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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集合[15篇]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1
某公司員工考核管理規定
第一條考核目的是為了正確把握員工的能力適應性、工作態度及工作效績。在開發人力資源的同時,謀求員工晉升、調動、獎勵及懲處的合理與公正,從而完善公司的激勵制度。
第二條考核程序(略)
2.11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的內容涉及:工作質量、工作數量、工作效率、獨立性、成本意識、原則性、精神面貌、學習能力、創新精神和溝通能力等方面。
參加考核的人員包括總部直屬的正式管理人員,各分公司,外設廠和事業部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由其自行考核。
季度考核的答卷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由員工自行填寫;第二部分由員工的直屬上司填寫;第三部分由員的直屬上司與員工面談溝通后填寫。
季度考核結果分為出色、優良、普通和差,四等。對出色和優良等者,公司將在季評結果公布的當月分別獎勵其當月工資總額的10%和5%,對普通等者不作獎懲,對差等者,將扣發其當月工資總額的5%,連續兩次獲差等者將予以解聘。
2.2實習考核
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員的技術工人,在試用期結束時,必須進行實習考核。試用期原則上為三個月。如在試用期內員工請假,則試用期時間順延。特殊情況可在部門經理以上級別同意后提前或推后。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個月,最長不能多于6個月。
考核結果分為優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考核成績為優等、一等和二等的立刻轉正。考核成績為三等的將延長試用期三個月,屆時的`考核成績不能列人優等,而成績依然在三或四等的應立刻辭退。考核成績為四等的直接辭退。實習考核成績將錄人人事檔案,作為員工將來晉升、晉級的參考依據。
所有同意轉正的人員將收到人力資源委員會發給的《轉正定級通知單》。
2.3見習考核
任職的所有副經理級及以上人員都需接受見習考核。考核時間為正式下文起6個月。考核結果分為同意轉正和不同意轉正。考核結果為不同意的,將延長見習期3個月,屆時考核結果依然為不同意轉正的將予以辭退,如為提升人員,則降回原職位。
所有執行結果都將由人力資源委員會發文通知相關部門。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促進我處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國家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本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除維持行政事業單位日常運轉經費外,政府明確了具體項目、指定了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包括中央、省財政專項撥款(含有償)和市、縣(區)、鄉(鎮)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有專項資金收支活動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上級安排的專項資金按上級專項資金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一公開、公正、科學、高效;二集中使用,突出重點,擇優安排;三專戶專賬,專款專用;四依法行政,規范管理;五跟蹤問效,責任追究。
第五條 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條件包括:一符合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符合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向、重點和范圍;二有明確的專項資金項目目標、預期效益、組織實施計劃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并經過科學論證和項目可行性研究;三補助性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應有明確的資金用途,并有相關規定的實施依據。
第六條 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和撥付。申請專項資金的重點項目應實行評審制度,并按下列程序進行:一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各項專項資金相關規定組織對需要安排的項目專項資金進行評審;二根據評審結論,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專項資金,各項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撥付應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條專項資金安排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專項資金應盡可能全部細化到具體項目,實行項目管理;主管部門應細化而未細化到具體項目的,財政不安排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借專項資金項目安排的名義而實為彌補單位業務經費不足的,財政部門不予安排;二對于當年能夠完成的項目,原則上應一次足額安排專項資金,不留缺口;對于實施期限較長的單個項目,按規定的實施期限分年度安排專項資金。
第八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批準后,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嚴格按照審批程序批準。預算執行中,如發生項目終止、撤銷、變更和經決算認定項目資金結余的,原則上由財政部門統一收回。
第九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批準后,財政部門部門應及時分配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資金撥付程序、年度項目計劃和項目進度撥付。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對專項資金用款計劃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應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不符合規定的,應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由用款單位按要求重新編制用款計劃。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確定后,嚴禁隨意調整預算,改變支出用途。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用途、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的,業務主管部門必須提出變更申請,并附變更政策依據和說明,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專項資金規定使用范圍以外的開支。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封閉運行。專項資金按規定實行報賬制的,報賬資金不能突破年度預算。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費用應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沒有規定提取管理費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在完成項目竣工驗收的基礎上,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參考依據。對績效評價不達標、資金損失浪費嚴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項目,取消項目實施部門下一年度同類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資格。
一專項資金是否制定管理辦法,對項目申報條件、資金分配原則等是否明確;二是實行項目管理的專項資金在立項時是否按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項目論證,是否存在以虛假項目套取專項資金行為;三村莊配套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四專項資金管理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等違紀違規問題,有無滯留、緩撥資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資金損失、浪費;五會計核算有無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問題,財務內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責任是否落實;六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指導和督促項目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財政監督檢查職責,將財政監督工作貫穿到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過程,實行項目跟蹤問效機制,建立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檢查制度,對專項資金安全性、合規性和績效情況跟蹤問效,使監督檢查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確保專項資金的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點項目應重點檢查,督促建設單位加強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項目實施方案的規定,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及時總結經驗,建檔、建冊,進一步提高專項資金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項目責任追究機制。項目單位作為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項目單位主要領導對項目管理負主要責任,并應簽訂責任書,具體明確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暫緩撥款;情節嚴重的,扣回專項資金,通報批評,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項目單位及業務主管部門虛報項目、虛報投資總額,套取專項資金的;或者虛假配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或者擅自變更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二導致專項資金使用不當或重大損失的其他行為。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xx]2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粵府[20xx]122號)精神以及《佛山市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佛府辦[二零零八]391號),為規范區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專項資金是區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技術進步等項目的'專項扶持資金。
第三條區安監局根據市安監局及區政府的決策,每年對外發布年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并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工作,提出年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項目計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驗收,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資金監督管理;根據區政府批準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使用方案,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
第二章資金申報與審核
第四條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扶持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應急救援、監控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等項目,包括:
(一)重大危險源監管、重大隱患整改項目;
(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技術支撐、救護建設項目;
(三)安全事故調查、執法監察建設項目;
(四)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安全文化建設項目;
(五)安全生產技術及執法、監察裝備和安全生產信息監管系統建設項目;
(六)其他符合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的項目。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必須是各級政府機構、區內科研院所,或者是在我區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申報的項目應符合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第六條專項資金支持采取補助的方式。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省旅游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旅游產業的決定》(湘發[XX]13號)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來源為:
(一)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二)其他來源。
第三條 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屬于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第二章 使用原則和使用范圍
第四條 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引導為主,保證重點,統籌安排,注重效益。
第五條 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旅游規劃編制。主要用于補助全省旅游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旅游發展規劃、專項旅游規劃的編制工作;可適當補助市州、縣(市、區)的旅游規劃編制。
(二)旅游項目建設。用于補助全省資源條件較好、納入旅游發展規劃、對當地旅游產業具有引導和帶動作用的景區(點)旅游建設項目,其中重點支持國家4a以上(含4a)旅游景區(點)的旅游建設項目。
(三)旅游宣傳促銷。用于補助全省各級旅游主管部門的主題促銷、網絡促銷、重大活動策劃、境內外參展、廣告宣傳、宣傳品設計與制作、省內旅游精品線路開發以及補助重點旅游企業舉辦的具有重大影響的旅游宣傳促銷活動。
(四)旅游教育、信息化建設及科研。用于補助旅游行業人才培養、旅游信息化建設、全省性的旅游課題調研等。
(五)旅游商品開發。用于補助具有地方特色、市場前景較好的旅游商品開發研制和生產。
(六)旅游咨詢服務體系建設。用于補助游客中心、旅游標識、旅游廁所、旅行社營業網點建設等。
(七)入境游及國內游獎勵資金。按照《湖南省入境旅游獎勵辦法》(湘財外[XX]48號)執行。
(八)旅游產業發展獎勵資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湖南省旅游產業發展年度考核獎勵辦法(試行)》(湘政辦函[XX]12號)及其《實施細則》執行。
(九)支持旅行社發展。按照《關于扶持旅行社做大做強的'若干意見》(湘旅聯字[XX]2號)執行。
(十)旅游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按照《湖南省旅游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湘財外[XX]47號)執行。
(十一) 帶動農民脫貧致富的旅游項目開發。用于補助“農家樂”、“漁家樂”等鄉村旅游項目或旅游扶貧項目。
(十二)旅游新業態項目開發。用于補助陸上文化旅游開發保護示范項目、湖濱旅游項目、游艇旅游基地項目、漂流、內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碼頭建設項目、航空旅游基地項目、溫泉、自駕車營地和生態旅游示范區等旅游新業態項目。
(十三)其它有利于我省旅游產業發展的事項。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管理程序
第六條 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申報程序:
(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旅游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審定,提出資金申請報告,聯合行文報送省旅游局和省財政廳。省直管縣市旅游局、財政局聯合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應同時抄報上一級旅游局、財政局備案。省直有關旅游企業資金申請報告直接報送省旅游局和省財政廳。
(二)申請資金用于旅游規劃編制,應向省旅游局提交旅游規劃編制項目計劃書、本級政府的立項批復和規劃編制合同等。
申請資金用于重點支持的旅游設施建設項目,應向省旅游局提交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立項批準文件等。
申請資金用于宣傳促銷,應向省旅游局提交宣傳促銷策劃方案和財務結算資料。
第七條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旅游局、財政局及省直有關旅游企業應在每年5月30日前向省旅游局、省財政廳提交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報告,過期不予受理。
第八條 省旅游局提出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報省財政廳審核確定。省財政廳自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下撥到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省財政廳撥付的資金全額下撥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旅游局對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評估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滯留、挪用、侵占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或者擅自改變資金使用范圍。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已撥付的資金由省旅游局追回上交省級財政,并取消單位今后三年的資金申請資格;由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資金,同時取消單位今后三年的申請資格。
第十二條 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單位如有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行為,其違規情況將抄送湖南信用網。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5
第一條 根據《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六發〔20xx〕3號),市財政設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促進各地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解決影響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發展的面上農田水利問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用于國家農田水利項目配套,或采取獎補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縣(區)根據實際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重點內容為農村溝(渠)河清淤、塘壩擴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機井建設與修復、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設、田間水利工程建設與維護等。
第三條 各地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應遵循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建管并重的原則,所建工程必須符合縣(區)級水利建設規劃,并與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縣(區)級水利部門、財政部門負責農田水利工程的規劃設計、組織實施、資金管理和驗收自評工作,并對所建工程的質量、成效和所報參加考評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五條 各縣(區)水利(水務)局、財政局負責對所轄區域農田水利建設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并負責對所轄區域進行自評,自評結果報送市水利局、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財政局負責考評、獎補。獎補工作按照先建設、后考評、再補助的程序進行。
第六條 考評主要內容:縣(區)級組織領導、資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設質量、一事一議開展水利建設情況、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情況、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責任主體和制度落實情況以及工程效益等。
第七條 考評程序:考評采取各縣(區)年初編報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實施方案,年內組織實施,次年上半年考評、獎補的辦法。
(一)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縣(區)級農田水利規劃,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年度實施方案的編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后組織實施。
(二)各縣(區)于次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農田水利建設情況報市;市級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對各縣(區)的農田水利建設情況進行驗收和考評,于5月底前確定考評獎補等次。
(三)對于驗收考評中發現或接舉報經查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獎補資格并通報批評。
第八條 獎補原則及等獎:
(一)按照先干后補、多干多補、不干不補的原則進行獎補。全市共設一等獎1個、二等獎2個、三等獎3個、鼓勵獎1個。農田水利建設效果不顯著的,不予獎補。
(二)市水利局、市財政局根據考評結果確定各地的'獎補等獎和數額,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市財政局、市水利局于7月30日前下達獎補資金。
第九條 資金使用管理:
(一)市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
(二)市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重點用于對本辦法第二條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內容的補助。具體用途:
1、工程建設材料費;
2、工程機電設備費;
3、施工機械作業費;
4、項目管理費。工程設計、技術咨詢、項目論證審查和信息服務支出。
(三)項目縣(區)項目管理費可以按照不超過獎補資金總額1%的比例提取。
(四)市級農田水利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平衡預算;
2、償還債務;
3、發放人員工資補貼;
4、修建樓堂館所;
5、大中型基建項目;
6、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7、與農田水利建設管理無關的支出等。
(五)資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必須限期整改,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省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一條 各縣(區)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6
第一條為推動技術創新和專利項目實施,加速實現專利技術產業化,促進擁有自主專利的企業持續發展,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利實施資助資金管理辦法》(新財建〔20xx〕 103號)和《克拉瑪依市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暫行管理辦法》(克財發〔20xx〕126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利實施項目是指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證書或專利申請已公開,并納入自治區或市級專利實施計劃項目中,正在組織實施的專利項目;專利實施資助資金(以下簡稱資助資金)是指用于資助本市轄區內專利實施項目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利實施資助資金的來源
(一)克拉瑪依市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預算中安排的專利實施專項資金;
(二)自治區知識產權局核撥的專利實施專項資金;
(三)其他來源。
第四條專利實施資助資金的資助范圍包括:自治區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自治區和市級專利實施資助項目;各類經濟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開展的有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專利技術或專利產品深度開發項目、專利技術推廣應用項目。
第五條克拉瑪依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實施資助資金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財政、審計部門負責監督。
第六條專利實施資助資金總額由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實施資助的`項目數量、規模等確定。一般占市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總額的3~5%。
第七條專利實施資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八條申請使用專利實施資助資金必須以專利實施項目為依托,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本市轄區內注冊或在自治區注冊但在本地納稅并有固定辦公地點;
(三)是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或合法使用者,其專利有效且不存在權屬爭議;
(四)具備基本實施條件,主要包括:有實施場地、必要的設備、一定的自有資金和實施專利的技術人員等;
(五)未使用同一個專利項目進行重復申請。
第九條以下情況給予重點資助
(一)獲國家專利獎的項目;
(二)國家或自治區級知識產權試點企業實施的專利項目;
(三)國家或自治區級高新技術企業實施的專利項目。
第十條申請承擔專利實施項目的單位須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克拉瑪依市專利實施資助資金審批表;
(二)專利實施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單位營業執照副本等有效資質證明復印件;
(四)專利有效證明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供審核;
(五)如實施他人專利,應提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副本,并在市知識產權局備案;
(六)經營場地使用證明復印件;
(七)實施的專利屬國家專賣、專控及特殊行業產品,須附相關主管機構或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證明;以上材料均用A4紙打印或復印。
第十一條申報專利實施項目的單位,應于每年9月30日前將全套申報材料交至指定的初審部門,初審部門應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的形式審查和技術性審查。初審通過的項目,申報單位應準備七份申報材料交市知識產權局,市知識產權局每年年底或次年一季度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二條經專家論證后,由市知識產權局下達專利實施項目計劃,并與項目承擔單位、區(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簽訂“克拉瑪依市專利實施資助項目合同書”,按合同約定期限撥付專利實施資助資金。第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專利實施項目及資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證項目、課題、人員、經費、儀器設備、實施場地“六落實”,并按要求及時足額匹配相應的自籌經費。
第十四條專利實施資助資金必須按項目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并在合同所規定的使用范圍內列支,不得擠占或挪用該項資金。因項目承擔單位執行合同不力等,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或資金流失,市知識產權局有權終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專利實施資助資金。
第十五條專利實施項目資助合同執行期間,項目承擔單位應于當年6月30日向市知識產權局報送項目實施中期總結,11月30日之前報送項目總結和相關財務報表。
(一)項目中期總結主要包括
1.專利實施項目進展情況表(包括取得的階段成果、存在的問題等);
2.專利實施資助資金支出明細表;
3.資助資金下半年計劃安排表;
4.下階段專利工作計劃等。
(二)項目總結主要包括
1.單位專利工作總結及今后企業發展思路;
2.項目總結報告(包括項目概況、實施過程中解決的技術關鍵和取得的成果、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取得的經驗以及存在的問題等);
3.專利實施資助資金支出明細表(零余額);
4.下專利工作計劃;
5.專利實施項目合同期滿的,需提交全套結題報告。
第十六條項目實施周期一般為一至二年,重大專利項目實施周期可延長至三年。實施期滿,由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同行專家,會同市財政、審計部門進行項目驗收。
第十七條申請和承擔專利實施項目的單位,應提供真實的資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市知識產權局將停止資助并如數追回已撥付的全部資金。造假單位三年內不得申請專利實施資助資金項目。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省政府鄂政發〔20xx〕49號印發的《湖北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要求,為鼓勵我省申請人積極申請專利和擁有授權專利,保護自主創新成果,省財政設立授權專利獎勵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從湖北省專利轉化引導及專利獎勵專項資金中列支。為加強和規范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遵循誠信申請、公正受理、科學評審、分檔獎勵的原則。
第二章 獎勵對象、時間范圍及標準
第三條 獎勵對象:本省專利權人。所謂本省專利權人,指湖北省轄區內獲得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企業和獲得發明專利權的事業單位及個人。
授權專利獎勵以授權專利證書上的第一專利權人為準。
第四條 獎勵時間范圍:每年對上年度授權專利情況進行獎勵,時間確定以授權專利證書上的授權公告日為準。
第五條 獎勵標準:由省知識產權局會同省財政廳,根據授權專利獎勵資金預算和實際申報、評審情況,確定各類獎勵獎金額度。
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申報、評審及撥付
第六條 省知識產權局每年下發開展授權專利獎勵申報工作的通知,對申報時間、程序及其他事項予以規定。
第七條 中央及省屬在漢單位直接向省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其他單位及個人,按所屬行政區劃向市級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由市級知識產權局初審、匯總后報送省知識產權局。
第八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授權專利獎勵專項資金申報表》、《授權專利獎勵申報單位(個人)申報情況匯總表》(格式見附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證書,或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企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四)專利授權證書復印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本獎勵要求按照專利權人申報授權專利的`類型、數量,以量化計分的方式進行評定。
具體計分方法為:1件發明專利計3分,實用新型計0.5分。
第十條 省知識產權局會對申報獎勵項目組織評審,依據評分結果及當年度專利工作情況確定獎勵金額。
評審費用在專項資金中列支,按照不超過專項資金額度的5,掌握。
第十一條 授權專利獎勵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各市州財政部門在收到財政廳下達的專項資金后,應當及時、足額將專項資金撥付給有關單位和個人。各市州知識產權局要配合本級財政部門做好專項資金撥付工作。
第四章 資金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真實材料和相關證明。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查實,應全額收回資助資金。同時,取消以后年度的申報資格。
第十四條 省知識產權局及市州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追蹤問效。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同時,20xx年6月26日印發的《湖北省授權專利補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廢止。
第十六條 對授權專利獎勵資金項目組織申報單位表現優秀的,另行獎勵。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區服務貿易產業發展,規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是指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兩級財政統籌安排的,用于支持自治區服務貿易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在我區注冊成立的從事服務貿易的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公開透明、擇優扶持、專款專用、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區財政廳、烏魯木齊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自治區商務廳、烏魯木齊市商務局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會同自治區財政廳、烏魯木齊市財政局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標準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用無償資助和獎勵等。
第七條
專項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不超過50萬元。專項資金給予獎勵的額度,每個企業不超過50萬元。
第八條
支持內容
(一)支持服務外包業務發展
1、支持服務外包企業開展國際認證。凡通過軟件開發能力成熟模型集成(CMMI)、人力資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IT服務管理(ISO)、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性(SAS70)等認證的`單位,對相關認證及認證維護費用給予一定的資助。
2、服務外包企業租用數據專線的給予租賃費用補貼。
3、支持服務外包企業購置必要的設備。重點對服務外包企業交換器、服務器、網絡傳輸設備等購置費用給予一定的補助。
4、鼓勵服務外包企業以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為目的設立境外分支機構或辦事機構。對服務外包企業設立的境外分支機構或辦事機構,給予一定的資助。
(二)支持企業參加境內外展會、洽談會、論壇等各類服務貿易促進活動。
參加國家、自治區重點支持的國內外服務貿易、服務外包展覽會、博覽會、論壇、洽談會等,對展位費、展位特裝費、人員費、宣傳推介費給予一定的補助。
(三)支持服務外包人才培訓。
1、企業每新錄用1名大專以上學歷員工,從事服務外包工作,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企業培訓補貼。
2、對經自治區商務廳認定的服務外包人才培訓機構給予前期費用補貼;對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服務外包人員就業前業務培訓給予一定的資助。
3、對開展對外勞務派出人員適應性培訓的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給予培訓補貼。
(四)支持服務貿易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重點對公共信息技術平臺建設及運營維護費用等公共服務項目給予一定的補助。
(五)支持文化產品出口。
1、對圖書報刊互聯網出版物、影視作品與節目、動漫游戲音像制品等文化出口產品而投入的翻譯費、外語配音費等給予一定的補助。
2、對境外推廣發行圖書報刊及互聯網出版物、影視作品與電視節目境外落地播出、商業演出與商業藝術展覽項目,對赴境外人員國際交通費、境外住宿費給予一定的補助。
3、對為開拓國際市場而在境外設立的專賣店(柜)的場地租賃費給予一定的補助。
(六)對服務貿易(外包)出口創匯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給予獎勵。
(七)對對外承包工程完成營業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給予獎勵。
(八)支持服務貿易(外包)產業戰略規劃、研究等活動。
(九)對引進國內外知名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企業,經營一年以上,根據企業納稅額、注冊資本和營業額給予一定的獎勵,用于支持企業開拓國際業務。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法在我區注冊,具有合法經營資格,有固定工作場所;
(二)依法納稅、財務管理規范;
(三)依法從事服務貿易(外包)活動。
第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二)專項資金項目申請表(附件1、2);
(三)營業執照、相關資質證書、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
(四)上一財務審計報告;
(五)與申請專項資金項目有關的有效憑證、費用發票;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資金的申報、審核及審批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按申請、撥付。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資助要求的服務貿易企業和單位,在每年5月底前將有關資料分別報送所在地州市財政部門和商務部門,各地州市財政部門和商務部門對申請項目審核無誤并簽署意見后聯合行文上報自治區促進服務貿易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逾期或材料不齊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自治區促進服務貿易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申請專項資金資助項目進行全面審核,提出項目資助資金的初步意見。
第十三條
自治區促進服務貿易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集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商務廳、烏魯木齊市財政局和烏魯木齊市商務局等部門組成評審委員會對項目資助資金進行審定。
第十四條
自治區財政廳、烏魯木齊市財政局按照預算、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對于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虛報、套取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各地州市財政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每年11月底前,對專項資金的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和效益評價分析,并于12月31日前將總結報告聯合上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商務廳。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商務廳、烏魯木齊市財政局、烏魯木齊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9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建設旅游經濟強省的若干意見》(浙委〔20xx〕23號)的要求,為落實旅游經濟強省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專項資金是省委、省政府為加快旅游經濟強省建設而設立的,由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二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支持對全省及地方旅游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旅游規劃的編制;
(二)支持重點旅游項目的建設及特色旅游項目的開發;
(三)支持有利于資源整合、區域聯動,對發揮整體效應有促進作用的旅游基礎設施建設;
(四)支持旅游信息化建設、旅游人才的培養和旅游院校的建設;
(五)支持有特色的重點旅游商品的研發。
第三條:專項資金補助方式
(一)專項補助。用于重點旅游規劃的編制以及社會效益明顯、對全省旅游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旅游專項設施的建設。
(二)貸款貼息。用于經濟效益好、還貸能力強的項目,特別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國家和省重點工程項目的貸款貼息。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申報和審批
(一)申報時間為每年的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市、縣(市、區)凡申請專項資金的,須由同級財政部門和旅游局(委)聯合上報書面申請報告,并分別報送至省財政廳、省旅游局,其中縣(市、區)申請補助的還應同時抄送所在市財政局、旅游局(委)。
(三)申報材料包括:財政局和旅游局(委)聯合報送的申請報告一式兩份;《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報告書》(格式附后)一式兩份。其他輔助資料包括:旅游建設項目須提交計劃部門立項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配套資金承諾書、初步設計方案及其它有關材料;旅游規劃、旅游基礎設施及公益性旅游專用設施建設須事先將立項報告報送省旅游局。
(四)省旅游局負責全省專項資金申請的匯總初審工作,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根據初審和考察結果草擬年度專項資金初步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確定后,由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共同下達資金分配文件。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申報、逐項核實、專款專用、跟蹤反饋”的管理辦法。
(二)各級財政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補助文件后,應及時將經費核撥給用款單位。
(三)用款單位應加強對省下撥專項資金的管理,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切實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專項任務的順利完成。市、縣(市、區)財政、旅游部門應在專項資金下達后的次年3月底前向省財政廳、省旅游局報送資金使用管理及項目進展的有關情況。
(四)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省財政廳、省旅游局應不定期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五)對認真組織實施并圓滿完成專項任務的市、縣(市、區),在以后的專項資金安排上優先考慮;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將暫停核批新的補助項目,并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附則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中央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促進服務業加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有關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要求及產業發展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公共財政預算資金中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現代商品流通發展、促進現代服務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商務、工商、科技、供銷合作、知識產權等有關行業、產業的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財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分別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負責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和范圍、資金額度;審核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預算初步建議;下達預算及撥付資金;對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具體工作方案及預算初步建議;會同財政部對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擇優、規范、實效原則,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資金支持范圍和支持方式
第五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創新現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現代服務業公共服務體系,推動流通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擴大國內消費。具體包括:
(一)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科技服務、環保服務、信息服務、廣告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等現代服務業。
(二)養老服務、健康服務、家政服務等民生服務業。
(三)農村生產、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務體系建設。
(四)全國跨區域農產品流通網絡建設。
(五)現代服務業的區域性綜合試點。
(六)規范商貿流通業的市場環境,建設維護誠信等制度體系。
(七)財政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相關領域。
第六條專項資金優先采取股權投資、建立產業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市場化方式,對符合要求的企業和單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貸款貼息、財政補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圍的項目建設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遷、人員經費等經常性開支以及提取工作經費。
第三章資金分配方式
第八條專項資金原則上以因素法分配,確需考慮專業規劃布局、項目特點的,采取項目法分配。
第九條因素法分配資金主要依據產業行業布局、支持重點、各地區相關發展指標、工作基礎、及當年預算規模、以前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地方財力等因素,經測算后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項目法分配資金通過專家評審、競爭性談判、招標等方式選拔,專項資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業或單位。
第十一條需要選擇試點地區時,試點地區以有關專業規劃布局或專家評審、競爭擇優等方式統籌確定。
第四章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每年4月30日前,財政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視業務需要及工作基礎,印發工作通知,明確當年專項資金的實施目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中央財政資金支持重點及工作要求等具體內容。
第十三條符合工作要求及條件的地區,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財政部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報送本省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對各省報送的實施方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預算初步建議進行審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將專項資金全部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省級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后,應當在7月15日前全部下達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額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結合前期報送的實施方案,制定資金使用具體方案,于資金下達三個月內報財政部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績效目標、具體項目、項目總投資、項目資金來源、主要建設內容、建設地點、項目開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安排意見備案前應通過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方可上報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安排意見備案后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將項目調整情況及調整原因報財政部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與地方財政資金以及中央財政其他資金的統籌使用,對中央財政其他資金已經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預算管理及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等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支付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及時、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資金管理有關規定以及有關業務指導文件要求,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管并及時驗收,于每年1月底前報送上年度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及績效情況總結。
第二十二條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格;
(三)主營業務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支持范圍,業務模式明確,人才資源具備,經營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近五年來無違法違紀行為,信用記錄良好。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獲得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后,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加強對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績效評價,評價重點是預算執行進度、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項目社會及經濟效益等。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財政部將不定期抽查。對于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實施細則應進一步明確資金支持范圍、支持方式、列支范圍、項目實施單位遴選條件、遴選程序、資金支付方式和進度、預算執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及信息公開等內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xx﹞228號)、《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xx﹞229號)、《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xx﹞630號)以及《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xx﹞469號)同時廢止。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全省促進就業工作,加強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xx〕64號)、《關于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xx]32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就業專項資金是指由各級公共預算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支持擴大和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工作、提升公共就業人才服務能力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就業專項資金按照“分級籌集、分級管理”的原則籌集和使用,省級財政轉移支付的資金主要用于對地方資金的適當補助。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量入為出,以收定支”的原則統籌使用資金,重點保障就業困難就業補助支出,充分發揮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
第四條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要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同級財政公共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并優化支出結構,發揮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擴大就業。
第六條就業專項資金的籌集渠道包括:
(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
(二)上級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
(三)市、縣(區)政府按上年度個人所得稅當地留成部分的20%安排就業補助資金,并逐級上繳安排數的20%作為上級調劑金;
(四)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擴大支出范圍用于促進失業人員就業的資金;
(五)就業專項資金利息收入;
(六)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第三章使用范圍
第七條就業專項資金用于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高校畢業生見習補貼、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創業培訓補貼、創業資助、小額擔保貸款貼息、高技能人才培養、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就業服務信息平臺等。
第八條各設區市在確保上年末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支撐能力在18個月的前提下,可調劑資金用于促進就業的以下項目: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小額貸款擔保貼息、小額貸款擔保基金、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
第九條中央、省屬企業職工的就業工作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納入所在地政府的就業工作規劃,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落實。各地不得因隸屬關系等原因將中央、省屬企業職工排除在就業扶持政策之外。
第十條就業專項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使用,不得直接用于基本建設、房屋建筑物購建、租賃、交通工具購置,不得直接用于部門或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差旅費、會議費等。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能,加強管理和監督,確保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規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扶持項目
第十一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職業介紹補貼。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職業中介機構,為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提供免費就業服務,可按其服務后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實際就業人數給予職業介紹補貼,標準不超過每人200元,符合條件的人員每人每年限補貼一次。
第十二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職業培訓補貼。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含外省來閩務工人員),參加經我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技工院校、企業(經工商登記,培訓計劃經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獲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職業培訓結業證書或通過社會化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的可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通過社會化考試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相應技能等級確定補貼標準:初級工(五級)每人500元;中級工(四級)每人700元;高級工(三級)每人1000元;技師(二級)每人1600元;高技技師(一級)每人20xx元。
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參加就業公共服務機構、省級重點以上技工院校組織的職業培訓或按項目運作培訓獲得職業培訓結業證書的補貼標準為每人350元。實際培訓費用金額低于上述標準的,按實際培訓費用金額作為培訓補貼標準。
通過直接認定獲得高級技師(一級)的也可獲得職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1000元。
勞動者每獲取一次證書,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補貼。一年內,獲得不同等級、工種的,按最高標準給予一次補貼;已按低標準享受補貼的,允許按高標準補差。
直補企業培訓,即企業組織簽訂1年以上期限正式勞動合同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培訓,通過社會化考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上述“見證補貼”辦法補貼,并扣除當年度已享受以上見證補貼的人數。
第十三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初次通過國家職業技術工種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個人可享受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補貼標準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實際收費額的80%確定,且每人不超過150元。
普通高等學校、中高職學校畢業學年學生(畢業學年指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內)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個人可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第十四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對本省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不含已轉入中職學校參加免費職業教育)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的中職學校可享受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勞動預備制培訓時間為一個學期至兩個學期,免學費、代辦費和住宿費。獲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按每學期每人18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中,對培訓時間在總課時數以下的,按實際就讀時間,按比例給予補助。
第十五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社會保險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定義見附則),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下同),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在閩自主創業,本人及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包括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及按發證時間計算,獲得畢業證書起12個月以內的高校畢業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小型微型企業[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xx〕300號)執行,下同]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人數給予1年期限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基本保險費。
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報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可給予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2/3的基本養老費、醫療保險費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勞務派遣單位招用的勞務派遣員工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第十六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公益性崗位補貼。用人單位按規定設置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人數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
公益性崗位的補貼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公益性崗位的設置認定、用工形式、具體標準由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政府確定。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計算)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第十七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高校畢業生見習補貼。對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見習企業(單位)吸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3-6個月就業見習的,可享受就業見習補貼。見習補貼由見習企業(單位)先行墊付。補助標準由省級及設區市級政府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確定。
第十八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省內高校(含部屬、省屬和設區市屬高校)畢業年度內有就業意愿的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零就業家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已明確畢業后繼續升學、出國出境以及暫無就業愿望的人員除外)和全日制普通高校殘疾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補貼,標準為每人20xx元。
第十九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創業培訓補貼。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非畢業學年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參加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創業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可給予創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1000元/人。每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補貼,不得重復申請。各地要加強對創業培訓的管理,按照統一培訓標準、統一培訓教材、統一教師管理、統一機構認定、統一證書發放的要求組織教學,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創業資助。在校及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就業困難人員租用經營場地在閩創業(在各類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等已享受政府租金優惠政策的除外),給予最長2年,不超過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創業資助。
第二十一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刑釋解教人員,可在創業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不超過10萬元。
在貸款額度內,按照貸款基準利率最高上浮3個百分點給予貼息,財政貼息期限最長為2年,對逾期的財政部門不予貼息。
第二十二條促進就業創業的其他支出,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具體項目如下:
(一)高技能人才培養。各地依托現有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培訓設施、技工院校、行業企業,整合職業培訓資源,加強產業技工培養基地、縣級實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訓基地能力建設,可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給予經費支持。
(二)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就業失業登記業務費、就業維權補助、對就業困難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職業技能競賽補助、省際勞務合作補助、高校畢業生服務基層、創業孵化成果補助、加強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能力建設,創建充分就業社區,公共就業創業專項服務等項目支出,可在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就業服務信息平臺。各地應充分利用現有政務網絡、金保工程等資源,加強信息網絡系統建設。縣級以上財政可安排資金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必要的網絡系統建設給予補助。各地應充分運用信息網絡系統開展企業用工備案、薪酬調查、就業信息發布等工作。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投標等方式選擇社會力量承擔培訓、職業介紹等促進就業業務,并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和退出機制,加強管理。條件成熟的,應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具體辦法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省級財政在統籌使用中央補助資金、省級就業調劑金基礎上,按照因素分配法,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市縣給予適當資金補助。主要參考的因素有各地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績效、財政分檔補助比例、常住勞動力年齡人口數、高校畢業生數、就業困難人數。其中: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績效、就業工作成效直接采用績效評價數據。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助資金按中央規定的補助辦法執行,各地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不足的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就業專項資金、同級財政安排補充,專項用于小額貸款擔保。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存款戶與辦理小額貸款業務原則上要同一銀行。
每年年底前省級財政根據當年補助數的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補助地方的預算指標。省級財政提前通知后的剩余部分原則上于每年人大批準預算后60日內下達。各設設區市應相應建立就業專項資金預算指標提前通知制度,提前通知文件同時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二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促進就業創業各項工作報表制度,相關報表應按季度向財政部門報備。
各級使用的專項資金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年促進就業創業工作實際,按規定程序向財政部門申報本級資金需求,由財政部門審核。
各項補貼資金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研究確定擬給予補貼(資助)的項目,并按規定實行項目公示、實地抽查等工作機制,確保資金分配公平、公開、透明,提高分配資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益。
第二十六條政策扶持項目承辦單位應當加強業務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及時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報送業務工作情況,主動接受監督檢查。
各類單位組織的促進就業的項目,必須報送活動計劃(包括時間,地點,課程安排,參加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崗位、聯系電話號碼等),主動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抽查。
政策扶持對象享受的各項補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規定時限內(一般為六個月內且不跨年)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逾期不予補助。省人社廳直屬機構申請培訓補貼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申請。所需提交材料及有關經辦程序、申請時限等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財政部門另行制訂。
各地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推行網上服務,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十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當明確責任,分工協作,完善各項補貼資金的審核、公示、撥付、監督等制度,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監管,杜絕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的行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工作,審核中應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社會保障、就業等信息管理系統,并采取實地核查、電話抽查、專業機構審查等手段,確保申請資料的真實、合規、完整;審核完成后,應在同級人民政府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上公示申請單位或人員名單、補助項目、擬補助金額等,公示期最短為1周;公示后無異議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報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在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材料、審核意見和撥款申請后,應及時提出審核意見。必要時,可采取抽查等手段開展實質審查。
財政部門根據審核情況核定補助金額,并及時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撥款手續。
第二十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補助資金時,要充分利用業務經辦管理軟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姓名、身份證號、補貼類別、所屬單位等信息錄入省級就業管理系統,以便復核檢查。
第三十條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南、資金分配辦法、補助情況(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人員名單、補貼類型、金額和標準等)、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審計結果,以及接受、處理投訴等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網站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三十一條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就業專項資金預、決算管理。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及時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劃。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及時、均衡、有效、安全”的要求,加快就業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按規定及時審核和撥付資金,強化預算執行分析。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臺賬,定期做好與財政部門對賬工作。在年度終了后,認真做好就業專項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并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說明。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說明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報送及時。
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將審核匯總后的就業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及時報送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結合各地實際,按有關規定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的賬戶管理。就業專項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國家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自覺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
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按職責根據需要開展專項檢查或審計。
第三十六條就業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安排、調整、撤銷的重要依據。績效評價辦法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就業專項資金實行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相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批、使用、管理、監督、績效評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收回補助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市縣有關部門及有關用款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依照法律法規實施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三十八條用款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專項資金發放臺賬,進一步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充分利用信息系統,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地結余的就業專項資金,除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需專項結算的項目外,可統籌使用。
第四十條就業困難人員指具有我省戶籍,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并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的以下人員: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大齡城鎮居民;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殘疾人證城鎮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其中農村進城務工勞動者須已參加失業保險);城市規劃區內,經政府依法征收農村集體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積低于所在縣(市、區)農業人員人均耕地面積30%,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耕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就業困難人員還包括具有我省戶籍,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轉移就業愿望,并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的以下人員: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獨生子女戶、二女戶中,男年滿40周歲以上、女滿30周歲以上人員;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殘疾人證農村居民;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地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并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就業專項資金的原則
(一)統籌規劃。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科技發展實際需求和現有科技資源布局,編制本省科技基礎條件建設五年規劃,并在規劃內確定分年度支持重點。
(二)突出重點。
專項資金應當集中財力辦大事,重點支持能夠提升本地區、單位科技創新能力或科學普及水平的項目。
(三)傾斜扶持。
專項資金對中西部地區給予適當傾斜扶持。
(四)專款專用。
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不得用于本辦法規定范圍以外的項目,不得抵頂單位行政、事業經費。各級科技、財政部門和有關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12
第一條:為了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家和河南省政府的大學生資助政策精神,結合我院實際,設立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為有效使用資助專項資金,規范資助專項資金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生資助專項資金來源于學院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不低于4%的經費,主要用于支付學生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校內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學費減免和特殊困難補助款等。
第三條:資助專項資金資助對象,主要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學生工作處于每年年末將下一年度資助專項資金的項目分配預算報告提交財務處。
第五條:資助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確保及時足額撥付、足額使用。嚴禁弄虛作假,巧立名目套取資助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滯留資助專項資金。
第六條: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管理和使用資助專項資金,接受院財務、審計的監督和檢查,并定期向學院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使用情況。
第七條:本辦法由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13
為充分發揮縣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作用,促進各地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解決影響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發展的農田水利問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根據《中共舒城縣委舒城縣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加快水利改革發展決定的實施意見》(舒發[20xx]8號),《六安市市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六發[20xx]3號),特制定《舒城縣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根據《中共舒城縣委 舒城縣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加快水利改革發展決定的實施意見》(舒發[20xx]8號),縣財政設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促進各地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解決影響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發展的面上農田水利問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用于國家農田水利項目配套,或采取獎補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鄉鎮根據實際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重點內容為溝(渠)河清淤、塘壩擴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機井建設與修復、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設、田間水利工程建設與維護等。
第三條 各地開展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應遵循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建管并重的原則,所建工程必須符合縣級水利建設規劃,并與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縣級水利部門、財政部門負責農田水利工程的規劃設計、組織實施、資金管理和驗收自評工作,并對所建工程的質量、成效和所報參加考評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五條 各鄉鎮水利水保站、財政所負責對所轄區域農田水利建設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并負責對所轄區域進行自評,自評結果報送縣水利局、縣財政局。縣水利局、縣財政局負責考評、獎補。獎補工作按照先建設、后考評、再補助的程序進行。
第六條 考評主要內容。鄉鎮組織領導、資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設質量、一事一議開展水利建設情況、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情況、農田水利工程管護責任主體和制度落實情況以及工程效益等。
第七條 考評程序。考評采取各縣區年初編報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實施方案,年內組織實施,次年上半年考評、獎補的辦法
(一) 各鄉鎮按照縣級農田水利規劃,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年度實施方案的編制,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后組織實施。
(二) 各鄉鎮于次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農田水利建設情況報縣;縣級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對各縣區的農田水利建設情況進行驗收和考評,與5月底前確定考評獎補等次。
(三) 對于驗收考評中發現或接舉報經查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獎補資格并通報批評。
第八條 獎補原則及等次
(一) 按照先干后補、多干多補、不干不補的原則進行獎補。全縣共設一等獎1個、二等獎2個、三等獎3個、鼓勵獎1個。農田水利建設效果不顯著的,不予獎補。
(二) 縣水利局、縣財政局根據考評結果確定各地的獎補等次和數額,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縣財政局、縣水利局于7月30日前下達獎補資金。
第九條 資金使用管理
(一) 鄉鎮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實行鄉鎮財政報賬制。
(二) 鄉鎮農田水利建專項資金重點用于對本辦法第二條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內容的補助。具體用途:
1、工程建設材料費;
2、工程機電設備費;
3、施工機械作業費;
4、項目管理費。工程設計、技術咨詢、項目論證審查和信息服務支出。
(三) 項目鄉鎮項目管理費可以按照不超過獎補資金總額1%的比例提取。
(四)鄉鎮農田水利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平衡預算;
2、償還債務
3、發放人員工資補貼
4、修建樓堂館所;
5、大中型基建項目;
6、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7、與農田水利建設管理無關的支出等;
(五) 資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必須限期整改,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省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級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一條 各鄉鎮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14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根據國家產業發展戰略、《上海市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滬府〔20xx〕1號)、《上海市優先發展先進制造業行動方案》(滬府〔20xx〕16號)、《關于本市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實施意見》(滬委發〔20xx〕2號)、《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委發〔20xx〕12號)和《寶山區關于加強“調結構、促轉型”支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等產業政策,設立寶山區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支持一批具有附加值高、成長性好、關鍵性強、帶動性大、有獨特優勢等特點的先進制造企業發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財政預算每年安排4000萬元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本區先進制造業發展。根據年度執行情況,可適當調整下年度預算額度。
第三條使用范圍
專項資金主要支持企業技術改造、技術中心建設、專利新技術新產品產業化、品牌創建、標準化戰略、智能電網和物聯網建設、總集成總承包、戰略性新興產業、上海機器人產業園建設等項目,推動裝備產業升級換代,戰略產業培育壯大,新興產業重點領域突破的項目,進一步提升寶山產業競爭優勢。
適用專項資金的企業(項目),工商注冊本地、稅務征納關系均應在寶山。
財政資助(或獎勵)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凡注冊在街鎮(園區)的企業,單個項目資助額度大于(不含)20萬元的,區財政和街鎮(園區)分級承擔,具體參見《寶山區關于加強“調結構、促轉型”支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資助資金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撥付。
第四條支持方式和條件
(一)重點支持企業技術改造
1.符合國家和上海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化及重點技術改造支持目錄的區內現有制造企業,圍繞提高經濟效益、改進產品質量、增加產品種類、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能環保、加強資源綜合利用、改善勞動安全條件等目標,采用國內外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對現有設備、生產工藝和輔助設施進行改造或擴建、遷建,設備投資額大于500萬元(信息類項目大于200萬元)及以上且形成先進生產能力的投資項目,在建項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50%。
2.技術改造項目一般采取項目資助的支持方式,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項目設備固定資產投資的8%,單個項目資助額度原則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于國家級或市級規定區縣資金需配套的技術改造項目,按照國家、本市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二)重點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被認定為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50萬元;被認定為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60萬元;被認定為寶山區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三)重點支持本市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專利新產品和重大技術裝備研制
對符合國家和上海市產業指導目錄、技術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可取得良好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獲得本市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項目評定、專利新產品認定和重大技術裝備研制(含首臺套業績突破)的項目,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技術開發經費補貼。對于列入本區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認定的項目、專利新產品認定的項目,給予一次性15萬元的技術開發經費補貼。
(四)重點支持實施品牌戰略的企業(含服務業)
被首次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產品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首次認定為市級以上名牌產品(企業)或上海市質量金獎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首次認定為全國“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首次認定為上海市名牌產品、上海市著名商標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首次認定為上海品牌建設優秀園區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首次認定為上海品牌園區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連續三年認定為上海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連續三次信用等級認定為“aaa”級的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首次認定為上海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名牌或商標稱號續評再次取得認定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
(五)重點支持實施技術標準化戰略的企業
對落戶本區積極推進標準化工作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落戶本區積極推進標準化工作的上海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制定國際標準的企業,標準在獲得國家標準化委員會認定后,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制定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在獲得國家標準化委員會認定后,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制定行業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獲得國家或地方標準化委員會認定后,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承擔國家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承擔上海市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
(六)重點支持智能電網和物聯網建設
對以產學研等多種形式開發智能電網用電信息采集技術、傳感與測量技術、信息與通信技術、智能型配電自動化技術等并形成產業化的項目,突破物聯網高端傳感器、短距離無線通信、軟件和系統集成、基于云計算的海量數據管理和挖掘等技術研發并形成產業化的項目,年銷售規模達到20xx萬元以上的企業,且第三方證明該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以上并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建立智能用戶端、能源環境管理檢測系統、智能交通監控管理平臺、物流管理平臺及應用示范企業,按項目設備固定資產投資的8%給予資助,最高資助資額不超過50萬元;承擔國際或國家級智能變電站工程總包建設,工程量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七)重點支持總集成總承包產業發展
鼓勵發展以總集成總承包為主要方式的生產性服務業,推動工程承包向專利技術輸出、信息系統集成、交鑰匙工程(epc設計—采購—施工鏈設備部分)和全面解決方案等高端市場發展,增強企業的集成創新能力。重點支持開拓大型成套設備等總包業務、信息系統設計和集成、研發和設計、檢驗檢測、節能和環保、供應鏈管理、再制造等領域的外包服務的總集成總承包。凡是列入上海市總集成總承包專項引導資金的項目,按市、區財政資金1:1的比例給予配套支持。列入區級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投資額在100萬元及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按投資額的1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投資額在1000萬元及以上、1億元以下的,按投資額的3%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60萬元;投資額在1億元及以上的,自60萬元資助起,每增加1億元投資則增加10萬元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八)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發展
為加快實現“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目標,積極培育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重點支持軟件和集成電路、云計算、衛星導航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新能源高端裝備、機器人等智能制造、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型疫苗、生物芯片、診斷試劑等生物制藥和醫療器械、特種結構和功能材料、3d打印等新型特色產業。列入國家和上海市戰略性新興產業扶持的項目,按項目研發投入的8%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給予匹配資金扶持。列入區級計劃的項目,按研發投入的30%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或設備投入的8%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給予資金扶持。
支持參與區域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舉辦或組團的論壇、推介會和展覽會等活動,經認定,按活動實際發生經費的5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支持機器人產業發展。鼓勵國內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知名企業入駐我區建立機器人產業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開展產學研合作等,經認定后,財政按其研發儀器設備投入的3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財政資金支持。對入駐我區發展機器人產業而租賃廠房的企業,按兩年房租總額的30%給予補貼、累計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上海機器人產業園建設專項資金扶持具體參見《上海市機器人產業園發展扶持政策實施細則》。
第五條組織機構
區經委負責專項資金的項目管理,主要包括項目信息發布、受理、申報、實施、監督和評估。
第六條申報和審批
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和審批按照《寶山區關于加強“調結構、促轉型”支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管理和監督
專項資金管理與監督按照《寶山區關于加強“調結構、促轉型”支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附則
(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施行3年。
(二)本辦法由上海市寶山區經濟委員會、上海市寶山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河南省預算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適應經濟社會改革和發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或實現特定事業發展目標,經省政府批準,由省級財政在一定時期安排,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以及中央對我省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不含行政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等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專項業務費等維持機構運轉支出,一次性補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質的專項支出,以及省對市縣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預算編制、執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四條專項資金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省有關規定或實際需要設立,體現統籌安排、分口切塊管理,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專項資金。屬于市縣支出責任的事項,省級原則上不安排專項資金。
第五條設立專項資金,應由業務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省政府批轉財政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后報省政府批準;或由財政部門直接提出申請報省政府批準。各部門代擬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起草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得要求設立專項資金,確需設立的可由業務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申請。
第六條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提供設立背景、政策依據、績效目標、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執行期限和資金規模建議。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績效目標和資金規模組織論證;必要時,可通過組織聽證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辦法明確要求省級財政按比例或額度配套的,由財政部門審核,按規定安排省級配套資金;數額較大的項目報省政府批準。
第八條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期滿撤銷。確需延長的,由業務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省政府批轉財政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后報省政府批準。
第九條專項資金經批準設立后,財政部門應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包括資金使用范圍、績效目標、部門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資金撥付、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內容。必要時可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項目管理辦法,包括申報程序、評審程序、分配程序、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
第十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商業務主管部門報請省政府調整或撤銷。
(一)根據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和全省工作重點,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圍進行調整的;
(二)執行期間需增加資金規模且數額較大的;
(三)對使用方向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專項資金,需要歸并整合、統籌安排的;
(四)專項任務已完成或中止,以及管理使用中出現嚴重違法違規問題,需要撤銷的;
(五)根據績效考評結果,需調整或撤銷的;
(六)其他需要調整或撤銷的情形。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實行目錄管理。財政部門每年年底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報省政府批準。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新設專項資金。
第三章預算編制和執行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預算編制應體現綜合預算、突出重點、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實事求是的要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專業規劃、政策要求、客觀因素等編制。
第十三條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在清理整合現有專項資金的基礎上,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重點、績效考評結果和財力可能,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審核意見和統籌使用計劃,報省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年初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除國家政策調整、年初預算留有缺口或發生突發事件外,執行中不調增資金規模。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應嚴格按具體管理辦法分配使用,堅持“先定辦法、再分資金”。涉及補助個人的專項資金,應建立健全發放手續,實行公示制度,做到公開、公正、透明。
第十六條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管理的專項資金,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具體管理辦法,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提出分配方案,會同相關部門按規定程序報批,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具體管理辦法執行情況和下達資金。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按規定程序報批。專項資金安排中屬于政府投資公共投資項目的,應由投資主管部門下達投資計劃。
各部門不得從專項資金中安排工作經費。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項目實施單位原則上不得從專項資金中計提項目管理費。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的分配方式,應根據資金使用效益和實際管理需要,由業務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對普惠性專項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對以區域為主實施的競爭性項目,通過競爭性分配擇優確定實施主體;確需核定到具體項目的,實行項目法分配。逐步形成以因素法分配為主、競爭性分配為輔、項目法分配為補充的分配格局。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應選取直接相關、數值客觀的因素,合理確定權重,設計科學規范的分配公式,必要時征求市縣及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實行競爭性分配的,應事前明確準入條件,通過發布公告、公開答辯、專家評審、集體研究、部門會商等程序從申報項目或區域中擇優確定。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實行項目法分配的,除涉密事項外,應在分配前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指南,通過評審建立動態項目庫。補助企業的資金,應主要采取貸款貼息、先建后補、以獎代補等間接和事后補助的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門應建立企業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對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不得重復補助財政專項資金。適合市縣統籌審批的,應下放審批權限,切塊下達市縣,省級加強監督、跟蹤問效。
第二十一條項目評審要充分發揮有關組織和專家的作用。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建立評審專家庫,并加強評審專家管理,組織項目評審時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項目應充分考慮專家評審意見,并注重運用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應規范專項資金分配流程,建立健全分工協作和制衡機制。部門內部應建立崗位責任制,重大資金可吸收監督檢查機構參與。兩個以上部門共同管理資金的,牽頭部門應征求并充分考慮其他部門的意見,分配方案應聯合會簽報批。
第二十三條除涉密項目外,項目評審結果和最終分配方案應在網上公示。資金分配文件應抄送相關部門、審計部門和財政監督檢查機構。
第二十四條強化市縣和項目實施單位的責任。市縣在項目申報中把關不嚴、資金使用中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情況的,有關部門對同類項目可在一定期限內壓減其補助數額或暫停其申報資格。項目實施單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除收回財政資金外,有關部門可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二十五條專項資金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必須按政府采購管理程序辦理;跨年度項目按項目進度安排資金。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應按規定時間批復、下達、撥付專項資金,不得拖延滯留。對以收定支、據實結算、與中央配套等特殊項目、重大項目和跨年度項目,可分期下達預算,或先預撥后清算。
業務主管部門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執行國家有關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規定,按項目進度提出用款申請,按規定用途和標準開支款項,不得滯留、截留、挪用;預算執行中如確需調整用途,應按程序報批。
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的專項資金,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撥款申請,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將資金直接撥付勞務提供者或供貨單位。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商業務主管部門每年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對當年難以支出的,提出調整方案;專項資金結余年終統一收回財政,結轉資金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可編入下年度部門預算。
第二十八條專項資金按規定形成固定資產的,應及時辦理驗收、財務決算、產權和財產物資移交、登記入賬等手續,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范圍。
第四章績效管理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財政部門負責對部門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再評價,并直接對重點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業務主管部門要科學確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和考評指標,財政部門審核后批復績效目標。預算執行中要加強績效監控,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
第三十一條年度結束后,業務主管部門應編制績效報告報財政部門備案,內容包括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績效成果等。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業務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按要求進行績效評價,對項目實施內容、項目功能、資金管理效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等進行全面、綜合考評。
第三十二條有關部門應及時將績效評價結果反饋給被評價單位,督促整改發現的問題;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參考因素;推進績效評價結果信息公開,逐步建立績效問責機制。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加強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安全、合規、有效使用。發揮內部審計和監察機構的作用,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和內部監督檢查機制,切實履行內部監督職責。
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定期報告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實。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機制,對違法違規情況,要及時采取通報、調減預算、暫停撥付、收回資金等措施予以糾正;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結果作為編制專項資金預算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五條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依法對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實施審計檢查和行政監督。財政、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應加強溝通與協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保障專項資金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單位、組織或個人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86號)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以往我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并相應修改完善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各省轄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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