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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公章管理制度

時間:2024-01-31 19:10:55 秀雯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單位公章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2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單位公章管理制度范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單位公章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2篇)

  單位公章管理制度 1

  一、公司印章指公司行政章、合同章及財務章,公章由公司財務辦公室負責管理,未經總經理批準不得隨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臨時交接,須經總經理批準并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二、一般性介紹信及身份證明,須經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人或公章主管人員審核后,方可蓋章,以備查;

  三、對加蓋公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騎年蓋月,字組端正,圖形清晰;

  四、公章禁止帶出院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總經理批準,由綜合管理辦公室人員攜帶前往,用后立即帶回;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公章一般應在上班時間內使用,如無特殊情況,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六、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沒有總經理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不得隨意蓋章;

  七、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采取防盜措施;

  八、蓋章后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準人負責,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九、公章使用流程:

  1)合同章使用流程:辦公室登記編號后,由部門相關人員自行保管,并對合同章的使用負責。使用時部門經理批準,并在使用登記臺帳上作好使用記錄;

  2)公司公章使用流程:

  A申請人所在部門經理或主管上級向辦公室提出申請;

  B印章保管人員審閱、了解用印內容;

  C印章保管人員對申請人資格進行核準并在《百信公章使用登記表》上登記,由印章保管人蓋戳;

  3)財務章使用流程:同公章使用流程。

  單位公章管理制度 2

  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刻制、啟用

  公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總經理批準,由辦公室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公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公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公章啟用應報總經理批準,并下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二、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的公章、專用公章由辦公室專人保管,各部門公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柜保管,并將保管公章人員名單報辦公室備案。

  2、公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帶出使用,需提交申請報告,由部門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總經理批準,并報辦公室主任確認后方可帶出。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4、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公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查處。

  (四)公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公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公章使用損壞;

  3、公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公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準,及時將停用公章送辦公室封存或銷毀,建立公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三、公章使用

  (一)使用范圍如下: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章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后方可蓋章,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復印件提交辦公室備案。

  2、公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辦公室有權拒印。

  3、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因工作特殊確需開具時,須經主管行政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同意方可開具;待工作結束后,必須及時向公司匯報開具手續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

  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每年年終公章管理人負責將公章使用情況登記表復印件送辦公室存檔。

  單位公章管理制度 3

  為加強本單位印章管理,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刻制

  (一)本單位的.印章刻制須在取得登記證書后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持登記管理機關開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紹信及登記證書到所在地公安分局辦理準刻手續后,方可刻制,或委托登記管理機關代辦刻制,印章的規格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二)經本單位批準設置的內設機構,由單位辦公室或相關內設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報董事長批準后,方可刻制;

  (三)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章,由單位辦公室根據印章管理有關規定,統一負責刻制;

  (四)未經批準,各內設機構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

  (一)啟用新印章(包括更換新印章),統一由園長辦公室發文報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啟用;

  (二)使用單位印章需填寫用印申請單,然后送相關領導批準同意后,連同需蓋章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保管;

  (三)使用內設機構印章,由各內設機構負責人批準;

  (四)凡因工作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者,須由各內設機構負責人提出申請,報單位領導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各內設機構印章主要在單位內部使用,一律不得對外使用。

  三、印章的保管

  (一)本單位印章和各內設機構印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不得隨意將印章交與他人保管;

  (二)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遵守紀律,秉公辦事,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或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三)因單位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將原印章上交登記管理機關,并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四)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五)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后,應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單位公章管理制度 4

  第一條為加強事業單位印章管理,保護事業單位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社會秩序,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督管理機構)登記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印章,指事業單位名稱印章(含各種質料)、專用印章(指冠以單位名稱的鋼印、財務章、合同章、發票章等專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條事業單位名稱印章為圓形,直徑不得超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冠以單位法定名稱的鋼印直徑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其他專用印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

  印章印文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漢字,字體為宋體。

  第五條事業單位經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后,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單位名稱,應與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登記的單位名稱相一致。

  第六條事業單位刻制印章須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核準備案后,到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刻制單位刻制。

  (一)有效期內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舉辦單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紹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其他有關申請材料。

  第七條事業單位刻制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的,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本單位出具的介紹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按第六條程序辦理。

  冠以事業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僅限單位內部使用,不得對外。

  第八條事業單位自依法設立登記,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刻制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事業單位辦理名稱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時,將原登記的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送交監督管理機構,并在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新刻制的單位名稱印章的印跡和專用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事業單位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向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印章的印跡時,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刻制印章核準備案證明。

  事業單位印章的印跡經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后,印章方可啟用。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辦理法人注銷登記時,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收繳事業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由監督管理機構收繳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

  無法收回的,由監督管理機構發布印章廢止的公告。

  第十四條監督管理機構對收繳的和事業單位送交的印章,應填寫《收繳事業單位印章憑證》,并登記造冊。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印章損壞或遺失,應在報刊上發布印章作廢或遺失聲明,并將損壞的印章送交監督管理機構,持作廢或遺失聲明的證明和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收繳事業單位印章憑證》,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內,將新刻制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事業單位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損壞或遺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經聲明作廢后,將損壞的印章送交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變更、注銷登記后,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保留原名稱印章的,應填寫《事業單位印章封存申請表》,根據實際情況承諾需要保留時限,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蓋公章,并經原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后,與印章一并上交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封存手續。

  自批準事業單位名稱變更或注銷之日起,保留封存時限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七條監督管理機構對收繳封存的事業單位印章應妥善保管,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條封存印章的使用,僅限于原事業單位名稱變更、注銷登記核準之日前的未結束事項,不得在新事項上使用。

  事業單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須填寫《事業單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請表》,注明使用理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舉辦單位公章后,到監督管理機構當場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條監督管理機構將收繳的印章送交公安機關,填寫《事業單位印章送交登記表》,由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省監督管理機構送交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公安機關,市、縣(市、區)監督管理機構送交同級政府公安機關。

  印章由公安機關負責銷毀。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辦理注銷(撤銷)、變更單位名稱登記后,應將刻制的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登記造冊,送交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銷毀。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

  嚴禁買賣、出租、出借印章。

  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未經公安機關辦理核準備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收繳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承制事業單位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經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刻制單位,違反第六條規定承制事業單位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權、徇私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

  單位公章管理制度 5

  為了規范小區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敗、瀆職、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發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業主委員會公章是業主大會的財物,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隨意使用。

  第二條: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委員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沒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的文件,不得視為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第三條: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成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決定、決議的有效性。

  第四條: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自業主大會按有效票權數表決通過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未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文件,不得當然視為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

  第五條:業主委員會公章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時,可以以半數以上有表決權委員簽字的方式代替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同時采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繳或廢除后重新刻制。

  第二章公章的保管

  第六條:業主委員會公章由專人保管,一般由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保管,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保管。

  第七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管理公章,不得隨意擺放,以防止他人盜用,更不能將公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和蓋章文件的復印件等文件。

  第九條:保管業主委員會公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被暫時停止工作或資格終止的,應當自停止工作或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決議指定的專人。

  第十條:更換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應將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蓋章文件的復印留底存檔文件等資料一并移交。

  第三章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的程序為:

  1、使用人填寫公章使用申請單,注明事由并簽字;

  2、批準人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

  3、公章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后在申請單上簽字;

  4、公章保管人員在公章使用登記簿上登記蓋章事由,并由使用人簽字、填寫日期;

  5、公章保管人員加蓋公章;

  6、申請單和加蓋公章的文件復印留底存檔。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的批準人員為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審核人員為業主委員會輪值主任或備案主任,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負責審核。

  第十三條:對于存在明顯的錯誤,不宜加蓋公章的,公章審核人員和保管人有責任提醒批準加蓋公章的人員,并且有權拒絕任何違反本制度加蓋公章的要求,但無權拒絕符合本制度的蓋章要求。

  第四章審批權限

  第十四條:下列事項無須批準人員批準,經公章使用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后可直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業主車輛在建筑區劃內出險,需要業主委員會在現場證明上蓋章;

  2、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證明;

  3、須蓋章文件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成員簽字的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和文告;

  4、在已經按程序加蓋過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文件復印件上經審核一致后加蓋公章;

  5、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給相關單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須有輪值主任或備案主任的簽字),該等函件不得包含有業主委員會承諾義務和責任等內容;

  6、已經有生效決議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提起訴訟的起訴狀、授權委托書,及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

  7、按已經生效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合同約定,催促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8、向有關部門申請政策解釋、投訴的文件;

  9、本制度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事項以外,經業主委員會決議,可以由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后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各種合同、備忘錄(合同、備忘錄文本須有輪值主任或備案主任的簽字);

  2、向政府有關部門、其他單位申請辦理有關事宜的手續文件。

  第十六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布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件;

  2、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3、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的申請文件、管理情況報告;

  4、公共服務性收費的財務審計結果及其他財務性文件;

  5、本制度和業主委員會決議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事項。

  第十七條:下列事項必須具有有效的業主大會決議,并且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大會名義簽署的各類合同;

  2、以業主大會名義發布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告,但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成員簽字的決議和文告除外;

  第十八條:在緊急情況下,有五名以上業主證明或有關政府部門證明,必須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但無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續的,公章保管人經電話征得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意后,可以先予加蓋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須在事后三天內補齊蓋章手續。

  單位公章管理制度 6

  為嚴密行政公章的使用管理,有效預防利用印章實施職務犯罪及其他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促進全局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公章范圍

  本規定所稱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章,局機關各科室章,局屬事業單位章,業務專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啟用與停用

  1、除由上級機關發放的公章外,統一由辦公室負責制發。

  刻制公章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新成立或更改名稱的單位刻制公章,需填寫書面申請,經局領導批準后,由局辦公室持單位介紹信、機構設置批件及印章式樣到公安機關辦理刻印手續,并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局屬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必須刻制業務專用章時,需填寫書面申請,經法制科審核,局領導批準后,由局辦公室辦理刻制手續。

  2、局辦公室對局屬各事業單位、局機關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進行壓印登記。

  未經發文和壓印登記的不準啟用。

  如擅自啟用造成后果的,將視情追究相關責任。

  3、單位更名、撤銷,須及時將原公章送交局辦公室封存或銷毀。

  對字跡已經模糊或缺損的公章要及時向局辦公室申請更換。

  更換公章不再發啟用通知。

  4、對于因客觀情況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寫明有關情況,經局領導批準同意后,將公章上繳局辦公室。

  三、公章的使用

  1、需要使用局行政章的文件材料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局發文一律憑局領導簽發、審閱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經局領導審閱同意后用印。

  對不符合手續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蓋章。

  下屬單位必須建立相應用章登記制度。

  2、公章保管人是本單位文件材料蓋章的第一責任人,蓋章時必須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嚴禁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等上面加蓋局行政章或業務專用章。

  3、局行政章不準攜帶出門或離開辦公室使用,特殊情況必須經局領導同意。

  4、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齊年蓋月”(即印章的左邊緣與落款日期的年相齊,月、日蓋在印章的下面);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四、印章的保管

  1、局行政章由辦公室負責保管,業務專用章由相關單位負責保管,局機關各科室章、局屬事業單位章及業務專用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實加強責任心,認真保管好公章。防止他人隨意蓋章。

  3、對保管使用不當,擅自使用或亂放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追究相關責任。

  單位公章管理制度 7

  一、總則

  公章是我公司在職權范圍內進行公務活動,行使職權的重要標志。為加強我公司公章的管理,確保公章的正確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一)公司經理

  負責行政公章的使用審批工作。

  (二)分管副經理

  負責授權范圍內的公章的使用審批工作。

  (三)公章管理員

  1、負責公章的保管。

  2、負責設立公章使用登記臺帳。

  3、負責公章使用的審核工作。

  4、負責制定所保管公章的.使用程序。

  三、規定

  (一)我公司的公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公章、董事會章、專項業務章、經理(法人)工作用個人名章。

  (二)公章的保管

  1、行政公章由綜合管理部管理專人負責管理。

  2、董事會章由綜合管理部專人負責管理。

  3、專項業務章(財務章、合同章、各部門用章等)由各專業部室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4、經理(法人)工作用個人名章兩枚,分別由公司指定綜合管理部、財務部專人負責管理。

  (三)未經公司經理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門的公章。

  公章的刻制,必須符合國務院頒布的有關公章刻制的規定,并經淄博市公安局備案。

  (四)公章的使用由各保管人員設立使用登記臺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

  (五)公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需攜帶公章外出,必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并由公章保管人攜章隨同。

  (六)公章使用(公司紅頭文件除外),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公章管理人員方可蓋章,公章管理人員應嚴格履行登記手續,因使用公章不當造成損失的,應追究其相應責任。

  (七)公章管理人員如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公章,由重新確定的公章管理人員另行辦理接收公章手續,不得私自轉交他人。

  (八)以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各專業人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蓋章。

  (九)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證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由綜合管理部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后辦理并執行登記制度。

  (十)任何公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公章。

  (十一)對已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綜合管理部部長審批后,方可蓋章。

  (十二)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公章清晰、端正。

  (十三)公章如有不慎丟失,保管人員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并備案。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單位公章管理制度 8

  一、總則

  公章是我所在職權范圍內進行公務活動,行使職權的重要標志,為加強我公司公章的管理,確保公章的正確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章的使用范圍

  所的正式文件(包括各類通知、通報、報告、決定、請示、計劃、紀要,函件、報表等)、行政介紹信、調查證明材料、規定要蓋章的其他證件以及經所領導批準的需要蓋章的材料。

  三、使用規定

  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蓋章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

  1、以公司名義發文,必須經公司領導審閱,方可蓋用公司公章。

  2、調查證明材料和其它需蓋公章的,須經領導同意方可蓋用公司公章。

  3、辦理正常人事、勞資關系的材料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審核無誤后方可蓋用公司章。

  4、公章一般不對職工私人使用,若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的,也僅限于證明職工身份、勞資、以及政審方面,材料必須由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同意后方可蓋用公司公章,并且其材料需要留下復印件備案。

  5、公章不得攜帶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況,確需攜帶公章外出的,由公章保管人攜章隨同,使用后必須立即收回單位。

  6、公章加蓋處必須是文件或材料的適當位置,嚴禁在空白格式化文件或稿紙上加蓋公章。

  四、公章的保管

  1、行政公章、支部章、工會章由辦公室主任負責管理。

  2、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由財務科負責人負責管理。

  3、科室章由科室負責人負責管理。

  4、專職人員休假或另有他事不能在崗時,行政章、支部章必須上交主管領導保管,其它印章的.可指定同科室政治上可靠、責任心強、辦事秉公的同志代管。

  五、公章管理員崗位職責

  公章管理員必須認真負責,堅持原則,不徇私情,應嚴格履行職責:

  1、負責公章的保管,及時維護,確保公章清晰、端正。

  2、負責公章使用的審核工作,蓋章前,必須仔細閱讀該文件或材料,對一些行文不規范(字跡潦草、有涂改痕跡、表達不清、落款單位不明)的文件或材料,可以拒絕加蓋印章。

  3、因使用公章不當造成損失的,將追究其相應責任。

  單位公章管理制度 9

  第一條為確保國庫管理的各項資金安全,加強財務印鑒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撥款印章指撥款專用章、國庫集中支付中心章、局長私章、經辦會計私章。

  第三條按照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賬戶組成設置四套印章

  (一)預算內國庫存款賬戶印章:由寒亭區財政局預算資金撥款專用章、局長私章、組成。

  (二)財政額度匯總通知單印章:由國庫集中支付中心章、局長私章、審核及經辦會計私章組成。

  (三)財政專戶印章:由國庫集中支付中心章、局長私章組成。

  (四)財政直接支付憑證印章:由國庫集中支付中心章、局長私章組成。

  第四條財務分開保管。

  各類撥款專用章由一人保管,局長私章由另一人保管、經辦會計私章由經辦會計本人保管,做到財務印鑒分開保管,保證了資金安全。

  第五條國庫資金清算、調度按如下程序審核并加蓋相應印章:

  (一)經辦會計辦理資金清算和調度資金時,將銀行日報表、劃款憑證、匯總額度通知單或調度資金憑證核對無誤后,加蓋本人私章,交審核會計。

  (二)審核會計審核并加蓋本人私章后,交局長私章保管會計。

  (三)局長私章保管會計復核并加蓋局長私章后,交財務撥款章保管會計。

  (四)財務撥款章保管會計進行終審并加蓋撥款專用章后,交經辦會計,經辦會計分別與代理銀行辦理清算手續。

  第六條撥款印章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隨處亂放、外借、遺失。

  如遇特殊情況需要他人代為保管并代行業務的,需辦理交接手續,并登記備查。

  第七條其他業務科室需要用財務印鑒時,進行登記,以備查詢。

  第八條變更單位負責人、撥款經辦會計,要及時更換銀行預留印章。

  單位公章管理制度 10

  一、目的:

  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保管、發放、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安全性,杜絕違法行為,防范公司運營風險,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對象: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發票專用章、財務章、各部門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三、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的公文發布、人事調動、任免、信函、證明、授權委托書、介紹信、證件、證書、先進集體、個人榮譽、財務報表、財務報告及公司對外簽署的合同、協議、承諾書等其他須用印章的`文本資料等。

  四、印章管理

  1、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門指定人員保管,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柜保管。各類印章保管人員名單須報公司人事行政部備案,不得隨意轉借他人。

  2、公司印章保管員若發生變更時,應填寫《印章交接表》,并有第三方鑒證人,辦好印章移交手續后報備人事行政部存檔。

  3、印章保管人員因事離崗時,須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4、印章保管人員須妥善保管印章,若有遺失,須立即向公司報備,同時應依法公告作廢。

  五、印章使用

  1、原則上不允許將印章帶出公司,卻因工作需要部門或個人出現用印需求時,須提前通過集團OA系統向董辦提交印章借用申請或印章使用印申請(按印章和財務章流程分別提交),同時上傳用印資料文件,說明用印原因、用印份數,進行流程審批。

  2、用印部門或個人攜帶借印或用印審批通過的流程和需要用印的文件資料至印章保管部門進行印章借用或蓋章,并登記《印章使用登記表》。

  3、印章保管員對文件資料、審批流程單上內容及《印章使用登記表》上簽署的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后方可予以借用或蓋章,原則上不允許用印人自行操作。

  4、用印后《印章使用登記表》或用印資料及時進行留存,定期整理提交至人事行政部進行歸檔。

  六、用印規定

  1、印章外出期間,借用部門或個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2、用印文件資料若涉及法律、法規、經濟賠償等重要事項時,須經集團法務部門審核后,方可予以用印辦理。

  3、印章保管人員若發現用印部門或個人利用公司印章從事違法行為或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時,應立即上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且終止一切用印手續辦理,否則由此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影響后果,印章保管人員受連帶責任,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或賠償損失。

  4、任何人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規定,未經本制度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特殊情況除外)。

  5、違反本制度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于違紀者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者,移送相應機關處理。

  七、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屬總經理辦公室!

  單位公章管理制度 11

  一、總則

  為規范公司印章管理,保證公司印章使用的正確性、規范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印章的定義和種類

  本制度中所指印章是指在公司發布或管理的文件、憑證、文書等與公司權利義務有關的文件上,需以公司或有關部門名義證明其權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主要包括:行政公章、法人章、公司鋼印、合同專用章、銷售合同專用章、財務印鑒章和部門專用章。

  三、印章的使用范圍和管理權限

  公司各部門對所分工管理的行政公章、法人章、公司鋼印、合同專用章、銷售合同專用章、財務印鑒章及部門專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負全責,承擔用印后果。用印時,必須獲得相應審批后,方可辦理。

  1、行政公章:主要用于公司對內、對外簽發的各類文件;以公司名義出具的證明及有關資料;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等,由經理辦公室負責保管并嚴格執行本管理制度。用印時需嚴格執行審批和登記手續,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經所在部門負責人或主管領導簽字,報經理辦公室審批后,至公章管理員處使用公章。公章管理員應對蓋章申請人和《印章使用審批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后方可蓋章。經理辦公室負責人對行政公章的使用實施監管,并對不當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2、法人章:主要用于需加蓋私章的公司法人代表授權證書、人事勞動合同、招投標書和項目申報材料等,由經理辦公室負責保管,并嚴格執行本管理制度。經理辦公室負責人對法人章的使用實施監管,并對不當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3、公司鋼印:主要用于公司法人代表授權證書等,由經理辦公室負責保管并嚴格執行本管理制度。用印時,需董事長批準,印章管理員做好登記備案,并復印留樣保存。經理辦公室負責人對公司鋼印的使用實施監管,并對不當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4、合同專用章:主要用于除銷售合同以外的公司所有對外業務合同文件,由經理辦公室負責保管并嚴格執行本管理制度。合同簽訂時,需由專業人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蓋章。經理辦公室負責人對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實施監管,并對不當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銷售合同專用章:由銷售管理部另行制定專門的銷售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并嚴格按該管理制度執行。銷售管理部負責人對銷售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實施監管,并對不當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6、財務印鑒章:包括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主要用于公司對內對外的現金、銀行收付業務(預留銀行印鑒、支票、匯票等)、外部業務(如工商部門備案等)以及財務相關業務的證明材料等,由計劃財務部負責進行保管并嚴格執行本管理制度。財務負責人對財務印鑒章的使用實施監管,并對不當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7、部門專用章:僅限于公司內部工作聯系使用,一律不得對外。由公司各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并嚴格執行本管理制度。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專用章的使用實施監管,并對不當使用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印章管理的相關規定

  1、公司各類印章由經理辦公室歸口管理。其主要職責包括:根據公司需要確定公司印章的種類、范圍、數量;組織印章的刻制、發放、停用和銷毀;設立公司印章檔案,負責備案登記;管理公司行政公章,負責公司行政公章用印;制定公司印章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印章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2、印章管理員職責:公司各類印章應設專門的印章管理員負責保管和使用。印章管理員如發生職位異動,應及時進行印章和使用情況登記的交接工作。

  3、印章的刻制:根據工作需要或因印章散失、內容變更、損毀、被盜等原因,需新刻或重刻印章的,應及時提出書面報告,由部門領導、主管領導、經理辦公室領導、總經理、董事長核準后,經理辦公室按照國家有關印章刻制的規定進行刻制。

  4、印章的啟用:經理辦公室應對公司所有印章進行登記備案,注明印章名稱、發放單位、枚數、啟用日期、收到時間、使用范圍、領取人、批準人等信息,做好戳記,建立公司印章檔案,并永久保存。

  5、印章的停用:當公司名稱變動、印章損壞、遺失或被竊時,印章必須停用。印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送經理辦公室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6、申請人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圍,經審批后方可用章。印章管理員應設立使用登記臺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

  7、印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如因特殊情況,需攜帶外出,必須經審核后由印章管理員攜帶前往;若印章管理員不便前往時,須經董事長批準,并由印章管理員作好記錄。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8、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申請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注明日期,字跡須清晰、正確。

  9、加蓋印章時用印位置恰當,要騎年蓋月,字組端正,圖形清晰。

  五、對印章違規使用行為的處理辦法

  1、未經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印章,擅自私刻印章或有意隱瞞、拒絕登記者,一經發現,必須追究其法律責任,由此造成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由當事人本人承擔。

  2、違反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規定,視情節和后果追究責任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3、印章管理員因使用公章不當而造成損失的,視情節和后果追究其相應責任。非印章管理人員違法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當使用印章,一經發現應與印章管理員承擔同等的責任。

  單位公章管理制度 12

  1、工作時間

  夏季:8:30—18:30 中午用餐時間:12:00-14:00

  冬季:8:30—18:00 中午用餐時間:12:00-13:30

  2、休息制度

  公司為每周六天工作日,每周輪休一天。在展會、廣告發布日、推廣促銷活動等特殊情況,公司可另行安排作息時間。

  3、考勤制度

  (1)、遲到:遲到10分鐘以內者每次罰款20元,當月累計三次以上者加罰50元;10分鐘以上1時以內,每次罰款50元;1小時以上作曠工1天處理。

  (2)、早退:早退者每次罰款20元,當月累計三次以上者罰款50元,1小時以上作曠工1天處理。

  (3)、曠工:未經提前請假,私自不來上班者按曠工處理,曠工一次扣除當日基本工資,并處罰款50元,一個月內累計三次將予以除名。

  (4)、病假:員工病假須提前通知部門主管,并在康復上班時出具醫院診斷證明。一個月內病假兩天內不扣工資,兩天以上病假扣除當天工資。

  (5)、事假:事假必須提前1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部門主管,部門主管簽字后當事人應在當天交人事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執行,未經批準,擅自離崗,以曠工處理。事假不得超過1天,超期請假的須由人事部向總經理匯報,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離崗。超期離崗者,以曠工處理。超期四天以上,視為自動離職。事假期間扣除當天工資。臨時請假的需電話通知部門主管,經批準后方可執行,事后按流程補寫假條,未經批準或未補假條的以曠工處理。臨時請假的扣除當天工資并罰款20元。

  (6)、外出:員工外出辦理與工作相關事宜,須向部門主管請示,獲得批準后方可外出,并應在辦完事情后,立即返回,不得利用外出時間辦理與工作無關的私人事宜,未經批準私自外出按曠工處理。

  (7)、脫崗:無故不在自己當值的崗位上的.,視為脫崗,給予20元/次罰款處罰,每月累計三次者按曠工一次處理。

  4、其它規定

  (1)、各部門考勤由負責人如實記錄,于次月1日前統計匯總,上報公司人事部。若有未執行或執行不到者,罰該店負責人20元/次。

  (2)、事假、休息、離崗前必須進行工作交接,離崗人員與指定人員進行工作交接,以保證工作的連續性,如因未交接而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并處以20元/次處罰。

  【請假流程】

  (1)、請假人提前1天填寫假條。

  (2)、由部門主管簽字

  (3)、當事人于當日交人事部門審批

  (4)、審批同意后請假人可休息

  (5)、審批后的假條由人事部門備案

  備注:事假期超過一天的人事部門應報總經理同意后方可批準。如特殊情況下,須電話通知部門主管,批準后方可執行,事后須補寫假條,部門主管簽字后交于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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