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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土地管理辦法通用
鄉鎮土地管理辦法通用1
為使我市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向縱深推進,鞏固全市鄉鎮房地產規范管理工作成果,本著促進“城郊向城市發展,村莊向鄉鎮集中,城鄉一體化”建設思路,堅持合理規劃、節約集約使用土地的原則,經市紀委、監察局研究,決定對全市農村宅基地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效能監察。
一、監察內容
1、農村宅基地集中規范管理情況。是否嚴格按照《市村鎮村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和《市城市規劃區內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認真組織農村宅基地規范管理,合理規劃利用好村鎮老宅基地,節約土地使用。具體內容包括:安排的農村宅基地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鄉鎮村是否存在擅自批放、買賣農村宅基地現象;鄉鎮村是否存在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宅基地手續;職能部門是否按程序審批村民建房;職能部門是否存在違規批準農村宅基地等。
2、領導干部農村建房情況。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的黨員、干部,黨政干部是否嚴格遵守省、市有關建房規定,是否有以本人或他人名義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及非法占地建造私房的行為。
二、監察方法
市監察局將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專題督查,受理投訴,聽取匯報以及查看農村宅基地管理臺帳、資料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工作要求
1、嚴格宅基地日常監管制度。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和公路沿線地區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未經批準的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產權證。
2、嚴格黨員干部建房管理。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加強對黨員干部的監督管理。鄉鎮、村黨員干部申請建房要經鄉鎮紀委備案,全市副鄉局級以上領導干部在農村申請建房的',要認真填寫《市干部建私房申報表》,報市廉政辦批準,并報市監察局備案。嚴禁為未經批準的黨政干部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辦理相關手續,發放土地使用證和產權證。今后凡違反規定審批的,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的規定,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鄉鎮土地管理辦法通用2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為基礎,以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為重點,以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為目的,切實做好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仲裁工作。
二、基本原則
(一)確保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違法收回、調整農戶承包地,不得違背農民意愿強迫承包方流轉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農民承包地,確保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
(二)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村土地流轉。為促進農村土地適度集中,發揮規模經營效益,在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下,在充分尊重農民自愿的基礎上,引導農村土地流轉;農村土地流轉后,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禁止借流轉之機將土地打亂重分;流轉收益歸承包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截留、扣繳。
(三)積極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要做到發生一起及時調處一起,不能久拖不決,要克服怕麻煩和消極觀望等思想,積極主動解決問題,努力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鄉(鎮)。
(四)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工作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調解、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必須嚴格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辦事,不枉法、不徇私。
三、領導組織
(一)縣級組織
成立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督促各鄉(鎮)農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解工作,負責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解、仲裁工作。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若干名。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由政府辦、農業、國土資源、林業、水利、婦聯、司法及各鄉鎮有關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仲裁委員會任期為五年。
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仲裁庭。辦公地點和仲裁庭設在縣農業局,郝春峰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仲裁庭為仲裁委員會指定的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機構。在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時,由委員會指定3名仲裁員、1名書記員組成仲裁庭,并指定一名擔任首席仲裁員。仲裁員實行培訓上崗制度,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聘請專職和兼職仲裁員5至7名。
(二)鄉(鎮)級組織
各鄉(鎮)政府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接受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領導。各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由分管副鄉(鎮)長兼任主任,司法所所長兼任副主任。由司法所負責處理日常工作。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聘請專職和兼職調解員2-3名。由鄉(鎮)負責組建相應村級土地承包糾紛調解組織。
四、工作職責
(一)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1.負責處理本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解、仲裁工作;2.聘任專職和兼職仲裁員、調解員,并對仲裁員、調解員進行管理;3.指導、監督、管理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和仲裁庭工作;4.組織、交流、總結調解仲裁經驗;5.完善和制定調解仲裁規則。
(二)縣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1.負責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日常管理工作;2.負責仲裁員、調解員的管理工作;3.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負責組織仲裁庭;4.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文書、檔案、印鑒;5.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及其調解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咨詢;6.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歸集工作;7.向仲裁委員會匯報、請示工作;8.辦理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三)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依照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程序,調解處理本鄉(鎮)土地承包糾紛,并回訪、檢查當事人執行調解協議情況,督促當事人認真履行調解協議;2.積極開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3.建立工作制度,做好調解登記、檔案管理和分析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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