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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薦]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1
第一條為加強有線電視的管理,根據《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我國有線電視如同無線電視一樣,是廣播電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有線電視的事業建設、宣傳工作和技術維護工作,必須同無線電視一樣納入廣播電視事業的總體規劃和系統管理。
第三條國家對有線電視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廣播電影電視部負責全國有線電視管理工作和有線電視事業的發展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旗)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有線電視管理工作和事業發展規劃。
上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對下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有線電視的工作,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和共用天線系統必須依法設立,并接受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和管理。
第二章有線電視系統的設立
第五條國家實行穩步、協調、科學地發展有線電視事業的方針。
第六條有線電視是擴大無線廣播、無線電視的有效覆蓋,提高節目的收視質量的重要手段,因此國家提倡按廣播規劃積極發展共用天線系統,以搞好轉播中央和地方現有的無線電視臺節目為主要目的。對設立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的審批要從嚴掌握。
第七條行政區域性的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一律由本行政區域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開辦。
申請開辦行政區域性的有線電視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廣播電視覆蓋網絡的整體規劃要求;
(二)有專門的管理機構。應當像無線電視臺一樣的標準配備臺長和主要骨干力量,至少有15人以上(含15人)的專職采訪、編輯、制作、攝(錄)像、播音、傳輸等專業人員(不含傳輸網絡的維護人員),其中具有大中專學歷的應超過半數;
(三)有可靠的經費來源;
(四)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技術標準認定合格的攝(錄)像、編輯、播音設備。其中應具有3套以上專業級前期采訪設備,2套以上后期編輯設備,1套以上完整的演播室和錄音、攝錄、直播所需設備;
(五)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技術標準認定合格的傳輸設備;
(六)有固定的節目制作場所;
(七)有固定的播放場所。
縣級以上(含縣級)的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具備前款所列條件的,也可以申請開辦非行政區域性的有線電視臺。具備前款第(一)、(三)、(五)、(七)項條件的,可申請開辦有線電視站,其服務范圍不得超過本單位所轄范圍。當行政區域有線電視聯網時,應按規劃并網。
地區行署與市、縣人民政府(包括其中任何兩個)所在地在同一城市或同一地域的,只能設一家行政區域性的有線電視臺。
第八條單位可設置共用天線系統。單位未設置共用天線系統的,個人可設置自用的共用天線。
設置共用天線系統,必須使用省級以上(含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規定技術標準認定合格的傳輸設備。
設置共用天線系統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配備管理人員。
第九條開辦有線電視臺的單位,必須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逐級上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廣播電影電視部批準籌建。籌建完成后,依據本細則第十九條規定驗收合格的,由廣播電影電視部發給《有線電視臺許可證》。
開辦有線電視站的單位,必須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逐級上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籌建。籌建完成后,依據本細則第十九條規定驗收合格的,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線電視站許可證》。
設置共用天線系統,必須符合當地有線電視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要求,并由設置共用天線系統的單位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主辦管理依據《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和本細則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審批:
(一)學校開辦用于非教學目的的.有線電視。
(二)中國人民有關部門、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并非用于國防、公安、國家安全業務的有線電視。
上述部門用于教學目的或國防、公安、國家安全業務的有線電視,依據《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已開辦的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因條件發生變化,需由臺轉站或站轉臺的,應逐級上報,由原審批機關注銷后,再重新申請并辦理審批手續;不再繼續開辦的,應當停播之日起一個月內逐級上報,由原審核機關注銷,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可向有線電視系統的終端戶收取適當的有線電視建設費、維護費。
收取的建設費、維護費,應本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主要用于購置、安裝、維護有線電視設施、設備和購買、租賃、制作有線電視節目、錄像制品以及業務管理等。
第三章有線電視工程建設
第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可申請從事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業務:
(一)屬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
(二)具有獨立承擔有線電視工程設計的綜合能力,有1名以上固定的電子專業高級工程師、4名以上電子專業工程師、1名以上經濟師、若干熟練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必要的流動資金;
(四)有從事有線電視工程設計的技術設備;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可申請從事有線電視工程的安裝施工業務;
(一)屬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
(二)有專門的管理機構,有2名以上的電子專業工程師、8名以上熟練的技術工人;
(三)有必要的流動資金;
(四)有安裝有線電視工程的技術設備;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十五條集體所有制單位申請從事有線電視工程設計和安裝施工,除具備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有不低于20萬元的注冊資金。
第十六條具備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單位,其申請承擔有線電視工程設計、安裝施工業務的審批程序是:
(一)凡申請承擔有線電視臺的工程設計、安裝施工業務的單位,必須將其具備條件的書面材料、證明文件和申請表,報當地的地(市)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初步審查同意后,再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線電視臺設計(安裝)許可證》。
(二)凡申請承擔有線電視站和共用天線系統的設計、安裝施工業務的單位,應將其具備條件下書面材料、證明文件和申請表,報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逐級審查,經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后,由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
經批準并已領取許可證的單位,憑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承擔有線電視工程的設計、安裝施工業務。
凡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設計、安裝許可證,均可以全國通用,但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承接業務時,應到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許可證只限持證單位使用,不得轉讓,不得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圖簽、圖章。未經批準不得超越證書范圍承擔業務。
第十七條凡持有國家計委統一印制的具有建筑工程綜合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可承擔建筑工程紅線范圍以內的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業務,不需另行申請。
第十八條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施工方案,應符合當地廣播電視覆蓋網絡的整體規劃要求。
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的設計施工方案應報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逐級審查同意,經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共用天線系統的設計施工方案,應報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驗收或委托有關單位驗收。驗收合格的,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線電視工程驗收合格證》。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共用天線系統由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共用天線系統驗收合格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有線電視工程竣工后,設計、安裝施工單位有義務保修。保修期不少于一年,時間自有線電視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不含驗收期)計算。
第二十條有線電視工程設計、安裝施工單位承擔有線電視工程的設計、安裝施工業務,并具備下列條件的,可向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和設置共用天線系統的單位收取適當的設計費、安裝費;
(一)持有《有線電視臺設計(安裝)許可證》或《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
(二)屬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或自收自支的經濟實體;
(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有線電視工程測試驗收單位,可向安裝施工單位收取適當的測試驗收費。
第四章有線電視節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有線電視是無線電視的延伸和補充,因此對有線電視臺播出節目的管理,原則上應同無線電視臺一樣。在有線電視臺播放的電視節目、有線電視站播放的錄像制品,必須健康有益,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禁止播放反動、以及妨礙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電視節目和錄像制品。
第二十三條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必須安排專用頻道完整地直接傳送中央電視臺、省級電視臺的電視節目和國家教委辦的電視教學節目。
有線電視臺自辦的新聞節目,每周不得少于30分鐘。
第二十四條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播放已公開出版、發行的錄像制品,必須經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并貼有《有線電視節目準播證》方可播放。
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播放的錄像制品,實行集中供片。向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提供錄像制品的音像制品發行單位,由各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購置或交換的錄像制品,必須經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并貼有《有線電視節目準播證》方可購買或交換。
第二十六條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播放的海外影視劇(含錄像制品)必須是經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查批準同意播放的影視劇目。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在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播放;
(一)違反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電視節目;
(二)未取得播放權的電視節目和電影片;
(三)未持有廣播電影電視部頒布發的《電視劇制作許可證》單位制作的國產電視劇;
(四)未經廣播電影電視部批準播放的海外影視劇(含錄像制品);
(五)未取得《有線電視節目準播證》的錄像制品;
(六)轉播港、澳、臺地區的電視節目。
第二十八條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應建立健全電視節目審片制度、播放管理制度,按月編制播放節目單,并報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檢查節目播放情況。
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不得將所供錄像制品自行翻錄、出租、轉租或轉借,從中牟利。
第二十九條禁止有線電視站播放自制電視節目。禁止利用共用天線系統接收海外電視節目和播放自制電視節目、錄像制品、電影片。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當地有線電視設施和有線電視播放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暫行辦法》和本細則的違法行為,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一)對違反《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的,可處以警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同時沒收其播放設備。
(二)對違反《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的,可處以警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或吊銷許可證,并可建議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對其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違反《暫行辦法》第七條和本細則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之規定的,除責令其停止非法業務活動外,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因工程設計錯誤,給有線電視臺(站)、共用天線系統的調協單位造成損失的,設計單位應當全部賠償;工程設計符合要求,但因安裝施工錯誤,給有線電視臺(站)、共用天線系統的設置單位造成損失的,安裝施工單位應全部賠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有線電視設施是國家廣播電視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對任何破壞有線電視設施的行為,依照《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追究侵犯單位或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暫行辦法》及本細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有線電視與閉路電視、電纜電視系同義語。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所稱有線電視是指《暫行辦法》第二條所規定的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和共用天線系統的總稱。
“行政區域性的有線電視臺”,是指代表一級政府開辦的有線電視臺。
第三十七條關于有線電視的運行、維護規定和設備、器件的認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依照本細則收取的設計費、安裝費、驗收費、測試費、建設費和維護費,其標準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商同級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石家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分別核算,不能互相擠占。
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并接受監督。
第二章 實施范圍和對象
第四條 中直、省直所有駐石市區(不含礦區,下同)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行政關系、工資關系、組織關系全部在省本級的中直、省直企業單位(上述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列入省直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范圍。
第五條 用人單位的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均為基本醫療保險的對象。
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為河北省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河北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為醫療保險的業務經辦機構,其相關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制定的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并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二)參與制定省直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的實施意見,并組織實施;
(三)編制駐石市區的中直、省直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的預、決算;
(四)負責駐石市區的中直、省直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稽核和管理;
(五)選擇和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
(六)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委托,對參保用人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執行醫療保險政策民政部進行檢查、考核和獎懲;
(七)負責駐石市區中直、省直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金、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金和大病醫療保險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
(八)承辦用人單位和職工對醫療保險的查詢事宜;
(九)指導全省醫療保險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
(十)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設立醫療保險辦公室或確定專人負責職工醫療保險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并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本單位及職工的醫療保險登記;
(三)負責醫療保險有關報表的呈報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
(五)負責本單位職工醫療保險證、IC卡、病歷本的領取、換發、補發等工作;
(六)負責本單位職工有關醫療費的審核報銷事宜;
(七)負責對本單位職工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和管理;
(八)承辦有關醫療保險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應設立醫療保險辦公室或確定專人負責醫療保險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
(二)承辦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業務,并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
(三)負責職工就醫情況的登記匯總,并按規定及時向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傳送有關信息和報送有關報表;
(四)負責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執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承辦有關醫療保險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6.5%繳納;職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代為扣繳。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第十條 黨政機關、原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原差額預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醫院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財政預算安排,原差額預算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和原自收自支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在年度預算中用財政撥款以外的單位其他收入安排;企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企業財務制度規定列支。
第十一條 職工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局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公務員醫療補助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均以省直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收入高于省直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及其以上的,按省直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作為繳費基數。低于省直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以省直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停薪留職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本人或聘用單位負擔,由保留其行政關系的用人單位按省直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8.5%代為扣繳。
第十三條 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四條 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的單位,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由財政部門于當年年初和年中分兩次按照年度預算劃撥。不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的單位每半年或全年一次性繳納,繳費時間適當提前15日至20日,不得拖欠、拒付,逾期不繳納的,按《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按日加收2滯納金,并入統籌基金。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發生解散、撤銷、合并、轉讓、租賃、承包經營時,接收或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醫療保險責任。無接收或無繼續經營者,按用人單位破產的辦法處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發生破產時,應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及有關規定,優先償付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還要為在職職工繳足1年和為退休人員繳足以后所需(計算至70周歲)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七條 按本細則正式實施時間計算,職工參保年限男滿30年60歲、女滿20xx年55歲(工人女滿20xx年50歲)辦理退休手續的,方可享受本細則規定的退休人員的醫療待遇。年限不足的,須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分別按照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一次性繳足基本醫療保險費。 本細則實施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第五章 個人賬戶的建立和使用
第十八條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 在職職工個人賬戶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全部和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構成。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為基數,單位繳費部分按下列比例劃入在職職工個人賬戶;35周歲以下的為0.5%;滿35周歲不滿45周歲的為1%;45周歲及其以上的為2%。職工年齡段發生變化后,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從次月起,為其變更個人賬戶記入比例。 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以本人基本養老金(養老保險統籌口徑)為基數,按6%的比例全部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劃入。 在職轉退休,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從次月起,為其變更個人賬戶記入比例及個人負擔比例。
第十九條 個人賬戶用于支付符合醫療保險各種規定的職工本人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和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醫藥費用。
第二十條 個人賬戶使用醫療保險卡(IC卡),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結算。
第二十一條 個人賬戶當年累積的本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利息并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二條 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職工調離時,個人賬戶余額可隨同轉移或一次性發給本人;職工死亡,個人賬戶結余額可一次性發給本人;職工死亡,個人賬戶結余額可一次性發給其合法繼承人。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基金按繳費期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六章 統籌基金的建立和支付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繳費劃入個人賬戶以外的部分建立統籌基金,由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統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條 統籌基金用于支付職工住院和急診搶救(急診搶救的病種目錄另行制定)發生的超過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中除個人負擔以外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統籌基金支付必須為《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各種用藥、《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的各種診療和《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各種醫療服務。
第二十六條 職工住院,先付一定額度的押金。統籌基金支付時,個人先負擔一定額度的費用。其起付標準:一、二、三級醫院在職職工分別為500元、650元、800元;退休人員分別為400元、550元、700元。一級醫療機構以下的按一級醫療機構的標準執行。 職工在一個年度內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醫療費超過起付標準的,其起付標準在所住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的基礎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標準最低不低于200元。
第二十七條 經批準轉往外地醫療機構住院的,其費用結算標準按所轉醫院的級別確定;因公出差急診住院的,其所住醫療機構類別參照與之相當的定點醫療機構的'類別標準確定費用結算標準。
第二十八條 按自然年度計算,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20xx年度定為30000元,以后每年調整一次。
第二十九條超過起付標準的醫療費,在職職工個人負擔的比例:起付標準以上,統籌資金支付5000元以內的,一、二、三級醫院分別為18%、20%、2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一、二、三級醫院分別為13%、15%17%;10000元以上的,一、二、三級醫院分別為8%、10%、12%。退休人員個人負擔的比例比在職職工低3個百分點。
第三十條 職工住院期間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療費,個人先自付一部分,自付的比例按《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確定的比例執行(〈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另行制定),其余再按第二十九條規定負擔。
第三十一條 經批準轉往外地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提高個人負擔比例的30%。
第三十二條 職工門診、住院、急診搶救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藥品目錄的藥品,其費用個人先自付20%,其余再按比例負擔。
第七章 醫療管理
第三十三條 承擔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由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從已取得定點資格合格證的醫療機構和藥店中選擇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應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包括醫療保險服務項目范圍、費用結算辦法等有關內容的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按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的要求建立計算機網絡系統,并與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聯網。
第三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分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和綜合定點醫療機構。職工門診持證、卡、病歷處方本可到任何一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需住院治療的,必須到綜合定點醫療機構住院。
第三十七條 惡性腫瘤性疾病放化療、尿毒癥透析、經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批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調節劑、腦血管病后遺病致神經功能缺損、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癥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臟病、高血壓Ⅲ級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動性結核病等9類(種)醫療費用較高的疾病病人,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患者,補助和補充醫療費負擔其一定比例的門診醫療費用,具體負擔比例見醫療補助和醫療補充兩個暫行辦法。
第三十八條 對第三十七條確定的9類(種)疾病病人的認定,由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指定的三級醫療機構副主任及其以上醫師確診,醫院醫保辦核準,用人單位出具證明,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審定后,發9類(種)疾病病人門診證,由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直接指定其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
第三十九條 職工可到任何一所定點零售藥店非處方或處方購藥。對第三十七條確定的9類(種)疾病病人患者,必須持9類(種)疾病病人門診證和IC卡、病歷處方本到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指定的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四十條 職工患病需緊急搶救的,可就近救治,病情穩定后,應及時轉往定點醫療機構診治。
第四十一條 職工住院時,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應及時通過網絡報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備案,醫務人員首先應核實患者是否與醫療保險證照片相符,核實無誤后,按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的要求進行登記住院。
第四十二條 職工住院期間,定點醫療機構須按照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的要求及時將醫療費用明細表輸入計算機;并規范書寫病歷,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以此作為結算和考核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患者進行的彩超、CT、核磁共振檢查,初診病人陽性率應分別達到55%、55%和65%,未能達到要求的,其發生的檢查費從向醫院撥付的費用中扣減。
第四十四條 職工出院或診治終結時,定點醫療機構應讓患者的經治醫師和護士長、患者或其親屬在醫療費用明細表上簽字,并在每月5日前,將經簽字的上月病人住院的費用明細表報醫保經辦機構。未經醫護人員、患者或其親屬簽字的醫療費,統籌基金不予支付。患者出院帶藥量,一般性疾病不得超過7天,慢性病不得超過15天,中草藥不得超過7劑量。
第四十五條 職工住院期間,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掌握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和貴重藥品的使用。對按規定不應發生的檢查費、治療費和貴重藥品費,患者要求的由患者本人負擔,醫院行為由醫院自行負擔。在不轉院情況下,患者需到其他醫療機構檢查、治療、購藥或到藥店購藥的,需經所住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審檢,報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批準。
第四十六條 因所住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所限或因專科疾病(傳染病和精神病),需轉往其他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須經副主任醫師或主任醫師、科主任提出轉院意見,本醫療機構醫保辦審批。緊急搶救需轉院時,可先行轉院,3日內補辦有關手續。
第四十七條 需轉往外地(北京、天津、上海)醫療機構診治的,應由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醫師或主任醫師、科主任提出轉院意見,經所住醫療機構醫保辦審核,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批準后方可轉診。轉往的醫療機構的級別必須為部屬和三個直轄市市屬醫院。
第四十八條 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可在當地就近選擇1--2所鄉鎮以上醫療機構作為個人的定點醫療機構,并由所在單位報省醫保管理中心備案,也可參加當地的醫療保險。
第四十九條 職工醫療保險證、病歷處方本丟失,由用人單位開據證明及時到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補辦,證、本費自理;職工丟失IC卡應開據單位證明及時到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掛失,掛失生效期為2日。掛失15天后,原卡未找到,到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新卡。掛失期間發生的醫療費到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按規定嚴格審檢報銷。
第五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規范醫療行為,根據就醫職工的實際病情,按照合理檢查、合理用藥的原則,提供相應的醫療服務,不得無故拒絕、推諉或滯留病人。對不能因病施治貽誤病情的醫療機構,患者舉報一經查實,除不向該醫療機構撥付該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外,還要扣減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后果嚴重、影響極壞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八章 醫療費用的結算
第五十一條 職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使用個人賬戶而發生的醫療費,由個人用IC卡直接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發生的醫療費明細表上報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核準后,于每月30日前將應支付的醫療費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
第五十二條 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個人負擔部分由本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現金直接結算,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定點醫療機構先記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定點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具體結算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出院病人住院醫療費明細表及匯總表上報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應于每月30日前將核準的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的90%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其余10%留作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合同保證金,年末視考核情況再予撥付。
第五十四條住院醫療費超過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確定的結算標準20%以內的(含20%),醫療機構負擔30%,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負擔70%;20%以上部分,醫療機構負擔70%,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負擔30%。住院醫療費用雖然在結算標準以內,但支出已達到了90%以上,結算標準規定的醫療費用仍全部撥付給醫療機構,未達到90%的,結余部分的30%隨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額一同撥付醫療機構。
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應及時停止該單位職工的醫療保險IC卡,防止統籌基金透支。用人單位補繳所欠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滯納金后,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應在3日內恢復其職工醫療保險IC卡的使用。欠繳醫療保險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自行負擔,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不予報銷。
第五十六條 職工因緊急搶救和本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的9類(種)疾病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診治終結后由用人單位憑患者的9類(種)疾病病人門診證、醫療保險證、IC卡、病歷處方本、門診治療審批表、化驗檢查報告表、醫療費收據到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審核,按規定報銷。
第五十七條 因公出差人員患病住院發生的醫療費,持單位證明、IC卡、當地病歷本、診斷證明、化驗檢查報告單、出院小結、醫療費用明細表、醫療費報銷憑據等到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審核,按規定報銷;出國及到港、澳、臺期間因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章 醫療保險手續的辦理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時,應填寫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表,并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三)財務報表、職工花名冊和開戶銀行賬號。
第五十九條 用人單位新增工作人員后,應于每年的3、6、9、12月份憑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計劃卡、行政調入審批表、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就業證及復印件、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信、人員變更登記表、職工工資報表及復印件到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和繳費基數核增等手續。
第六十條 職工下崗后或下崗后再就業時,用人單位應在每年年末集中辦理一次職工變更手續。
第六十一條 職工在省本級參加醫療保險的單位中調動,調入單位須憑調動手續、參保人員變更登記表、醫療保險證、IC卡到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繳費基數增減和IC卡變更等手續。
第六十二條 職工調離省本級醫療保險覆蓋的用人單位時,調出單位須于當月憑調動手續、參保人員變更登記表、醫療保險證、IC卡,到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繳費基數核減和IC卡注銷等手續。
第六十三條 職工退休時,用人單位憑參保人員變更登記表、退休證、IC卡,到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繳費基數核減和IC卡變更等手續。
第六十四條 職工死亡后,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用人單位須于30日內憑死亡證明、參保人員變更登記表、醫療保險證、病歷本、IC卡,到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證件注銷和個人帳戶的結算手續。
第十章 監督和考核
第六十五條 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管理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營情況要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要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履行合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六十六條 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告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收和支出情況,接受社會監督,接受財務監督和審計;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醫療保險費的繳納和職工醫療費支出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六十七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有權對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用人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職工的合理意見和建議,以及對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投訴和舉報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章 獎懲
第六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用人單位及職工、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情況且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或獎勵:
(一)定點醫療機構能夠認真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能夠按照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的要求,及時、準確地提供職工就醫的各種情況和數據,為積極配合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的檢查和考核,為保障職工基本醫療做出貢獻的;
(二)定點零售藥店能夠嚴格執行藥品批零差價,嚴格按處方配藥,無串換藥品現象的;
(三)用人單位能夠認真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時向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報送各種報表、如實提供職工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的就醫情況,對其醫療費報銷嚴格把關的;
(四)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主動檢舉和揭發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用人單位、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行為,使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免受損失的;
(五)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工作人員能夠積極宣傳和認真招待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堅持原則,敢于抵制不正之風,及時糾正或處理違反政策、規定的行為,為基本醫療保險事業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六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應按合同規定,追究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報請上級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核實患者是否屬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造成冒名頂替就醫的;
(二)采用掛名住院、編造病歷、住院病歷與住院費明細表不符的;
(三)串換診療項目和藥品,將不符合規定的診療項目和藥品列入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范圍的;
(四)推諉病人的;
(五)違反診療項目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規定亂收費的;
(六)檢查、治療、用藥與病情不相關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藥的;
(八)不配合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的;
1035084260 (九)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
第七十條 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應按合同規定,追究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報請上級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出售假冒偽劣藥品的;
(二)串換藥品,將不符合規定的藥品或物品的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三)不執行藥品規定零售價格及批零差價的;
(四)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
第七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按照《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社會保障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處理。對采用弄虛作假手段,冒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除追回冒領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外,提請有關部門對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除追回損失外,提請有關部門對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他人提供醫療保險證、卡,造成冒名頂替就醫的;
(二)虛假冒領醫療費的;
(三)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
第七十三條 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保險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損公肥私的;
(二)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謀取私利的;
(三)違反規定,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挪作他用的;
(四)因瀆職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包括企業),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單獨列賬管理。醫療費用支付不足部分(包括企業),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七十五條 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原全額預算單位和全民所有制醫院)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起步初期,暫單獨列賬管理。
第七十六條 本細則實施前發生的醫療費,仍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第七十七條 職工因工傷、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由工傷、生育保險基金解決。在實行工傷、生育保險之前,按規定享受醫療補助的人員,因工傷、生育發生醫療費用,其費用的90%暫由財政單獨追加的專項經費解決,個人負擔10%。費用額度50000元以上個人負擔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幫助解決部分費用。
第七十八條因突發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大范圍危、重病人的救治醫療費,由政府綜合協調解決。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3
總則
為規范延邊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我行)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促進我行跨境人民幣業務健康發展,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xx〕第10號)、《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xx〕212號)和《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行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我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有兩種操作模式,即清算模式和代理模式。所謂清算模式(又稱境內結算行業務)主要是指我行作為匯款行或收款行通過境外參加行在境內代理行開立的人民幣賬戶進行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而代理模式(又稱境內代理行業務),主要是指我行作為境內代理行,通過境外參加銀行在我行開設的人民幣賬戶進行的結算。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行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進出口企業、境內結算銀行和境內代理銀行。
跨境人民幣境內結算行業務
我行作為境內結算銀行,在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前,應做好以下業務準備:
(一)建立必要的國際結算網絡,包括境外賬戶行和代理行。
(二)行內用于人民幣跨境結算的系統調試到位,并能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規定的信息數據。
從事大額支付業務的經辦人員(以下簡稱經辦員)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通過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或其他有效方式,對進出口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受益人等自然人身份信息進行核查。首次核查后,填制《企業基本信息情況表》。
對不能確認真實身份的進出口企業,境內結算銀行不得為其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
經辦員應對辦理的每一筆跨境人民幣資金收付進行相應的貿易單證真實性、一致性審核,在未按規定完成相應的貿易單證真實性、一致性審核前,不得為進出口企業辦理人民幣資金收付。
經辦員應利用進出口企業提供的有關進出口交易信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收款說明》或《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進口付款說明》、物流背景以及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等,對企業貿易真實性、一致性進行審核。
對進出口企業預收、預付人民幣資金實行比例管理。由境內結算銀行按貿易合同規定的比例辦理收付,并將企業提供的預計出/進口時間和預收/預付比例等信息在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的“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中進行填報。
對進出口企業預收、預付人民幣資金,經辦員在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該筆信息時應當標明該筆資金的預收、預付性質及進出口企業提供的預計報關時間。
經辦員對進出口企業預收、預付人民幣對應貨物已報關或對應貨物無法按照預計時間報關的,應根據進出口企業通知的實際報關時間或調整后的預計報關時間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相關更新信息。
進出口企業預收、預付人民幣資金超過合同金額25%的,應當向我行提供貿易合同,經辦員應當將該合同的基本要素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進出口企業來料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收取人民幣資金超過合同金額30%的,進出口企業應當自收到境外人民幣貨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行補交下列資料及憑證:
(一)企業超比例情況說明。
(二)出口報關單(境內結算銀行審核原件后留存復印件)。
(三)進出口企業加工貿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務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境內結算銀行審核原件后留存復印件)。
對于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上述資料及憑證的進出口企業,我行不得為其繼續辦理超過合同金額30%的人民幣資金收付,情節嚴重的,暫停為該進出口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并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我行最遲應于每日日終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以下數據信息:
(一)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以及真實性審核相關信息;無法及時獲得報關信息的人民幣跨境收付,境內結算銀行應在獲得報關信息后,以變更信息或新增進出口日期信息的方式報送。
(二)人民幣境外債權債務信息中的結算(信用證及托收等)及貿易融資項下的應收應付信息。
(三)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進出口日期或報關單號和人民幣貿易融資信息。
(四)其他需要報送的相關信息。進出口企業來料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收取人民幣資金超過合同金額30%的,進出口企業應當自收到境外人民幣貨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行補交下列資料及憑證:
(一)企業超比例情況說明。
(二)出口報關單(境內結算銀行審核原件后留存復印件)。
(三)進出口企業加工貿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務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境內結算銀行審核原件后留存復印件)。
對于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上述資料及憑證的進出口企業,經辦員不得為其繼續辦理超過合同金額30%的人民幣資金收付,情節嚴重的,暫停為該進出口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并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對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項下涉及的國際收支交易,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試行)》及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銀行業務系統數據接口規范的規定完善其接口程序。
跨境人民幣境內代理行業務
我行與境外參加銀行簽訂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為其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經辦員應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代理境外參加銀行進行跨境貿易人民幣支付。
代理結算協議應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賬戶開立的條件、賬戶變更撤銷的處理手續、信息報送授權等內容。
我行在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時,應當要求境外參加銀行提供其在本國或本地區的登記注冊文件或者本國監管部門批準其成立的證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簽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等作為開戶證明文件,并對上述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
我行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填制《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備案表》,連同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復印件、境外參加銀行的開戶證明文件復印件及其他開戶資料報送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同時,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開戶信息。
境外參加銀行開戶資料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我行,并按開戶時簽訂的代理結算協議辦理變更手續。我行接到變更通知后,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并于2個工作日內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變更信息。
因業務變化、機構撤并等原因,境外參加銀行需撤銷在境內代理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應當向我行提出撤銷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書面申請。我行應與境外參加銀行終止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并為其辦理銷戶手續,同時于撤銷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銷戶信息。
我行可按照境外參加銀行的要求,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限額以內為其辦理人民幣跨境購售業務。該業務實行年度人民幣購售日終累計凈額雙向規模管理,我行應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規模限額以內辦理購售人民幣業務。
我行應當單獨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項下的人民幣敞口頭寸臺賬,準確記錄為境外參加銀行辦理人民幣購售的情況。
我行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對為境外參加銀行辦理人民幣購售而產生的人民幣敞口進行平盤。
我行在代理境外參加銀行與其他境內結算銀行人民幣跨境資金結(清)算業務時,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大額支付系統辦理,并隨附相應的跨境信息。
境外參加銀行在我行開立的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可用于與全國其他地區境內結算銀行之間的人民幣跨境資金結算或清算業務。同一境外參加銀行在不同境內代理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之間可以進行資金匯劃。
我行最遲應于每日日終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人民銀行報送以下信息:
(一)開立、變更、撤銷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信息。
(二)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收支和余額信息。
(三)境外參加銀行通過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發生的資金互轉(清算)信息。
(四)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賬戶融資業務信息。
(五)與境外參加銀行發生的跨境人民幣購售業務信息。
(六)資金業務項下的人民幣境外債權債務信息。
(七)經批準的其他資金交易業務信息。
(八)其他需要報送的相關信息。
附則
本辦法由延邊農村商業銀行負責制定、解釋和修訂。
本辦法涉及的監管部門政策如有變動,以最新的政策規定為準。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綠色建筑行動方案》和《促進綠色建材生產和應用行動方案》、推動綠色建筑發展和建材工業轉型升級、推進新型城鎮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有關要求和《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規定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以下簡稱評價工作)的組織管理、專家委員會、評價機構的申請與發布、標識申請、評價及使用、監督管理。
第三條綠色建材評價應緊密圍繞綠色建筑和建材工業發展需求,促進節地與室內外環境保護、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材料與產品以及通用綠色建材的生產與應用。
第四條評價工作遵循企業自愿和公益性原則,政府倡導,市場化運作。評價技術要求和程序全國統一,標識全國通用,在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發布。
第五條綠色建材評價機構、評價專家及有關工作人員對評價結果負責。
建材生產企業應對獲得標識產品的質量及該產品的全部公開信息負責。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建材推廣和應用協調組明確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日常管理機構,由該機構承擔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日常實施管理和服務工作,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兩部門)委托的相關事項。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部門。兩部門和省級部門統稱為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明確承擔省級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日常管理工作的機構;
(二)對一星級、二星級評價機構進行備案并將備案情況及時報兩部門;
(三)本地區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應用的協調和監管;
(四)在信息平臺發布本地區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等工作。
第三章專家委員會
第八條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由兩部門負責組建。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提供技術咨詢和支持;
(二)評審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
(三)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專家委員會由建筑、建材等領域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3名。委員任期為3年,可連續聘任。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高級技術職稱且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在專業領域有一定的學術影響;
(二)熟悉建筑或建材產業發展現狀和國內外趨勢,了解相關政策、法規、標準和規范;
(三)出版過相關專著、發表過相關科技論文、主持過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編制或主持過國家相關科技項目;
(四)良好的科學道德、認真嚴謹的學風和工作精神,秉公辦事,并勇于承擔責任;
(五)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8歲。
第十條專家委員會委員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單位或個人推薦,填寫《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專家登記表》,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同意,報兩部門審核;
(二)通過審核的,頒發《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專家證書》。
第十一條省級部門可參照本章成立省級專家委員會。
第四章、評價機構
第十二條評價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評價工作所需要的土木工程、材料與制品、市政與環境、節能與能源利用、機電與智能化、資源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等專業人員,一星級、二星級評價機構不少于10人,三星級評價機構不少于30人。
其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比例不得低于60%,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比例不得低于30%;
(二)獨立法人資格,在行業內具有權威性、影響力;
(三) 評價機構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熟悉相關政策和標準規范,以及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
(四)組織或參與過國家、行業或地方相關標準編制工作,或從事過相關建材產品的檢測、檢驗或認證工作;
(五)開展評價工作相適應的辦公條件;
(六)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對評價機構實施備案和動態信用清單管理。擬從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的機構應提交《綠色建材評價機構備案表》。
備案表應隨附相關材料復印件,如法人資格證書、營業執照和其他證明材料等。
第十四條從事三星級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的機構,經所在地省級部門向兩部門備案。中央企事業單位、全國性行業學(協)會可直接向兩部門提交備案表,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部門。從事各地一、二星級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的機構,向當地省級部門備案。
三星級評價機構如開展一星級、二星級標識評價的,向相應的省級部門備案。
從事三星級評價標識工作的機構應不少于兩家,每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一、二星級評價標識工作的`機構應不少于兩家。
評價機構相關信息及時在信息平臺發布。
第十五條評價機構與申請評價標識的企業不得有任何經濟利益關系。從事相關建材產品設計、生產和銷售的企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作為綠色建材評價機構。
第五章、標識申請、評價及使用
第十六條標識申請由建材生產企業向相應的評價機構提出。生產企業可依據評價技術要求向相應等級的評價機構,申請相應的星級評價和標識。
同一生產企業的同一種產品不得同時向多個評價機構提出相同星級的申請。
第十七條標識申請企業應填寫《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申報書》,按照評價技術要求提供相應技術數據和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評價機構收到企業申請后,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評價機構向申請企業發放受理通知書。雙方應以自愿為原則,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未通過形式審查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應補充的材料。
第十九條評價工作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含抽樣復測時間)。
評價通過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評價機構向兩部門申請證書編號,頒發標識;公示有異議的,由相應主管部門組織復核。
評價未通過的,如企業對評價結果有異議,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受理的評價機構提出申訴,評價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給出答復意見;企業對評價機構的答復意見仍有異議的,可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評價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和評價技術要求對企業申請的產品進行評價,出具評價報告,明確評價結論和等級等。
第二十一條獲得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的企業,應以適當、醒目的方式在產品或包裝上明示綠色建材標識。
第二十二條獲得標識的企業應建立標識使用管理制度,規范標識使用,保證出廠產品各項性能指標與標識的一致性。對標識的使用情況應如實記錄和存檔。
第二十三條標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內企業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評價機構提交標識使用情況報告。有效期滿6個月前可向評價機構申請延期使用復評。延期復評程序與初次申請程序一致。
第二十四條獲得標識的企業如發生企業重大經營活動變化的,應及時向評價機構報備。出現下列重大變化之一的,應重新提出評價申請:
(一)企業生產裝備、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化且嚴重影響產品性能的;
(二)企業生產地點發生轉移的;
(三)產品標準發生更新且影響產品檢測結論的。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評價機構每年3月底前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評價工作概況、當年發放標識的統計、評價工作情況分析、機構和人員情況、存在的困難、問題及建議、其他應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主管部門應對相應的評價機構和獲得標識的企業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和檢查。
第二十七條評價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計入誠信記錄并以適當方式公布:
(一)備案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信息的;
(二)未經當地主管部門備案在當地從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的;
(三)評審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信息,造成評價結果嚴重失實的;
(四)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
(五)不能保證評價工作質量的;
(六)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獲得標識的企業出現下列重大問題之一的,評價機構應撤銷或者由主管部門責令評價機構撤銷已授予的標識,并通過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一)出現重大質量問題的;
(二)標識產品抽查不合格的;
(三)超范圍使用標識的;
(四)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標識的;
(五)利用獲得的標識進行虛假或夸大宣傳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被撤銷標識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標識;再次被撤銷標識的企業,評價機構不得再受理其評價申請。撤銷標識的有關信息在信息平臺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干擾評價工作導致評價不公正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評價過程或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和舉報。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專家登記表及證書、評價機構備案表、標識申報書、標識式樣與格式等另行發布。
第三十三條省級部門可依據《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和本細則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5
為保證xxxx集團鋼結構有限公司鋼結構加工質量管理辦法的有效實施,使整個生產過程處于受控狀態,切實落實自檢、互檢、專檢工作,確保產品質量符合質量標準和用戶滿意的要求,特制定本細則。
1.獎勵
1.1每周組織各相關部門領導對現場構件進行評比,對優秀班組進行獎勵100元,1.2每周統計各工序報檢合格率,合格率大于90%班組獎勵100元。 1.3上道工序存在質量問題,下道工序及時發現并提出經確認返修合格后,獎勵100元。
1.4制作工程受到甲方發函表揚的,每次獎勵500-1000元。
2.處罰
2.1未執行程序處罰
2.1.0每一批鋼構件成品生產完畢后準備發貨前,生產車間未組織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科進行聯合檢查,質檢員未簽認合格卻發貨的,對責任單位處罰10000-20000元/次。
2.1.1對于批量生產的首件構件,執行樣板制,樣板經質檢員檢查合格簽認報檢單后方可批量生產,若不按規定進行報檢即進行了批量生產,對責任單位處罰200--500元。
2.1.2工序加工完畢后、未進行自檢、未填寫自檢記錄即轉入下道工序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200元。出現較大質量問題,處罰500--1000元。
2.1.3下道工序操作人員應對上道工序產品質量進行檢查,并填寫交接檢記錄。未填寫交接檢記錄或未按規定填寫交接檢記錄轉入下道工序的,一經發現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200元。
2.1.4下發整改單后責任單位未按規定時間整修,要求整修拒不整修的視情況給予200-500元。
2.2下料工序處罰
2.2.1下料材質、規格與圖紙不符,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200元。
2.2.2下料尺寸嚴重超標造成浪費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200元。
2.2.3三維鉆、平面鉆制孔不合格,氣割毛刺不清除,轉入下道工序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2.4制孔呈橢圓孔、三角孔、錯位孔,返修用鋼塊填塞、割孔,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2.5切割缺陷未焊補、鐵渣未修磨轉入下道工序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2.6鋼板對接不按工藝開坡口、不修磨坡口,或不加合格引弧板、熄弧板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2.7下料后未及時作零件標識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2.8剪板下小件后每個工程余料按鋼板材質、厚度分區域擺放,不按要求做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3拼裝工序處罰
2.3.1焊渣、毛刺不清除,切割缺陷未焊補,不修磨坡口就進行組立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3.2翼緣、腹板不符合對接規范要求錯開一定位置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3.3定位焊焊材與材質不符,定位焊間距與規范不符,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3.4鉚工焊縫熔渣未清干凈就轉入下道工序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3.5組裝看錯圖紙或需放樣未放樣造成組裝錯誤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3.6編錯程序,選錯鉆頭,未進行首件自檢、交檢,造成批量錯誤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300元。
2.3.7鋸床斷料時,工件未加緊,定位基準沒選好,造成斷料錯誤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3.8組裝完畢未及時標明構件編號,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200元。
2.4焊接工序處罰
2.4.1全熔透焊縫未按工藝加襯條的,或對接間隙不符合規范,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4.2焊縫外觀質量差,焊縫尺寸不符合要求,漏焊等,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4.3埋弧焊不加引弧板、熄弧板,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4.4引弧板、熄弧板必須氣割割掉打磨,否則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4.5二級以上全熔透焊縫不按工藝規定背面清根,造成探傷不合格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4.6焊劑、焊條未按要求選用型號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5.打磨除銹工序處罰
2.5.1焊后飛濺、焊瘤清不干凈,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2.5.2低合金高強度鋼火焰矯正后,用水激冷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5.3構件拋丸噴漆前未正確記錄構件編號,不記錄編號或記錄錯誤,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元100元。
2.5.4拋丸質量打不到要求,而轉入涂裝工序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5.5拋丸后構件表面或內腔鋼丸不清理,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5.6構件表面灰塵未清掃,存在鐵銹、油脂、飛濺等就進行涂裝,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6涂裝發貨工序處罰
2.6.1油漆漆膜厚度不均、流墜,觀感差未及時進行修補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6.2摩擦面、砼接觸部位等不刷油漆的部位,未按規定要求粘膠布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2.6.3頭遍油漆未干,就進行下遍油漆施工,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6.4涂裝完畢未及時進行構件編號,或不按規定進行構件編號的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6.5不墊枕木、構件裝車時擺放不合理、剎車造成成品構件油漆破損,每件(次)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
2.6.6用構件作工裝、墊鐵等使用,一經發現對責任單位處罰100元。注:獎罰單附照片由工程質量技術科總工程師審批,并發生產副總、車間主任、財務部,并在車間宣傳欄張貼公布,由財務部建立獎罰專用賬戶落實獎罰,罰款三個工作日內現金交財務部,三日內未交由財務部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加強對進口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計量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口計量器具,以及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國銷售計量器具,必須遵守本實施細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本實施細則中所稱的外商含外國制造商、經銷商,以及港、澳、臺地區的制造商、經銷商。
《辦法》和本實施細則中所稱的外商代理人含國內經銷者。
第三條對進口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內的計量器具,其中必須辦理型式批準的進口計量器具的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內的計量器具。
第四條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對全國的進口計量器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進口計量器具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各地區、各部門的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和海關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進口計量器具實施管理。
第二章型式批準
第六條凡進口或者在中國境內銷售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內的計量器具的,應當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型式批準。未經型式批準的,不得進口或者銷售。
型式批準包括計量法制審查和定型鑒定。
第七條進口計量器具的型式批準,由外商申請辦理。
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國境內銷售進口的計量器具的型式批準,由外商或者其代理人申請辦理。
第八條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型式批準,必須遞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型式批準申請書(格式見附件1<略>);
(二)計量器具樣機照片;
(三)計量器具技術說明書(含中文說明)。
第九條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對型式批準的申請資料在十五日內完成計量法制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為:
(一)是否采用我國法定計量單位;
(二)是否屬于國務院明令禁止使用的計量器具;
(三)是否符合我國計量法律法規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在計量法制審查合格后,確定鑒定樣機的規格和數量,委托技術機構進行定型鑒定,并通知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商定的時間內向該技術機構提供試驗樣機和下列技術資料:
(一)技術說明;
(二)總裝圖、主要結構圖和電路圖;
(三)技術標準文件和檢驗方法;
(四)樣機試驗報告;
(五)安全保證說明;
(六)使用說明書;
(七)提供檢定和鉛封的標志位置說明。
第十一條外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定型鑒定所需要的樣機,由海關在收取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后驗放或者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的保函(格式見附件2<略>)驗放并免收關稅。
第十二條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應當在海關限定的保證期限內將樣機退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并監督辦理退關手續。
第十三條定型鑒定應當按照鑒定大綱進行。鑒定大綱由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技術規范或者參照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的國際建議(以下簡稱國際建議)制定。
沒有國家有關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技術規范或者國際建議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關要求或者明示技術指標制定。
第十四條定型鑒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外觀檢查,計量性能考核以及安全性、環境適應性、可靠性或者壽命試驗等項目。
第十五條定型鑒定應當在收到樣機后三個月內完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應當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應當在試驗結束后將《定型鑒定結果通知書》、《鑒定大綱》和《計量器具定型注冊表》,一式兩份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核。
承擔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應當保留完整的定型鑒定原始資料,保存期為五年。
第十七條定型鑒定審核合格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向申請辦理型式批準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格式見附件3<略>),并準予其在相應的計量器具產品上和包裝上使用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的標志和編號(格式見附件4<略>)。
定型鑒定審核不合格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臨時型式批準:
(一)確屬急需的;
(二)銷售量極少的;
(三)國內暫無定型鑒定能力的;
(四)展覽會留購的;
(五)其它特殊需要的。
第十九條申請辦理第十八條第(一)、(二)、(三)、(五)項所列的臨時型式批準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地方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遞交進口計量器具臨時型式批準申請表(格式見附件5<略>和第八條所列申請資料。
申請辦理第十八條第(四)項所列的臨時型式批準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當地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地方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遞交進口計量器具臨時型式批準申請表和第八條所列申請資料。
第二十條有權辦理臨時型式批準證書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遞交的臨時型式批準申請資料進行計量法制審查,可以安排技術機構進行檢定。
第二十一條臨時型式批準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臨時型式批準證書》(格式見附件6<略>);屬展覽會留購的,由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臨時型式批準證書)。
臨時型式批準證書應當注明批準的數量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條承擔進口計量器具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必須經計量考核合格并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授權后方可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承擔進口計量器具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樣機保密。
參加定型鑒定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與其承擔項目相同產品的技術咨詢和技術開發。
第二十四條進口計量器具經型式批準后,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予以公布。
對于不符合計量法制管理要求和技術落后的進口計量器具,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廢除原批準的型式。
第三章進口計量器具的審批
第二十五條申請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所列計量器具的,應當到進口所在地區、部門的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申請登記,并提供符合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證明;申請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所列計量器具的,還應當提供經型式批準的證明。
符合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證明和經型式批準的證明,可以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審查后出具。
第二十六條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對沒有符合法定計量單位或者型式批準證明的,不予批準進口。
海關憑各地區、各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簽發的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驗放。
第二十七條對于不符合法定計量單位或者未經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外貿經營單位不得辦理訂貨手續。
第二十八條因特殊需要,申請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計量器具,必須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但是不得在國內銷售和轉讓。
第二十九條申請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計量器具的,應當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提交以下資料和文件:
(一)說明特殊需要理由的申請報告;
(二)計量器具的性能和技術指標;
(三)計量器具的照片和使用說明書;
(四)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批件。
第四章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
第三十條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進口計量器具,在銷售之前必須經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
未經檢定合格的,不得銷售。
第三十一條申請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應當遞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一)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申請表;
(二)計量器具技術說明書(含中文說明);
(三)使用說明書;
(四)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的計量器具,還需遞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的復印件或者證明。
第三十二條受理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申請的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對遞交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書面審查,經審查合格后方能安排檢定。
第三十三條承接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的技術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第三十四條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技術規范或者參照國際建議進行。沒有國家有關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技術規范或者國際建議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關要求或者明示技術指標等進行。
第三十五條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內容包括計量器具的外觀檢查和計量性能考核。
第三十六條承接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的技術機構應當對檢定合格的進口計量器具出具進口檢定合格證書,對不合格的出具進口檢定不合格通知書。
進口檢定合格證書和不合格通知書加蓋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口檢定核準印鑒方能有效。
第三十七條承接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的技術機構應當保留完整的進口計量器具檢定原始資料,保存期兩年以上。
第三十八條凡對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合格證書或者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接受申請的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復檢。
對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復檢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復檢結果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的檢定結果為最終結論。
第三十九條用進口零、部件組裝的計量器具在國內銷售的,應當向制造所在地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有出廠檢定能力的也可以向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經考核發證后,授權制造廠商自行檢定。
第四十條進口不以銷售為目的的計量器具,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強制檢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以外的,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它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進口或者銷售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或者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計量器具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進口或者銷售,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進口的計量器具未經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委托的技術機構檢定合格而銷售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封存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其銷售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進口或者銷售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封存其計量器具,責令外商或者其代理人補辦型式批準手續,并可以處以相當于進口或者銷售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承擔進口計量器具定型鑒定和檢定的技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給申請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申請單位的損失,并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技術機構應當對進口計量器具實行逐臺檢定,如果需要在索賠期內向商檢部門出具驗收證書的,可以先按一定比例隨機抽查,但是抽取樣機不得少于3臺,根據抽樣結果,向商檢部門出具證明。商檢驗放后,對其他計量器具仍須逐臺檢定。
第四十六條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承擔進口計量器具定型鑒定和進口檢定的技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申請進口計量器具的型式批準、定型鑒定和進口檢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第四十八條進口用于統一量值的標準物質的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中規定的外貿經營單位的經營行為,視為進口行為,適用《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本實施細則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7
第一章總 則
第1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保障和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于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以下簡稱“管理核心”)管轄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與監督,管理核心下設的分支機構依據本辦法履行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職責。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賃自住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資收入比例25%以上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入校學習、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調動、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享受城鎮較低生活保障的;
(八)職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第三章 提取額度和時限
第四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購建和大修住房兩年內,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但夫妻雙方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一)購買商品房、房改房和征收安置房擴大面積部分的,需以購房稅檢發票或房屋不動產發票日期為準;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購房發票金額。
(二)購買存量房(二手房)的,需以契稅完稅證日期為準;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契稅完稅證繳稅購房金額。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以規劃部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日期為準,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工程預算書預算額度。
第五條 貸款購房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貸款本息。貸款還款一個月后,可申請頭次提取,滿一年(即365日)后可申請再次提取,直至還款結束為止。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期償還貸款本息額,頭次提取可包含首付款金額。較后一次提取需在貸款結清后三個月內辦理。
第六條 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資收入比例25%以上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雙方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應高于年房租支出總額與家庭年工資收入25%的差額部分。
第七條 離休、退休的',可一次性提取其賬戶內的全部余額。
第八條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一次性提取其賬戶內的全部余額。
第九條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在終止勞動關系后提取賬戶內的余額并銷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因繼續就業不需銷戶的,可再就業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第十條 享受城鎮較低生活保障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雙方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第十一條 職工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在一年內一次性提取夫妻雙方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一)患有重大疾病的(疾病種類暫包括惡性腫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癥四類),提取額度不得超過醫院住院費結算總額度中個人支付額度;
(二)遇到其他不可預見的事故、災難的,以縣級以上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結果為準,提取額度由管理核心提取審批委員會確定。
第四章 提取要件
第十二條 提取人及需提供的身份證明:
(一)職工本人辦理提取的,需持本人身份證明。
(二)職工委托單位代辦提取的,代辦人員至少二人以上,持單位介紹信、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代辦人及申請提取職工身份證明。
(三)職工委托配偶代辦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夫妻雙方身份證明。
(四)職工委托其他人代辦提取的,代辦人應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代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書面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除需提供身份證明外,還需提供申請提取職工單位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并應根據不同的提取情況分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購買商品房的,需提供經房產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購房稅檢發票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
2.購買房改房的,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審批表或房屋所有權證、購房稅檢發票。
3.購買存量房(二手房),需提供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
4.對征收安置實行產權調換交付擴大面積費的,需提供產權調換協議和購房稅檢發票。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經市、縣(市)規劃部門審批的個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個人住宅用地許可證和工程(預)決算書。
6.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縣級以上房產部門簽發的危房鑒定書、房屋所有權證和工程(預)決算書。
(二)用于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和銀行出具的還貸憑據。
(三)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資收入比例25%以上的,需提供夫妻雙方工資收入證明、縣級以上房產部門簽發的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協議和吉林省服務行業租賃發票。
(四)離休、退休的,需提供職工本人離(退)休證或離(退)休審批表。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委托單位代辦提取的,需提供居民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的,除需提供居民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外,還需提供具有合法繼承權、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六)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需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有關證明材料。職工被判刑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委托他人提取的,需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代理提取公積金書面委托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七)享受城鎮較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低保證和近期低保金領取證明。
(八)職工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證明和醫院提供的住院費結算單據及醫保報銷單據;職工遇其他不可預見的事故或災難的,需提供縣級以上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認定結果及財產損失認定報告等材料。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四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所在單位對職工提取條件應予以核實,由所在單位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并加蓋印章。
(二)提取人持《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及本辦法第四章所規定的材料到管理核心各分支機構辦理提取業務。
(三) 管理核心對申請提取職工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提取規定的,當天辦結;需要核實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提取人。
(四)由職工本人提取的,經審批后,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持管理核心審批后的審批表、提取憑證到指定銀行辦理。由他人代辦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必須轉入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業務辦結后,提取人需將管理核心出具的提取憑證回聯交回單位記賬。
第十五條 職工符合第三條中第(四)、(五)、(六)款項規定的,賬戶內余額全部提取后需同時注銷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如其所在單位有欠繳住房公積金情況的,須由單位補繳后按程序提取;如單位確無補繳能力的,經相關部門確認后,按程序辦理。
第六章 提取監督
第十六條 提取人因提供虛假材料套取或騙取住房公積金的,責令其退回所提公積金本息,并通報本人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管理核心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二○○八年五月十八日起施行的《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8
7月實施細則:最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20xx解讀——7月實施細則:4月14日,商務部印發了新版《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并將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舊版法案將同步廢止。
銷售管理辦法提出,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據悉,汽車超市,賣場,電商等模式都將進入社會化銷售體系,以此來打破過往單一的品牌授權體系,消除行業壟斷。
新法案中還明確提出,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業內人士表示,新《辦法》的落地實施對廠家提出進一步的要求,切實提高自己的產品競爭力,否則失去“品牌授權”保護后很可能在市場競爭中被淘汰。新辦法出臺后,更多的社會資本將會進入汽車流通行業,汽車銷售也將從單一種渠道變成多種渠道。新辦法也將會改變汽車生產商在汽車流通環節一家獨大的話語權,平衡汽車生產商和經銷商之間的關系。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已經20xx年2月20日商務部第9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經商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同意,《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令20xx年第10號)同時廢止。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定義的汽車,且在境內未辦理注冊登記的新車。
第四條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第五條在境內銷售汽車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完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保證相應的配件供應,提供及時、有效的售后服務,嚴格遵守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召回等規定,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為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的境內生產企業或接受境內生產企業轉讓銷售環節權益并進行分銷的經營者以及從境外進口汽車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獲得汽車資源并進行銷售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售后服務商,是指汽車銷售后提供汽車維護、修理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
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的政策規章,對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汽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
第九條供應商、經銷商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產品。
第十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一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務政策,出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還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條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并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未經供應商授權或者授權終止的,經銷商不得以供應商授權銷售汽車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售后服務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售后服務的技術、質量和服務規范。
第十四條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第十五條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應當核實登記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簽訂銷售合同,并如實開具銷售發票。
第十六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并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
(一)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二)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
(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
(四)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
(五)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
(六)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
(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
第十七條經銷商、售后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
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配件,應當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并加施認證標志后方可銷售或者在售后服務經營活動中使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辦理免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原廠配件,是指汽車生產商提供或認可的,使用汽車生產商品牌或其認可品牌,按照車輛組裝零部件規格和產品標準制造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質量相當配件,是指未經汽車生產商認可的,由配件生產商生產的,且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廠配件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再制造件,是指舊汽車零部件經過再制造技術、工藝生產后,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回用件,是指從報廢汽車上拆解或維修車輛上替換的能夠繼續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并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情況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的消費者。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9
第一章前言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過程中的質量控制,保證質量管理體系的正常運行,確保鋼結構工程的制作質量,滿足標準和用戶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各部門職責
第二條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科為公司質量管理的主控部門,負責按合同、圖紙、工藝標準、國家相關規范等對生產全過程質量實施管理監控,對質量標準的確定、專檢、發貨質量的控制、試驗檢測、技術資料編制及質量問題的處理負直接責任。
第三條物資設備科對采購原材料負直接責任,并負責提供相關質量證明文件。
第四條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科對詳圖分解質量、提料計劃、圖紙技術交底、圖紙變更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生產車間對生產過程自檢及交接檢負責,對產品質量負直接責任。
第三章過程控制程序
第六條每個工程開始生產前,由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科組織車間進行制作交底,并由參加各部門簽字附交底記錄。
第七條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科進行材料計劃、分解詳圖必須有制圖人員簽字,圖紙發放生產部核對后下發至車間生產,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科留圖紙發放記錄備查。
第八條原材料(主要是鋼板、型鋼、焊絲、焊劑、油漆等)進場應由物資設備科填報檢單、附相關質量證明文件、經質量管理部按照相關規范標準進行外觀實測等檢查合格后批準辦理入庫手續,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科列臺賬備查。
第九條條板、鉚焊、打磨、除銹、涂裝、預拼裝每一道工序都由生產班組進行自檢,并填寫自檢記錄,自檢合格后附自檢記錄報請質檢員進行檢查,專檢合格后質檢員見證由班組進行上下道工序交接,填寫交接檢記錄進入下道工序。
第十條對于批量生產的首件構件,執行樣板制,由質檢員根據圖紙要求檢查合格后簽認報檢單方可批量生產。
第十一條每一批鋼構件成品生產完畢后準備發貨前,由生產部組織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科進行聯合檢查,質檢員簽認合格后方可組織發貨。
第十二條裝車產品的包裝必須按有關標準及業主要求進行,由生產車間制定一個合理的包裝方案,經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科驗收并簽認發貨單方可發貨。
第十三條構件過程標示、編號由生產部安排專人負責,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科負責監督落實。
第十四條車間的結算應由車間報工作量,由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科核定工作量經質檢員簽認質量方可交由經營科依據生產定額結算。
第四章質量問題的處理
第十五條、對質量問題的'過程控制、實行通報表彰、批評、宣傳欄張貼,過程獎罰的手段強化實施,附獎罰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工序間專檢過程中發生的一般質量問題,質檢員填寫整改通知單,注明整修意見,交由生產部安排整修,整修合格由生產部報質檢員簽認處理完畢。
第十七條存在較大質量問題的返修,由工程質量技術科報請總工程師,由總工程師協調制定整改方案處理。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10
XX公司培訓管理辦法
1.0目的
為加強對員工培訓工作的規范管理,提高公司員工隊伍整體素質,結合我司員工的結構狀況及經營特點,制定本管理辦法。
2.0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3.0職責
3.1綜合事務部是員工培訓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員工培訓計劃的編制與組織實施。
3.2各相關部門(單位)提供員工培訓需求計劃,并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3.3凡參加外訓的,培訓完成后到綜合事務部辦理培訓總結登記手續。
4.0工作內容
4.1培訓目的、對象、種類、形式及方法
4.1.1培訓目的
為不斷提高員工的素質和能力,滿足公司及員工個人發展,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必須有計劃地組織員工進行各種培訓。
4.1.2培訓對象
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無論新錄用員工或在職員工均為受訓對象。
4.1.3培訓種類
包括崗前培訓、在職培訓和專業培訓
a、崗前培訓:對新進員工和轉崗員工進行上崗前培訓,使其掌握必要的崗位知識和技能。
b、在職培訓:根據公司規模的擴大,技術和環境的變化,對各級在職員工進行知識和技能更新的培訓。
c、專業培訓:對公司現有專業技術人員與中高層管理人員進行提高專業技術和管理才能的培訓。
4.1.4培訓形式
包括脫產、半脫產和不脫產業余培訓。
4.1.5培訓方法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法:
a、公司自身組織、聘請外部專家、學者或公司內部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舉辦專題知識講座;
b、員工利用業余時間參加職稱或學歷教育;
c、公司根據業務開展的需要,有計劃選派員工參加各類專業技能培訓班;
d、通過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聯合辦學的形式,舉辦各類進修班或研究生班等;
e、有計劃地遴選業務骨干或中層以上管理干部出國參觀、學習、考察培訓。
4.2培訓的組織與管理
4.2.1培訓的計劃與落實
a、年度培訓計劃一般由各部門于上一年度年終提出,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編制,報公司經營班子審批。
b、各部門應根據公司培訓計劃的安排與要求,負責本部門員工培訓工作的落實。
4.2.2新員工崗前培訓
新招聘生產崗位人員,一般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崗,不合格者實行一次性淘汰,作辭退處理。培訓期視工作需要,一般為56—240課時。
4.2.3在職員工業余培訓
a、公司鼓勵支持員工利用業余時間參加學習與接受培訓,但以不影響本職工作為原則。
b、凡在公司工作一年,符合報考條件,可以報考與本人工作崗位對口的各類成人大、中專學校。
c、凡在公司工作滿兩年,符合報考條件,可報考在職或脫產研究生。
4.2.4統一培訓
上級部門要求組織參加統一安排的培訓,須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其時間及費用由公司安排和負擔。
4.2.5外出培訓
派往省外、國外有關單位和學校接受培訓的人員,必須是公司的業務骨干或中高層管理人員。派往國外考察培訓的人員需滿足以下條件:
a、公司的業務骨干,或者是公司的中高層管理人員;
b、在公司工作滿一年或一年以上,且年終考評為優秀;
c、具有大學專科或以上學歷且有一定外語基礎;
d、身體健康,作風正派。
4.2.6培訓審批程序
員工確需參加某種培訓時,須辦理有關手續并遵循以下程序:
a、個人書面申請→部門經理同意→綜合事務部審核→總經理批準→辦理報名手續。
b、申請書應詳細注明培訓內容(或報考專業)、培訓時間、培訓費、脫產等情況,并將培訓簡章、申請書批件等材料交綜合事務部備案。
4.3培訓期間待遇及培訓假期、費用處理
4.3.1培訓期間待遇
培訓期間的待遇按公司有關工資福利待遇辦理。出國學習人員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4.3.2培訓假期及費用處理
培訓假期及費用,按如下情況分別處理:
a、員工參加職稱考試前培訓,應在業余時間學習,如占用工作時間,一律按事假處理,但考試時間除外。其培訓、考試費用由受訓員工自理。
b、員工接受學歷教育,原則上應以業余學習為主,如確實需要脫產學習(離崗6個月以上)的,經總經理批準后,應與公司簽訂服務年限與補償協議,否則,應辦理辭職手續。
c、參加大學本科以下學歷教育的`員工,其學習費用由受訓員工自理,部門副經理以上由總經理審批報銷。
d、攻讀研究生的員工,在取得畢業證和學位證后,公司給予報銷50的學費(但最高不超過10000元人民幣)。若未能取得畢業證或學位證,其所用學費由受訓員工自理;
e、上級部門要求組織參加和由公司組織的崗前培訓,各類專業技術培訓其費用由公司負責。但受訓員工本人因私人原因中途缺課,不參加考試(或考試成績不合格)未能取得合格證,其費用由受訓員工自理。
4.4培訓結果的考核與反饋
4.4.1培訓作為公司的一項戰略性與長遠性投資,必須考慮培訓成本與收益的關系,因此,員工培訓后必須進行考核或提交個學習總結。
4.4.2每一期培訓班結束或個人參加(一個星期以上的)學習期滿,要有考核成績或書面材料向綜合事務部匯報。
4.2.3員工培訓后的定崗,由綜合事務部和業務部門確定,報經營班子批準。
4.5最低服務年限與賠償費規定
4.5.1凡由公司出資錄用和培訓的員工,都必須為公司服務一定的年限,具體標準參照下表或按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執行:培訓類別最低服務年限
出資錄用和有償分配的畢業生五年
各類學歷進修五年
各類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和相關知識培訓,累計時間超過3個月者三年
各類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和相關知識培訓,累計時間在1—3個月者一年
4.5.2服務年限從培訓結束后上班的時間算起,接受多種培訓的應累計其服務年限。
4.5.3凡公司派往境外培訓的員工,出境前需與公司簽訂有關服務協議書。
4.5.4員工在一個勞動合同周期內,參加培訓的費用超過一萬元人民幣,服務年限按每超過三千元增加一年累計。培訓費指綜合費用。
4.5.5員工勞動合同期限已滿而服務期限未滿,雙方協議后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須按服務年限協議書中規定,賠償培訓費用后,方可離開公司。如本人提出辭職,或因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被辭退,必須按協議規定賠償培訓費。個人賠償培訓費額度,按以下公式計算:
個人賠償額=公司實付培訓費總額×(1-已服務年限/應服務年限)。
5.0附則
5.1本辦法由綜合事務部負責解釋、修訂。
5.2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相抵觸的,則以國家規定為準;如有與公司以前相關規定相抵觸的,則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5.3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11
一、合同管理機構與職責:
合同管理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專項分工、全面評審、分級管控、授權訂立”的管理模式。
合同管理重點環節應遵循的總體要求:合同管理部門工作流程環節實行先專項、后綜合;合同相對方選用環節實行先調查、后選擇;合同文本起草環節實行先范本、后自擬;合同簽署環節實行先評審、后批準;合同履行環節實行先簽訂、后履行;合同支付環節實行先結算、后付款。
財務合同部為本單位的綜合管理部門,所涉及合同業務的部門為本單位合同專項管理部門。
(一)、合同綜合管理部門職責:
1、依據合同管理辦法開展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落實本單位合同管理的要求;
2、制訂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或操作指引;
3、組織或參與本單位合同的洽談、資信調查、合同起草、簽訂、變更、履行、終止等管理工作;
4、組織或參與本單位的合同評審及交底工作;
5、建立合同管理綜合臺帳,實行統一編號管理,上報合同統計半年報、年報以及年度合同管理工作總結;
6、負責本單位合同資料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存工作;
7、掌握合同履行狀態,分析合同變化情況,判斷合同風險因素,及時報告主管領導;
8、參與本單位合同糾紛的調解、訴訟及仲裁。
(二)、合同專項管理部門及職責
合同專項管理部門應有專人負責本部門合同管理工作。
1、依據合同管理的要求,制定主責業務范圍內專項合同的具體管理制度,確定合同管理人員;
2、負責對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起草合同文本,組織合同的可行性調研及條款的業務洽談;
3、負責組織本部門主責合同的評審,協調、落實參與評審部門對合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4、負責組織合同的交底。負責合同的履行、變更、移交事項,掌握合同的履行狀態,判斷合同變化可能引起的風險因素,適時與合同綜合管理部門進行溝通,向主管領導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5、負責本部門合同管理臺帳的建立,記錄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終止狀態;
6、負責本部門合同資料檔案的管理,達到資料完整、簽章齊全、記錄準確,存放安全,查閱方便的管理要求;
7、按規定對相應合同進行評審和審核;
8、負責對本部門主責合同糾紛情況的調查,參與處理合同糾紛的調解、訴訟及仲裁;
9、負責向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傳遞合同原件備案;
10、負責收集各單位備案合同資料,并按照規定逐級對口上報。
(三)、合同專項管理部門的合同管理種類分工
1、物機部為物資設備采購、租賃合同的主責部門;
2、運輸技術部為機車車輛租賃、維修合同的主責部門;
3、綜合辦公室為臨時用地、租車、租房合同的主責部門;
4、人力資源部為勞務派遣合同的主責部門;
未列明主責管理部門的其它合同,依據合同類型和主要內容,由業務關聯性最密切的職能部門主責管理。二、合同調查與起草
(一)、簽訂合同前,合同專項管理部門應當對合同標的進行市場調查,并對潛在合作對象進行資信調查,掌握對方主體資格是否真實、合法,履約能力是否滿足要求等。
資信調查可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行業主管網站查詢企業基本情況。留存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年度報告通知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資質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其它從業資格要求的相關證書等資料。
企業所在地實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的,只需留存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授權委托書留存原件,其它資料需與原件核對無誤,并要求對方在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后留存。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需由本人在復印件上簽名。需進行年檢的證照對年檢記錄的有效性進行查驗。
(二)、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其履約能力明顯不符的合同;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須要求對方提供其上級法人單位授權。一般不得與自然人簽訂合同,必須簽訂的,應經公司合同專項管理部門同意。工程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工程用物資設備采購一律不得與自然人簽訂合同。
(三)、合同洽談應有兩人以上共同參與。在合同洽談過程中,對往來的電報、傳真、信函、圖表、電子郵件、電文數據等作為合同資料妥善保存。
(四)、起草合同文本時,應使用公司發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無合同示范文本的,參照國家管理機關發布的示范文本;無相關范本可供參考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擬定合同條款。(五)、工程專業或勞務分包、物資設備采購及租賃等我方占主導地位的合同,原則上必須使用我方合同文本。
(六)、合同應當做到主體適格、內容合法、條款齊全、手續完備、權利義務明確、責任清楚、文字表述準確無歧義,合同文本需使用打印格式。
三、合同評審
合同評審是指由主責管理部門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審查、預判合同是否滿足合法合規性、經濟性及技術可行性要求,提出具體修訂或糾錯意見并督促落實、評估合同風險并提示防范的管理過程。合同評審應成立合同評審小組,經理任組長,班子其他成員任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任組員。
合同評審按照專項把關、分工負責的原則進行。評審由各級合同專項管理部門組織完成,并對合同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合同評審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經濟商務評審、專業技術評審及法律評審。
經濟商務和專業技術等方面內容評審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照各自職責和管控范圍各司其職、共同配合完成。主要考察合同內容的經濟性、可行性及嚴密性。
法律評審由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完成,主要審查合同主體、內容及其形式的合法性,并對合同內容的嚴密性提出建議。
合同內容出現交叉,難以劃分界限或明確定性的相關條款,各評審部門均應提出評審意見。
合同評審主要圍繞以下重點進行:
(一)經濟性。審查合同內容及合同目的是否完整體現和維護公司利益,有無漏項或導致公司利益受損的條款等。
(二)可行性。審查相對方技術條件是否滿足需求,資信狀況是否真實,履約能力是否有保障,履行方式是否可行,相關風險是否受控等。
(三)嚴密性。審查條款是否完整齊備;違約責任是否清晰可執行;文字用語是否清楚準確;是否存在歧義性條款;是否存在合同陷阱;雙方權利和義務是否具體、確切;相關手續是否完備;附加條件是否適當合法等。
(四)合法性。主體合法,審查簽約各方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簽約人是否取得相關授權;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效,是否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計劃,是否存在規避法律或顯失公平情形;形式合法,合同文本格式、文字無誤、簽約程序是否合法合規等。
合同評審采用公司內網平臺合同評審業務流程進行,由組織評審部門經辦人在內網平臺合同評審業務流程發起,填寫電子版合同評審表,上傳合同電子文本進行評審。凡重大、疑難、復雜的合同,必須采取會議方式評審,評審后再行發起網上流程。
合同評審流程結束后,組織評審部門具體經辦人應采用截圖或照片形式將電子版合同評審表整理歸檔。
所有對外簽訂的合同,必須經過合同評審后方可簽訂。合同評審,應給予評審部門合理的工作期限,一般合同為2個工作日,重大、復雜合同為3個工作日。評審部門在不遲于上述期限內提出書面評審意見。
四、合同分級管理
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各類合同,由公司主責該項業務的合同專項管理部門組織評審后,按照合同審批流程辦理簽字用印手續。若該合同業務由公司所屬單位主責發起,該單位應先行組織評審,評審后報公司相應合同專項管理部門,合同專項管理部門按公司合同審批流程辦理簽字用印手續。
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由各單位組織評審后,將本單位電子版合同評審表、待評審合同文本及相對方資信資料一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按照公司合同專用章使用流程辦理用印手續。根據公司相關管理要求,應當進行合同審批但因各種原因暫時未能進入系統的單位,所有合同必須上報公司合同專項管理部門,合同專項管理部門按照系統的審核要求組織相關業務部門進行公司層面的合同評審。進入系統后,在上傳已簽訂的合同時,應將本單位及公司評審表一并上傳系統。
五、合同訂立
合同簽訂一律采用書面形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的代理人簽訂,其他任何人無權簽訂;禁止代理人再轉委托他人簽訂合同。
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必須在授權范圍的事項、權限和期限內行使代理權。禁止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以公司名義簽訂任何合同。
委托代理人需持有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中應明確委托代理的事項、權限、期限以及代理人的姓名、職務等身份信息,加蓋公司的公章。
公司合同簽訂實行授權委托管理制度。授權委托書的申請辦理,按照公司《法人授權委托管理辦法》執行。
各單位均不得為其它單位、個人提供合同擔保。
采用格式合同時,應對條款中空白處認真填寫,空白處無內容時,使用橫線劃除或填寫無內容字樣。
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期限確需超過三年時,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特別批準。
對一批采購價值大于2萬元以上或交貨時間大于3個月的物資采購,須簽訂物資采購合同。
合同訂立,經辦人員須在合同末頁簽字署名。對無法簽署經辦人的合同,由合同管理部門在臺帳中注明,使合同具有可追溯性。
任何情況下嚴禁未簽合同先進場、先實施。
各單位主責簽訂的合同,由本單位合同專項管理部門在內網平臺發起合同評審流程前,向本單位合同綜合管理部門申請合同編號;按照年度劃分進行連續編號。合同對方已有編號的我方仍需進行編號管理。
所有簽訂后的合同需向法律部備案一份原件。以下合同還需由公司相應合同專項管理部門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備案:
(一)勞務分包合同總價超過xx萬的;
(二)勞務分包補充合同一次性調整價值在xx萬元以上或者進行兩次調整的;
(三)物資采購合同價值超過xx萬元以上的;
(四)物資或設備租賃合同超過xx萬元以上的。
六、合同用章
法律部負責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需一律使用公司合同專用章。
合同原則上應當由合同相對方先行簽字蓋章,嚴禁將僅有我方簽字蓋章的空白合同書郵寄給合同相對方簽字蓋章,或交由相對方業務人員帶走。
合同相對方簽章完成后,各單位將合同文本按簽約份數報公司合同專項管理部門,同時上報《合同專用章使用申請表》,由合同專項管理部門辦理用印事宜。
上報用印的合同文本,必須所有信息填寫完整,包括委托代理人及經辦人簽字、電子郵箱、日期等,不得有空白項。
各單位在申請用印前,對合同評審審核意見與修改結果的一致性進行復核,并在《合同專用章使用申請表》中進行確認;凡合同文本無故不采納評審審核意見或未附《合同專用章使用申請表》的,公司合同專項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用印手續。
合同文本必須加蓋騎縫章或簽約人每頁小簽;合同末頁無條款時應標注“此頁無正文”字樣;合同附件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七、合同履行
(一)、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全面履行。當合同中約定的生效條件尚未成就時,不得履行合同。
合同簽訂后,合同簽訂的主責部門和合同執行部門非一個部門的,必須進行合同交底工作,辦理合同資料的移交、確認。合同交底需書面形式進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交底的內容包括:合同名稱與主體、合同投標與報價、工程數量與工期、承諾與目標、工程的特點與重難點、合同的風險控制要點與因素、合同的交底與接底人、交底時間及所移交其它資料等內容。
其它合同交底包括:合同名稱、合同主體、合同的主要內容、價格、期限、合同風險因素及控制要點、合同的交接底時間、移交資料及簽認等內容。
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文件、電報、會議紀要、現場簽證、記錄等均為合同資料組成部分。收發合同文件要有記錄簿簽認,合同專項管理部門應及時收集、整理、保存,做好管理工作。
合同履行中應注意多部門的協同配合,及時溝通履行中的主要變化,保持信息暢通,步調一致。尤其對工程的調價、索賠條款,要依據合同約定及早部署,有效組織。
合同專項管理部門及合同執行部門應隨時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當發現合同履行異常時,應及時與合同綜合管理部門溝通、分析,必要時經單位同意向合同相對方進行書面函告。當合同履行可能出現嚴重違約或潛在糾紛時,應上報公司主管領導及公司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并做好法律糾紛處理的準備工作。
當我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合同相對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明確答復的限期及有關事項。可能引起爭議糾紛的合同,同時報告公司主管領導及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并注意收集、保全有關證據資料。
各單位要按公司綜合管理部門要求,報送合同管理有關資料。
項目結束時,項目經理應組織各合同管理部門認真清理項目合同。對部分仍在執行或存在遺留問題的合同,要重點保存給予說明。人員撤離時將合同資料進行歸集、整理、交接,妥善保管。
任何個人不得隨意在未經落實、溝通、批準的情況下,在對方的資料上簽字、蓋章。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條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在國家旅游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三條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安全。
第四條 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制定國家旅游安全管理規章,并組織實施;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旅游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協調處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問題;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事業單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國旅游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旅游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協調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六)負責全國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旅游安全法規;
(二)制定本地區旅游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協同工商、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新開業的旅游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規定制度及其消防、衛生防疫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參加開業前的驗收工作;
(四)協同公安、衛生、園林等有關部門,開展對旅游安全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許、勒索、圍堵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五)組織和實施對旅游安全管理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參與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區涉及旅游安全問題的投訴;
(八)負責本地區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旅行社、旅游飯店、旅游汽車和游船公司、旅游購物商店、旅游娛樂場所和其它經營旅游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安全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四)接受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五)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常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游企事業單位,在開業前必須向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者,不得開業;
(七)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八)對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車、游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始終處于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對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或丟失;
(十)在安排旅游團隊的游覽活動時,要認真考慮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并注意避免司機處于過分疲勞狀態;
(十一)負責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參與處理涉及單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后處理及賠償事項等;
(十三)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游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團隊需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七條 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均為旅游安全事故。
第八條 旅游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至10萬(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至100萬(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和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后,要盡快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時向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旅游企事業單位要積極配合有關方面,組織對旅游者進行緊急救援,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二條 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預防措施落實,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扎實,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一年內未發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協助事故發生單位進行緊急救助、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三)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十三條 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個人,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熱愛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絕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的;
(二)見義勇為,救助旅游者,或保護旅游者財物安全不受重大損失的;
(三)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十四條 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檢查落實,對當事人或當事單位負責人給予批評或處罰:
(一)嚴重違反旅游安全法規,發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對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隱患,長期不能發現和消除,導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者;
(三)旅游安全設施、設備不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長期無人負責,不予整改者;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亂,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13
一、 總則
一、為加強公司合同管理,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保障公司合法權益,制定本細則。
二、本細則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和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部門和分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合同(有關身份關系的合同除外),應適用本細則。
四、部門和分公司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認真落實合同管理工作。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從事違法活動,擾亂公司經營管理秩序,損害公司利益、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眾利益。
六、公司合同的管理、承辦、審核、履行和檔案管理人員等,對合同負有保密義務,嚴禁泄露公司商業秘密。
二、 合同管理機構
一、公司的合同管理,實行合同綜合部門管理、專業職能部門、承辦部門和履行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二、公司行政部是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 擬訂合同管理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
(二) 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 擬訂公司合同范本,并推行使用。
(四) 參與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談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五) 審核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
(六) 會同合同承辦、履行部門參與合同糾紛、案件等處理。
(七) 對合同管理的相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
(八) 其他應當由合同綜合管理部門承擔的職責。
三、公司應配備專職法律人員負責合同管理,分公司應指定專人協助專職法律人員進行合同管理工作。專職法律人員應具有法律專業本科學歷及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職業資格、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分公司指定的協助人員應具有一定的法律業務素質。
四、財務部及各業務部門是合同的專業職能管理部門,其職責是參與合同管理,以法律法規及公司的相關規定為依據,從各自的職責和專業角度對合同進行專業審核和監督。
五、合同承辦部門是指負責合同的談判、擬定和簽訂的部門,其職責是:
(一) 負責對市場需求進行可靠、合理的預測,對投入產出進行經濟、準確的核算。
(二) 負責對合同相對方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的調查。
(三) 牽頭組織合同的談判、擬定。
(四) 提請有關部門審核其承辦的合同。
(五) 依公司相關規定具體負責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
(六) 負責在合同簽訂后及時將合同原件移交檔案部門存檔。
(七) 在行政部指導下處理合同糾紛。
(八) 建立本部門的合同檔案,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管理。
(九) 其他應由承辦部門承擔的職責。
財務部門負責承辦需經過招投標簽訂的合同,其他業務部門負責承辦不需要經過招投標的合同和其他業務合同。由公司作為贈予方、贊助方的贈予合同、贊助合同由行政部承辦。
六、合同履行部門是指具體履行合同的部門,其職責是:
(一) 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防止合同糾紛的發生。
(二) 負責提請合同承辦部門變更或解除合同。
(三) 在行政部指導下處理合同糾紛案件。
(四) 在合同審核流程中負責審核將由本部門履行的合同。
(五) 建立本部門的合同檔案,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管理。
(六) 負責在合同簽訂后及時將合同原件移交檔案部門存檔。
(七) 其他應由承辦部門承擔的職責。
三、 合同的管理權限
一、部門和分公司不得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所有合同必須以公司名義簽訂。
二、 以下合同經公司內部審核以后,由公司統一審核管理:
(一) 融資借款合同。
(二) 擔保合同。
(三) 合資合作合同。
(四) 資本變動合同。
(五) 對外投資合同。
(六) 設立新實體合同。
(七) 需要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各種業務合同。
三、公司擬簽訂以下合同的,應將草擬的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報公司業務歸口部門,按審核流程審核:
(一) 合同金額在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含一百萬元)的合同。
(二) 經營、辦公和生產用房的買賣、建設施工、裝修、監理及出租(市分公司為出租方)合同。
(三) 第十四條規定統一由總部管理的合同。
(四) 各類借貸、設備租賃合同。
(五) 其他需要公司審核的合同。
四、 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并使用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合同文本或行政部提供的公司合同范本;沒有標準文本或范本的,合同的格式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網絡數據傳輸方式訂立的合同,應在合同成立后書面確認。
二、一般情況下,對外簽訂合同均應使用合同范本(包括國家標準文本和公司范本)。合同承辦部門未使用合同范本的,應經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并由承辦人在合同審批表中說明原因。
合同范本僅對某類合同的一般性條款作出約定,具體條款如標的、規格、數量、履行地點和時間、價款、支付方式、質量技術標準、驗收標準、試運行期、保修等條款,由承辦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并填寫。
合同的法律性條款包括保密、知識產權和其他民事權利的保護、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爭議的解決、合同的生效等,不得做不利于公司的修改。
承辦部門對合同范本進行修改的,必須在審核合同時向審核部門明示。
三、合同一般應具備下列條款:當事人的名稱、地址、開戶銀行;標的;質量技術標準、規格和數量;價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驗收;違約責任;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等。
(一) 其中通信設備買賣或工程合同還應包括包裝、運輸、保險、安裝、初驗和終驗、技術服務和保修條款;涉及知識產權的合同還應包括知識產權的歸屬、許可、保護和糾紛的處理條款等。
(二)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條款:約定訴訟方式的,應盡量約定雙方發生與合同有關的爭議無法協商解決時,應向我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約定仲裁方式的,應盡量選擇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機構,并載明所選仲裁機構的名稱。
(三) 適用法律條款:涉外合同應優先選擇適用中國法律。如對方當事人不同意選擇適用中國法律,應盡量選擇適用第三國(地區)法律。
(四) 文字效力條款:合同文字效力應以中文文本為準。
四、訂立關聯交易合同應符合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遵循有序競爭、同等優先的原則。
一、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從以下方面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及合同內容進行調查和確認:
(一) 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應合法,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和信用,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合同相對方現時不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對方應具有經年檢的合法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應與實際相符;擬訂立合同內容應符合合同對方的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資質證書。
(二) 對方不是法人或擬簽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時,還應提供合法、完備的授權委托書原件。涉及代理的,對方還應提供合法、完備的代理資格證明。
(三) 項目、工程、設計、設備或軟件的技術應先進科學,符合實際使用或應用的要求。質量技術標準、驗收標準和技術服務等條款應明確、具體并具有可操作性。
(四) 合同業務應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需求,預計可為公司產生較好的收益;合同內容不與相關行業規定矛盾。
(五) 合同的價款應合理。
(六) 應適用合同范本;商務條款應合理并符合相關規定。
(七) 合同的主要條款應與中標標書內容一致,合同價款應與中標價格一致。
(八) 合同標的應有項目列支和可研批復;臨時性項目和可研未批項目應經分管總經理批示。
(九) 合同金額應在可研批復額度之內。
(一十) 建設工程或通信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的內容應符合通信管理部門相關規定,合同對方及其分包方應具有相應的資質。
五、合同談判由合同承辦部門牽頭,進行技術、業務支撐、商務、法律論證,提出論證方案,作為談判的依據。其中重大、重要合同應組成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技術、業務支撐、財務、法律等相關人員組成。
六、合同談判中,如需向對方當事人提供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文件資料,應與對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載明保密條款與其簽訂保密協議。
七、簽訂合同應當按照第五章規定的審核流程辦理。
八、合同承辦和履行部門應確定具體的負責人,負責自合同簽訂前的意向協商直至合同履行完畢的`全過程的工作,合同具體負責人應具備相關的法律和業務知識。合同具體負責人在工作中,必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九、 對外簽訂合同,一律加蓋公司公章,不得使用內部機構章或財務專用章。
五、合同的審核
一、簽訂合同前應嚴格按照審核流程審核合同。未履行審核程序的合同,除經公司領導事先書面授權外,不得簽字蓋章,財務部也不予辦理結算事宜。
二、公司相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職責分工,高質高效地完成合同審核工作。
三、審核流程如下(詳見附件一):
(一) 專業審查包括:技術業務部門、計劃財務部。
(二) 綜合審查:行政部
(三) 承辦部門按審核意見修改。
(四) 主管副總經理簽署意見、總經理簽約或授權。
對于設備買賣、技術服務、軟件、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如不須經過招標、且承辦部門不是計劃財務部的,應經過財務部的審核;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不經過財務部審核。
四、合同相關技術、業務或支撐部門負責審核的內容是:
(一) 項目、工程、設備或軟件的技術應先進科學,符合實際使用或應用要求。技術或業務條款明確、具體和完備。
(二) 技術措施完備、可行,技術標準和參數科學、真實。
(三) 通信設備符合選型委員會確定的產品目錄。
(四) 質量技術標準、驗收標準和技術服務條款應明確、具體并具有可操作性。
(五) 可以提供技術業務支撐。
(六) 合同業務應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需求,預計公司將有良好的收益;與相關行業規定不相矛盾。
(七) 其他應由技術、業務或支撐部門審核的內容。
上述技術、業務或支撐部門是指以下部門:
(1) 合同項目所在部門或實際負責合同履行的部門。
(2) 需要提供業務支撐的部門。
五、 計劃財務部負責審核的內容是:
(一) 價款、酬金的確定及運輸、保險條款應合法、合理、完備。
(二) 價款的結算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三) 資金、資產的使用效果具有財務可行性。
六、 行政部負責審核的內容:
(一) 當事人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 合同內容、形式和程序合法、有效。
(三) 合同條款具體完備。
(四) 合同文字表述嚴密、規范、準確。
(五) 合同履行了審核程序。
(六) 其他應由行政部審核的內容。
七、承辦部門提請相關部門審核合同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 合同審核表(已印發),寫明合同的主要情況,并經承辦人和部門領導簽字。
(二) 合同文本和附件,包括電子文本。
(三) 對方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四) 相關的文件、簽報和批復等。
(五)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合同承辦部門將上述材料送相關審查部門審核會簽。行政部完成審核后,將各審核部門的審查意見退回合同承辦部門。
承辦部門應當結合審核意見對合同進行修改,并經公司領導批準、簽字后,送行政部加蓋合同專用章。
九、審核部門領導及具體審核人應在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審核意見應明確、具體。
十、按照審核流程審核合同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一) 不涉及電信技術問題、且不需招投標,如廣告代理發布合同、宣傳品制作合同等,只經過財務部和行政部的審核。
(二) 承辦部門應將合同提交給所有可能涉及的技術業務支撐部門,不得規避。
(三) 專業審查部門(即技術業務支撐部門、計劃財務部)應在1個工作日內(重大合同2個工作日)完成審查,并在合同審核表中寫明審查意見后,送交下一個審查部門。最后一個專業審查部門將合同送交行政部,進行綜合審查,行政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重大合同4個工作日)完成審查,并在合同審核表中寫明審查意見后,交合同承辦部門。
(四) 對于審核意見,合同承辦部門沒有或部分修改的,在報公司領導審批前,合同承辦人必須在合同審批表上 書面注明,否則視為已經全部修改。
(五) 合同簽訂后兩個工作日內,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合同正本和合同審核表原件交行政部歸檔。
十一、審查部門認為合同對方不完全具備履約能力或資信不明的,承辦部門應要求對方就其履約能力提供擔保,無可靠擔保財產或擔保人,不得與之簽約。
十二、合同對方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與之簽訂合同:
(一) 資信不明或資信狀況不好的。
(二) 履約能力差或無履約能力的。
(三) 合同標的價值超過簽約當事人固定資產或注冊資金的。
(四) 超出經營范圍的。
(五) 無法人資格未經授權委托的。
(六) 簽約人非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委托的。
(七) 有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不良、資不抵債,或涉及重大債務糾紛,企業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的。
(八)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十三、各承辦部門使用合同審核表應嚴格遵守以下條款:
(一) 部門和分公司必須安排專人負責合同審核表的管理。
(二) 合同審核表由行政部統一印制,按序號段發放給各部門、分公司,并做好記錄。
(三) 合同經辦人若需使用合同審核表,需到所在部門確定的合同審核表管理人員處領用。合同審核表管理人員務必做好記錄,登記事項必須至少包括領用日期、合同審核表序號、合同名稱、領用人簽名、使用情況說明等。
(四) 合同審核表不得涂改。在合同審核的過程中若出現任何審核環節未經審核通過或書寫錯誤,合同經辦人均需將合同審核表交回所在部門合同審核表管理人員處,由管理人員銷毀并作相應的記錄。合同經辦人若需修改合同內容后再行審核,需重新領用新的合同審核表。
(五) 若合同經辦人在領用合同審核表后將審核表遺失,需速到各部門合同審核表管理人員處說明情況,并由管理人員作好記錄。
(六) 合同經辦人在制作合同時,除在合同名稱右下方,合同正文右上方書寫“合同編號:”外,還需在“合同編號:”前書寫“合同序號:”,并在領用合同審核表后將審核表左上方的紅色序號填寫在“合同序號:”一欄中。
(七) 合同經辦人在合同審核過程中,若通過正常審核流程,需將合同審核表已正常使用的信息反饋給本部門合同審核表管理人員。
公司行政部負責合同審核管理的監督和檢查。行政部將定期對各部門、分公司的合同審核表使用、登記情況進行檢查。
六、 合同的簽約權限
一、公司合同均由公司總經理或由總經理授權公司副總經理簽訂,其他人員均無權簽訂合同。
二、公司擬簽訂的以下合同,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后,由總經理簽訂或由總經理授權簽訂:
(一) 合同金額人民幣五十萬元或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 與其他電信運營商、合作伙伴或重要客戶簽訂的重大業務或合作合同。
(三) 贈予、贊助合同。
(四) 其他重大合同。
七、 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一、依法生效的合同,應當全面認真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接受合同管理部門對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除公司領導事先授權,合同正式簽訂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
三、合同承辦部門和履行部門不是同一部門的,兩部門應建立相應的交接手續,并對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溝通。
四、公司未能按約定履行合同時,合同履行部門應及時向部門領導匯報,同時通知行政部。合同履行部門應與對方當事人積極協商,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減輕公司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
五、如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合同履行部門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對方提出書面異議(異議文書須事先經行政部審核),同時合同履行部門應及時向部門領導匯報,盡量與對方當事人協商,用書面形式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
六、與合同有關的協議、文本、電報、電傳、信件、圖表、會議紀要等文字材料和單據、憑證等,均屬合同相關文件的組成部分,承辦人應妥善保管并存檔。
七、合同簽訂后,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由合同履行部門提請合同承辦部門將原合同審核表、原合同及擬簽訂的變更或解除合同一并送原審查部門,按原審核程序審核。但只涉及合同金額變更的,只經過財務部和行政部審核;只涉及技術條款變更的,只經過相關業務或技術部門和行政部審核。
八、變更、補充或解除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九、合同履行完畢后,合同履行部門于十日內將合同正本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資料移交本單位檔案部門存檔,履行部門與檔案部門應建立書面交接手續。
十、公司建立合同動態分析制度,承辦和履行部門應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合同履行中的問題,確保合同正常履行。
八、 合同的檢查
一、合同終止后,承辦部門及(或)履行部門應做好合同項目的檢查驗收、合同結算和付款憑證的審核工作,并按規定辦理入帳、工程成本核算和有關資料整理及歸檔保管工作。
二、各分公司應建立相應的合同檢查和統計制度,定期檢查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
九、 合同的糾紛處理
一、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采取以下方式處理:
a) 協商解決。
b) 依法提請上級主管機構調解。
c) 根據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d) 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二、為避免和減少合同糾紛案件,出現合同爭議時應盡量通過協商方式解決。
三、合同發生訴訟、仲裁等糾紛(以下簡稱糾紛)時,合同履行部門應立即將糾紛情況報告分管副總經理,同時主動會同行政部和其他相關部門,研究解決方案。
分公司應將發生的糾紛上報公司行政部。
四、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案應通過公司總經理的批準。行政部負責選聘律師,并辦理授權、出庭和相關手續。合同履行部門及(或)承辦部門應指定專人配合行政部法律事務員和外聘律師處理糾紛。
五、需要行政部協助處理的合同糾紛案件,合同履行部門及(或)承辦部門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 案由、案情的說明及相關證據。
(二) 合同及與合同有關的協議、文本、電報、電傳、信件、圖表、會議紀要等文字材料和單據、憑證等復印件。
(三) 其他仲裁、訴訟所需的材料。
六、經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或裁決,公司應當執行。
七、合同糾紛案件結案后,市分公司應將有關材料立卷歸檔,并報省分公司行政部備案;重大合同糾紛案件,自糾紛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尚未解決并將發生壞賬報損的,應按財務規定書面上報省分公司。
合同糾紛案件結案后,有關責任部門和縣分公司應就糾紛案件涉及的問題進行總結和整改。
十、 合同檔案的管理
一、行政部應建立合同檔案,指定專人管理。各部門、縣分公司應指定專人配合行政部做好合同檔案管理工作,并規范屬于本部門范圍的與合同相關的檔案資料。
二、合同檔案應包括談判記錄、來往函件、傳真、電話記錄、電子郵件、圖表、聲像制品、合同文本、合同審核表及合同履行期間變更、解除手續等資料。
三、合同應按公司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歸檔。
十一、獎懲
一、公司合同管理實行審批責任制。合同承辦、履行、審核的部門和人員,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負有解決、處理的責任。其中,合同承辦人和部門審核人是第一責任人,在合同管理方面需承擔首要責任。
二、公司合同管理與績效考核掛鉤,實行加、扣績效考核分制度,績效考核分級次分別為1分、3分、5分。公司行政部和人力資源部是合同管理的考核部門。
三、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規范執行本細則取得顯著成績的個人、部門或縣級分公司給予表彰并加績效考核分3分。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為本單位避免、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個人、部門或縣級分公司加績效考核分5分并給予表彰。
四、對合同管理混亂、存在糾紛隱患,影響公司正常經營活動的個人、部門或縣分公司,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五、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將給予個人警告和部門績效考核扣1分的處罰:
(一) 不按照合同審核流程申請審核,經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 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失職、瀆職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 遺失合同、合同相關資料尚未造成后果的。
(四) 違反本細則第四十二條,尚未造成后果的。
(五) 其他情況。
六、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應追究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范圍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
(二) 違反合同審核程序對外簽訂合同的。
(三) 對所承辦的必備或重要條款未加約定、約定不清或在簽訂合同時漏填重要內容的。
(四) 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以權謀私、泄露商業秘密或玩忽職守的。
七、合同未簽訂而提前履行的(公司領導事先授權的除外)或未經授權、越權簽訂合同,不管是否造成經濟損失的,財務部不予支付款項,由公司監察部門予以查處。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中醫藥科學技術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水平,根據國家檔案局、國家科委、建設部頒布的《科學技術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升級辦法》的規定,結合中醫藥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縣團級以上(含縣團級)獨立的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
第二章 申報、考核與審批
第三條 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分為:國家一級、國家二級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級(以下簡稱“局級”)。國家一級、二級按國家檔案局制定的(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國家標準及考核內容》進行考評,局級按《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局級標準及考核內容》進行考評。
第四條 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目標管理申報工作,采取自愿申報、分級考評、審批的辦法。
第五條 各申報單位在按照不同級別的科技事業檔案管理標準及考核內容進行自檢后,按其隸屬關系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
第六條 考評工作程序:
(1)聽取申報單位自檢情況的匯報;
(2)對照申報等級標準,結合實際情況逐項考核評分;
(3)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綜合評議,提出考評意見作出考評結論;
(4)向申報單位公布考評情況,并宣布考評結果。
第七條 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局級檔案管理的審批工作按隸屬關系進行,局直屬單位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批;地方所屬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批。
第三章 考評組的組織
第八條 根據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目標管理工作的需要設立考評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直屬單位的考核評審工作;地方所屬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的檔案目標管理工作以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為主,會同地方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考核評審。
考評組一般由5-7人組成,考核局級檔案目標管理單位時,至少應有3名局級以上評審員參加。
第九條 局級評審員的條件:
(1)能正確理解并執行國家關于檔案工作和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2)能夠熟練掌握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目標管理標準,工作認真負責,秉公辦事;
(3)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大專以上學歷并有三年以上檔案業務指導或中醫藥科技管理工作經驗。
第十條 評審員的職責:
(1)接受對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目標管理工作的業務咨詢;
(2)參加目標評審工作;
(3)及時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檔案目標管理工作的情況和問題。
第十一條 國家級評審員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推薦,國家檔案局審核后聘任。局級評審員由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推薦,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后聘任。
第十二條 局級檔案管理評審員任期三年,到期可以續聘,不再從事檔案目標管理工作的應解聘。
第四章 獎勵、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 檔案管理等級證書是驗證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水平的標志。獲得檔案管理等級證書的單位按國家檔案局升級辦法的規定執行。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印制“局級檔案管理證書”,不定期公布局級檔案管理達標單位名單。
第十四條 對檔案目標管理工作做出重要成績,表現突出的檔案管理人員,其事跡可作為評選先進工作者或晉升的考核依據。
第十五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會同有關檔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已達到檔案目標管理的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進行復查。發現單位的檔案管理水平低于證書等級時要求單位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者,要上報發證機關予以降級并收回其證書。對檔案目標管理工作中不堅持原則的考評組提出批評,并取消不合格單位的局級檔案管理等級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15
第一條根據《河北省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根據《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暫緩實行生豬定點屠宰的區域、時間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設置的畜禽屠宰管理領導機構確定。
第三條在暫緩實行生豬定點屠宰的區域屠宰的生豬及其產品,不得進入實行生豬屠宰的區域銷售。違者按《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設置的畜禽屠宰管理領導小組為畜禽屠宰的管理領導機構,其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和本省有關畜禽屠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
(二)監督、保障《辦法》的貫徹和落實。
(三)審核定點屠宰場的規劃、布局,幫助籌措場點配套設施建設所需資金。
(四)協調部門關系,排除推行定點屠宰工作中遇到的障礙和阻力。
(五)解決推行定點屠宰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五條畜禽屠宰管理辦公室為畜禽屠宰管理領導小組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貿易(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定點屠宰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和本省畜禽屠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貫徹落實和具體實施工作。
(二)參與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畜禽定點屠宰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
(三)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畜禽定點屠宰的規劃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定點屠宰場點執行定點屠宰管理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查處違反《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行為。
(六)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或其設置的畜禽屠宰管理領導機構的領導下,由貿易(商業)行政主管部門為主會同畜牧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審查定點屠宰場點條件,由貿易(商業)部門為主,會同同級畜牧、衛生、工商等部門實施,條件合格者,發給有關證照。審查時,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生豬定點屠宰場點除具備《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檢疫、衛生、環境保護以及屠宰生產技術條件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二)充分利用現有國有大中型屠宰企業的先進設備,并兼顧其它經濟成分及中小企業。
(三)結合當地的豬源和市場銷售情況,堅持適當規模經營。
(四)生豬定點屠宰場點不宜太少,應當方便群眾,一般每個轄區市設四至五個,縣級及縣級市所在城鎮設一至二個,鄉鎮設一個。
(五)在審查定點條件時對有關部門提出的不同意見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報當地人民政府或其設置的畜禽屠宰管理領導機構決定。
第八條省轄市及回民較集中的縣、鄉(鎮)應當設置牛、羊、禽定點屠宰場點。牛、羊、禽的屠宰加工應當按照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進行。
第九條定點屠宰場點的檢疫工作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生豬屠宰、加工的工藝流程按照農業部、衛生部、原對外貿易部、原商業部聯合下發的《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執行。
第十條進入屠宰場點的生豬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征收增值稅、屠宰稅和市場管理費。稅務和工商部門可以派員征收,也可委托屠宰場點代收。生豬代宰的`檢驗費和加工費按有關規定收取,收費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貿易(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一條經定點屠宰的生豬及其產品,必須有定點屠宰場點的肉品檢驗合格證,生豬胴體必須加蓋能識別定點場及日期的滾動驗訖印章,方可上市銷售。
第十二條市、縣貿易(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發放的定點屠宰許可證,應當報上級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定點屠宰證由省貿易部門統一印制。全省統一標記和編號,有效期三年,獲得《畜禽定點屠宰許可證》的企業,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應重新提出申請,經復查合格,換發《定點屠宰許可證》。
第十三條《畜禽定點屠宰許可證》不得借用或轉讓。停產、停業時,須在30日內將《畜禽定點屠宰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并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生豬定點屠宰辦法
為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場(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防止病害生豬產品流入市場,保證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20xx年7月9日,商務部、財政部聯合公布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國家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實行無害化處理制度,國家財政對病害豬損失和無害化處理費用予以補貼。《辦法》明確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下列情形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1、屠宰前確認為國家規定的病害活豬、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
2、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
3、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及生豬產品。《辦法》還詳細規定了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程序和財政補貼資金的申領程序。
《辦法》要求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過程和補貼資金發放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虛報無害化處理數量,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辦法》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辦法》將于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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