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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為告知制度
醫療行為告知制度
一、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知情告知、知情同意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患者依法享有對所患疾病、嚴重程度、預后及醫務人員所采取的診療措施、療效、并發癥、醫療費用開支等情況的知情同意權。在獲知有關情況后,有權決定同意或拒絕。
三、醫院及醫務人員在不違背保護性醫療措施的前提下,有義務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情況告知病人。在取得患者同意后才能施行醫療操作。告知的主要內容如下。
1、醫院的基本情況,主要醫務人員的學術專長、技術職稱等。
2、醫院規章制度中與病人診療工作有利益關系的內容。
3、疾病診斷、可能的病因、病情及發展情況、需要采取的診療措施及相應的后果等。
4、診療措施、診療方法的準確性、有無副作用;檢查結果對診斷的必要性、作用等。
5、治療的目的、方法、預期效果、成功率及可能預料到的后果、潛在的危險性等。
6、預計需要支付的醫療費用。
7、出現醫療糾紛時的解決程序。
四、醫務人員在履行告知同意手續時,應考慮患者及家屬的文化素質和理解能力,盡量做到全面、準確、通俗易懂。根據病情及診療行為的風險情況,有口頭和書面告知兩種形式。
1、口頭告知同意手續:操作簡單、無嚴重并發癥、或并發癥發生率低的有創檢查、治療,在病情允許、準備充分、操作者水平達到要求時,在向患者及家屬交待檢查、治療的意義并征得同意后,可以不履行書面知情同意手續。如周圍淺靜脈穿刺、常規肌肉注射等。
2、書面告知同意手續:操作較為復雜、可能發生嚴重并發癥、或并發癥發生率較高以及治療后果難以準確判斷的有創檢查、治療,必須履行書面告知同意手續。包括:
①實施各類手術、有創檢查、治療或實施麻醉;
②輸注血液及血液制品;
③急診或病情危重,處于搶救狀態情況下,患者及家屬要求終止治療、出院、轉院等。
五、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主管醫生必須對患者及家屬詳細交待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帶來的血源傳醫療行為告知制度播性疾病、輸血反應等,在其知情同意并簽署醫療用血同意書后,方可使用。
六、履行知情告知同意手續時,院方不能僅有一人,應有相關其他人員出席;聽取病人意見時病人方也應包括第二人參加。
七、履行知情告知同意手續時,應根據不同情況界定患方行使知情同意權人員:
1、可由患者本人或監護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權。委托代理人應按照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直系、近親屬順序依次擔任。無直系、近親屬者,可由其所在單位、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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