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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企業采購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物資采購的公平競爭機制,規范物資采購行為,保護國有資產和企業利益,降低物資采購成本,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物資采購工作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陽光采購原則;突出保護企業利益的原則;優質、高效、服務的原則。
第三條集團公司成立物資采購領導組,負責組織和實施物資采購活動,其成員由集團公司領導、供應處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組長:王體軒董事長、總經理副組長:李彥壁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廉賢總會計師
成員:范貴明副總經濟師、發展計劃部部長于治國供應處處長董喜貴財務部部長
潘龍成機電動力部部長安存科紀委副書記吳景厚審計部部長
物資采購領導組辦公室設在供應處,辦公室主任由供應處處長擔任。
物資采購領導組成員崗位變動時,由接替者替補。
第四條陽煤集團供應處作為集團公司內部的物資采購管理部門,在集團公司以及物資采購領導組的領導下,負責制定和完善企業的物資采購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管理全集團公司的物資采購工作。
第五條集團公司所屬分公司、控股公司及集團公司投資占主導地位單位的物資采購工作參照本辦法組織完成。
第六條集團公司紀委監委對物資采購活動實施監督,并依法依紀查處物資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審計部對物資采購活動實施業務監督。
第二章物資采購管理的內容
第七條物資采購管理的內容主要有物資招標采購、物資詢價比價采購、供應商管理、合同管理、物資索賠管理等。
第八條供應商管理是物資采購工作的前提,各采購部門要建立健全供應商檔案,為物資采購工作打好基矗供應商管理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九條物資采購方式分為物資招標采購、物資詢價比價采購和內部產品訂貨會三種方式。
第十條物資招標采購是指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確定合格供應商供應物資的活動。供應處招標采購比例不得低于總采購量的70%并逐年提高比例,其余單位招標采購比例不得低于總采購量的60%。物資招標采購按照第四章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物資詢價比價采購指不夠招標條件的物資,通過一次性密封報價,經有關人員研究確定供應商供應物資的活動。物資詢價比價采購按照第五章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內部產品訂貨會指集團公司組織的內部產品采購訂貨活動。集團公司內部產品的采購按照集團公司有關內部保護政策的規定執行。在每年的內部產品訂貨會上,同內部生產廠簽訂買賣合同和代儲代銷協議,產品價格按集團公司規定的價格執行。凡受集團公司內部保護企業生產加工的物資,應堅持在同質同價的前提下,實行內部優先的原則,如遇特殊情況需外采時,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合同管理是指在采購物資時,采購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陽煤集團合同管理審計實施辦法》同供應商簽訂買賣合同和代儲代銷協議的活動,合同管理按照第六章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物資索賠管理是為保證采購物資的質量,采購部門對采購物資實行跟蹤管理,發現存在質量或數量問題時要通過物資索賠、退貨等方式,保證企業利益不受損失的活動。物資索賠管理按照第七章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三章供應商管理
第十五條供應商是指與集團公司各單位發生物資采購活動的法人或其它組織。
第十六條供應商準入的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技術領先、質量過硬的產品優先的原則;
(三)同質同價、內部生產廠優先的原則;
(四)總量控制,優勝劣汰的原則;
(五)以生產廠為主,代理商為輔的原則。
第十七條供應商準入的基本條件:
(一)資質資信證明齊全(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組織代碼證、生產許可證、煤安標志、防爆合格證、CCC強制認證等);
(二)有良好的資金、財務狀況;
(三)能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具有良好信譽;
(四)在同行業中,業績優良、知名度高、產品競爭力強;
(五)愿意長期合作,誠實守信,互惠互利,實現雙贏。
第十八條供應商準入的程序:
(一)通過招投標,中標的供應商為準入供應商。
(二)特殊情況需增加供應商時,采購部門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新增供應商理由,填寫《供應商準入登記表》(見附表一)并認真審核供應商的準入條件,對屬于生產廠性質的供應商,由各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后納入準入供應商;對屬于代理商性質的供應商,可召開專題會議通過,并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納入準入供應商。
(三)采購部門每半年根據供應商的資質、產品質量、價格、交貨期、信譽度等,對已準入的供應商進行一次考核評定(供應商考核評定表見附表二),優勝劣汰。
第十九條采購部門要對準入的供應商按照外部企業和內部保護企業及生產廠和代理商進行分類并建立供應商檔案,納入計算機管理。
第二十條對已準入的供應商要嚴格控制中間代理商業務,供應處采購的業務中間代理商不得超過30%,其余各單位自采部分中間代理商的業務不得超過40%。
第二十一條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的采購部門不得違反《陽煤集團領導干部廉潔從業規定》與集團公司各級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關系人開展物資采購業務活動。如有發現,對有關責任人要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立即終止其供應業務并取消其準入供應商資格,三年內不得準入。
(一)提供的相關證件及資料有偽造現象的;
(二)中標后不能按合同要求履約的;
(三)所供物資以次充好,有意損害集團公司利益的;
(四)報價不實事求是,采取低價策略進入后不履約的;
(五)向采購人員行賄或為其提供不正當利益的;
(六)已停止生產、經營或變更生產、經營范圍,不再具備準入條件的;
(七)一年內出現兩次因質量問題而索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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