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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往來賬款管理制度
為縮短酒店資金流動周期,加強資金的有效利用率,減低壞賬可能性。現對酒店往來賬款管理作如下規定:
1.酒店的應收賬款的結算必須嚴格執行結算原則和結算紀律。
2.酒店應收賬戶的簽訂必須由銷售人員提出申請,經由銷售總監批準后報批財務部;由財務部應收考察申請單位(或個人)的信用情況無誤后方可簽訂應收合同。
3.應收賬款的付款周期按照合同的簽訂條款執行,原則以月為單位,凡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付款周期須上報店總批準后方可執行。
4.應收部于次月出據前月的應收賬款積壓情況,對于超過付款周期的應收賬款由應收出據賬款報告說明原因,抄送銷售部門總監商議追賬事宜并上報店總。
5.為保證酒店應收賬目的真實及準確性,凡未簽訂應收合同而掛賬的賬目未經店總批準不得掛入應收賬款,此類賬款積壓超過一個月的情況在應收部的監督下由前臺出據欠款說明記入當事人員工欠款,每月上報店總。
6.應收部在前臺主管的監督下每月編制應收賬款結算表。按照應收賬款的結算單位名稱、結算客戶姓名,列出應收賬款的發生額、時間。報表要與應收明細賬及應收賬余額相符。日審應收領班定期與客戶核對賬目,定期發送結算單。
7.對于確實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由應收部出示原因,上報店總追究責任。
8.發生的壞賬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查,報批店總后辦理賬務處理手續。
9.外包單位在酒店進行營業活動前須出示相關營業許可,交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并告知酒店其銀行賬號。
10.酒店外包單位賬務原則上與酒店賬務分開核算,酒店可以與外包單位簽訂合同幫助外包單位代收住客賬。在收取部分傭金的情況下可以幫助外包單位代收信用卡及支票。(具體金額由合同具體說明。)在每月結算時一并返還。
11.酒店收取外包單位的租金,租金可以以代收金額對沖形式付款。
12.酒店為外包單位代收金額原則上須在其交納當月租金后方可返還,如有特殊情況須報請店總批示。
13.外包單位的保證金在合同到期,一切交接手續辦理完畢后由銷售部出據退款說明由應收部核實無誤后,填寫“支出憑單”報請店總批準后方可退還。
上述規定執行過程中以國家有關會計法規為基準,凡因凡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影響酒店聲譽或使酒店受到利益損失者,由當事人承擔全部刑事責任并負責酒店的經濟損失,上報店級領導處理;酒店保留對當事人采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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