目的管理。基本建設及大型維修改造項目,需要立項的必須按程序審批立項,不得化整為零規避立項。單位基本建設、維修改造項目要報財政局評審工程概預算,未經財政局批復概預算的項目不得列支財政資金。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結算制度。認真做好單位零余額賬戶及公務卡的管理,及時做好單位零余額賬戶及公務卡開辦、變更及注銷工作,確需設立特殊專戶的,應當嚴格實行財政審批、人行核準制度,不得違規開設賬戶和違反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相關規定;屬于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內的支出,必須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四條 單位應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管理,規范支出管理,減少現金支出和大額提現,嚴禁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其他賬戶轉賬。

  第十五條 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工資和津貼補貼政策,嚴禁自行擴大發放范圍,嚴禁亂發津補貼,對無法納入工資統發范圍內的其他個人補貼支出要規范管理。

  第十六條 單位應建立健全支出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審批、審查制度,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約束,不斷降低運行成本。

  第十七條 單位要嚴格執行公務出差管理制度,公務出差嚴格實行事前審批。要嚴格執行差旅費支出規定和開支標準,不得在差旅費中報銷除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市內交通費之外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單位要嚴格執行會議開支標準、會議規模、會議時間,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的規定。堅持誰開會誰出錢的原則,不得轉嫁會議支出。不得以訓代會,不得突破規定的會議時間和擴大會議規模。會議費報銷必須一事一結。報銷時應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會議定點場所出具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據實核撥。對未按規定發生的會議費用,一律不得報銷。

  第十九條 單位要嚴格執行培訓費管理制度。經市委、市政府批準的重點培訓,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據實核撥,其他培訓經費從單位部門預算中自行解決。單位要嚴格執行培訓費開支標準和各項規定。培訓費報銷必須一事一結。報銷時應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服務機構出具的費用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對未按規定發生的培訓費用,一律不得報銷。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照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要求,嚴格執行公務交通補貼的發放范圍和發放標準。加強改革后保留公務用車的使用管理和財務核算,確保車改政策的落實。嚴格執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燃油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制度。嚴禁公務人員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暫未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應當從嚴控制新車購置及配備標準,控制公務用車運行經費。

  第二十一條 單位要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凡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且達到限額標準的,必須嚴格執行政府采購;要嚴格按政府采購批復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申報采購計劃,并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實施采購,做好采購項目執行、合同簽訂、履約驗收、資金支付、資料備案等各環節工作。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依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相關法規制度,嚴格資產管理。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都要按照規定程序嚴格履行報批手續,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購置、改變資產用途、處置國有資產;要完善內部資產管理制度,落實資產管理責任制,明確資產管理流程和崗位職責,定期對本單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四章 會計基礎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立會計機構,配備合格的財務人員,明確財務人員崗位職責,會計、出納及審核崗位必須分設,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所有從事財務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會計從業任職資格。對單位財務人員要實行定期輪崗制度。

  第二十四條 單位要加強財務人員、公章及電子印章的管理,及時做好財務人員操作財政財務系統UKEY及電子印章的申領、變更及注銷工作。嚴禁將不同崗位的UKEY及電子印章由一人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五條 單位應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二十六條 單位要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填制、審核、歸檔、保管單據,財政票據、發票等各類票據的申領、啟用、核銷、銷毀均應履行手續;要按照規定設置票據專管員,建立票據臺賬,做好票據的保管和序時登記工作;票據應當按照順序號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廢舊票據管理。負責保管票據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險柜等保管設備,并做到人走柜鎖。不得違反規定轉讓、出借、代開、買賣財政票據、發票等票據,不得擅自擴大票據適用范圍。

  第二十七條 單位要規范費用報銷審核制度,嚴格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確保支出行為合規、票據真實有效、審批手續和附件齊備。不得虛列事項套取現金,不得報銷不屬于本單位業務范圍的票據,不得報銷單位名稱不全或不規范的發票,不得使用虛假的發票,不得違規使用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其他單位內部往來票據和白條入賬。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當進一步加強部門決算管理。年度決算前,要全面清理收支賬目、往來款項,核對年度預算收支和各項繳撥款項,不得隱匿收入或虛列支出。年度終了,要根據財政部門決算編審要求編制部門決算,全面、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

  第二十九條 單位要做好部門預決算依法公開工作。單位要在財政批復預決算后的20日內向社會公開部門預決算及“三公”經費等信息。預決算公開要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除涉密內容外,嚴格按照預決算公開模板公開,并不斷拓展預決算公開的內容和范圍,完善預決算公開的方式方法,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單位要嚴格遵守各項財經法規,強化財務管理主體責任,健全內控制度,規范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履行監督職責,嚴肅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國家相關財經法律、法規及本財務管理辦法的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金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金昌市市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金政辦發〔20xx〕96號)同時廢止。市政府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時,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行政財務管理制度 篇9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直行政事業單位。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市財政部門主管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建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得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任用會計人員必須符合會計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綜合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部門綜合預算一經批準通過,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要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優先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第七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二)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三)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罰沒收入;

  (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七)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第八條執收單位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按照收繳分離、罰繳分離等規定的方式,將收取的財政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九條執收單位收取財政收入,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使用稅務發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監制)的票據。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對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虛列、截留、擠占、挪用、浪費、騙取、套取、轉移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要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開支范圍、標準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福利、補貼和獎金,應當按照規定執行,不得擅自設立項目、提高標準和擴大范圍。

  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招待費管理辦法,不得擅自提高標準和擴大范圍。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實行政府采購;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并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因特殊情況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應當經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應經財政部門同意,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到國有、國有控股或經批準允許為其開戶的商業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行政事業單位轉讓、處置國有資產和將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投資的,應當經財政部門批準。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收益核算。

  第十五條財政、審計、物價部門和人民銀行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個人,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采購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各區、縣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行政財務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單位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根據《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單位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貨幣資金具有流動性大、變現能力強的特點,應重點加強貨幣資金業務執行的過程控制。

  第三條、為了加強貨幣資金的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降低貨幣資金的使用成本,有效地控制企業財務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各企業要制定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貨幣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對本單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二章、崗位分工及授權批準

  第五條、各企業要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配備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的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不斷提高會計人員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崗位輪換。

  第六條、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即:授權審批與執行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分離;執行與審核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分離;執行和記錄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分離:記錄與保管貨幣資金的崗位分離。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七條、對貨幣資金業務要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第八條、審批人應當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第九條、為保證貨幣資金支付業務的正確無誤,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一)支付申請。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并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二)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準。、

  (三)支付復核。復核人應當對批準后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準范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后,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四)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第十條、對于重要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并上報審批。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范貪污、侵占、挪用貨幣資金等行為。

  第十一條、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第三章、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二條、要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十三條、必須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單位現金的開支范圍。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第十四條、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坐支。現金出納員對庫存現金的安全負有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準程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嚴禁白條抵庫,公款私存。

  第十六條、對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第十七條、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加強對銀行結算憑證的填制、傳遞及保管等環節的管理與控制。、

  第十八條、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十九條、財務部門要設立銀行存款日記賬,逐日登記銀行存款業務。并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四章、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要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第二十二條、加強對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三條、按照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銀行出納人員不得擅自支付手續不完備的任何款項,對銀行憑單和其他結算單據要妥善保管和正確有序的傳遞,并按銀行結算的規定辦理各項存貸業務。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各企業要建立對貨幣資金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的職責權限,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貨幣資金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二)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三)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四)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六條、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范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財務管理制度 篇11

  一、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財務管理,明確經濟責任,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和省財政廳頒布的有關財務法規和制度,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由主管總務工作的副校長負責日常財務管理工作。

  第三條 學校總務處財務辦公室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對學校負責。同時,學校財務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監督。

  第四條學校總務處財務辦公室配置一名財務主管、兩名會計、兩名出納,具體管理財務工作。

  第五條學校財務應加強預、決算管理,按上級指示精神和有關的財務制度、規定,結合學校事業發展需要,編制年度預算收支計劃和決算,經學校領導審核、批準后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六條 認真執行“收支兩線”管理的規定,將學校的預算內、外資金以及暫存類資金按性質及時劃入財政 “專庫”。

  二、各項收入管理制度

  第七條學校的各項收入,包括學雜費收入、計劃外招生收入、借讀生、承包收入等。

  1.學雜費收入:按市物價局和市教育局等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的學雜費是學校的重要收入,學校總務處應積極組織收納,做到安全、快捷、準確。

  ⑴學生的各項收費標準,應分清年級、項目;應交學費的學生人數,應分清班級,做到數字精確、姓名確實;及時了解中途離校的學生名單。

  ⑵學生的學雜費一旦入庫,除計算、收款等技術性錯誤的款項以外,一律不予退款。

  ⑶享受學校減免學費的學生,均為陽光班、唯新班學生和學校正式教職工子女及特困戶子女,減免標準由學校行政辦公會確定。特困戶子女學雜費減免程序是: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民政部門出具貧困證明,經總務副校長簽字同意后執行。學雜費之外的其它費用均不減免。

  ⑷學費一學期收繳一次,在春、秋季入學時進行,新、老生一次交清,不得拖欠,確有實際困難,經總務副校長批準可延期交納。否則,視同故意不交學費,學校將責成限時交納,超期不交者,應予勸退。

  ⑸對學雜費收入,總務處應自收費之日起,30天內做好清算、核對、結帳、上繳財政“專庫”,并及時向學校領導報告收費情況。

  2.計劃外招生收入,與學雜費一同清算、結帳,上繳財政“專庫”。

  3.借讀生收入,入學時與學雜費、書本費等一同清算,上繳財政“專庫”。

  4.承包收入:主要是指學校超市、食堂、醫務室等承包收入。應按合同規定,由出納人員按時、足額地收納入帳,不得拖欠、滯納,否則,應按合同規定對承包人予以處罰。

  第八條學校任何處室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學校的收入,私設“金庫”;為學校或處室采購物品、繳納款項等,不論對方以什么形式或借口返回的現金、禮金及物品,都要繳交總務處,并辦理登記手續。否則,一經發現,按違反財務制度處理。

  第九條學校財務人員因工作失職,引起學校收入減少或流失,應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借款管理制度

  第十條借款是指學校各科室因辦公、教學、后勤等工作需要購置設備、辦公物品、公務出差以及行政維修等,請求學校總務處給予的借款。

  第十一條借款手續規定借款經手人須按如下規定辦理借款等手續。

  1.借款須經校領導批準。超過3000元者,還需提前2天到財務辦公室預約,否則不予借出。

  2.借款時,由各分管處室領導提出,報分管校長批準。借款人須填 “借款單”,先由各處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再報分管財務校長簽批,以后憑“借款單”到財務辦公室借款。

  3.借款后,借款經手人須在預定的還款日期內還款或憑正式發票到財務報銷,月底結帳前須辦理完報銷手續,特殊情況暫不能報銷者,須經財務主管同意。

  4.一般情況下,第一次借款未報銷之前不給予第二次借款

  5.根據批準的用款計劃,維修、改造、采購大宗物品等所需借款或預付款,憑學校領導的用款批示及用款處室的'有關資料說明(如合同、購物用途說明),經財務校長審核無誤后方可付款。

  6.學校舉辦臨時性的大規模活動,如運動會、藝術節、慶祝活動等,主辦單位須提前列報用款計劃,經校領導批準后,財務方可付款。

  7.學期結束前一個星期,借款經手人應辦理借款報銷手續。如放假時仍未到財務辦公室報銷者,視同占用公款處理,并從借款人工資收入中扣回。特殊情況需續借須經分管財務校長批準。

  四、財務報銷與審批制度

  第十二條學校的各項支出,除工資、津貼等經常性支出及節假日支出外,應分清支出類別,在取得發票等報銷憑證后,辦理審批報銷手續,以便財務及時入帳。

  第十三條報銷支出審批權限:

  1.500元以上由校長簽批,500元以內由財務副校長簽批,餐飲費無論金額大小都必須經校長簽批,最后由分管財務副校長簽批后方可到財務辦公室報銷。

  2.報銷憑證應以正式發票為準,并有單位名稱、開具發票單位印章、單價、數量,批量采購應附貨物清單、規格、型號、金額等內容,發票上應有經辦人簽字、處室負責人簽字證明;采購書本及資料還須有倉管員驗收簽字。對于不符合填寫要求的發票,財務人員不給予報銷。

  3.行政采購支出:是指行政、后勤部門因工作需要采購圖書、學生學習資料、辦公用品、配件、修繕用材料等支出,此項支出數量大、品種繁多,須經校領導研究同意,并經學校紀檢部門同意,采取招標等形式并在學校紀檢部門的監督下采購。

  五、財務報表及預決算報表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會計人員應于每月終了的次月8日前,完成上月份財務收支報表,并附文字說明;按月結帳、對帳,現金、銀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結。每學期結束后,應在一周內完成學期報表。各種報表應按月報學校領導審閱。

  第十五條學年初、學年終,應按時完成預、決算報表的編制及上報工作,同時按規定附加報表文字說明,年終結算應有決算報告。

  六、附則

  第十六條如本制度與國家財會法規或上級文件精神有抵觸,則以國家法規、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行政財務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公司財務管理,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費用支出,規范公司的會計核算工作和財務報銷行為,使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和可控性,發揮財務在公司生產經營管理中的作用,以保障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涉及公司日常物資(包括零星材料、輔助材料、設備配件、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辦公用具、工具等)采購、稅費支出、日常辦公費用、招待費用、差旅費用支出項目的報銷均按此制度要求執行。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基本制度及流程

  第一條、借款及預付款管理規定

  (一)借款是指公司員工因公務需要的臨時性借款;預付款是指因公司業務需要,需預先支付的購買材料、貨物及各項需要預先支付的款項。

  (二)借款管理規定

  1、出差借款:出差人員經相關負責人同意后按借款審批流程和審批權限辦理借款,出差返回后及時辦理報銷還款手續。

  2、日常物資采購借款:凡涉及公司日常物資采購借款,業務經辦人員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按借款審批流程和審批權限辦理借款;公司日常零星物資采購單項業務超過500元以上的`支出原則上需以銀行轉賬支付,不得用現金支付。

  3、其他臨時借款:凡涉及公司費用性其他支出項目(如日常辦公費用、招待費用、車輛費用等),業務經辦人員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按借款審批流程和審批權限辦理借款;業務經辦人員在業務辦理完畢后應及時報帳,除周轉金外其他借款原則上在結清前帳后方可辦理借款。

  (三)預付款管理規定各項工程預付款:凡涉及公司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等)建設、安裝、維修等需要支付預付款,由業務經辦人員依據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及金額按審批程序批準后辦理付款手續。

  行政財務管理制度 篇13

  一、明確崗位職責,實行財務集中管理

  1、機構設置:全鄉各機關、單位、村社財務實行分級管理、集中結算、分別核算,由鄉財政所統一代理各機關、單位、村社的財務會計核算和資金收支結算。

  2、崗位設置:財政所內要分別設立單位辦公室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單位核算會計、資金結算會計、專項資金管理以及國有資產管理、農村財務管理、財務收支監督稽核等業務崗位,實行一人多崗和一崗多人。各財務單位均要分別確定單位財務審批、審核和報賬員,并保持人員相對穩定,各村社均由村文書作為統一的報賬員。

  3、職能劃分:財政所辦公室主要負責單位的日常工作和檔案管理,以及黨政領導交辦給財政所的臨時性工作任務;財政總預算會計崗位主要負責財政預、決算編制業務,負責財政資金的調度、平衡,組織預算執行;單位核算會計崗位主要負責各代理單位的財務核算,協助代理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資金結算會計崗位主要負責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專項資金、單位資金和村社集體資金的收支結算,保證資金安全;專項資金管理崗位主要負責辦理各種專項資金的領撥、使用、報賬和財務核算;國有資產管理崗位主要負責全鄉國有資產的修購配置、調配使用和出入登記工作,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農村財務管理崗位主要負責村社集體資金的收支核算和各種集體資產的監督管理;監督稽核崗位主要負責各種專用票據的管理,對財政所內各業務崗位經辦的收支憑證進行復核審查,組織鄉、村的財務檢查和專項審計,負責查處財務違紀事項的牽頭、協調工作。

  4、集中結算:對統管的行政事業單位和村社集體,一律取消其所有的銀行賬戶和出納崗位,實行“零戶統管”,由財政所資金會計統一辦理各單位、各村社的資金收付結算。

  5、集中核算:由鄉財政所對統管的'鄉級行政事業單位和村社集體財務全面實行“代理記賬、集中核算、無償服務”,取消所有代理記賬單位的所有會計崗位。每個財務主體單位只設一名報賬員,由財政所按所統管的單位分別建賬,對村社集體財務應以村、社分別核算,以分清財務主休、明確資金權屬。對財務清理不徹底,分別建賬確有困難的,可暫以村為單位建立過渡賬,明細核算到社。各村社、各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體外設立單位、集體收支賬務。

  二、加強收支管理,規范資金結算秩序

  1、嚴格收入管理,實行村賬鄉管。改變資金分散管理、會計人員分散管理、財務核算分散管理為集中統一管理。對各種農戶繳款,由財務人員分戶、分次開票。

  2、實行資金統管,杜絕體外循環。單位和村社資金在會計主體、資金權屬和財務審批“三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收支兩線、定期報賬。對所收資金實行直達國庫、財政專戶或財政統管的單位賬戶。對非現金往來結算由財政所直接實行內部劃轉。各村社、各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體外開立單位、集體賬戶。

  3、規范資金結算,實行封閉運行。對行政事業單位應繳預算和應繳專戶的資金分別直達國庫和財政專戶,不得直接記入單位收入,更不得公款私存或以個人名義收取單位或集體的各種資金。對單位職工和村社干部的固定性人員經費實行財政直發;對各單位和村社日常開支,由鄉財政所一次性核定預借備用金;開支發票統一由單位報賬員定期報賬,實行資金直達用款單位或個人賬戶,年終一次性歸還備用金,徹底杜絕截留坐支現象。

  三、規范資金渠道,健全財務管理體系

  1、全鄉財務實行專項預算和部門綜合預算管理辦法,建立嚴格的預算指標控制制度,徹底理順村社和各單位的財權、事權關系。根據村社和各單位的職能職責,在上級統一的財力保障標準的基礎上,確定財政補助比例或補助數額。整合各單位和村社的其他資金,實行部門綜合預算和村社集體資金預算,重點專項資金實行財政直接管理。嚴格預算約束,強化預算鋼性。

  2、鄉財政所要按照“兩上兩下”的單位預算編審程序“和“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從嚴審查各單位和村社預算,作出單位和村社綜合預算批復。

  3、建立財政資金保障機制,鄉財政所要妥善調度資金,根據各單位和村社的用款計劃和時間進度進行撥款,做到資金調撥進度和時間進度基本同步。

  4、各單位、各村社要通過爭取上級補助、開展單位創收活動等多渠道增加本單位收入,確保單位正常運轉,實現收支平衡,略有節余。鄉財政對各單位經費的自給能力實行激勵約束機制。

  5、財政所財務人員和單位報賬員,要按指標控制賬、財產物資賬、資金核算賬規范設立相應的各類總賬,明細賬和備查賬,

  6、各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只能與本單位報賬員發生個人財務往來,納入本單位財務核算,財政所不得與其它單位職工個人直接發生財務關系,不得辦理任何超預算開支的資金結付。

  7、鄉財政所每半年要向鄉人大主席團和鄉政府分管領導提供一次財政預算執行情況,每季度向政府鄉長提供一次各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按月向各統管的獨立核算單位提供會計報表。

  四、強化財務管理,嚴格費用報銷審核

  1、財務審批程序。各單位和村社費用開支,實行交叉審核、單位法人“一支筆”審批制度。各種開支發票嚴格堅持“一單三簽”和財務復核制度。由經辦人在發票上“背書”詳細開支情況、經單位會計人員進行發票要素審核,涉及補助的費用報銷,要由單位財務負責人確定報銷標準和金額。未經財務負責人審核的發票,財務審批人不得審簽,未經財政所長復核的發票,資金會計不得辦理資金結算,核算會計不得受理做賬。10人以上的單位開支,由單位財務負責人審核、單位法人(或委托人)獨立審批,法人經辦的支出不得自行審簽;10人以下的行政事業單位開支,由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單位負責人審批。單位負責人經辦的支出,由政府鄉長審批;村社集體開支由村主任審核、鄉長審批,村主任經辦的支出由支部書記審核。財務審核人對報賬人提交審核的開支發票,要明確簽署審核意見,對不屬實或需進一步調查核實的開支發票,要明確提出處理意見,原則上不得將原始票據退還經辦人重新變通、完善。

  2、費用報銷辦法。各單位費用開支要嚴格堅持開支范圍和標準,實行“定期報賬,逾期不報”的辦法。對黨政實職領導和單位負責人的非上交性職務消費實行“定額控制,憑票報銷,超支不報,節約歸公”。對其他人員實行實報實銷。實行包干補助的人員,在補助范圍內不得再報銷費用。

  3、報賬結算程序。對供給內直發的鄉、村、社固定性人員經費,由財政直接列支,直接頂抵各單位預算指標。各單位、各村社的其它費用、福利開支,由單位報賬員憑“一單三簽”后的原始發票,經復核后,到資金會計處辦理資金結算和票據移交。

  4、債務往來管理。各單位和村社都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增收節支和債務消化目標,及時清理往來,力所能及地搞好債務劃轉,防止新增債務。從嚴控制內部職工的借款規模,嚴格執行“前借未清,不得辦理新借”的規定。

  5、開支發票審核。各單位職工在外開支,要嚴格堅持“誰經辦,誰報賬,誰結付”的辦法,嚴禁以單位名義在外,掛賬。要重點加強對公務租車、接待用餐、物資采購和在外出差開支的管理。財務人員必須嚴把原始憑證審查和資金支付關,不得經辦超標準、超范圍、超預算等各類違規支出。

  6、激勵約束機制。各單位都要建立增收節支、勤儉辦事的激勵約束機制,對沒有突破個人開支定額的節約部份,可由本單位在年度綜合預算經費內,在節約額的50%以內發給個人節支獎勵。

  五、嚴格開支標準,從嚴控制支出規模

  公用支出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優先保證水電、電話費和機關公務支出。以下是政府機關公用支出管理的相關規定,其他單位可參照執行。

  1、水電費:公用辦公的水電費由單位負擔,個人用電實行定額補助,每人每月補助20元。

  2、打印費:各辦公室打印文件、報表及其他資料,統一交黨政辦室打印(黨政辦公室按打印數量收取適當費用),無特殊情況不得在營業性打印部打印,否則,打印費用由個人負責。

  3、電話費:電話費實行包干使用,享受正科級待遇的黨政實職領導每人每月300元,黨政副職、享受正科級以上待遇的非實職領導每人每月150元,享受副科級待遇的非實職領導和辦公室主任每人每月70元,其他干部每人每月40元,政府辦公室每月80元包干使用。

  4、差旅費:由書記出據出差通知單并核定生活、住宿補助金額:出差開支往返車、船、飛機費據實報銷;其他差旅費開支包干使用(包括住宿費、生活補助、乘車補助、市內交通費),到縣城出差50元/天/人(家住城區的按30元計算),到縣外市內出差100元/天/人,在市外省內出差150元/天/人,到省外出差200元/天/人,到經濟特區出差250元/天/人;特殊情況經鄉主要領導同意接待的生活費外,超標準開支一律自理。外出學習、培訓時間較長的(一個月以上),不適用該補助標準,根據情況適當補助,但縣內不得超過15元/天,縣外市內20元/天,市外省內30元/天,省外40元/天,經濟特區50元/天。

  5、租車費:一般情況不允許任何人租車,因工作需要急需租車的,在請示書記或鄉長同意后,由辦公室出據租車通知單,并經主要領導簽字后方可租車。

  6、業務招待費:來人來客一律在政府伙食團就餐,不準找包包煙。確需進營業性餐廳就餐和找包包煙的,在請示書記或鄉長同意并確定標準后方可就餐和找包包煙。所有來人來客就餐均由辦公室出據就餐通知單,月末憑通知單結算。煙、酒等由財政所派專人統一采購,煙、酒分別由政府辦公室、財政所管理員管理,管理人員必須做好出庫登記。

  7、辦公設備購置費:各辦公室因開展工作需要購置辦公用品的,由各辦公室提出申請,經領導審批后,交財政所統一購置。

  六、強化財務監督,嚴肅資金結算紀律

  1、所有鄉、村干部和其它人員,未經財政所審查和財務人員委托,不得從事財務收支活動。各單位、各村社有關財務收支的文件、合同、協議等相關資料要抄送交鄉財政所存查、備案。

  2、財務人員收款一律使用監管專用收據,單位和村社收款及結算資金由財政所審查后核發票據。實行數量控制、交舊領新,徹底杜絕白條收支和票據混開的現象。

  3、建立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實行資產修購、進出登記,確保資產安全、完整。充分明確各單位的資產使用、管理權限,落實每綜資產的具體管理責任人,鄉財政所要與每一個管理人員簽訂責任書。未經資產主管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資產用途,或者調配、交換資產。

  4、財政所要與稅務、國庫、銀行、信用社和各代理單位、村社定期對賬。做到隨發生、隨結算,隨做賬,不得出現臨時性票外收款。單位和村社結報票款,必須檢核所發票據,實行票款同行。徹底杜絕先交錢后交票和只交票不交錢的的現象,保證各項收入真實準確。

  5、財務收支考核一律以單位核算會計賬面數字為準。

  6、鄉財政所要定期審查村社財務,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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