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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風險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全面風險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國泛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公司全面風險管理,保障穩健經營,根據財政部等五部委發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18個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結合集團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部門、所屬各公司及受托管理公司(以下總稱為“集團”)的風險管理工作。集團公司所屬上市公司、公眾公司風險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定要求,結合實際分別制定。三級及以下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建設工作,由所屬各公司負責。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風險,是指在集團未來經營管理中,各種不確定性對集團實現其戰略及經營目標的影響。集團風險分為集團層面的常見風險與業務流程控制風險兩個方面。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全面風險管理”,是集團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及各部門、所屬各公司和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圍繞集團總體戰略目標和經營目標,通過在管理的各個環節和經營過程中,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對集團運營中要面臨的內部的、外部的可能危及集團利益的不確定性,執行相應的控制措施,以獲得集團利益的最大化。
第五條集團全面風險管理的目標,是通過識別、評估影響集團戰略和經營目標實現的內外部風險,建立和落實有效的管理措施,確保將風險控制在與總體目標相適應并在可承受的范圍內。
第六條集團全面風險管理遵循全面、重要、制衡、適應、成本效益的原則,確保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一)全面性原則:風險管理應當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統一;覆蓋集團的所有業務、部門和人員,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確保不存在風險管理的空白或漏洞。
(二)重要性原則:風險管理應當在全面風險管理的基礎上,關注重要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
(三)制衡性原則:風險管理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四)適應性原則:風險管理應當與集團經營規模、業務范圍、競爭狀況以及風險水平等相適應,并隨著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
(五)成本效益原則:風險管理應考慮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的匹配,以適當的成本實現有效控制。
第七條集團全面風險管理涵蓋公司治理與經營管理活動中所有環節,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治理環節:主要包括“三會”運作,“三會”和管理層的職權等。
(二)重大資產購買和出售環節:主要包括重大資產自建、購置、處置、維護、保管與記錄等。
(三)對外投資環節:包括投資有價證券、股權、金融衍生品及其他長、短期投資、委托理財、募集資金使用的決策、執行、保管與記錄等。
(四)對外擔保與融資環節:包括借款、擔保、承兌、租賃、發行新股、發行債券等的授權、執行與記錄等。
(五)日常經營環節:主要包括:生產、采購與付款、銷售與收款、財務會計管理、全面質量管理、產品研發、人事管理等。
第二章組織體系與職責分工
第八條集團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建立科學、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組織架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和執行層(公司內部各層級)的職責權限、議事規則、工作程序和相關要求的制度安排,確保決策、執行和監督相互分離,形成制衡,避免職權交叉、缺失或職權過于集中,明確責任,減少內耗,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
第九條集團公司董事會是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決策領導機構,對集團全面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負最終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建立完善的公司組織架構并確保其有效運行。
(二)制定集團發展戰略,建立全面預算管理制度,明確集團風險管理目標,有效規范集團經營行為。
(三)審批集團全面風險管理制度。
(四)審定集團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五)審批集團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報告。
(六)監督、評價集團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和運轉的有效性。
第十條集團公司管理層負責日常風險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集團發展戰略、年度預算以及風險管理目標,確保集團經營目標的實現和年度預算的有效執行。
(二)擬定集團全面風險管理制度和相關的風險管理工作流程,報董事會審批。
(三)擬定集團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報董事會審批。
(四)建立健全風險管理監督評價和考核機制,對風險管理實施有效的日常監督檢查與評價,并進行嚴格考核。
(五)向集團公司董事會提交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報告。
(六)組織集團全面風險管理信息體系和集團風險管理文化建設。
(七)落實集團公司董事會決定的有關全面風險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集團公司設立風險控制總監,負責集團日常風險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集團公司成立風險控制管理總部作為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并向集團公司風險控制總監匯報工作。
風險控制總監的職責如下:
(一)擬定集團風險管理制度,參與集團重大經營決策以及經營目標、預算目標的設定。
(二)擬訂風險管理工作具體管理辦法和工作流程。
(三)指導集團風險管理與其他經營計劃和管理活動的整合。
(四)提出集團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組織職能體系建設建議方案。
(五)監督檢查集團公司各部門和所屬各公司貫徹執行全面風險管理流程情況。
(六)推動集團整體風險管理能力的提升,包括風險管理知識的培訓、風險管理意識的增強以及風險管理技能的提高。
(七)組織起草集團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報告。
(八)負責組織協調集團全面風險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全面風險管理是集團各層面、各崗位、每位員工的重要工作職責之一,集團各部門、所屬各公司以及每位員工,應充分認識自身的風險管理責任,履行風險管理工作職責,自覺防范和控制風險,將風險管理意識貫穿于集團經營管理的各方面和業務流程的各環節。
第十三條集團公司各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風險管理責任人,并指定一名員工為風險管理聯系人,負責組織本部門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報告及風險控制等工作。
第十四條所屬各公司董事會是本公司風險管理的決策領導機構,所屬公司董事長或授權風險控制總監為本公司風險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執行風險管理制度,履行風險管理職能。
所屬各公司應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逐步建立全面風險管理組織體系。
所屬各公司風險控制總監由集團公司委派或任命,負責所屬公司日常風險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未獨立設置風險控制總監的所屬公司應指定分管風險管理的領導,并報集團公司批準。
所屬各公司應設立風險管理部門或指定資產財務部門作為本公司風險管理的職能部門。
第十五條集團公司各部門和所屬各公司在風險管理過程中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集團全面風險管理制度和全面風險管理流程。
(二)研究提出本單位的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報告,并配合風險管理主管部門開展與本單位有關的風險評估工作。
(三)研究提出由本單位負主導管理責任的重大風險的管控措施。
(四)對本單位的相關風險進行管理監控和分析,向風險管理主管部門提交風險日常監控信息和風險預警信息。
(五)做好本單位有關建立風險管理信息體系的工作。
(六)做好本單位培育風險管理文化的有關工作。
(七)辦理風險管理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風險管理流程
第十六條集團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包括:風險評估、風險控制、風險監督、改進與報告。
(一)風險評估包括:收集信息、梳理流程、對風險進行識別、分析和評價。
(二)風險控制包括:修訂完善集團各項、明確風險管理目標、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
(三)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包括:定期對風險管理流程及其有效性進行自我評估;定期集團的風險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對集團的風險管理進行檢查;逐步建立符合集團實際情況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建立風險提示機制;督促風險管理問題的及時改進。
(四)評估報告:風險管理部門每年向管理層和董事會提交風險評估報告;發生重大風險事項應隨時報告。
第四章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風險評估是集團風險管理過程中的一個關鍵環節,它包括收集信息、梳理流程、識別風險,評價風險等幾個方面,并通過對風險影響程度的分析,給出集團風險控制的優先次序等。
第十八條收集信息。集團公司各部門、所屬各公司應廣泛、持續不斷地收集與集團經營管理相關的內外部初始信息,包括歷史數據和未來預測,建立有效的風險收集與管理系統,對初始信息進行篩癬提煉、對比、分類、組合等必要的管理,以便進行風險評估。這些初始信息主要包括與戰略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法律風險相關的內外宏觀經濟形勢、經濟運行情況、產業與金融政策、市場供需、行業及競爭對手情況、集團戰略與內部運行、財務狀況以及法律法規等。
第十九條梳理流程。就是對涉及集團經營管理全過程的各項管理及其重要業務流程進行梳理和分類,確定現有流程體系現狀,為集團識別風險,優化流程創造條件。
第二十條風險識別。集團應當查找各業務單元、各項重要管理活動及其重要業務流程中有無風險,有哪些風險。識別經營過程中面臨的各類風險。
(一)集團公司各部門、所屬各公司為風險識別的主要實施單位。
(二)風險識別方法主要包括:風險清單識別法、財務報表分析法、流程識別法、現場調查法等。
(三)風險識別的步驟包括:閱讀風險清單、辨識公司常見風險、訪談、繪制流程圖、撰寫流程說明、識別流程風險點、提出控制措施、填寫風險控制矩陣、整理風險識別文檔等。
第二十一條風險分析。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對識別出的風險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分析和評估,統一制定各風險的度量單位和風險度量模型,確保評估的假設前提、參數、數據來源和評估程序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二條對各種風險之間的相關性進行分析,以便發現各風險之間的自然對沖、風險事件發生的正負相關性等組合效應,對風險進行統一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條風險評價。在風險分析和整合的基礎上,評價風險可能產生損失的大小以及對集團實現經營目標的影響程度。
第五章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風險控制包括修訂完善集團各項規章制度、明確風險管理目標、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
第二十五條修訂完善集團各項規章制度。集團成立制度建設小組,根據調整確定后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機構、三定方案(定崗、定編、定職責)以及各項管理及重要業務流程優化方案,按照財政部等五部委發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18個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結合集團實際情況,對集團現行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全面清理、審閱、修訂與完善,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制度體系。
第二十六條明確風險管理目標、制定風險控制措施。集團根據風險管理總體目標,針對各類風險或每一項重大風險制定風險控制措施。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解決該項風險所要達到的具體目標。
(二)所涉及的管理及業務流程。
(三)所需要的條件和資源。
(四)所采取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七條風險控制措施的組織實施。根據風險涉及的職能部
門和業務單位進行分工,認真組織實施風險控制措施,確保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條建立健全集團內部控制體系。
(一)根據經營戰略與風險管理目標一致、風險控制與運營效率及效果相平衡的原則,集團制定風險解決的內控方案,針對重大風險所涉及的各項管理及業務流程,制定涵蓋各個環節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對其他風險所涉及的業務流程,要把關鍵環節作為控制點,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二)集團制定合理、有效的內控措施,包括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等。
(三)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要求全面系統地分析、梳理業務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職務,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四)授權審批控制要求根據常規授權和特別授權的規定,明確各崗位辦理業務和事項的權限范圍、審批程序和相應責任。
常規授權是指集團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既定的職責和程序進行的授權;特別授權是指集團在特殊情況、特定條件下進行的授權。
集團各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集團對于重大的業務和事項,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
(五)會計系統控制要求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集團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從業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財務負責人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六)財產保護控制要求建立財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財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財產安全。公司嚴格限制未經授權的人員接觸和處置財產。
(七)預算控制要求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制度,明確各責任單位在預算管理中的職責權限,規范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序,嚴格預算考核,強化預算約束。
(八)運營分析控制要求建立運營情況分析制度,管理層應當綜合運用生產、購銷、投資、籌資、財務等方面的信息,通過因素分析、對比分析、趨勢分析等方法,定期開展運營情況分析,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查明原因并加以改進。
(九)績效考評控制要求建立和實施績效考評制度,科學設置考核指標體系,對集團內部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的業績進行定期考核和客觀評價,將考評結果作為確定員工薪酬以及職務晉升、評優、降級、調崗、辭退等的依據。
(十)集團根據內部控制目標,結合風險應對策略,綜合運用控制措施,對各種業務和事項實施有效控制。
第六風險的監督、改進與報告
第二十九條風險管理的監督包括集團公司監事會對董事會風險管理工作的監督;集團公司董事會對管理層風險管理工作的監督;集團公司管理層以及風險控制管理總部對其他部門以及所屬各公司風險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條集團公司董事會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管理層及風險控制管理總部的風險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對是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進行評價;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獨立第三方對公司風險管理工作進行獨立檢查評價。
第三十一條集團公司風險控制管理總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和所屬各公司風險管理工作實施情況和有效性進行檢查和檢驗,對風險管理解決方案進行評價,提出調整改進建議,出具評價和建議報告。
集團公司風險控制管理總部要以公司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決策、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為重點,對集團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集團公司各部門和所屬各公司要定期對其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及時發現缺陷并改進,其應及時報送給集團公司風險管理總部。
第三十三條集團公司風險控制管理總部要逐步建立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并將其作為搜集各部門和所屬各公司風
險管理信息的基礎,用以量化評價考核集團各方面風險管理情況,對風險評估所確定的由其管理的重大風險和其他需關注的風險進行持續的日常監控。
第三十四條建立風險提示機制。對在經營過程中,通過監測、檢驗、檢查發現的風險,風險管理部門以《風險提示函》的形式,及時向有關部門或所屬公司發出風險提示,并促進其改進。
第三十五條建立風險評估報告制度。集團風險評估報告分為定期報告和不定期報告。定期風險報告是對某一個階段公司經營發展中存在的風險和糾正的情況進行的綜合報告;不定期專項風險報告是對監控中或風險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風險或風險隱患問題進行的專項報告。風險報告要按照規定的報告程序報送集團公司領導、相關職能部門。
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集團總體經營與運行情況;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和基本流程的建立與維護;公司內控制度及其執行情況;各類風險的評估方法及結果;重大風險事件情況及未來風險的預測;公司日常經營與風險管理的改進建議。
第三十六條集團公司各部門和所屬各公司風險管理主管部門在對重大風險的日常監控中,要建立重要事件快速報告制度和報送責任人制度,就業務經營、財務管理、資金運用、工程管理等方面出現的重大問題以及與集團有關的敏感問題、群體的性事件、重大突發事件、重大違法違紀事件等情況,在所監控的風險達到預警條件時,相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立即報告集團公司。所屬各公司的風險管理主管部門在
發出風險預警報告時,應立即啟動風險,采取風險應對措施,并及時向集團風險控制管理總部報告。
第三十七條對于重大突發風險和跨所屬公司并可能對集團造成重大影響的風險,所屬各公司的風險管理部門應在發出風險預警報告后立即采取相關措施,盡量控制風險,并隨時向風險控制管理總部報告當地重大風險變化情況、原因、趨勢及下一步對策建議。風險控制管理總部應立即組織分析情況、統籌制訂、實施風險應對方案,盡量降低突發風險對集團的影響,并報董事會。
第三十八條集團風險管理要納入績效考核管理,作為績效考核的一個指標或組成部分。
對因工作失職、瀆職而遲報、漏報重要事件,甚至有意見隱瞞不報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管理程序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全面風險管理信息體系建設
第三十九條全面風險管理工作應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建立涵蓋風險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系統的風險管理信息體系,包括風險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儲、加工、分析、測試、傳遞、報告、披露等各項功能。
第四十條風險控制管理總部負責提出風險管理信息體系的功能需求,并與集團信息化管理部門配合,根據集團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提出風險管理信息體系的建設規劃方案,同時配合集團信息技術專
業機構等相關力量,進行集團風險管理信息體系的具體開發、建設和應用工作。
第四十一條集團各部門和所屬各公司應確保輸入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可用性和完整性。對輸入信息系統的數據,未經特殊的批準程序不得更改。
第四十二條集團公司信息管理部門應確保風險管理信息體系運行的穩定性、安全性和權限管理有效性,并根據實際需要不斷進行系統改進、完善或更新。
第八章風險管理文化建設
第四十三條集團大力培育和塑造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樹立正確的風險管理理念,增強員工風險管理意識,促進集團全面風險管理目標的實現。
第四十四條集團將風險管理文化融于企業文化建設全過程,在各層面營造風險管理文化的氛圍,在企業文化管理的相關政策和制度文件中明確規定風險管理文化的建設要求和內容。
第四十五條集團公司和所屬各公司的負責人應在培育風險管理文化中起表率作用,重要業務流程和風險控制點的管理人員和崗位操作人員應成為培育風險管理文化的骨干力量。
第四十六條集團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全體員工進行風險管理理念、知識、流程以及控制方式等內容的培訓,以增強風險管理
意識和能力。
第四十七條各級管理人員和崗位操作人員應牢固樹立風險無處不在、風險無時不在、合理利用機會風險的意識,發揚光大“人人都是一道屏障”的風險控制文化,樹立崗位上的風險管理責任重于泰山的理念。
第四十八條集團公司和所屬各公司將通過多種形式廣泛、深入、持久地宣傳道德誠信準則和風險意識,進行風險管理案例教育,針對不同對象,開展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操作人員崗前風險管理培訓。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制度由集團公司風險控制管理總部負責解釋。第五十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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