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制度
標準工時編輯
這是我國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工時制度,在標準工時制下,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并且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標準工時制還有以下幾點要求:
要求編輯
①用人單位每周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④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顯然,根據標準工時制的規定,工作時間比較固定,且延長工作時間有明確嚴格的限制條件。
綜合計算編輯
這類工時制度是以標準工時制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的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該類工時制度有以下的特點:
特點編輯
①一般以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②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③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無論勞動者平時工作時間數為多少,只要在一個綜合工時計算周期內的總工作時間數不超過以標準工時制計算的應當工作的總時間數,即不視為加班。若超過,則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報酬,且延長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第五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從綜合工時制的特點來看,其基礎仍然是標準工時制,雖然允許一定周期范圍內員工工作時間綜合計算,允許具體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過法定標準工作,但是仍然要堅持一定周期內總的工作時間及平均工作時間都不能違反法定的標準。
其他編輯
這類工時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
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的第八條以及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該類工時制度有以下的特點:
不定時工作制編輯
①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
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采取適當的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③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算加班。
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第四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不定時工作制,最大的特點就是實行此類工時制的職工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時間標準和月延長時間標準的限制,這個特點使得工作時間無法固定的員工工作時間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的規定又能滿足工作時間的不確定性,因此只有不定時工作制可以做到最為靈活的安排員工的工作時間,有效減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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