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
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1
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規定
加強公司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維護管理,防止公司資產的流失,在降低其購置、使用和消耗成本的同時,提高使用效率,保障各使用部門日常工作及經營活動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一)、定義
固定資產: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都屬于固定資產;不屬于經營主要設備物品,單價在20xx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為超過二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
低值易耗品: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物品為低值易耗品一次推銷,一次推銷。
(二)、采購及領用
1、各部門所需的固定資產或低值易耗品,需提前向辦公室報批,經審核確屬工作需要,辦公室報月支出預算計劃,經總經理審批方可購置。無購置預算計劃的,屬零星緊急采購的物品,經總經理批準后,交辦公室統一采購。
2、辦公室對所需物品的采購應進行貨比三家,在確保供貨質量及價格適宜后,進行購置。
3、對批量、高值、專業技術強、專門設計定做和有特殊要求的采購物品,須經總經理及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后,派專人負責協助辦公室實施采購,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采購物資,必須履行合同評審程序,簽定供貨合同后方可實施采購。
4、領用程序本著簡捷、有效、規范的原則,每月20號之前各部門填寫所需物品的.《申購計劃書》,辦公室根據各部門的《申購計劃書》的要求及庫存情況,進行購置,各部門按照審核批準后的《申購計劃書》中的物品進行領用。領用及發放時必須要簽字登記;辦公室每季度將各部門的辦公費用總額統計后上報總經理并下發至各部門。
(三)、保管及維護
1、對購進的固定資產,辦公室負責及時建立固定資產卡片及入庫單,注明購進日期、生產廠家、使用部門等。
2、辦公室與財務部定期共同對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進行盤點、清查,保證帳、卡、物相符,年終要進行一次全面盤點,對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按財務部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2
一、總則
為加強低值易耗物品管理,嚴格控制行政費用開支,特制定本辦法。
二、低值易耗品范圍
本辦法管理之低值易耗品范圍為公司辦公用品、印刷品、辦公室汽車用清洗用品及勞動保護品等。
其他物品根據公司特性可列入管理范圍。
三、管理體制
公司行政部為低值易耗品之采購、管理部門。財務部為核算監督部門。
公司設立物品明細帳和庫存統計表進行管理。
四、物品的采購、入庫
凡公司或部門需采購之物品,均須填寫購物申請,經行政部匯總編制計劃,經財務部審核,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購進。
采購本著節省成本、價廉物美、急需辦原則,不得謀私利。
采購物品后,辦理入庫手續,填制有關物品帳目;憑發票和入庫單向財務部報銷。
五、物品領用與管理
在庫物品由行政部負責保管,指定專人管理。
在庫物品,按月或按季節定期盤點,填寫庫存統計表,注明盈虧值,說明原因,報財務檢核。
公司制定各級人員低值易耗品的須用標準和使用期限,并定期改進,依據各部門的工作特點適當傾斜、變通。
公司發放物品可分定期(月初)一次性領用和隨時領用。領用人填寫辦公用品領用簿。公司對員領用費用進行內部財務核算,并與成本效益綜合評價。]
貴重辦公用品(如計算器、設計測量工程用具)等,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才能領用。
物品報廢時應由使用部門填寫情況說明,交行政、財務部門審核注銷;職工調離,須歸還物品的.應交回原物,否則按規定折價賠償。
公司制定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和使用期限,定期向有關員工發放。
行政主管應定期統計物品采購、庫存、發放、使用情況。在滿足保證辦公效率情況下,使庫存資金最小化,壓縮行政費用。
六、附則
公司耐用物品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由行政部解釋、補充、執行,經公司總經理批準頒行。
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3
一、辦公用品分類及低值易耗品的范圍
1、辦公用品分為消耗性辦公用品和非一次消耗性辦公用品兩類:
消耗性辦公用品:指公司統一辦公使用、一次性消耗掉的辦公用品,包括:簽字筆、鉛筆、各種筆芯、訂書機、鉛筆刀、曲別針、大頭針、膠水、橡皮、印油、復寫紙、記錄本、稿紙、便箋、信封、膠帶、打印紙、碳粉、色帶等。
非一次消耗性辦公用品:指在辦公時非一次性消耗的使用時間較長的辦公用品,包括:計算機耗材、u盤、移動硬盤、直尺、大訂書機、剪刀、打孔機、文件盒、印臺、電源插排等。
2、低值易耗品是指單位價值在20xx元以內,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各種用具、物品。
(一)辦公用具類:指各種辦公家具用具,如、辦公桌、辦公椅、工作臺等。
(二)電器用品類:指各種不足以固定資產進行核算的電器用品,如驗鈔機、電暖器、風扇、飲水機、音響設備、電話機、移動硬盤等。
(三)專用工具類:指電腦維修人員、電工、機械維修等特殊工種所使用的專用工具用具。如萬用表、手電鉆、剝線鉗、電流電壓測量專用表等。
(四)包裝容器類: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以重復使用的周轉箱等。
(五)勞動保護用品類:指因工作崗位需要而配備的工作服、手套、膠鞋等。
(六)其他類:指除以上類別以外的'屬于低值易耗品的其他用具如清潔器械、消防器械,季節性使用的工用具等。
二、職責分工
1、總經理工作部為公司辦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1)根據工作需要負責制訂辦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費用計劃;
(2)定期編制采購計劃;
(3)審核各領用部門的領用計劃;
(4)監督各部門辦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使用情況。
2、財務部根據總經理工作部提出的辦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費用計劃,結合當年公司費用預算安排,進行資金綜合平衡;負責辦理資金結算。
3、行政工作部負責辦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購。
4、行政工作部負責辦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發放和實物管理;負責辦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驗收、清點、登記、建帳。
5、公司各部門為辦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使用部門,負有直接保管責任,應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辦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規定領用、保管。
6、在實際管理中,對未劃入低值易耗品目錄的新入庫存貨,由倉庫保管員或核算員及時上報財務部、生產設備部,并結合使用單位或部門,三方共同依據物資的價值、性能和是否可重復使用等標準進行確認。
四、計劃編制和審批程序
1、公司各部門應根據部門工作需要預測下年需用種類數量,編制需用計劃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交總經理工作部匯總。
2、總經理工作部應匯總各部門計劃,結合當年實際用量,預測下需用數量,并考慮市場價格情況,編制下費用計劃。
3、消耗性辦公用品由總經理工作部根據庫存情況每季度制訂一次計劃,報公司經營副總經理審批后交物資供應部采購。非一次消耗性辦公用品,由各部門提報計劃,經總經理工作部審核、公司經營副總經理批準后交物資供應部采購。
五、辦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購
(一)辦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購,由行政部統一實施。由各部門提出辦公用品申請,送行政部匯總,并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二)行政部每月盤點易耗品庫存情況,并根據實際需要填寫《辦公用品申購表》,報總經理批準。
(三)購置所需易耗品經財務部復核、總經理批準,報銷時憑有效票據并附批件。
六、辦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保管、發放、領用
1、辦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由行政工作部保管和發放。
2、行政工作部應建立健全辦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實物臺帳,實物臺帳要按類別、品種、規格、數量、價格逐項登記,如實反映收、發、存情況。每月盤點一次庫存情況,確保供應,減少積壓。
3、辦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實行領料單制度。各部門需用時,由領用人持經部門主任簽字的《辦公用品領用單》,總經理工作部審核后方可領取。
4、各部門要建立本部門辦公用品及低值品臺帳,如實反映本部門辦公用品及低值品的領用、在用、報廢情況。要加強辦公用品及低值品的實物管理,保證其安全完整,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轉移和報廢。
5、低值品報廢時,由使用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交總經理工作部,報公司經營副總經理批準后辦理注銷手續。
6、由個人保管使用的低值品,在本人調離、退休時或內部工作變動時,需到部門辦理移交手續。
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4
仁和物業行政管理規章制度:低質易耗品
十、低質易耗品管理規定
第一條 低值易耗品標準及范圍
1.低值易耗品標準: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物品均為低值易耗品。
A.單位價值800元(含800元)以下;
B.使用年限一年之內的;
2.低值易耗品范圍:
A.低值易耗物品,如辦公桌、柜、椅、計算器等;
B.一次性消耗物品。
第二條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分工
1.各部門添置低值易耗品,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添置,價值100元以上又多次使用的物品須經公司領導審批。
2.低值易耗品的采購一般由行政人事部負責,特殊用品或大件物品,經公司領導批準,可由使用部門自行辦理。
3.低值易耗品的.驗收由行政人事部管理人員負責,統一制訂收發料單及有關表冊,進行數量核算及入庫和發放。
4.低值易耗品的收、發、存的數量核算由行政人事部人員負責,金額核算由財務組負責,以反映和監督物品的實際消耗和資金占用情況。
第三條 低值易耗品的添置
1.一次性消耗的低值易耗品的添置,由行政人事部管理人員按月編制計劃,行政人事部負責人審批后執行。
2.多次使用的大件物品,由使用部門編制計劃,經公司領導審批后,可由使用部門自行購置。
第四條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1.領用低值易耗品須填寫“低值易耗品領用卡”,并注明姓名、部門、物品名稱、規格、數量、日期及統一編號。
2.員工在公司內部調動工作,可將領用物品帶到新部門繼續使用;若調離公司或調往公司獨立核算單位,須將領用物品(一次性消耗物品例外)如數歸還,歸還物品若與“低值易耗品領用卡”不符,管理員有權不予接受,直至核對無誤后方能簽字確認。
第五條 低值易耗品的清查與盤點
1.行政人事部管理人員每季盤點一次庫存物品,做到賬物相符。如發現有物品積壓應提出處理意見。
2.對在用物品每二年清查一次,發現短缺、損壞應及時處理,做到賬、卡、物“三符合”。
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5
第一條低值易耗品是總校及其所屬各學校進行教育教學等工作必備的物資條件,為了加強低值易耗品管理,加強對低值易耗品采購過程的管理,防止浪費和杜絕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總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總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低值易耗品是指單位價值在20xx元以下、且不屬于成批量購置的大宗物品,它是由消耗品和耐用品兩部分組成。消耗品指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耐用品指使用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
第二章低值易耗品管理原則
第三條低值易耗品由學校實施全面管理,總校協調、監督并對相應經費實施宏觀指導;機關由部門管理為主、行政管理部實施監督、控制、指導。
第四條學校應當制訂低值易耗品使用管理辦法。學校應當實行部門公用低值易耗品專人負責制、個人領用低值易耗品個人保管制、消耗部門專人建帳管理制、對部門共用或個人領用的耐用品卡片管理制。總務處是學校實施低值易耗品管理職能部門。
第五條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領用應當遵循“注重效益,厲行節約”的原則。做到既要保證教育教學需要,又要防止積壓浪費。對大多數低值易耗品,學校要實行“零庫存”。
第六條低值易耗品必須堅持先入庫后領用的管理原則。
第七條應當不斷加強對貴重、稀缺、民用性強的低值易耗品的監督管理。對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險低值易耗品,必須按相關管理規定保管或領用,學校應當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并采取必要的勞動保護與安全措施,保證人身和物品安全。對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險低值易耗品應當限量購置或發放,原則上不允許備用。
第八條學校總務處對低值易耗品比價采購負責,對招標采購程序具有監督權,對招標采購效果具有核查權。
第三章低值易耗品購置
第九條為了確保學校的持續健康發展,保證學校使用和控制好教育經費,學校應當科學有效的做好低值易耗品購置管理工作。購置低值易耗品一般采用領料、采購、調撥等方式。
第十條低值易耗品的購置計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產生:
(一)低值易耗品需求部門,應當按照“既不影響工作,又要防止浪費”的原則,向總務處提出低值易耗品需求申請。
(二)總務處根據《低值易耗品需求申請》和學校實際情況向校長提出學校低值易耗品領、購計劃。
(三)低值易耗品領、購計劃審批:領或購總額在10000元以下,由校長協商審批;領或購總額在10000元以上,應當經領導班子會議討論確定后由校長簽批。
(四)對已審批的領、購計劃,應當按以下三種方式進行領或購:
(1)領料方式:指學校用領料單從公司生活服務分公司等部門領回來的低值易耗品。學校提出的領料單需經總務科審核加蓋“材料專用章”、財務科審核加蓋財務章。總務處、總務科、財務科在執行領料方式時,應當嚴格按照公司和總校規定做好各環節工作。
(2)采購方式:指學校自行購置的低值易耗品。自行購置低值易耗品應當在符合公司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進行。在執行采購方式時,購置總額在5000元以內的、應當實行兩人以上共同采購制。購置總額5000元以上的`,必須實行比價·招標采購制。實施的比價·招標采購制與《總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中的第二十二條規定相同。低值易耗品比價·招標采購工作原則上規定每學期進行一次。采購總額達到或超過1000元時,必須簽訂購貨合同。
(3)調撥方式:指總校或公司直接調撥給學校的低值易耗品。學校在接收調撥給低值易耗品時,應當嚴格按公司或總校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在采購物品時,采購人員要在充分征求使用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按照確保工作需要,適度兼顧緩急,避免浪費的原則優化采購方案。
第十二條采購人員必須負責將符合質量與技術要求的物品交給總保管員。采購人員如果發現供貨商家在合同期內有弄虛作假、以劣充優等欺詐行為,必須及時將具體情況如實反映給學校領導,學校應當采取經濟索賠、拒絕支付貨款、終止合同執行等強制辦法予以制裁。總保管員如果發現物品與合同要求不符,必須拒絕驗收,并及時將具體情況如實反映給相關領導。
第十三條購置商品的價格管理:
(一)已經形成合同的低值易耗品購置,必須執行合同規定的價格。
(二)零星購置物品的價格,采購人員要充分了解市場
行情,貨比三家,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選擇價格合理的商
品予以采購。
(三)為了維護學校利益,有效控制好學校自購低值易耗品價格,財務科應當于適當時間將各校自購低值易耗品的價格予以統計公布,其目的是為了各校更多地了解掌握市場行情,通過學校之間的比較,既可以了解商家的信譽狀況,又可以掌握本校采購人員的工作質量,還有利于提高學校采購工作管理水平。
(四)從公司生活服務分公司等單位領取低值易耗品,如價格明顯高出市場價格,學校應及時反映到總務科,總務科應及時與相關單位進行協調。辦理調換或退貨手續,并及時通知財務科。
第四章低值易耗品入庫
第十四條保管員應當嚴格依據生活服務分公司等單位返回來的領料單、正規發票、合同書、調撥單等購物憑據辦理實物入庫驗收手續。
第十五條保管員在入庫驗收過程中,如果發現實物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應當堅決拒絕入庫,不得出具驗收單;如果發現實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型號、功能、技術指標等與隨物憑據不相符,應當拒絕入庫,不得出具驗收單;如果發現實物的包裝不是原包裝,也應當拒絕入庫。否則,保管員因上述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個人承擔。
保管員對驗收合格的低值易耗品,應當及時給物品購置人員出具規范的低值易耗品驗收單。
第十六條總保管員要對所有入庫的低值易耗品均應及時按耐用品、消耗品分類建帳,耐用品要建立臺帳(卡片帳)。保管員必須于每月25日前,將本月發生的入庫材料驗收單整理報送會計人員,同時要認真記好臺帳。
第十七條會計應當根據保管員出具的驗收單進行帳務處理,并按月檢查核實保管員帳薄,并做好簽證工作。
第五章低值易耗品出庫
第十八條低值易耗品領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低值易耗品需求部門貨人員,按照“既不影響工作,又防止物品浪費”的原則,實事求是的開具低值易耗品領料單。
(二)學校應當嚴格按照制訂的低值易耗品領用管理辦法審批低值易耗品。
(三)保管員嚴格依據審批結果發放低值易耗品。
(四)對于學校規定統一配發的低值易耗品,保管員應當依據總務主任提供的具體配發標準嚴格發放。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低值易耗品定額消耗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保管員必須于每月25日前,將本月發生的出庫材料領料單整理報送會計,同時向會計人員編報庫存物資月報表(主要反映上月結存,本月發生及結存),同時要認真記好消耗臺帳。
第二十一條保管員不得做假帳,不允許發生物品的空進空出,同時有義務堅決拒絕任何人員的指使造假。
第六章在庫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二條在庫低值易耗品管理要做到:分類定置擺放、整齊、整潔、標志明顯、日清月結等。
第二十三條庫房安全是保管員必須做好的重要工作,保管員應當樹立強烈的安全意識,養成善于發現安全隱患的良好工作習慣,及時將發現的安全隱患采取妥當措施予以排除,對于無力排除的安全隱患,必須及時反映給學校有關部門;保管員還應當防止自己制造安全隱患,堅決杜絕一邊排除安全隱患、一邊人為地制造安全隱患的做法,確保庫房管理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保管員對在庫物品的數量、質量等全面負責。對于在庫低值易耗品,保管員應當按照帳務管理規范建立健全在庫低值易耗品帳目,并做到帳物相符,對在庫物品的名稱、數量、資金占用總額做到心中有數。總務處每學期對在庫物品的管理工作進行抽查,對發現的問題,學校應當追究保管員的責任,并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保管員應當按月與會計進行在庫低值易耗品帳目核對,應當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在核對中發現的問題,會計應當及時報告給總務主任,學校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保管員應當在每年底,對庫存物品按規范進行全面盤點,總務處根據保管員提供的盤點表進行認真全面核查。對于核查出的問題,學校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于次年的元月10日前填報經校長審簽過的規范的庫存低值易耗品上年盤點表,分別上報財務科和總務科。
第二十八條總務主任和主管領導應當掌握庫存物品的名稱、數量、資金占用總額、存放安全程度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庫存物品資金占用總額過大、防止盲目購置、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七章在用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九條保管員應當按照規定將低值易耗品區分為耐用品和消耗品。
第三十條學校對耐用品實行卡片制管理,總務處配合部門負責落實。
第三十一條保管員應當給教職工個人領用的耐用品建立個人卡片、給部門公用的耐用品建立部門負責人卡片、給集中領用耐用品的處室建立卡片分帳,并建立耐用品卡片帳。集中領用耐用品的處室,學校應當安排兼職保管員,兼職保管員應當建立與保管員對應的卡片分帳,應當做到卡片齊全、帳卡相符。
第三十二條保管員按季度核對耐用品帳物,做到帳、卡、物、責任人相符,做到自己的分類帳與兼職保管員的卡片帳相符。
第三十三條學校對部門公用的耐用品要實行部門負責人負責制,對個人領用的耐用品要實行個人負責制,對兼職保管員領用的耐用品要實行兼職保管員負責制。
第三十四條學校對集中領用消耗品的處室,應當安排兼職保管員,保管員應當指導相應處室的兼職保管員建立分帳,兼職保管員應當按帳務規范建立相應的明細帳。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建立嚴格合理的物品損壞賠償制度。對耐用品丟失、損壞、毀損等失職行為,學校必須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理,否則,總校將追究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學校要通過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和學生德育工作,逐步提高師生愛護公物的道德水平,增強全員節約意識,降低對低值易耗品的報損率,延長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壽命,保障學校的健康持續發展。
第八章低值易耗品結算
第三十七條低值易耗品結算程序如下:
(一)低值易耗品結算需要出具憑證。采購人員應當出具的結算憑證為:正規的發票、購置合同書、規范的低值易耗品驗收單、購置審批計劃等;領料人員應當出具的結算憑證為:公司生活服務分公司等單位返回的領料單、規范的低值易耗品驗收單、領料審批計劃等;調撥人員應當出具的結算手續為:總校和公司的物品調撥單等。
(二)總務主任審簽結算憑證。
(三)主管校長審簽結算憑證。
(四)總務科長審簽結算憑證。
(五)財務科長審簽結算憑證。
(六)總校校長審批結算手續。
(七)財務人員審核并辦理付款事宜。
上述結算程序中,如果發生結算失誤、失職等事件,若各程序都存在同一問題,程序越在先的責任越大;若從中間某程序開始出現同一問題,應當從出問題的程序開始,程序越在先的責任越大。對低值易耗品結算工作中的失誤,總校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予以處理。
第九章低值易耗品報廢
第三十八條對確已喪失效能的、在教育教學中正常損壞且無法修復的耐用品,在物品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報廢的基礎上,學校可申請報廢。申請報廢的時間為每學期的最后一個月5號以前。
第三十九條學校在申請報廢耐用品時,應當成立耐用品報廢鑒定工作小組,小組成員由學校領導、耐用品使用技術和管理人員、保管員、總務主任等組成。經鑒定小組共同確認后,方可按程序向總校申請報廢。
第四十條財務科與總務科共同負責檢查、確認耐用品報廢申請,對認為應當報廢的耐用品可批準報廢,并指導學校按程序組織處理。財務科與總務科應當在接到報廢申請的當月協助學校完成耐用品報廢工作。未經財務科和總務科批準,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報廢耐用品。
第四十一條對消耗品和批準報廢的耐用品,保管員和會計應當及時進行相應的帳務處理。始終做到帳、卡、物相符。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總務科負責解釋。本辦法如與總校原相關規定相抵觸時,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從20xx年4月1日起執行。
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物品采購行為,加強對采購的監督管理,節約經費開支,促進效能建設和廉政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統購除外的,凡使用學校預算資金和部門自有資金采購的所有的低值易耗品采購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按規定必須由學校進行招投標的、屬政府采購目錄范圍的物品采購,則按學校招投標采購的有關規定以及政府采購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物品采購按照公開公正、物有所值、集中批量、廉潔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實施,避免主觀隨意、化整為零、奢侈浪費等現象。
第五條 物品管理科室、采購人員要學習、遵守規章制度,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做到廉潔自律,優質高效。
第二章 采購方式及流程
第六條 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工作由總務處牽頭,負責考察市場、確定供貨商,學生工作部、教務處、總務處分別使用本單位經費分頭采購。
第七條 學校成立低值易耗品采購領導小組。總務處長任組長,各單位分管采購工作的處領導及相關申購單位的分管處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總務處綜合管理科及各單位相關科室、中心負責人組成。總務處的低值易耗品采購管理工作由綜合管理科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 物品采購要嚴格執行預算計劃和審批程序,按照預算計劃,并通過審批后購買,沒有預算計劃或未通過審批的不得采購。
第九條 低值易耗品主要是指除辦公類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包括各類專業設備、電器、維修保養材料、維修工具、能源及化工材料、勞保用品以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等。低值易耗品實行集中定點采購,須按照規定的采購流程實施采購,任何單位或個人一律不得自行采購或在指定采購點簽字采購。
第十條 采購辦理流程如下:
(一)申購
申購單位根據預算安排及采購計劃,填寫《物品采購申購單》,申購單要闡述申購理由以及列明申購物品的`型號、數量、預算價格、供貨期、用途、經費來源等,有申購實物樣板的,提供樣品。經相關部門分管處領導同意并簽字后,報綜合管理科。
(二)審批
物品采購按照以下程序和權限審批:
1、每學期初,使用單位提出低值易耗品的需求計劃,填寫《申報表》,由分管申購單位的處領導和分管采購工作的處領導一并批準安排采購;
2、單次采購5萬元以下的設施設備,實行“一事一辦”,由使用單位提交書面報告,經分管申購單位的處領導和分管采購工作的處領導同意,報請資產處備案后,由處長簽字批準安排采購。
(三)采購
1、對于低值易耗品,可采取詢價采購方式。原則上每類物品至少要詢價3家以上合格的供應商,并填寫《詢價議價定價表》后,報分管采購工作的處領導確定購買。
2、對于達不到學校規定招標金額的設施設備,由采購工作領導小組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需學校招標采購的以及屬政府采購目錄范圍的,按照采購物品類型,由綜合科或后勤規劃科負責,按照學校采購程序實施。
3、對于經常性采購物品實行批量采購,每學期初進行一次集中采購,與確定的供應商簽訂一定時期的協議供貨合同。同類協議供應商可選3家。
4、采購小組須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由分管采購處領導、綜合管理科、相關申購科室(中心)人員組成,專業技術性強的項目應聘請相關專業評審人員參加。
5、采購小組通過市場摸底和資質審查,就經常性采購物品,分別建立合格供應商名冊。合格供應商力求多家,實行動態考評管理。
第三章 物品管理
第十條 所購物品按照管、用分離的原則,實行報領制度。綜合管理科負責采購,物業管理與維修科負責對所購物品的入庫管理和領用登記。
第十一條 總務處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實行集中管理,在舜耕和燕山校區各設置一個倉庫。
第十二條 采購的物品到貨后,由物業管理與維修科與申購單位一起,及時組織驗收,確認其質量合格、數量無誤后辦理入庫手續。
第十三條 領用人員需注明領用日期、用途、數量等內容并簽字。物業管理與維修科每季度應對物品購買和領用情況進行匯總,報分管處領導。
第十四條 采購的各種物品只能用于后勤保障和服務工作,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因管理不善造成物品丟失、去向不明或違規發放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總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7
低值易耗品及辦公用品申請采購領用管理規定為了進一步規范低值易耗品及辦公用品的申請采購領用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各部門各項物資供應及日常工作有序開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申請
1、申請原則:為節約采購成本,公司實行按月上報申請制度。各部門編制采購申請時,要從實際工作出發有計劃的申購,避免盲目提報物資采購申請。
2、申請時間:各部門要按月提交采購計劃,在每月25日(遇節假日提前)向辦公室申報次月所需的辦公用品,若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采購申請的,則視為下月無物品申請需求。
3、申請程序:
a.對常用的`低值易耗品的申請,各部門可直接填寫‘月采購申請單’交到辦公室,辦公室負責核查匯總,上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采購;
b.對于金額大于100元的物品及大宗辦公設備的采購申請,各部門應詳細填寫‘采購申請單’包括物品名稱、規格型號、用途、數量、所需資金、需求時間(須預留一定的采購時間)等,經總經理審核批準后,交由辦公室采購;
c.對于急需采購的物資,所需部門填寫‘緊急采購申請表’,并注明申請原因、物資使用時間及物品的明細,所需資金等,經總經理審核批準后交由辦公室緊急采購。
第二條采購
辦公室采購人員應嚴格按申請物品的數量、質量、品種等進行采購,每月的6日(遇節假日延后)由申請部門到辦公室統一領取各部門所申請的物品。
對不能及時完成采購任務的,應及早說明異常原因,提出相應意見方案并及時與申請部門溝通,擬定補救辦法和處理對策。
第三條領用發放
1、發放原則:物品的領用、發放,須按先進先出,計劃供應,節約用料的原則進行,發放時要堅持一核對、二簽字、三記賬、四盤點的程序。發放人員應嚴格按照申請單發貨,遵守先辦理領料手續后出貨的原則,嚴禁先出貨后補辦手續和白條發貨。辦公室發放人員按月、分部門整理、核對發放清單,及時與財務部門溝通、核對。
2、發放程序:各部門領用物品時,領用人需按實際領取的物品種類和數量填寫‘領用單’(一式三份),并由領用人和發放人核對簽字。領用單由領用人保存一份,其余兩份由發放和財務分別保管。
3、以舊換新制度:非消耗品采用以舊換新制。更換非消耗品(如鼠標、訂書器、計算器等)需提供原有破損物品。
4、禁止外借制度。嚴禁將物資借給外單位(個人)使用,違者罰款500元,同時追回外借物資,追回物資磨損、損壞的,由責任人按價賠償。
第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解釋權歸山東華膺投資管理公司所有。
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8
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細則:
1、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都屬于固定資產;不屬于經營主要設備物品,單位價值在20xx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物品作為低值易耗品。
2、固定資產的'購置、更新、轉移應先報辦公室,然后經總經理審簽,經同意后交由辦公室辦理;如有購置應通知財務部,財務部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
3、行政總心要設專人負責對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卡片,注明購進日期、生產廠家、使用部門等,未經辦公室建卡的固定資產,財務部一律不予入賬。
4、財務部和辦公室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查,保證賬、卡、物相符,年終要進行一次全面盤點,對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5、固定資產按照國家規定按月分類計提折舊,折舊采用平均年限法(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表附后),凈殘值按固定資產原值的3%確定。
6、固定資產日常維護保養支出的費用一次計入當期成本,如款項較大或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攤或預提。
7、低值易耗品的購置審批程序與固定資產相同,低值易耗品的購置、保管、發放統一由辦公室負責,辦公室對低值易耗品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并定期盤點。
8、低值易耗品金額較少的采用一次攤銷法,對于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采用分期攤銷法(五五攤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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