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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細則與管理辦

時間:2024-09-28 18:28:37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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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通用】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 篇1

  第一條 為切實發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依法規范出資人、企業和職工的收入分配關系,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調控機制,推進公司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司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民展和諧勞動關系,促進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市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相關的收入分配政策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工資總額,是指公司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含企業負責人薪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福利、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總額的構成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工資總額管理原則:

  1、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2、堅持工資總額增長低于經濟效益增長。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公司利潤下降或盈轉虧,不提取新增工資。

  3、堅持先提后用、工資總額包干。

  4、堅持獎懲結合,效率優先與兼顧公平相結合。

  5、堅持多勞多得,按勞取酬,并突出人才優勢。

  第四條 公司每年xx月根據行業動態、本年度工資水平、生產經營情況和次年經濟效益預測、員工增減情況、物價情況等,編制次年工資總額方案和工資分配計劃,并報國資委審批。

  第五條 公司負責對子公司、控投公司的工資總額實施有效的管理,并對其工資總額方案進行審核、批復。

  第六條 工資總額方案的編制,由辦公室勞資管理人員負責,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年度支付工資總額、崗位設置、人員構成、員工薪酬檔次、薪酬分配標準、工資結構、工效掛鉤比例等。

  第七條 工資總額方案和薪酬分配計劃,應具備科學性、合理性、操作性和可持續性。

  第八條 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根據市國資委業績考核結果確定,其基礎薪金按月平均發放,績效工資在年終一次性核定,按規定程序發放。

  第九條 公司根據經濟效益狀況、企業工資增長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等,建立員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合理確定員工收入增長幅度。

  第十條 公司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對在崗正常勞動的員工,最低工資不低于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水平。

  第十一條 公司工資總額調控管理與公司負責人績效考核、職務任免、待遇兌現掛鉤,由國資委按規定監督執行。

  第十二條 公司工資分配方案應通過職代會討論,體現現代企業制度和參與市場競爭的`要求,體現對企業關鍵人才、重要崗位的有效激勵,打破平均主義,逐步建立與勞動力市場價位相銜接、按貢獻大小相聯系的分配機制。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 篇2

  關鍵詞:城軌交通;土建工程;招標策劃

  引言

  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自1965年北京地鐵一號線建設至今,已走過將近60年的發展歷程,截止20xx年底,我國開通城市軌道交通的城市已達到45個。營業線路244條,運營里程7970km,20xx全年完成建設投資6286億元,在建項目可研批復投資累計45289億元,在建項目總里程6798km,建設規模、建設水平目前均處于世界領先地位。城市軌道交通土建工程投資額約占建設總投資的40%,土建工程內容多、工期緊、管理復雜、安全質量風險大,投資控制難度大。故要擇優選擇土建工程承包商,若因招標策劃出現漏洞,導致選定的承包商無法勝任建設任務,則項目的進度、質量、安全、投資等管控,必然出現問題,建設目標將難以實現。因此,招標成功與否是項目建設管理能否順利實施的關鍵。

  1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招標現狀及存在問題

  我國軌道交通市場目前均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通過合理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合理設置招標控制價,合理設置合同執行條件,合理設置項目建設目標,合理設置評標方法和評標指標等條件,基本能選定合格的施工承包商。土建招標目前大多采用綜合評標法。因招標文件編制的水平存在差異,各地的習慣和特點也不盡相同,軌道交通工程招標中仍存在以下問題:

  1.1限制競標

  盡管招投標法中明卻要求,招標人不得以排他性條款限制潛在投標人參與競標。但在實踐中,因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本身管理難度大、技術復雜度高、風險點多、風險高且頻發。導致招標人對投標人經驗業績要求不得不高,甚至會設置一些特定行業、特定區域的業績要求,這些明顯不合理,甚至違法。針對此類問題,首先必須明確的是,搞行業壁壘、區域保護肯定違規違法。要嚴禁杜絕在業績設置中犯此類錯誤。其次,把握好業績條件設置的適應性,過高會排斥潛在投標人,降低競標的充分性,難以選定高性價比的承包商。過低會增加招標評標工作量,造成不必要的社會資源浪費,甚至會造成無序競爭,擾亂市場環境。

  1.2細則偏差

  評標細則是招標人根據項目特點以建設目標實現為導向,設置擇優選定承包商的評審標準和方法,評標細則設置是否合理直接關系“擇優價廉”選擇承包商,直接關系到項目實施的成敗。因此,評標細則設置需結合項目特點,體現招標人的意志、需求,能全面響應項目的進度、質量、安全、成本等建設目標。目前,在部分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招標中,由于招標人和招標機構的業務水平有限,在評標細則設置上不合理、不全面、不客觀。導致評審操作性差,評審結果無法體現投標人的真正實力,評審結果與招標人實際采購需求存在一定差距,給項目的進度、質量、安全等建設目標實現埋下隱患。

  1.3低價中標

  部分無經驗的招標人,為了控制工程投資,盲目選用低價評標辦法,導致投標人為博取中標而可以壓低報價,采取不平衡報價策略應對低價中標。不平衡報價是指投標人為謀取中標在不違反投標規則的前提下,通過分析預判,調整一部分清單的報價,對未來可能減少工程量的清單價格盡可能調低,對未來工程量可能會大幅提高的清單項,盡可能報高價,對未來預計先期實施的,提高報價,未來預計后期實施的,降低報價,通過調整實現項目在未來收益的最大化。不平衡報價如果不能有效識別和防范,則會發生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的問題。因此,不平衡報價可能會導致工程的實際投資增加,引發建設市場競標價格混亂,甚至造成工程項目質量、安全風險。為避免投標人的不平衡報價,招標人在公布招標限價時,應對可能發生不平衡報價的清單項單價進行公布,將單價評分納入報價評審打分,對過高或過低的綜合報價提出修正意見,要求投標人承諾,一旦中標須在合同報價中進行修正,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投標人的不平衡報價。

  2軌道交通土建工程招標策劃

  2.1招標策劃依據

  招標策劃是招標工作的計劃醞釀階段,是招標調研、方案研討、方案擬定的總稱。招標策劃的依據比較多,主要包括:

  (1)項目概況:包括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立項批復、規劃批復、線位布置、車站車場設置、施工工法、建設投資等。

  (2)法律法規:招投標工作必須遵守建設工程相關法規,如民法典、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條例、招投標法、招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家建設部門頒布的各類規范、標準,地方關于招投標方面的法規、制度等。

  (3)項目管理:包括招標人擬采取的建設管理模式、標段劃分、工程籌劃、質量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環境保護要求、前期工作要求等,應在符合相關法規前提下最大化滿足招標人的管理需求。

  (4)市場競爭: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承包商進行摸底調研,了解市場競爭情況及成交價格,如具備承攬資格的潛在投標人、實際作業能力、專業特長優勢、區域分布及經營戰略、企業規模及從屬關系、本區域市場價格、本區域承攬項目及信譽評價等。

  (5)項目經驗,主要包括參照已有類似項目的經驗,合理進行建設模式選定、標段劃分、資格設定、評標定標辦法選定、項目進展計劃、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應對預案等。

  2.2招標策劃內容

  城市軌道交通土建工程招標策劃要以項目基本概況為依據,以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為準則,以項目管理需求作為導向,圍繞如何合理、合規、全面、系統的編制招標方案這條主線開展編制工作。確保招標方案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其主要內容如下:

  (1)項目概況信息:包括項目的立項批復、規劃批復、初勘報告、可行性研究方案、初設批復、各項專項方案評審等。

  (2)建設管理要求:包括施工承包模式、施工標段劃分、工程籌劃及工期安排、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環境保護要求、投資控制等。

  (3)招標文件內容:包括招標工作程序、招標工作計劃、招標文件組成、投標保證金設置、評標方法、評標細則及定標辦法、招標限價設置等。

  (4)承包合同內容:主要合同條款、工期質量安全考核條款、主要權利義務、驗工計價付款程序、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履約考評辦法等。

  2.3招標策劃流程

  軌道交通工程專業復雜,體量大,牽扯方方面面的工作,招標策劃工作一般會委托有經驗的招標機構實施,其正常的業務流程有以下幾步:

  (1)簽約: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組建招標業務組,進行分工安排、時間計劃。

  (2)進場會:雙方就招標計劃、招標人訴求進行初步溝通了解,擬定招標方案編制時間,確定招標策劃各要素。

  (3)專項溝通會:招標機構與前期、工管、法務、合約等招標人職能部門溝通,了解項目基本信息和招標人需求,編制招標方案相關內容。

  (4)專項匯報會:招標策劃專項問題匯報,招標人根據機構的初步意見,確定施工承包模式、施工招標范圍、施工標段劃分等招標要素。

  (5)專項審查會:招標機構編制招標初步方案,專題會議匯報,由招標人相關部門及行業專家研討、評審、確定。

  (6)審議審批:招標機構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完善招標方案,報招標領導委員會審查、決策。

  (7)方案定稿:招標機構按照招標委員會的審批意見修改招標方案,招標方案定稿。

  2.4招標策劃要點

  根據以往城市軌道交通土建工程招標方案的主要內容,相關策劃要點如下:

  (1)施工承包模式:根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行業發展現狀,目前,各大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都在推行大標段總承包模式,這種模式既減輕了建設管理的壓力,又能確保建設目標的實現,優勢較大,因此得到廣泛采用。

  (2)施工承包范圍:以大標段總承包模式為例,施工承包范圍一般為前期管線遷改、交通導改、綠化移栽恢復、臨時租地、文物勘探、土建施工、軌道施工等。或者采用全專業總承包,除了前期工程和土建、軌道工程外還包括安裝裝修、四電系統、外電源工程、輔助設施等,既全專業大標段總承包。

  (3)施工標段劃分:標段劃分應以綜合考慮施工承包范圍、施工工法、水文地質、工點位置、投資等要素,以便于施工管理、便于節約資源。近年來隨著城市軌道交通投資加大,建設速度、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建設單位的管理任務越來越重。因此,大標段總承包模式倍受青睞,一般一條線路劃分成2至3個大標段,每個標段的建安費約50至80億元。

  (4)資格條件:城市軌道交通土建工程投標人資格條件應滿足一定限度的競爭數量,避免以不合理的條件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企業資質,包括施工總承包資質、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專業資質,總承包資質分特級、一級、二級,專業承包資質分一級和二級。類似業績,一般是指與招標項目在專業、結構形式、使用功能、建設規模等方面相似的建設項目。業績設置注意禁止設定限制特定行業或者特定行政區域的條件,另需注意合理設置業績數量。負責人資歷,軌道交通項目屬于大型建設項目,項目負責人業績和資質一般要求較高,必須為一級注冊建造師和高級工程師,并執掌過同類規模的建設項目的負責人。

  (5)資格審查方式:城市軌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競爭異常激烈,潛在投標人眾多,為減少評標工作量,一般要進行資格預審,但缺點是增加了評標時間。也可選擇資格后審方式,能夠大幅縮減評標時間。選用預審方式時,推薦評審方式采用合格制,可增強投標的競爭性。

  (6)投標保證金:按照招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投標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費用的2%。保證金有效期需與投標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因各地招辦相關規定存在差異,招標機構應和招辦事先溝通投標保證金相關事宜,如保證金形式、提交階段、是否轉給當地交易中心等。

  (7)招標限價:合理設置招標限價,是建設項目投資控制的關鍵。目前,在軌道交通工程招標時,都會委托專業造價咨詢單位,依據招標設計圖編制招標限價,并報送地方財政、定額站等部門評審。合理設置報價清單及報價,并納入評標打分,確保投資可控。

  (8)市場調研:市場調研、收集信息是投標策劃和決策的重要依據,招標機構要安排專人搜集整理包括項目概況信息、承發包模式、標段劃分、承包范圍、投標資格、潛在投標人信息、評標方法和分制設置、控制價設置、成交價格、合同價款等信息,供招標策劃、決策參考。

  (9)評標方法:目前,軌道交通工程土建招標大多選用綜合評標法定標,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納入了資質、業績、人員配置、技術方案、質量、安全、進度、文明施工、報價等多項評分指標,能客觀全面的反映投標人的綜合實力。因此,得到各地廣泛采用。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 篇3

  第一條為加強塘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確保工程施工質量,依照國家、水利部有關規程規定及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省水利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及其有關法律、法規等,結合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塘壩整治辦負責對工程建設的質量進行監督、抽查,鄉(鎮)村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負總責。

  第三條塘壩工程實行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

  1、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負總責。

  2、參建單位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負責人,按各自參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領導責任,現場人員負具體責任。

  第四條塘壩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負責,設計、施工單位保證,縣塘壩整治辦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第五條參與塘壩工程建設的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對本單位管理人員的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教育,按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及其它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檢查體系,建立和完善保證工程質量的管理機制,設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條施工單位的設備與材料必須使用國家的合格產品,并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七條重要隱蔽工程以及關健隱蔽部位的工程質量,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程施工。

  第八條在工程完工后要按規定進行驗收。工程建設實行“質量一票否決制”,質量不合格的必須返工或補修直至驗收合格。否則,不予簽證,工程項目部不予支付工程款和驗收,施工單位不得離場或進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九條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到縣塘壩整治辦申報開工報告,工程驗收應當有縣塘壩整治辦出具的質量合格的評價意見和評定報告,否則,不得進行驗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章工程項目部質量管理

  第十條工程項目部是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的核心,從工程開始到竣工驗收,對工程質量負全面責任,工程項目部對工程負總責。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部應根據工程規模,工程特點,按有關規定,擇優選擇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的選定應選擇有資質的.單位。參建各方必須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準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第十二條項目部要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完善并嚴格執行各項質量管理制度,對工程全過程的質量進行檢測。

  第十三條項目部要按照工程項目的隸屬關系,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工程質量月報,以文字形式如實反映工程形象進度、已完工程的合格率,及時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項目質量責任人要對報告的內容簽字負責。

  第十四條項目部要按照國家檔案法和有關行業檔案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工程檔案,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

  第十五條工程完工后,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進行初驗,評定質量等級;牽頭組織參建單位整理各類竣工驗收報告,申請縣塘壩整治辦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設計、施工的質量管理按照《省水利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章附則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 篇4

  一、為貫徹執行國務院批準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是境外投資有關外匯事宜的管理機關,負責境外投資的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以及對投資資金的匯出和回收、投資利潤和其它外匯收益匯回的監督、管理。

  三、《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境內投資者把外匯資金或者設備、原材料、工業產權等輸出到境外,在境外設立各類企業或者購股、參股,從事生產、經營的活動。

  四、境外投資項目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境內投資者(以下簡稱多個投資者)共同舉辦的,按下列規定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1.同一轄區內的多個投資者,由出資較多的一方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2.不同轄區內的多個投資者,由投資者協商的一方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投資外匯風險審查,該外匯管理部門應將審查結論抄送其它投資者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及資金匯出等事項由各投資者到其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

  五、擬以外匯資金在境外投資的境內投資者,在向經貿部及經貿部授權的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審批事項前,應提供以下資料和證明,由外匯管理部門進行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

  1.投資所在國(地區)現行的有關外國投資的法令、法規,如:投資法、公司法、稅法等;

  2.投資所在國(地區)現行的外匯管制法規,以及有關對境外投資者投資股本、利潤及其它合法收益的管制規定;

  3.經投資所在國(地區)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該投資項目的經濟可行性分析報告;

  4.經投資所在國(地區)律師事務所證明的合資、合作伙伴的資信情況和該投資項目符合投資所在國(地區)法律或享受行業優惠的證明書;

  5.由境內投資者主管部門出具的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明;

  6.投資回收計劃;

  7.我駐外使領館對項目的審查意見或對有關資料的確認意見;

  8.外匯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在境外購買公司或企業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供該公司或企業近三年的經營情況及有關財務報表。

  六、擬以設備、原材料、工業產權等形式在境外進行投資的境內投資者,在向經貿部及經貿部授權的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審批事項前,除應提交第五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外,還應提交投資所用的設備、原材料、工業產權等的外匯價格的資料。

  七、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應在境內投資者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資料和證明后30天之內作出書面審查結論。

  1.投資外匯風險審查:

  (1)投資所在國(地區)的信譽、投資風險等級;

  (2)投資所在國(地區)有關投資項目方面的法律、法規;

  (3)投資所在國(地區)外匯管制狀況;

  (4)投資回收計劃的`期限是否合理。

  2.外匯資金來源審查:

  用于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限于境內投資者的自有外匯;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使用其它外匯資金。

  八、境外投資項目經正式批準后,其境內投資者應持《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材料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手續。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外投資企業建立檔案,實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九、境外投資外匯資金的匯出,應在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之后辦理。匯回利潤保證金存入外匯管理部門指定銀行的專用帳戶。

  境內投資者繳存保證金確有實際困難的,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可以作出書面承諾,保證境外投資企業按期匯回利潤或其它外匯收益。

  十、以設備、原材料和工業產權等形式進行境外投資的,按下列要求辦理有關手續:

  1.境外投資以設備、原材料和工業產權等形式進行的,外匯管理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其境內投資者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的數額或向外匯管理部門作出書面承諾;

  2.以設備、原材料和工業產權以及一部分外匯資金進行投資的,其境內投資者按所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設備、原材料和工業產權部分按前款規定辦理。

  十一、境外投資企業的中方外匯資金,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境外。如屬特殊需要,必須以個人名義開戶的,應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除當地法律規定外,原則上不準以個人名義持有有價證券,如必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則應通過當地律師事務所辦妥所持有價證券實際受益人的有關公證,并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十二、境外投資企業在當地注冊和開戶后,應在30天之內將當地注冊證明及企業開戶銀行、銀行帳號等有關材料,由其境內投資者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十三、境外投資企業依法宣告停業或解散后,其境內投資者應將清算后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財產估價等資料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并將中方應得的外匯資產在清算結束后30天內調回境內,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十四、境外投資企業中方所得利潤及其它外匯收益,如需用作補充其原繳資金不足部分,必須報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如批準同意,其境內投資者應按補充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

  境外投資企業的中方如需增資,在報經原國內批準部門批準前,須報經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外匯風險審查和資金來源審查,并說明增資的原因和提供該企業歷年的經營情況等材料。如批準同意,其境內投資者應按增資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

  十五、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進行境外投資所分得的利潤或者其它外匯收益,必須按期調回并辦理結匯手續。結匯后的外匯額度,自該企業在當地注冊之日起,5年之內全部留給境內投資者;5年后,20%上繳國家,80%留給境內投資者;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以設備、原材料和工業產權等方式進行境外投資所分得的利潤或者其它外匯收益,按上述規定辦理留成。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也可留存一定比例的現匯。

  十六、境內投資者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的境外投資企業的財務報表,應經當地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證。

  十七、外匯管理部門有權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外匯收支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其境內投資者應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或隱瞞。

  十八、凡境內投資者委托他人進行境外投資的,須報經外匯管理部門和其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并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委托書,受托者所在地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受托人資信證書。資金匯出按《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辦理。委托者按期報送受托人使用資金情況、經營情況、利潤回收狀況、財務狀況等材料。

  十九、未經外匯管理部門進行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項目,其境內投資者不得匯出外匯資金,銀行應監督執行。

  二十、未按規定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及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的,外匯管理部門可處以境內投資者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境內投資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外匯管理部門依照《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及《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1.未按規定報經外匯管理部門作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

  2.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私自匯出外匯資金的;

  3.境內投資者不按期匯回來源于境外投資的利潤或其它外匯收益,或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擅自挪作他用,存放境外的;

  4.不按期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年度會計報表的;

  5.未經國內主管部門批準,私自變更境外投資企業資本的;

  6.未經批準,境外投資企業以個人名義將外匯資金存放境外的;

  7.境內投資者轉讓境外投資企業股份,或者境外投資企業破產按當地法律清算后,不按期將外匯收益調回境內的。

  二十二、境外投資企業未按期完成投資回收計劃的,如無正當理由(政治風險、自然災害),外匯管理部門按《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十三、國內有關金融機構在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將境內投資者的投資外匯資金匯出境外的,外匯管理部門可對其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四、本細則適用于境外投資企業的再投資活動。

  二十五、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六、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 篇5

  第一條為加強有線電視的管理,根據《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我國有線電視如同無線電視一樣,是廣播電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有線電視的事業建設、宣傳工作和技術維護工作,必須同無線電視一樣納入廣播電視事業的總體規劃和系統管理。

  第三條國家對有線電視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廣播電影電視部負責全國有線電視管理工作和有線電視事業的發展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旗)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有線電視管理工作和事業發展規劃。

  上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對下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有線電視的工作,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和共用天線系統必須依法設立,并接受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和管理。

  第二章有線電視系統的設立

  第五條國家實行穩步、協調、科學地發展有線電視事業的方針。

  第六條有線電視是擴大無線廣播、無線電視的有效覆蓋,提高節目的收視質量的重要手段,因此國家提倡按廣播規劃積極發展共用天線系統,以搞好轉播中央和地方現有的無線電視臺節目為主要目的。對設立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的審批要從嚴掌握。

  第七條行政區域性的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一律由本行政區域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開辦。

  申請開辦行政區域性的有線電視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廣播電視覆蓋網絡的整體規劃要求;

  (二)有專門的管理機構。應當像無線電視臺一樣的標準配備臺長和主要骨干力量,至少有15人以上(含15人)的專職采訪、編輯、制作、攝(錄)像、播音、傳輸等專業人員(不含傳輸網絡的維護人員),其中具有大中專學歷的應超過半數;

  (三)有可靠的經費來源;

  (四)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技術標準認定合格的攝(錄)像、編輯、播音設備。其中應具有3套以上專業級前期采訪設備,2套以上后期編輯設備,1套以上完整的演播室和錄音、攝錄、直播所需設備;

  (五)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技術標準認定合格的傳輸設備;

  (六)有固定的節目制作場所;

  (七)有固定的播放場所。

  縣級以上(含縣級)的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具備前款所列條件的,也可以申請開辦非行政區域性的有線電視臺。具備前款第(一)、(三)、(五)、(七)項條件的,可申請開辦有線電視站,其服務范圍不得超過本單位所轄范圍。當行政區域有線電視聯網時,應按規劃并網。

  地區行署與市、縣人民政府(包括其中任何兩個)所在地在同一城市或同一地域的,只能設一家行政區域性的有線電視臺。

  第八條單位可設置共用天線系統。單位未設置共用天線系統的,個人可設置自用的共用天線。

  設置共用天線系統,必須使用省級以上(含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規定技術標準認定合格的傳輸設備。

  設置共用天線系統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配備管理人員。

  第九條開辦有線電視臺的單位,必須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逐級上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廣播電影電視部批準籌建。籌建完成后,依據本細則第十九條規定驗收合格的,由廣播電影電視部發給《有線電視臺許可證》。

  開辦有線電視站的單位,必須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逐級上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籌建。籌建完成后,依據本細則第十九條規定驗收合格的,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線電視站許可證》。

  設置共用天線系統,必須符合當地有線電視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要求,并由設置共用天線系統的單位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主辦管理依據《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和本細則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審批:

  (一)學校開辦用于非教學目的的有線電視。

  (二)中國人民有關部門、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并非用于國防、公安、國家安全業務的有線電視。

  上述部門用于教學目的或國防、公安、國家安全業務的有線電視,依據《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已開辦的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因條件發生變化,需由臺轉站或站轉臺的,應逐級上報,由原審批機關注銷后,再重新申請并辦理審批手續;不再繼續開辦的,應當停播之日起一個月內逐級上報,由原審核機關注銷,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可向有線電視系統的終端戶收取適當的有線電視建設費、維護費。

  收取的建設費、維護費,應本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主要用于購置、安裝、維護有線電視設施、設備和購買、租賃、制作有線電視節目、錄像制品以及業務管理等。

  第三章有線電視工程建設

  第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可申請從事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業務:

  (一)屬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

  (二)具有獨立承擔有線電視工程設計的綜合能力,有1名以上固定的電子專業高級工程師、4名以上電子專業工程師、1名以上經濟師、若干熟練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必要的流動資金;

  (四)有從事有線電視工程設計的技術設備;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可申請從事有線電視工程的安裝施工業務;

  (一)屬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

  (二)有專門的管理機構,有2名以上的電子專業工程師、8名以上熟練的技術工人;

  (三)有必要的流動資金;

  (四)有安裝有線電視工程的技術設備;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十五條集體所有制單位申請從事有線電視工程設計和安裝施工,除具備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有不低于20萬元的注冊資金。

  第十六條具備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單位,其申請承擔有線電視工程設計、安裝施工業務的審批程序是:

  (一)凡申請承擔有線電視臺的工程設計、安裝施工業務的單位,必須將其具備條件的書面材料、證明文件和申請表,報當地的地(市)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初步審查同意后,再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線電視臺設計(安裝)許可證》。

  (二)凡申請承擔有線電視站和共用天線系統的設計、安裝施工業務的單位,應將其具備條件下書面材料、證明文件和申請表,報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逐級審查,經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后,由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

  經批準并已領取許可證的單位,憑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承擔有線電視工程的設計、安裝施工業務。

  凡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設計、安裝許可證,均可以全國通用,但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承接業務時,應到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許可證只限持證單位使用,不得轉讓,不得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圖簽、圖章。未經批準不得超越證書范圍承擔業務。

  第十七條凡持有國家計委統一印制的具有建筑工程綜合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可承擔建筑工程紅線范圍以內的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業務,不需另行申請。

  第十八條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施工方案,應符合當地廣播電視覆蓋網絡的整體規劃要求。

  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的設計施工方案應報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逐級審查同意,經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共用天線系統的設計施工方案,應報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驗收或委托有關單位驗收。驗收合格的,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線電視工程驗收合格證》。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共用天線系統由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共用天線系統驗收合格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有線電視工程竣工后,設計、安裝施工單位有義務保修。保修期不少于一年,時間自有線電視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不含驗收期)計算。

  第二十條有線電視工程設計、安裝施工單位承擔有線電視工程的'設計、安裝施工業務,并具備下列條件的,可向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和設置共用天線系統的單位收取適當的設計費、安裝費;

  (一)持有《有線電視臺設計(安裝)許可證》或《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

  (二)屬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或自收自支的經濟實體;

  (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有線電視工程測試驗收單位,可向安裝施工單位收取適當的測試驗收費。

  第四章有線電視節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有線電視是無線電視的延伸和補充,因此對有線電視臺播出節目的管理,原則上應同無線電視臺一樣。在有線電視臺播放的電視節目、有線電視站播放的錄像制品,必須健康有益,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禁止播放反動、以及妨礙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電視節目和錄像制品。

  第二十三條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必須安排專用頻道完整地直接傳送中央電視臺、省級電視臺的電視節目和國家教委辦的電視教學節目。

  有線電視臺自辦的新聞節目,每周不得少于30分鐘。

  第二十四條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播放已公開出版、發行的錄像制品,必須經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并貼有《有線電視節目準播證》方可播放。

  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播放的錄像制品,實行集中供片。向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提供錄像制品的音像制品發行單位,由各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購置或交換的錄像制品,必須經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并貼有《有線電視節目準播證》方可購買或交換。

  第二十六條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播放的海外影視劇(含錄像制品)必須是經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查批準同意播放的影視劇目。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在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播放;

  (一)違反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電視節目;

  (二)未取得播放權的電視節目和電影片;

  (三)未持有廣播電影電視部頒布發的《電視劇制作許可證》單位制作的國產電視劇;

  (四)未經廣播電影電視部批準播放的海外影視劇(含錄像制品);

  (五)未取得《有線電視節目準播證》的錄像制品;

  (六)轉播港、澳、臺地區的電視節目。

  第二十八條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應建立健全電視節目審片制度、播放管理制度,按月編制播放節目單,并報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檢查節目播放情況。

  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不得將所供錄像制品自行翻錄、出租、轉租或轉借,從中牟利。

  第二十九條禁止有線電視站播放自制電視節目。禁止利用共用天線系統接收海外電視節目和播放自制電視節目、錄像制品、電影片。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當地有線電視設施和有線電視播放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暫行辦法》和本細則的違法行為,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一)對違反《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的,可處以警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同時沒收其播放設備。

  (二)對違反《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的,可處以警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或吊銷許可證,并可建議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對其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違反《暫行辦法》第七條和本細則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之規定的,除責令其停止非法業務活動外,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因工程設計錯誤,給有線電視臺(站)、共用天線系統的調協單位造成損失的,設計單位應當全部賠償;工程設計符合要求,但因安裝施工錯誤,給有線電視臺(站)、共用天線系統的設置單位造成損失的,安裝施工單位應全部賠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有線電視設施是國家廣播電視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對任何破壞有線電視設施的行為,依照《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追究侵犯單位或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暫行辦法》及本細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有線電視與閉路電視、電纜電視系同義語。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所稱有線電視是指《暫行辦法》第二條所規定的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和共用天線系統的總稱。

  “行政區域性的有線電視臺”,是指代表一級政府開辦的有線電視臺。

  第三十七條關于有線電視的運行、維護規定和設備、器件的認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依照本細則收取的設計費、安裝費、驗收費、測試費、建設費和維護費,其標準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商同級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 篇6

  20xx年4月14日成立技術質量部,根據公司安排部門主要職責是技術管理、質量管理、技術創新管理、BIM管理、公司投標技術標編制五部分,部門職責根據人員配置進行了劃分。我部門根據現有人員和公司整體的管理要求,對部門的工作職責進行了細化,并對部門人員崗位進行了劃分和定位,力爭完善部門的系統工作,努力提升職能部門的監管力度和服務意識。現將20xx年度上半年工作總結及下半年工作計劃安排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總結

  1、上半年主要完成工作

  1)上報企業級工法5個,20xx年研發立項3項,20xx年結轉立項3項。

  2)修訂了技術質量部管理工作制度。

  3)修訂了相關管理辦法和細則7項:《XX公司技術質量獎懲辦法》《XX公司工程質量事故管理實施細則》《XX公司技術管理實施細則》《XX公司技術研究與開發管理實施細則》《XX公司質量創優管理實施細則》《XX公司質量管理實施細則》《XX公司分包質量細則》。

  4)落實集團公司運營檢查制度,結合公司的項目綜合考評管理辦法,第一季度對在建項目進行全覆蓋的檢查。分別對XX項目、XX北項目、XX項目進行檢查并形成檢查簡報。

  5)完成“XX項目總承包工程”和“XX施工總承包工程”兩個標段技術標編制。

  6)項目創優:和XX項目部一起完成收集和編制該項目冶優報獎資料,并上交集團公司,等待確定冶優的等級后上報。

  7)質量管理工作:按照質量檢查內容結合運營檢查,對在建項目進行質量考核,同時將分包質量管理要求納入質量管理體系。實行“樣板引路”,編制“樣板引路”方案。

  8)宣貫培訓:

  組織人員參加集團公司組織的BIM培訓。編制了公司20xx年上半年適用技術標準清單并下發到公司各部門和各項目部。

  2、上半年存在的不足

  1)技術質量系統人員不足,業務能力有待提高,需要進一步提高培訓頻次,并增加培訓內容。

  2)技術標編制人員的不固定性會造成技術標編制質量的`不穩定性;

  3)對本系統人員在技術研發方面培訓的力度有待加強;

  4)技術研發任務完成情況不是很理想。

  三、下半年工作計劃

  1、7月份召開公司上半年技術質量及科技創新工作會議,總結上半年工作,安排下半年技術質量及科技創新工作。

  2、組織公司9月份“質量月”活動。

  3、繼續開展二、三、四季度的在建項目運營檢查工作。

  4、落實培訓工作,繼續組織系統內的管理文件宣貫培訓及ERP培訓工作。

  5、督促需報獎項目的申報工作。

  6、編制本系統工作指導手冊,對本系統今年新進公司員工進行培訓。

  7、根據集團公司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方案模板,補充完善公司可能涉及的方案模板,加快項目部編制和公司各部門審批的速度。

  8、推動分公司BIM工作的開展,重點推進BIM工作在臨潁項目的實施。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 篇7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發〔20xx〕23號)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安委辦〔20xx〕25號)及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20xx年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監總廳〔20xx〕19號)精神,在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魯安監發〔20xx〕124號)基礎上,并結合濟南工作實際,制定《濟南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予以發布,望各有關單位按照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用于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或論證)、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

  第三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落實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評審(或論證)、發布、備案、宣傳、培訓和演練等工作,并組織應急預案確定的各項措施的實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符合《管理辦法》第五條的基本要求;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監管的安全生產應急工作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編制指導性文件。

  第五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級、本部門職責和行業安全生產應急工作特點,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全面分析、評估本企業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在廣泛聽取一線生產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應急管理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三種以上(含三種)風險種類、可能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規模較小,事故類型較單一(一至兩類)的,可編制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內容應包括不同事故類型的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應急救援預案的格式、要素及內容應符合《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要求。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八條 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九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或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或作業場所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條 新成立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編制有關應急預案,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規規定進行評審(或論證)、備案、培訓和演練等;已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本細則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或完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按照有關程序完成評審(或論證)、備案等工作,并定期組織開展培訓和演練。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專家或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三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預案涉及的主管部門人員、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部門人員和相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參與評審的專家由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部門從本市的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大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原則上不少于5人;中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3人。

  小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評審按照行政區域劃分采用會議形式由專門的專家評審組集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5人。集中評審會由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召集,并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參加。

  第十四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并向社會公布本市的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負責應急預案評審專家隊伍的聘任、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評審專家應具備相應的職業品德、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 評審工作應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安監總廳應急〔20xx〕73號)及《關于印發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24號)的要求,以會議形式進行。評審內容主要包括預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險分析的科學性、預防和救援措施的針對性、應急響應程序的可操作性、應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與政府有關部門應急預案銜接等。評審專家應本著對社會和企業負責的態度,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全面、科學、客觀、公正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 評審(或論證)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預案名稱;

  (二)評審地點、時間、參會單位和人員;

  (三)專家書面評審意見(附《要素評審表》);

  (四)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

  (五)專家名單(簽名);

  (六)參會人員(簽名)等。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根據專家和政府有關人員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按要求修訂后重新組織評審。不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應將修改說明報專家會簽通過。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經專家評審或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后實施。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制定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工作制度,建立應急預案數據庫,對審查通過后備案的應急預案進行分類存檔。

  第二十一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抄送所在地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存檔。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存檔;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在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后15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備案登記。申請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論證綜合意見;

  (三)評審或論證專家名單(簽名);

  (四)應急救援相關人員培訓花名冊或證書;

  (五)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三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預案審查和備案制度,依法將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的應急預案作為行業準入的必要條件,強化監管監察。應急預案不健全或未通過專家評審的煤礦和非煤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業企業,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對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事項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指導、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組織本地區、本部門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預案演練,根據預案演練情況適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二十九條 實行應急預案登記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報送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中型規模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演練應邀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相關人員及專家參加評估。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演練對周圍社區、鄰近單位的正常生產和生活可能造成影響的,應在演練7日前公示告知。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演練單位應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預案涉及關鍵要素變化的應及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對應急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將納入全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備案的,由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分類標準按《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業〔20xx〕143號)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30日起實施。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 篇8

  一、 總則

  一、為加強公司合同管理,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保障公司合法權益,制定本細則。

  二、本細則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和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部門和分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合同(有關身份關系的合同除外),應適用本細則。

  四、部門和分公司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認真落實合同管理工作。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從事違法活動,擾亂公司經營管理秩序,損害公司利益、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眾利益。

  六、公司合同的管理、承辦、審核、履行和檔案管理人員等,對合同負有保密義務,嚴禁泄露公司商業秘密。

  二、 合同管理機構

  一、公司的合同管理,實行合同綜合部門管理、專業職能部門、承辦部門和履行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二、公司行政部是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 擬訂合同管理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

  (二) 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 擬訂公司合同范本,并推行使用。

  (四) 參與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談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五) 審核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

  (六) 會同合同承辦、履行部門參與合同糾紛、案件等處理。

  (七) 對合同管理的相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

  (八) 其他應當由合同綜合管理部門承擔的職責。

  三、公司應配備專職法律人員負責合同管理,分公司應指定專人協助專職法律人員進行合同管理工作。專職法律人員應具有法律專業本科學歷及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職業資格、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分公司指定的協助人員應具有一定的法律業務素質。

  四、財務部及各業務部門是合同的專業職能管理部門,其職責是參與合同管理,以法律法規及公司的相關規定為依據,從各自的職責和專業角度對合同進行專業審核和監督。

  五、合同承辦部門是指負責合同的談判、擬定和簽訂的部門,其職責是:

  (一) 負責對市場需求進行可靠、合理的預測,對投入產出進行經濟、準確的核算。

  (二) 負責對合同相對方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的調查。

  (三) 牽頭組織合同的談判、擬定。

  (四) 提請有關部門審核其承辦的合同。

  (五) 依公司相關規定具體負責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

  (六) 負責在合同簽訂后及時將合同原件移交檔案部門存檔。

  (七) 在行政部指導下處理合同糾紛。

  (八) 建立本部門的合同檔案,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管理。

  (九) 其他應由承辦部門承擔的職責。

  財務部門負責承辦需經過招投標簽訂的合同,其他業務部門負責承辦不需要經過招投標的合同和其他業務合同。由公司作為贈予方、贊助方的贈予合同、贊助合同由行政部承辦。

  六、合同履行部門是指具體履行合同的部門,其職責是:

  (一) 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防止合同糾紛的發生。

  (二) 負責提請合同承辦部門變更或解除合同。

  (三) 在行政部指導下處理合同糾紛案件。

  (四) 在合同審核流程中負責審核將由本部門履行的合同。

  (五) 建立本部門的合同檔案,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管理。

  (六) 負責在合同簽訂后及時將合同原件移交檔案部門存檔。

  (七) 其他應由承辦部門承擔的職責。

  三、 合同的管理權限

  一、部門和分公司不得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所有合同必須以公司名義簽訂。

  二、 以下合同經公司內部審核以后,由公司統一審核管理:

  (一) 融資借款合同。

  (二) 擔保合同。

  (三) 合資合作合同。

  (四) 資本變動合同。

  (五) 對外投資合同。

  (六) 設立新實體合同。

  (七) 需要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各種業務合同。

  三、公司擬簽訂以下合同的,應將草擬的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報公司業務歸口部門,按審核流程審核:

  (一) 合同金額在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含一百萬元)的合同。

  (二) 經營、辦公和生產用房的買賣、建設施工、裝修、監理及出租(市分公司為出租方)合同。

  (三) 第十四條規定統一由總部管理的合同。

  (四) 各類借貸、設備租賃合同。

  (五) 其他需要公司審核的合同。

  四、 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并使用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合同文本或行政部提供的公司合同范本;沒有標準文本或范本的,合同的格式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網絡數據傳輸方式訂立的合同,應在合同成立后書面確認。

  二、一般情況下,對外簽訂合同均應使用合同范本(包括國家標準文本和公司范本)。合同承辦部門未使用合同范本的,應經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并由承辦人在合同審批表中說明原因。

  合同范本僅對某類合同的一般性條款作出約定,具體條款如標的、規格、數量、履行地點和時間、價款、支付方式、質量技術標準、驗收標準、試運行期、保修等條款,由承辦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并填寫。

  合同的法律性條款包括保密、知識產權和其他民事權利的保護、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爭議的解決、合同的生效等,不得做不利于公司的修改。

  承辦部門對合同范本進行修改的,必須在審核合同時向審核部門明示。

  三、合同一般應具備下列條款:當事人的名稱、地址、開戶銀行;標的;質量技術標準、規格和數量;價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驗收;違約責任;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等。

  (一) 其中通信設備買賣或工程合同還應包括包裝、運輸、保險、安裝、初驗和終驗、技術服務和保修條款;涉及知識產權的合同還應包括知識產權的歸屬、許可、保護和糾紛的處理條款等。

  (二)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條款:約定訴訟方式的,應盡量約定雙方發生與合同有關的爭議無法協商解決時,應向我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約定仲裁方式的,應盡量選擇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機構,并載明所選仲裁機構的名稱。

  (三) 適用法律條款:涉外合同應優先選擇適用中國法律。如對方當事人不同意選擇適用中國法律,應盡量選擇適用第三國(地區)法律。

  (四) 文字效力條款:合同文字效力應以中文文本為準。

  四、訂立關聯交易合同應符合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遵循有序競爭、同等優先的原則。

  一、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從以下方面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及合同內容進行調查和確認:

  (一) 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應合法,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和信用,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合同相對方現時不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對方應具有經年檢的合法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應與實際相符;擬訂立合同內容應符合合同對方的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資質證書。

  (二) 對方不是法人或擬簽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時,還應提供合法、完備的授權委托書原件。涉及代理的,對方還應提供合法、完備的代理資格證明。

  (三) 項目、工程、設計、設備或軟件的技術應先進科學,符合實際使用或應用的要求。質量技術標準、驗收標準和技術服務等條款應明確、具體并具有可操作性。

  (四) 合同業務應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需求,預計可為公司產生較好的收益;合同內容不與相關行業規定矛盾。

  (五) 合同的價款應合理。

  (六) 應適用合同范本;商務條款應合理并符合相關規定。

  (七) 合同的主要條款應與中標標書內容一致,合同價款應與中標價格一致。

  (八) 合同標的應有項目列支和可研批復;臨時性項目和可研未批項目應經分管總經理批示。

  (九) 合同金額應在可研批復額度之內。

  (一十) 建設工程或通信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的內容應符合通信管理部門相關規定,合同對方及其分包方應具有相應的資質。

  五、合同談判由合同承辦部門牽頭,進行技術、業務支撐、商務、法律論證,提出論證方案,作為談判的依據。其中重大、重要合同應組成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技術、業務支撐、財務、法律等相關人員組成。

  六、合同談判中,如需向對方當事人提供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文件資料,應與對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載明保密條款與其簽訂保密協議。

  七、簽訂合同應當按照第五章規定的審核流程辦理。

  八、合同承辦和履行部門應確定具體的負責人,負責自合同簽訂前的意向協商直至合同履行完畢的全過程的工作,合同具體負責人應具備相關的法律和業務知識。合同具體負責人在工作中,必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九、 對外簽訂合同,一律加蓋公司公章,不得使用內部機構章或財務專用章。

  五、合同的審核

  一、簽訂合同前應嚴格按照審核流程審核合同。未履行審核程序的合同,除經公司領導事先書面授權外,不得簽字蓋章,財務部也不予辦理結算事宜。

  二、公司相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職責分工,高質高效地完成合同審核工作。

  三、審核流程如下(詳見附件一):

  (一) 專業審查包括:技術業務部門、計劃財務部。

  (二) 綜合審查:行政部

  (三) 承辦部門按審核意見修改。

  (四) 主管副總經理簽署意見、總經理簽約或授權。

  對于設備買賣、技術服務、軟件、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如不須經過招標、且承辦部門不是計劃財務部的,應經過財務部的審核;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不經過財務部審核。

  四、合同相關技術、業務或支撐部門負責審核的內容是:

  (一) 項目、工程、設備或軟件的技術應先進科學,符合實際使用或應用要求。技術或業務條款明確、具體和完備。

  (二) 技術措施完備、可行,技術標準和參數科學、真實。

  (三) 通信設備符合選型委員會確定的產品目錄。

  (四) 質量技術標準、驗收標準和技術服務條款應明確、具體并具有可操作性。

  (五) 可以提供技術業務支撐。

  (六) 合同業務應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需求,預計公司將有良好的收益;與相關行業規定不相矛盾。

  (七) 其他應由技術、業務或支撐部門審核的內容。

  上述技術、業務或支撐部門是指以下部門:

  (1) 合同項目所在部門或實際負責合同履行的部門。

  (2) 需要提供業務支撐的部門。

  五、 計劃財務部負責審核的內容是:

  (一) 價款、酬金的確定及運輸、保險條款應合法、合理、完備。

  (二) 價款的結算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三) 資金、資產的使用效果具有財務可行性。

  六、 行政部負責審核的內容:

  (一) 當事人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 合同內容、形式和程序合法、有效。

  (三) 合同條款具體完備。

  (四) 合同文字表述嚴密、規范、準確。

  (五) 合同履行了審核程序。

  (六) 其他應由行政部審核的內容。

  七、承辦部門提請相關部門審核合同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 合同審核表(已印發),寫明合同的主要情況,并經承辦人和部門領導簽字。

  (二) 合同文本和附件,包括電子文本。

  (三) 對方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四) 相關的文件、簽報和批復等。

  (五)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合同承辦部門將上述材料送相關審查部門審核會簽。行政部完成審核后,將各審核部門的審查意見退回合同承辦部門。

  承辦部門應當結合審核意見對合同進行修改,并經公司領導批準、簽字后,送行政部加蓋合同專用章。

  九、審核部門領導及具體審核人應在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審核意見應明確、具體。

  十、按照審核流程審核合同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一) 不涉及電信技術問題、且不需招投標,如廣告代理發布合同、宣傳品制作合同等,只經過財務部和行政部的審核。

  (二) 承辦部門應將合同提交給所有可能涉及的技術業務支撐部門,不得規避。

  (三) 專業審查部門(即技術業務支撐部門、計劃財務部)應在1個工作日內(重大合同2個工作日)完成審查,并在合同審核表中寫明審查意見后,送交下一個審查部門。最后一個專業審查部門將合同送交行政部,進行綜合審查,行政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重大合同4個工作日)完成審查,并在合同審核表中寫明審查意見后,交合同承辦部門。

  (四) 對于審核意見,合同承辦部門沒有或部分修改的,在報公司領導審批前,合同承辦人必須在合同審批表上 書面注明,否則視為已經全部修改。

  (五) 合同簽訂后兩個工作日內,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合同正本和合同審核表原件交行政部歸檔。

  十一、審查部門認為合同對方不完全具備履約能力或資信不明的,承辦部門應要求對方就其履約能力提供擔保,無可靠擔保財產或擔保人,不得與之簽約。

  十二、合同對方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與之簽訂合同:

  (一) 資信不明或資信狀況不好的。

  (二) 履約能力差或無履約能力的。

  (三) 合同標的價值超過簽約當事人固定資產或注冊資金的。

  (四) 超出經營范圍的。

  (五) 無法人資格未經授權委托的。

  (六) 簽約人非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委托的。

  (七) 有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不良、資不抵債,或涉及重大債務糾紛,企業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的。

  (八)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十三、各承辦部門使用合同審核表應嚴格遵守以下條款:

  (一) 部門和分公司必須安排專人負責合同審核表的管理。

  (二) 合同審核表由行政部統一印制,按序號段發放給各部門、分公司,并做好記錄。

  (三) 合同經辦人若需使用合同審核表,需到所在部門確定的合同審核表管理人員處領用。合同審核表管理人員務必做好記錄,登記事項必須至少包括領用日期、合同審核表序號、合同名稱、領用人簽名、使用情況說明等。

  (四) 合同審核表不得涂改。在合同審核的過程中若出現任何審核環節未經審核通過或書寫錯誤,合同經辦人均需將合同審核表交回所在部門合同審核表管理人員處,由管理人員銷毀并作相應的記錄。合同經辦人若需修改合同內容后再行審核,需重新領用新的合同審核表。

  (五) 若合同經辦人在領用合同審核表后將審核表遺失,需速到各部門合同審核表管理人員處說明情況,并由管理人員作好記錄。

  (六) 合同經辦人在制作合同時,除在合同名稱右下方,合同正文右上方書寫“合同編號:”外,還需在“合同編號:”前書寫“合同序號:”,并在領用合同審核表后將審核表左上方的紅色序號填寫在“合同序號:”一欄中。

  (七) 合同經辦人在合同審核過程中,若通過正常審核流程,需將合同審核表已正常使用的信息反饋給本部門合同審核表管理人員。

  公司行政部負責合同審核管理的監督和檢查。行政部將定期對各部門、分公司的合同審核表使用、登記情況進行檢查。

  六、 合同的簽約權限

  一、公司合同均由公司總經理或由總經理授權公司副總經理簽訂,其他人員均無權簽訂合同。

  二、公司擬簽訂的以下合同,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后,由總經理簽訂或由總經理授權簽訂:

  (一) 合同金額人民幣五十萬元或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 與其他電信運營商、合作伙伴或重要客戶簽訂的重大業務或合作合同。

  (三) 贈予、贊助合同。

  (四) 其他重大合同。

  七、 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一、依法生效的合同,應當全面認真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接受合同管理部門對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除公司領導事先授權,合同正式簽訂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

  三、合同承辦部門和履行部門不是同一部門的,兩部門應建立相應的交接手續,并對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溝通。

  四、公司未能按約定履行合同時,合同履行部門應及時向部門領導匯報,同時通知行政部。合同履行部門應與對方當事人積極協商,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減輕公司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

  五、如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合同履行部門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對方提出書面異議(異議文書須事先經行政部審核),同時合同履行部門應及時向部門領導匯報,盡量與對方當事人協商,用書面形式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

  六、與合同有關的協議、文本、電報、電傳、信件、圖表、會議紀要等文字材料和單據、憑證等,均屬合同相關文件的組成部分,承辦人應妥善保管并存檔。

  七、合同簽訂后,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由合同履行部門提請合同承辦部門將原合同審核表、原合同及擬簽訂的變更或解除合同一并送原審查部門,按原審核程序審核。但只涉及合同金額變更的,只經過財務部和行政部審核;只涉及技術條款變更的,只經過相關業務或技術部門和行政部審核。

  八、變更、補充或解除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九、合同履行完畢后,合同履行部門于十日內將合同正本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資料移交本單位檔案部門存檔,履行部門與檔案部門應建立書面交接手續。

  十、公司建立合同動態分析制度,承辦和履行部門應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合同履行中的問題,確保合同正常履行。

  八、 合同的檢查

  一、合同終止后,承辦部門及(或)履行部門應做好合同項目的檢查驗收、合同結算和付款憑證的審核工作,并按規定辦理入帳、工程成本核算和有關資料整理及歸檔保管工作。

  二、各分公司應建立相應的合同檢查和統計制度,定期檢查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

  九、 合同的糾紛處理

  一、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采取以下方式處理:

  a) 協商解決。

  b) 依法提請上級主管機構調解。

  c) 根據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d) 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二、為避免和減少合同糾紛案件,出現合同爭議時應盡量通過協商方式解決。

  三、合同發生訴訟、仲裁等糾紛(以下簡稱糾紛)時,合同履行部門應立即將糾紛情況報告分管副總經理,同時主動會同行政部和其他相關部門,研究解決方案。

  分公司應將發生的糾紛上報公司行政部。

  四、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案應通過公司總經理的批準。行政部負責選聘律師,并辦理授權、出庭和相關手續。合同履行部門及(或)承辦部門應指定專人配合行政部法律事務員和外聘律師處理糾紛。

  五、需要行政部協助處理的合同糾紛案件,合同履行部門及(或)承辦部門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 案由、案情的說明及相關證據。

  (二) 合同及與合同有關的協議、文本、電報、電傳、信件、圖表、會議紀要等文字材料和單據、憑證等復印件。

  (三) 其他仲裁、訴訟所需的材料。

  六、經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或裁決,公司應當執行。

  七、合同糾紛案件結案后,市分公司應將有關材料立卷歸檔,并報省分公司行政部備案;重大合同糾紛案件,自糾紛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尚未解決并將發生壞賬報損的,應按財務規定書面上報省分公司。

  合同糾紛案件結案后,有關責任部門和縣分公司應就糾紛案件涉及的問題進行總結和整改。

  十、 合同檔案的管理

  一、行政部應建立合同檔案,指定專人管理。各部門、縣分公司應指定專人配合行政部做好合同檔案管理工作,并規范屬于本部門范圍的與合同相關的檔案資料。

  二、合同檔案應包括談判記錄、來往函件、傳真、電話記錄、電子郵件、圖表、聲像制品、合同文本、合同審核表及合同履行期間變更、解除手續等資料。

  三、合同應按公司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歸檔。

  十一、獎懲

  一、公司合同管理實行審批責任制。合同承辦、履行、審核的部門和人員,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負有解決、處理的責任。其中,合同承辦人和部門審核人是第一責任人,在合同管理方面需承擔首要責任。

  二、公司合同管理與績效考核掛鉤,實行加、扣績效考核分制度,績效考核分級次分別為1分、3分、5分。公司行政部和人力資源部是合同管理的考核部門。

  三、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規范執行本細則取得顯著成績的個人、部門或縣級分公司給予表彰并加績效考核分3分。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為本單位避免、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個人、部門或縣級分公司加績效考核分5分并給予表彰。

  四、對合同管理混亂、存在糾紛隱患,影響公司正常經營活動的個人、部門或縣分公司,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五、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將給予個人警告和部門績效考核扣1分的處罰:

  (一) 不按照合同審核流程申請審核,經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 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失職、瀆職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 遺失合同、合同相關資料尚未造成后果的。

  (四) 違反本細則第四十二條,尚未造成后果的。

  (五) 其他情況。

  六、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應追究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范圍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

  (二) 違反合同審核程序對外簽訂合同的。

  (三) 對所承辦的必備或重要條款未加約定、約定不清或在簽訂合同時漏填重要內容的。

  (四) 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以權謀私、泄露商業秘密或玩忽職守的。

  七、合同未簽訂而提前履行的(公司領導事先授權的除外)或未經授權、越權簽訂合同,不管是否造成經濟損失的,財務部不予支付款項,由公司監察部門予以查處。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 篇9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務署保密項目(以下簡稱保密項目)發包活動,確保符合保密要求,在《招標組織機構及程序》的基礎上,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密項目,是指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由市國家安全機關、保密機關或相應的軍事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定的建設工程項目。

  第三條

  工務署組織建設的保密項目有關的工程、貨物及服務發包,適用本辦法。

  依法應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的,均按有關規定在相應部門組織發包活動。

  第四條

  設立保密項目招標組織機構,代行議定保密項目發包事項職責。招標組織機構及職責:

  保密項目招標組織機構由保密項目招標委員會及招標工作小組組成。

  (一)保密項目招標委員會的組成

  1、保密項目招標委員會由署長、招標工作分管副署長、項目的分管署領導、項目所在處處長、合同預算處處長、機電處處長(涉及機電設備招標議題或參考品牌時參加)、項目主任及署長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

  署長任保密項目招標委員會主任、招標工作的分管副署長任副主任。

  派駐紀檢組派人列席保密項目招標委員會會議。

  2、保密項目招標委員會的職責

  保密項目招標委員為保密項目招標事項的決策機構,主要職責是:審議批準發包方案、審議批準投標報名條件、確定合格投標人、審議投標人須知的重要內容、審議評標辦法、審議合同專用條件、審議中標候選人投標文件澄清談判結果、確定中標人;審議合同履約評價情況,審議決定沒收保函及記錄不良行為,審議項目的估算、概算、預算執行情況,審議確定招標的投訴處理,及工程變更等。

  (二)保密項目招標工作小組

  為招標事項的辦事機構。

  一般由項目主任、項目專業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設計單位代表、監理人員、造價咨詢人員組成,一般為5人以上單數。由項目主任任組長,小組成員名單由項目主任確定。

  主要職責:擬訂招標方案、起草招標公告、起草招標文件;組織發標、現場踏勘、答疑補遺、截標、開標;組織標底編制及送審(需要送審時);組織中標候選人投標文件澄清;起草招投標情況報告;發中標通知書;起草合同;按主管部門規定備齊辦理施工許可的資料等。

  第五條

  根據工程需要,由招標委員會主任決定,不定期召開保密項目招標委員會會議,合同預算處負責記錄,并起草會議紀要。

  第六條

  根據市保密項目的要求,項目組、合同預算處分別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報建事宜。

  第七條

  保密工程的發包方式包括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談判、直接發包或直接委托等。

  特殊情況下,保密工程的發包方式先由署長批準,再上署保密工程招標委員會進行審議。

  第八條

  根據深建市場【20xx】31號文件,保密項目工程發包應在符合條件的`基建工程兵改建施工企業(下稱“改建施工企業”)中招標或抽簽確定中標人。如根據保密項目特點,不適宜在改建施工企業中確定中標人或改建施工企業資質不符合要求,則由項目組提出確定投標人的方案,經保密項目招標委員會審議確定。

  第九條

  保密工程貨物及服務發包時,合格投標人(或推薦品牌)采用推薦方式產生,并報保密項目招標委員會確認,其中:機電設備合格投標人(或推薦品牌)的推薦工作由機電設備處成立的保密項目推薦小組負責,其他貨物及服務合格投標人(或推薦品牌)的推薦工作由項目組負責。

  推薦合格投標人時,應優先推薦在工務署承接過項目且履約評價良好及以上的企業;推薦參考品牌時,應優先推薦在工務署其他項目中使用過且反應良好的品牌。對于我署已經采用批量招標確定入圍單位的造價咨詢發包,合格投標人應在入圍的單位中確定。

  合格投標人(或推薦品牌)一般不少于三個。

  第十條

  采用采購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中標人時,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合同預算處分管副處長、項目主任、機電處代表1人(設備采購招標時參加)、項目組專業工程師、項目組造價工程師及設計單位代表、監理單位代表各一人組成。

  第十一條

  保密項目的發包價格和推薦的品牌應具有競爭性。

  第十二條

  工務署自行組織招標的,應邀請審計局、監察局相關人員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參與保密項目的有關人員及單位應符合相關的保密規定,并履行保密職責。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的其他事項,參照工務署《招標組織機構及程序》執行。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中醫藥科學技術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水平,根據國家檔案局、國家科委、建設部頒布的《科學技術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升級辦法》的規定,結合中醫藥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縣團級以上(含縣團級)獨立的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

  第二章 申報、考核與審批

  第三條 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分為:國家一級、國家二級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級(以下簡稱“局級”)。國家一級、二級按國家檔案局制定的(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國家標準及考核內容》進行考評,局級按《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局級標準及考核內容》進行考評。

  第四條 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目標管理申報工作,采取自愿申報、分級考評、審批的辦法。

  第五條 各申報單位在按照不同級別的科技事業檔案管理標準及考核內容進行自檢后,按其隸屬關系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

  第六條 考評工作程序:

  (1)聽取申報單位自檢情況的匯報;

  (2)對照申報等級標準,結合實際情況逐項考核評分;

  (3)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綜合評議,提出考評意見作出考評結論;

  (4)向申報單位公布考評情況,并宣布考評結果。

  第七條 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局級檔案管理的審批工作按隸屬關系進行,局直屬單位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批;地方所屬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批。

  第三章 考評組的組織

  第八條 根據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目標管理工作的需要設立考評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直屬單位的考核評審工作;地方所屬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的檔案目標管理工作以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為主,會同地方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考核評審。

  考評組一般由5-7人組成,考核局級檔案目標管理單位時,至少應有3名局級以上評審員參加。

  第九條 局級評審員的條件:

  (1)能正確理解并執行國家關于檔案工作和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2)能夠熟練掌握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目標管理標準,工作認真負責,秉公辦事;

  (3)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大專以上學歷并有三年以上檔案業務指導或中醫藥科技管理工作經驗。

  第十條 評審員的職責:

  (1)接受對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目標管理工作的業務咨詢;

  (2)參加目標評審工作;

  (3)及時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檔案目標管理工作的.情況和問題。

  第十一條 國家級評審員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推薦,國家檔案局審核后聘任。局級評審員由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推薦,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后聘任。

  第十二條 局級檔案管理評審員任期三年,到期可以續聘,不再從事檔案目標管理工作的應解聘。

  第四章 獎勵、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 檔案管理等級證書是驗證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水平的標志。獲得檔案管理等級證書的單位按國家檔案局升級辦法的規定執行。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印制“局級檔案管理證書”,不定期公布局級檔案管理達標單位名單。

  第十四條 對檔案目標管理工作做出重要成績,表現突出的檔案管理人員,其事跡可作為評選先進工作者或晉升的考核依據。

  第十五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會同有關檔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已達到檔案目標管理的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進行復查。發現單位的檔案管理水平低于證書等級時要求單位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者,要上報發證機關予以降級并收回其證書。對檔案目標管理工作中不堅持原則的考評組提出批評,并取消不合格單位的局級檔案管理等級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 篇11

  第一條梧州市單項協會須獲得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授權后,方可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二級(含)以下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以下簡稱裁判員認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梧州市單項協會獲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授權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二)裁委會人員名單,按《梧州市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執行;

  (三)本項目裁判員認證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按《梧州市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執行;

  (四)裁判員認證授權申請表。

  第三條授權流程:

  (一)梧州市單項協會將申請材料報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訓練競賽和青少年體育科。

  (二)經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審核后,下發授權文件。

  第四條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對裁判員認證授權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五條獲得授權的梧州市單項協會在開展裁判員認證管理工作時,接受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監管,在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訓練競賽和青少年體育科備案。

  每年12月,獲得授權的.單項協會將本年度裁判員認證工作總結、認證人員名單等有關材料報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訓練競賽和青少年體育科進行備案,訓練競賽和青少年體育科負責監督獲得授權的單項協會,對不符合要求的單項協會提出整改意見,若整改后仍不合格,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有權撤銷授權。

  第六條裁判員實行分級認證、分級注冊、分級管理,獲得授權的梧州市單項協會需做好二級(含)以上裁判員認證管理工作,對各縣(市、區)三級裁判員認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協助廣西單項協會或廣西體育運動發展中心做好二級、三級裁判員證書的管理、發放工作。

  第七條裁判員技術等級證書申領流程,按《梧州市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執行。

  第八條獲得授權的梧州市單項協會不得跨區域、跨項目,各縣(市、區)不得跨區域進行裁判員認證。

  第九條各縣(市、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參照《梧州市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梧文廣體旅字〔20xx〕35號)第十五條規定,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有序推進本地區三級裁判員認證工作。

  第十條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梧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辦公室 20xx年4月6日印發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條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在國家旅游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三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安全。

  第四條 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制定國家旅游安全管理規章,并組織實施;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旅游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協調處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問題;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事業單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國旅游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旅游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協調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六)負責全國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旅游安全法規;

  (二)制定本地區旅游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協同工商、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新開業的旅游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規定制度及其消防、衛生防疫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參加開業前的驗收工作;

  (四)協同公安、衛生、園林等有關部門,開展對旅游安全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許、勒索、圍堵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五)組織和實施對旅游安全管理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參與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區涉及旅游安全問題的投訴;

  (八)負責本地區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旅行社、旅游飯店、旅游汽車和游船公司、旅游購物商店、旅游娛樂場所和其它經營旅游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安全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四)接受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五)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常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游企事業單位,在開業前必須向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者,不得開業;

  (七)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八)對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車、游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始終處于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對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或丟失;

  (十)在安排旅游團隊的游覽活動時,要認真考慮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并注意避免司機處于過分疲勞狀態;

  (十一)負責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參與處理涉及單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后處理及賠償事項等;

  (十三)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游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團隊需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七條 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均為旅游安全事故。

  第八條 旅游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至10萬(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至100萬(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和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后,要盡快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時向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旅游企事業單位要積極配合有關方面,組織對旅游者進行緊急救援,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二條 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預防措施落實,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扎實,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一年內未發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協助事故發生單位進行緊急救助、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三)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十三條 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個人,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熱愛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絕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的;

  (二)見義勇為,救助旅游者,或保護旅游者財物安全不受重大損失的;

  (三)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十四條 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檢查落實,對當事人或當事單位負責人給予批評或處罰:

  (一)嚴重違反旅游安全法規,發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對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隱患,長期不能發現和消除,導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者;

  (三)旅游安全設施、設備不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長期無人負責,不予整改者;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亂,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 篇13

  7月實施細則:最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20xx解讀——7月實施細則:4月14日,商務部印發了新版《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并將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舊版法案將同步廢止。

  銷售管理辦法提出,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據悉,汽車超市,賣場,電商等模式都將進入社會化銷售體系,以此來打破過往單一的品牌授權體系,消除行業壟斷。

  新法案中還明確提出,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業內人士表示,新《辦法》的落地實施對廠家提出進一步的要求,切實提高自己的產品競爭力,否則失去“品牌授權”保護后很可能在市場競爭中被淘汰。新辦法出臺后,更多的社會資本將會進入汽車流通行業,汽車銷售也將從單一種渠道變成多種渠道。新辦法也將會改變汽車生產商在汽車流通環節一家獨大的話語權,平衡汽車生產商和經銷商之間的關系。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已經20xx年2月20日商務部第9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經商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同意,《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令20xx年第10號)同時廢止。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定義的汽車,且在境內未辦理注冊登記的新車。

  第四條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第五條在境內銷售汽車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完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保證相應的配件供應,提供及時、有效的售后服務,嚴格遵守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召回等規定,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為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的境內生產企業或接受境內生產企業轉讓銷售環節權益并進行分銷的經營者以及從境外進口汽車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獲得汽車資源并進行銷售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售后服務商,是指汽車銷售后提供汽車維護、修理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

  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的政策規章,對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汽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

  第九條供應商、經銷商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產品。

  第十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一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務政策,出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還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條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并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未經供應商授權或者授權終止的,經銷商不得以供應商授權銷售汽車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售后服務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售后服務的技術、質量和服務規范。

  第十四條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第十五條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應當核實登記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簽訂銷售合同,并如實開具銷售發票。

  第十六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并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

  (一)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二)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

  (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

  (四)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

  (五)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

  (六)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

  (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

  第十七條經銷商、售后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

  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配件,應當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并加施認證標志后方可銷售或者在售后服務經營活動中使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辦理免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原廠配件,是指汽車生產商提供或認可的,使用汽車生產商品牌或其認可品牌,按照車輛組裝零部件規格和產品標準制造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質量相當配件,是指未經汽車生產商認可的,由配件生產商生產的,且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廠配件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再制造件,是指舊汽車零部件經過再制造技術、工藝生產后,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回用件,是指從報廢汽車上拆解或維修車輛上替換的能夠繼續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并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情況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的消費者。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 篇14

  為保證xxxx集團鋼結構有限公司鋼結構加工質量管理辦法的有效實施,使整個生產過程處于受控狀態,切實落實自檢、互檢、專檢工作,確保產品質量符合質量標準和用戶滿意的要求,特制定本細則。

  1.獎勵

  1.1每周組織各相關部門領導對現場構件進行評比,對優秀班組進行獎勵100元,1.2每周統計各工序報檢合格率,合格率大于90%班組獎勵100元。 1.3上道工序存在質量問題,下道工序及時發現并提出經確認返修合格后,獎勵100元。

  1.4制作工程受到甲方發函表揚的,每次獎勵500-1000元。

  2.處罰

  2.1未執行程序處罰

  2.1.0每一批鋼構件成品生產完畢后準備發貨前,生產車間未組織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科進行聯合檢查,質檢員未簽認合格卻發貨的,對責任單位處罰10000-20000元/次。

  2.1.1對于批量生產的首件構件,執行樣板制,樣板經質檢員檢查合格簽認報檢單后方可批量生產,若不按規定進行報檢即進行了批量生產,對責任單位處罰200--500元。

  2.1.2工序加工完畢后、未進行自檢、未填寫自檢記錄即轉入下道工序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200元。出現較大質量問題,處罰500--1000元。

  2.1.3下道工序操作人員應對上道工序產品質量進行檢查,并填寫交接檢記錄。未填寫交接檢記錄或未按規定填寫交接檢記錄轉入下道工序的,一經發現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200元。

  2.1.4下發整改單后責任單位未按規定時間整修,要求整修拒不整修的視情況給予200-500元。

  2.2下料工序處罰

  2.2.1下料材質、規格與圖紙不符,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200元。

  2.2.2下料尺寸嚴重超標造成浪費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200元。

  2.2.3三維鉆、平面鉆制孔不合格,氣割毛刺不清除,轉入下道工序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2.4制孔呈橢圓孔、三角孔、錯位孔,返修用鋼塊填塞、割孔,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2.5切割缺陷未焊補、鐵渣未修磨轉入下道工序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2.6鋼板對接不按工藝開坡口、不修磨坡口,或不加合格引弧板、熄弧板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2.7下料后未及時作零件標識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2.8剪板下小件后每個工程余料按鋼板材質、厚度分區域擺放,不按要求做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3拼裝工序處罰

  2.3.1焊渣、毛刺不清除,切割缺陷未焊補,不修磨坡口就進行組立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3.2翼緣、腹板不符合對接規范要求錯開一定位置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3.3定位焊焊材與材質不符,定位焊間距與規范不符,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3.4鉚工焊縫熔渣未清干凈就轉入下道工序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3.5組裝看錯圖紙或需放樣未放樣造成組裝錯誤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3.6編錯程序,選錯鉆頭,未進行首件自檢、交檢,造成批量錯誤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300元。

  2.3.7鋸床斷料時,工件未加緊,定位基準沒選好,造成斷料錯誤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3.8組裝完畢未及時標明構件編號,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200元。

  2.4焊接工序處罰

  2.4.1全熔透焊縫未按工藝加襯條的,或對接間隙不符合規范,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4.2焊縫外觀質量差,焊縫尺寸不符合要求,漏焊等,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4.3埋弧焊不加引弧板、熄弧板,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4.4引弧板、熄弧板必須氣割割掉打磨,否則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4.5二級以上全熔透焊縫不按工藝規定背面清根,造成探傷不合格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4.6焊劑、焊條未按要求選用型號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5.打磨除銹工序處罰

  2.5.1焊后飛濺、焊瘤清不干凈,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2.5.2低合金高強度鋼火焰矯正后,用水激冷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5.3構件拋丸噴漆前未正確記錄構件編號,不記錄編號或記錄錯誤,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元100元。

  2.5.4拋丸質量打不到要求,而轉入涂裝工序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5.5拋丸后構件表面或內腔鋼丸不清理,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5.6構件表面灰塵未清掃,存在鐵銹、油脂、飛濺等就進行涂裝,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6涂裝發貨工序處罰

  2.6.1油漆漆膜厚度不均、流墜,觀感差未及時進行修補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6.2摩擦面、砼接觸部位等不刷油漆的部位,未按規定要求粘膠布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2.6.3頭遍油漆未干,就進行下遍油漆施工,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6.4涂裝完畢未及時進行構件編號,或不按規定進行構件編號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6.5不墊枕木、構件裝車時擺放不合理、剎車造成成品構件油漆破損,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6.6用構件作工裝、墊鐵等使用,一經發現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注:獎罰單附照片由工程質量技術科總工程師審批,并發生產副總、車間主任、財務部,并在車間宣傳欄張貼公布,由財務部建立獎罰專用賬戶落實獎罰,罰款三個工作日內現金交財務部,三日內未交由財務部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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