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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律制度
(1)是可保危險的存在。(2)以多數人參加保險并建立基金為基矗(3)以損失賠付為目的。
保險的
分類
(1)根據保險責任發生的效力依據劃分,保險可分為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2)根據保險設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劃分,保險可分為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3)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4)根據保險人是否轉移保險責任劃分,保險可分為原保險和再保險。(5)根據保險人的人數劃分,保險可分為單保險和復保險。
保險公司的設立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主要股東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經營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其經營業務許可證失效。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保險
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接受保險人的委托,代表保險人的利益,以保險人的名義,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人進行保險業務。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險人承擔
保險
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
無效條款
釆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①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當事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即訂立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
關系人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保險合同的形式
保險單;保險憑證;暫保單;投保單;其他書面形式
保險合同的履行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①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②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包括主體變更、內容變更和效力變更。
保險合同的解除
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代位求償制度
(1)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者的行為引起的;(2)被保險人未放棄向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3)代位權的產生須在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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