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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10 22:20:5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風險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風險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風險管理制度(通用10篇)

  風險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根據公司的經營發展戰略和薪酬策略,為有效發揮薪酬在人才吸引、保留和激勵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為各級員工提供明確、充足的發展空間,在企業與員工雙方和諧雙贏的基礎上實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1.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2.薪酬管理原則

  (1)戰略性原則:薪酬管理模式體現公司的戰略導向和企業文化價值取向,并與公司現階段經營管理狀況相適應。

  (2)內部公平性原則:充分考慮公司薪酬管理數據的前提下,基于科學的職位評估得出準確、客觀的職位價值,作為公司薪酬體系優化的基礎,保證公司職位薪酬標準內部差距的合理性與公平性。

  (3)市場化原則:在充分掌握區域、行業市場薪酬狀況的前提下,以公司員工當前總現金收入回歸后的市場定位為依據,按照區域、行業市場有競爭力的薪酬水平進行調整。

  (4)績效導向原則:將公司每年經營目標落實到全體員工,將員工的績效獎金與公司年度績效和個人考核成績相掛鉤,強化各級員工的業績意識、全局意識和協同意識,實現風險、貢獻與個人收益的對等。

  (5)素質優異傾斜原則:公司每一職位級別對應相應薪資,各級員工的薪酬水平均傾向于公司任職時間長、經驗豐富、專業素質優異、業績高的員工,以強化各級員工為公司長期服務,并主動、持續提升個人能力素質和工作績效的職業動機。

  第二章職位管理

  1.公司職位級別設置

  公司建立并不斷完善以崗位價值為基礎的職位管理體系。職位管理體現崗位導向,職位管理和職位評估遵循職級架構統一、集中管理與定期維護相結合的原則。

  2.職位設置

  公司根據每一個項目設置為:管理人員、項目人員、營銷人員和內勤人員三大類。

  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運營總監

  項目人員:基金經理,項目助理

  營銷人員具體包括有:營銷總監(初級、高級)、團隊主管(初級、高級)、客戶經理(初級、中級、高級)等崗位;

  內勤人員具體包括有:人事崗、行政崗、培訓講師以及前臺等。

  第三章員工薪酬

  1.員工薪酬的內容(基本工資+績效部分)

  (1)客戶經理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

  (2)團隊主管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

  (3)營銷總監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

  (4)人事崗位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

  (5)行政崗位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

  (6)前臺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

  (7)基金經理薪資=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項目提成

  (8)基金助理薪資=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項目提成

  (9)運營總監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項目提成

  (10)副總經理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項目提成

  2.員工總現金收入構成

  (1)員工總現金收入由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和業績提成構成。

  (2)員工總現金收入實得金額為員工總現金收入應發金額扣除個人所得稅及各類保險等后實際領取的金額。

  (3)總現金收入的內部比例體現層級越高績效比例越大的原則。

  (4)員工薪酬總額均為稅前薪酬。

  第四章薪酬標準

  1.薪酬結構與標準

  2.績效獎金

  績效獎金設立的目的在于鼓勵員工努力創造優良的工作業績,實現績效目標,從而促進公司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

  績效工資的.核算方式為:績效分(100分滿分)x績效工資=當月績效工資

  例:80分x1000元=800元

  各級工作人員每月績效考核評分由上級領導根據當月工作情況評判。管理崗位績效工資由總經理評判

  連續6月績效分高于90分,晉升一級。

  3、業績提成

  客戶資金到位后的下一月,公司按照業務提成方案發放業務員提成獎勵,如客戶是通過三方中介機構介紹引入資金,中介費用在客戶引入資金三個工作日內給中間人發放提成資金

  4.津貼補助

  凡入職轉正員工可享受全勤獎,生日獎,婚慶補助,生育補助等等獎金補助

  5.薪酬普調

  公司將根據行業市場薪酬變化情況,結合企業的戰略目標和戰略定位,定期動態對全體員工的總現金收入水平進行普遍調整。調整的參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公司經營績效表現、本年度公司經營績效預期、企業利潤率增長情況以及市場薪酬水平的變化情況等

  5.發放標準

  員工每月完成對應考核任務,全額發放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未能完成考核任務則只發放基本工資。

  第五章福利待遇

  1.福利內容:

  員工福利主要包括法定福利和補充性福利。

  (1)法定福利:員工可以自行選擇是否繳納社會保險或選擇公司提供的保險補貼。(員工選擇繳納社會保險所對應的繳納金額將直接從工資中扣除)

  (2)補充性福利:

  a工齡補貼:內勤人員工齡補貼根據員工加入公司時間長短而確定,工齡補貼為100元/半年,每半年調整一次。

  b其它福利:公司在福利費余額范圍內為員工發放的其它福利。

  住院員工慰問:

  人事部門負責安排慰問品并代表公司向因病祝愿的員工問號,慰問品包括鮮花水果或營養品,具體選擇由總經理決定,慰問品價值不得超過500元。有關部門需提前向人事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住院員工的詳細資料:姓名,醫院,入院日期,房間號碼,聯系方式等。

  員工聚餐:

  在合理支配及使用公司資源的基礎上,豐富員工福利,使員工加強相互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同時增強公司的凝聚力及員工的歸屬感。

  聚餐類型有員工年終聚餐、特殊工作日或特殊項目期間的用餐等。任何一種形式的聚餐均需要在費用產生之前得到總經理的批準,不得超出費用審批上限。就餐地點需要貨比三家進行比價。行政部門需要把初選的結果,就餐安排、活動內容等資料交公司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執行。為豐富內容,可增加員工參與表演等項目。

  風險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

  為加強醫學裝備臨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醫學裝備臨床使用風險,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衛生部20xx年頒布的《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規范(試行)》的規定和要求,由醫院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員會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為確保進入臨床使用的醫學裝備合法、安全、有效,對首次進入我院使用的醫學裝備嚴格按照《醫用耗材新產品購置使用準入制度》及《醫學裝備購置管理制度》中的要求準入,對器械的采購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采購規范、入口統一、渠道合法、手續齊全,將醫學裝備采購情況及時做好對內公開,對在用大型及生命急救支持類設備每年要進行評價論證,對醫用耗材使用中發生的不良事件進行監測提出意見及時更新。

  第三條、

  對設備及耗材依據《醫學裝備驗收與領用管理制度》、《醫學裝備維修保養管理制度》、《醫學裝備報廢管理制度》、《醫用耗材入庫驗收制度》、《醫用耗材發放領用制度》、《植入性醫用材料專項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專項管理制度》的要求,作好安裝驗收、出入庫、維護保養及報廢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對醫學裝備采購、評價、驗收等過程中形成的報告、合同、評價記錄等文件進行建檔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為醫學裝備使用壽命周期結束后5年以上。

  第五條、

  對從事醫學裝備相關工作的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學歷、技術職稱或者經過相關技術培訓,并獲得國家認可的執業技術水平資格。

  第六條、

  對醫學裝備臨床使用技術人員和從事醫學裝備保障的醫學工程技術人員建立培訓、考核制度。組織開展新進設備使用前規范化培訓,開展醫療器械臨床使用過程中的質量控制、操作規程等相關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定期檢查評價。

  第七條、

  臨床使用科室對醫學裝備應當嚴格遵照產品使用說明書、

  技術規范、規程操作。對產品禁忌癥及注意事項應當嚴格遵守,需向患者說明的.事項應當如實告知,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患者。

  第八條、

  醫學裝備出現故障時使用科室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醫療設備管理科按規定進行檢修。經檢修達不到臨床使用安全標準的醫學裝備不得再用于臨床。

  第九條、

  發生醫學裝備臨床使用不良反應及安全事件時臨床科室應及時處理并上報設備科和藥劑科,再由藥劑科上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十條、

  嚴格執行《醫院感染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專項管理制度》、《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耗材相關資質進行審核。一次性使用耗材按相關法律規定不得重復使用。按規定可以重復使用的應當嚴格按照要求清洗、消毒或者滅菌并進行效果監測。醫護人員在使用各類醫用耗材時應當認真核對其規格、型號、消毒日期、有效日期等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嚴禁使用并及時上報藥劑科。

  第十一條、

  臨床使用的植入與介入類醫學裝備名稱、關鍵性技術參數及唯一性標識信息應當記錄到病歷中。

  第十二條、

  制定醫學裝備安裝、驗收、使用的相關制度。

  第十三條、

  對在用設備類醫學裝備的預防性維護、檢測與校準、臨床應用效果等信息進行分析與風險評估以保證在用設備類醫學裝備處于完好與待用狀態,保障所獲臨床信息的質量。

  第十四條、

  在大型醫學裝備使用科室的明顯位置公示有關醫用設備的主要信息,包括醫學裝備名稱、注冊證號、規格、生產廠商、啟用日期和設備管理人員等內容。

  第十五條、

  遵照醫學裝備技術指南和有關國家標準與規程由相關科室定期對大型醫學裝備使用環境進行測試、評估和維護。

  第十六條、

  對于生命支持設備和重要的相關設備制訂相應應急備用方案。

  第十七條、

  醫學裝備保障技術服務全過程及其結果均應當如實記錄并存檔。

  風險管理制度 篇3

  經過多年的改革開封與社會主義市場的不斷的摸索與發展,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了較大發展,同時也帶動了金融領域快速發展。金融已經逐步的演變為經濟發展的核心,然而,金融風險的逐漸增加,現狀令人堪憂。金融的重要性決定了我國必須要不斷的完善并強化金融風險管理,減少金融風險對我國國民經濟的破壞,保證我國金融安全運行。

  一、金融風險管理的認識

  金融風險是指在金融市場中,對于未來的收益存在一些不確定性因素,可能造成財務損失的風險。金融風險管理是各類經濟主體在運營和籌集資金的過程中,通過了解各類金融風險,用最低的金融成本來實現金融的最大安全保障,從而實現最大經濟效益的一種管理辦法。金融風險管理主要是要通過金融風險的控制和處理,減少損失,實現資金的籌集和運營活動的順利進行。

  二、我國金融風險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風險管理體系尚不完善

  管理體系的健康運行,離不開一個健全完善的金融體系,我國的經濟發展雖然得到了很大的進步,但相對健全的金融組織結構和風險防范機制還有一段較遠的距離,很多金融機構都還沒有建立起風險管理部門,內部管理機制較差。隨著不良貸款的增加,風險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將嚴重阻礙風險管理的整體運行,同時也給金融管理帶來了極大的障礙。

  2.缺乏對金融風險的范范意識

  隨著我國經濟市場的不斷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金融市場得到了很大的發展機遇,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金融風險和挑戰。在環境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我國的很多金融機構對于風險防范和法律都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有些機構甚至都沒能很好的了解金融風險的概念。很多機構為了擴大資金規模,沒有經過仔細的調查研究就開始盲目的開展各種籌資理財活動,讓很多的不良貸款行為有機可乘,增大了金融風險。而許多的投資者們往往只關注最后的經濟回報。忽略了整個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金融風險。由于我國的許多制度還有待完善,使得金融風險的管理制度和監管力度需要再進一度加強,所以,很多人對于金融管理的法律意識也比較淡薄。

  3.國內金融資源匱乏

  金融資源是金融風險管理的基礎與保障,然而,國內的金融資源存在多方面的不足,影響了金融風險的正常管理。金融資源的匱乏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信用制度的供給不足。對于存款的企業,到期必須還本付息,對于貸款的企業卻存在著到期無法還款的風險,這種存貸款不均衡的現象將導致銀行不良債權增加,增加其金融風險;第二,產權制度供給不足。金融產權制度的缺陷導致銀行和企業的關系混亂,一旦企業運營不良,就會大量的占用著銀行的信貸資金,不良貸款增加,金融風險也隨之增加;第三,貨幣制度的供給不足。不均衡的利率制度和過低的利息支出對資金的使用者很難造成一定的壓力,使得銀行的呆賬不斷增加;第四,金融制度的供給不足。金融制度的不完善導致金融市場要么沒有競爭,要么過度競爭兩種不良的競爭局面給投機資金造成生存和活動的余地。第五,金融監管制度供給不足。傳統的監管制度已經難以適應金融日趨信息化和電子化的現狀,內部監管制度的完善是金融管理的重點。一旦監管制度存在問題,就會迅速造成連環反映,使經濟受到一定的威脅。

  4.市場信息不透明

  金融產品是信息咨詢的結合體,金融市場信息的能夠幫助投資者對于企業的經營狀況有一個全面仔細的評估,還可以積極的促進金融市場健康持續的發展下去,然而,我國的金融市場信息目前還不是非常透明,造成公司的財務信息嚴重失真,可能會給投資帶來一定的風險,造成一定的損失。信息的不透明,還可能導致金融市場的資金流向被門內部控制,引發金融市場的混亂,如此種種,都不利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5.風險管理技術跟不上市場發展的需求

  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導致了很多金融衍生工具的產生,但是,國有商業銀行的金融風險管理技術一直比較落后。風險測量工具的落后、資金損失率較高、抗風險能力弱、缺少必要的量化工具等等是制約風險管理制度創新的主要因素。另外,還缺少成熟的風險測量工具,使得風險管理制度失去實施的基礎。

  三、加強我國風險管理的對策

  1.完善風險管理體制

  建立和完善金融管理體制是加強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完善風險管理體制可以更好的避免外界金融機構的影響,內部風險管理體制也將會發揮很大的作用,可以有效的增加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要適當的加強相關人員法律知識的學習,加強其對金融風險的防范意識;建立科學嚴密的金融管理體系,完善結構設置,進行有效的內部管理;建立相關的責任制度,明確規定相關人員的責權范圍,強化責任和風險的`意識。促進工作人員的工作激情;加強相關人員的素質,時期具有發現風險的能力,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風險的發生。

  2.提高風險的管理意識

  提高風險的管理意識主要是從金融機構和企業單位或者居民個人兩方面著手。加強金融機構的防范意識,就是要練就一批具有較高素質的經營管理和從業人員隊伍。積極開展金融法規的宣傳和學習活動,加強風險管理的防范意識,不斷提高金融市場內相關從業人員的素質。另外,金融市場的發展離不開其他部門的密切配合,因此要把企業風險管理意識和金融機構有效的結合在一起,同時分析其行為導致利益的變化,要不斷自覺的提高自己的風險管理意識。

  3.加強金融風險管理制度的創新

  制度創新是金融創新中較為經濟的創新,它不僅可以影響其他創新的收益。還可以充分發揮先進制度的激勵功能,從而有效的促進金融、經濟的快速發展。風險管理制度的創新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第一,管理體制的創新。建立健全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創建全面風險管理制度;第二,監管制度的創新。監管機構應由“靜態”合規性監管向“動態”審慎性監管轉變,監管制度的重點在于審查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第三,交易工具制度的創新。雖然我國目前的建議手段和建議風險較為單一,但也應該及時的建立相對應的管理制度,為交易工具的推廣打下基礎,從而有效的規避金融風險。

  4.加強國際合作

  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使我國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的聯系日益緊密,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是金融市場發展趨勢。要不斷的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的聯系,對于國際資本的流向進行嚴格監管,降低金融風險的發生,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同時,還要不斷總結經驗教訓,為以后的工作打下基礎。

  四、結語

  通過對我國金融風險管理存在一些問題的分析與研究,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對于景榮體系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社會的進步,給金融市場帶來了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了風險,相關的金融部門只有通過不斷的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改正問題,才能夠不斷的發展進步.

  風險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規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

  第三條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本著及時性、代表性、客觀性和準確性的原則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四條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加強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的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各市(地)、縣(區),并逐步延伸到農村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第二章監測計劃的制定

  第五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與修訂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建議。建議的'內容應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稱、相關食品類別及檢測方法、經費預算等。

  第六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建議,于每年6月底前報送衛生部。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發下年度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在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時,應征求行業協會、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意見。

  第七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遵循優先選擇原則,兼顧常規監測范圍和年度重點,將以下情況作為優先監測的內容:

  (一)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

  (二)易于對嬰幼兒、孕產婦、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響的;

  (三)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的;

  (四)以往在國內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費者關注的;

  (五)已在國外導致健康危害并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存在的。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第八條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同時應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指南,供相關技術機構參照執行。

  第九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監測的內容、任務分工、工作要求、組織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內容。

  第十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統一的檢測方法。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用的評判依據應經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認。

  第十一條衛生部根據醫療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信息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進行調整。

  第三章監測計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由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具備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按照規范進行檢驗的能力,原則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非常規的風險監測項目除外)。

  第十三條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指南的要求,完成監測計劃規定的監測任務,按時向衛生部等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

  第十四條衛生部指定的專門機構負責對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獲得的數據進行收集和匯總分析,向衛生部提交數據匯總分析報告。衛生部應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

  第十五條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質量控制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特征、主要生產和消費食物種類、預期的保護水平以及經費支持能力等,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方案調整情況報衛生部備案,并向衛生部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風險監測數據分析結果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相關術語定義如下:

  食源性疾病監測:指通過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對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報告、調查和檢測等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發病信息。

  食品污染:指根據國際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規則,在食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過程中因非故意原因進入食品的外來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屬污染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超范圍或超劑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蟲等。

  食品中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徑進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以及被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的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風險管理制度 篇5

  一、商業銀行貸款風險的基本概述

  (一)商業銀行貸款風險的內涵

  貸款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因受各種事先無法預料的不確定性因素影響,使得銀行的貸放資金無法按期收回本息和正常周轉或其他原因而使商業銀行遭受資金損失的可能性。貸款業務是銀行的主要業務,因此,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就是貸款風險。

  (二)商業銀行貸款風險的內容

  一是信用風險。信用風險通常是指在貸款過程中,由于各種不確定性因素,使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造成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損失的可能性。二是市場風險。市場風險是金融領域中最常見的風險之一,它通常是指市場變量變動而帶來的風險。三是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指金融機構因不完善的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外部事件等所造成損失的風險,包括道德風險、技術風險、模型風險等。四是其他風險。其他風險主要包括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政治風險、政策風險、偶然性風險。

  二、商業銀行貸款風險管理制度的問題分析

  (一)貸款風險評價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是我國商業銀行在對借款人進行評估時,更多是考量借款人過去的狀況,常常忽視其未來歸還債務的能力。受評對象過去的財務和非財務指標是銀行考量的主要內容。二是忽視各個指標之間的關聯,缺乏整體識別與判斷。實際上,僅是單獨分析某一個指標是無法正確判斷受評對象信譽等級的,只有把各種因素相互聯系起來分析,將這種相互影響的因素考慮進來,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斷。三是對現金流量指標缺乏預測和應用。我國銀行內部信用評級方法基本沒有涉及現金流量的預測,所以也就無法準確評估其未來真實歸還債務的能力。

  (二)貸款審批制度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雖然對信貸前、后臺崗位職能進行了分離,“審貸分離”卻還不夠徹底,后臺審查審批部門人員雖然工作上要向上一級審查審批部門匯報,卻仍受本行領導的行政管理,實際上是出現了雙重領導的模式,必然令信貸審查和決策工作無可避免地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擾。我國商業銀行實行的是行長負責制,各級行長既要對經營業績負責,又要對風險管理負責,但在現行偏重對經營業績指標考核的激勵機制下,各級行的行長往往為了追求經營業績,而難免不對本行負責審批的風險管理人員施壓,影響他們的判斷和決策。因此,從現有的貸款審批制度來看,并沒有真正規避“審貸合一”的問題。

  (三)貸后風險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是貸后監控流于形式。在我國商業銀行貸款風險管理的全過程中,普遍重視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兩環節,卻經常忽略對貸后監管工作質量的把握,往往將其形式化。二是缺乏配套的激勵機制。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還普遍缺乏對貸后管理工作的激勵機制,使信貸業務人員片面追求信貸營銷業績的提高,而對貸后管理工作卻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三是缺乏有效的貸后風險管理手段。我國商業銀行在貸款風險管理的貸前和貸中兩個環節,將客戶信用評級制度、設定抵押擔保條件等措施視作防范、控制風險的主要方法,但在貸后環節卻缺乏有效措施來監控風險,彌補在貸前和貸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操作風險等。

  (四)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存在的問題

  與國外商業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存在嚴重不足,主要表現為我國商業銀行呆帳準備金存在提取水平過低、提取范圍過窄、呆帳核銷控制過嚴及銀行對準備金的提取和核銷缺乏自主使用權的問題。長期以來,我國呆帳準備金提取和壞帳核銷制度一直執行1988年財政部頒發的《關于國家專業銀行建立呆帳準備金的暫行規定》,雖經歷數次修改,但內容變化不大。呆帳貸款核銷要報財政和稅收部門審批,可以核銷的貸款也僅限于借款人破產、死亡、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和國務院專案確定可核銷的逾期貸款等,呆帳準備金本來就提取不足,提取之后又難以核銷,導致了不良貸款比率居高不下。

  (五)貸款風險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是沒有形成全員的貸款風險管理文化。業務部門特別是一些基層業務人員,對風險管理有抵觸情緒,誤認為業務多風險自然就大,風險管理會限制其業績的實現。二是缺乏專業人才。貸款風險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它不僅以現代管理學、經濟學、數理統計學的知識為基礎,而且還引入了系統工程學等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要求從事風險管理的人員具備較高的素質。而我國商業銀行缺乏對相關專業人員的培養,致使我國商業銀行在貸款風險管理思想和水平上與國際同業存在不小的差距。

  三、完善商業銀行貸款風險管理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貸款風險評價制度

  一是要完善商業銀行信用風險評級流程。我國銀行應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信用評級流程,按照規模和行業制定不同的信用風險評價標準,杜絕“一刀切”。二是要合理定價風險。風險定價與客戶風險評級正相關,客戶信用風險越高,風險定價就越大。銀行的具體操作時,不僅要考慮風險級別的違約概率來確定具體風險溢價,也應衡量在該級別發生違約時的預計損失。三是要建立客戶價值指標。我國商業銀行急需建立客戶價值指標體系,以便能夠充分認識客戶價值,挖掘客戶價值,提高客戶管理水平與核心競爭力。

  (二)健全貸款審批制度

  針對我國貸款審批制度的不足,要建立垂直型風險管理組織架構,使業務風險管理線由總行進行獨立地垂直管理。具體做法是,在總行設立授信審批部門,作為業務風險管理線的“源頭”,并在各分行和二級分行設置相應的授信審批分部。在人員設置上,將負責信貸業務評級授信、審查、審批工作的人員全部歸入該部門,具體工作由不同人員負責,各負其責、互相制約,以保證其工作的獨立性。在管理流程上,所有的授信審批分部都由總行授信審批部門垂直領導,下一級授信審批分部直接向上一級授信審批分部匯報工作,同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其所在行的負責人。

  (三)建立貸后風險監管制度

  一是實行信貸資產多級分類。《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貸款風險分類提出了較為具體的細分要求。按照我國監管部門的要求,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普遍執行信貸資產質量五級分類制度,這不僅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而且從銀行自身防范風險和加強信貸管理的要求來看,五級分類也是不夠的。二是要組建專職貸后風險管理部門。我國商業銀行應在二級分行及以上機構設置隸屬貸款風險管理部門的獨立的貸后風險管理部門,專職負責對貸后風險進行監控和管理。三是建立貸后管理考核機制。貸后管理考核機制包括針對各級行和信貸業務具體執行人員兩部分內容。

  (四)建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

  一是要完善貸款呆賬準備金的提取制度。建立呆賬準備金就是形成這種物質基礎的合理方式。由于呆賬準備金是銀行基于對貸款可能損失的分析、判斷,屬于帶有估計性的會計事項,因此準備金的計提應符合審慎會計原則的要求,即計提呆賬準備金一要做到及時,二要做到充足開拓資本的補充渠道,努力提高資本充足率。我國商業銀行目前普遍存在資本金不足、資本充足率偏低的現狀。具體措施從內部方面看,收益留存是商業銀行充實資本最便捷最廉價的途徑。從外部方面來看,外部資本的增加包括普通股、優先股、次級債券等。另外,還可以通過發行長期次級金融債券補充我國商業銀行附屬資本是提高資本充足率最為現實的途徑之一。

  (五)完善貸款風險保障制度

  從宏觀角度看,要保證銀企雙方都能在法律范圍內運作。對借款人,能獨立自主的運作貸款資金,取得最大效益。對銀行,保障能安全、合理的發放、回收信貸資金。從微觀角度看,首先,放貸時要求借款人以受信額度為標的向保險公司投保保證險,并作為貸款條件之一,一旦發生保險事故,由保險公司代為償還,以保證銀行資產安全;其次,要求借款人向銀行預交貸款違約金或風險保證金,如果借款人完全履行合同,則銀行全額奉還并附帶相應利息,否則,銀行除清收全部貸款本息外,還可將違約金作為罰金處理,從而增加對借款人的信用約束力;最后,銀行自身要在完善貸款審查體系的基礎上,強化內部稽核,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責任制。

  風險管理制度 篇6

  (1)保證金制度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標準在期貨合約中規定。

  期貨合約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①出現連續同方向漲跌停板;

  ②遇國家法定長假;

  ③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增大;

  ④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調整期貨合④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的,交易所應在當日結算時對該合約的所有持倉按新的交易保證金標準進行結算。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2)價格限制制度

  價格限制制度分為熔斷制度與漲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設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期貨合約的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貨合約的熔斷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6%,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10%,最后交易日不設價格限制。

  每日開盤后,股指期貨合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且持續一分鐘,該合約啟動熔斷機制。

  ①啟動熔斷機制后的連續十分鐘內,該合約買賣申報在熔斷價格區間內繼續撮合成交。十分鐘后,熔斷機制終止,漲跌停板價格生效。

  ②熔斷機制啟動后不足十分鐘,市場暫停交易的,熔斷機制終止,重啟交易后,漲跌停板價格生效。

  ③收市前三十分鐘內,不啟動熔斷機制。熔斷機制已經啟動的,繼續執行至熔斷期結束。

  ④每日只啟動一次熔斷機制。

  (3)限倉制度

  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投資者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持倉的最大數額。

  同一投資者在不同會員處開倉交易,其在某一合約的持倉合計,不得超出一個投資者的持倉限額。

  會員和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合約持倉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投資者單個合約單邊持倉實行絕對數額限倉,持倉限額為2000手。

  ②某一合約總持倉量(單邊)超過10萬手的,結算會員該合約持倉總量(單邊)不得超過該合約總持倉量的25%。

  ③獲準套期保值額度的會員或投資者持倉,不受此限。

  會員和投資者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

  (4)大戶報告制度

  投資者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投資者應通過受托會員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并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投資者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標準的,應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有權要求投資者補充報告。

  達到交易所報告標準的投資者應提供下列材料:

  ①《投資者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投資者名稱和交易編碼、合約代碼、持倉量、交易保證金、可動用資金;

  ②資金來源說明;

  ③法人投資者的實際控制人資料;

  ④開戶材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⑤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管理制度《期貨風險管理制度》。

  (5)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是指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對會員、投資者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會員、投資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

  ①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②持倉超出持倉限額標準,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平倉的;

  ③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④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⑤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強行平倉先由會員執行,時限除交易所特別規定外,一律為開市后第一節。規定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的,由交易所強制執行。

  強行平倉的執行程序 :

  ①通知。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結算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通知書除交易所特別送達以外,隨當日結算數據發送,有關結算會員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②執行及確認。

  1、開市后,有關會員應自行平倉,直至達到平倉要求

  2、結算會員超過規定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執行強行平倉;

  3、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發送,有關信息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6)強制減倉制度

  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投資者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一投資者雙向持倉的,其凈持倉部分的平倉報單參與強制減倉計算,其余平倉報單與其反向持倉自動對沖平倉。

  (7)結算擔保金制度

  交易所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結算會員依交易所的規定繳存的,用于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

  結算擔保金分為基礎擔保金和變動擔保金。基礎擔保金是指結算會員參與交易所結算交割業務必須繳納的最低擔保金數額。變動擔保金是指隨著結算會員業務量的變化而調整的擔保金。

  (8)風險警示制度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投資者談話提醒風險,或要求會員或投資者報告情況:

  ①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②會員或投資者交易異常;

  ③會員或投資者持倉異常;

  ④會員資金異常;

  ⑤會員或投資者涉嫌違規、違約;

  ⑥交易所接到投訴涉及到會員或投資者;

  ⑦會員涉及司法調查;

  ⑧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風險管理制度 篇7

  出口退稅作為我國的一項長期稅收政策,它的實施對于促進對外貿易和國家經濟增長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出口退稅涉及范圍廣部門多,存在的風險也大,為加強管理,保證公司的出口退稅工作順利開展,現針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管理,制訂本制度。

  一、組織保證

  (一)成立管理小組:組長:總經理,副組長:財務負責人,成員:財務部辦稅員、合同部單證員、合同部外匯核銷員

  (二)明確責任:

  責任主管領導:組長及副組長;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成員。

  二、風險識別

  信譽風險

  目前我公司的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A級指標具體分值為:稅務登記情況納稅申報情況、賬簿憑證管理情況、稅款繳納情況、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處理情況、出口退稅的規范涉及全方面,若有違法行為,下一次信用等級評比時會進行降級。

  三、防范風險

  (一)建立和完善出口退稅管理的舉措

  1、建立和健全公司相關管理制度。

  公司應制訂出《國際業務商務管理流程》,明確公司財務部和合同執行單位相關崗位在執行國際業務時應履行的職責,規定各出口關鍵環節所必需的合規性文件及須辦理的手續;制訂出《出口退稅業務管理流程》,具體說明辦理出口退稅過程中所涉及的崗位、職責、相關單證及提交時間等,明確出口退稅業務操作流程規范,明確各個業務部門的崗位職責和權限。

  2、明確規范和約束供應商和貨運代理商在出口退稅環節中的職責。在簽訂設備和材料采購合同時,明確約定供應商必須配合企業做好出口退稅工作,約定有懲罰條款,確保供應商提交增值稅發票時不出現遺漏和差錯。選擇有實力的貨運代理商,以保障企業在貨物出口后能夠及時拿到合格的報關單。

  (二)加強各部門間的交流與銜接工作

  出口退稅工作統合性比較強,時間性要求嚴格,涉及部門廣泛,對外涉及國稅、外匯局、海關、貨代公司、報關行,對內涉及銷售部、合同部、財務部、物流部,加強溝通和協調,理順退稅業務所涉及各個環節工作的銜接,以促進公司各相關業務部門和人員高度重視和辦理出口退稅工作。明確相關單證傳遞的流程、時間要求和操作規范,做好登記和保管單據交接記錄,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分工,財務部應設專職辦稅員,負責具體的審單、申報和備案工作。各相關業務部門應設專人負責編制出口形式發票、收集和審核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出口報關單、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業務單據在傳遞過程中出現不及時或者丟失的現象,業務人員未能及時辦理收匯核銷或遠期收匯證明等事項,將導致出口退稅無法正常辦理,所有部門必須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出口退稅工作順利開展。

  (三)各級人員的高度重視,提高防范退稅風險的意識。公司領導層、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主動加強學習,及時了解和掌握國家退稅政策變動對企業的影響。財務部門作為出口退稅工作的主辦部門應隨時跟蹤國家退稅政策的變動情況,結合公司的特點和現狀,向公司領導層提供有益的參考意見;財務部的辦稅員,是稅企聯系的紐帶,其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出口退稅的質量和效益。辦稅員要有基本的外貿知識、會計專業知識、稅收知識,加強辦稅員能力的培訓,按辦稅員崗位工作說明和程序進行定期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和對外交往能力。辦稅員實行崗位輪換,在保持工作連續性的前提下,不定期對辦稅員進行崗位輪換,以防止差錯和弊端,也可使新頂崗人員可能提出新的工作設想,提高工作效率。辦稅員對申報的差錯要及時調整,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出口退稅政策性強,各成員應加強學習與交流,掌握最新的政策與動態,積極參加國稅、海關、外匯局等相關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組織的政策宣講會、政策輔導會議,與同行保持一定的聯系,獲取最新的信息。

  (四)單據的合規性檢查

  1、報關單的合規:

  報關單的信息要做到準確填列,貨物金額要與執行合同執行部門提供的.商業發票金額保持一致。報關單上的其他重要信息控制點包括貿易方式,合同協議號,批準文號,提運單號,運抵國等正確填列。

  2、外匯核銷單的合規:

  外匯核銷單信息的時間性要求也必須達到,預計180天內無法收款的,應及時辦理遠期收匯證明,辦理前應對遠期收匯證明的收匯期限作保守的正確估計,辦理后在收款時也應及時在外匯核銷。

  3、其他單據的確認:

  收貨方與訂貨方不一致,匯款方與訂貨方不一致的,當中涉及樣品或者委托代理采購等其他事項,需要業務部門的領導簽字確認。

  (五)有關備案單證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出口企業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所申報退(免)稅貨物的下列單證,按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1.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訂的補充合同等;

  2.出口貨物裝貨單;

  3.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以及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若有無法取得上述原始單證情況的,出口企業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單證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

  如果核查時,沒有齊備的備案資料,稅務機關有權責令收回已審核批準的退稅款(到帳的都要求退庫)。因此,我們應該理解為出口退稅的業務流程到正式申報時并沒有完結,后續控制未做好同樣會影響退稅工作的進行。

  四、風險后續管控

  確實由于經辦人員的差錯造成過期未申報,按稅務規定執行,轉免稅或視同內銷;及時與稅務管理部門溝通,努力使公司的損失減到最少。

  風險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條 為保證基金管理規范化運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客戶及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公司及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嚴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第二條 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 保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2) 保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 實現公司穩健、持續發展,維護股東權益;

  (4) 促進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

  第三條 公司內部控制遵循的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并普遍適用于公司每一位職員;

  (2) 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設置的各部門、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4) 獨立性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

  (5) 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與公司經營規模、業務范圍、競爭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并隨著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

  (6)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第四條 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并易于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層面的制度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章程;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個層面是公司各機構、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制定的各種制度及實施細則等。它們的制訂、修改、實施、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每一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公司重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結合業務的發展、法規及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不斷檢討和增強公司制度的完備性、有效性。

  第五條 控制活動

  公司對投資、會計、技術系統和人力資源等主要業務制定了嚴格的控制制度。在業務管理制度上,做到了業務操作流程的科學、合理和標準化,并要求完整的記錄、保存和嚴格的檢查、復核;在崗位責任制度上,內部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不相容的職務、崗位分離設置,相互檢查、相互制約。

  (1)投資控制制度

  ①投資決策與執行相分離。投資管理決策職能和投資執行職能嚴格隔離,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與項目組成員有不同人員擔任,人員之間保證相互獨立。

  ②投資授權控制。建立明確的投資決策授權制度,防止越權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制定投資原則并審定資產配置比例,并評判各投資項目;項目組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范圍內,負責項目篩選、項目立項、項目調研和項目分析報告。

  ③禁止性控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明示股權投資過程中各種禁止性行為。

  ④多重監控和反饋。投資部負責人對項目組投資行為進行一線監控;風險管理部進行事中的監控;審計部門進行事后的監控。在監控中如發現異常情況將及時反饋并督促調整。

  (2)會計控制制度

  ①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及相應的操作和控制規程,確保會計業務有章可循。

  ②做好會計審核工作,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審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資料的準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復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復核。

  ③公司真實、全面、及時地記載各項業務,充分發揮會計的核算監督職能,確保信息資料的真實與完整;建立完整的.業務臺賬系統,并通過業務臺賬系統和會計核算系統交叉印證,防止出現帳外經營、賬目不清等問題。

  ④制定了完善的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

  ⑤公司建立財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強化資產登記保管工作,確保公司及客戶資產的安全完整。

  (3)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學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訓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確保人力資源的有效管理。

  (5)審計制度

  公司設立了審計部門,負責公司的監察工作。監察制度包括違規行為的調查程序和處理制度,以及對員工行為的監察。

  第六條 信息溝通

  公司建立了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信息及時送交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七條 內部監控

  公司設立了獨立于各業務部門的風險控制部門,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

  第八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九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十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風險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股權投資業務的安全運作和管理,加強公司內部風險管理,規范投資行為,提高風險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資項目運作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使用資金對企業進行的股權投資類業務。

  第三條風險控制原則

  公司的風險控制應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覆蓋股權投資業務的各項工作和各級人員,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審慎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公司部門組織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獨立性原則:風險控制工作應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并貫徹到業務的各具體環節;

  (4)有效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章,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成為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風險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員工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5)適時性原則:應隨著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變化,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風險管理理念等內部環境的改變,以及公司業務的發展,及時對風險控制制度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墻原則:公司與關聯公司之間在業務、人員、機構、辦公場所、資金、賬戶、經營管理等方面嚴格分離、相互獨立,嚴格防范風險傳遞及利益沖突給公司帶來的風險。

  第二章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第四條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公司應根據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風險特征,將風險控制工作納入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之中。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共分為五個層次:執行董事、風險控制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控制部、業務部。

  第五條各層級的風險控制職責

  執行董事職責:

  (1)審議批準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基本制度,決定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聽取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報告;

  (2)審議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股權投資項目;

  (3)決定公司內部風險管理機構的設置;

  (4)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風險控制委員會,其職責包括:

  (1)組織擬訂公司的風險管理基本制度;

  (2)對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應當提交執行董事審批的股權投資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核;

  (3)監督和評估風險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等。風險控制委員會對執行董事負責。

  投資決策委員會職責:對單筆投資額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不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30%】的'股權投資項目的投資和退出作出決策。

  風險控制部是公司內專職的風險管理部門,其職責包括:獨立于業務部開展風險控制、合規檢查、監督評價等工作;在出現重大問題時及時向風險控制委員會報送相關專項報告。

  業務部職責:具體負責項目開發、執行、退出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業務部負責人作為股權投資項目風險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部門內部的風險控制執行工作,并負有及時報告、反饋項目投資過程中發現的風險隱患和風險問題的職責。

  第六條為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公司設立獨立于項目組的后臺管理部門。

  綜合管理部負責股權投資項目的文檔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會議籌備,以及相關會議資料的管理等。

  財務部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財務核算和資金劃撥,為股權投資項目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第三章風險控制流程

  第七條風險管理的業務流程由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分析、風險控制和風險報告五個步驟組成,是制定風險管理戰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礎。

  第八條風險識別指對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內部及外部風險的來源進行辨別。

  第九條風險評估是對風險的嚴重程度及發生概率進行科學合理的量化分析。

  第十條風險分析主要對風險的驅動因素進行歸因分析,并評估其影響,提出避險建議和措施。

  第十一條風險控制是對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制定風險防范和處理措施。

  第十二條風險報告是指業務部、風險控制部根據職責范圍和報告體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領導提交的與風險評估分析相關的報告。

  第四章風險識別與評估

  第十三條股權投資業務面臨政策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合規性風險等多種風險。

  公司運營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對各種風險進行必要的識別、評估及分析,履行相關的風險控制職責。

  第十四條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項目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并且會影響項目公司的估值和退出方案的實施,從而轉化為投資失敗風險。項目公司所屬行業的國家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稅收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項目投資前后技術、市場、產品、客戶發生不利變化,并導致項目公司偏離投資方案、估值整體下降,造成投資項目無法退出或虧損退出。

  第十五條合規性風險

  項目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監管要求,對法律法規等理解有誤、故意違反則將出現合規風險。

  第十六條法律風險

  與被投資方、合作方、項目管理人之間的合同協議存在缺失導致出現不利于我方的訴訟。

  第十七條操作風險

  股權投資業務包括投資項目的選擇(即項目開發、初步審查、項目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項目實施)、投資項目的管理和項目退出等業務環節,在上述每個環節均存在操作風險。主要可以歸納為決策失誤、投資失控、員工內部欺詐、被投資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詐、盡職調查存在缺失、資金劃撥差錯、項目公司經營管理不善、項目跟蹤缺失、項目公司報告不暢等風險,其中,決策失誤、投資失控是重大風險。

  第十八條市場風險

  由于股權投資業務從項目投資到投資退出往往要經歷宏觀經濟、項目所屬行業、產品市場、證券市場等的波動,導致項目公司估值、項目退出的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從而造成退出方案無法實施或投資目標無法實現的風險。

  第五章風險控制

  第十九條公司對股權投資項目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全面和重點分析,并檢查、控制投資業務的合規性風險。

  第二十條公司通過以下手段對合規風險進行事前和事中控制:

  (一)為保證股權投資業務合法、合規,制定、審查相關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二)制訂、審閱股權投資業務的相關合同、協議,確保合同的規范性和合法性;

  (三)監督股權投資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地執行;

  (四)確保股權投資業務投資決策服從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第二十一條公司通過以下手段對投資項目進行事后控制。

  (一)制定股權投資業務的合規檢查制度;

  (二)對股權投資業務運作和內部管理的合規性進行檢查,并向公司通報;

  (三)檢查相關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確保資產管理業務遵守公司內部制度。

  第二十二條市場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體現在投資立項環節上。

  第二十三條公司制訂項目立項標準。立項標準應該參照國家產業發展規劃,符合公司關于投資范圍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業務部應當根據立項標準和投資范圍,對備選企業進行篩選形成項目池。項目人員應當在廣泛收集項目方提供的商業計劃書及其他相關信息材料的基礎上,對入選項目池的項目進行初步評估和風險收益分析。符合立項條件的,根據公司規定申請立項審批。

  第二十五條風險控制部應當對公司簽定的合同、協議等法律文書進行審核,防范法律風險。

  第二十六條在項目運作過程中,風險控制部提供法律方面的專業支持。必要時,可申請引入外部中介機構提供法律服務,防范法律風險。

  第二十七條公司制定專門的項目管理和投資決策制度,明確項目投資的業務流程和具體要求。

  第二十八條為維護基金的權益,項目投資的范圍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基金資產用于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二)不得將基金資產用于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三)單筆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

  (四)單一投資股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

  (五)不得將基金資產投資于公司股東或其控制的企業;

  (六)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投資。

  第二十九條盡職調查的風險控制

  (1)公司建立盡職調查制度,規范盡職調查的工作內容。項目組在盡職調查期間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程序,記錄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形成相關報告。

  (2)項目組開展盡職調查工作期間,項目負責人必須對擬投資企業進行實地考察。

  (3)項目組應當對盡職調查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負責。

  (4)項目組認為必要時,可申請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參與或獨立進行調查工作。

  第三十條投資決策的風險控制

  (1)投資決策委員會對項目投資或退出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獨立發表審核意見;

  (2)投資決策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委派專人或聘請外部專業機構進駐現場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提交獨立的調查報告;

  (3)股權投資業務的項目投資和項目退出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項目,應當經過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并根據基金合同規定提交股東審議。

  第三十一條項目管理的風險控制

  公司建立對已投資項目的跟蹤管理機制。

  (1)項目組負責項目投資后的跟蹤管理,具體包括:定期實地回訪項目公司;定期收集項目公司財務資料、行業發展情況、企業財務狀況;定期對項目公司進行重新估值;定期對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進行重新評估等。

  (2)項目組負責每月或每季度完成一次對投資項目項目的跟蹤管理工作,編制《項目管理報告》,并向主管領導提交該報告。

  第三十二條公司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和應急處置機制,對投資項目重大風險事項的處置進行決策。項目組在跟蹤管理過程中發現項目公司的經營情況重大變化、重大法律糾紛、權益發生變動、或者財務指標惡化、虧損等重大事項的,項目組應當及時報告。

  第三十三條公司建立項目退出審批機制,對項目退出進行決策。當項目達到預期投資目標或出現重大緊急事項需要退出時,項目組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退出方案,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股權投資項目,應當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

  退出方案未通過審議的,項目組應當研究并重新設計退出方案,直至項目實現退出。

  第三十四條對財務與資金管理的風險控制

  公司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制定規范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配備專職的財務核算人員。

  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及要求使用資金、單獨開立銀行賬戶。

  第三十五條對人員管理的風險控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應當專職。

  第三十六條公司建立專門的內部控制機制,對公司風險進行隔離,防范利益沖突,規范關聯交易。

  第六章風險控制報告

  第三十七條風險控制報告分為定期報告和臨時性報告兩類。

  第三十八條風險控制部門定期對公司業務運作、日常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風險評估與評價,在每年度4月底前向公司領導上報年度風險控制報告,為公司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九條公司發生或可能重大事項的,風險控制部接到報告后,根據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規定向公司領導報送臨時性報告。

  第四十條風險控制報告中應明確風險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應對或補救措施等內容。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風險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發揮效用,確保募集資金項目盡快達產達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后續執業培訓。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應當履行受托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的受托責任,應當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并承擔審查投資者適當性的相關責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五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制度的規定及基金銷售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合理的注意義務,承擔特定對象調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占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第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協議中應當明確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劃分,并由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

  第七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機構應對投資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第八條 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不得對外披露。

  第九條 募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本制度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前,屬于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監督協議,監督機構負責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須明確反洗 錢義務履職、責任劃分及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第十二條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三章 特定對象調查

  第十三條 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募集機構應確保前述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產品的推介內容。

  第十四條 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五條 募集機構應當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簽字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逾期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六條 募集機構設計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時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調查問卷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三)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四)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五)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對投資者上述信息的獲取應以投資者自愿為前提。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詳見附件一。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第十七條 推介材料應由募集機構制作使用,募集機構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十八條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等基本信息及概況;

  (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稱(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識);

  (四)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五)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揭示;

  (七)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信息;

  (八)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九)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十一)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十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募集機構應當采取風險揭示書的形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第十九條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以下行為:

  (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表述;

  (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六)惡意貶低同行;

  (七)允許非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推介;

  (八)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三)未經邀約面向公眾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四)海報、戶外廣告;

  (五)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六)公共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八)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合格投資者確認及基金合同簽署

  第二十一條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準和方法,并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條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須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并與投資者一同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風險、基金未托管風險、基金委托募集的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的風險等;

  (二)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中面臨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等;

  (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詳見附件二。

  第二十三條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后,投資者應當向募集機構提供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募集機構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第二十四條 根據《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二十五條 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后,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后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第二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機構的非基金推介業務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等適當方式進行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須客觀確認合格投資者的身份及投資決定。未經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簽署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經回訪確認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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