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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議事會工作職責
村民議事會的成員組成和職責
來源: 發布時間:2014-12-12 12:42:23 點擊:665
第十四條 議事會成員的條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覺悟和參政議政的能力,堅持原則,主持正義,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集體,在群眾中有較高威信,且熱心于該工作人員,有較強的代表性。
第十五條 村民議事會成員組成:支村兩委成員、“兩代表一委員”、“五老”人員(老黨員、老戰士、老勞模、老教師、老干部)、村轄區內其他經濟、社會組織負責人、法人代表。村民議事會一般由11-21人組成(成員人數原則上為單數,每個村民組原則上應有1人),其中群眾代表比例不低于議事會成員總數的50%。
第十六條 村民議事會成員產生:支村兩委納入到議事會成員,其余成員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采取提名候選人差額投票,候選人須考慮代表群體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條 議事會任期為三年,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議事會設主任1名(由村書記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民議事會成員推選產生。
第十八條 村民議事會成員每年接受一次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民主評議。連續兩年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第十九條 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更換村民議事會成員的要求。村民議事會成員在任職期間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不履職、亂履職的,村黨組織可提議更換。
第二十條 村民議事會成員因身體原因或發生重大變故半年內無法參與履職的,本人提出書面辭呈,經村民議事會討論通過后進行更換。
第二十一條 村民議事會成員任期內,出現缺額可以補充,但不能超過規定人數。更換和補充村民議事會成員參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 議事會成員必須按時參加議事會召開的所有會議,可應邀參加村黨支部、村委會召集的有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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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
一、村民議事會是由本村村民代表參加的參謀議事,民主監督村務的基層群眾性組織。
二、村民議事會成員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每屆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三、村民議事會享有六大職權:
①對村內重大事務的參謀權;
②對村委會計劃、報告的審議權;
③對村干部的執行政策情況的監督權;
④對群眾意見與建議的收集、反映權;
⑤對不合格的村委干部要求罷免的建議權;
⑥對村務的民主管理權。
四、村民議事會的主要內容是:討論村委中長期規劃和本年度工作計劃,財務收支預決算,年終收益分配,各業承包合同,集體土地的征用,新建企業和企業新增項目的開發,村鎮建設的規劃和宅基地的審批,大型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產購置及處理。
五、村民委員會接受村民議事會的檢查、監督。每年年終,應將本年度財務收支、企業承包、土地承包情況,農民負擔情況,宅基地審批情況、計劃生育指標分配情況等向村民議事會匯報,對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要求在村內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六、村民委員會成員每年年終向村民議事會進行述職報告,村民議事會對每個成員的工作要進行認真的評議,在此基礎上進行無記名測評,評議結果將記入檔案,作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據,為村委換屆調整干部提供依據。
七、村民議事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由村民委員會召集、主持,如有特殊情況,經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即可召開專題會議。
八、村民議事會要建立健全各種資料表冊,做到各種活動有記錄,各項決策有記錄,好人好事有記錄,意見建議有記錄,決策的執行情況有反映,并要將有關資料整理入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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