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供水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供水管理制度 篇1
為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保障業主身體健康,特制訂本制度:
一、認真學習國家對二次供水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要求,切實做好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工作。
二、持有效衛生許可證供水,衛生許可證懸掛于醒目位置。
三、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四、二次供水設施應加蓋加鎖,防止飲水安全事件發生。
五、保持周圍環境衛生,周圍10米內不得有污物等污染源。
六、每半年至少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全年不少于2次),并進行清洗消毒效果檢測。
七、專(兼)人負責二次供水管理,管理檔案完善,各項資料齊全。
八、當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向當地衛生、供水部門報告。
供水管理制度 篇2
為保證二次供水過程中水質的清潔,特制定如下衛生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水池定期由專業公司進行清洗,保持干凈無污物;
2、從業人員必須持有《預防性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并定期進行體檢;
3、除專業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進入水池;
4、從業人員應嚴格按照清洗程序對水池進行消毒清洗,并作相應記錄;
5、從業人員在水池內工作時著裝應符合衛生要求;
6、保持水泵房內的整潔,以免灰塵等滲入水池;
7、清洗完畢后,由相關負責人取水樣送有關政府部門化驗,確保水質完全符合要求。
供水管理制度 篇3
為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保護業主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和市、區衛生行政職能部門的規定和要求,現結合我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認真學習國家和市、區衛生行政職能部門對二次供水的法規和要求,切實做好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工作。
2、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圍10米內、無工業、生活污染,確保水質衛生。
3、二次供水設施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做到每年一次體檢和參加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4、每天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兩次巡查和現場余氯測定,有記錄備查,并做好環境清潔。
5、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請專業清洗隊伍,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并接受區衛生監督部門的抽樣檢測,確保水質安全衛生。
6、積極、主動配合區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加強對本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并接受監督檢查。
供水管理制度 篇4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長沙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1、文首及第一段導語修改為“為確保我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作如下規定"。
2、第一條中"在其設計和選擇使用的材料、涂料等都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修改為"應保證在建設選址、設計、施工過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
3、第二條中"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區的衛生防疫部門申報,經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現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也應向所在區的`衛生防疫部門申報,經檢測合格后,方能繼續使用"修改為"建設單位應向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4、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方可上崗工作。以后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5、原第三條改為第四條,其中"應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制度,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的監督、檢測。水池、水箱應封蓋加鎖,周圍30米內無工業、生活污染源。"修改為"應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制度,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測。水池、水箱應封蓋加鎖,周圍10米內無工業、生活污染源。"
6、原第四條改為第五條,其中,清洗消毒后須經衛生防疫部門檢測驗收,爾后方可繼續使用"修改為"清洗消毒后須經衛生防疫部門檢測合格,方可繼續使用"。
7、原第五條改為第六條,其中"達不到標準的,衛生防疫部門要責令限期整改,到期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可以查封停止使用和處以罰款,"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責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處以罰款;"
供水管理制度 篇5
1、二次供水設施及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17051—19xx)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xx)。
2、二次供水設施的公共場所須建立用水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值班人員。
3、從事二次供水值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4、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工作。
5、二次供水水池應封蓋加鎖,并保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的環境衛生,水池的排氣孔溢流管孔應加裝砂網,水箱周圍不得設有污水管線及污染源。
6、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從事清洗消毒人員必須取得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及健康證明。
7、當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向當地衛生、供水部門報告。
供水管理制度 篇6
1、每日做好二次供水水質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配備余氯比色計,定期對池水進行余氯測定,當池水余氯含量低于0.05mg/L時,應及時投加消毒藥物,并做好記錄。
2、做好水泵的輪換,每臺大泵、小泵分為兩組執行每4小時輪換制,每2天定期給電機、水泵添加潤滑油。做好輪換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輪換時間、壓力、電壓、電機溫度、電機水泵是否有異常,如有異常及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
3、負責供水管理,定期對設施周圍環境衛生是否整潔、水池周圍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檢修入口是否加蓋上鎖、透氣孔、溢水孔是否運轉正常等進行巡查,如有異常及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
4、嚴禁閑雜人員進出水廠,做好水廠安全防護工作,如遇重大和突發問題及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
5、按衛生監督部門要求必須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工作。
6、應配合對水池的`定期清洗,隨時掌握及查詢供水設備、儀表運行情況,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閥門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并協助維修人員維修。
7、水電科管理人員隨時抽查各類記錄,如發現未按時輪換水泵、為及記錄的情況,將給予一定的處罰。
供水管理制度 篇7
一、要有專(兼)職的二次供水衛生管理人員;
二、每年對二次供水系統至少進行一到兩次全面清洗,消毒和水質檢驗,并做好記錄。清洗消毒后的二次供水水質經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機構檢測合格方可使用。蓄水池應加蓋加鎖;
三、二次供水的'蓄水量不得超過48小時的用水量;
四、二次供水單位的供水、管水和清潔消毒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合格證,并經衛生知識培訓方可上崗;
五、蓄水池周圍10米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圍2米內不應有污水管道,出水口應高出地面20—50厘米,并設防護設施;
六、發生二次污水、污染事故時,必須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并協助調查處理。
供水管理制度 篇8
一、生活水箱管理規定
1、每年應對生活飲用水水箱至少進行一到兩次全面清洗、消毒和水質檢驗,二次供水水質經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測合格方可使用。凡二次供水水質細菌學指標不合格者,必須進行消毒。
2、從事水箱清洗消毒的單位必須取得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后,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
3、對生活水箱管水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4、保持生活水箱周圍環境清潔,與有毒場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5、水箱排水管、溢水口、透氣口要做好防護,保障安全使用。
6、生活水箱設施檢修要保障水質衛生不被污染,做好消毒及安全防范工作保障生活用水衛生安全。
7、生活水箱箱蓋隨時上鎖,鑰匙專人管理,不允許隨便外借。
二、供水管理制度
1、本制度使用空調水、采暖水、生活水、消防水系統。
2、未經批準人員不得操作相關設備及調整數據。
3、當日值班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
4、對生活水系統出現的故障,必須要報告主管經理。
5、對生活水箱的開啟必須得到批準,方可借出鑰匙。
6、對其它空調水、消防水、必須在相關部門的.配合下,進行檢修、實驗工作。
7、隨時保持蓄水裝置,水泵等設備的清潔、有效。
供水管理制度 篇9
1、水池結構堅實、牢固、光潔、不滲漏、耐腐蝕;水池人孔必須加蓋加鎖,鎖匙由值班人員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氣孔口應有防蚊蟲進入的不銹鋼網;溢流管、排空管不得與下水道直接相連。
2、水池每年至少由專業清洗公司清洗消毒二次,并取得市水質檢測中心水質檢測合格證明。在水質二次污染高發期應適當增加清洗次數,定期投加適量消毒劑。
3、水池管道、閥門定期維護,發現跑、冒、滴、漏現象,應立即組織維修、更換。非管理人員不得隨意開啟或關閉水池閥門。
4、水池四周應保持清潔,定期消殺;周圍禁止設置旱廁或堆放垃圾堆。
供水管理制度 篇10
為規范二次供水水質消毒工作,保證水質的安全衛生,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強二次供水水質消毒工作管理,制定消毒操作程序,明確管理操作人員,確保消毒工作質量。
二、消毒人員應當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三、使用的消毒劑應當標明產品的.名稱、生產單位、衛生許可批號,并做好索證登記工作,消毒劑配制和使用按說明書規定要求進行操作。
四、根據每日余氯檢測結果,當末端水水質余氯達不到規定標準時(余氯少于0.05mgl),需進行水質消毒。
五、二次供水消毒后水質應當貼合gb5749一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按水質消毒要求配置必要的設備,量筒、配置桶、余氯比色儀等器械,保證消毒質量。
七、規范水質消毒工作,每次水質消毒后做好登記工作,記錄加消毒劑量,檢測水質消毒前后的余氯。
供水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預防水質污染,保證二次供水水質貼合國家標準,防止腸道及各類傳染性疾病的發生,保障學校師生的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景,特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條總務處為學校二次供水唯一管理單位,負責學校二次供水配套設備設施正常運行、水質監測、計量、繳費等工作,負責學校二次供水工作配套規章制度與檔案的建立。
第二章管理原則
第三條配合行業主管單位做好水質監測,接收大家監督,確保讓大家喝上“放心水”和“滿意水”。
第四條二次供水設備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條水池或水箱應封蓋加鎖,并堅持供水設備設施周圍的環境衛生,二次供水各級水池的人孔排氣孔溢流管孔應加裝砂網,水箱周圍2m內不得設有污水管線及污染源。
第六條二次供水的管線不得與市政管線直接接通,不得與非飲用水管直接連通,不得與大便器、小便斗直接連接。水池的排氣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與其他管相連,不得與排水池相連應離地面50cm以上。
第七條學校自行配備檢測儀器,每一天對供水設施巡查和對水質監測,同時做好巡查監測記錄。
第八條做好二次供水工作環境清潔工作,同時做好供水設備設施及周邊環境的監控工作,針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等可能發生污染的環節,制訂和落實防范措施,加強檢查,嚴防污染事件發生。
第九條嚴格控制水質消毒效果,保證水質余氯到達《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并做好消毒登記工作。
第十條水池周邊要做到每日巡查,水質要保證每日檢測,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由衛生管理人員或委托專業清洗隊伍進行,每年暑假、寒假消毒各一次,清洗消毒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并做好水質檢測,水質必須送當地疾控中心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理解衛生監督部門的`抽樣監測,確保水質衛生安全。
第十一條水質監測發現嚴重的水質和健康危害問題,應當及時向轄區教育主管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調查處理,啟動應急預案。任何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十二條飲水機、熱水器設置專人管理,應放在固定、安全、衛生的位置,防止二次污染,必須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每學期不少于二次。
第十三條確保二次供水工作正常運行,遇有行業主管單位、學校停水的特殊情景,須及時通知學校辦公室院并在院網發布通知。
第十四條凡新建、改建、擴建的涉水工程,總務處必須參與設計方案的研究,有職責提出合理化提議。施工單位在工程實施前應將設計方案提交總務處,竣工后總務處按方案參與驗收。對未收到設計方案的工程項目,總務處不予參與驗收,出現一切職責問題由工程負責部門負全責。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在學校供水管網私接設備設施,否則以盜水盜電行為予以處罰。
第三章供管水員工配置原則
第十六條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衛生、技術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之后每年進行一次業務知識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工作。
第十七條供管水設施指定專人管理,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在上崗前應取得行業行政單位下發的健康證明(書),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并按要求定期體檢、換證。
第十八條供管水工作人員必須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要求實施作業,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不得違反。
第十九條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第二十條供管水人員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病癥的,應主動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或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在二次供水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學院視情景給予必須的獎勵。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定的用水行為,學校將依規定予以處罰。影響惡劣,情節嚴重,學校將追究直接職責人與單位主管領導職責,將依法追責,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從20xx年6月7日開始實施。
供水管理制度 篇12
一、生活飲水衛生許可證要按期審核并懸掛在顯著位置。
二、負責供管生活飲用水的人員必須認真學習《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和相關的衛生知識。凡從事供管水的人員上崗前和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在取得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二次供水設施要設專人管理,每一天對供水設施和水質進行檢查,堅持環境衛生,排水通暢,防護安全,如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并做好詳細記錄。
四、對蓄水池和水箱每年進行清洗消毒,并做好相應的`記錄,清洗后及時對水質進行送檢。
五、采購涉水產品要嚴格索證,任何人不得采購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涉水產品及部件。
供水管理制度 篇13
一、公共場所二次供水設施及供應的飲用水必須貼合國家《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17051—1997)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
二、凡有二次供水設施的公共場所必須建立用水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飲水衛生管理工作。
三、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和清潔維修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和清潔維修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和清潔維修工作。
五、公共場所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應封蓋加鎖,并堅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的`環境衛生,二次供水各級水池的人孔排氣孔溢流管孔應加裝砂網,水箱周圍2m內不得設有污水管線及污染源。
七、二次供水的管線不得與市政管線直接接通,不得與非飲用水管直接連通,不得與大便器、小便斗直接連接。水池的排氣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與其他管相連,不得與排水池相連,應離地面50cm以上。
八、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從事清洗消毒單位人員必須取得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及健康證明方可上崗。請專業水池清洗隊清洗水池,必須要求其出具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和清洗人員的健康證明,衛生知識培訓證明。
九、當公共場所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經營者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向當地衛生、供水部門報告。
供水管理制度 篇14
一、蓄水箱是小區生活、消防二次供水的要害部位,未經允許不得在水箱區內活動和進入箱內。
二、水箱間應堅持清潔,水箱定期進行防腐、除銹工作,水箱間不得堆放垃圾等雜物。水管員應嚴格執行北京市有關供水管理規定,按時進行健康檢查。
三、水箱上的蓋應加鎖并經常檢查。
四、供水《衛生許可證》應按規定固定在水箱間墻面上,并按時完成檢查。
五、水箱進水閥的自動控制應經常檢查,如失靈應及時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或通知檢修。進水閥應經常輪換使用,保證閥門靈活。
六、要經常注意水箱水位變化,從室內水標尺上可直接觀察水箱水位。異常注意消防水位和溢水水位。除消防外任何時候不得動用消防儲備水(最低水位線以下的水箱儲水)。水箱水位不得超過最高水位,否則產生溢水,如無故溢水,作為當班的`職責事故處理。
七、水箱每年應清洗兩次,清洗時應遵守有關規定,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并填寫《水池(箱)清洗消毒記錄表》。
八、維修主管負責通知當地水質檢測部門取水樣檢驗,做好水箱清洗消殺記錄,并指定專人負責取得衛生防疫部門的水質化驗證明,交管理服務中心存檔。
九、水箱清洗消毒時應提前兩天通知事務員,由事務員負責按有關停水規定提前通知有關用水部門和住戶做好儲水準備。
十、二次供水設備每周進行一次保養,并由設備職責人填寫《二次供水設備周保養記錄》。
十一、維修主管每月檢查小區內每個水池(箱)及水泵等供水設施設備,并將檢查情景記錄在自我的工作日記上。
供水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條為加強xx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系統的安全運行和飲用水水質安全,維護供、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規及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景,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城市公共供水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以及對二次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水的水經過儲存、加壓、消毒等設施處理后為用戶供給生活、生產用水的方式。本規定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水箱、儲水池、水泵、供水泵房、電機、氣壓罐、電控裝置、水處理設備、消毒設備、供水管道、閥門等設施。
第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明確的負責城市供水管理的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新建、擴建、改建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和設備安裝應貼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有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五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除貼合國家建筑規范和衛生標準外,同時應貼合下列條件:
(一)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和使用不得對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造成不利影響。
(二)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要經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審查同意,設計方案必須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條件和管理要求。
(三)二次供水設施要有防止污染的具體措施,確保城市公共供水水質安全。
(四)二次供水設施所用材料必須貼合國家質量標準,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設備,所用原材料必須是貼合衛生要求的合格產品。
(五)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應按照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到戶的要求設計和施工。
第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要經城市建設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驗收,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由產權單位(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進行日常維護和運行管理,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簽訂安全供水職責協議,確保二次供水的`安全。
第八條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承擔以下職責:
(一)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及周圍環境的清潔,保證供水水質不受污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并建立登記制度。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必須有取得衛生資質,并在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單位實施。
(二)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每季度要對水質和水壓進行監測,對供水設施進行檢修保養,無水質監測本事的應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水質監測,保證二次供水水質、水壓合格。
(三)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配備專(兼)職設施管理人員。從事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員應取得當地衛生部門發放的健康證,并定期理解健康檢查。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要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員組織專業技術培訓,確保二次供水安全穩定運營。
(四)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降壓供水或停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發生水質污染或水質不貼合國家衛生標準時,要及時向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五)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清洗、消毒和安全生產制度,建立資料檔案記錄歸檔制度,理解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要到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并理解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管理制度和管理檔案。
第十條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每季度要委托xx省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地方站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進行水質檢測或抽查,并出具水質檢測報告,對二次供水水質檢測不合格的,下達整改通知書,并責令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清洗消毒的,責令其限期組織清洗消毒。逾期不清洗消毒的,有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清洗消毒,費用由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承擔。
供水管理制度 篇16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確保供水安全,根據《汕頭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的管理,適用本規定;居民住宅的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除外。
第三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物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房管、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法按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遵循確保供水安全、節儉能源、規劃先行等原則。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公共供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實行區域加壓與獨立加壓相結合等措施。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景,依法經過規劃制約、財政配套、資產整合、費用減免、宣傳動員等多種措施發展城市供水事業,引導供水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多元化經營,支持供水企業依法接管二次供水設施,并鼓勵產權人將原有二次供水設施移交供水企業管理維護。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公共供水設施改造和區域加壓設施建設以提高供水水壓,完善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以保障供水安全,所需投入能夠依法計入供水定價成本。
第六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物價等部門以及供水行業協會,編制城市供水發展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城市供水發展專項規劃應當包含發展城市供水事業、規范二次供水管理等資料,并規劃預留區域加壓建設用地。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居民住宅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并由供水企業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出讓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用于居民住宅建設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設定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時,明確建設單位依法配套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并無償移交給供水企業的資料,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居民住宅依法應當配套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時,將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并要求建設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無償移交給供水企業。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包括與建筑物的位置、標高、用水量等相關的設計圖紙和資料)送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所需時光不計算在建設工程報建手續的辦理期限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組織供水企業根據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審查提出意見。
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的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時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等資料。居民住宅建設項目的`總投資應當包含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投資。
第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監理,并貼合本市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范。鼓勵建設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交由有資質的供水企業施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的職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部門制定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單獨建設,不得與消防、綠化、環境衛生等用水設施混建。二次供水設施應當采用節能型供水設備和供水方式。
第十三條竣工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經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但隱蔽性工程的驗收工作能夠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供水企業參加驗收。
第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前,應當由專業清洗消毒單位對蓄水池(箱)進行清洗消毒,并由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保證水質貼合標準。
第十五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經竣工驗收和水質檢測合格后方可移交給供水企業。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移交二次供水設施時,應當一并向供水企業移交設施的施工圖、竣工圖、設備原理圖等相關資料,并與供水企業簽訂移交協議,明確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本規定實施前的原有二次供水設施,能夠按照自愿原則移交給供水企業;產權人要求移交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依照前款規定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的,應當簽訂移交協議,明確權利義務。二次供水設施需要進行改造的,應當貼合本市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范。
第十八條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供水企業的,由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維護,并實行抄錄結算水表到最終用戶,向最終用戶收取水費,但不得收取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費。
第十九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保證水質、水壓合格,并保障二十四小時連續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對設備進行檢修和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做好蓄水儲存工作;停水時光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因發生緊急事故或者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
第二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保證二次供水設施的正常、安全供水。
第二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蓄水池、水箱等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維護,委托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水質,并將檢測結果向用戶公布。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能夠委托專業隊伍承擔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向用戶另行收取清洗消毒費。
第二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制訂日常供水應急預案。當水質受到污染或者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控制措施,并及時向衛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協助衛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二次供水設施經采取應急控制措施消除污染或者異常,并經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能恢復正常供水。
第二十三條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衛生等相關專業知識培訓,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潔用具、清洗劑、除垢劑、消毒劑等必須貼合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對二次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五條與二次供水設施相鄰的住戶和生產經營者,應當正確處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鄰關系,防止污染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的蓄水池周圍十米范圍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圍二米范圍內不得有污水管線及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六條涉及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查明供水管網情景,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施工影響二次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城市供水、衛生、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聯合檢查。城市供水、衛生、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理解社會對二次供水管理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向供水企業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按照本規定要求移交,予以警告,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造成二次供水的水質、水壓不貼合標準的,責令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一千元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責令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未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的,責令改正,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水質異常報告義務的,責令改正,可處一千元罰款。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違反衛生管理、價格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衛生、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職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三十一條城市供水、衛生、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供水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條為加強三臺縣城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飲用水污染,保證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及其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經過二次供水設施間接向用戶供給生活飲用水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處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閥門,水泵機組,氣壓罐等。
第三條凡在公司供水范圍內的二次供水設施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三臺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是我縣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二次供水進行監督、管理。三臺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對二次供水進行水質監督和監測。
第五條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由公司根據市政管網布置情景進行水力計算為依據,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市政供水本事的,建設單位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生活、消防應分別設置。
第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的選址、設計和建造除應貼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外,還應貼合下列要求,并經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衛生局、公司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選定的場所周圍半徑10米范圍內不得有污染源;
(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許可批文,確保無毒、無害;
(三)水池壁堅實堅固、光滑、不滲漏,水池加蓋加鎖,池蓋密封性能好,透氣孔有防止蚊蟲、異物進入池內的裝置;
(四)機泵室與儲水池必須分建,儲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與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應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必須經公司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司才對其安裝結算水表,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直接向最終用水戶收取水費。屬于物業管理范圍的,由物業管理公司和開發商負責;其余由產權單位、社區管理機構或住戶負責。二次供水設施如需移交公司管理其標準另行制定。
第八條尚未移交給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管理,屬于物業管理范圍的,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其余由產權單位、社區管理機構或住戶負責,并要指定專人管理。移交后的,應當由公司按照內部管理規范負責維護管理。房地產開發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保修期限內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質量負責。物業管理公司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應盡量供給方便。
第九條二次供水設施每半年應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后,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水質科進行清洗后的水質檢測。水質檢驗應現場取樣,檢測項目根據《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確定。
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由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并應作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的資料檔案,并把每次清洗消毒記錄歸檔;
(二)所使用的清潔工具、清潔劑、除垢劑、消毒劑等產品,必須經衛生部門檢驗合格;清潔劑、除垢劑、消毒劑等涉水產品必須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許可批文,以防止飲用水二次污染;
(三)每次清洗消毒后須及時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水質科由其派員檢驗。清洗、消毒人員要經過健康體檢、專業知識培訓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收費標準,由縣物價部門制定。水質檢驗的收費標準,按四川省物價局《四川省疾病預防控制、衛生檢驗與技術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執行。設施已移交給公司的,由公司支付費用;尚未移交的,由產權單位、物業公司或住戶支付。
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質檢驗不合格的,由公司責令重洗;水質檢驗未現場提取水樣的,其檢驗無效,應重新檢驗并不得再行收取檢驗費用。
第十三條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定不組織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公司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洗消毒的,由公司組織清洗消毒,費用由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承擔,并報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不得安裝結算水表并報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破壞二次供水設施造成二次供水水質不及格或水質污染的,按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職責。
供水管理制度 篇18
一、學校二次供水的范圍主要包括教學樓宿舍樓和行政辦公樓。二次供水的作用是在外部停水時,保障學校的教學、生活秩序正常進行。
二、學校二次供水設施由總務處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二次供水蓄水池和高位水箱應定期進行清洗,堅持池內干凈無污物;清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清洗程序對水池進行消毒清洗,并作相應記錄。
三、學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管理人員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人員,都必須經過生知識培訓,每年定期到區疾控中心進行健康檢查,在取得健康合格證和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四、二次供水設施的專管人員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1、對水池封蓋進行加鎖,并堅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的環境衛生干凈整潔,三十米內無一切污染物存在。
2、每一年至少對二次供水水池進行1—2次全面的清洗、消毒和水質常規檢測。春、秋兩季開學時送水樣到區疾控中心進行檢測,貼合衛生標準方可供應。
3、監督二次供水設施清洗保潔經營單位所使用的清潔用具、清洗劑、除垢劑、消毒劑等材料必須貼合國家衛生標準,以防止飲用水的二次污染。
4、二次供水專管人員在每周應巡視蓄水池一次,并取水樣作余氯比較分析,確保蓄水池水質貼合飲用水標準。
5、當水質受到污染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向學校總務處報告。
6、對二次供水設施使用、清洗、消毒、維護保養情景,要作好詳細記錄,記錄資料必須保存一年以上。
五、學校總務處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檢查,督促二次供水的專管工作落到實處,確保全校用水安全。
六、當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學校總務處必須按照《學校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同時向當地的城管、衛生、供水和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保證盡快向全校師生供給貼合衛生要求的日常生活飲用水。
七、本管理制度從即日起開始實施。
供水管理制度 篇19
為確保我單位二次供水水質貼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訂如下衛生管理制度:
一、認真執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切實做好二次供水衛生管理。水箱(水池)應封蓋加鎖,周圍10米內無工業、生活污染源。
二、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并做到持證上崗。
三、每一天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巡查和現場余氯測定,有記錄備查,并做好環境清潔工作。
四、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由衛生管理人員或委托專業清洗隊伍進行,清洗消毒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每年清洗消毒1—2次,并有記錄。清洗后做好水質檢測,水樣必須送當地疾控中心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理解衛生監督部門的抽樣監測,確保水質衛生安全。
五、水質余氯達不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必須進行整改(加氯消毒等方式),并做好登記工作,保證余氯達標。
六、進取、主動配合衛生監督部門對本單位二次供水管理的'監督,對管理人員違反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按本單位的職工考核規定進行處理。二次供水衛生管理組織
供水管理制度 篇20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質量與供水安全,保障居民正常用水,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中的自來水,經過另行貯存、加壓再送往用戶的供水方式;所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城市二次供水設置的儲水設施、加壓設備、水處理設備、供水管線、電控裝置和泵房(含土地)等;所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簡稱維護管理單位)是指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的城市供水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產權單位等。
第三條本市城市公共供水范圍內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荊州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門(以下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其所屬的荊州市公用事業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的管理工作。荊州市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具體監督工作。
第五條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配套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開發單位或建設單位,能夠委托城市供水企業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
第六條凡屬應配套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總概算中應計入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費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與房屋建筑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交付使用。
第七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的設計、造價、施工和監理等活動應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八條建設單位委托設計單位完成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后,應征求城市供水企業對該方案的意見。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標準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
第九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應執行《城鎮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技術指南》的規定,所用設備、材料等必須貼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禁止使用已被淘汰的設備、管材、配件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應納入工程質量監督。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通知城市供水企業參加。建成后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通之前,建設單位應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產權人可移交或委托給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城市供水企業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移交或委托維護管理手續完成后,應將相關資料分別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對已建成運行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自愿選擇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的,在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對設施進行更新,完成供水“一戶一表”改造,且驗收合格后,可移交或委托給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接管。
第十二條已建成運行并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其維護管理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單位計入服務費成本。
第十三條對無物業服務企業或無產權單位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房屋所有權人自愿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的,城市供水企業應負責對相關設施進行檢修完善、維護管理,房屋所有權人應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本規定涉及自愿移交或委托維護管理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人(含房屋所有權人)應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移交或委托維護管理協議,依法約定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委托或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后,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正常運轉所需的維護、更新等相關費用,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合理制定標準。城市供水企業對所收取的費用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并理解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及價格、審計等其他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維護管理單位應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供水水質和水壓的合格,相關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立即進行搶修,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正常供應。
第十七條維護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檔案管理和相關維護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并實行持證上崗。維護管理單位應定期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周邊環境進行巡查,確保該設施的周邊環境貼合國家衛生標準。維護管理單位至少每半年應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進行一次檢測,并對蓄水池和水箱進行清洗消毒。不具備水質檢測本事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確保供水到達《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檢測與消毒的結果應及時向相關用戶公示。
第十八條維護管理單位應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不間斷供水,因工程設施維修等原因確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供水水質不貼合國家標準停止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及時告知用戶,并在12小時內采取緊急處置措施;超過24小時仍未恢復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確保用戶基本生活用水供應,并在24小時內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對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質定期進行衛生安全監督檢測。對供水設施未按規定清洗消毒及水質不貼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責令維護管理單位限期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貼合相應的條件,清洗消毒的專業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一條維護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除外),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二次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
(四)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維護管理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
(二)維護管理單位供應的二次供水水質不貼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三)維護管理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管理維護工作的;
(四)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三條負有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有效期5年,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各縣(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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