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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7.8
1 目的和范圍
1.1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強化鞍鋼房產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工程質量管理,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公司有關問責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項目均應執行本制度。
2 引用文件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2 國務院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3 國務院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4 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表和調查處理管理規定》
2.5 GB/T19000-2008《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
2.6 GB/T19001-2008《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
2.7 GB/T50430-2007《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規范》
2.8 Q/FJGS SC01-2015《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手冊》
3 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規范》、《質量手冊》中的術語和定義。
4 職責和權限
4.1 技術質量部
公司質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門,組織對重大質量事故的界定和處置,并將處置意見上報主管領導。
4.2 工程分公司
4.2.1 技術質量部門
工程分公司質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門,組織本單位一般質量事故的界定和處置,并將處置結果上報公司技術質量部。
4.2.2 項目經理部
負責項salifelink.com目經理部出現的質量問題處置,并將處置結果上報本公司技術質量部門。 5 管理內容
5.1 工程質量事故分類
5.1.1 工程質量問題
5.1.1.1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沒有滿足設計或不符合工程質量驗收規范要求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以下,定性為工程質量問題。
5.1.1.2 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方法詳見Q/AGFJ ZD0214-2013《質量問題處理制度》。
5.1.2 工程質量事故
因施工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需要加固、返工或報廢,且經濟損失額達到質量事故級別的為施工質量事故,施工質量事故劃分為兩個等級:
a) 因質量問題造成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和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事故,凡具備上述條件之一者,為重大質量事故;
b) 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重傷2人以下(含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事故,為一般工程質量事故。
5.2 工程質量責任的范圍和內容
5.2.1 堅持工程質量實行各級行政一把手負責制。
5.2.2 實行項目經理質量負責制,其項目的機構設置,資源配置必須滿足技術和質量管理要求,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技術負責人、質量檢查員。項目經理必須具備相應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組織能力、執業資格以及項目管理工作的實際經驗。
5.2.3 開發部/工程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門應在開工前與項目經理部簽訂承包合同,其合同必須明確該工程的質量目標、質量責任和具體考核辦法,技術質量部門負責監督和考核。
5.2.4 開發部在分配工程任務時,必須考慮工程承接單位的資質和能力以及工程項目的整體性、工程結構的完整性、工序安排的連續性、工藝銜接的合理性。同一個單位工程的同一類專業原則上應分配給同一個單位施工,盡量減少工序穿插、交叉作業。工程管理部門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需要調整工程任務時,也應遵循上述原則。因肢解工程,安排不具備資質或施工能力不足的單位施工所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5.2.5 對無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或不按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組織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應追究項目經理的責任;因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編制失誤導致的質量事故應追究編制、審批者及相應主管部門的責任。
5.2.6 沒有按規定進行施工圖自審、會審和交底,施工圖漏審,技術交底錯誤,測量定位失誤,擅自修改設計等導致的質量事故應追究有關責任者及其技術質量部門的責任。
5.2.7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設備等必須嚴格履行進貨驗收制度。因采購或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設備等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不但要追究采購人員及設備/物資管理部門的責任,還要追究接收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責任。
5.2.8 對不按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取樣檢測,檢測項目不全或數據失實,不經檢測就出具報告等問題嚴重或導致工程質量事故的,應追究有關責任者及相應主管部門的責任。
5.2.9 因配合比、投料、拌制等原因造成已經澆筑流態混凝土緩凝、強度不足,問題嚴重或構成工程質量事故的,應追究混凝土攪拌站的責任;因混凝土供應不及時造成混凝土結構工程出現冷縫或滲漏,問題嚴重或構成工程質量事故的,既要追究混凝土攪拌站的責任,也要追究工程管理部門的責任。
5.2.10 施工過程的轉序必須嚴格履行工序交接制度。下道工序施工單位應按相關標準所規定的要求對上道工序進行復檢,確認合格后方可組織施工。否則,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既要追究交付單位的責任,更要追究接收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責任。
5.2.11 因工序安排不當嚴重影響工程施工質量,或上道工序存在明顯質量問題(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存在的問題或缺陷)仍強令下道工序施工的違章指揮,施工單位有權拒絕接受。否則,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應追究有關工程管理人員及其主管部門的責任。
5.2.12 對不按設計、規程、規范或標準要求施工,違規作業,弄虛作假,偷工減料,以次充好,降低施工標準等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應追究有關責任者及項目經理的責任。
5.2.13 工程成品保護應遵循“誰施工誰保護” 的原則。因保護措施不力導致施工成品被破壞,問題嚴重或構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不但要負責修復、賠償損失,還要追究責任者及成品保護單位的責任。
5.2.14 工程/勞務分包必須遵循“分包對總包負責、總包對業主負責”原則。發包方必須與承包方簽訂施工合同或施工協議,合同或協議應明確工程承包范圍、質量目標、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方式、驗收部門、結算簽證辦法以及預留質量保證金數額和工程質量保修的規定。否則,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發包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責任。
5.2.15 項目經理部負責進貨驗收、工程質量的自檢與評定;工程分公司技術質量部門負責進貨驗收的抽查和監督,工程質量的專檢和核定;技術質量部負責質量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因漏檢、錯檢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應追究有關檢查人員及技術質量部門的責任。
5.2.16 對已確認的工程質量事故,除追究當事人、主管部門的直接責任外,還要按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追究行政一把手的責任。
5.3 工程質量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計算及認定
5.3.1 工程質量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計算
因工程質量事故,返修、返工、加固補強、讓步接收或報廢處理的工程,其損失金額的計算應包括人工費、機械費、材料費和相應的管理費(扣除拆除下來的材料殘值)。
5.3.2 工程質量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認定
工程質量事故的損失金額由責任單位負責核算,公司質量事故調查組認定。
5.4 工程質量事故的報告和檢查
5.4.1 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報告工程管理部和技術質量部,重大質量事故24小時內向技術質量部提出質量事故的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a) 發生的時間、地點及工程項目;
b) 發生的簡要經過及損失情況;
c) 發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d) 采取的應急措施及事故處理情況;
e) 處理方案及工作計劃;
f) 事故報告單位等。
5.4.2 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工程分公司及其項目經理部負責保護事故現場,在防止事故擴大的同時保護好物證、聲像資料等原始憑證。
5.4.3 技術質量部牽頭,工程、計劃、財務、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及相關責任單位參加,組成事故調查組,負責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工作。其調查內容包括:
a) 查明事故的過程、原因及損失情況;
b) 組織技術鑒定;
c) 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者;
d) 提出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和建議;
e) 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f) 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5.4.4 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工程分公司、相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或人員均不得推諉、隱瞞、干擾或阻撓調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5.5 工程質量事故責任的追究和處罰
5.5.1 對導致一般工程質量事故的直接責任者警告以上處分,項目經理通報批評;對重復發生一般質量事故的項目經理部撤職處分,工程分公司主管部門負責人及其主管領導通報批評。
5.5.2 對導致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直接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項目經理撤職處理,工程分公司主管部門負責人及其主管領導行政記過以上處分,公司主管部門負責人行政警告以上處分。
5.5.3 對發生的質量事故隱瞞,謊報,拖延報告期限,破壞事故現場,擅自處理(為防止事故擴大的處理措施除外),阻撓調查工作正常進行,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信息和資料或提供偽證者,應加重處罰。
5.5.4 對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單位,除追究項目經理、相關責任者的行政責任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還要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并分別扣除其年度經營承包兌現獎或項目承包兌現獎。其處罰和扣獎額度按照《鞍鋼房產建設有限公司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5.5.5 凡因工程質量事故免職或撤職的項目經理三年內不得調轉,也不得在任何工程項目擔任領導職務。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任單位當年不能評優、評先;受到處分的人員當年也不能評優、評先、晉級或提職。
6 檢查和考核
6.1 項目經理部每月將發生的質量事故進行匯總,上報本公司技術質量部門。
6.2 工程分公司技術質量門每季度將本公司發生的施工質量事故進行匯總,上報公司技術質量部。
6.3 公司技術質量部每半年將本公司發生的質量事故進行匯總,上報公司領導。 7 相關文件
7.1 施工質量事故處理方案及處理結果
8 記錄
8.1 C2-6-1 工程質量事故報告表
8.2 C2-6-2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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